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全体市民:
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降低空气污染程度,努力控制和减少秋冬季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株潭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xx〕22号)、《湘潭市20xx年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潭政办发〔20xx〕11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市决定在20xx年10月-20xx年2月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内,不定期开展环保、公安、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巡查执法行动。现将特护期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全市工业企业要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达标排放;建筑工地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城区道路增加清扫、洒水、保洁频次;渣土运输规范渣土倾倒点建设,禁止违规倾倒渣土行为,禁止渣土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无准运手续、超高超载、遗漏抛撒的行为;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灶台数≥3个的餐饮单位油烟治理装置必须正常运行;禁行区内禁止“冒黑烟”车辆、“黄标车”“无标车”车辆行驶;禁燃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禁止秸秆焚烧、垃圾焚烧、露天烧烤、烟花爆竹燃放等行为。
全市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和个人要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觉监督举报各类污染环境的行为(环保:12369、住建:58392110、城管:58239110、公安:110)。对违法违规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省、市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湘潭市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年11月7日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重污染高峰时段(每年冬季的12月和来年1、2、3月),特别是极端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府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十六条工作举措,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乌拉泊和机场片区等重点区域砂石料场违法开采、不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开展集中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坚决关闭违法开采的砂石料场,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对各类渣堆、土堆、料堆全部实施绿网覆盖,减少扬尘污染。
二、强化运输车辆管理,制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抑尘的指导意见、市场准入办法及技术导则。运输和装卸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等散装物料的车辆,必须全部密闭改造,安装GPS,实现定人、定车、GPS定位,强制要求按规定路线、规定时段、规定时速行驶。严禁未密闭车辆进入市区,对不符合规定的渣土车、物料车等散装物料车辆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车辆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责令立即整改。
三、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期间,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在实施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限产限排。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砂浆现场搅拌、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程抑尘措施。
四、启动司法联动机制,集中对焚烧垃圾、秸秆、原煤散烧、低矮面源排放等污染行为进行查处,完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和案件移交机制,做到执法全覆盖无死角,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提高环保违法成本和打击力度。
五、切实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规范道路清扫降尘作业,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冬季道路清扫方案,做好抑尘措施和保洁工作。
六、加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利用有利天气条件加大人工增雨、降雪强度,坚决控制重污染天数。
七、中心城区严格实行货运车辆限行管制措施,严控中、重型货车尾气排放。加大对无标车、黄标车的查处力度。
八、挖掘公交系统节能减排潜力,优化公交线网规划、科学统筹调度公交车辆、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有效降低公交车辆空载率。
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下,实行社会车辆与公务用车单双号限行的应急管制措施。
十、科学组织清雪车、市政工程车等车辆作业,减少大马力柴油车辆因怠速运行造成的尾气污染。
十一、加大对国Ⅴ油品使用的监管力度,20xx年1月1日起,全面推广国Ⅴ油品社会供应,确保高品质油品的使用。
十二、各区(县)党委政府要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要求,立即开展辖区内散乱小企业的清理工作,无环保手续的立即关停,不达标的企业停产整改。做到细化任务、责任到人、限时完成大气污染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十三、加强环保工作纪律检查,落实环保责任倒查机制,对环境违法案件中部门和公职人员履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权谋私、收受礼金等违纪行为,坚决予以严肃查处问责。
十四、将环保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各区(县)、各部门年度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指标,全面落实各项奖惩措施,切实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十五、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加大巡视和检查频次。同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环保工作不力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引导形成全社会监督支持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六、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重点大气污染企业24小时驻厂监察工作制度,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大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和数据应用水平,确保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年月日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和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经桥底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煤企业应加强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镇区燃煤锅炉应改烧清洁能源,新建燃煤锅炉应报环保部门批准。
二、加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防治。严控建筑施工扬尘,坚决落实建筑工地围挡设置、路面硬化、渣土物料覆盖、洒水清扫、物料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六个100%”措施,对达不到防尘要求和防尘效果不好的,责令停业限期整改。加强渣土车辆运输监管,杜绝渣土泄露抛洒。特别要加强夜间施工工地渣土车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渣土运输要求的,严罚重罚,责令停运。提高镇区道路保洁水平,加大对空气自动站周边主、次道路的洒水频次。
三、巩固河道采石整治成果。加密巡查频次,严查偷开偷采行为。
四、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严格机动车绿标管理,开展黄标车专项检查,全力推进老旧车、黄标车淘汰,确保完成淘汰工作任务。
五、加强低空面源污染防治。加大巡查力度,禁止违反规定:焚烧秸杆、荒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等污染空气的行为。严防死守实现“零焚烧”目标。
六、坚决取缔镇区内白灰窑、小塑料、煤矸石等点源污染。加大巡查排查力度,严格按照“发现一起、取缔一起”的原则,对出现反弹的小白灰、小塑料等企业进行彻底取缔,同时做好执法后督查,严防死灰复燃。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城管、市场监管、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桥底镇人民政府
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