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会所管理制度(汇总5篇)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 篇1

各个休闲会所,对于员工,对于酒店的各项管理制度等都如何制定呢以下提供了完整的休闲会所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商会大酒店休闲会所所有员工。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属会所最高管理。

3.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结合休闲行业规章而定制。

4.本制度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考勤

1.员工上下班需点到,点到时间不到者,一律作迟到或早退处理。迟到或早退按每半小时20元的乐捐予以惩罚。(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算)

2.员工不可以无故旷工,旷工一天罚款150元。迟到超过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连续旷工三天或一月累计旷工四天,作自离处理。

3.每月上班时间满30天的员工,每月拥有两天工休。提前五天向管理申请。每天限休一人。每月10号前不考虑给同一员工批准休两天。

4.员工通常情况下不给予考虑休事假。特殊情况。请假1-2天由会所经理批准,超过两天以上需店长批准方可生效。事假不带工资,保底期间,另扣除当天应得工资的1.5倍。

5.员工因病假或因病辞职,必须提供正规医院的病历证明和收费证明。否则作旷工或不予以批准。特殊情况酌情予以辞职。

6.员工当月请事假;病假;超过三天,发放工资延迟相应的天数。

7.管理因生意原因合理要求技师加班不加班着。罚款20元每次。加班上点着,予以点钟相同的提成予以奖励。

8.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必须情况属实)。请假两小时以上,算半天工资。扣除工资20元/半天。5小时以上算一天。按本制度第四条处理。

9.上班时间私自外出,做私事而影响工作的。按20元/次予以惩罚。动态牌挂尾牌。

10.请假须提前一天交上级批准后方可生效,零时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电话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

1.员工要讲仪容仪表;仪态和礼貌;礼仪。上班必须穿工衣戴工牌。不能留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等饰品。男员工不得留胡须,头发不得染色。女员工上班不得披头散发,不准染怪色。女员工上班化谈妆,保持清雅得体,不可用浓味香水。走路姿势自然大方,违者罚款10元/例,给予惩罚。

2.员工必须服从上级工作的合理安排和调动。准时完成任务,不得拖延或拒绝上级安排的工作。视情况严重给予20-100元予以惩罚。

3.礼貌待客,不准粗言秽语讥讽他人。不准有对客人不理睬的行为;不准与客人争辩;遵纪守法,服从部门管理的工作指挥和临时调配。

4.遇到客人要停止让道,并问候客人或点头以示礼貌。

5.员工不能与客人串通,让客人出面干扰部门正常工作,影响工作制度执行的行为。违者罚款50元/次。

6.员工因疏忽而损坏公司财务,应根据该物价要求员工做相应的赔偿。如因有意或违纪而导致损坏公司财务,则按该物价的10倍惩罚。并给与纪律处分。

7.如员工在公司内盗窃任何物品;无论物品属于公司;客人;同事。一律按该物价罚款10-20倍。并立即开除。情况严重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在公司范围内捡拾任何物品应立即上交。视情节不交予以惩罚,上交予以奖励。

8.上班时间内严禁在营业区接打私人电话,吃东西,与同事吵闹喧哗。否则罚款10元/次。

9.严禁在营业区域打架斗殴。否则罚款50元/次。情节严重开除处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0.不得私自挪用;动用公司物品。否则赔偿物品并处以10元/次罚款。

11.技师遭客人投诉2次以上者(技术方面),停牌;停薪培训。合检后方可上岗。服务态度方面处以10元/次罚款。

12.工作时间内,任何人不得在营业范围内吃零食;抽烟;非工作原因技师不得聚在走廊过道上闲聊。违者罚款10元/例。

13.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打架骂人;造谣生事;如有发现罚款100元。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与开除。

14.员工如下班后不在宿舍住,必须请示管理。如出任何意外,员工自负后果。

15.员工按责任制来打扫分配的卫生区域。管理不定期的检查,不合格者罚款10元/例。

16.何员工不得组织煽动或参与闹事,怠工,罢工,拉帮结派,搞小团伙。违反国家法律。轻者书面检讨予以50元的罚款。重者立即开除送公安机关。

17.严禁外来人员来公司留宿。特殊情况需经店长批准。

第四章技师上钟规程

1.技师接到调派指令,无特殊情况,必须在4分钟内到达包厢,否则做过牌处理。罚款10元/次。

2.技师之间不得互相推点。任何技师不可挑客;退客;不可擅自串房;不可拒点;公司通知加班不加班者;推迟上钟等。处以10元每次的罚款。

3.上点时间内不得吃东西;看电视;接打电话;看信息;玩手机。手机模式应为震动或静音。否则罚款15元/次。

4.上点时间必须满时;不得漏部位。少时达到5分钟以上者(无特殊情况)罚款20/元每次。

5.为客人服务必须热情周到,不得顶撞客人,否则50元/次。情节严重者,查清情况属实。做自动离职处理.

6.上点时;出勤不出力。必须站立服务。不得与客人抱成一团及陪坐。否则罚款50元/次。

7.技师上钟有义务积极;主动及时向服务员反馈房间信息。如茶水,饮品是否到位。

8.技师上钟倒水泡脚不能将大量的水弄到地板上。被退钟应视为正常现象,不能有不满的情绪行为。否则罚款50元/次

9.技师进包厢后不得无故进出。上点时间必须在包厢内。否则处以10元/次罚款。

10.若有客人损坏房间物品。不得瞒而不报。不得主动提出帮客人打折。否则罚款被损物品之估价。

第五章劳动条例

1、公司用员工实行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2、员工在公司出现严重过失或其他不称职举动,公司有权给予辞退。

3、公司因经营策略调动,有权决定裁减人员,被裁定人员不得提出无理条件。公司裁员提前通知。

4、员工有权辞职,提前一月提交申请。需店长或经理批准方可办理各项手续。员工自通知之日起只限留3天。结算工资后需搬离宿舍。

5.员工因违反规章制度,依制度被解雇的,无任何工资。自离扣除50%的工资。

6.员工上班必须满5个月以上方可请长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公司奖励制度

1.每月公司评出1名优秀员工。按员工的投票方式及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给予20元-50元奖励。

2.每月评出最受顾客欢迎奖一名。(即每月点钟数最多者,点钟数最少达40个)奖励20元-50元。

3.每月评出钟数最多技师一名。给予奖励(提成必须高于保底)奖励50元。提成达到1800元者,奖50元/名。达到20xx元者,奖100元每名。达到2500者,奖励200元每名。

4.推销贵宾卡者.奖励该卡金额的1%.推销修脚者,奖2元/位(由修脚技师给予)。推出足光粉,1元/包。老姜王2元/包。火动力5元/瓶。……

5.全勤奖50元/名。(当月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请假。)

6.讲究职业道德,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拾到物品及时返还总台或上交。奖励10-50元奖励。

7.休假,下班后加班上点者。奖励2元/点。

8.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给予年终奖100元/人.满两年;给予200元/人。三年以上者;给予500元/人。

9.⑴结婚,婚假为7-15天,公司给予200元表示祝贺。予以3天带薪假。

⑵丧事,丧假为3-7天。公司予以200元表示哀悼(限父母)。予以3天有薪假。

⑶生日,送假一天,公司予以红包表示祝贺。

⑷生病住院,公司予以50-200元看望。

10.荐贤补助;为公司推荐人才。建议补助;为公司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者。节约补助;为公司增升节支;等等。给予现金奖励。

为创建公司良好形象;增强员工素质;增强员工自我约束;真正做到店兴我荣,店衰我耻。特制此制度,望各员工自觉遵守。

执行经理或店长签字:

员工签字:

商会大酒店休闲部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 篇2

为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安全意识,保证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本休闲会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全体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休闲会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3、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4、各部门、铺位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季度对本部门、本铺位的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本休闲会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6、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 篇3

1、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如有违反,按文人墨客休闲会所相关规定处理。

2、请假提前三天告之领导,请假条一天前送到,必须由本人或亲属送达,病假当天须寄交病假条,医院证明,必须由本人送达,如有特殊情况,可亲属代送。

3、上班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戴工号牌,头花。着装要整齐干净,不佩带首饰(手表除外),不留长指甲,女员工要统一盘花,化淡妆,穿肉色或黑色丝袜,男员工不得留长发,胡须,穿深色袜子。

4、站位期间,站位要端正,不可背靠墙或家私柜,不得私自窜岗,打闹,争吵,不得跑,大声喧哗,唱歌。

5.要时刻用好礼貌用语,必须“请”字当头,“谢”不离口,如遇客人或领导要主动打招呼。

6、上班期间不得玩或接听私人电话,上下班必须走员工通道,不可走前门,不得进入吧台重地。

7、上班期间不能擅用店内设施及物品(客用电梯,客用楼梯,客用洗手间等)。

8、不得擅自接触客人的随身物品,不得与客人带的小孩嬉戏玩耍。

9、熟悉本店现阶段供应的酒水和菜单价格。

10、禁止偷吃偷喝,偷拿店内财务,情节严重者将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11、内部员工的私用物品不可带入餐厅,统一放在更衣柜。

12、当班领班及值班人员必须检查好灯,门窗,排风,水电及卫生;13、员工用餐时不可倒饭倒菜,禁止浪费。

14、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有错也要先服从后投诉,要有层级管理,不得顶撞,争吵。

15、工作期间不要嚼口香糖,不要吃零食,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护自身的形象,不要发脾气。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 篇4

1.坚决遵守日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治安管理条例”,认真学习,违者必究,严重时送公安机关处理。

2.2上班迟到或早退一次酌情罚款处理,月累积超过三次罚100元,旷工一天罚300元,旷工二天罚600元并停牌处理,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

3.技师需要请假的(三天之内的)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申请由经理批示,技师需请长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十五天书面申请交由经理审批。满一年以上的,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由经理审批。临时请假,事假一天以上者,需经理批准,病假须及时通知当班主任开请假条,上班时出示医院证明(病历单,电脑收费单)。如有违规,视实情做出扣罚。

4.仪容仪表要整洁,上班不佩戴工牌者一次罚20元。

5.见到同事,上司,客人未打招呼或礼貌问候,发现一次罚款10元,屡次再犯罚50元。

6.乱丢垃圾者,不注重技师房和公共卫生者,发现一次罚20元。

7.技师房内严禁喧哗,吵闹和大声的嬉笑,发现一次罚20元。

8.随意涂改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以及文字类的,罚300元。

9.技师抽烟到指定地点抽,严禁在技师房内抽烟,发现一次罚20元。

10.不服从上司以及前台任何合理工作安排者,罚300元以上或解雇处理。

11.有直接或间接的欺骗行为及偷盗公司,贵宾或同事财物者,立即无薪解雇并追究法律责任。

12.不准向客人及公司员工诉说不利于公司的传言或泄露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管理制度,一经发现,立即无薪解雇。

13.引带人员进入公司闹事或恐吓客人或同事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14.技师无论何时都不准与客人串通,请求客人出面解决影响部门管理制度的要求,否则罚300元,情节严重的无薪解雇处理。

15.串通管理人员为自己拉客,并从中牟利者,技师罚300元,管理人员当即无薪解雇。

16.严禁在技师房内赌博,一经发现凡参与者每人罚50元。

17.挂牌上钟的技师应留下确切的联系方式,更改后的通讯号码应通知相关人员,否则违者罚50元。

18.联系技师返岗上钟,不复机或不接听电话者,罚50元,复机或接听电话后故意隐瞒真实行踪,欺骗上司者罚50元,并停牌三天。

19.不得损害公司的公共设施或房间的配备物品,照假赔偿。

20.诽谤他人或中伤同事者,罚500元并解雇处理。

21.技师不得有任何理由动用。食用公司提供的免费饮品。发现罚50元。

22.上钟时,蓄意破坏或影响公司形象的技师,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23.技师不得向客人透露或谈论其他客人或技师的个人问题,隐私,一经发现罚300元立即解雇。

24.在公司范围打架斗殴不经正常手段解决问题者。立即开除。送派出所。

25.技师不得向客人透露或谈论其他客人或技师的个人问题,一经发现。罚50元

26.不熟悉房间设施操作或不懂装懂者,导致客人投诉一经发现罚50元并停牌。

27.上钟时间私自接见亲友或处理私人事务,导致无法正常运作者罚50元。

28.共同维护技师与楼面员工的工作态度,对上司或楼面员工辱骂者罚200元,态度恶劣者开除处理。

29.上钟时间打电话到其它房间或私自打扰客人者罚100元。

30.如客人不经意或有意损坏公司物品时,在技师知情的情况下未上报给管理人员者,损坏物品由技师照价赔偿。

31.技师上钟期间,因技师未提醒客人而导致客人丢失物品的罚200元并赔偿客人一切损失。

32.听到通知上钟,必须在三分钟内到达指定上钟地点,如果因速度慢影响上钟,发现一次罚50元并作打后牌处理。

33.技师上钟时不得佩戴手机,手表,戒指等影响做钟的饰物,一经发现罚50元。

34.技师上钟进房必须按规定程序敲门,落落大方向客人鞠躬问好,退钟时也要彬彬有礼,不可流露对客人不满的情绪,下钟时也要礼貌送客,因此遭到投诉的罚100元。

35.上钟时,对客人说话不婉转导致客人投诉者发现一次罚50元,如有私自退钟者,停牌培训并罚100元。

36.客人投诉上钟时无笑容,不理睬客人的合理问题,觉得不耐烦者,一经投诉罚100元。

37.以任何借口拒绝工作或加班者罚100元情节严重者无薪解雇。

38.技师见客敲错或走错房间者,一次罚20元,并打尾牌。

39.客人如投诉手法不到位者,停牌培训并重新交培训费。

40.上钟时看电视或玩手机不用心给客人按摩沐足者,一经发现罚100元并停牌。

41.上钟技师故意向客人隐瞒有关的服务项目者罚100元。

42.技师私自向客人推荐其它技师上钟者罚100元,管理人员罚200元。

43.技师提前下钟超过5分钟而未通知前台者罚50元,导致客人投诉的罚100元并停牌。

44.被客人投诉强索小费或表露索取小费意识者,一经发现罚索取小费的`双倍,如有再犯立即开除。

45.申请公休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申请,否则不予批准。严禁打电话请假,托人请假,更不可让客人或老板为自己出头请假,违者严重处理。

46.技师如果在同一时间内碰到两个点钟,按先后次序而定不得挑选客人,违者罚50元并取消点钟。

47.凡被公司开除之员工,一概不退押金,不结算工资,永不录用。

48.凡欠钟人员必须一天内补齐,超过一天未补停牌处理。

49.技师凡被停牌,请假三天者,工资一律推迟十天发放。

50.凡解雇技师一律罚款500元再行结算工资。

注:此条例如有更改另行通知!

休闲会所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不良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或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违法行为;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及违法行为;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违法物品、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等不良行为的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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