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各行各业的公司都会制定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读书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是创造,下面是勤劳的小编为家人们收集整理的公司规章制度参考范例通用2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仪表:
1)工作服清洁整齐。女士衬衣必须扎蝴蝶结,穿西装裙不能露出袜口,不能穿黑色袜子;不能穿高领内衣;不能将袖子卷起;工号牌佩带在左胸前(男士与西装上衣外口袋右上角边对齐,女士参照同样位置)。
2)仪容大方。不允许染发,不留奇异的发型;女士上班要化淡妆,不披头散发,不戴夸张的头饰,不留长指甲,不涂有色的指甲油;男士不留长发和鬓角,发脚以不盖耳部及后衣领为宜,坚持每天刮胡子,鼻毛不准漏出鼻孔。
3)注意个人卫生,上班前不许吃带有异味的食品,饭后要漱口。(员工食堂最好不做带有生蒜、生葱的凉拌菜)
2、表情:
1)要面带微笑,和颜悦色,给人以亲切感;不能面孔冷默,表情呆板。
2)要聚精会神,注意倾听,给人以受尊重之感;不要没精打采或漫不经心。
3)要坦诚待客,不卑不亢,给人以真诚感;不要诚惶诚恐,唯唯诺诺,面带虚伪。
4)要沉着稳重,给人以镇定感;不要慌手慌脚,毛毛躁躁。
5)要神色坦然、轻松自信,给人以宽慰感;不要双眉紧锁,愁云满面。
6)不要带有厌烦、僵硬、愤怒的表情,也不要扭捏作态,做鬼脸、吐舌、眨眼,给业主以不受尊重感。
3、仪态:
1)站姿:柜台内员工上身挺直,挺胸收腹,眼睛平视,嘴微闭,面带笑容,双腿分开,脚跟分开距离限8厘米以内,双臂自然下垂或在体前交叉,右手放在左手上,以保持随时向业主提供服务的状态。
2)坐姿:应坐椅子的2/3,但不可坐在边沿上;双肩放松放平,腰部挺直,胸向前挺,躯干与颈、腰、腿、脚正对前方,双膝并拢,双手自然放在桌面上,目光平视,面带笑容。切不可坐在椅子上前俯后仰,摇腿跷脚,将脚跨在桌子或沙发扶手上;在业主面前双手抱在胸前,跷二郎腿或半躺半坐;趴在工作台上。
3)行态:行走应轻而稳,昂首挺胸收腹,肩要平、身要直。不晃头晃脑、吹口哨、吃零食;不要左顾右盼;不与他人拉手、搂腰搭背。同时注意:尽量靠右行,不走中间;与业主、上级相遇时,要点头示礼致意;与业主、上级同行到门前时,应主动开门让他们先行,不能自己抢先而行;与业主、上级上下电梯时应主动控制住按钮,让他们先上或先下;引导业主时,让业主在自己的右侧;业主迎面走来或上下楼梯时,要主动为业主让路。
4)手姿:在给业主指引方向时,要把手臂伸直,手指自然并拢,手掌向上,上身稍前倾,以肘关节为轴,指向目标,同时眼睛要看着目标并兼顾对方是否看到目标;在介绍或指示方向时,切忌用一只手指指点点。与业主谈话时手势不易过多,幅度不宜过大。
5)点头与鞠躬:当业主走到面前时,应主动起立点头问好,点头时目光要看着业主的面部;当业主离去时,应起立,身体要微微前倾(鞠躬状),敬语道别。
4、举止:
1)举止要端庄,动作要文明,站、坐、走要符合规定要求。
2)在业主面前应禁止各种不文明的举动,如吸烟、吃东西、掏鼻孔、剔牙齿、掏耳朵、打饱嗝、打喷嚏、打哈欠、抓头、修指甲、伸懒腰等,即使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应尽力采取措施掩饰或回避,并主动道歉示意。
3)应保证服务中心室内安静,不大声喧哗、打闹、吹口哨、唱小调,要做到说话轻、走路轻、操作动作轻,保持工作时的良好气氛。
4)应保持服务台面清洁,除接待标识牌和工作用品外,不能有任何杂物。烟灰盅放在服务台下,当有业主抽烟时才礼貌拿出使用。
5、基本礼貌用语:
1)常用礼貌用词:请、您、谢谢、对不起、请原谅、没关系、不要紧、别客气、您早、您好、再见。
2)称呼语:小姐、先生、女士、太太。
3)问候语:您好、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
4)告别语:再见、晚安、明天见。
5)道歉语:对不起、请原谅、打搅您了、失礼了。
6)道谢语:谢谢、非常感谢。
7)应答语:是的、好的、我明白了、别客气、没关系、这是我应该做的。
8)征询语:请问我能为您做什么吗、请问您有什么事吗、您还有什么事吗您喜欢(需要、能够…….)、请您…….好吗
6、对客服务用语要求:
1)遇到业主要面带微笑,站立服务。接待员应先开口,主动问好打招呼,称呼要得当,问候语要简单、亲切、热情。对于熟悉的业主要称呼业主姓氏。
2)与业主对话时宜保持1米左右的距离,要注意使用礼貌用语。
3)对业主的话要全神贯注用心倾听,眼睛要望着业主的面部(但不要死盯着业主),要等着业主把话说完,不要打断业主的谈话。业主和你谈话时,不要有任何不耐烦的表示,要停下手中的工作,眼望着对方,面带笑容,要有反应。不要心不在焉,左顾右盼,漫不经心,不理不睬,对没听清楚的地方要礼貌的请业主重复一遍。
4)对业主的问询应圆满回答,若遇自己不清楚或不知道的事,应查找有关资料或请示上司,尽量答复业主,决不能以“不知道”、“不清楚”作答。回答问题要负责任,不能不懂装懂,摸棱两可,胡乱作答。
5)说话时,特别是业主要求我们服务时,我们从言语中要体现出乐意为业主服务,不要表现出厌烦、冷漠、无关痛痒的神态,应说:“好的,我马上就来(办)”,千万不能说:“你没看见我忙着吗”
6)与业主对话时,如遇另一业主来访,应点头示意打招呼,或请新来业主稍等,不能视而不见,无所表示,冷落新来业主;同时尽快结束谈话,招呼新来业主,如时间较长,应说:“对不起,让您久等了”,不能一声不响就开始工作。
7)与业主对话,态度要和蔼,语言要亲切,声调要自然、清晰、柔和,音量要适中,答话要迅速明确。
8)当业主提出的某项服务要求我们一时满足不了时,应主动向业主讲清原因,并向业主表示歉意,同时要给业主一个解决问题的建议或主动联系解决。要让业主感到:虽然问题一时未能解决,但受到了重视,得到了应有的帮助。
9)在原则性、较敏感的问题上,态度要明确,但说话方式要婉转灵活,既不违反公司规定,也要维护业主的自尊心。切忌使用质问式、怀疑式、命令式、顶牛式的说话方式,杜绝蔑视语、嘲笑语、否定语、斗气语,要用询问式、请求式、商量式、解释式的说话方式。例如
l询问式:“请问……….”
l请求式:“请您协助我们………..”
l商量式:“………..您看这样好不好”
l解释式:“这种情况,有关规定是这样的……….”
10)打扰业主或请求业主协助的地方,首先要表示歉意,说:“对不起,打扰您
(20__年11月20日北京__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
第三条 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他。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
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
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
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新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他新员工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试用期和见习期计算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在一周内书面答复。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因工伤、职业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原则上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其它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7天以上(含)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公司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公司标准,确需裁减人员时。
第十八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照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四)员工在义务服兵役期间;
(五)复转、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六)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公司协商一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随时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三)公司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四)经国家劳动部门确认,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暂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在涉及公司保密的岗位上工作或调离上述岗位尚不满解密期的;
(2)公司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重点科研开发及经营、生产项目尚未完成的;
(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受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基层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主管人力资源的公司领导审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公司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的工资制度和'向重要岗位倾斜,向骨干员工倾斜'的工资政策。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试用期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确定岗位、核定薪酬。
第二十四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有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度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员工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可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七章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员工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以及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按国家和《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医疗期。
第二十九条病假工资、医疗待遇和医疗期疾病救济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医疗期内,员工不得另谋职业,不得自己或帮助亲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公司终止其医疗期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员工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的待遇,按劳动部《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六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离退休、退职或退养规定
(一)员工离退休、退职年龄以及离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国有公司富余员工安置规定》,员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以退出岗位休养,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员工损失:
(一)公司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员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上条所称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员工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员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
(二)造成员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国家规定补足员工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员工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员工或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由于本办法第十七条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全额支付员工当月岗位工资,并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岗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疾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岗位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可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至百分之百)。
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三十七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订协议的按原费用逐年递减的原则偿付;
(三)因违反劳动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计算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上条第三款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如果直接经济损失不易计算,赔偿金额为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的三倍或四倍;对由公司出资培训,期限超过一个月或培训费超过一万元的员工,按培训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二)如果直接经济损失可以计算,以本款计算值作为赔偿金。
(三)对合同期限超过五年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计算赔偿损失时,合同期限可视为五年(即六十个月)。
第三十九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外单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不低于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本公司有权向其索赔下列损失:
(一)对本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本公司造
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劳动争议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有关规定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由工会代表、员工代表、行政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第四十三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三十日内,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仲裁申请。
第四十四条因除名、辞退、开除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自公司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岗,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种合同台帐,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并负责检查岗位聘任协议执行情况,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