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用户):
乙方因用水需要,向甲方提出供水的需求。为了更好的做好供水管理工作和方便用户,同时也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特订立如下协议,望双方信守执行:
1、乙方应遵守《河北安国现代中药工业园区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维护管网日常运行,定期进行管网检测,保证乙方供水区域管网的水质、水压合格率,确保用水安全。
3、乙方的户外供水管网应由甲方确定接水点、管道走向、立管位置、阀位、表位及开口点,并可预留未报装用户的接口点,以利今后其他用户报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4、再报装接水时,乙方应缴纳甲方规定所需的接水管材及附属配件的报装费用。如遇到户外管道已经堵塞、腐烂的,应同时办理户外水管改装和路面开挖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以确保乙方正常供水。
5、甲方如需停水,提前告知乙方,并优先供水。
6、甲方应按照安装规范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安装的供水立管、表箱美观、牢固、平直。施工完毕,应及时修补墙面、孔洞,修复地面,并清理现场。
7、甲方应对水表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计量准确,乙方应保护好表前水管、水表、表箱等供水设施不至于损伤、失窃,如保护不善,乙方应承担损失和修理费用。
8、乙方不得擅自拆卸、迁移、改动表前阀门、水表及塑封,以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否则视为盗水行为,根据《河北安国现代中药工业园区供水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9、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水费,如不支付,经甲方催款后仍逾期不交水费,甲方将按照《河北安国现代中药工业园区供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停止对乙方供水,并追缴欠款及加收滞纳金。
10、凡是乙方在报装立户前发生的供水费用,应无条件给予缴纳清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报装河保留追交水费的权利。
11、如与其他问题,参照《河北安国现代中药工业园区供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解决。
1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用水结束后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供水方: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用水方(用户):(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乙方用水申请,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如下协议,双方共同执行:
1、乙方用水地址:,用水性质为居民生活用水,执行17元吨供水价格。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乙方在接水前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户表安装费¥元(大写:元整),甲方用于购买接水所需的管材、附属配件等。
3、乙方的户外供水管网应由甲方确定接水点、管道走向、立管位置、阀位、表位及开口点,并可预留未报装用户的接口点,以利今后其他用户报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4、甲方应按有关规定,维护管网日常运行,定期进行管网检测,保证乙方供水区域管网的水质、水压合格率,确保供水安全。
5、甲方应向乙方不间断供水,如遇特殊情况需停水,应提前告知乙方。
6、甲方应对水表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计量准确。
7、乙方应保证计量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甲方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如保护不善,乙方应承担损失和维修费用。
8、乙方不得擅自拆卸、迁移、改动表前阀门、水表及塑封,以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否则视为盗水行为,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9、甲方每月1—6号抄表,乙方每月15号至月底前到甲方公司所在地(怀远)缴费,逾期未缴纳水费,甲方将按《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停止对乙方供水,并追缴水费和违约金。
10、如遇其他问题,参照《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1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公司正式供水后,双方补签《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此协议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经手人:经手人:电话: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碧流河乡农民用户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奇台县碧流河乡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碧流河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碧流河乡人民政府和奇台县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奇台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碧流河乡政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设七个用水组,为:东戈壁用水组;永丰渠村用水组;洞子沟村用水组;塘坊门村用水组;南沟村用水组;皇宫村用水组。用水组灌溉区域的划分一般以斗农渠水文边界及行政村管辖区域为基础。
第十五条各用水组通过灌溉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灌溉面积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组由一名用水组首席代表(组长)、2名副组长(其中一名副组长由水管站下派配水员担任)、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的用水组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组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
3、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4、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
5、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1、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
2、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
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和集资兴建灌溉设施的方案。
第十八条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11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员8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用水者)代表大会。
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热爱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协会在乡政府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支持、监督、保证用水者协会按章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用水者协会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供水单位、乡下府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xx年10月13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定协议双方:
市AA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XXX办事处主任李XX,男、汉、41岁,XX村村民,驻该村(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XX村办养殖区供水,甲方将投资新建的水塔及配套供水设施,交由乙方管理,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水塔及配套供水设施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应交押金20xx元整。
二、乙方应妥善管理,认真履行水塔及配套供水设施(主管道)修理、维修义务并承担修理、维修费用。若管理不善造成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必须充分保证200亩养殖区用户正常供水。
四、养殖区供水水价,每立方米0.8元。若电价上涨,水价另行商议。
五、在管理期间,除不可抗力外,由水塔引发的事故而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若养殖区扩建管道,由乙方投资安装,费用由乙方从养殖用户中收取。
七、违约责任。
不履行上述条款约定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4000元。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订立时间20xx 年 月 日
甲方:郝王庄镇灌溉用水协会
乙方: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节约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更好做好“三农”工作,郝王庄镇农民,在镇政府的领导下,自愿组织起来成立灌溉用水协会,为约束双方的行为,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县水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对所辖工程进行管理和水费收支管理。
(四)对所辖工程组织进行维修。
(五)负责协会业务培训、技术咨询和科技推广。
(六)对用水户进行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水费。
(四)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维修、大修、折旧和管理费,并投工投劳。
(五)保护工程及设施的安全。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经理事会批准,方可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同时撤回协会援助其的物资原值。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协会章程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各一份。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郝王庄镇灌溉用水协会 乙方:
二0一0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