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并轨细则精选12篇

近日,北京市政府公报公布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并轨后,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以下是细致的小编给大家整编的12篇养老金并轨细则,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篇1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改革的范围 篇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以下简称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3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财政补贴、滞纳金、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等部分构成。

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篇4

各级政府要根据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行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篇5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本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篇6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市属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掌握改革推进情况,主动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要做好对市属各部门和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的培训工作,市属各部门、各区县政府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为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相关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机制。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篇7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具体包括: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篇8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账核算,要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要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篇9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篇10

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部分省份公布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篇11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区落实了养老金并轨改革。

25省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缴费基数计算有差异

办法规定,并轨后,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区落实了养老金并轨改革。

个人按工资8%缴费

《办法》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个人缴费为工资基数8% 。

根据《办法》,改革的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并轨设十年过渡期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怎么领?实施意见列出了5种情况。

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公务员反应

在职公务员:“想不到并轨时间比通知早”

“没想到这次文件会这么快,居然连过渡期都没有,感觉比广州深圳的汽车限购政策还要意外!”位于公园前的广州市某职能部门的一位科级公务员告诉记者,今年三十岁出头的他虽然早就做好了“养老并轨”的心理准备,但对于这份文件中明确的不少信息还是感到“意外”。

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早于文件2015年1月3日的发布时间。

而《决定》中涉及改革的人群主要分为三类,改革实施前已退休的,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以及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而影响最大的当属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这个人群,也就是目前在职的绝大多数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采访中多位公务员表示,他们更关心“过渡金”的发放以及视同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是否能够有效地维持现有的养老金水平不变。

正办退休处级干部:“为稳人心养老待遇不会降”

“只要和机关公务员一起改革,我就不太担心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会大幅下降。”昨日,正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广东省政府某直属事业单位的处级干部王先生表示,虽然他还有两年才到60岁的退休年龄,但由于近年来身体欠佳,加上已经有42年的工龄,他于去年下半年正式向单位提出退休的申请,“现在手续还在办,也不知道哪个阶段了,估计是没赶上去年10月1日的‘大限’。”

然而,王先生对于今后的退休待遇并不表示担心,他认为,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稳定,养老待遇下降的可能性不大。

而家住芳村的荔湾区某街道办原负责人林女士去年9月刚办完退休手续,对于这个决定,林女士并没有庆幸自己“退得早”,虽然《决定》中明确,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将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但“改革后这部分人肯定是越来越少的,今后也可能越来越不被关注”。

而在海珠区政府某下属单位工作了15年的公务员叶先生表示,对于“并轨”,他更关心是否会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同样作为处级,我每月拿到手的工资也就一万出头,远远低于同等级别的国企中层,甚至民企中层,如果还要从中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那不是等于变相降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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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 篇12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的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下同)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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