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院系:
经查实,x年11月1日第3、4节课,文学与传媒系袁xx老师没有根据课表上课;x年11月20日第9、10节课,电子工程与电气自动化学院唐x老师没有按照调课安排上课,12月13日第3、4节课,该老师又没有按照课表上课。根据《xx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院字〔x3〕170号)第五条第3款之规定,认定上述二位教师的行为为一般教学事故。
x年12月22日上午英语四级考试中,陈、陈二位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漏收了一位缺考考生的答题卡。根据《xx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院字〔x3〕170号)第四条第8款之规定,认定上述二位教师的行为为一般教学事故。
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等四位老师通报批评。
x年2月25日
西咸新区管委会、长安区政府:
市政府已批复同意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按照市政府的授权,现代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xx〕90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违法违规搭建,且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辖区及部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下列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高海军,男,五一村村民,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管理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李相茹,男,蒲城县人,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装修工程承包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给予下列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高,男,五一村村委会主任,给予其留党和察看一年处分。
2.尚,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免去其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职务。
3.陈,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蒲,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苏,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焦,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张x,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刘,男,新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兼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肖,男,现任长安区农业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10.李,男,现任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依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以上处理决定分别由新城管委会、长安区政府作出,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同时,责成新城管委会向西咸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1: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2: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讨论意见表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2日
××××:
张××,男,××岁,党员,19××年参加工作,现为××仓库保管员。x年二月十五日夜,张××在值夜班时违反工作制度,酒后吸烟,熟睡后酿成火灾,直接造成货物损失价值达一万余元,使国家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张××身为公司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熟视无睹,上班期间抽烟喝酒,玩忽职守。为严肃纪律,教育其本人及广大员工,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张××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并罚款七百元。
希望广大职工引以为戒,严守劳动纪律,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
××省农资公司
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