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
近期我省学校的食物中毒、传染病事件发生率明显上升,从四月份起出现了几例学生食物中毒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影响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暴露出少数学校在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为此各校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严格执行食品定点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和要求,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2.完善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和市教育局,以便有效协调和利用相关资源妥善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和负面影响。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意识,规范其食品安全操作行为。
3.建立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为有效解决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各学校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巡查制度,在每天的上下课时段安排值周老师和保安人员对校园周边进行巡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报告各监管部门。
4.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学校师生和食堂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中小学学校食品安全知识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2个课时,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学生(幼儿)科学、安全消费,不买校门口流动饮食摊点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5.中高考即将来临,各校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中高考期间学生饮食卫生安全,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中高考顺利进行。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复检工作过程规范,复检结果准确、可靠,现就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的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组织监督抽检的部门;并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受理复检的书面材料等资料。
二、复检机构不得接受有委托检验关系的申请人的复检申请。
三、复检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复检申请。
四、复检样品应当由复检机构、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共同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复检机构,并由复检机构专门保管;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储存条件。复检机构应当做好复检样品接收记录。
五、复检应当使用相关标准规定的仲裁方法,无仲裁方法的,应当使用更为灵敏、精确的检验方法。复检机构应当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复检过程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复检样品状态、拆封情况、样品前处理、检验关键点等情况。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六、复检结束后,复检机构应当出具被检样品是否合格的检验结论。
七、复检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复检结论同初检结论一致。
八、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复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复检机构有不符合相关检验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知其终止复检,并向社会公布。
九、对不执行本通告相关要求的复检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告。对复检机构在复检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复检机构被要求终止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更换复检机构。更换复检机构的,应当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
十一、本通告适用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的复检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xx年7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研组对部分地州市开展调研,发现一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生产行为不规范,甚至出现无证生产的现象;有的地州市在体制改革到位后,职能未及时交接,出现监管盲区等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为认真解决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现就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底调查。各地要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和基本情况,全面掌握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数量、分布状况、生产及经营情况。
二、加强培训工作。一是组织食品生产监管人员培训,开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内容培训,重点加强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综合监管执法能力,必要时各地可派相关人员到自治区局跟班学习;二是开展审查员的培训,要充分利用现有经验丰富的审查员骨干,或者邀请当地质监局审查专家进行现场指导,提高现场审核能力;三是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培训,提高企业守法诚信生产经营意识,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做好许可受理工作。要做好各类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资料的受理,要有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受理食品企业递交的生产许可申请。
四、严格许可审批。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审查通则、细则要求,切实把好食品生产准入关。要集中现有食品生产审查员,统一调配,合理使用,尽快解决核(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强化日常监管。认真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和《自治区食品生产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办法(试行)》等规定,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处置,尤其是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过期仍在违法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依法处置。要本着“履职认真、检查较真、执法动真”的态度,抓好日常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六、认真履行职责。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解决食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研究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进行研判。同时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开展督查。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xx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