时间的脚步是无声的,它在不经意间流逝,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工作做一个工作计划了,工作计划怎么写才不会流于形式呢?以下是爱岗敬业的小编帮家人们找到的8篇经营的相关文章,欢迎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1部分小规模经营户长期无营业执照消防治安的证照难办理一直是困扰浙江省观光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经营户的消防楼梯、消防门不规范甚至没有,应急灯和灭火器具配置不齐,消防验收就不合格,就不能颁发消防安全许可证,也就不能取得营业执照。一部分小规模的经营户由于证照难办,一直无照经营,这为规范管理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1.2部分经营者在名称使用上违反工商管理规定工商部门关于登记注册的名称有其规定,但有些经营者却不按审批的名称挂牌。比如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舟山某某养殖场、种植场,经营者实际对外标注的名称却为舟山某某休闲农庄、渔庄、渔乐园、垂钓中心等,违反了工商注册管理规定。
1.3超范围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种植、养殖,但经营者却从事餐饮、、垂钓等经营行为,擅自超越了经营范围,甚至有些为了吸引消费者还偷偷销售国家保护动物等“野味”。
1.4周边卫生环境存在一定问题部分渔庄、农庄的周边卫生环境不容乐观,厨房紧挨着养鸡(猪)棚、露天排污沟等;又如部分渔庄、农庄的厨房设施也不甚理想,消毒设备缺乏,无防蚊蝇设施,生熟混放,易造成交叉感染。
1.5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专业培训渔(农)家乐经营的主体大多是当地渔(农)民,素质普遍不高,信息相对闭塞,观念比较落后,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服务意识、环保意识和诚信经营的理念,离从事餐饮服务要求有较大差距。
1.6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如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水土流失加剧、水资源污染、水体的富营养化等,这些都不利于当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7缺乏系统性的营销策略目前,舟山市内渔(农)家乐的促销多采用比较原始的手段,现代的营销传播手段采用得较少,使得渔(农)家乐的宣传面很窄,营销效果也不尽如人意。那么如何规范渔(农)家乐经营?怎样从经营场地、安全治理、接待设施、服务质量、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做好做强?怎么对渔(农)家乐进行内部结构和功能创新来升级改造渔(农)家乐经营模式,使其能在竞争中更好地发展下去?舟山乃至浙江的实践已经证明,构建适合现代渔(农)家乐的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生态发展之路,才能实现休闲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从共生理论的视角,探寻渔(农)家乐的新型经营模式,以期渔业、农业、旅游业相互合作、相互促进,优化渔(农)家乐旅游结构及其功能,对实现渔(农)家乐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基于共生理论的渔(农)家乐旅游延伸
“共生”(Symbiosis)一词最早缘于生物学,由德国生物学家德贝里(AntondeBary)在1879年提出:不同种属的生物按某种物质联系生活在一起。它由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三要素构成。共生界面是共生三要素相互作用的媒介、通道或载体,共生单元之间物质、能量、信息传导通过共生界面来完成。随着共生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到了20世纪50、60年代以后,学者们将共生理念应用到社会、人文、经济、管理、农业、建筑等诸多领域来解决实际社会问题。共生不再是一种普遍的生物现象,还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共生既具有自组织过程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共生过程的独特个性。共生并非排除竞争,它不是自身性质和状态的摒弃,而是通过合作性竞争实现单元之间的相互合作和相互促进。合作共荣是共生的深刻本质。渔(农)家乐旅游“共生”就是在渔(农)家乐旅游市场中各渔(农)家乐之间相互竞争、相互合作,相互交易,促进“对称互惠共生”的行为模式和“一体化共生”的组织模式的形成,实现渔(农)家乐持续有效地发展。本文构建了共生型渔(农)家乐体闲农业形成理论模型,并对其经营模式进行了创新性探究。各渔(农)家乐之间竞争并不摒弃其自身性质和状态,这种竞争主要体现在参与共生的各渔(农)家乐旅游产品的内部结构和功能创新,以及它们之间功能的重新分工定位和合作实现的。渔(农)家乐旅游“共生”的本质就是合作共荣思想的旅游延伸。
3舟山渔(农)家乐新型经营模式探析
3.1舟山渔(农)家乐现有经营模式分析目前舟山在积极学习省内各渔农家乐特色村、星级经营户先进的经营模式基础上结合自身资源特色,形成现有的多样化的渔农家乐经营模式,有“自主、分散”模式、“农户+农户”模式、“公司+农户”模式、“租赁和整体租赁”模式等。
3.2渔(农)家乐股份制模式与村办旅游企业模式舟山在渔(农)家乐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的经营模式,如在舟山定海的千岛绿洲观光园的渔(农)家乐股份制模式和舟山朱家尖白沙村、舟山秀山岛的渔(农)家乐村办旅游企业模式。
3.2.1渔(农)家乐股份制模式股份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是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2011年,定海区虹桥村成立了舟山市学霖园艺有限公司,开发以海岛休闲文化为特色的渔(农)家乐,尝试把股份制模式运用于渔(农)家乐的经营。村民可以自愿入股,形式灵活,可用现金投资入股,还可以用实物(如古董、土地、渔民画、毛竹林等)折价投资入股,由公司统一经营,通过网络、微博、名片等途径统一对外宣传,实现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主要是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及支付股东红利。即体现海洋渔农业文化的好东西都可折价入渔(农)家乐股份,最终入股村民利润分红,这就是渔(农)家乐股份制模式。2012年,虹桥社区渔(农)家乐接待的游客比去年同期增长40%,这在经济增长开始缓慢的时期是个非常漂亮的成绩单了。良好的经营状态大大吸引了村民,每个村民以伍仟元为一股入股,全村入股户数达到了约20%,有的村民甚至入了几十股。虹桥社区的渔(农)家乐同时结合海洋海岛文化和非遗文化,把“海岛第一村”的土墩文化、绿眉毛船体造型区的海洋渔业文化、当地的渔民画、跳蚤舞等民俗文化融入其中,使人仿佛走入了海边的田园、融入了自然的怀抱,这不仅吸引了当地游客,外地游客也慕名而来。这种渔(农)家乐的经营模式充分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群策群力、全心全意地来经营渔(农)家乐,实现优化当地农业产业结构,既增加了就业,又增加了农户的收入。
3.2.2渔(农)家乐村办旅游企业模式村办旅游企业模式是指由村委所组建的旅游企业开发、管理渔(农)家乐的经营模式,产权是村委的。在筹建,村期委根据本村及周边的自然资源及社会资源状况,聘请专家对本村的渔(农)家乐旅游发展进行整体规划与设计,并由村委组建渔(农)家乐旅游公司,由该公司负责渔农家乐旅游的开发和经营管理。渔(农)家乐旅游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当地财政拨款、申请专项基金、村民集资或入股等途径。村民入股形式灵活,可用现金投资入股,还可以用房产、土地使用权、古董、土地、渔民画、毛竹林等实物折价投资入股。项目建成后,少数管理和技术人员可以外聘,一般的服务和工作人员优先录用当地村民。舟山市朱家尖白沙村“白沙旅游服务公司”就是以村办旅游企业模式经营的。白沙村委成立“白沙旅游服务公司”,并申领了旅游经营执照,公司通过制定严格的内控制度来规范每个经营户;对旅游资源和旅游信息采用集中管理、统一分配的办法。即在村里,所有渔(农)家乐旅游经营户都挂靠在村旅游服务公司名下,村旅游服务公司担当着所有渔(农)家乐经营户在旅游活动中的相关责任,经营中实行统一接待、统一分配和统一结算的管理方式,每年每个渔(农)家乐旅游经营户要把经营收入的按规定比例上交村办旅游服务公司。
3.3舟山“渔农家乐”“股份+村办旅游企业+旅行社”共生模式通过上述渔(农)家乐股份制和村办旅游企业这两种模式的分析,提出了新型经营模式─“股份+村办旅游企业+旅行社”共生模式。这种模式考虑了渔(农)家乐旅游所涉及的几个关键利益关系者:村委、渔农民和旅行社,并充分发挥各关键利益主体的作用,有利于激发旅游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优势,旨在相互合作、相互竞争、以合作为主中实现渔(农)家乐内部结构和功能升级,实现渔(农)家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的一种新型经营模式。“渔农家乐”“股份+村办旅游企业+旅行社”模式按实施范围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可以在本村范围内建立村办旅游企业,专门成立管理层(一般由村委委派为主加入旅行社、渔农民骨干组成)、业务推广部门(由旅行社为主导)和渔(农)家乐旅游服务接待部(一般是当地渔农民个体家庭组成),再在村办旅游企业组织中设股份制度,按村委、村民、旅行社各出资数给予一定比例的股份,并到年末实现利润分红,给游客评价好的、房间出租率高的渔农民个体家庭一定利润比例的奖励,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公积金作为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渔(农)家乐进一步规模化、规范化,租用其他农户的设施(如菜地、山地、池塘等),投资通往村里的道路建设以及村内的路面、路灯、卫生、环保等建设。其二是在村与村之间建立“股份+村办旅游企业+旅行社”模式,筹建步骤类似第一种方式,只是组建范围扩大到两个村以上。成立管理层时要处理好成员比例关系,每个村委都要选派合适的村干部进入管理层,也要有旅行社、渔农民骨干代表,组成民主、自治、高效的管理层。“股份+村办旅游企业+旅行社”模式有其特点。首先,村办旅游企业是由村委所属的集体企业作为控股大股东,他们对于本村的自然资源、海洋文化特色十分清楚,所以在开发时能够把那些真正体现当地特色的渔味、农味挖掘出来;其次,因为是村委所属的集体企业,渔(农)家乐旅游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利益,所以参与的积极性比较高;其三,由于大家都是同一个村的,冲突比较少,即使在开发过程中出现村民和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对来讲比较容易协调。最后,渔(农)家乐旅游的发展能扩大当地的知名度,带动当地的交通业、种养植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既增加了就业,又增加了农户的收入,拉动了经济的增长,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4结论与建议
新型渔(农)家乐经营模式有效结合股份制模式与村办旅游企业模式的优势,使得原先舟山的部分渔(农)家乐低、小、散的状态向规模化、特色化、规范化发展,这将大大改善渔(农)家乐的经营绩效,实现渔(农)家乐功能与结构双升级。“股份+村办旅游企业+旅行社”这一新型经营模式要有效实施,要做好以下几点:
4.1多渠道筹措资金村办旅游企业资金来源有限,大多数还是来自村委或上级拨款,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股份+村办旅游企业+旅行社”应在不影响控股权的前提下多渠道筹资,允许农户、旅行社通过土地、技术、劳动等各种形式参股,也可适当增加负债资金。否则渔(农)家乐旅游项目规模的扩大和水平的提高,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4.2建立高效的管理层,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股份+村办旅游企业+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层主要是村委委派,相比于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要欠缺很多,可以考虑外聘少数管理和技术人员,组建高效的管理层,更好地带领渔(农)家乐旅游公司不断发展。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必然也在不断提高,而渔(农)家乐旅游公司的主要从业人员是本地村民,从业素质还有欠缺,因此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培养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提高报务质量,这样渔(农)家乐旅游公司才会长远发展。
依据当前陕西省体育场馆所有权以及其对大众的开放程度,笔者将陕西省体育场馆分为三类,即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其他体育场馆。
1.1公共体育场馆
本文在研究中将我省的公共体育场馆定义为完全由政府出资建设,以实现全民运动训练、健身娱乐及各种竞赛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公有体育场馆。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显示,陕西省公共体育场馆共有19225个,各市、县政府投资体育场馆具体情况分别如表1、表2所示。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已经在2013年12月正式开始,并即将出台最终的统计结果,预计陕西省会比第五次统计结果中的数据要高出很多。
1.2学校体育场馆
学校体育场馆主要是学校为学生及教师员工参加体育锻炼而建设的场馆,其主要任务就是进一步提升教职员工及学生的身体素质,提高体育教学中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当前社会发展提供具有健康体质的合格人才。从我省的学校体育场馆建设情况来看,其建设资金一般是由政府财政支持,学校、社会及个人共同出资建设,其体育特征是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独立经营。其规模较之于公共体育场馆相对较小,只对本校师生完全开放,配套设施也不是十分完善。其功能主要用于学校体育教学,并对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随着我省校园建设的快速发展,高校体育教育教学的不断进步,该类型体育场馆的数量在逐渐增加,据统计,目前陕西省大专院校体育场馆共有1万多个,学校体育场馆建设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
1.3其他类体育场馆
除上述公共体育场馆与学校体育场馆之外的体育场馆,统称为其他类体育场馆。这类场馆一般包含两种类型,一是除学校外各政府,行政单位及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馆,这类场馆主要存在于本单位内部,其主要功能是满足本单位职工文化生活,增强本单位员工体质,但是这类场馆一般场馆设备和条件相对较差;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兴建设的私人体育场馆,比如高尔夫球场,保龄馆、台球馆等,这类体育场馆在陕西数量较少,但是其优点在于设备专业,经营灵活多变,具有较高的服务质量,以盈利为目的只对会员开放,这类体育场馆将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而快速发展。
2陕西省体育场馆经营模式及市场运作创新机制
针对于当前陕西省体育场馆的分类及性质,笔者认为应当主要发展以下两种经营模式,实现体育场馆市场运作创新机制。
2.1公共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模式
在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情况下,按照合同规定由受委托人对体育场馆进行委托经营,有效的经营与管理委托人交代的委托事项。一般情况下,政府会以招标的方式让各家企业进行公平竞争,选择合适的合作企业签订经营合同,把体育场馆的经营权与经营效益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于合作企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的基础上,可以运用灵活的经营方式,人、财、物由企业根据市场的变化自行调整,不受行政干预与约束。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企业发展实际需要招聘与引进相关岗位人才,这样一方面减轻了政府在资金投入上的压力,避免了公共体育场馆的闲置现象,另一方面也为企业的发展与盈利带来了契机。
2.2学校体育场馆物业公司模式
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专业化物业管理,并从管理中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的企业。我省的体育场馆主要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及其他体育场馆三类,其中前两类占据了我省体育场馆的主要部分,同时这两类场馆又存在着经营方式落后、投资力度大、长期闲置等重要问题,因此,为进一步解决这两类体育场馆面临的问题,推动体育场馆的更好发展,应当及时改革其运营模式,实现市场运作创新机制。为此,笔者认为公共体育场馆可以采用委托经营模式,而学校体育场馆则可以实施物业公司模式,既不影响学校体育场馆以教学为主要功能,发挥其重要作用,同时对于物业公司和体育市场都有促进作用。
3结论
[关键词]OEMOBMODM报酬矩阵博弈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在国内外的企业经营中形成了一套全新的划分标准,即OEM(贴牌生产)、ODM(贴牌生产和自主生产兼备)和OBM(自主创牌生产)。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外资利用的提高,中国各地区特别是沿海的发达地区吸收了大量跨国公司的产业转移和外包订单,于是出现了大量的OEM企业,而近十几年随着贴牌生产利润的日益下降,很多企业选择了自主创牌生产的模式,其中也有很多品牌已经逐步实现了名牌效应。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为什么中小型企业会选择不同的生产模式。
一、OEM的博弈分析
1.报酬矩阵设计的依据
在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我国劳动力成本低廉且政府为外商投资提供了较好的环境,越来越多的跨国服装企业开始到我国沿海进行投资和业务外包,贴牌生产大量兴起,并且取得了较为丰厚的行业利润;同时我国服装企业由于研发能力较差,自主创牌生产很难取得品牌效应,选择OBM获利较少。
假设服装行业的中小型企业组成了垄断竞争行业,A为将要进入该行业的企业,在报酬矩阵中将企业都选择OEM的报酬设为(5,5),选择OBM的报酬设为(4,4)。当企业A选择OEM而其它企业都选择OBM时,由于在企业研发能力比较弱的时期创牌生产难度较大,企业A会由于品牌效应而得到更多的利润,因此将报酬设为(7,4)。当企业A选择OBM而其它企业选择OEM时,企业A将面临与诸多品牌服装进行竞争,报酬会比较小,故设为(1,5)。
2.报酬矩阵及均衡解
根据报酬矩阵可以得出该博弈的均衡解为(5,5),即所有企业都选择贴牌生产。
二、OBM的博弈分析
1.报酬矩阵设计的依据
有关调查显示,当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时,选择创牌生产要比贴牌生产的利润更大。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服装贴牌生产竞争越来越激烈,依靠低廉的劳动成本和优惠的投资环境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已很难获利,因此很多企业开始自主创牌,将更多的资金用在产品开发,通过挖掘服装的品牌价值来扭转粗放型发展带来的不利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在报酬矩阵中将所有的企业都选择OEM的利润设为(4,4),而选择OBM的利润设为(7,7)。当企业A选择OEM而其它企业选择OBM时,A可以获得相比整个行业都贴牌生产的情况下更多的利润,但同时面对其他研发能力较强的企业创造的品牌其竞争能力减弱,故将报酬设为(6,7)。而当企业A选择OBM而其他企业选择OEM时,由于企业A跳出了竞争非常激烈的贴牌生产行业,研发新品牌可以带来较高的回报,故报酬设为(8,4)。
2.报酬矩阵及均衡解
根据报酬矩阵可以得出该博弈的均衡解为(7,7),即所有企业的都选择创牌生产。
三、ODM的博弈分析
1.报酬矩阵设计的依据
当行业贴牌利润有一定的下降,且企业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研发能力但也不是很强的时候,选择贴牌生产和创牌生产利润差不多,很多企业在由OEM到OBM的转变时都经历了这一时期。
在这种情况下,将报酬矩阵中所有的企业都选择OEM的利润为(4,4),选择OBM的利润也设为(4,4)。当企业A选择贴牌生产而其它企业选择创牌生产时,A可以获得相比整个行业都贴牌生产的情况下更多的利润,其它企业由于研发能力还不是很强,且创牌生产竞争对手很多因此利润较少,设为(4.5,3.5)。当企业A选择OBM而其它企业选择OEM时,A由于具有了一定的创牌生产能力获得较多利润,而其它企业由于仍处于利润有所下降的贴牌行业并且还要与有一定研发能力的A竞争,利润较少,故在报酬矩阵中将该项设为(4.5,3.5)。
2.报酬矩阵及均衡解
根据以上的报酬矩阵可以得出该博弈无纯策略纳什均衡解,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取混合策略。假设企业A选择OEM的概率为p,则其选择OBM的概率为1-p;假设行业内的其他企业选择OEM的概率为q,选择OBM的概率为1-q。则报酬矩阵如右所示:设企业A的期望利润为V(1),则
由以上可知,企业A与行业的其它企业存在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0.5,0.5),(0.5,0.5))。即在该报酬矩阵的情况下,企业A和行业其它企业有0.5的概率选择贴牌生产,有0.5的概率选择自主创牌生产。因此便出现了两者兼存的情况,即采取了ODM的经营模式。
1.成本不同。传统金融行业在人力资源配置和信息传递方面具有较高的成本,相比来看,互联网金融具有完全信息化的特点,在资本运营和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只需投资者在客户端简单的操作就可以完成资金的配置,在金融部门方面也无需大量人力资源盯岗,在金融产品研发、发行、管理、回购等阶段都可以在网上进行,所以相比传统金融具有成本优势的特点。2.效率不同。以前常见的金融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管是信息传递还是业务运行,都有较长的时滞性,完成一个客户的投资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互联网金融通过电脑、电话、手机等手段,投资者和理财产品直接挂钩,省去了中间不必要的繁琐中介过程,因此具有高效率的特点。3.风险不同。传统商业银行自身具有较高信用,附属理财产品的资金流向一般都是国有控股部门的股权、债券等,风险系数较小。自余额宝出现以后,大量互联网金融产品也陆续登上了舞台,这些依附的基金公司和投资方向有太多不确定性,互联网自身具有的虚拟性也赋予了它们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等。
二、以“余额宝”为例金融理财产品盈利模式分析
2013年6月余额宝产生以来,众多类似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也陆续产生,京东的“小金库”、网易的“现金宝”、苏宁的“零钱包”在市场上迅速发展起来,改变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格局。
(一)现有互联网理财产品对应的基金产品
目前,京东、淘宝、苏宁等网站陆续推出与第三方支付挂钩的理财产品,这些产品必须依托相应的基金公司运作,具体如表一
(二)余额宝自身的特点分析
1.收益率高。余额宝在2013年6月份成立时,七日年化收益率从4%上涨到春节期间最高6.7630%,明显要高于银行存款五年定期的存款利率,虽然现在七日年化收益率只有4.63%,但也仍旧高于普通银行存款利率。高收益率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尤其是一些中小投资者,截止到2014年2月份,已经有超过8100万的开户数和5000亿元的筹资规模,因此,高收益率使投资者如此青睐于余额宝这个新兴互联网理财产品。2.流动性强。余额宝只需从淘宝网站使命认证注册就可以投资,只需要一台电脑或一部手机就可以轻松将资金转到余额宝账户,投资过程简单方便,投资和赎回规模也没有下限,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理财平台。另外是一种T+0的货币型基金,当投资者赎回时并不需要像股票一样遵循T+1政策,具有即时到账的特点,因此,资金流动性较强,出现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3.技术创新。自从20世纪末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提出要以“创新”两字贯穿金融市场中以来,余额宝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草根时代引领了一阵狂潮,开创性将互联网应用到金融市场中去,余额宝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户端随时随地在网上购物并轻松付款。另外,余额宝操作简单灵活,在电脑和手机客户端上可以清晰的看到账户余额、每日收益总额、每日年化收益率等各项指标的数值,技术创新是余额宝这类互联网理财产品最突出的特点。
(三)余额宝的盈利模式分析
余额宝通过与天弘货币基金公司合作,将货币基金主要投资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低风险证券品种,分享货币市场的投资收益。据天弘基金披露的数据,2500亿规模的余额宝,超过80%投资的是银行的协议存款,因协议存款收益较好,并且可以提前支取,无论是从流动性和收益,都是面向千元投资额的互联网金融T+0货币基金最好的投资选择。余额宝现在有大量融资规模,当与银行进行协议存款谈判时有更大的筹码,就能获得更高额的利息差,在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经营冲击的同时,获取了较大规模的净利润。
三、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一)监管风险
目前,我国国内的监管体制主要是“一行三会”模式,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现有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以余额宝为首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具有影子银行的性质,在创新和盈利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行为不规范、销售行为不正当,所授权的监管部门监管不严或监管不到的现象出现,因此在监管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周小川曾在2014年全国政协小组讨论会上提到,并不会取缔余额宝这类互联网理财产品,相反应加强监管。监管层“鼓励支持”的态度已然明确,随之而来的还有监管之手,风险提示不充分和部分领域的监管空白是目前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最大的两个监管问题,现在的党务之急就是把握重点,加快监管步伐。
(二)经营风险
余额宝这类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产物,虚拟性、不可控性是它们与生俱来的特点,对于投资者来说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汇添富的“现金宝”曾因为自身体制不完善,出现盗用投资者信息以非法手段获取本金的案例,另外,今年6月份深圳一家名为“科讯网”的P2P网贷平台超过2700万元的“跑路”事件,青岛港金属贸易融资公司在18家银行的贷款超过160亿元,涉贷的一些核心人员已经外逃,成为近期内最大一起“骗贷”案例。2014年上半年央行曾对支付宝每日投资限额进行了规定,旨在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交易风行,另外还需要对领导者和管理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道德素养,我们还需要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风险因素的产生。
(三)利率风险
周小川说“,市场上肯定有一种力量是推动利率市场化的,各种新兴的业务方式也都是对利率市场化有推动作用的”。有些学者认为余额宝是趴在银行身上的“吸血鬼”,推高资金利率,转嫁给实体经济,当这类新兴产品出现以后,大量的银行协议存款将传统商业银行置于不利的位置,更多的谈判筹码降低了银行净利润,增加了市场利率风险。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成为解决这一风险因素的关键性措施,在市场一体化的今天,应该放开银行的利率管制,更多的交给市场这张无形的手去解决,余额宝的这类新型理财产品市场将随之萎缩,余额宝的优势将不复存在,利率风险因素也随之降低。
四、结语
这组数字中,可以看出以下三点:一是随着住房销售面积的下降、竣工面积的增加,房地产商手上持有住房越来越多;二是尽管住房销售面积下降,但住房销售总金额减少不多,也就说明国内房价仍然在上升;三是上述数字也透露出,目前房地产市场不少方面没有什么变化,如粗放式经营模式没有改变、暴利型的利润水平没有改变、也没有从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型等,尽管住房销售下降,但房价没有下降。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不维持房地产暴利的模式,把房价调整到自住性消费者有支付能力的价格水平上,或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与购买对象重新定位,那么国内房地产市场很快就会掀起新一轮发展与繁荣。
其次,由于房地产的价格还在上涨,从而使得国内房价水平仍然维持在暴利的水平上。无论是一线城市还是二、三线城市,甚至三、四线城市,以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与当地的房价水平来说,基本上没有多少地方的居民会认为当地房价是便宜的。国内房价过高是不争的事实。对于这个问题,政府只要对市场做一个最为简单的调查就一目了然。
前几天,论文答辩,一位名牌大学的教授就问我,北京的房价,他什么时候可购买得起?我就告诉他,如果政府现行的政策不改变,能够维持下去,应该不会太长的时间了。试想,北京一所名牌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其收入水平在北京也应该是中上,但是凭他的收入水平在北京根本无能力购买一处中位价格水平的住房。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的其他居民对城市房价更是无可奈何。北京的房价高于不少发达国家早就是不争的事实。
在这样全国房价一片高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救市房地产不就是认为是要把房地产的价格维持在比目前更高的房价水平上吗?政府要维持高房价水平,到底想维持什么?
从最近披露出来的一些贪污大案要案来看,大多与房地产业紧密关联。比如重庆的规划贪污案、浙江绍兴贪污案、北京的刘志华案等,个个都是通过房地产土地转让、城市规划等大量地攫取社会财富及国家财富。这说明了房地产业所牵动的利益关系太大。相应的当事人不仅可以通过非法的方式攫取巨大的国家及民众利益,也可以通过合法及制度化的方式来攫取国家及民众的利益。而在当前房价高企的情况下,政府救市房地产就是希望房地产寻租空间的制度化。
有人说,房地产为什么要救?是因为依靠房地产可以拉动四五十个行业的发展,拉动居民的需求,特别是还有人说房地产是扩大内需或居民消费的一个增长点。其实,这里有几个问题要来思考。
一是房地产需求是居民消费吗?其实,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分类,房地产购买从来就不算作居民消费而是算作居民投资。如果房地产购买是居民投资,那么依靠房地产发展来拉动内需又有多少关联呢?正因为,在国家统计局那里,居民购买住房是投资,因此,房价攀升不要计算到居民消费的通货膨胀指数中,居民居住类消费所占整个消费比重也很小(如居住类比重中国只有13%,美国则在42%以上)。而通货膨胀指数则是政府货币政策核心指数所在。
二是假定房地产购买是居民消费,是可以扩大居民的内需的,并通过这种内需扩大来带动几十个行业的发展。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这种内需扩大是建立在绝大多数居民有支付能力的价格水平上。但是,在目前的房价水平上,国内绝大多数居民都没有支付能力进入,因此,内需的扩大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销售出现严重下降,房地产开发商手中持有的住房太多,这不仅影响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也影响相应产业衰退。如果不救市,中国经济将面临着下行的巨大风险。但是这种比较的依据是2007年。这种比较依据何在?
如果2007年是一个房地产泡沫较大的年份,那么2008年房地产开始走向正常运行。因为,2008年住房销售下行仅相对2007年而言,如果与2006年、2005年的房地产销售相比不仅没有下降,反之增长的幅度不小。即便假定2007年房地产增长速度没有太多的泡沫成分,我们也要问:这样的增长是否可以持续?2008年是否具有同样发展的条件?如果没有相应的条件,我们还要让2008年房地产达到2007年增长水平,恐怕是不容易的事情。
2007年房地产市场的火暴,不仅让房地产市场赚得盆满钵满,而且使房地产相关的产业也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但是,2008年房地产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比如说,房地产市场政策、金融市场环境、房地产购买住房的对象、居民住房消费观念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仍然以2007年的房价水平、地方政府以过去居民的购买观念,希望让居民进入房地产市场,这是不可能的。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银行;硅谷银行;创业投资;商业银行
科技银行主要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在美国,科技银行又被称为风险银行,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伴随高风险,同时科技银行主要为风险投资和它的投资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较之一般的商业银行,科技银行具有下列较为明显的特点:(1)专业性。通常科技银行贷款的主要客户为当地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科研单位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旨在为技术引进或者研发、新产品试验以及推广等与科技创新有关的活动提供服务;(2)政策性。因为科技银行具有特殊的地位和目的,它往往享有一定的政策特权,例如科技银行可以放宽贷款条件,创新利率收益方式等等。在规定业务范围内,科技银行可以专门针对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抵押担保模式;(3)商业性。尽管科技银行具有政策银行的相关特性,但由于其商业化经营模式使其更接近于普通意义的商业银行,仍然是把盈利目标摆在很高位置。科技银行一般有着和高风险相匹配的高收益经营模式,并且力图使这种收益稳定而可控。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这种兼具专业性、政策性以及商业性的科技银行,将成为破解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困境的密钥。[1]
一、科技银行是商业银行对其传统经营模式进行重大创新的结果
美国高科技发展水平处于全球领先地位,这要归功于其独有的融资体系。1993年,就在硅谷高科技产业兴起之际,当时在硅谷开设的商业银行虽有350家之多,其中就有美洲银行、花旗银行、摩根大通等的分支机构。但这些大商业银行主要服务对象多为大企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则无暇顾及。因此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得不依赖风险投资获得融资。而对于风险投资的核心业务主要为投资而非金融,因此其作用受到很大的局限,通常表现在创业企业贷款融资的困难,也表现为风险投资机构本身再融资面临的困难,特别是那种以公司制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硅谷银行当时的决策者正是认识到风险投资的局限,同时又洞悉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融资市场的空白,决定区别于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把目标客户定在那些新创的、同时发展速度较快、但被其它商业银行认为风险太大而不愿贷款的中小企业身上。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创新,终于成功创建以支持创业创新为业务主体的新型金融产品-科技金融,并据此产生全球首家商业化运作的科技银行。因此,硅谷银行创立的科技银行经营模式是对其传统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一次重大创新。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一举冲破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之间的限制
对于债权投资,科技银行主要通过客户的企业基金提取部分资金。虽然创业企业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债券或者股票的销售,但科技银行会从客户的企业基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未来的创业资本,从而减少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所需费用。而后科技银行将资金以借贷的形式重新投入创业企业。如果采用股权投资,科技银行与创业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收取股权或认股权证的方式以便在退出中获利。美国的科技银行在投资中通常混合使用两种方法:一方面将资金借入创业企业,获得高于市场借贷的利率,另一方面与创业企业达成协议,得到企业部分股权或认股权证,从而提高收益,同时减少风险。
(二)进一步模糊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之间的界限
“直接”投资是指科技银行将资金直接投资到创业企业,途中不经过风险投资基金;在产生回报以后,由创业企业直接交给科技银行。“间接”投资是指科技银行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基金,由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同时由风险投资基金回报给科技银行,其中创业企业不会和科技银行有投资方面的联系(不包括科技银行对投资的创业企业开展投资以外的银行业务)。和风险投资基金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始终是科技银行最重要的策略之一。科技银行同时为风险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和风险投资基金提供直接的金融服务,通常它会将营业网点设在风险投资基金附近。[2]
二、科技银行经营模式解析
从运营特征以及服务领域而言,风险银行能够全面体现科技银行的特点:不同于普通的商业银行,一是贷款对象不同;二是贷款原则不同:商业银行主要按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这几个原则发放贷款,而一般科技银行通过风险投资构建自身的风险管理架构。科技银行又与风险投资不同,风险投资通常以股权方式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经营以及管理,并通过企业上市等途径退出。科技银行主要通过债权的方式参与企业经营,从企业利用风险投资再融资和第三方机构的投资获得偿还。最后,在监管方面,科技银行需要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需要满足《巴塞尔协议Ⅱ》中关于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监管机构对风险投资的监管相对不多。总的来说,科技银行的经营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要为创业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科技银行通常给与的金融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贷款融资或者直接投资方式。其中的贷款融资,科技银行明确将其市场定位为处于创业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一般只考虑对处于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一旦企业发展到成熟期,科技银行就决定退出。科技银行通常是在风险投资进入之后才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当风险投资完成首轮或第二轮投资,然后科技银行开始跟进,对那些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旦获得风险投资以及第三方机构的股权再融资,意味着科技银行的贷款终于能够得到偿还。科技银行贷款利率通常比市场利率要高出2-3%,有的甚至高达5%。对于直接投资来说,科技银行进行直接投资涉及两种方式:第一种为直接参与方式,通过参与风险投资参与投资的创业企业,成为企业参股股东或合伙人,但其持股比例一般低于风险投资持有比例;第二种为间接参与方式,也就是所谓的基金中的基金,科技银行通过风险投资基金,再由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于企业。
(二)具有较为独特的风险管理制度
因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的创新有着不确定性,在研发产品还未商业成功之前,通常商业银行难以评估企业科技成果的相关价值以及企业潜在的经营风险,银企间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始终是困扰高科技融资的症结所在。在这方面,科技银行通常有其独特的风险管理方法:(1)通过风险投资对企业进行持续风险监控。通常科技银行只向已经获得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科技银行利用风险投资筛选客户,从而避免了授信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另外,由于风险投资通常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科技银行间接地利用风险投资对贷款进行例行管理,从而有效地减少了风险;(2)仅参与熟悉的相关领域。科技银行的绝大部分员工都有高科技领域的背景或工作经验,同时在该行业拥有广泛的人脉,从而使得科技银行专业化优势更加突出;(3)重点关注贷款企业当前的现金流。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常盈利不多甚至亏损,同时缺少可以抵押的物品。科技银行通常不太关注企业的盈利水平,但十分关注企业当前的现金流状况,通常要求贷款企业以及投资的风险投资基金必须在科技银行开户,以此加强对风险投资和中小企业现金流的监控。同时也会要求企业在银行账户中必须留有规定数量的现金,以防范风险;(4)签订债务第一受偿顺序条款。通常科技银行要求企业在贷款合同中需要签订债务第一受偿顺序条款。这样即使企业破产清算也可以将信贷损失减少到最低,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科技银行的自身利益。[3]
三、科技银行是破解我国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密钥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需求,存在着突出的结构性矛盾。科技型中小企业从出生到成熟,每个发展阶段都存在不同特点的资金需求。尤其是进入创业后期和成长期阶段的企业,资金需求快速增长,资金压力空前加大。创业者们虽然真实地看到未来的发展前景,需要依靠大量的外源性资金支持。虽然有风险投资基金可以进入,但是有些企业的创业者们却产生顾虑,由于引入外来投资使股权稀释,从而失去企业控制权,造成企业发展背离创业者的初衷,因此不愿意希望过多权益资本介入,更希望引入商业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但在这些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很多企业的研发成果还处于刚投放市场阶段,企业当前的市场占有率、利润率及资产方面都很小,难以达到商业银行的贷款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这种高增长、高盈利以及高风险的突出特点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准则之间有着结构性矛盾,造成债权性资金不能大量进入处在这一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由于技术发展迅猛,产品更新换代快,缺乏资金,从而使一些处于创业后期或者成长期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样面临成长瓶颈问题。科技银行的经营模式,与目前在各地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那些科技支行不同,是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机制创新的,具有专业化业务的区域性商业银行,它利用创新金融工具和国家的政策支持,通过债权与股权相结合的运行模式等在内的机制创新,从而使科技银行创立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相应资产结构,形成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原则的新管理制度。我国科技银行选择经营模式,既不能参照政策性银行的老路,应该以市场机制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能局限于现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和业务模式,要进行制度创新:(1)应该以民间投资为主,结合市场主体进行股权设计,当地政府投入要以引导为主;(2)进行机制创新,对成长期阶段的企业进行贷款的同时允许部分实行债转股,使科技银行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可以分享企业快速成长产生的价值增长机会。政府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给与科技银行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或者风险补偿,引导科技银行开展一些高风险项目;(3)进行制度设计,从经营体制、业务内容、担保方式以及盈利模式的设计上都应该保证专业性、盈利性以及风险可控性,包括聘请行业科技和经济专家为企业把握方向、与风险投资、担保机构进行紧密合作等。(4)应该主要集中于高科技园区内进行运作,因为这样科技银行能充分了解当地高科技园区内的企业,减少信息不对称。(5)建立一支既懂科技又懂银行业务的专业化科技金融人才队伍。目前科技银行相关经营理念已经得到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投资机构的认同。[4]
四、我国促进科技银行经营模式的主要障碍
针对我国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困境,许多专家希望成立科技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支持,通过在部分有条件的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进行试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引进、研发以及新产品推广等与科技创新紧密相关的业务提供服务。那么,科技银行经营模式能否得到复制?目前我国推行科技银行经营模式还面临许多障碍:
(一)我国的风险投资还欠发达
科技银行实际上是建立在风险投资高度发达这一基础上的,依托风险投资形成独特的风险管理体系。科技银行是20世纪90年代初由社区银行转变而来,科技银行最初的贷款对象是已经完成首轮或第二轮风险投资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就是说,拥有风险投资基金是获得科技银行贷款的条件之一。除了传统信贷业务以外,科技银行还投资其他项目。可见,与风险投资相伴相生恰恰是科技银行的一大特色。科技银行可充分利用风险投资基金对项目的判断能力以及投资能力。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较好,还可与贷款企业商讨债转股,甚至有可能获取超额回报。[5]而我国风险投资还欠发达,在目前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很难解决,科技银行已经承担的高风险难以得到充分的风险补偿,导致科技银行持续经营的能力难以得到保障。
(二)我国诚信机制存在缺失
我国诚信机制存在缺失,成为科技银行经营模式在中国复制的最主要障碍。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尽管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之一。但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往往抱怨商业银行程序多、贷款审批慢、抵押条件高、时间长,往往贷款通过批准却错过了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的良机;而商业银行却觉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存在财务状况不清晰、贷款额度难掌握、担保措施难落实等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再加上科技创新成功率普遍不高,决定了对其贷款时面临风险大、成本高以及利差小三大主要障碍。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企业诚信机制的缺失显得极为显眼,这也是近年来科技型中小企业产生经营危机时,商业银行往往对其惜贷的主要原因。[6]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还未实施
全能银行制,尤其是银行控股公司能够提供非常全面的金融服务,实行全能银行制是确保科技银行业务得到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混业经营使得科技银行能够利用好项目的超额利润弥补差项目的损失,从而实现总体的平衡和盈利,达到既发展自身业务,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目的。如果提供贷款,不进行投资,科技银行就难以能保证盈利,很难持续经营。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使得科技银行无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不同的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提供合适的融资渠道,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间的密切联系无法建立。要使科技银行能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就应借鉴国外经验实行混业经营。
五、大力推进科技银行经营模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已经成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国家战略。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科技银行的发展经验,为科技型重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服务。目前我国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普遍成立了科技支行。科技支行普遍引入贷款风险定价机制,按照企业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项目管理成本以及贷款目标收益等条件,同时考虑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相关因素自行决定贷款利率,对不同企业实行差别利率。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经营体制很难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大力推行科技银行经营模式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我国科技银行经营模式可以说是建立在风险投资不发达这一基础上的。因此很难完全照搬美国科技银行发展经验。必须通过现有的商业银行模式,实行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科技金融业务新模式,使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自主知识产权获取银行贷款。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重要无形资产之一的知识产权,如果能够用于质押贷款,或利用自有知识产权质押或者业主信用当作反担保,将在相当程度上解决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关产品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企业知识产权作为贷款的核心质物,而且担保方式需要灵活处理;二是政府提供专项贴息以便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三是科技贷款期限与额度设计要最大程度符合企业融资需要;四是能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以及全方位金融组合产品。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部门协调、政策扶持和服务功能,进一步整合政府、银行、第三方机构等服务资源,尽力为科技银行的业务开展和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科技银行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未来科技银行应该致力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定位,创新科技金融产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通过发展科技贷款业务,从而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今后,我国政府要建立科技融资金融体系、引入贴息机制,同时启动科技融资培训工程和相关机构展开合作。[7]
(二)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不得不承担比大企业高得多的资金成本。信用担保体系能够解决科技银行对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管理问题。第三方担保机构利用专业化经营信息资源以及专门技术的研发,从而降低信息搜集以及处理成本,减少信用风险,使其可对以前回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从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给与更大的资金支持。此外,我国目前企业征信系统存在统计信息较窄的问题,征信系统对企业的评价结果很难得到银行的认同,因此商业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时通常并不采用征信系统的评价信息,而是单独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估。这既降低中小企业信贷可获性,又提高银行和企业的额外成本。因此,加快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对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也有很重要的意义。[8]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才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先天的缺陷在一段时间内难以克服,应从三个方面加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与征信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是推动信用信息的共建共享。统一信息标准,同时加强信息管理,保证社会信用信息准确性。三是努力规范征信市场。通过政府推动,从而使征信机构由政府主导转为半官方半民间机构,同时逐步允许外资征信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最终使国内征信市场实现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三)我国科技银行业务模式可借鉴桥隧模式
美国科技银行的成功关键在于银行与风险投资的紧密关系。为降低信用风险,其客户必须是得到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此外,科技银行会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要求以专利权益作抵押担保。如果无法还贷,公司的专利权益将归科技银行所有;如果公司破产清算,在技术专利被拍卖后,所得资金要先归还科技银行贷款。我国银行业因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相关限制,直接借鉴美国科技银行经营模式并不现实。但是实际上美国科技银行经营模式与我国金融行业的桥隧模式十分接近。所谓桥隧模式是在担保机构、银行和中小企业三方中引进第四方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基金或上下游企业;第四方机构事前以某种方式承诺,如果企业发生财务困难而无法按时偿付贷款本息时,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由第四方机构购买企业股权,通过为企业注入现金流,从而偿付银行贷款,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的贷款风险,同时规避了企业破产清算,最大可能地维持企业的潜在价值。例如当时处于初创期的杭州动漫企业-丰泽科技,因为无抵押物和现金流,很难获得银行贷款。中新力合通过引入第四方机构-红鼎创投,同时约定通过中新力合与红鼎创投进行共同担保,使丰泽科技能够向商业银行融资100万;此外,红鼎创投按照合同获得丰泽科技10%的期权份额,丰泽科技的股权质押给另一方中新力合。可见,我国科技银行经营可以参照桥隧模式。[9]
作者:陈游 单位: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李磊.科技银行:破解科企融资坚冰的密钥[J].时代金融,2012,(10).
[2]乐隐.硅谷银行模式渐行渐近[J].中国科技财富,2009,(3).
[3]徐苏江.美国科技银行的经营模式[N].上海金融报,2013-05-15.
[4]王婷.张朝晖等,建设科技银行,破解科技企业融资难题[N].中国证券报,2012-03-04.
[5]赵策.放开信贷,科技银行路漫漫[J].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14-04-11.
[6]裘伟廷.试论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J].证券市场导报,2014,(12).
[7]科技部.科技金融合作成效显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京启动[R].2011-07-30.
论文摘要:《百家讲坛》是央视科学——教育频道推出的一档学术性文化电视节目,其迅速跨越市场导入期成为一档热播节目。这是一档低成本制作的精品栏目,节目利用悬疑制造卖点,学术明星与节目品牌的打造不但促进了传统文化资源的增值并且带动了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多元化的成功经营模式值得重视。
电视节目的生产可以被视为一个工业化的流程,从整个流程来看,如何使其平稳、高效运转,是保证电视媒介经营的关键。随着媒介生产质和量的提高,电视节目便具有了文化和商品的双重属性。
《百家讲坛》是央视科学-教育频道推出的一档学术性文化节目。去年5月,著名清史学者阎崇年主讲的《清十二帝疑案》,使本来并不被看好的《百家讲坛》收视率一路飙升,最高收视率竟达0.57%,一跃成为科教频道收视率最高的栏目。可以说是市场规律引导《百家讲坛》走上了这一步,使其能够迅速跨越市场导入期,成为一档热播节目。其运营模式值得重视。
一、低成本制作精品栏目
中央电视台的“百家讲坛”——主创人员不过十几人,看上去是一个画面单调,类似于课堂授课,只让专家学者讲讲文史知识,用低成本制作的电视节目而已。然而让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这个节目从去年5月到今年5月,收视率从0.05提高到0.32,是10套节目进步最快、收视率提高幅度最大的栏目。一个在“睡眠时间”创造高收视率奇迹、中午播出的讲座节目,能有这么大影响,到底为什么?是什么力量成就了这样一档低成本运作的精品栏目呢?
媒介传播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信息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过程。”①这就使得媒介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必须考虑成本投入与最后收益。《百家讲坛》的节目形态是一种实用的,以功能传播为主导的节目形态。其视听读语汇形成的织体构成了故事传播与节目思想传播的基础与依托,这种功能性节目形态是媒介产业化大背景下模式化节目运营不可缺少的基础。它一方面用很少的资金控制住全国的热播资源进行简单的后期合成,避免了制作复杂的自拍节目质量因题材含金量变化、因主创人员的变更等原因而产生波动的市场风险。另一方面消耗性用品用量下降,采购成本资金降低,按照经济学的解释,对自有资金的支出,体现了一个媒体对资金的利用能力,而分析支出回报的结构可以看出一个媒介的核心竞争力,可以判断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和驾驭力,因为资金的支出总是按照收入预期--支出资金--运作调整--获取收益等环节来完成的。
毋庸质疑,随着栏目末位淘汰制的实施,收视率已经成为各电视栏目的“生命线”,电视栏目间的收视率竞争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合理调配资源、充分发挥主创人员的潜质,制作出电视精品,最大程度地提高节目收视率,成为摆在各栏目面前的当务之急。为应对收视率对节目的挑战,《百家讲坛》编辑三组曾提出“收视率是根本,节目质量和进度是保障”的口号和目标。围绕收视率是电视节目整合营销的具体体现,以节目质量为保障也是媒介竞争中精品策略的独特做法,其以策划和编辑为工作重点的工作方式,其依托热播通俗剧和讲故事向文化层面升腾的传播能力,对全国的主流人群的较强吸引力以及低成本精品策略值得我们重视和尊敬。做一个大众喜欢的教学栏目正是低成本强化管理运营模式的典范之作。
二、利用悬疑制造卖点
媒介经营理论认为电视节目在媒介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是一种特定阶段的产品样式,因而在传媒市场运作的过程中,首先以能否吸引受众为衡量优劣的重要标准。北京师范大学影视传媒系主任于丹曾说过,“悬疑永远都是电视的基础卖点,我们看电视剧,最大的吸引就是命运的未卜,悬念链的生成。”
《百家讲坛》的编导魏学来也深知观众手中的遥控器有多残酷,“电视不像课堂,如果不能吸引观众的眼睛和耳朵,观众手里的遥控器会毫不客气地把你换掉。”②《百家讲坛》恰恰是找准了这一吸引受众的关键性卖点,正如其制片人万卫的制作理念:“在节目的编排上,我们加入了‘悬念’。以悬念隔断、牵引,使《百家讲坛》不再平铺直叙。”《百家讲坛》基本上每一期讲座都设置悬念,讲究故事性,话题由头来自电视剧这些流行元素,看似单调的讲述中有电视剧式的铺陈叠述,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广播电台播送的评书连播是它暗自模仿的母体形式,评书连播培养了急于了解故事和人物命运全部的接受习惯,把这种“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的评书式的中断方式加以利用,让人们在情节的期待状态中欲罢不能,为整档节目的不断延续开拓了市场。
“信息化时代的短缺资源并非是信息,短缺的是我们加工、编制这些信息的技能,以及能否确保信息的独特性,从而夺人眼球。”③《百家讲坛》独有的信息加工能力最终赢得了越来越多的受众。
三、传统文化资源的增值
二十世纪,商品化、技术化影响了人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人类社会的两个最后堡垒——大自然与文化生活,也不例外。文化产品是否可以批量生产,成功地加以销售,在这个问题上,显而易见,现代社会炙手可热的电视媒体恰恰起着重大作用,占据着关键地位。既然媒体的受众同时就是文化教育的消费者,那么,利用媒体所提供的这一机遇去诱导大众的消费,促使原本“窄众传播”的传统文化扩大覆盖面得到资源增值,岂非顺理成章。
人们以自己的文化习惯消费着文化产品,在此,我们不妨把观众的文化消费习惯看做是一种资源,资源性的文化消费习惯与电视节目在一定时期的形式特征显然有着某种同构关系。现实人文资源的现代化转型,对于推进传统人文学科与新媒介技术的结合,必将起到重要作用。文化讲座的成功使《百家讲坛》认识到,观众对于中国历史文化和古典名著较为热衷,尤其在社会转型期,人们对自己历史文化中的精华将会越来越感兴趣。看来,是中华文明几千年的文化,成就了《百家讲坛》今日的火爆。这些深厚的积淀使其在传媒市场的竞争中取得了占有特殊资源的优势。
让专家学者为百姓服务,做学术大师与普通百姓之间的桥梁——这是《百家讲坛》所追求的。这里的史学家们不再让人感到居高临下、高深莫测了,他们口中的人物也还原成了普通人,一个个有血有肉,活生生的,伟大也可耻的人,这在以前的历史课堂和教材中,都是很少见到的。曾在《百家讲坛》多次“露脸”的作家刘心武这样评价道:“《百家讲坛》不仅往‘百家’去想,更往‘百姓’方面想,在‘百家’与‘百姓’之间寻找衔接点,一旦找到,便认真焊接,使这档节目有了让偶然点到的观众滞留的吸引力,并逐渐培养了一批‘回头客’,使他们从‘偶然邂逅’,变成了‘长期相伴’的热心观众。”
专家们不摆学者身价,主动让大众与传统精英文化知识体系“对接”。这种学术与民间的对接意识是组织内部的集体智慧,它并不是一种通常的理性知识形态,而是一种超越知识之上的温情和真诚的理解。传播学讲求传播的最高目标是传通,传而不通是传播效率低下的表现,电视文化栏目的这种传播形式充满了人文化、人本化的新型观念在里面,同时包括了热情和思想。这种非理性形态的智慧,构成了传媒产业的基石,是一个组织的根本储备资源。
四、节目品牌的打造
成熟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品牌经济。我们如今已告别了媒体短缺的时代,面对众多的媒体,人们有了更多的选择。媒体需要培育地域基础、受众基础、品牌的知名度,培养受众阅读、收视的习惯和忠诚度,而同时还要面对已有一定受众基础和品牌知名度的媒体的竞争。只有那些长期坚持重视节目质量,关心群众,关注社会热点,提供满足人们共同需要、共同兴趣的信息的媒体才能长久地生存,才能成为成功的媒体。而成功媒体的外在标识就是品牌,品牌是媒体过去节目质量的成果展现,又是未来节目呈现给受众的第一印象。“品牌就是信誉,就是市场,就是人才,就是财富,就是难以估量的无形资产。媒体产品必须确立自己的品牌形象。”④《百家讲坛》直言不讳地提出“打造学术演讲明星”的口号。整档节目播出的过程是造星的过程,其通过语言表达的节目形式使人成为学术明星。所以进入百家讲坛的主讲人不但学养深厚、平易近人且又善于表达,一位演讲明星本身就是一期栏目的标识,这种学术明星的培养对于节目品牌的打造是大有裨益的。
媒介的品牌往往是资本实力、产品赢利能力、可信度与号召力的代表。央视十套已树立了其文化教育媒介的品牌,《百家讲坛》成为央视的品牌之一,这样的节目往往更加注重媒介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更着力于自身企业文化的塑造,更谨慎地履行社会责任和承诺。节目当中那些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负责的媒介代言人,又往往成为舆论的引导者、时尚潮流的推动者。
五、带动相关文化产业发展
广告是传媒业最重要的增值性产业,也是直接能从媒体规模经济之中获得巨大收益的部分。具备规模的媒体拥有巨大的受众群体,媒体的知名度和信誉度高,能极大地提升广告的覆盖面和公信力。电视节目以收视率占领市场份额,依托广告经营获取利润,《百家讲坛》也不例外,其节目的成功吸引了与之相呼应的贴片广告,央视又对这档精品栏目的广告进行了选择,尽量在赢利的同时使广告也具有一定的文化品味。
面对信息产业多元化的时代,各大媒介都在寻找协作媒体,结成战略联盟拓宽经营渠道,媒介产品的成功一定会为媒体产业的多角化经营助一臂之力。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出版行业与中央电视台合作,隆重推出《百家讲坛》系列音像制品,合力打造人文精神家园。另外电视媒体还互动纸质出版,《百家讲坛》联动图书的巨大价值被挖掘出来,“保护品牌,多方共赢”的口号被明确提出。再加上节目精选系列VCD光盘制品,《百家讲坛》一个小小的电视栏目对当前出版界的拉动效应令人瞩目。以阎崇年的一系列讲座为基础扩写的《正说清朝十二帝》于2004年10月由中华书局出版后,两个月内重印五次,累计印数达到七万册。目前在北京地区的畅销书排行榜上居第五位。可以说,《百家讲坛》这个栏目直接影响了文化市场。阎崇年和刘心武的书在图书销量排行榜上都名列前茅,易中天的书《帝国的惆怅》是《新京报》学术图书排行榜的第一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社长杨瑞雪说她们社“面临专业图书的高水平竞争,动脑筋、想办法就要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要“借助媒体,因为在媒体上过的雏形图书已经受过一次市场和读者的考验。”⑤
新时期的媒介经营者们需要不断探索文化产品的质量、文化产品与人类生存的关系以及文化产品在人类精神生活的重大意义之类的问题。“东方文化的复兴与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是人类走向新世纪的两大重要事件。”⑥《百家讲坛》的经营模式恰恰找到了文化复兴与发展媒介经济这两者最佳的契合点,这也正是其成功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①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②《百家讲坛》如何酿造“好酒”央视国际
③程士安,电视节目的影响力探源[J]上海,新闻大学2006年第1期
④肖景辉,范以锦:拿什么铸就品牌丰碑中国媒介经济研究网2006-7-26
关键词:WTO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法》
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g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1]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2]本文拟对《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这一制度,从“两个前提性思考”、“一个折中方针”、“具体制度构思”这几方面展开论证“混业经营”作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意见。
一、两个前提性思考
最近一段时间,对于我国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人们的争论很激烈。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认为这样才能提高银行实力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有人则反对混业经营,认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安定。[3]我认为,在权衡分业与混业孰是孰非时,首先必须提及的是两个前提性思考。
(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逐步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必要去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最典型且对中国最具参考价值的应属美国。[4]美国在1933年以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尤其是20世纪以后,随着诸多大型工业的兴起和繁荣及银行业自身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不但通过证券业务大发其财,同时也向商业银行渗透,通融短期资金以扩大资金来源。结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被彻底打破,两者最终紧密地相互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导致证券市场崩溃,并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国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使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持续了半个多世纪。20世纪80年代后,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及有效配置,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规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娇隙艘幸档幕煲稻J健V劣谄渌幸到戏⒋锏墓遥鹿恢币云洹叭芤小?nbsp;著称,瑞士亦是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以前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两者也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明确改革为“混业经营”的模式。[5]混业经营已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国银行的生存与创新能力,充分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不得不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二)实行分业还是混业,或采取什么样的过渡措施,还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中国的国情。加入WTO后,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即中国是公认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以发展中国家享受权利,同时不能承担超过我国经济金融承受能力的金融义务。我国是一个生产力发展严重区域性失衡的国家,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东部地区,不同省市、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与吸收能力亦差异很大。所以在承认“混业经营”是必经之路的同时,于实行具体方针政策时,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须采取试点经营、逐步推广、以点带面、逐步发展的方法,具体措施留待下文。
二、一个折中的方针
就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中,证券业的风险最大(如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病”,限于篇幅,本文不论及)。[6]在选择银行投资方向的时候,2005年之前,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让银行涉足信托及保险行业,而控制其涉足公司(企业)债券的经营,股票的发行、及买卖等证券业务。等到2005年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再让银行去从事证券业务。这样,既给银行一个投资准备的时间,又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过渡,并达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具体的制度构思
反观当今世界银行投资制度改革热潮,归纳起来,现各国银行的投资模式主要有三种:(1)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BankingModel),如德国的银行全能制;(2)母银行模式(BankParentModel),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时商业银行已经异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CompanyModel),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实现混业经营的高级模式。[7]如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银行通过设立银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设与银行并列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来进行投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是对银行投资的限制,而上述三种模式是在银行投资基本无限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比较。从发展趋势看,银行投资的三种模式的区别正逐渐消失,其基本特点是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投资的无限制。如果我国固守银行投资限制制度,将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效益和实力,也不利于其参与国际竞争。所以,顺应银行投资趋势是我们必然的制度选择。
当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至于具体的制度构思,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限制仅是一种相对限制,而非绝对限制。从《商业银行法》第3条所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可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部分证券业务,可经营部分信托业务(主要是一些业务)和保险业务。且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银行之间的投资也未加限制。[8]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到2005年放开对外资银行入境的相关限制后,可以着手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开对银行业的投资限制。一方面,要以一些发展势头较强的商业银行为试点(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团,已经成为典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另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管及专业人才的输送,等时机成熟,再将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广。
第三,至于具体的形式,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由银行成立银行持股公司,银行将继续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其他风险性金融业务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设的非银行子公司而不是银行去直接从事。其二,依法设立“防火墙”,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机构金融风险侵袭银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属证券机构不归银行监管机关监管,因为“防火墙”的存在能够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难对银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属证券公司的业务应由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9]正是鉴于其这几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风险防范并重的优点,所以,建议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此种形式。
四、结语
综合以上论述,我认为,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有必要考虑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即应逐步取消对商业的投资限制。在未来的3到8年内,前3年应是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与磨合,也是中国银行业混业体制的立法准备时间;后5年,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发,应完成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业模式的最终确立,而且这种模式应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别的模式。
至于《商业银行法》中的其他问题,限于篇幅,本文简要提及以下几点:第一,该法中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太大。从第3条、第11条、第13条、第18条、第19条、第24条、第62条等诸多条文中可见一斑。[10]]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具体审查事项及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以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第二,建议增加对治理结构方面的更明确的规定。银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银行产权仍不够明晰,希望立法者对此有所考虑。第三,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建议增加“银行业务电子化”方面的有关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第四,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的逐步开发,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外资银行”章节,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监管等问题作专门规定。
“山雨欲来风满楼”,我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前进的脚步。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我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想反思的时刻已迫在眉睫了。
MixedManagingModeandtheDevelopmentoftheBankingSectorinChina
LawSchoolofChinaUniversityPoliticalScienceandLawZhengKunshan
Abstracts:AfterChina''''accessiontotheWTO,thecivilbankwillbefacedwithmoreandmorechallengesandcompetitions.Begorefiguringoutthemanagingmodelofbankingsector,weneedtopayattetiontothefinancialmanagingsystem''''sdevelopinghistoryofwesterncountry,besides,wehavetotakethespecialityofChinaintoconsideration.Whendealingwiththeconcretemeasure,wecantakeacompromise,letingthebankgetasmoothtransition.Aswegraduallydiscardtheconfinationonthebankinginvestment,weshouldchangetowardtheHoldingCompanyModel.Atlast,therewillbesomesuggestionsontherecitionsofCommercialBankLaw.
主要参考书目:
《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商法研究》(第三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陆泽峰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韩良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1]《加入WTO:中国金融法律的反思与变革》,《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1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实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3]《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3页。
[4]以下有关分业经营在美国演进的历史,本文主要参考了《美国商业银行转变为“全能银行”的过程》、《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分合简史》、《美国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经营》等文章,论文来源于中宏网资料(网址:),该网站未能提供详细的文章出处。
[5]关于有关国家变革的具体时间,笔者是从魏敬淼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课堂讲义中获知的,魏老师没有为我们提供具体的出处。
[6]详细的介绍可参阅《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3页。
[7]《从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析中国银行业从分业走向混业的法律演绎》,吴敏,《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