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保护论文范例【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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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论文 篇1

在我们中学化学教学中,怎样渗透环保教育,我们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结合教材内容进行环保教育,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中学化学教材中,涉及环保知识的内容不少,怎样才能把这些内容的教学与环境保护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就应做到适时,适当。在教学进程中,当讲到涉及环保知识的内容,如:氧气、二氧化硫、氮的氧化物、电镀、电解、金属的冶炼、煤、石油等内容时,就应及时向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教学中强调环境与人类生活的密切关系,使学生明白,为了不让环境污染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就一定要保护环境。在教学中可适当补充一些内容,介绍一些实例来加深印象,拓宽视野。

高一化学课本,在硫酸的工业制法这一节,介绍了环境保护初步知识,在授课时我们可列举一些实例,比如,列举远的“世界上著名的公害”。近的“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海湾战争”,大范围的“外国、外盛外地区”,小范围的“本盛本区、本乡甚至本校”。再增加一些具体数据,比如每年全世界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约有一亿五仟万吨,产生的废渣超过30亿吨,废水6000~7000亿吨。我国农业因遭受酸雨而每年损失达15亿元等。使学生对环保知识学习既见“森林”又见“树木”,即生动又能激发兴趣,印象至深,再对照结合课本内容。从而使学生深刻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树立起强烈的环境意识。当然在补充介绍这些内容、实例时,要注意体现常识性,不要超越学生的可接受性,适可而止。

另外,结合二氧化硫和氮的氧化物的回收处理,可以向学生提出一些问题让他们思考,例如,在生产和实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氮等废气,为了不使它们扩散到大气中去,你用什么方法将它们分别除去?又怎样利用这些废气制得有用的化工产品?在组织学生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归纳为:对于酸性物质,一般可用碱溶液吸收或制成相应的化工产品(如NO、NO2、可用NaOH溶液吸收)。同理碱性物质通常就用酸液来吸收(如NH3用浓H2SO4吸收)。某些有毒物可使它转化为沉淀或可溶物(如H2S可通入CuSO4溶液中,转化为CuS沉淀)等等。这样使学生掌握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的简单原理。使他们明白,既要消除污染,又要使废物得到充分利用,变废为宝。

此外,还可以结合平时作业,单元练习,单元测验,在不偏离教材和大纲要求的前提下,穿插安排除杂质气体,提纯溶液和消除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思考题、习题。以便巩固保护环境的知识。

二、结合化学实验进行环保教育

化学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在化学实验教学中,也应重视环保教育,意在培养学生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以促使学生知、情、意、行统一协调发展。化学实验,特别是象制备硫化氢,二氧化硫,氯气等气体,做铜与硝酸,浓硫酸的反应实验等,往往毒化教室、实验室的空气,直接影响师生健康。我们则可将制备过程中多余的气体或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气体,通过导管再经一个倒挂漏斗,进入相应的吸收液(如多余的Cl2通入碱液吸收)。将有害气体尽可能作化学处理,以消除或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在进行化学实验,不断改进化学实验(如用实验方法鉴别浓HNO3,稀HNO3时,铜片改用铜丝,不需反应时,只要抽出铜丝,反应即停止),尽可能采用微型化学实验(如在进行氯离子的检验,碘升华实验时),这样不仅节约了药品,同时减少废液,废渣,和有害气体的产生;实验后的废液,废渣尽可能回收利用(如银镜反应的废液的回收利用);若不能回收利用的,则应倒在规定的地方,以便清理。在实验过程中,注重环保问题,不仅可以大大减少环境污染,而且能使学生经常地受到直观的环境保护的教育:

三、在课外活动中进行环保教育

课堂教学固然是进行环保教育的重要一环。但课外活的形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所以还应在课外活动中进行环保教育。我们可以组织学生通过参观考察和社会调查(如参观造纸厂、水泥厂、化工厂,调查周边的水环境等),使学生了解周围环境污染原因及对策,在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同时,也增强和提高了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可出专栏,办展览和小报,聘请环保部门的专家来校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扩大环保教育的影响,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通过以上活动,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环境与发展的关系,认识到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和政策,认识到破坏环境是一种不道德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教育,只有上下一致,通力合作,从小抓起,从我做起,使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树立起强烈的环境意识,人人爱护环境,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才能创建一个美好的劳动生活环境,才能拥有一个充满生机的地球。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3年12月

〔2〕高级中学《化学第一册教学参考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12月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部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 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或者根据职权,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的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的草案代拟稿;

(二)拟报送国务院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送审稿;

(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送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四条总局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类立法项目,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立法项目:

(一)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总局年内必须报出或者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二)立法依据充分、立法思路清晰、所要解决的问题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急需、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总局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三)需要研究、论证和起草的立法项目,列入第三类立法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立法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确定,不做立法计划安排。

国务院领导指示需要开展环境立法研究的项目,总局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除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外,总局有关司(办、局)认为需要制定环境保护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填写立法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立法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可附具国内外有关立法参考资料。

第七条法规司对立项建议汇总研究,提出总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稿,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立法计划是总局本年度立法工作依据。

第三章起草

第九条具体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工作的司(办、局),应当组织有关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担立法起草工作。

法规司应当适时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完成环境保护法规初稿后,应当征求总局其他有关司(办、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局长专题会议重点就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草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根据总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以总局局函发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征求意见稿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主要制度和措施等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外通报程序,公布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在《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起草环境保护法规,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能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关系紧密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移送法规司审查。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目前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项论证材料,征求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汇总表、对未采纳的主要不同意见的说明,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和国内外包括法规条文在内的其他立法参考资料。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或者准备有关论证材料的,法规司可以转送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补办有关程序或者补充有关论证材料。

第十七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其他法规性文件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是否与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认为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规司可以组织实地调查,并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创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九条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因涉及有关方面重大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法规司负责提出法规送审签报,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会签后,连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以及有关专项论证材料目录,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未采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的说明。

审查说明应当包括立法依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性等问题的说明。

第二十条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送审稿规定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法规司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可以在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中提出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第五章送审、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法规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议环境保护法规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做起草说明,并负责就具体管理现状、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专业性问题做说明或答辩。

法规司做审查说明,并负责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和环境保护法规草案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法律问题做说明和答辩。

第二十三条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报请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规司应当会同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根据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并以总局文件形式报送国务院。

总局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机关委托起草的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以总局局函报送委托机关。

报送环境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环境保护法律草案代拟稿,应当附送有关专项论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总局局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公布格式见附件2.

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总局为主办机关的,使用总局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应当及时刊载。

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公报》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在《中国环境报》上刊载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文本也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规司依照《立法法》和《法规部门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具体的备案工作。

报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部门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格式见附件3.

法规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权属于总局。由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的部门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解释。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据前款规定享有解释权的机关解释:

(一)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解释的办理程序,适用《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过程中的解释,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和《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其他部门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发送总局征求意见的,由法规司归口受理,并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分送有关司(办、局)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司(办、局)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限提出意见,返回法规司。

法规司根据是否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协调、衔接的原则,负责汇总研究,拟定函复意见。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总局各有关司(办、局)之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法规司负责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总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协调。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或者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拟设立的管理体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与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存在重大矛盾或者交叉,或者对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司应当商有关司(办、局)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总局局长专题会议或者局务会议研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影响贸易和投资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英文译本,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公布。

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由总局负责起草的,应当在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翻译成英文译本。

环境保护法规英文译本由总局国际司提出英文译本初稿,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局)审核后,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布或者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审查。

环境保护法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总局应当经常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出现不适应新出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环境保护法规汇编,由法规司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态与环保论文 篇3

[关键词]生态文明;文献回顾;社会学视角

一、引言

改革开放后,生态文明进入中国学术界视野并发展迅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由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而引发的环境问题日益明显。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建设依旧遵循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随着经济开发的深入,如“癌症村”“PM2.5”“沙尘暴”“海上石油泄漏”等字眼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上。其次是由于我国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中共十提出了生态文明理念,要求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建设首次被写入“十三五”规划中。再次,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中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大大增强,由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环保抗争活动越来越多。例如2014年5月余杭中泰垃圾焚烧厂事件,2014年3月广东茂名反芳烃项目游行示威等。第四,与环境研究有关的学科发展迅速,如生态哲学、生态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等,并对生态文明问题表现出了浓厚的现实关怀情结,迫切希望在理论上对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给予理论支撑。近几年学界对生态文明有不少论述,专家学者们见仁见智,提出了很多有特色的见地和看法,本文从社会学视角对这些观点进行梳理和述评,以深化对生态文明的认识,营造生态文明研究的良好学术氛围。

二、文献回顾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民众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愈发提高,社会学学者关于生态文明的研究虽未形成系统的理论学说,但也有一些可喜的成果,主要集中在概念界定、理论假设、建设途径等方面。本文主要从认识视角、解释框架以及对策维度三方面进行梳理。

(一)认识视角方面

关于生态文明的理解,学界论述各不相同,围绕生态文明是文明要素还是社会形态,抑或是广义的生态文明和狭义的生态文明界定并存,学者们争论不休。关于生态文明的含义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四类。其一,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新形态。作为人类文明的新形态,生态文明应该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及政治文明相并列。生态文明与农业文明或者工业文明不是对立更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一种并存关系。生态文明强调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它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蕴含在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中。随着人们生产能力和消费能力的提高,过去对待自然的敬畏之心转化为开疆扩土的贪心,过度消费资源导致了生态问题突出,并阻碍了农业和工业的发展①。在人类改造外部环境的过程中,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优化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建立适宜生态运行的外部空间,生态文明应运而生。它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及政治文明既联系紧密,又各自保持着鲜明的相对独立性②。换言之,生态文明是社会文明的生态化表现,是文明的一种形式③。作为文明的新形式,生态文明不仅考虑了当代人的利益,也考虑了后代人的发展,实现了发展和生态两者并行不悖。其二,生态文明是构建起来的一种社会形态。洪大用认为,生态文明是社会所建构出来的,其实质是通过社会建设来促进生态建设④,以期实现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并指出我国局部地区率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有可能的⑤。陈涛指出,生态文明是现代社会所建构起来的新型形态⑥,是为了实现人—自然、人—人、人—社会、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良性循环以及持续繁荣而人为建构的。生态文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能够达到的最高等级的发展形态⑦。生态文明是在一定的实践模式和思维范式下人为地定义、建构的结果,是人类保护环境,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下取得的一种亲和状态。其三,将生态文明视作一种社会结构。吴祚来认为,生态文明并不是指生态自然而然的“文明状态”,而是人类作为行为主体,以文明的方式来对待生态、对待自然,生态文明不仅是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更是一种系统观念,生态的状态是各种力量相互协调共生的结构⑧。宋林飞认为,生态文明就是将“生态化”的含义贯彻到“现代化”的概念之中,剔除人们思维中现代化观念的不合理内容,如利用科技征服自然、单纯追求经济产值、城市化、增加福利等⑨。麻国庆从生态问题角度入手,把生态问题看成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纵观当代的所有社会问题,若干重大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因此,必须把生态文明这一议题放在整个社会结构中予以把握⑩。生态文明不是手段亦不是目的,是真切存在的社会结构,其发展要和与其他社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等相互协调,相互交融,互利共生。其四,生态文明的广义及狭义含义。甘泉提出了生态文明的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广义的生态文明包含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层面,不仅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还包含了追求社会公正;狭义的生态文明就仅限于经济方面,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保护环境,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①。郭洁敏也赞同这种划分,他认为广义上的生态文明是继工业文明之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新阶段;狭义上的生态文明是指文明的一个方面,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并列,人类在处理同自然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②。虽然这种生态文明广义和狭义的界定还不完善,但是给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定义框架,具有借鉴意义。

(二)解释框架方面

中层理论抽象程度低、解释力强,比起宏观理论更具操作性。生态文明理论建设应当朝着社会学家默顿所提出的“中层理论”方向努力。在某种意义上,生态文明的未来发展更多地要依仗于中层理论的建设情况。对于生态文明的解释,学界已形成初步的研究假设,对此本文就生态利益自觉,生态认知革命和生态文化自觉,从“生态自发”到“生态利益自觉”三个研究假设加以梳理。陈阿江通过水污染研究提出,水污染、水环境恶化不单单是由于城市污染源转移到农村、工业污水废水排放不达标等外因引起的,其主观原因是本地居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传统价值观的沦丧③。从意识和价值观的视角探寻环境问题的内在逻辑,忽视了经济这一重要变量,使得解释力薄弱,应用面狭窄。随着研究的深入,陈阿江提出“人水和谐”型发展模式,即EES型(Ecological,EconomicalandSocialDevelopment,简称E点),主要论述生态环境可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良性互动以达到多赢态势④。陈阿江后来又提出了“生态利益自觉”的假设,即行为主体(个人或者企业)自觉意识到外部的生态系统或者自然环境可以给整个系统(比如社区或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者带来经济损失。“生态利益自觉”可以分成“生态利益先觉”和“生态利益后觉”。开始就认识到生态和经济可以做到共赢的类型称之为“生态利益先觉”;而遇到困难后才认识到生态和经济可以做到共赢的类型称为“生态利益后觉”⑤。“生态利益自觉”是以利益为诱饵,目的是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景军关注文化尤其是地方性文化在生态环境抗争中的作用,提出“生态认知革命”和“生态文化自觉”解释框架。如大川村的抗争关注点从家畜的生命到村民的生养问题,从鱼塘的水环境到整个村落的生态环境、生态权利,抗争关注点从水污染扩展到生态环境整体,这一综合的认知包括法律、生计、道德、社会公平、权益等方面,结果是生态认知革命的发生。大川村的环境维权活动也蕴含了“文化自觉”因素,宗族势力在环境抗争的动员和进行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村落中“黑孩”增多,医生劝告妇女不要饮用污染水,加之新闻频频报导污染事件,因此村民将生育与水体污染紧密联系,为了香火延续,环境抗争变成宗族的“使命”。庙宇、“风水”的传统文化也是抗争中文化自觉的外在表现⑥。从生态环境极度恶化转变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其实是认知革命和文化自觉的过程。生态认知革命是生态知识输入形成生态认知,生态认知升华到一定程度进行生态认知实践,最后促进生态认知的制度化。生态意义上的文化自觉,首先是从认知开始,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然后表现在行为举止上,不利于生态和谐的事不做,最后扩展到外界生态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麻国庆也关注了文化在生态中的作用,他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农村比较研究发现,农村社会在不同的区位环境中发展出一整套独特的、与其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生态文明体系。如果没有外界因素干扰,这种人地和谐模式将可能长久地延续下去。但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态文明多样性受到威胁,各区域人民也在改变着各自的文化以适应工业化。现阶段的生态文明建设也是种文化再造①。景军和麻国庆都从文化视角出发,注重文化因素和文化力量,充分考虑地方性文化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意义及作用。陈涛对当涂河蟹养殖进行了个案研究,发现其生态实践经历了从“大养蟹”到“养大蟹”的转变,而改变的主要原因是当地养殖精英意识到生态的重要性即“生态自发”。农村精英对各类养殖模式进行比较和反思,从而具备了最初的生态意识,通过“环境—社会”这一系统的“筛选”,进而形成生态利益自觉的理念。形成“生态自发”走向“生态利益自觉”的行为模式,又促使了社会性的生态利益自觉机制的形成②。这种农业上的生态思想对于工业发展也是很好的借鉴,“大养蟹”到“养大蟹”的转变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当涂县总结过往发展教训,调整发展模式后,致力于促进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提出工业发展实现“三个转变”,陈涛称其为招商“当涂理念”,即从“招商引资”转为“招商选资”,从“大办工业”转为“办大工业”,从“大招商”转为“招大商”③。数量和规模仅是衡量产业的一个方面,生态和可持续才是发展的根本,粗放型养殖向生态型养殖的转变,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典型代表。

(三)对策维度方面

环境问题背景下的生态文明研究,关注点往往落在生态环境危机出现后自主合理的选择,更加着重于解决问题,所以很多田野实践和学术理论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建设,改善环境状况,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涵④。鉴于学者纷繁的研究成果,本文将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梳理。一是提升意识形成生态文化自觉观念。宋林飞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要加强生态环境教育,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要将生态文明融入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建设之中,三者协调发展,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⑤。包智明认为,在社会文化上要积极倡导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文化理念,提倡适度消费、低碳生活。要大力促进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并不断提升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等,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社会文化支撑⑥。麻国庆认为,不同群体的生态文明体系大多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态平衡为中心,强调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共生,只有这样人类社会才能持续发展⑦。洪大用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应重视不同文明间的对话,要吸收其精华,继承和发扬各种文明的合理因素⑧。观念看不见摸不到却真切地存在,树立正确、健康的生态文明观念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前提条件。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念不只是注重眼前利益,更关心整个生态环境状况,关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二是社会结构调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洪大用认为,人与生态的和谐共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资源保障。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实质是社会问题,反映了社会关系的失调,是由社会结构、社会过程和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共同导致的。以社会建设及社会结构调整推进生态文明发展,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建设与社会建设的统一体,其本质是以社会建设促进生态建设①。包智明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在于处理好生态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建设生态文明必须调整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关系,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子系统入手进行改革、调整或重构,使之与生态系统相协调②。甘泉认为,应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树立生态效益第一、社会效益第二、经济效益第三的观念③。生态文明建设要想方设法化解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的矛盾与紧张关系,将生态文明理念渗透到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中,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借鉴西方经验发展我国生态文明实践。宋林飞对西方生态现代化理论进行了详细梳理,并深刻反思了传统生态现代化实践的弊端,提出生态现代化建议:一是发展绿色工业,二是发展绿色消费,三是探索绿色“GDP”新政,四是生态金融与财税的创新④。何传启认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西方生态现论,形成“中国经验”。通过践行生态现代化理论,不仅可以改善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还可以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协调社会事业发展⑤。陈涛则更加注重实践,在实际调查中他发现,在大公圩地区居民充分发挥生态养殖中积累的本土经验,并应用到环境治理方面,使本土知识得到了很好的借鉴和应用⑥,这从实践层面给予本土经验以肯定。注重本土经验并不是拒绝先进科技,而是科技下乡要与技术本土化相辅相成,不断提高技术的社会适应性程度⑦,使科技与中国经验紧密结合。同时,要形成“推广—扩散”型的推广布局,即专业技术人员和示范户之间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推广关系,示范户和一般养殖户之间形成一种技术扩散关系,以此来促进技术应用长期扎根农村⑧。生态现代化未必是工业化,技术本土化是生态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生态现代化是农村发展的必经之路⑨。四是生态文明建设要扩大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可以算得上是一项顶层设计,要实现这项顶层设计还需基层社会参与。在以往经验中,基层社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属于“短板”,建设生态文明要特别关注提高基层社会的参与能力,使其能够真正参与生态环境决策和实施①。包智明认为,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要依赖于社会互动关系。生态环境问题不能仅通过一种社会力量的参与来解决,而是要在最初的决策和实践过程中倡导多元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②。扩大社会参与,应该建构一个更加完善、特点更加明朗而鲜活的社会系统,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环保行为规范来指导国民的环保行为,防止他们的行为盲从和行为失范③。生态环境问题是一项社会问题,建设生态文明不仅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更需促进社会力量的优化,重视组织化的、理性的公众参与。我国亟待建立有效的全社会参与机制,基层社会的广泛参与将有助于我国建设一个与自然环境相适应的生态社会。

三、剖析与反思

客观而言,经过众多学者的努力,我国社会学视角下的生态文明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在生态文明的界定、描述分析、实现途径及实践探索等方面成果颇丰,对生态文明理论体系的建立做出了大量探索性工作,其中一些理论来源于实践,具有可操作性和理论前瞻性,这些理论的提出及完善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但是纵观现有文献和研究,我们还能发现一些生态文明研究中的薄弱之处,亟待引起重视。

(一)增强“理论自觉”,丰富理论框架

生态文明的社会学研究成果并不是很多,研究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就目前搜索到的文献而言,大部分文章停留在宏大叙述阶段,实证研究相对匮乏。在实证研究中又有部分文章注重描述中国生态现状或具体描述某一个案,社会学解释性分析不够,归纳总结不足,学术概念界定和理论框架提升更是鲜有涉及,研究成果零散且缺乏学理性。学界需要继续加强经验研究,不断完善理论基础,提出具有一般性的解释框架。西方生态现代化理论发展得较为成熟,所以我国一些学者运用西方生态现代化理论范式来探讨国内的生态文明问题,提出了新颖的理论框架,但这些解释框架没有考量好理论的可操作性,也没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衡量外来理论的实际作用。因此,我们要加强“理论自觉”意识,扎根田野,加强对经验研究成果的总结,提出相应的学术概念及理论。与此同时,我们要增加“理论自信”,敢于与西方学界进行理论对话,而不能简单地将西方的经验和理论奉为圭臬,不能盲目地“引用”或是“套用”西方理论。理论建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学界持续不断的努力。理论的建构和完善是为建设生态文明服务的,不能为了理论建构而去建构理论。所以更需要学者加强对本土生态文明问题的研究,提出“接地气”的概念和理论框架。

(二)形成“中国经验”,注重民间智慧

“中国经验”以其高度的开放性、探索性和包容性赢得了学界的认可④。当今我国建设生态文明,不能仅仅依靠城市或者先进的科技,还要调动各民族本土知识和生态智慧的参与⑤。在我国不同的区域,当地人根据地方特色发展出与生态环境共生、特色突出的生态文明体系,这些生产方式是“生态”的,例如岭南山区、曾经的珠江三角洲的桑基鱼塘①。如何恢复那种自然生态的生产生活方式是学者研究的重点,可吸取当涂养殖转型成功的精华,生态型社会更应注重品质,关注点应从数量转向质量,从生态对抗走向生态和谐,学习传统方法、挖掘民间智慧和老祖宗的“土办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又一途径。中华传统文化和地方知识中有很多的生态智慧,如果没有基于中国实践得出来的“中国经验”,仅仅生搬硬套生态现代化理论来发展中国生态文明,只会使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陷入困境。因此,应注重发展中国经验,吸取传统文化精髓,尊重民间智慧,使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快推进生态亲和型社会的进程。

(三)注重“底层视角”,深挖倒逼机制

在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急速发展的今天,工业布局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城市逐渐向农村扩散。盲目激进地追求经济发展破坏了生态环境,导致了各种环境问题的发生。与城市相比,农村的生态危机更为严重,曾经的青山绿水不复存在,农民抗争日益增多。底层视角研究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印度,底层研究学派主张用自下而上的视角来审视底层,关注点聚焦于底层社会行动的目的、策略和方法②。底层群众的生产、生活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他们是生态环境的直接接触者,对生态环境变化的敏感性强,能第一时间感受到生态环境的异常,在这一问题上底层群众最有发言权。但在现实情况中,底层群众建言献策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要注重底层视角,健全建言献策的渠道。要注重底层视角,深度挖掘倒逼机制,发现倒逼机制的积极影响。生态环境恶化导致民间抗争事件数量增多,通过这些抗争事件,可以发现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漏洞,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在网络普及的今天,生态问题的抗争可以产生深刻的社会效应,有助于提高民众环境关注度,增强环境意识,还可以建立健全底层“发声渠道”,让生态文明从顶层设计走向民间实践。

四、结论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精华,是历史留给我们的丰富资源。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环境不同程度地遭到影响。很多传统习俗发生变化,许多藏在人们心中的文化记忆渐趋淡化,一些艺术门类在人们的视野中面临消亡的危险,一些掌握绝技的老艺人年龄越来越大,一些依靠口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各种环境的考验。

早在上世纪初人们就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开始呼吁民众加以保护与利用,并且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是由于连年战乱和革命运动使人们无暇顾及这一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众对自己生命本真的的探寻更加迫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环境保护,既不能像自然环境保护那样划出一个空地,只要对之不进行人为的干扰就可以;也不能像人造景观那样,可以按照主观设计来进行构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退回来鱼牧、农耕的经济形态,也不是回到四代同堂的社会结构,也不是要完全改变人们现在的生存价值理念。文化遗产的环境保护,更确切的说,只能是调节、变化、处理好文化遗产与文化环境、地域环境、社会环境的关系,让文化遗产有一个适应其生存、保护的生态位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依赖于良好的文化环境

从文化的视角来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人类文化自身的存在和生存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在很大程度上将有利于我们树立全新的文化生态观,有利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保护文化传统,有利于文化的创新与繁荣。文化是历史的发展中人类所创造的,而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是人,基础也是人,文化遗产的传承所依赖的也是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质不仅在于其是文物与各种绝技资料,更及于创造文化遗产、展演绝艺的“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方法与途径,即将它与人的生活方式再度的结合,让其作为人的生活方式而存活着。

人类所有的文明是由各种不同文化所组成的。全世界有数量不同的各种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与领域,但文化的存在价值和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不均匀的。文化环境包括区域地理环境:一个民族由以生存、活动的区域场所和自然资源,在区域地理环境中产生的物质生产方式:形成该文化的经济基础,构建在前述两个层次上的社会组织形式:形成该文化的一套社会政治制度。各民族所赖以生存、活动的特殊文化土壤,决定不同的民族文化形态及其独具个性的文化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比较弱小的文化。作为弱小文化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文化空间被占挤的威胁。因此国际社会在上世纪世纪以来大力提倡保护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思路,是对文化霸权主义的一种批判,也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了不同文化之间应有的合法权益。非物质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成就的标志,也是许多民族、群体的基本识别标志与形象。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注重结合地域环境

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先觉条件之一,同时也决定了我国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迥然不同的形式和特色。由于我国拥有辽阔的土地和由此而形成的南北迥异的地域性文化,才会产生如此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不同地区的文化风格各异,五色缤纷,需要因地制宜。

保护好文化遗产各种形态在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现实价值。国内一些地方为了眼前的小利益,在建设中无视文化遗产和文化空间的存在与保护,强行拆迁与破坏,对文化遗产和文化空间加以人为破坏或改造,使得许多有价值的文化遗产或文化形态毁在机器下,令人惋惜。一些地域性很强、很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遭到破坏,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因为过度发展旅游经济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和艺术表达方式失去原有特色和完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没有获得很好的保护与利用,反而受到了不可逆转的破坏。这两种情况在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中普遍存在。文化遗产和文化空间被破坏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各方的各种文化权益受到破坏。这些情形与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相悖离。因此,努力提高全社会尤其是政府部门的文化保护意识,重视在实践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权益,实现不同地域文化对非物质文化形态的利用价值,对实现人民文化的丰富生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注重顺应社会环境的发展

在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政治环境往往起到重要得作用。很长的一段时期,政府将一些民间信仰、民俗活动视为封建社会迷信活动的范畴并限制,特别是期间,有很多国宝毁于一旦,很多文化遭到洗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传统的文化形态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人们逐渐认识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文化生态保护被提上日程。众所周知,经济与文化的辩证关系: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文化是经济、政治的反映。一定的经济政治决定一定的文化发展,一定的文化又反作用于一定的政治与经济,并给与重大影响。因此,文化生态的保护离不开社会经济环境的依托,经济环境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中起着支撑作用。只有经济环境的发展与变化,才能给予文化遗产项目提供良好的社会存在空间,更好地推进传承与保护的进行。

就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应采用层层递进的传播方式。一方面要培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在人民群众层面大力宣传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只有提高了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全民的保护素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要想完整地保存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生存环境是不可能的任务,政府应拿出专项资金,设立非物质文化博物馆来保护。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重要的是有个良好的人文环境。社会需要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和凝聚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的重要标识和民族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是民族精神和人民智慧的生动体现。先民们创造了丰富灿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并在传承、发扬光大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努力适应时代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创造出更多新的优秀文化成果,不断增强中华文化的魅力和生命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谱写更加灿烂辉煌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1]苏卫军,邱丽娟,王仁卫。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

环保论文 篇5

多功能农业内涵

②目前,国内外对多功能农业的基本内涵表述有所差异,以下几种界定较有代表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简称经合组织OECD﹚对农业多功能性的界定。OECD认为农业除了其最基本与最重要的功能———为社会提供食物和原料外,还能提供其它多种满足社会需要的功能。农业的这种特性,即为农业的多功能。

农业的多种功能可概括为:景观形成功能;生态多样性的保护与物种保存功能;保护土壤,涵养水源,清新空气,食品安全功能;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等功能。农业多功能性经济学研究的要点是:农业的商品性产出与非商品性产出;非商品性产出的外部性与市场特征。OECD根据公共产品生产﹙如农业提供的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环境保护等﹚的外部性和市场失灵特征,采用新古典经济学方法,建立了分析农业多功能性的一般框架,用于分析农业扶持政策的合理性及其有效性。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认为农业最基本功能是提供粮食和原料,这也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在乡村可持续发展范畴内,农业又具有多重目标和功能,包括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FAO对农业多功能的界定更多地是在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农业问题。欧盟﹙EuropeanUnion简称EU﹚自1992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改革以来,农业多功能发展开始成为“共同农业政策”的基石。欧盟对发展多功能农业的理念是:维持乡村景观,保持足够数量的农民,对农业的扶持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世界银行在“AgricultureforDevel-opment”﹙以农业促发展﹚为主题的《2008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提出:农业的特殊属性使其成为促进发展的重要方式。作为经济增长的源泉,农业是构成国民经济增长最基础与重要的部分。作为谋生与稳定社会的手段,农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相当于社会福利的保障。作为生态环境形成的基础,农业会产生着正面和负面的双重影响。

比较上述多功能农业内涵的界定可看出:欧盟、世界粮农组织﹙FAO﹚以及我国政府对多功能农业的表述,仅限于从农业具有的多种功能﹙已利用的和将被利用的﹚的层面来理解。而经合组织﹙OECD﹚则试图寻找农业多功能的内在原因、市场特征以及政策含义。这种定义虽然也只是在新古典框架下进行的,但毕竟提供了一种有用的分析途径。总而言之,目前,多功能农业仍没有一个严格的统一的定义。多功能农业所包含的内容,根据国家与地区的不同,自然条件的不同,发展背景的不同,关心的问题不同,研究角度以及时间的不同而不同。

综合以上对多功能农业的界定以及其他的一些定义,笔者认为,多功能农业,是指农业不仅能够提供各种经济品,而且能够提供大量具有多种用途与功能的非经济品。这些经济品和非经济品能为人类经济社会提供众多功能,我们将这些功能归纳为四类:第一类是提品的经济功能,包括为人们提供食品保障和为其它产业提供原材料的功能,这是农业最基本的功能。第二类是社会保障功能,这指的是农业可以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以及农村土地使用权配置的社会福利性质。这种社会保障功能在中国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中表现得尤其突出。第三类是生态环境功能,是指农业具有改良土壤、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优美景观等正面环境功能,以及农业具有消耗资源、破坏环境、降低生物多样性等负面环境功能。第四类是文化传承与提供休闲观光功能,这是指农业具有提供休闲娱乐、领略自然风光、传承农耕文化、农业教育与体验等功能。这是近年来才被人们重视的一项功能。

以上的功能,有些是可以通过市场实现其价值,这些就是农业的市场品,有些则无法或者没有市场来体现其价值,则为农业的非市场品。农业能够提供众多的经济品和非经济品,并且它们之间是联合不可分割的,都以农业生态系统为基础。多功能农业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特征,多功能农业发展的实践与趋势已表明,农业的巨大价值还在于它的生态保护、社会保障与稳定、文化传承、教育与休闲观光的提供,传统农业的产品与原材料提供只是农业巨大价值中的基础部份。

多功能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分析

(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多功能农业发展的基础

农业与其他产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农业生产过程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的结合,农业的经济产出不能脱离其所依托的生态系统的自然再生产过程。这一特征决定了由结构、功能健全的生态系统构成的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农业生产及其它多种功能发挥的基础。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它还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研究与普及,乡村文化传承与旅游休闲农业发展的基础。无论是在农业社会,还是在工业社会,农业都是养育人类、培育文明、支撑社会发展的主导与 www.jiaoxuela.com 基础产业。然而,一直到20世纪中期,人们对农业的利用,主要还是利用其生产功能———即农业为人类提供食物和为工业提供原料的功能。

在温饱还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第一要素的发展阶段,相对于人类的需求,农业的经济产出显得稀缺,农业的生态环境功能被人们所忽视了。然而,当今,长期忽视生态环境的后果,已导致人类经济社会面临不可持续发展的威胁,农业生态环境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与此同时,农业的观光休闲、文化体验服务功能,越来越成为农业生产价值的更大组成部分。多功能农业已成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

(二)多功能农业发展会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农业具有多功能的特征决定了如果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合理的﹙以促进生态与经济良性循环的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过程不仅能生产满足人类需求的经济产品,同时也是良好生态环境的再生产过程。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多功能农业发展的基础,因此,农业的各项功能的发挥都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例如,农业的经济产出功能,农业生物能源生产功能,农业的碳储与碳汇功能,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农业涵养水源、保护土壤、净化空气、调节气候功能,农业景观发展功能,农业提供的农耕文明教育,乡村文化传承,旅游休闲服务,等等,都要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发展多功能农业的基础。只有保护好农业的生态环境,农业各项功能的发挥才有可能。因此,多功能农业的发展一定会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多功能农业将在资源与环境保护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人类对农业各功能需求的强度,是随着经济进程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多功能农业也是经济发展进程的产物。

我国多功能农业发展的空间与潜力

(一)我国多功能农业发展的机遇

当前,全球应对环境变化的背景为多功能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2007年联合国《第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指出气候变暖归因于人类活动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其可能性从2001年评估时的66%提升到90%以上;气候变化的影响涉及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系统的方方面面,从水资源到粮食安全、到人类健康、世界运转的根本———能源等等。总而言之,当前,气候变化、环境保护问题已上升至需要全人类共同努力的发展战略问题。国际社会对此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商讨签订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哥本哈根协议》等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文件,提出要全人类携手共同解决历史上最具挑战性的环境外部性难题。由于农业在减缓气候变化、维持能源的供应和使用,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自然资源中扮演重要角色。农业的这些多功能特性,决定了农业在未来的绿色经济发展中将有更大的空间与潜力。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目前已处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2010年,我国人均GDP达到4730美元,城镇化率达到49.55%,农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到10.1%,全国财政收入达到83101.51亿元①。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支出有条件更多地向农业和农村倾斜,各种资源有希望更多地投向农业和农村领域。与此同时,经济增长带来人们消费结构的变化。人们对农业绿色食品的需求,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对旅游、休闲观光的需求,都为多功能农业发展提供了动力。2010年,我国人均GDP达到29992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109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5919元,分别是1978年的14.68倍、10.39倍、8.24倍①。根据消费理论可以知道,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人们的消费支出比例也会发生变化,对于食品类的消费将会趋于稳定或增长缓慢,而对于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和优美生态环境的消费需求将会不断增加。

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也为多功能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好机。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从政策目标不难看出,新农村必定是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和谐的农业与农村。新农村建设的提出,为我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多功能农业的更好发展提供了机遇。

(二)我国多功能农业发展的优势与基础

多功能农业既是农业的本质特征,也是农业发展阶段的要求。当今全球生态环境危机的威胁与人类对生活品质的需求,使农业的多功能开发受到重视。我国在多功能农业发展中有其独特空间与潜力。后发的优势、辽阔的地域、多样的景观、优良的农耕文明、丰富的农村文化、旺盛的需求、充足的人力资源等,这些都构成了中国多功能农业发展的空间与潜力。

我国农业从整体上来看,大部分地区还处在传统农业阶段,也因此保持了较好的生态环境,为多功能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我国多功能农业的基础还体现在辽阔的地域与多样的景观。我国陆地面积960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300万平方公里,国土总面积1260万平方公里。在辽阔的大地上,可谓是山河壮丽,气象万千。辽阔地域跨越热带、亚热带、温带、气候、生物多样,自然资源丰富,自然景观千姿百态。这些都是发展多功能农业的宝贵资源。中国是个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的古国,在复杂多样的地理景观中蕴藏着丰厚且多样的中华民族农耕文明和乡村文化。

当前,中国还是个快速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大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紧张城市生活压力的增大,乡村旅游休闲的需求不断增强,众多人口的需求形成了巨大的市场。而我国农村充足的人力资源正好可以满足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对农业劳动力的需求。我国相对丰富的农村劳动力资源也为多功能农业发展提供了条件。据有关学者研究资料,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有1.3亿人。多功能农业相对而言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尤其是在农业旅游业中,休闲观光农业类似于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无疑,上述资源供给特征与经济发展阶段的需求特征,都形成了我国多功能农业发展的空间与潜力。

结论

农业具有多功能性,多功能农业既是农业的本质特征也是经济发展进程的产物。我们可将农业的多种功能归纳为四类:第一类是提品的经济功能;第二类是社会保障功能;第三类是生态环境功能;第四类是文化传承与提供休闲观光功能。农业的多种功能有些是可以通过市场实现其价值,我们称之为农业提供的经济品,有些则无法或者没有市场来体现其价值,则为农业的非经济品。多功能农业发展的实践与趋势已表明,农业的巨大价值还在于它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农业的各项功能的发挥是相互依存的,它们都必须以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为基础。因此,多功能农业发展会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篇6

在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变化关系的研究中,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其主要内容是环境破坏程度与经济增长水平之间呈倒U型曲线关系,这是因为在经济发展的最初阶段,由于人口的无序增长、技术的落后、资源的无序开发,造成了环境污染加剧,随着经济的发展,以科技进步为标志的产业发展对经济的贡献作用越来越突出,人们控制环境破坏的意识、能力和投入逐渐提高,环境质量逐步改善[5,6]。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大量的结果表明,经济增长对环境的压力还有其他类型的关系,如正U型、同步型、N型等[7~9]。这说明经济增长既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也可能使得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在特定地区,特定对象的具体影响规律如何,需要进行实证和定量研究。

一、我国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区建设关系

(一)指标选取和所获数据典型指标选择是构建经济增长对环境影响关系计量模型的关键。本文的经济增长指标选取人均GDP,因为与总量指标相比,人均量更能反映一个国家真实的经济水平。对于自然保护区建设指标,目前我国在综合测算自然保护区质量方面还没有统一折算标准,在现有情况下,选取自然保护区面积作为指标是比较适合的。由于在1990年以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没有建立,自然保护区建设受经济以外因素影响极大,并且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也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实施的,建设水平由此逐步走向规范。因此,本论文研究时间跨度为1990—2007年。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从1990到2007年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平均每年的人均GDP增长速度超过8%。因此,研究快速经济变化对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影响以及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水平是否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掘经济发展与生产力提高对自然保护区的潜在影响,从而为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工作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我国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区建设关系模型本文利用SPSS1710软件的曲线拟合功能,对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和人均GDP的相关关系分别进行一次函数型、二次函数型、三次函数型和对数的一次函数、二次函数型、三次函数型的模拟,模拟得到的三次曲线模型如下所示:

y=49571477(41376)-641757x(-01133)+1431812x2(21491)-61000x3(-31084)+eR2=01939式中,x为T时刻(按不同年份)的经济指标,即人均GDP,y为T时刻的自然保护区面积,e为残差。

(三)我国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类别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531处,面积达15188万hm2,自然保护区面积最大的3个省份是、青海、新疆。但是由于这些省份的国土面积本身就很大,用绝对数值并不能反应保护区建设水平的实质。因此,本文用各省的自然保护区占本省国土面积的比例来代替保护区绝对面积值,以反映这个省保护区建设在我国的相对位置。

保护区比例排名前3位的省份是、青海、甘肃。

从经济角度看,人均GDP排在前3名的省(直辖市)分别是上海、北京、天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结果如表2所示:通过各省的人均GDP和自然保护区占本省的国土面积的比例两个维度的中位数分析,可以将全国31个省份分为4类:第1类经济增长较快、保护区建设较好;第2类经济增长较快、保护区建设不好;第3类经济增长较差、保护区建设较好;第4类经济增长较差、保护区建设不好。

二、结论与讨论

(一)结 论

1)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不得不面临的两难问题,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思路。经济增长对环境变化有显着的影响,今后中国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如何变化将极大地取决于中国的经济增长。但同时也需要制定更为合理有效的对策,避免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尽量降低和平缓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高度。

这也是基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对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的实证分析所得到的有益启示。

2)计量模型检验结果显示经济增长同自然保护区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对人均GDP同自然保护区面积的三次函数假设检验,可以确定人均GDP与自然保护区面积的拟合优度为R2=01939,在统计上具有较充分的解释意义,数据拟合的结果说明人均GDP与自然保护区面积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3)由模型可知保护区数量同人均GDP指标曲线近似地呈现“倒U型+正U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曲线上升呈现“先缓、后陡、再缓”趋势,说明随着经济增长,保护区数量逐步上升。但经济上升到一定规模后,保护区面积趋向稳定,这时候保护区建设工作应该是从数量增长逐渐转向质量提升。

4)同样由模型中可以得出,人均GDP在3000美元左右,自然保护区的数量急剧上升。由此可以看出,人均GDP在3000元左右是我国自然保护区重要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各省份应引起重视,根据本省的省情,制订合适的自然保护区建设政策,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投入。

(二)讨 论

1)本文通过模型构建的方法,着重对中国经济增长和自然保护区发展关系进行分析,并得出了人均GDP同自然保护区面积间的计量模型。它可以作为发掘经济增长与生产力提高对自然保护区的潜在影响,和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研究工作的参考依据。为了研究保护区的长远建设,必须更好更全面地探讨包括自然保护区所处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必须综合地科学分析保护区发展的外部因素,以期更深入地为我国保护区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证指导。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篇7

所谓“原因、结果论”,是指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加以修饰或限制,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人与人的关系的起因或原因,把人与人的关系作为人与自然关系发展的结果,然后根据需要得出环境资源法是否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结论。较通常的说法有“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自然资源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物权是调整因人对物的占有、利用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等,然后通过分析得出法律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结论。

与“原因、结果论”相联系是“手段、目的论”。所谓“手段、目的论”,是将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定为手段,将法律调整或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目的,只有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这种手段,才能达到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目的;说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等于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有人认为:“国家通过以强制手段为特征的法律途径,颁布环境保护法去解决人与环境的关系,其实质就是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在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规范人的行为),达到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目的。在这里‘协调’与‘调整’有着不同的意义,协调是目的,而‘调整’是手段,即通过‘改变原有的情况,使适应客观环境的要求’,这意味着调整的主体应有意识地改变自己来适应环境要求。可见,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对象只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18]

笔者认为,对“原因、结果论”和“手段、目的论”应该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同学者运用“原因、结果论”,有不同的背景、目的和结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用“原因、结果论”反对或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通常的作法是,首先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定位于社会关系,然后对社会关系加以修饰或限制,通过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相关的社会关系的起因或原因,将社会关系作为相关的社会关系的结果,最终否定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例如,《环境保护法教程》首先指出,“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然后加以分析,“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只有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理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最后得出结论,“所以,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是不妥的”。[119]

对于这种“原因、结果论”,笔者剖析如下:

第一,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定位于社会关系,然后对社会关系加以修饰或限制,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相关的社会关系的起因或原因,将社会关系作为相关的社会关系的结果,对这种说法笔者原则上并不反对,正如笔者原则上并不反对“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定义一样。因为这种说法没有限定社会关系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运用上述“原因、结果论”,无论怎么推理,也不能最终否定环境资源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于诸如“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类说法,如果进行严格、全面地分析,它实际上是一个正命题,并没有否定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正如说“教师可以搞教学”这种说法没有否定“教师既可以搞教学又可以搞科研”一样。如果没有特别加上“环境保护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句话,人们从逻辑上可以把“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理解为:环境保护法既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也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法律,因为“保护环境”已经肯定了人与环境关系的存在,即表示人与环境的关系是一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调整因保护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可以理解为“调整因‘保护与被保护’这种人与环境的关系而发生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企图通过“原因、结果论”得出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结论,其逻辑上的错误可以用“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婚姻纠纷”的事例来说明。某甲与某乙是一对夫妇,某甲找某丙女为情妇,为此某甲与某乙闹离婚;某律师认为这是因某丙插足而引起的某甲与某乙的夫妻纠纷,某甲与某丙不存在关系,即认为这是因第三者插足所引起的某甲与某乙的夫妻纠纷。笔者认为,在这一纠纷中,既存在因某丙插足所引起的某甲与某乙的夫妻纠纷关系,也存在着某甲与某丙的情人关系,不能认为这是因某丙引起的某甲与某乙的夫妻纠纷关系,而否认某甲与某丙存在着情人关系。因此,所谓“原因、结果法”,实质上是掩耳盗铃法。

第三,在本例中,说“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运用“原因、结果论”;说“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只有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理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现象、本质论”与“直接、间接论”的混合,本文在前面已经剖析了它们的不合理性;由于其推理和分析存在错误即前两个错误,“所以,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是不妥的”这一结论也不成立。

2.用“原因、结果论”说明环境资源法既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能调整人与关系

通常的作法是,首先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定位于社会关系,然后对社会关系加以修饰或限制,通过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相关的社会关系的起因,将社会关系视为相关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结果,通过分析,得出法律既能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又能调整人与人关系的结论。例如,《环境资源法学教程》首先指出,“本文所称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各种法规和法律渊源的总和”;[120]然后加以分析,“环境法调整的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因环境资源问题或环境资源事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可以把这种社会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始终离不开环境或对环境有影响的人为活动,始终以环境为媒介”, [121] “我们说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环境法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时已将社会与环境、人与自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里的社会关系本身就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离开了环境资源这一媒介就不可能有环境法的社会关系”[122];最后得出结论,“因此,环境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关系的综合,调整环境社会关系实际上包括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两个方面” [123] .

对于这种“原因、结果论”,笔者剖析如下:

第一,这种“原因、结果论”是一种分步表示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方法。主要分成如下步骤:第一步是将环境资源法限定于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没有限定这种社会关系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且限定这种社会关系是因环境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第二步是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分析,指出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第三是得出“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结论。

第二,这种“原因、结果论”的赖以达到目的的关键是第二步,即论证社会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个方面。例如,《环境资源学教程》[124]指出:“我们说环境法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或者说环境法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时已经将社会与环境、人与自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社会关系始终以环境为媒介,实际上已经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种关系。” [125]有些持环境资源法只能调整人与人关系的主张的人不同意上述解释,但另外一些持环境资源法只能调整人与人关系的主张的人同意并采纳上述解释,例如,金瑞林先生主编的《环境法学教程》首先指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6];然后解释说,“这种社会关系包括二个主要方面:(1)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2)同防治各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127]“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128]“环境法律关系,虽然发生于人与人之间,但它并不单纯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究其发生的根源,是人们在各种同自然环境打交道的过程中,即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环境之间互相关系的结合,环境是个中介物,离开人与环境的关系,也就没有了环境法律关系” ,[129]“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仅仅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关系如婚姻家庭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的重要特征” ,[130]“就环境法律关系来说,除了受社会经济关系制约以外,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的制约” [131].

3.用“原因、结果论”将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个问题搁置起来

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对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个问题缺乏深入研究,还没有得出肯定的结论,或者觉得两种意见都有道理,或者不愿意明确表态支持哪种意见,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认为“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明确说明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此时,这种“原因、结果论”虽然不失为称得上一种解释的艺术、模糊的手段、进退自如的战略,但并没有明确指出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但是,只要稍加深入分析便可发现,“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类说法,已经寓示着或体现了环境保护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道理,因为“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已经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已经包括“人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

4.“手段、目的论”是自相矛盾、自我否定的理论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从词义还是从习惯用法看,并没有“协调”是目的或只能用于目的、“调整”是手段或只能用于手段的区别。目前我国法学界在许多情况下往往不加区别地使用这两个概念,协调与调整都是指人的行为、都是有意识的行为,两者不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不能笼统地说“调整什么”是手段,“协调什么”是目的。

分析“手段、目的论”发现,“手段、目的论”的用意虽然是想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但他们给人们带来的信息却是自相矛盾的,即他们告诉人们的恰恰是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例如,程正康教授在论述“要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只能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做到”[132]的观点时反复强调:“环境法的目的是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将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作为自己的任务”,[133]“制定环境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和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134]环境法“这个体系内的各种法律、法令,其目标是共同的,即要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135]“环境法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由人与环境之间的客观关系决定的”,[136]“环境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137].上述论述使人们深深感到,无论说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法律手段还是法律目的,都是肯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里只有法律手段和目的的问题,而没有法律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但使笔者不能理解的是,既然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什么又认定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不是意味着环境资源法永远无法达到其目的吗?

另外,如果非要从目的和手段来分析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笔者替反对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论者着想,不如说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是手段,而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目的,这样可能更符合持“人与人关系范式”或“阶级斗争范式”论者的本意。因为,持阶级斗争范式的学者的口头禅是,“法律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所谓“目的、手段论”,完全是自相矛盾、自我否定。

5.析“起初、最终论”

与“目的、手段论”相类似的还有一种“起初、最终论”。有些学者认为,即使环境法起初是为了保护人与环境、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最终还是为了保护人、为了人的利益、为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进而认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是手段、是假象,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目的、是实质,进而得出环境资源法不能为了自然的利益、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结论。笔者认为,当我们说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时,对象是一种关系,没有必要指明这种调整最终是为了谁或目的是为了谁;如果非要指明是为了谁的利益,也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如我们说,婚姻法是调整夫妻关系的法律,并不意味着或者非要指明婚姻法调整夫妻关系最终是为了妻子利益或目的是为了妻子一样。也就是说,婚姻法调整夫妻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良好的夫妻关系,既是为了丈夫利益也是为了妻子利益,这里并不存在或并不需要解决最终是为了谁或目的是为了谁的问题。同理,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为了获得某种良好的人与自然关系,既是为了人的利益也是为了环境利益,这里并不存在或并不需要解决最终是为了谁或目的是为了谁的问题。“所谓为了保护环境资源,最终还是为了保护人;所谓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最终还是为了人的利益或为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这种说法很有点像“所谓夫妻利益,最终还是丈夫利益”,“调整丈夫和妻子的关系即夫妻关系,最终是为了保护妻子的利益”的逻辑。笛卡尔的“主、客二分法”的特点是始终将矛盾双方中的一方置于主宰地位,并且将这种状况绝对化、僵硬化,例如:在工农业关系中始终将工业置于绝对主导地位(所谓以工业为主导),在钢铁工业与其他工业的关系中始终将钢置于绝对主导地位(所谓工业以钢为纲),在粮食与其他农业的关系中始终将粮食置于绝对主导地位(所谓农业以粮为纲),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中始终将统治者置于绝对主导地位(所谓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中始终将管理者置于绝对主导地位,在西方文化与世界其他文化的关系中始终将西方文化置于绝对主导地位(所谓西方文化先进论),在白人和黑人关系中始终将白人置于绝对主导地位,在男人和女人关系中始终将男人置于绝对主导地位,在人与自然关系中始终将人置于绝对主导地位,在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中始终将人与人的关系置于绝对主导地位,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与笛卡尔“主、客二分法”相似,极端的人类中心论的特点是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绝对化、片面化,即将人和人与人的关系始终放在主宰、统治、高于、优于自然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地位。笔者不反对在一对矛盾中有一方占据主导地位或一方比另一方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状况不是绝对不变的、僵化的、机械的,而是相对的、可变化的;更不能由于一方比另一方重要而否定调整双方关系的必要性,例如决不能因为工业比农业重要、城市比农村重要、管理者比被管理者重要、丈夫比妻子重要,而否定调整工业与农业关系、城市与乡村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夫妻关系的可能性、必要性和重要性。认为,“人与物、人与大自然究竟谁重要?人的利益与大自然(环境资源)的利益究竟谁重要?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究竟谁重要?”并没有一成不变的答案,人与大自然总是具体的人与物,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形势下人与大自然的重要性是不同的。美国前总统罗斯福在1907年的美国“植树节”那天说:没有孩子的家庭将没有希望,没有树木的国家同样没有希望。如果说人类在天然林中砍掉第一棵树是文明的开始,而在砍最后一棵树时则是文明的终结。如果要后继有人,就要后继有水、有土、有气、有鸟、有树。例如,许多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对环境犯罪分子予以严惩甚至处死,而不管这些环境犯罪分子如何自视比野生动植物、大自然高贵、重要和有地位。我国为了根本纠转“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严重和漫天而来的沙尘暴局面”,国务院下达了天然林禁伐令,制定并实施了“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朱镕基总理甚至说出了“谁砍树,就砍谁的头”的惊人之语。有位猎杀大熊猫的犯罪分子在被处以死刑时才开始懂得“人与大熊猫谁更重要”的道理,但是悔之晚矣!如果自视为尊贵无比的人类像这个环境罪犯分子那样任意掠夺和杀害大自然,当人类面临大自然的疯狂报复时也会像这个环境犯罪分子那样悔之晚矣!环境资源法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时,调整的天平究竟向哪方倾斜,应该具体问题、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有时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可能牺牲某些人的利益,有时为了保护人的利益可能牺牲某些环境要素利益,标准是为了求得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传统法学中的人的利益,特别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的人的利益,主要是指个人利益,而不是指抽象意义上或哲学意义上的全人类利益或全人类的长远利益,因为法律和法学在以住数千年的历史中还没有形成全人类法律主体的概念,自然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全人类的利益概念。所以,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重视和强调的是具体案例分析(即个案分析),而不是哲学意义上的归根到底。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篇8

关键词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现状;问题;对策

abstractmulun national nature reserve in guangxi is a reservoir of biological resource,and it had a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to the conservation of species diversity in karst area of our country. in this paper,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mulun nature reserve was introduced,the notion and meaning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in nature reserves were analzsed,and then the problems i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of mulun nature reserve presently were discussed. meanwhile,the countermeasures to advance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of mulun nature reserve were put forward for reference.

key wordsmulun nature reserve;environmental education;situation;problems;countermeasures

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加剧,自然与环境面临着严重的考验,野生生物种的灭绝、物种多样性的锐减,已经成为重大的全球环境问题,引起人类的关注。自然保护区的提出和建立,保护了一些珍稀物种,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物种多样性。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进行环境教育,也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现以木论自然保护区为例,分析保护区环境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之路的对策,以期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教育提供参考。

1保护区环境教育的概念及意义

环境教育这一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7年在格鲁吉亚第比利斯环境教育会议上正式定义的,旨在促进整个人类的环境忧患感,促进人类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并避免新问题出现[1]。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人类划分了自然保护区。世界保护联盟(iucom)把自然保护区定义为致力于生物多样性和有关自然和文化资源的管护,并通过法律和其他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的陆地或海域。而在我国,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将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划分出来,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我国一直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立自然保护区1 999个,占国土面积的14.4%,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保护区网络。目前,我国70%的陆地生态系统种类、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特别是珍稀濒危动植物绝大多数都在自然保护区里得到了较好的保护[2]。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进行环境教育,也成为环境工作者及地方政府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保护区的环境教育可以理解为向保护区及周边社区人群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增强环境保护技能,转变不重视环境教育的旧观念,促进社区与保护区的和谐关系建设,以实现自然保护区和周边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可以培养社区群众科学评价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观念,帮助保护区和周边地区人群获得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知识和技能,促进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周边地区的和谐关系建设,促进社区共管,实现自然资源和周边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

2木论自然保护区概况

木论自然保护区位于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西北部,地处北回归线北侧,始建于1991年(当时为县级自然保护区),1996年4月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99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为部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东西长20.6 km,南北宽11. 6 km,总面积10 829.7 hm2,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均气温15.0~18.7 ℃,年均降雨量1 530~1 820 mm,年无霜期310 d,相对湿度较大。保护区内喀斯特地貌极为发育,石山裸露面积80%~90%,土壤覆盖面积不足20%,且土壤多分布于岩石缝隙间,只有洼地或谷地才有成片土壤。土壤为由白云岩、石灰岩风化形成的石灰土,局部出现由燧石灰岩风化形成的硅质土。木论林区属中亚热带石灰岩常绿落叶混交林森林生态系统,保存极为完好,覆盖率高达96%,为世界同纬度地区所罕见。林区内物种极为丰富,在已知的1 048种高等植物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51 种,广西特有植物30多种,木论特有植物6 种。在保护区内,仅兰科植物就达128种之多,包括国际濒危保护的兜兰属植物5 种,堪称植物王国“熊猫”的单性木兰(kmeria septentri- onalis)在林区内也有群落分布,其数量居全国之最。木论自然保护区周边有6个行政村,28个自然屯,736户,总人口3 200多人,少数民族人口占95%以上。人均耕地面积500~1 000 m2,人均粮食100~270 kg,人均纯收入1 040~1 480 元[5]。

3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存在的问题

3.1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生产生活方式落后

木论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文盲有294人(占9.1%),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 863人(占总人口的57.6%),中学以上文化的有810人(占25.0%),学龄儿童270人(占8.3%)。因为教育文化落后,加上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差,所以保护区周边社区群众的生产方式十分落后,绝大部分还沿用刀耕火种的原始耕作方式,产业结构单一,家庭收入60%~70%来源于传统的种养业,外出务工收入不到30%。社区种植的主要粮食作物有水稻、玉米、黄豆等,养殖的畜禽及水产品主要有猪、牛、羊、鸡、鸭、鱼等。保护区东部社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经济收入较高,农作物产量、节柴灶、沼气池入户率较高,对保护区资源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西部社区的基础设施和自然条件较差,经济发展滞后,大部分家庭只有旱地,人均耕地少,土地贫瘠,单产较低,并且野生动物啃食和毁坏农作物较为严重,社区群众对当地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比东部高[5]。目前保护区部分群众已经开始植桑养蚕,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仍采取比较原始的粗放养蚕模式,不提青、不分批、不除沙,增加蚕病传染几率,并直接影响经济收入。在桑蚕生产中病死蚕、蚕沙等随便倒入房前屋后,甚至倒入河中,不仅导致蚕病频发,陷入恶性循环,而且还会污染环境,成为一个新的环境问题。

3.2环境教育模式和内容单一

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教育模式较为单一,即使一些比较著名的环保组织(比如ngo)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模式也仅限于环境宣传教育。这些宣传教育的内容一般分为三大类,即法规类、知识类和技能类。法规类内容一般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知识类内容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作用、意义、现状,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一些乡土知识等;技能类内容主要是在传授环境保护知识内容的同时,尽可能地使一部分人掌握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基本技能[3,6]。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木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项目还不完善,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环境教育面向的主要对象还是社区群众。另外,目前的环境教育还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

3.3科技力量薄弱

木论自然保护区现有34名管理人员,其中正式职工11人,临时聘用的护林员23名。据了解,在木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人员中,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相对较少,尤其是农林、生物、环保等专业的科班出身的人更少(不到30%)。护林员一般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主要由一些退伍军人或社区中责任心较强、威望较高的村民担任。由于人才缺乏、经费紧张、实验场地和设备短缺,因而极大地制约了保护区科研及相关工作的开展[7]。

3.4社区关系亟待协调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大多分布在经济贫困而生物多样性相对丰富的地区,靠山吃山,向森林索取是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药材通常是获取经济收入的主要途径,因此人们长期形成的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无法在短期内改变。保护区的建立,切断了村民的部分经济来源,客观上使村民的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社区与保护区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8]。由于保护区的设立,原来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区域划到了保护区管理局,保护区无力承担社区群众的经济补偿费用,当地政府同样无法提供财政补贴,使这部分社区群众的生活水平比以往更加困难。据2007年pra调查统据显示,保护区周边社区人均耕地面积只有500~1 000 m2,人均口粮100~270 kg,人均纯收入为1 040~1 480元。由于生态补偿等相关政策未能及时落实,因此在社区发展与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的问题上,社区与保护区的矛盾恐怕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消除[7,9]。

4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对策

4.1依托地方特色资源,调整产业结构

随着国家东桑西移战略的实施,广西一跃而成为全国桑蚕生产第一大省,蚕茧产量逐年提高。2009年,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中,又明确提出河池发展有色金属、生态旅游、桑蚕等特色产业。而木论自然保护区又位于桑蚕生产第一市——河池市,紧靠桑蚕第一县级市——宜州市,有利的地理位置为桑蚕产业的大力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桑蚕生产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有效解决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农业生产和生态问题,除了可以有效地提高经济收入、解决社区群众对资源的过度依赖以外,还可以利用桑枝、蚕沙发酵沼气等解决燃料问题,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产业。保护区管理局应该充分认识到目前社区桑蚕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环境问题,积极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联合,提高社区群众养蚕技术水平,并指导群众合理解决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考虑到群众经济基础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区可以在原来沼气项目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规模,发展生态农业,为将来的生态旅游项目奠定基础。

4.2优化环境教育模式,丰富环境教育内容

通过木论gef(全球环境基金)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的开展,初步明确了群众的基本需要。在原有的环境法规、知识类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增加和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农业技术培训等内容,环境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结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的需求,与科技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等单位联合开展科技下乡等活动,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之路。

4.3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走科技富民之路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广西一些自然保护区自主科研和环境教育的功能还不够完善,实力也比较薄弱,致使许多应当正常开展的工作力不从心,地方特色资源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也常常滞后。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教育培训)及科学研究方面有先天的优势。因此,依托地方高校及有关科研机构,在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前提下,走自然保护区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之路是一种双赢的选择。这种结合,既能促进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又能提高社区群众的生产技术水平,同时还能加强社区群众与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联系,可谓一举多得。2010年1月,结合广西林业厅gef小额贷款科研项目的实施,河池学院与广西木论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作,在保护区周边的社区(下寨屯)联合举办桑蚕养殖及食用菌栽培技术培训,群众踊跃参与,反映强烈。在听课过程中,群众主动反映他们在实际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索取相关资料。这种专家现场指导、群众自觉参与的技术培训和环境教育方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4.4协调政府及社区关系,走合作共赢之路

加强社区共建,带动社区发展不仅是保护区的责任,同样也是当地政府的任务。保护区群众处在多个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不应该出现真空区,而是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因此,保护区管理部门应该积极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了解当地政府发展规划,并听取社区群众意见,群策群力,将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能否处理好政府和社区群众关系,关系着保护区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保护区和当地政府的良好形象。

5结语

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粮食、蚕茧等农产品价格的提升,依托地方特色资源,积极调整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村产业结构,主动开展各种相关技术服务,提高农民积极性,发展特色经济,提高群众经济收入,是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益探索。

以农民喜闻乐见的生产技术培训带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丰富环境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对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有积极的意义。

6参考文献

[1] 廖德宝。猫儿山自然保护区公众生态教育初探[j].广西林业,2004(1):16-18.

[2] 刘思慧,刘季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自然保护区[j].世界林业研究,2002,15(4):47-53.

[3] 金红艳。吉林省向海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实施的对策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

[4] 张民侠。陕西秦岭保护区开展社区环境教育初探[j].陕西林业科技,2001(4):54-56.

[5] 覃勇荣,黄志丹,葛建邦,等。社区环境意识与喀斯特地区生物资源保护[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30):13358-13361.

[6] 吕艳,王续琨。环境教育的难题及其解决对策[j].教育科学,2004,20(5):43-46.

[7] 覃勇荣。自然保护区管理与社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广西木论自然保护区为例[j].河池学院学报,2004,24(4):69-75.

环保论文 篇9

论文摘要】:高效环保的治虫技术是发挥生物种群间相互制约,相互依存,而达到自然调控的策略措施之一。既有悠久历史,成功经验,又有新科技新发展新成就,更有建设生态城市的新导向。如能在行业内外被关注,进一步推行,必将取得更大成效。

如今,绿色农业的概念被提出来。充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工业装备和先进管理经验,以促进农产品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以倡导农产品标准化为手段,推动人类社会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发展模式。利用生物、生态和物理机械等治虫技术来防治病虫害,已成为可持续农业的重要手段,也是绿色农业生产工作中病虫害防治的必然选择。高效环保的治虫技术是发挥生物种群间相互制约,相互依存,而达到自然调控的策略措施之一。既有悠久历史,成功经验,又有新科技新发展新成就,更有建设生态城市的新导向。如能在行业内外被关注,进一步推行,必将取得更大成效。

1.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的特点是对人畜安全,无污染,不形成抗性。

1.1虫治虫

以虫治虫利用天敌昆虫防治害虫称为以虫治虫,其中包括益螨的利用。利用天敌昆虫是生物防治应用最广、最多的方法。按天敌昆虫取食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

⑴捕食性天敌:捕食性天敌种类很多,其中效果较好。常利用的有瓢虫、草蛉、食蚜蝇、食虫虻、以及捕食螨类等,这类天敌一般食虫量大,在其生长发育过程中,必须吃掉几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虫体才能完成发育。因此,在自然界控制害虫的猖獗作用十分明显。

⑵寄生性天敌:这类天敌寄生于害虫体内,以其体液和内部器官为食,使害虫死亡,主要包括寄生蜂和寄生蝇。

1.2生物农药防治

生物农药是指利用生物活体或其代谢产物,以及通过仿生合成具有特异作用的农药制剂,是今后农药产业中的朝阳产业。生物农药包括:微生物农药、农用抗生素、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新型生物农药等几大类。

⑴物农药:指利用具有繁殖能力的活体微生物或活体微生物的代谢产物制成的真菌制剂、细菌制剂、病毒制剂、昆虫病原线虫、昆虫病原立克次体等。

⑵抗生素:如春雷霉素、农抗120、中生菌素、浏阳霉素、链霉素等,已经广泛应用的产品有防治水稻纹枯病的井冈霉素,高效、广谱的杀虫、杀螨剂阿维菌素等。

⑶物源农药:植物性药物源有鱼藤、烟草、除虫菊、鸡血藤、雷公藤、苦树皮、黄杜鹃、百部、艾、穰、蒜、葱、韮、、牡菊、苍耳、芫花、巴豆、苦参、附子、茶叶等。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重视,植物源农药的开发也成了时尚,是绿色生物农药的首选。

⑷物源农药:指动物体的代谢物或其体内所含有的具有特殊功能的生物活性物质,主要包括动物毒素如蜘蛛毒素、黄蜂毒素、沙蚕毒素等,以及调节昆虫的各种生理过程的昆虫激素、昆虫信息素如棉铃虫性诱剂、甘蔗条螟性诱剂及天敌动物农药等。

⑸新型生物农药--转基因农药:指利用转基因技术培育的抗病、虫、草转基因作物。

2.生态控制

病害虫的生态控制,是指通过栽培、管理措施,创造有利于农作物生长发育,而不利于病害虫繁殖、蔓延的环境条件,从而达到避免或控制病虫害的目的。

⑴适时播种:病虫害的发生与危害都有一定的最适时期和环境条件,在不影响作物生长发育的前提下,适当改变播种期,可避开病虫害侵染和为害的最适时期,从而减轻病虫危害。

⑵合理布局及轮作:合理品种布局可以限制病虫害的蔓延与扩散、推迟或减轻病虫危害。轮作不仅有利于作物的生长,而且可以减少土壤里的病源积累和单食寡食性害虫食源,特别是水旱轮作效果显著。

⑶抑病士利用:对许多病害的研究表明,抑菌土在自然界普遍存在,开发利用抑菌土是病害。

⑷生物多样性控制病虫害:栽培品种的多样化,能发挥天然防护壁垒的重大作用,不仅节省了土地,而且也牡绝了害虫与传染病的大规模侵袭,使农作物免遭灭顶之灾。

⑸稻鸭共育(共作)技术:稻鸭共育是利用鸭在稻田中不断觅食活动,起到捕虫、吃(踩)草、耕耘且刺激水稻健壮生育等多功能效果。

3.物理机械防治

⑴物理机械:常用的是人工用简单机械如竹竿、扫把、网兜等,利用害虫的假死性、群集性等习性来消灭害虫。

⑵套袋栽培:套袋蔬菜无病虫为害、无农药污染,品种优良,产量高,效益好,如果品、黄瓜套袋,可直接阻隔病虫为害,有利于维生素C的形成,保鲜期长,耐储藏,且增产10%以上。

⑶诱杀技术:主要利用害虫的趋性将害虫诱到一处,集中杀灭。

⑷覆盖防虫网、薄膜等直接阻止害虫为害:覆盖塑料薄膜、遮阳网、防虫网,进行避雨、遮荫、防虫隔离栽培,减轻病虫害的发生。蔬菜覆盖防虫网后,基本上能免除菜青虫、小菜蛾、甘蓝夜蛾、甜菜夜蛾、斜纹夜蛾、棉铃虫、豆野螟、瓜绢螟、黄曲条跳甲、猿叶虫、二十八星瓢虫、蚜虫、美洲斑潜蝇等多种害虫的为害,控制由于害虫的传播而导致的病毒病的发生,还可保护天敌。

⑸人工防治:人工防治是最古老、沿续至今仍在采用的有效病虫害防治办法,是一种省工、省钱、无污染、切实可行的途径,包括人工捕捉、摘除病虫枝及清扫田园枯枝烂叶等项措施,以压低病虫害发生基数。

4.结束语

发展绿色农业可以保障农业生产能力、保障食物安全、缓解生态恶化、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提高农民收入,是当前形势下的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可行之策。随着人们对化学农药弊端和发展可持续农业重要性的进一步认识,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使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均有符合人们要求的标准,推广和加强有害生物无污染治虫技术势在必行。"绿色农业",随着时间的推移,空间的扩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将赋予新的更加丰富的内涵!

参考文献

[1]王爱军,袁丛英。绿色生物农药研究现状及发展,河北化工,2006.

[2]刚毅。生物农药研究进展,邵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O3.

[3]世平,产祝龙。诱导抗性在果蔬采后病害防治中的研究与应用,植物病理学报,2004.

[4]刘雄。应重视农业防治在农业生产上的重要作用,农村实用技术与信息,2006.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篇10

论文关键词: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

2007年12月1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审理了贵州第一起由环境行政部门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是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该企业生产厂区位于平坝县高峰镇(属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被告征用位于平坝县高峰镇白头村民组鸡窝坡的土地作为其在生产磷胺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磷石膏废渣的堆放场(即被告的磷石膏尾矿库)。由于被告没有修建相应配套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该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羊昌河内。贵州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对被告渣场渗滤点与羊昌河天峰段地表水进行监测结果显示:被告渗滤液的PH值均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水质标准。被告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渗入羊昌河后,羊昌河水质总磷和氟化物均超标,且总磷为劣五类。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环境侵权行为成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其磷石膏尾矿库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即停止该磷石膏尾矿库废渣场的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排除该磷石膏尾矿库废渣场对环境的妨碍、消除对环境的危险。

本案的审理给我们提出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若干理论问题,其中包括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能否成为本案适格的原告?为了从法理上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阐述。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益基础与公益理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直接维护环境公益,任何公民或团体依法对侵害环境公益者提讼,要求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予以救济的活动。它作为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任何法律都有具体的保护法益,环境法自然也不例外。环境权作为一种新的、正在发展中的法律权利,不仅是环境立法、执法和诉讼的基础,而且是环境法学体系建立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据。在立法上是否确立环境权,直接关系到在司法实践中原告能否以环境权作为权利依据提讼,法院面对这种案件是否受理的问题;尤其是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作为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的重要途径,环境权能否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入我国所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环境权的确立问题。目前,用来论证环境权的最有力的学说莫过于公共信托理论。公共信托理论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空气、海滩和河流等公共物品,由人类共同拥有,但委托给政府管理,以保障市民享有自由而不受阻碍地利用的权利。政府官员或者市民均可对损害公共财产(包括环境利益)的行为人提出“民众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此后,这一原则又以判例的形式被美国法所吸收,适用于河流、海岸以及自然领域。目前,公共信托理论已被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作为确立环境权的理论根据,从而也相应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传统的诉讼强调原告适格,原告要获取当事人资格,必须证明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这种理论使得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出现了司法真空。在环境保护领域有意识地放松诉讼主体资格,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的总趋势。环境侵权责任侵害的客体是生态环境本身。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生态环境的这种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原告资格应区别于传统环境侵权诉讼。由于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当发生环境损害时,除了国家有权委托其相关行政机关作为其诉讼代表人提讼外,应当赋予其他主体原告资格,保护受损的生态环境。也就是国内相关学者一直在倡导的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时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同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附带民事诉讼无疑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相关立法也都规定,公民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立法上是接受公益诉讼的。但上述规定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程序和制度保障,也不能在司法实践中付诸实施。

三、环境行政部门能否作为原告

对于环境行政机关是否应排除在原告范围之外,国内法学界争议很大。有观点认为,就环境行政机关而言,法律上已经赋予了其保护公共环境资源的权力,它们不但有管理权及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即它们只要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就可以制止侵害公共环境资源的行为),而且一旦这些行政行为不足以制止不法行为,其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它们没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行政机关作为行使环境监管与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只能用行政手段解决环境违法现象,对破坏环境资源造成的公众或国家的环境权益或财产损失等民事权益的保护却无能为力,因此,应允许环境行政机关以公众受托人和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代表人的身份,直接对侵害公众或国家环境资源权益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说来,对于环境损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作为公众受托人和国家环境利益的“代言人”,有权针对环境损害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由于环保行政机关并不是环境损害的直接受害者和损害赔偿的收益者,所以,由其代为行使诉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能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国立法中已经有了相关尝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就明确规定,破坏海洋环境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该规定不但明确了国家作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诉讼的主体地位,还提出了由有关部门代为行使该诉权的规定。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具体指的是什么部门,但明显只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才具有该诉权。之后发生的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塔斯曼海”油污损害赔偿案中,天津市海洋局就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获得原告资格而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此笔者认为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可以作为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侵权一案适格的原告。

四、检察机关、环保团体和个人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除了行政部门可以作为适格到的原告以外,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环保团体和个人也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就检察机关而言,赋予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讼的权利,符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特点,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国家干预原则的体现,特别是当环境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检察机关有义务对此进行监督,并可以采取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措施对环境资源破坏进行补救。这种环境诉讼既可以是对环境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是对破坏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就环保团体和个人而言,当政府环保行政部门基于种种原因不追究损害环境侵权责任,以及检察机关没有注意到环境损害的发生,也忽视了追究侵权人责任时,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才有资格提起环境损害之诉,提请法院追究行为人损害环境侵权责任。赋予公民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诉权,是从法律上保障公民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环境损害进行补救的根本途径。但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资源保护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等特点,个人难以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加之环境损害者一般都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使得公民个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经常处于劣势地位。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在承认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拥有决定性诉权的同时,还应重视环境保护团体的作用。尽管我国的环保组织与国外相比还相当不成熟,但环保组织相对于个人而言,无论在经济上、组织上、还是技术上都比个人更有优势,他们时刻关注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情况,能够收集到最新的信息,并且能够提供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因此,由环保组织作和个人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更有利于对环境的保护。

五、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

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对四类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提讼的权利做一定的限制。首先,在提讼的顺序上,当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时,毫无疑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将首先具有对损害行为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诉权,要求行为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或赔偿。而损害发生地的检察机关可以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直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当环保团体和个人发现生态损害发生时,首先应该以书面形式告知环保行政机关或检察机关,提醒其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当相关机关拒绝提讼或其得悉相关公权机关知道或应该知道生态环境损害一定时期内,没有采取相关行动,提起公益诉讼,则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之诉,保护受损生态环境。其次,由于很多时候,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与受损的生态环境没有直接利益,所以为了鼓励环保团体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可对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胜诉的环保团体公民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如由政府对其提出表彰等,物质奖励如由政府从其财政拨款中,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胜诉的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最后,为了避免滥诉情况的出现,可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用于警示那些为了得到奖励而轻率提出诉讼的原告,促使其谨慎提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减轻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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