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抵押权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在上述借款期间内,借款人应在最高贷款限额内逐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人实际情况对各笔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发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
第四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方式为按 (月)付息,每 (月)的 2 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 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应在银行开设帐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帐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二、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借款人应按时将本息交至贷款人帐户。
第六条 抵押财产: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二、除非贷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三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贷款人的抵押担保。
三、若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抵押效力仍及于抵押财产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财产全部价值。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借款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财产或其他有效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见附件《抵押财产清单》)作为抵押财产,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特别约定如下:
一、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二、抵押效力及于抵押财产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等物上权利。如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则抵押人须为抵押财产办理足额的保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物出险时保险理赔款在贷款人扣除本金、利息后多余部分应返还抵押人);抵押人应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由贷款人保存;抵押人授权贷款人代为抵押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贷款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贷款人有特别代理权。若抵押财产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抵押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贷款本息或交由贷款人予以提存。
三、抵押登记手续由抵押人负责办理,贷款人应密切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本合同对应的其中某笔主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
五、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
六、如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
第八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
发生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财产清偿贷款:
一、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四、未按期归还贷款人其他贷款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侵害的;
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十二、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十三、发生偷(逃)税、破产、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十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九条 抵押财产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财产清偿贷款:
一、抵押财产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贷款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二、抵押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抵押财产为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借款人违约及其他违约责任:
(一)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二)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三)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四)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经贷款人同意后,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十一条 信息使用:借款人、抵押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抵押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种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部分仍在抵押担保的范围。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及其他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管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和提存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四、本合同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如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五、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依法应办理抵押财产登记的或者贷款人要求办理抵押财产登记的,在办妥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借款人方可要求贷款人履行放款义务;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应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或贷款人要求办理抵押财产登记而抵押财产登记手续未办妥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抵押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七、借款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八、本合同一式 三 份,贷款人、抵押人、借款人、 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抵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住所: 电话: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为确保( ) 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2、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第四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 独立性条款
1、本条款与本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视为双方之间的另外一份合同,仅为便利之目的书写在本合同之中。
2、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十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的财产保险。保险期至少应长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
2、在保险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
3、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乙方保管。
4、甲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乙方为优先受偿人的,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乙方。
5、对该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八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
1、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2、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九条 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2、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二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抵押物依法应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移交乙方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十四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但不限于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拍卖、登记、保管、鉴定、公证、诉讼、提存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甲方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2、甲方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抵押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甲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本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鉴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为了确保乙方与_________(下称承包商)签署合同编号为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建筑合同项下乙方支付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担保经营权愿意为乙方向业主提供保证责任。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方在对建筑合同的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愿意按合同的担保条款为乙方与承包商签订的建筑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甲方在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乙方必须:
1、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项或数项反担保:
(1)经甲方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签发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
(2)以财产抵押(质)押给甲方,以作为偿付债务的担保。双方另订“抵(质)押合同”。其中抵(质)押物的有关内容见合同附件。
(3)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反担保措施。
2、同意为了抵消甲方向乙方追索保证责任的债务,甲方有权处分以上抵(质)押物。
第四条当承包商按保证责任规定向甲方索赔,且甲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证责任规定,甲方出于履行担保义务为乙方向承包商支付时,甲方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乙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第五条甲方有权自代偿乙方收费外,还要向乙方收取自代偿之日起,按代偿金额的_________‰/天(_________‰)乘以实际代偿天数的补偿金。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追债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无条件地向甲方偿清全部款项、费用及应付补偿金。
第六条担保条款的修改。乙方要求甲方修改担保函内容时,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银行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担保金额或担保展期的情况。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