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当事人一案,经行署(市)县局(处)
县(市)局(所、站)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于年月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简述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局(处、所、站)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以的处罚。
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交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处、所、站)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署(市) 局(处)、县(市)局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20xx年2月3日,王驾驶青A─ 号车在兴海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14613.5元,保险公司理赔14171.58元,中间差价441.92元;20xx年8月10日, 张驾驶青A─号车在江西沟发生交通事故,对死者家属赔付43806.72元,保险公司赔付25290.76元,中间差额18515.96元。根据车辆管理制度,经二0xx年元月四日办公室室务会议研究,根据王、张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相应责任,对王、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王本人承担给厅里造成损失的10%,金额为44.1元,剩余397.92元由计财处冲账。
二、张本人应承担给厅里造成损失的5% , 金额为925.79元。
三、对以上二同志给予批评教育,并在车队作出书面检查。
希望机关车队以此为鉴,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教育,采取防范措施,严格按车辆管理制度办事,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年月日
20xx年3月1日,xx集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xx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3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53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xx煤矿隶属能源公司,地处xx自治区xx市海勃湾区,属于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0万吨/年,主要开采煤层为9号、16号煤层。该矿采用斜井—立井混合开拓方式,矿井设计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
事故发生在16号煤层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顶板为砂泥岩、泥岩,底板为泥岩、炭质泥岩,底板下距奥灰岩的距离为34米。事故发生前矿井正在进行二期、三期工程建设。
(二)矿井建设组织管理情况
1.建设单位。能源公司(属xx集团)。xx煤矿除按《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安全协议》的规定对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工程质量监管外,还通过调度会、碰头会等方式沟通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施工单位。该矿二期、三期工程由第五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第一工程处(以下简称五建一处)和河南郑州矿山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河南xx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标承建。五建一处在未经能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20xx年1月和7月,先后两次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民营企业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xx公司),并将榆林xx公司临时组建的施工队伍编为五建一处132队;20xx年5月,又与xx煤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xx煤建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签订合同,将由河南xx公司负责施工的部分井巷工程转给xx煤建施工。事故当班井下上述3方施工队伍都在施工。
3.监理单位。辽宁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监理公司)对xx煤矿建设项目的土建、矿建、机电设备安装进行全程监理。具有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4.设计单位。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建设集团公司,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xx煤矿16号煤层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遇煤层下方隐伏陷落柱,在承压水和采动应力作用下,诱发该掘进工作面底板底鼓,承压水突破有限隔水带形成集中过水通道,导致奥陶系灰岩水从煤层底板涌出。
(二)间接原因
探放水措施不完善,防治水工作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当,贻误撤人时机;违法分包工程,施工组织混乱;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技术力量薄弱;建设、施工等单位未严格执行三级安全培训制度,致使施工人员对隐患识别能力差、安全风险意识淡薄;x市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xx市煤炭局对xx煤矿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监管不到位;xx煤矿安监局监察分局对xx煤矿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执法监察有漏洞。
三、责任追究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共4人)
1.岳,榆林xx公司xx项目部队长。20xx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2.杨,五建一处xx项目部副经理(主持工作)。20xx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3.张,xx煤矿调度室调度员。20xx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4.尚,xx煤矿调度室主任。20xx年7月1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以上人员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共25人)
1.郝,榆林xx公司xx项目部经理,开除党籍。
2.吴,五建一处工程管理科科长,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3.袁,五建一处总工程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4.杨,五建一处安监处处长,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5.吴,五建一处处长、党委副书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6.王,五建公司工程管理部主任,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7.杜,五建公司安监局局长。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8.孔,五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生产、安全等工作,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9.王,五建公司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0.李,五建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1.高,xx煤矿生产技术部部长,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2.孟,xx煤矿总工程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13.林,xx煤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撤销党内职务、罢免工会主席职务。
14.苗,xx煤矿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5.田,xx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6.潘,能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xx煤矿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
17.孙,能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8.李,能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政记大过。
19.李,xx集团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行政记过。
20.杨,xx集团工程管理部总经理,行政记过。
21.舒,辽宁监理公司xx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行政降级、注销其监理工程师资质。
22.董,辽宁监理公司副总经理,行政记大过。
23.白,辽宁监理公司总经理,行政记过。
24.吕,xx市煤炭局副局长,行政记过。
25.张,xx煤矿安监局监察分局事故调查室主任,行政记过。
责成xx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国能源集团公司、xx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行政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xx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能源公司处以罚款300万元,对五建公司处以罚款200万元。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辽宁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