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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桅,环境工程学士、国际关系博士,现任同济大学特聘教授,国际与公共事务研究院执行院长,中欧学术连线(CEAN)主任,兼察哈尔学会高级研究员、中联部当代世界研究中心及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曾任中国驻欧盟使团外交官(2008—2011),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教授(2001—2008),比利时自由大学欧洲研究所访问教授(2009—2010),韩国延世大学访问教授(2005),兼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美国室副主任(2004),法国外交部中国社会科学青年精英学者(2002),美国耶鲁大学福克斯学者(Fox Fellow,2000—2001)。
二、研究领域与代表作
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批判与中国学派建构。最先倡导国际关系理论中国学派的学者之一。在中国学界曾掀起国际关系理论属性的“科学与艺术之争”,提出国际关系理论分析的“作者性—国家性—时代性”分析框架及“生命力假说”。代表作是《超越国际关系:国际关系理论的文化解读》一书及论文《论比较国际关系学及国际关系理论的中国学派》,(开放时代,2002年第5期,《新华文摘》2003年第2期全文转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政治》2003年第1期全文转载);《国际关系理论的国家性》论文(《美国研究》2003年第4期)获上海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上海市社联2003年度优秀论文奖;Between Copying and Constructing:China Is Seeking Its IR Theory,in Arlene B.Tickner and Ole W?ver,eds,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cholarship Around the World(ISBN:978-0-415-77
236-5),chapter 6,Routledge 2008等。
公共外交理论与中国公共外交。国内开展公共外交研究最早的学者之一,也是最早在国际顶级刊物发表公共外交研究成果的中国本土学者,代表作是Public Diplomacy and the Rise of Chinese Soft Power, The Annals of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SSCI),March 2008 616.(Google学术显示,被引用34次);发起察哈尔学会—荷兰国际关系研究所“公共外交国际论坛”。
美国研究与中美关系。提出被神话的美国终将成为地区强权、防止美国过快衰落、中国的美国观是中国观的折射、中国崛起对美国的最大挑战是重塑美国的国家认同、美国对中国的最大威胁是中国的美国化等观点,引发学界和社会热议,代表作是《被神话的美国》。
欧洲一体化研究及对欧洲文明的反思。推动建立中欧学术连线,提出中欧文化G2说,倡导全球视野下研究中欧关系,代表作是《海殇:欧洲文明启示录》、《全球视野下的中欧关系》。
中国外交战略反思,提出包容性崛起战略。代表作《超越和平崛起——中国实施包容性崛起战略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年第8期);《和平崛起的三重内涵》,(环球时报,2004年2月13日,《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外交》2004年第5期全文转载,《亚洲时报》、《中国日报》、《大国》、《和平崛起研究》等国内外媒体、书刊全文转载)。
中国民族主义话语权解构。代表作《探询中国新的身份:民族主义的神话》,(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2期,被先后收录在Arif Dirlik、俞可平主编的《中国学者论全球化与自主》(当代中国思想文化论丛,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谈火生主编的《大国策》(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等书)。
三、国内外学术交流情况
在中国外交部、上海图书馆、国内外高校、智库发表学术演讲近百次,出访美、加、英、法、德、荷兰、比利时、瑞典、丹麦、韩、印度、新加坡及土耳其等国共计80余次,包括两次在欧洲议会外交委员会主办的“非正式欧洲议会”上做主旨发言;两次参加英国威尔顿庄园会议(WP1055、WP881);六次参加斯德哥尔摩中国论坛;2002年起连续六年参加国际研究协会(ISA)年会;2002年参加“第27届英国国际研究协会(BISA)年会”;2003年起连续四次参加中美安全对话(SASD);2006年参加在伊斯坦布尔举办的主题为“文明与世界秩序”的国际研讨会并做主题发言;2007年应印度观察家研究基金会邀请赴新德里、加尔各答、孟买讲学;2007年参加第四届济州和平论坛;2011年参加柏林外交政策论坛等。
>> 中美必须致力于消除全球失衡 政协工作应致力于推进科学发展 学校应致力于形成鼓励创造的氛围 高中语文应致力于语感的养成 致力于优化义务教育学校秩序 致力于健康管理 致力于课内,实践于课外 我们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 语文教学应致力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公共图书馆应致力于青少年信息素质教育 小学阶段的数学教学应致力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阅读教学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提升 钱颖一:经济学家应致力于教育改革 致力于人性的光泽 致力于湖南和平解放 致力于在华发展 致力于中药事业的发展 诺基亚致力于Mameo系统 致力于财富的事业 致力于打造“幸福公交”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论文网 > 政治 > 中美应致力于优化亚太双轨格局 中美应致力于优化亚太双轨格局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乌力吉")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2014年12月17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在芝加哥出席中美商业关系论坛,他在主旨演讲中表示,中国的经济总量在变化,但发展中美关系的方针政策不会改变。图为(左二)、美国商务部长普里茨克(右二)出席论坛。
2015年2月6日,奥巴马政府了新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这是继2009年美国宣布“重返亚太”以来的第二份报告。报告把推进亚太再平衡战略排在第一位,把亚太地区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长期重心,并认为中美关系是对21世纪“起决定性作用”的伙伴关系之一。2月11日,主席应约同奥巴马总统通电话。双方都表达了在各领域展开务实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挑战的意愿。但相比在环境、卫生等全球挑战领域的密切协调,双方对地区问题却缺少共识,这也越来越成为制约双边关系发展的瓶颈。笔者认为,在世界权力重心东移亚太的背景下,中美应更加关注亚太格局问题,致力于优化亚太格局。
亚太“双轨”格局
经济格局的“双轨”是美国主导的世界贸易与金融体系和以中国为引擎的东亚经济增长与区域合作。二战后美国建立的世界贸易与金融体系,深刻塑造了亚太经济格局。东亚经济崛起的过程中,各国与美国的经济依存度不断加深。另一方面,随着美国自身国力以及全球形势的变化,美国发挥主导作用日益艰难。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美国主导经济秩序的缺陷。而每次危机后,亚太非美国经济体的合作都会发生突破性的进展,尤其是中国的作用不断升级,弥补了现行体系的不足,客观上也挑战了美国的主导地位。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发达市场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美国大力推进高门槛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这一制度安排通过资本开放、国有企业、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门槛,将中国排除在外,大有与中国争夺亚太经济主导权之意。但客观上又是一种迫使亚太经济体实施经济结构改革的“倒逼”机制,有其合理性和进步性,也激发了东亚国家进一步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自贸区建设和互联互通建设。中国及周边国家主导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恰恰发挥了完善经济机制、稳定市场的作用。
安全格局的“双轨”则是美国主导的双边军事同盟体系与非美国主导的次级安全结构。冷战期间,美国构建了以美日、美韩、美澳、美泰、美菲军事同盟为支撑的双边同盟体系,同苏联阵营对抗。冷战结束后,美国军事同盟体系得以延续,但是难以覆盖整个亚太地区,也不可能完全处理好日益棘手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在此背景下,非美国主导的次级安全结构兴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由亚洲中小国家建立的多边安全对话与合作机制。成员不包括美国的有亚信会议等。成员包括美国的有东盟地区论坛、香格里拉对话会、东亚峰会、东盟防长扩大会议等。APEC在9.11事件后也开始涉及安全合作议题。另一类是由中国等主导的多边安全机制,比如中俄共同主导的上海合作组织,以及中国发起的六方会谈,还有湄公河跨国执法合作等,这些直接提升了中国对地区安全的影响力。
美国对包括自己在内的多边机制还比较容忍,并力争主导权,为己所用,作为双边军事同盟体系的辅助和补充;但对不包括自己的多边机制则戒心重重,尤其担心中国在多边安全合作机制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奥巴马政府2009年宣布“重返亚洲”后,通过增派军力,强化同盟体系,来应对中国崛起。美国还助长日本否认历史、改变战后国际秩序的意愿,支持菲律宾和越南在南海问题上抗衡中国。这些都加剧了中美的战略竞争和对抗。中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提出亚洲新安全观,提出解决南海问题的“双轨思路”。这些举措既可以看作是中国的积极有为,也可以被理解为是反制美国新一波压制的反应。
总的来看,亚太经济的双轨结构和亚太安全的双轨结构并行。美国主导的一轨强,“双轨”既相互依赖,又相互补充,既互为动力,又带有竞争抗衡意味。而增加结构的互补性、减少对抗性成为中美优化亚太双轨格局的关键。
“一二三四,齐步走”
根据亚太格局的“双轨”新发展,中国已经在践行一整套优化亚太双轨格局的战略战术,可概括为“一二三四,齐步走”。
(一)建设亚太命运共同体是中国优化亚太双轨格局的战略愿景
2013年10月,主席在印尼举行的APEC会议上首次提出,“我们要牢固树立亚太命运共同体意识,形成各经济体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格局”,强调“亚太之大容得下大家共同发展”。在访问印尼时,又提出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在同年10月24~25召开的周边工作座谈会上,又强调“把中国梦同周边各国过上美好生活的愿望、同地区发展前景对接起来,让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周边国家落地生根”。在2014年5月的博鳌亚洲论坛上,总理提出推进亚洲利益共同体、亚洲命运共同体、亚洲责任共同体。在11月的北京APEC会议上,再次呼吁“坚持亚太大家庭精神和命运共同体意识”,同时首次提出“创造和实现亚太梦想”。可以说,在中国领导人的战略思维中,亚太命运共同体建设是多层次的。
(二)转动发展与安全两个轮子是中国优化亚太双轨格局的主要方向
中国注重协调发展与安全,着力构建“有利于安全的发展,有利于发展的安全”的地区框架。2014年9月在上海合作组织杜尚别峰会上说,“继续推动安全和经济两个“轮子”同步运转,全力推动朝着机制更加完善、合作更加全面、协调更加顺畅、对外更加开放的方向发展”。11月,总理在缅甸举行的第九次东亚峰会上提出“把握好政治安全和经济发展‘两个轮子一起转’的大方向”。在12月的中央外事工作会上,明确指出要“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
(三)“盘活存量”、“增加增量”、“疏通流量”是中国优化亚太双轨格局的主要思路
盘活存量指的是不把双轨视为保守与改革的对立,积极建设现存的国际治理体系,最大限度使其发挥正能量,稳定亚太命运共同体。副总理在2014年12月中美商业关系论坛的演讲中明确表示:“中国对外开放意味着我们愿意加入美国主导的世界经济体系,基本承认这些规则,也愿意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增加增量指的是中国发挥补充性作用,比如中国根据自身优势和亚太地区对基础建设的强大需求,提出建立更广域的亚太自贸区(FTAAP)、“一带一路”建设、亚太互联互通、东亚互联互通、大湄公河次区域互联互通等倡议;鉴于现行的国际投融资体系难以解决互联互通巨大的资金需求,中国又倡导建设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
疏通流量指的是畅通中美邻对话渠道,促进双轨之间的相互融合,增加双轨一体性,比如2014年7月中国首次参加美国主导的环太平洋军演、推进海空行为准则谈判等都是联通中美邻的重要举措。今年举行的东亚峰会将是惟一一次中美邻都参与的国际会议,增强互信,推进合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四)中国致力于倡导四个规范,营造合作共赢的共同体文化
一是自我克制。对中国而言,就是体仁行义,修己安人。用在优化亚太双轨格局上,“己”是中国,“人”泛指亚太国家。“修己”,指中国继续保持合乎道义的发展势头,提升崛起质量。“安人”,指保持中国与亚太国家相安无事,各得其所,各安其位,各尽其力。
二是整体适应。世界的变化是常态,需要各方不断顺势而为,进行阶段性调整,变通政策和做法,在相互适应和学习中走向合作共赢。主席在2014年亚信会议上提出了“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新安全观,体现了对亚太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
三是矛盾管理。中国的和谐思想并不回避矛盾,矛盾管理、危机管理、冲突管理是和平发展道路的应有之义。这是中国倡议在东盟地区论坛等既有框架下,建立信任措施,推进预防性外交,设置必要的冲突及危机管理机制的意义所在。
四是共同规则。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建设和平、繁荣和开放的亚太是各方的共同事业和共同责任。规矩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不仅要看大国力量,更要看规矩本身的性质,立好规矩才能守好规矩。中国2014年提出了解决南海问题的“双轨思路”,又同步推进“南海行为准则(COC)”谈判,与东盟共同创制规矩,体现了自我克制与共同规范,既给东盟吃了定心丸,也一定程度缓解了美日等国的疑虑。
[关键词]哲学;建构主义;国际关系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开始突破了现实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朝多元化、跨学科、交叉性的方向发展。冷战结束后,这种多元竞争的局面更加活跃。这一时期兴起和逐步完善的以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Wendt)为突出代表的国际政治社会建构主义理论日益受到人们重视,成长为势头强劲的理论学派。它与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一起,成为了当代最有影响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且渐有后来居上之势。建构主义的理论基础,探讨的主题,考察问题的角度、方法和思路都与哲学有着紧密的关联,或者说有着鲜明的哲学特征。
一、建构主义的哲学基础
建构主义原本并不是国际关系学界的概念。它最初被用于教育心理学领域,曾经出现在瑞士心理学家让·皮亚杰论述心理发生发展及认识形成的著作《发生认识论原理》当中。在这一领域,“建构主义”被用来说明儿童在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同化”与“顺应”两个基本过程,逐步建立起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从而发展自身的认识结构。这一心理学基础应用于教育学中,即演化为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学生、教材(知识)、媒介四要素相互作用的建构主义教学模式。[1](P 58-60)
对建构主义使用最广泛、最深刻的是社会学领域,建构主义被人们公认为社会学领域内的概念或方法。这也是国际关系领域内的建构主义被称为“国际政治社会学”的原因。在这一领域,建构主义主要是指一种系统的社会学方法论,即从社会化、规范化的宏观整体出发,研究社会体系、构成这一体系的个体及其观念、身份和行为实践。
国际关系社会建构主义理论可以从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社会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韦伯的政治社会学、米德的符号互动理论等找到其深厚的社会学渊源。[2](P 1)然而,作为一种足以挑战国际关系主流理性主义学派的全新理论,建构主义首先要做的就是夯实它整个理论大厦的根基,建立与之相联系的深厚哲学基础。
哲学是什么?形而上地说,“哲学是指导人们生活的艺术或智慧”。形而下地说,哲学是人们理解世界和人自身的一系列基本观点和方法,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价值观。哲学源于人类好奇的本能和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它的永恒主题是人。[3](P 4)
亚历山大·温特的《国际政治社会理论》是全面提出和阐述国际关系建构主义理论的代表作,著作的第一部分基本上是社会理论和哲学理论。[4](P 3)温特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等各个方面讨论了社会建构问题,同时建构了他“温和建构主义”理论的哲学基础:“一是基础性层面,即第二层面问题,涉及有什么内容以及我们怎样解释和理解建构主义”。[4](P 5)建构主义在其理论部分的中心词语是:社会结构,施动者,共有观念,建构。即认为:国际社会的结构是由国际体系的施动者通过其共有观念来建构的社会性结构,而非纯粹的物质性结构;即使是行为体自身的身份和利益也不是天然固有的,而是由共有观念和与之相应的社会性结构来建构的。这是国际关系几大要素的基本关系问题。
从哲学的角度来理解,建构主义承认社会结构和行为者身份是一种存在,观念属于思维范畴,但是这一存在并不是先验的、绝对的存在,而是物质因素和思维共同建构的存在。它们的联系就在于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存在,同时建构了存在。而存在既是已有的物质存在,同时也是受思维影响的存在。因为世界毕竟只是人们所认知的世界。(比如,我们现在看到的太阳,其实只是感受到了它在几分钟以前放射出的光芒,而不是此刻真正的太阳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建构主义并不否认理性主义所讨论的世界具有客观性,并且可以认识,但是这种客观性只有在认识的主体间才能得到体现。因为认识客观世界必须在认知实践中才能实现。[5](P 30)
建构主义试图以整体主义和观念主义的方法,诠释国际政治的体系和个体及其相互作用,对观念的建构作用、社会结构和行为体的相互作用的阐发带有明显的黑格尔辩证唯心主义哲学的痕迹。它所宣称的“探求国际政治环境从洛克文化到康德文化的过渡”,追寻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友谊的目标取向,则更鲜明地展现了建构主义类似哲学的价值追求。
二、建构主义与人、社会、观念
在国际关系的动力和构成问题上,建构主义认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施动者“国家”实际上是无法看到的,国家行动依赖于个人活动,个人的共有知识再造了国家作为团体人或团体自我的观念,“国家也是人”[4](P 272-278)。实际上,相对于理性主义把国家设定为“理性经济人”的那种人格化来说,建构主义更加深刻地分析了个体主义的人和人性,它揭示出,施动者(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意愿的多元化作用建构了国家的共同观念,从而影响国际政治。它甚至把国家比拟为人,但它是一个有观念和主观性的“人”,而不是一个客观的符号。从这一点来说,建构主义可以称得上是人本主义。
而人恰恰是哲学的主题。哲学探讨人的肉体与灵魂、生存与毁灭、精神与价值以及人与他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建构主义从具有主观观念和主体认识功能的“人”的角度来观察世界,考察国际关系,实质上是在阐述关于人、人的观念、人与社会(国家层次和国际层次的)相互关系的建构主义主张。
建构主义认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存在,而社会的人及其观念共同建构国家,从而建构整个世界。建构主义从它的角度揭示了人存在的意义以及国际关系的实质:即国际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人与人的关系,从特征上看是扩大了的人际关系,是人以及人们的共有观念建构起来的一种社会关系。由此,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凭空的,不是先验的,而是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互动的结果;不是不包含人的观念与价值的“冰冷的机器”,而是能够体现人的主体性、社会实践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治现象。它跟国内政治一样,是公民的意愿与选择的多元化作用的结果。建构主义发掘人,人的观念和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联系,把三者有机地统一了起来。它拉近了个人与国际关系的距离,使国际关系变得人性化,使国际关系不再是实质上只作为概念存在的“国家”之间的事,使人性回归国际政治。[4](P 31)这不能不说是建构主义对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贡献。
三、建构主义的世界观与价值观
所谓世界观,通常是指人们对世界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而价值观则反映人们的需要、取舍、倾向和意愿。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注重价值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反映哲学的特性。
建构主义的世界观是明确的。它认为,“世界无政府状态”是一种特定事实,但是它不是先验的、自在的。它是世界体系的施动者及其共有观念建构的,因而也是可变的。这在哲学上就是说,世界是我们所认识的世界,也是我们的世界,人对世界来说不是无为的。这样,建构主义既肯定了现实主义关于世界无政府状态的实在性,肯定了新现实主义关于世界体系的结构性,又修正了这两者的观点,把这两种理论避而不谈的“世界无政府状态到底是怎么来的”这个问题提了出来,并且深入研究,进而提出了自己革命性的理念主义观点:“人类关系的结构主要是由共有观念而不是由物质力量决定的”[4](P 1)。与此同时,建构主义用辩证主义哲学的方法,把新现实主义体系理论所忽略的单位层次因素对体系的建构作用,作为建构主义所要解决的另一个中心问题。而它的答案就是:“结构引导角色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重新界定它们的利益和认同甚至角色自身。”[6](P 380)简言之,这个国际关系的世界,实质上是体系和施动者(包括共有观念)之间的相互建构。这是国际关系的基本状态问题。
与此相应的,在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势和方向问题上,建构主义坚决摒弃了科学行为主义的所谓价值中立,在现实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关系研究的价值观问题,提出了理性的“理想主义”。它认为,既然国际体系的施动者国家是个体人共有观念的集合,世界体系是由施动者及其共有观念建构的,体系也建构了施动者的身份和利益,而和平、幸福与友谊是正常的个人的需要,那么也就有理由相信,国际社会可以坚决地抛弃“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霍布斯式无政府文化,从竞争对手式的当代洛克文化状态走向相互友爱的康德文化,从而确保世界的和平和人类的福祉。建构主义认为,国际体系结构可以变化,变化的方向是向前的、进步的、乐观的,从而国际关系也将向着和解与和平的方向发展。它断然拒绝了现实主义关于国家的自私本能导致国际关系悲剧循环的理论,在肯定由于国家的选择和实践的消极和失误有导致国际社会“依然陷于洛克文化之中不能自拔”[4](P 42)的可能性的同时,展望了国际社会的光明前途,并对有实力的大国以及它们的选择和努力寄予厚望。这一点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关于社会发展的螺旋式上升理论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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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构主义的方法论
建构主义成型于旧的国际格局解体、新的格局尚未形成的国际关系大变革时代,实践的需要呼唤理论的创新,建构主义国际政治理论由此应运而生。但是,理性主义方法统治国际关系理论界已有多年,建构主义如何引导人们摆脱绝对理性主义的束缚,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来分析和研究国际关系呢?
建构主义的方法论特征是整体主义,它从国际体系结构的总体出发,强调体系对国家的建构作用,特别是国际体系文化对国家身份和利益的建构。首先,它引导人们怀疑理性主义关于行为体身份不变的假定前提,通过两个相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关系和观念,[4](P 40)轻而易举地对理性主义理论的这一固有缺陷进行证伪。国家间关系是变化的,国家之间彼此的看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一点人人皆知,因而理性主义理论派别对此根本无从反驳。然后,进一步归纳得出:建立在实证主义和因果性解释基础上的理论假定———国际关系是一个外在的客观现实,可以通过自然科学方法加以证实的观念———是错误的。因为社会历史事件是不可逆转、不可还原的,它只能由我们,站在各自不同的位置,带着各自特有的知识、经验、价值和道德观念去认知。进一步说,完全客观的现象即使存在,对于人来说也是没有意义的,理论研究者诠释的所有事件都是人们主观认知的现象,它不能脱离物质因素的作用,但观念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的。而国际关系的实质,就是结构、施动者和共有观念的互相建构。建构主义用普通的哲学逻辑方法,向人展示了一个建构主义的国际关系世界。
但是,如果我们追问,建构主义最初是何以发现和断言国际关系的这种建构主义特征的?因为观念建构体系,体系与施动者互构本身也是不能由科学加以证实的,恐怕这只能归功于建构主义的最初创立者们所谓“智的直觉”了。
五、结 语
从哲学视角考察和分析建构主义,无疑会让对这种理论更加充满期待。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是辩证的,它重视理念的作用,又不否定物质;它是实践的,它把国际关系中问题的最终解决出路放在国家的实践上;在分析体系结构和国家时,它实际上是真正承认现实的理性主张,却又对国际社会达到互相友爱的康德文化状态充满理想主义的激情;它把国家比拟为人,从人本、人性来考察国际关系的真实属性。温特“温和建构主义”的本意是要在传统理性主义与反思主义之间找到一条中间道路[4](P 2),却开辟了一方研究国际关系理论的全新领域。
[参考文献]
[1] 何克抗 建构主义革新传统教学的理论基础[J] 中学语文教学,2002(8)
[2] 郭树勇,叶凡美 试论建构主义国关理论及其社会学渊源[J] 国际观察,2002(1)
[3] 胡军 哲学是什么[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 [美]温特 国际政治社会理论[M] 秦亚青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论文摘要:对国际劳工标准是否应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截然相反的态度,本文阐述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挂钩的原因,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两种不同态度的理论基础,并论述了当前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论文关键词:国际劳工标准 社会条款 社会倾销 1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概述 “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一般是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体现的旨在保护全世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国际规范。国际劳工标准的产生一定程度上源于国际贸易竞争。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之间的联系可追溯到19世纪,美国率先于1890年开始禁止进口囚犯生产的产品,并于1930年将禁止进口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强制性劳工生产的产品。 二十世纪末以来,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极力主张将劳工标准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在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缓慢,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发达国家惴惴不安,因此发达国家将自身发展困境统统归咎于发展中国家的低劳工标准。(2)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劳工标准所特有的复杂性、随意性、隐蔽性等特点迎合了发达国家设置新的贸易壁垒的需求。通过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不仅扼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而且转嫁了其国内经济发展危机。 2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两种不同态度的理论基础 2.1支持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理论依据 在主要发达国家,认为国际劳工标准与国家贸易应予挂钩有“人道主义论”、“贫困进化论”、“移民压力论”、“社会倾销论”等几种观点,但其主流观点是“社会倾销论”。 “社会倾销论”认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使用童丁以及囚犯来生产出口产品,导致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还有些发展中国家禁止劳工建立工会组织,导致工人工资被随意压低,工时被随时延长,这事实扭曲了产品的正常成本,致使生产成本降低。该情形使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大为减弱。这种因低劳动力成本形成的出口产品竞争优势使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比较优势”,这种优势,可以认为是对出口产品的变相补贴,违反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宗旨。这种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劳动工资低下及其他社会条件恶劣形成的出口产品竞争优势就是社会倾销或日劳动力倾销、福利倾销。这种社会倾销现象会导致执行高劳工标准的国家将面临一系列负面影响。所以该理论认为应将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挂钩,对低劳工标准的国家予以贸易制裁,而不能仅仅是发展中国家获得利益。同时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以贸易制裁促进劳工标准的提高是防范不正当竞争、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局面所必需的。 2.2反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理论依据 对发达国家的劳工标准应与国际贸易挂钩的主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持否定态度。其否定的理论大致包括特“比较优势论”、“特定文化论”、“投资区位调整论”、“与贸易无关论”等几种观点,但其主流观点是“比较优势论”。 “比较优势论”认为,不同国家的劳工标准存在差异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发达国家的“社会倾销论”完全抹煞了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石即比较优势理论,否认从发展中国家获得利益。有“优势”是进行国际贸易的基础。目前的发展格局只能是发达国家的资本、技术优势和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资源优势的比较格局,国际贸易自由化也只能在此基础上的逐步自由化。如果按照发达国家要求制定统一的劳工标准来限制发展中国家比较优势的逻辑思路,也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也同样可以要求限制发达国家资本、技术优势的发挥。这样有违开展国际贸易的宗旨。发展中国家认为,劳动力成本的国际差异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劳 动力成本如同各国的自然享赋一样是一个外在变量,它所形成的比较优势是国际分工和贸易的基础,这种比较优势,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好处,不会对发达国家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是两个领域的范畴,要真正提高世界的整体福利水平是通过贸易自由化发展全球经济,而不是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限制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3当前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3.1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实践 虽然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没有将劳工标准纳人WTO多边规则中,但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发达国家正以双边贸易协定为突破口,积极推行国际劳工标准。例如。2001年正式生效的《美国一约旦的自由贸易协定》,首次将劳工与环保标准纳人其协议内容。此后,2003年,美国与新加坡、智利、越南、柬埔寨等国的双边贸易协议中也都纳人了劳工标准。 3. 2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发展趋势 作者认为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是必然趋势,其理由主要在于: (1)它符合各国的长远利益。目前仍存在着生产商为获得较高利润而压榨劳动者的情况。低成本策略不仅损害了人权,更破坏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各国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可能很难对某些不当的降低标准行为做出公正的处理,但各国对自己的进出口贸易都相当敏感,因此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有利于促进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最终更好地维护各国劳工的基本权利,它符合各国的长远利益。 (2)事实上目前国际劳工标准正从单边贸易领域一步一步走向多边领域。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都将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作为国际贸易的基本准则进行单边推广。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双边贸易协定中都将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甚至将国际劳工标准作为给予发展中国家贸易优惠的先决条件。因此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是必然趋势,只不过是时间的问题。 (3)发达国家的市场因素决定了发展中国家必须采纳国际劳工标准。有调查表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大多数消费者己养成一定倾向的消费定势,他们愿意购买符合劳工标准的产品,即使多花些钱也乐意,而不愿意买不符合劳工标准的产品。因此发展中国家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国际劳工标准,应对买方要求,才能在发达国家市场上打开销路。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际法是依靠国内法才得到其效力的。换句话说,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是国家的“对外公法”。中国学者认为,这种学说无限扩大了国家,鼓吹国际法受制于国内法,实际上否定了国际法的效力,使国际法本身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为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打开了绿灯。日本学者虽不同意这种学说所主张的国际法的效力是国内法所赋予的,但他们却认为,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承认国内法的优先。在国内关系上,通常由各国宪法来决定适用于该国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两者的效力关系,有时还承认违背国际法的国内法是有效的。当然,日本学者只是将这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他们也认识到在解释上尽可能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协调起来,在实践上防止各国宪法承认违背国际法的国内法的效力。
“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主导的地位。国内法的妥当与否,应由国际法来确认,换句话说,国内法的合理性来源于国际法。这种学说虽适应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普遍要求加强国际法效力的潮流,但它却因过分强调国际法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国家应有的制定和实施国内法的权利,使国际法蜕变成“超国家法”和“世界法”。在这一点上,中日学者的看法基本相同。
日本学者认为,“一元论”所主张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是没有错的,但要在同一个体系中,分出国际法和国内法孰优孰先来,就不那么容易了。他们主张,从现代国际社会的性质和结构看,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依据各自的合理根据而产生效力的,既不能说国际法赋予国内法效力,也不能说国内法赋予国际法效力。依据各自的合理根据而产生效力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以国家的意志为媒介而实现统一的。国家意志在国内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方面单独起作用,而在国际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方面,是同其他国家一起起作用的。日本学者赞同“二元论”所主张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各自应有不同的合理根据”,但反对“二元论”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看作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他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在国家意志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
中国学者认为,“二元论”所主张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是有道理的。因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法律主体、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法律渊源、效力根据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各具特色,有着明显的区别。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的关系并不象“二元论”所主张的那样,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紧密联系的交错关系。中国学者虽不同意“一元论”将国际法与国内法视为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对“一元论”所指出的两个的共性也加以肯定。承认两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国际法并没有统一规定如何将其实施于国内。各国在国内适用国际法的实践也千差万别。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次宪法都没有规定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在我国的地位,更没有关于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具体规定,但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却涉及到这些内容。虽然我们还不能说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确立了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规则,但至少可以说我们已开始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从国际条约在我国的实施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是直接适用。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实践上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经国务院核准的,一般即在中国发生效力,可以直接适用,而无需经过特别程序。中国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曾公开表示:“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公约,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程序,该条约一经对中国生效,即对中国发生效力,我国即依公约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禁止酷刑公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中国代表表示:该公约一旦在我国生效,“其所规定的犯罪在我国亦被视为国内法所规定的犯罪。该公约可以在我国得到直接适用”。
第二是对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些规定表明,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凡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均作为中国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予以适用,而当条约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条约处于优先地位,适用条约规定而不适用与之不一致的国内法定。
第三是按照国际条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国内措施。比如中国加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后,先按公约的要求,确立的管辖权。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接着修改法律,补充相应条文。中国当时的《刑法》并没有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确立了这种新罪名,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则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第9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刑法第121条)
第四是为实施国际公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的联合声明,我们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们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们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为实施《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我们还制定了《著作权法》。
第五是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时对已有的国内法进行相应的补充和修改。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就对已有的《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对国际习惯,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均表明了尊重和遵守的积极态度。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我国一些民商事法律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活动按“对等原则”办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等。“对等原则”实际上就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一些部门法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大量双边条约如司法协助、引渡、领事条约中,都吸收了若干国际习惯法规则。对于近年来在空间法、海洋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新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中国都表示尊重、遵守。长期以来,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国际习惯持肯定态度,违背国际习惯的行为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1999年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使用导弹袭击我驻南联盟大使馆,伤害我驻外记者和使馆工作人员,引起中国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
与中国不同的是,虽然日本国宪法明确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必须诚实遵守之”。(第98条)但在国内法秩序中,日本却将宪法至于优先的地位,即所谓的“宪法优先论”。他们认为,条约虽然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在缔结条约时,全权代表是由内阁任命的,内阁的这种权限又受到“外务公务员法”、“内阁法”更进一步说是受“宪法”制约的。内阁批准条约的权限、国会承认条约的权限、天皇认证条约的权限,都是基于宪法而生产的。因此可以说,条约来源于宪法。再说,宪法的修订,必须经过众参两院全体议员2/3以上的赞成,并经国民承认(国民半数以上赞同)才可进行。(参见宪法第96条)而缔结条约时的国会承认,只要众参两院各有1/3以上议员出席,半数以上议员赞同即可。这样轻而易举就可得到承认的条约,其效力自然不能与必须经过慎重修正程序的宪法相比。此所谓“一元论”中的“国内法优先说”。
其次,日本认为,国际法只是国家的义务,如果国家违反了国际法,就承担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责任。但国际法不能直接约束个人,国家只有依据国际法(国际条约)的内容,制定个人应承担义务的法律,才能在国内实施,这就是国际法规范的国内化。如果没有这种国内化程序,国际法只是在国际社会层面对国家课以义务,而在国内社会层面,依然是与国际法无关系的国内法对个人课以义务。例如,根据《新日美安保条约》及《新美军地位协定》,凡日本政府同意美军使用的区域,若属国有地,美军则可以直接使用,若属私有地,则美军不能直接使用。这就是说,日本政府只是从国际法上承认了美军使用这一区域的权利,但从国内法上,并没有对该土地的所有者课以允许美军使用这块土地的义务。只有在日本国会为此专门制定了《特别措施法》以后,这个问题才顺利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坚持的是“二元论”,国内法在国内有效,国际法在国际社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