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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在采购所经营的食品过程中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现对你予以警告,并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对本责令改正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责令改正通知书
20xx年08月31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许可示范文书(2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食药许责改通[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经查,你(单位)涉嫌从事(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第项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行为。
□于年月日前改正上述行为。
你(单位)按照要求改正完毕后,请及时告知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机关印章)
年月日
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