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实验室管理制度优秀7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为切实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进入实验室上课的老师及同学必须先学习并遵守此实验室规章制度。
二、进入本实验室的老师和学生在做实验前,必须熟悉实验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对易出事故的操作步骤,实验老师提醒同学注意,以确保人身与设备安全。
三、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如有运行中的仪器设备,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使用电器设备时,应特别细心,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切不可用湿润的手去接触启电闸和电器开关。
四、在实验室内不得高声喧嚷,不得随便串走,不准搬弄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五、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饮食。如遇火警,应根据起火的原因进行针对性灭火。除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六、在实验过程中,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人员及时处理。
七、学生在实验室做实验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老师的安排和指导。如违犯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人身伤害者应自负责任,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需按学校有关仪器设备损坏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八、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将仪器设备各部分旋钮恢复到原来位置,拔去电源插头。
九、实验完毕后,清点数量,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并对实验场地进行清理,个人实验区域的卫生由学生本人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由值日生负责。经实验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十、离开实验室前,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断电,必须将实验室内的电、门、窗等关好。
学校教职工管理规章制度公司早会管理规章制度公司出差管理规章制度
一、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二、加强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通过岗前培训,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常识。
三、实验前,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实验。
四、学生在进行实验操作过程中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不得违章操作。
五、实验室内使用的电器设备如电炉等,必须定点使用,专人管理,周围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六、实验结束,再次对实验用的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检查所有的水、电和门窗关闭完好之后方可锁好实验室门离去。
七、每个实验室都要设有安全员,按制度每周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工作纪录。
八、对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取,领用时应严格例行手续,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剧毒危险品的申购由院、系领导审批,并指定学院两位老师监控管理;剧毒危险品的使用须由专人申报、领用、保管、回收与报废。
一、实验室由上自然科学课教师负责管理。
二、实验台、凳,应编号。学生上课要排队进入室内按编号就座,保持室内肃静、整洁,不准打闹、不准在台上、墙上乱刻乱画。
三、上实验课前,教师必须预习实验内容,明确目的要求,熟悉方法步骤,掌握基本原理。
四、学生认真听教师讲解实验目的、步骤、仪器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学生要自己动手,亲自操作,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记录,实事求是填写报告,不允许抄袭别人的实验结果。
六、实验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发现迹象应立刻报告教师处理。
七、仪器、药品和试剂不得滥用和损坏,应违章操作损坏仪器、设备,照价赔偿。
八、室内物品一律不得私自带出室外,违者批评教育。不听劝告者,公开点名批评或罚款。
九、实验完毕,必须清点仪器,在原处摆放整齐,做好清洁工作,有秩序的离开实验室,并关好门窗,如失职造成损失,扣学期贡献奖或按损失程度,追究事故责任。
1、要严格执行xx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实验室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对可能影响检验工作的安全隐患进行控制。
2、实验室和楼道内必须配置足够的安全防火设施。消防设备要品种合适,定期检查保养。
3、走廊、楼梯、出口等部位和消防安全设施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并不得随意移位、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
4、易燃、易爆药品专人专柜存放保管,并符合危险品的管理要求。剧毒药品应由两人保管,双锁控制,存放于保险箱内。建立易燃、易爆、剧毒药品的使用登记制度。
5、普通化学试剂库设在检验科内,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试剂使用登记制度。领用时应符合审批手续,并详细登记领用日期、用量、剩余量,并有领用人签字备案。
6、凡使用高压、燃气、电热设备或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试剂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7、各种电器设备,如电炉、干燥箱、保温箱等仪器,以实验室为单位,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仪器卡片。
8、做好电脑网络安全工作,防止病毒侵入,防止泄密。
9、每天下班时,各实验室应检查水、电安全,关好门窗。确保无隐患后,方可锁门离开。值班人员要做好节假日安全保卫工作。
10、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液、废气、有毒有害的包装容器和微生物污染物均应按属性分别妥善处理,以保证环境和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11、任何人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12、定期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物理实验室是学校财产的重要保管单位之一,为了确保国家和学校财产安全,使实验器材更好的为教学服务。本实验室制定安全制度如下:
一、实验课前应认真预习当日实验内容,明确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
二、学生进入实验室后要按老师指定的座位就坐,要保持安静,不经老师允许,不得随意乱动实验桌上的仪器。
三、认真听老师讲解实验目的、步骤、食品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开始前和结束后,学生都要检查桌上的仪器有无丢失和损坏。如有丢失或损坏要及时汇报给实验指导教师。
五、做实验时,不得擅离自己的座位,不得动用其他人桌上的实验器材,要在认真阅读实验手册的基础上,按步聚进行实验,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详细做好实验记录。
六、遇有困难或问题,应举手向教师询问,凡违反实验要求而造成的损失的实验器材一律赔偿。
七、实验时应爱护仪器,节约用电或其他物品。若损坏仪器,应照价赔偿。
八、实验完毕后,要把仪器整理归位,桌凳排放整齐,填写分组实验记录本。经教师验收后,方能离开实验室。
九、加强实验安全措施,落实、完善各种安全设备,加强安全工作。
十、认真做好物理食品的保管工作,做到帐物一致,学期及学年结束清点一次,并将清点情况报主管部门。
十一、实验室管理人员及有关教师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措施,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十二、认真落实防火措施,定期检查防火器材的完好情况,定期更换灭火器材,防止火灾发生。
十三、经常检查实验室电源及电器设备,保证电源及电器设备安全、完好。无人时,要关闭用电电器、电源,防止事故发生。
十四、下课后关闭门窗,做好防盗工作,确保财产安全。严禁私自夹带实验室物品出教室。
一、中学实验教师任职条件
中学(含中师、农职中)实验教师指专门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的教师。担任中学实验教师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实验室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或中学三级教师以上的教学水平。专业基础知识扎实,了解心理学、教育学和实验教学的基础知识,熟悉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能按教材规定的实验内容准备和开出各项实验。
(三)、掌握教学仪器设备的规格、构造、性能、工作原理,熟悉材料、药品的性能,熟悉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更新工作和材料药品的使用、回收、处理工作,并具备一般的仪器维修能力,掌握一门学科的实验操作方法。
(四)、具有自制教具的能力。
(五)、能严格履行实验教师的各项职责。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实验室工作。
二、中学实验技术人员任职条件
中学实验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技术人员。担任中学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实验室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中毕业学历,了解教学大纲和教材,能按教材规定的实验内容准备实验用品,并能协助教师作出实验。
(三)、基本掌握教学仪器设备的规格、构造、性能、工作原理,熟悉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更新工作和材料、药品的使用、回收、处理工作,并具备一般的仪器维修能力。
(四)、能承担实验室、仪器室教学仪器、标本、模型、材料、药品、挂图等的维护管理工作,保持实验室、仪器室整齐清洁。
(五)、能严格履行实验技术人员的各项职责。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实验室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进一步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该委员会对实验室体制、规划、建设、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依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需求,从实际出发,做到实验设施、实验队伍、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实验室的根本任务是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提供有力支撑;坚持勤俭节约,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改善实验环境和条件,不断提高实验技能和水平,为科研工作服好务;加强实验室合作,努力创造条件扩大社会影响力,积极探索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新思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模式。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要职能机构;教务处是实验室教学工作运行及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能机构;总务处是实验室资产管理监督的主要职能机构;人事处是实验室人员编制岗位确定、培训考核、职务评聘管理的主要职能机构;科技处是实验室科研项目申报、专利申请、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职能机构;保卫处是实验室消防安全、财物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能机构;后勤服务集团是实验室场所修缮的主要职能机构。各学院负责相关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学院应有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组织审核相关实施细则;
(三)负责组织工程实验室等专项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教务处做好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的申报组织工作;
(四)负责监督全校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组织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以及登记入账;
(六)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效能评估;
(七)指导、监督各学院完善相关实验室管理细则;
(八)负责组织实验室工作经验交流、总结评比、评估和表彰先进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监督实验教材、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的落实情况,保障实验教学任务正常完成;
(二)做好实验教学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为实验室建设规划提供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协助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做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管理、监督、检查、评估以及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上报审批等工作;
(四)协助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做好实验室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学院实验室建设方案,对不同实验室进行具体分类分级管理;
(二)组织各专业及相关实验室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教学大纲,以及相关实验教学及考核标准;
(三)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学院实验室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学院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
(五)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责任到人;
(六)负责完成本学院实验室相关数据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在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实验室之间应充分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要教学任务
(一)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设实验课程,督促、落实实验教材、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好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二)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积极开设综合性、创新性的实验项目或实验课程;
(三)积极指导学生提高实验技能、开展科技立项活动,不断激励和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
(四)积极为教学研究创造条件,鼓励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工作;
(五)实现实验室的对外开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与条件,根据课程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要科研任务
(一)积极完成科学研究任务,使教学与科研工作相互促进,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二)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
(三)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并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设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室设置必须按照学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软、硬件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专业仪器设备;
(四)有一支结构层次合理,能完成相应实验室任务的人员队伍。
第十五条 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除外)根据学科门类不同,分为理工类实验室、文管类(含艺术、体育)实验室;根据课程性质不同,分为基础实验室(含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根据工作属性不同,分为教学型实验室、科研型实验室。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前景。鼓励设置跨学科、专业的综合性实验室。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不含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设置程序
(一)实验室设置由学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二)由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报送学校审批,经批准后,正式确认实验室建制。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在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基础上,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依托学校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加强校际间、校企间的合作,共同建设实验室。
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主任一名,根据实验室类别、级别及规模大小,考虑副主任的设置,按照学校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聘任。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热心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一)组织完成实验室工作任务,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抓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落实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工作开展,落实岗位责任制,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定期总结实验室的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评比活动;
(六)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配备一名实验室工作联络员,负责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求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各司其职、团结协作,认真完成实验室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组织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安全事故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实验室考核
第二十八条 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实验室(不含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不同类别实验室的考核标准执行。实验室考核实行实验室自评、学院考评、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评审三级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考核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实验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及使用效率、实验室综合管理、改革创新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作为所在学院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