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发展过程中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关键词]社会保障;预算;经常性预算;建设性预算;公共财政
建国后很长时期内,中国一直编制单式国家预算,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通过几个支出项目表现出来。1992年开始编制复式预算,国家预算被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在经常性预算中反映。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特别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初步形成,人们逐渐认识到为全面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还应编制社会保障预算,以便政府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规模、结构的变动情况有一个总体的把握。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可根据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在迄今为止的10多年间,社会保障预算的研究逐步深入、逐步细化,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回顾中国社会保障预算研究的历程,可把它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社会保障预算的国外借鉴及中国的初步探讨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集中在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本阶段在介绍、借鉴国外社会保障预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应建立中国社会保障预算并对社会保障预算的地位、作用或意义进行了简要分析。此间只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论及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并未有专门的论述。
王玉先在《外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工人出版社,1989)一书中谈到苏联国家社会保险的财务制度和管理时,介绍了苏联的社会保险预算。“苏联国家社会保险预算虽然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但它具有独立性,是严格按照专项用途使用的,其形成和开支的方式是独特的。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基础,是企业、机关和组织保险费。”“社会保险预算最大项的开支是不工作的保证金领取者的保证金。”“苏联社会保险预算是国家预算的一部分,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和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会议批准。但是,国家政权机关只管批准收入总额和支出总额。工会机关对预算经费作进一步分配。工会负责执行预算。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审核和批准全苏的社会保险预算,领导全国的社会保险事业,研究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服务,颁布有关社会保险法规的细则和解释。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拥有立法动议权,可以把一些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草案提交苏联苏维埃审定。”
徐放鸣、路和平等在《社会保障初论》(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一书中,将社会保障预算在国家预算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为:“社会保障预算是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宏观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搞好社会保障预算,可以对政府推行社会政策、合理分配社会财力、处理好社会保障基金分配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起到重要作用。”
随后,向东、康天才等在《社会保障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一书中,先分析了将社会保障预算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意义,认为它不仅关系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合理分配,而且关系到财政本身职能的完善。而后又介绍了社会保障预算有两种主要方式,即一是将社会保障预算与政府的行政预算结为一体,二是将社会保障预算与政府的行政预算分开作为专项预算并分析了各自的长处和不足,最后还提出搞好社会保障预算必须重视社会保险税问题。
第二阶段:社会保障预算研究的专门论述和全面展开阶段。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细则》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由于党和政府对社会保障预算问题的重视,掀起了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预算研究的热潮。有关研究文献骤增,研究的层面更宽更细,内容更为系统。
本阶段的研究成果主要是有关社会保障预算的概念、背景因素、理论依据、建立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目标(总体目标和近期目标)及模式选择(或方案设计)、框架体系的设计、运作条件(或配套措施)等问题的研究。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肖忠清的《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1994)和《建立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的具体设想》(1995),王荣山的《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1995),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课题组的《关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初步设想》(1996),九江市浔阳区财政局课题组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社会保障预算》(1996),耿纪谦的《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系初探》(1996),涂晓今、谢夜香的《略论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1996),杨良初等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财政管理的若干思考》(1997),冯子标、靳共元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势在必行》(1997),桂馨的《浅议当前我国社会保障预算体系的建立》(1997),叶振鹏、杨良初等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新论》(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朱柏铭的《建立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构想》(1998),李达昌等的《财政管理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等。
第三阶段:社会保障预算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建构及其进一步深化研究阶段。
以1998年提出建立公共财政为分水岭,此后至今构成了社会保障预算研究的第三个阶段。该阶段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四个较为明显的特征:
第一,研究了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社会保障预算如何建立的问题。夏远湘在《论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2000)一文中,分析了公共财政条件下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提出了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设想,具体包括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四个基本原则即全面性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社会保障预算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障预算收入和社会保障预算支出的构成要素等。
尹薇在《浅析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预算的关系》(2006)中,论述了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预算相互促进的关系。张献房在《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2006)中,阐述了公共财政下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全面性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公平和效率原则)及主要构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林兴禧的《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制度》(2006),该文较为系统地论述了建立公共财政下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制度的一些问题,如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编制的原则、建立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的总体目标、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模式选择、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算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等。
第二,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了地方社会保障预算建立的问题。李宝民、张跃进的《关于建立我省地方社会保障预算的思考》(1999)和杨玉娥等的《建立县(市)级社会保障预算的初步设想》(2000),论述了建立地方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分别提出了建立省级地方社会保障预算和县(市)级地方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构想,如预算科目的设置,预算编制的原则、基本内容、基本方法以及预算的组织管理等。而林治芬、段君明等的《辽宁省社会保障预算的目标模式与操作设计》(2003)和魏和宁的《吕梁建立社保预算的实践与思考》(1999),则分别结合辽宁省和吕梁地区试编社会保障预算的实际,指出了试编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如何构建地方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框架提出了建议和操作设计。
第三,社会保障预算国际比较研究的力度加大。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研究的视野不断拓宽,如何学习和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成功经验,成为中国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国际社会保障预算的分析与借鉴》(林治芬,2000)、《美国社会保障预算同联邦预算的关系》(林治芬、于晓梅,2004)、《英国社会保障预算对我国的启示》(高文敏,2005)等。
第四,社会保障预算的研究更加深化和系统化。该阶段是在前两个阶段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又将社会保障预算的研究向纵深推进了一步,进而又提出了社会保障预算实施的可能性,社会保障预算的总体目标和近期目标;编制社会保障预算要考虑的因素;社会保障预算收支的具体内容(社会保障预算收支分类方法及收支体系的具体设计);社会保障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管;社会保障预算与国家预算、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与财政投融资预算的关系及衔接等问题。其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贾康的《建立中国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思路》(2006),周顺明的《试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1999)、《积极试编,探索新路,全面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系》(2000)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体系》(2001),丛树海的《社会保障预算化管理的探讨》(1999),林治芬的《社会保障预算:目标模式与操作设计》(2000),包丽萍、张晓红的《建立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设想》(1999),刘晓莲、许杰的《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1999),孙丽霞的《关于构建社会保障预算的建议》(2000)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预算》(2000),徐玉明的《关于构建社会保障预算收支体系的设想》(2000),冯瑞、王杏云的《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探讨》(2001),刘峻的《论社会保障预算管理》(2002),王琪、焦秋云的《对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几点看法》(2003),陈立的《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社会保障预算体制》(2005),杨晓波的《对我国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思考》(2006),亢永刚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体系的思考》(2006)等论文。
此外,在该阶段还公开出版了一些专著,如曾海水的《社会保障预算概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周顺明的《社会保障预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林治芬、高文敏的《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等。
总之,中国社会保障预算研究经历了由浅入深、由简要分析到系统论述的历程,其中既有国外社会保障预算的经验借鉴,也有中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提出和探讨;既提出了建立中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条件和基本构想,也探讨和研究了地方社会保障预算建立的问题,还分析了公共财政框架下如何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问题。这些研究对下一步中国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研究、探索和创建都是大有裨益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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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怀诚 中国财政管理[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7]林治芬,高文敏 社会保障预算管理[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随着我国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社会保障在稳定社会、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需求急速增加。从1999年教育部增设了该专业以来,目前我国已有142所高等本科院校,开设了该专业。但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发展更多地表现为数量规模的扩张,在课程设置、实践教学、职业规划以及就业方向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导致我国社会保障领域高素质人才仍然紧缺。据2005年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负责人会议关于该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跟踪调查结果显示60%以上的毕业生无法找到本专业对口的工作。为改善我国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提升该专业毕业生就业能力,实现社会保障领域的供求均衡,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因此,本论文立足于比较中日两国社会保障专业本科生就业能力的研究,系统分析中日两国社会保障专业的差异性,并从课程体系、实践教学环节、职业规划等方面探讨差异存在的原因,总结日本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笔者将通过本课题研究过程中积累的学术论文及报告研究成果应用到我国社会保障专业,增强我国该专业毕业生就业能力的同时,还可以提升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及就业率,更有利于本专业的长足发展和特色的形成。
二、我国社会保障专业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专业于1999年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等8所院校开始招收本科生,目前已经建成了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教育体系,分为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每年约向社会输送高层次人才近6000人。尽管社会保障的学科体系和人才供给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现阶段我国的各级政府、社会经办机构、社区管理等各部门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缺口问题仍然十分严峻。与此同时社会保障专业本科生和硕士生毕业后却难以找到对口的就业岗位,使该专业成了学生想爱却爱不起来的专业。总体而言我国社会保障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能力不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社会适应能力、专业技能,以及对专业的合理认识和定位。具体原因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总结。第一,课程体系设计重理论课程轻实践课程。该专业在设置课程时,往往偏重理论课程,其所占的比率高达85%左右,实践课程所占的比重过低。第二,人才培养目标没有充分结合市场需求,尤其是在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上没有随市场需求的变化而调整。第三,实践课程的设计和安排不合理。实践课程的教学模式难于脱离理论课程的教学模式,实践课程缺乏系统全面的教材,使实践课程流于形式,没有取得效果。第四,校内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实践教学条件过于滞后,高仿真的实训课程难以实施,影响实践的专业性和实用性。第五,缺乏校企合作,使一些针对具体岗位的技能训练难以进行。以上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了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毕业生综合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不足,严重影响了就业。
三、日本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的经验借鉴
(一)从第一志愿入学率把关人才入口
据日本学者对日本社会保障专业学生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该专业2014年的新生中,90%以上的学生均以第一志愿录取的。另外,对该专业老师进行的访问调查显示,近5年来该专业的录取以第一志愿入学的比例均在80%以上,并且大部分学生对专业认同度非常高,都是在充分了解专业学习内容和就业岗位等情况后,选择的专业。因此在学习专业内容和相关实践时,没有排斥和不接受的心理,大部分学生都是以积极的心态吸取知识和技能。
(二)管理机构健全
日本政府为统筹全国社会福祉专业的发展,成立了诸多相关管理规划部门和科研机构。1994年日本成立了“日本福祉教育、志愿者学习学会”,1999年教育部在高中教育中成立了福祉科,从2003年起,负责高中社会福祉的教育内容。2001年全国社会福祉协议会下设了“推进以区域为基础的社会福祉教育、学习活动的策略研究委员会”这些管理部门和研究机构的成立,促进了福祉教育的规范化发展。
(三)教育内容完整、教育机构健全
日本福祉教育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921年的“新教育运动”,当时出现了福祉教育的雏形。到了战后1949年以后,关于福祉教育进行了正式的探索和研究。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日本福祉教育实现了快速成长和发展。目前的福祉教育,横向上和纵向上都形成了完整的教育体系。纵向上,日本的福祉教育从家庭的幼儿教育一致延伸到实行终身教育机制的老年教育;横向上,包括负责专业教育的学校,还有负责一般福祉教育的市民公馆、企业、社会福祉协议会、民间组织等。日本福祉教育体系的完整性不仅体现在教育机构的多样化,还包括教育内容的系统化。
高中的福祉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社会福祉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所学课程包括社会福祉基础、护理福祉基础、交流技术、生活支援技术、护理过程、护理综合演习、护理学习、身心的理解、福祉信息活用。
大学开设的福祉课程一般分为护理福祉和社会福祉两类。社会福祉课程和护理福祉课程均由综合教育科目、专业基础科目、专业教育三个模块构成。综合教育模块包括基础教育、健康教育、交流沟通科目、教养科目四个部门;专业教育部分包括护理福祉士养成演习Ⅰ、Ⅱ两门课程。
(四)专门培训机构的设立
日本政府为了使社会福祉专业的学生具备实际操作技能,更快适应福祉类工作岗位,同时也为了高校培养的专业人才能够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特建立了实践环节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社会福祉专业毕业生为对象的短期培养机构,另一种是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为培养对象的普通培训机构。日本厚生劳动省规定了最低培训时间和内容。
(五)成立福祉人才的招聘网、设立福祉人才服务中心
日本政府为了社会福祉专业的毕业生及具有相关资格的求职者能够更快找到对口的工作,同时也为了使用人单位及时招聘到合适的员工,全国各地设立了福祉人才服务中心,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福祉人才供应网络和求职平台。福祉人才服务中心免费为社会福祉等相关资格的人员介绍工作,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和培训。
(六)通过拉动服务需求刺激人才需求
日本为提高福祉机构的利用率,使有需求的国民都能消费得起,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福祉机构的消费价格。为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福祉需求,同时也为进一步扩充福祉服务的覆盖面,日本政府首先将各福祉机构的利用价格进行统一调控。为了进一步满足各类群体的多样化需求,鼓励福祉机构拓展多样化服务,从而使利用人数迅速增加,拉动福祉机构的服务需求,使福祉人才的需求逐步增加。
四、提高我国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就业能力的建议
(一)从义务教育抓起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中尚未触及社会保障的相关知识,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衷毕业生对社会保障完全不了解。甚至高中毕业生也没有接触过社会保障的相关教育。而日本中小学阶段便开设了社会保障相关内容的教育。建议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增加民生教育特别是社会保障教育的内容。
(二)高等教育的通识教育中设置社会保障基础教育
目前国家尚未在高等教育中要求设置社会保障的相关教育。非社会保障专业的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通识教育中没有涉及社会保障的相关内容。选修课中也很少有院校设置社会保障的相关课程。我国高校本科毕业生缺乏社会保障的基础知识,导致全社会对社会保障的了解程度极低,影响社会对该专业认知度十分低。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比例仅为1:7300,并且社会保障的专门性大学至今没有成立。而日本不仅普通高等院校开设了社会保障专业,而且专门的大学也有数十所,可见日本对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视。正是我国社会保障专业设置起步晚,社会认可度低,导致专业的发展较慢。
(三)通过构建实践基地充实实践教学
我国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课程设置方面,以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方式开设实践课程。实践课程按照基础实践、专业技能实践、毕业综合实践的顺序开展。但实践课程的具体实施环节由于缺少对口的实践单位和专业的培训机构,使实践环节的设计难以真正落实。另外,各院校实践教学方面的人力、物力投入不足,资金和场地支持由于该专业学生规模小、数量少而不受重视。这些条件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急需改善环境,避免陷入恶性循环。应借鉴日本经验,构建专门的培训机构,为学生实践提供稳定的平台和支撑。
(一)养老保险仍然存在欠费、逃费现象
随着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不断提高,个体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不断上调,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有参保意愿但无力缴费。部分私营企业拒不参保或逃费漏费,个别企业员工参保意识不强,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二)现行医疗保险体制市级统筹工作急需进一步提速
一是“同城不同策”,属地管理仍未实现。市区、石油和石化中直企业以及四县的医疗保险一直单独管理、封闭运行,在“管理体制、政策规定、服务项目、报销比例、就医环境、管理方式”六个方面各行其政,中直企业保障水平最高,市级其次,四县保障水平较低,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目前制约大庆市医保实现市级统筹步伐的不利因素主要体现在:经办网络一体化难度较大、四县经济水平差距较大、个别县政府对市级统筹工作持观望态度,特别是市区与四县待遇支付政策尚未统一,这是影响市级统筹的关键所在。定琐点医疗机构需设置多套管理软件,业务办理时较为繁,部分参保人员待遇以及基金保障效益有待提高。目前大庆市医保定点机构已达到352家,随着定点机构的不断增加,分布愈加广泛,仅凭有限的监管工作人员全面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难度越来越大,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监管势在必行。二是“同险不同管”,管理渠道有待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让胡路、龙凤、红岗三个区由人保部门管理,大同区和四县由卫生部门管理;低保大病救助由各县区民政部门管理;杜蒙县城镇居民医保由卫生部门管理,非城镇职工医保由人保部门管理。多个部门共同管理致使大庆市始终无法形成统一的居民医保管理政策,难以搭建全市统一的经办业务平台,阻碍了医保城乡统筹一体化进程。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行存在风险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不断深入,农民就医报销比例和住院率大幅提高,使基金支出大幅增长。参保农民健康意识也不断增强,医疗需求快速增长。受就医观念影响,农民就医的趋势也越来越强,“小病大治”现象普遍存在,已经给新农合基金带来运行压力。大庆市各县区正在完善实施方案,积极测算,继续提高受益率、扩大受益面,使新农合基金收支平衡问题凸现。2010年,全市新农合共筹集15871万元,为43.4万人次发放补偿13521万元,当年结余仅为2350万元,目前,基金运行形势依然不乐观,基金运行面临着缺口压力。
(四)信息化建设仍需要加强
各项社保基金在运行管理上,均不同程度存在软硬件设施落后、信息化水平低、支付效率不高的问题。在医疗保险方面,由于先期投入少,医保网络软件不能满足业务需求,造成异地就医结算、四县医保费用审核等业务仍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参保人员报销程序繁琐,医保信息在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间共享程度低,医保经办网络系统多年未能进行改造升级,无法与全省医保数据及基金财务核算平台全面对接,使基金运行管理手段落后。在使用医保卡支付医疗费用时,由于网络即时结算系统的服务器和各定点机构配备的信息系统终端设备过于陈旧,造成参保人员划卡就医购药时,经常出现信息数据传输不及时、等待时间过长等情况。新农合信息化建设也是刚刚起步,还需要逐步完善。保险在线查询、网上办理等便民网络服务项目,仍没有开展。
二、健全大庆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和待遇水平根据大庆市目前情况,要针对以下群体重点开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首先要做好城镇就业群体的参保工作,重点是灵活就业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农民工;其次是对于目前实行自愿参保原则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强化政策激励作用,通过给予残疾人等特殊参保群体更多支持来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群众,使之积极参保、长期参保;另外,通过实行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其合法权益得以切实保障。采取目标考核、部门联动、督导检查、经费保障和奖励机制等行之有效的扩面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社保、地税部门间的协调、沟通,确保基金征缴计划的落实和全年征缴任务的完成,努力扩大基金结余,提高基金支撑能力。
2.继续解决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逐步建立完善增长机制。按照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对城镇老年居民没有固定收入人员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各级财政按定额发放养老补贴的方法解决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补贴标准按70、80元/月确定,以后根据工资、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逐步建立完善增长机制。
3.加快推动制度改革,实现新老制度的合理衔接与平稳过渡“十二五”期间,为适应人员流动需要,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制度,以重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使之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强化激励机制,使基本养老金待遇、缴费时限及数额联系更紧密;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特点,施行补充养老保险办法,达到多层次保障;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过渡,做到制度合理衔接及平稳过渡,保证原国家规定待遇水平不降低。
4.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搞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和政策配套。一是制定社保政策衔接办法,解决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保政策间的基金结算问题,在省一级统一规范转换流程和操作办法。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承认不同时期形成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权益,对其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解决地区间社保关系接续转移问题,提高统筹层次,加快省级新农保统筹步伐。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1.渐进式地实现市级统筹
大庆的实际情况有其特殊性———地企、市内与四县的差距过大。市级统筹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居民医保市级统筹;二是职工医保市级统筹,黑龙江省提出市级统筹是“因地制宜、探索多种途径、基金共济、分级管理、预算调剂和运行一体”。也就是说市级统筹也可以理解为政策趋同,建立基金调剂制度,在分层次的基础上渐进式地实现市级统筹。
2.加快整合管理部门,结束群龙治水局面
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真正理顺社会保险的服务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就必须解决多头管理问题,充分整合各类管理资源,以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险管理体系,统一基金管理和服务项目,明确部门性质和人员配备,全面加强医疗保障水平。
3.逐步建立财政支持长效机制
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通过政府财政来注入引导资金,使具有财政支持长效机制的稳定的医疗保障制度真正形成,以增加财政支出当中医疗保障支出比重,特别是要增加对低收入及无收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比重,不断减轻参保人员,特别是大病患者的负担。
(三)切实提升社会保障管理及服务水平
1.不断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化水平
一是进一步完善服务模式,积极推进参保单位网上申报业务,力争全面启动个体养老保险银行代收业务。形成更亲民的柜面服务、更方便的网点服务、更强大的网络服务。二是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做到全国联网、项目齐全、及时准确,确保保障对象的待遇支付。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满足信息化管理硬件需要,组织专人开发功能完备、使用方便的各项保险管理软件,提高支付效率以及信息化服务水平,以信息化带动各项保险管理规范化、高效化发展。建设各项保险网络服务大厅,提供便民服务,满足参保人员查询、缴费、报销等需要。
2.不断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化水平
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表现出很好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保障项目支出情况的变化,对支出高的社会保障项目制定高税率相反制定低税率;明显的返还性,德国分项设定税目,不同税目制定不同税率,专款专用返还性明显;并且税制结构清晰,易于征收管理。
四、发达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上文对德国社会保障税发展模式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以及对社会保障税返还性的要求,笔者认为以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德国模式更适合移植到我国,同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对其做部分调整。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均匀的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异较大,因此应分层次逐步开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首先选取大中经济发达的城市进行试点,再逐渐扩大范围。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也存在贫富差距,社会保障本身的特点和目的是照顾和保障低收入者,因此,在设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时,必须考虑到社会保障税调节社会公平的功能。
从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社会保障不是全部由国家和社会或雇主履行纳税义务,个人如果要得到充分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障和各项社会福利,只有在有劳动能力时及时履行个人部分的纳税义务,才能在遇到风险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要求获得充足经济补偿的权利。所以说,完善的社会保障应由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注释]
①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
②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
③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第86页。
④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⑤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6页。
⑥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税收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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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收经济研究,2011,(4).
[摘要]近年我国对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不断,文章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进而提出假设,即使不改变现有缴费制的模式,通过对现有模式的改革和完善,同样可以达到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费;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资金充足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有效维持的“血液”。因此合理选择和确定我国现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项目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实行统筹管理。然而,我国在上个世纪末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并与发达国家相比呈现未富先老状态,据统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将步入老龄化社会的高峰期,人口老龄化危机将至。随着老龄化危机的加重,我国对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医疗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国家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支出压力巨大,养老金缺口以惊人速度增加,据业界估算2010年我国养老金缺口达到16.48万亿。为此应充分预计养老金缺口带来的财政压力。为了缓解社保基金出现的财政缺口,只有构建合理公平的社会保障机制并配合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方式才能缓解这一现实问题。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税的关系问题
社会保障最初出现在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的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在我国,社会保障大体分为三个部分,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表现形式是社会救济,国家无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存保障。中间一层是社会保险,目前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最高一层是社会福利,这三个层级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社会保障税是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持续运转需要依赖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而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筹资的有效方式。所以说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筹资手段。由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质,使得社会保障成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所以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必须具备公正和效率原则,只有以税收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筹资渠道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筹资以税收的形式确立能有效保证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运行。
二、社会保障税的一般理论
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国家又称为社会保险税或薪给税,其征税目的是为社会保障资金筹资并用于再分配的特定目的税,社会保障税的实质是劳动产品剩余价值的再分配。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一般为雇主、雇员就其支付、取得的薪资报酬。从目前来看,国际上为公共事业筹集资金最规范、最高效的方式就是征税,而由此产生的新税种――社会保障税就属于社会保障筹资的范畴。在世界范围内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中,有132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缴款采取社会保障专门税和社会保障缴费的形式。社会保障税在各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障税收制度的国家之一,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障收入比重占财政收入总额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
社会保障税既有一般税收的共性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个体特征。社会保障税作为专为社会保障筹资的特定目的税,与一般税收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第一,社会保障税具有专款专用性。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直接目的税,其税收收入与用途直接相关,社会保障税被税务部门征收后应设立专门的部门管理该部分基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财政支出。
第二,社会保障税具有较强的累退性。所谓累退性是指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绝对增加而相对负担变小,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采用免征额及超额累进或最高额下比例税率的方式,并且课税对象不包括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所得,即违反了一般税收绝对公平的原则,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这就导致了总体上随收入的绝对增加而实际纳税负担相对减小的特性,即累退性。
第三,社会保障税具有有偿性。现有社会保障税制要求该项税收收入一般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基金委员会管理,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专款专用性,所以社会保障税区别于其他税收,在国家财政出现危机时,纳税人依然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这是与普通税收不同的特殊性质。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对全体受保者缴纳社会保障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和协调,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趋于平等,这也是贝弗里奇“补偿原则”的运用,是公平性的体现。
三、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际征收社会保障税概况
据统计,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已经有超过132个国家以缴税或缴费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税在税收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美国联邦财政总收入中社会保障税收带来的收入占总比重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统计年鉴的统计显示,目前,在德国、法国、瑞士、丹麦、瑞典、奥地利、挪威、西班牙等国家,社会保障税已�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对策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有关资料统计,2004年我国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总人数为488万人,2006年底达1593万人。这期间虽然有大幅增长,但也仅占农村贫困人口的24.8%.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层次低、发展不平衡。从社会保障的支出看,到目前为止,占全国80%左右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人口不到20%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费支出占总支出的89%.可见,农村与城市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平衡。从覆盖面看,城镇已达91%,而农村只有2%.另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各地区也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好于东北、中、西部地区。
(二)社保资金缺乏稳定来源、筹资困难。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最突出的问题是社保资金短缺。国家虽然加大投入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社保资金增加的幅度低于物价的上涨速度。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单纯依靠农民自己缴纳又受农民收入水平的限制。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三)农村社会保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农村许多具体实施办法多是通过各种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权威与制度刚性,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社保资金被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
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构想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障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制定科学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于不同地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的差异,国家可对东部发达地区、东北部、中部欠发达地区、西部相对贫困地区制订不同的标准,地方政府再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标准。该标准既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又能有效解决贫困农民的生活困难,维持农民吃饭和穿衣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因缺少劳动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义务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三是要遵循“输血”和“造血”的有机结合原则。“输血”指通过国家财政及地方财政给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费用,“造血”是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通过补充地方财政的实力,进一步增强地方财政的可转移支付力度,使保障基金有稳定的来源。只有二者结合,才能使农民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经费。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障全体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制度。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不同受保类型的老人采用不同养老资金交纳方式。给每个受保人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对完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本人可交小部分养老保险金,乡镇集体和国家给予一定补贴;对以农业为主,兼营第二、三产业的农民,本人可适当交纳保险金,并由乡镇集体和国家给予一定补贴;对于以二、三产业为主,以农业为辅的农民,本人可多交纳一些保险金,乡镇和国家再给予一定补贴。对于发展为城镇居民的农民,由农保转为镇保或城保,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二是不同地区的农村分层次设定标准和各部分的比例。西部、中部、东北部地区集体经济较少,地方财政补贴可能会少些,中央财政可通过转移支付给这些省份多补贴一些;而东部地区集体经济多,地方财政可多补一些,中央财政少补一些。
(三)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在农民因病治疗期间,可获得必要的医疗费资助和疾病补贴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应注意以下原则:一是采取三方出资的原则。给每位投保人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采取个人出小头,国家和集体出大头的原则来筹建医疗保险基金。二是建设一支规范有序的农村医疗服务队伍。
(四)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针对灾害、突发事件或无所依靠的老人,采取应急措施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对非灾害性的救助。国家应加大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快“五保”设施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其中,对“特困户”家庭可给予一定救济金。二是对灾害性的救助。一方面,国家预算中应增加灾害救助资金的比重。另一方面,通过社会援助的方式筹集救灾资金。如争取国际援助或社会捐赠等方式来扩大资金来源。
(五)农村社会福利制度。农村社会福利制度是国家或社会提供福利服务,对农村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的措施和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尝试。农村社会福利项目大致分三类:一是以货币形式发放各种政府补贴。如,在重要节日(例如“过年”等节日)给予农村少量家庭政府慰问金等。二是为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开展农村文化服务。如,在村镇建立农村文化站,建立免费技能培训中心等。三是建立残疾、孤儿生活扶助中心。为他们提供生活供养、疾病康复、文化教育等福利服务。
(六)农村社会优抚制度。农村社会优抚制度是一项物质补偿和政治褒扬相结合的特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其保障对象是为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农村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等。
三、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推进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管理。农村社会保障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障。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国家应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根据我国农村现状,对社会保障的原则、对象、保障内容等作统一明确的规定;地方可在“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发展水平和经济状况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障条例”。二是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每一农村社会成员都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依法定期缴纳保费及履行相关义务等。三是坚持公平与效率一致原则。在坚持公平的前提下,能合理保障每个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兼顾效率又可起到有效激励的作用。在良好的机制设计条件下,公平与效率是同向互动的。公平会使人感到社会的公正与和谐,能激发农民的干劲,促进效率的提高。同时,效率的提高又会使农村社会财富增长,使更多的人得到保障,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这种公平与效率的同向互动才能促进农村社会走向真正和谐。
(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组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为改变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情况,建议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劳动、人事、司法、民政、卫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对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对资金的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筹集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同时应把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机构与社保资金运作机构分开。
(三)对社保资金进行保值增值。主要从五方面来保证社保资金。一是要靠自己的积累。这种方式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二是多渠道筹资。首先是地级市及以上各级财政下拨的救助基金。其次是县级财政年度配套拨出的救助基金。再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热心人士的捐赠和赞助的资金。三是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保资金的投入力度。四是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首先,可加大农村所需资金的“造血”功能, 其次,可解决农村居民的就业问题,增加收入,增加自己投入更多的社保资金。五是国家通过特殊政策实现社保资金的保值、增值。通过立法对存入银行的农村社保基金给予政策性支持,利率要高于一般社会利率标准。
(四)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宣传的力度,增强农民的社保意识。首先,要让广大农民群众有知情权,宣传农村社会保障的法规及农民的权利与义务。其次,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电台、电视等向农民群众全面宣传。再次,政府定期对本地区社会保障执行情况向农民公示,允许农民对本人在社保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咨询和投诉。
“关键词”产业升级,社会保障制度,风险结构
产业升级是经济发展中的必然现象,产业结构由低到高的演进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撑。我国处在经济起飞阶段,为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新型工业化道路上的产业结构亟需升级。从产业结构高度化角度来讲,我国应继续推进工业化、市场化战略,缩小农业及农业人口在产业体系中的比重,推进中心工业城市产业的资本、技术密集度。这种结构性变动会带来就业、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风险,如何减少产业升级的负效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本文认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有效化解其中的风险。
一、产业升级导致的社会风险
任何社会结构的变动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社会风险,产业升级是改变资源配置的结构性、系统性变动,是用先进技术对物质资本和劳动力资源进行重新组合的过程。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就业风险。产业升级必然要引起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变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更优配置,其风险则是造成失业。从理论上说,产业升级过程中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会对劳动力资源产生挤出效应,产业结构中的资本、技术密集度会代替一部分劳动力;同时产业升级也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产生扩散效应,形成区域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从而扩大就业。产业体系对劳动力的挤出到再吸收会有一个时间差,这个产业交替期间劳动力流动频繁,就业风险就在这个期间产生。此外,城市工业扩张和较高的工资水平会吸引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加大城市的就业压力。我国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深层次矛盾在产业升级过程中会进一步加剧,不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结构会在较长时间后才能得到改观。
2、失地农民的风险。产业升级会促使农村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小城镇建设的扩张,造成大量耕地被圈占、征用,从而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农民 其生存风险主要表现在:(1)缺乏进入其他产业的基本技能,只能从事对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但失地农民普遍年纪偏大,这也使得他 目前农村土地占用补偿与城市有很大差距,补偿标准过低;还存在县、乡、村层层克扣的现象,财政较困难的地方更是将属于农民的耕地补偿款作为政府经费;征地补偿款一次给付,而没有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导致失地农民的家庭在预期的生命周期内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在产业升级导致失地农民增多的情况下,这一人群流入城市将对城市产生较大影响。
二、社会保障体系防风险能力的缺乏
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社会的防风险机制,发达国家均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我国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却不能有效化解产业升级造成的风险。这表现在:保障模式与社会风险结构不一致,保障的覆盖面狭窄;总体保障水平较低且配置不合理,对真正具有较大生存风险的家庭补偿较低,对正规就业且收入稳定的人群保障标准却相对较高,产生了再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社会保障体制脆弱,管理效率低,缺乏立法保障,没有真正形成机制,动态地适应社会风险结构的变化。社会保障体系防风险能力的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统账结合”模式的危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的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统筹部分针对老职工的养老,个人账户部分针对能够在工作期间充实个人账户的“中人”、“新人”。在产业升级带来的风险结构变化的条件下,现有模式受到挑战。产业升级中形成的新的社会风险,会导致一部分职工不能足额缴费,使其个人账户名存实亡,只有将其纳入统筹项目方能保障风险,使本来支付负担较重的统筹项目产生危机。个人账户不完善表现在:覆盖狭窄,只将正规就业人员纳入其中,而忽略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反映了社会保障体制中的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
2、就业保障机制的缺乏。一方面,作为就业保障最主要的项目,失业保险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就业保障覆盖范围狭窄,失业风险较大的人没有失业保险;体制僵化、管理低效,部分地区大量的失业保险结余存而不用,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失业救济制度缺乏,暂时没有纳入失业保险体系的人群将处于较大风险之中。此外,目前社会保障体制的主要方向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促进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功能较弱。
3、对失地农民保障的缺乏。和城市正规就业人口甚至其他农民相比,失地农民是最缺乏保障的。在现有社会保障体制下,他们最多享受到农村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目前还没有针对这一群体的起点较高的社会保障政策,有的只是理论界的探讨。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策略
从产业结构长期发展趋势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劳动力再生产,为产业升级提供了社会基础。产业升级带来的风险可以看作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这种风险才能成功、有效地完成产业升级,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这种成本的有效措施。社会保障在产业升级过程中的积极影响是多方面的:能够缩小收入差距,减轻失业等遭受生存风险人员的社会抵触情绪;扩大消费需求,刺激经济增长,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产业升级也将提升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应从以下方面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1、稳定社会统筹部分,推广建立缴费确定性个人账户,以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投入到辅助产业升级的经济体系中。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部分体现的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代际转移,有较强的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是应对制度转型殊风险的必要措施,是产业升级中前期的主要保障手段。要加大筹集资金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使保险金能够按时支付,杜绝对个人账户资金的占用,并逐渐补充、做实个人账户。此外,高效管理的个人账户会劳动者形成一种稳定和激励的效果。
2、完善失业保险运行机制,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目前失业保险的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狭窄。其原因不是企业担心增加成本而抵制,而是缺乏政策上的规定。从推动产业升级的角度来说,失业保险扩面产生的挤出就业的效应很小。应建立一种效率机制,既能保证化解大规模失业的风险,又能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地方政府可在政策范围内灵活使用结余的失业保险金,并结合政府财政支持,加大对遭受失业风险人员的援助力度;逐步扩大建立失业保险的范围,在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上有所作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税的产生与发展
根据20世纪90年代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的定义,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是:“社会采取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以帮助人们度过由于失业、年老、疾病、生育、工伤而造成工资或收入损失的难关”。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最早是在19世纪由德国俾斯麦政府提出来的,当时新历史学派的社会政策思想风靡德国,社会矛盾对立严重,政府不得不在采取高压政策的同时,实施一些改善劳工生活的社会保障政策。自1889年德国正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以来,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他们几乎包括所有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通过什么方式来筹集资金,各国的做法不一样,社会保障筹资的具体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1.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即由雇主和雇员以缴费的形式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而是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所以它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助。实行社会保障统筹缴费的国家一般保障项目都比较繁杂,且每一项目都有相对独立的一套缴费办法。如德国实行的就是这种筹资形式。
2.建立预算基金账户制。即将社会保障金融化,是一种强制储蓄的形式。具体办法是,将雇员的缴费和雇主为雇员的缴费存入个人账户,这笔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其所有权归雇员个人,政府仅有部分使用权和调剂权,因此,这种方法在性质上更接近商业保险。这种形式缴费较高,适用于人口较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目前新加坡实行的就是这种办法。
3.开征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也称社会保险税)。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不仅保障项目简单明了,而且缴纳和支付均需遵循统一的章法即税法,社会保障税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 开征社会保障税与保障统筹缴费、预算基金账户制比较,更符合效率原则,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机制,更能体现公平原则,更具适应性。到目前为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中,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甚至已�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几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被称作劳动者的“安全网”、收入分配的“调节器”、经济社会运行的“减震器”。在此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企业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3月底,我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8963万人、16209万人、11193万人、10407万人和6632万人,分别比去年底增加了197万人、477万人、7万人、139万人和173万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实行统筹管理,企业出钱,国家管理,个人只出一小部分钱。在缴费制度上,它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计量基础,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1998以来国家则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加以建设,“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中之重。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筹资方式不规范,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缺乏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所以我国现行社保资金的筹集方法是政出多门,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筹资比率的方式。而且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的缴费标准各异,费率差别悬殊,负担不均,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也无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及时、足额的资金,影响了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
2.基金多头管理,营运效率低下。目前,我国实际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机构,除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之外,还有人事、民政、金融、卫生、计生、财政、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这种多头的分散管理,使不同部门职能交叉,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资金的统筹能力,极大地增加了管理成本。社保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资营运与监管三位一体的模式,难以形成高效的营运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种违规问题屡屡发生,基金无法做到专款专用。
3.名义费率高,实际费率低,费基核定困难。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职工的工资总额,费率是20%。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我国,劳动报酬工资化、货币化程度不高,统计工序繁杂,使得缴费工资总额往往小于统计工资总额及实际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近期对全国15万户城镇居民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就社会平均而言,职工工资外的工资性收入至少相当于工资收入的30%。这样,统计工资总额只占到实际工资总额的70%多,缩小了30%。另外,据专家推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约为统计工资总额的90%。由此可见,缴费工资总额小于统计工资总额,更小于实际工资总额,两项合并,费基缩小了30%之多。若考虑实物收入,差距更大。费基缩小必然导致名义费率偏高,收缴困难。所以要使名义费率与实际费率一致,必须推进劳动报酬工资化、货币化的改革。
4.覆盖面过窄。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只是覆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而另外一些集体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员工和广大的农民还没有享受到真正的社会保障。
5.筹资方式不统一,不规范。目前的社保基金收缴方式各地很不一致,一部分省、市、区社保基金仍由社保机构负责收缴,另有19个省、市、区的社保基金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收缴,但地方税务局只负责征收环节,既无权确定参保对象、核定征费基数,又无权对缴费基数的合理性进行核查,这种被动的征缴使地税部门的征收人员很难保证征缴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6.统筹层次低,缺乏互济性。目前,大部分地方的社保基金大都局限于地、市级统筹,还有不少尚停留在县(市)级统筹的层次上,只有少数地区实现了省级统筹,这种状况使社会保障的共济性受到限制,分散风险的能力也大大削弱。
7.征缴制度混乱,征缴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只是一个大框架,在征费率等方面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各省、市、区都制定了本地区具体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或办法,致使征缴制度比较混乱,再加上我国社保基金仍以“费”的方式征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约束,刚性不强,征收难度大,欠缴、逃费现象屡有发生,致使征费率不断下降,征收成本不断提高。
8.社保基金缺少有效监督,“空账”额度大,挤占挪用情况严重。按照规定,社保基金是群众“保命钱”,应存入银行或购买风险低的国债,或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其他金融证券。不过,这一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尽管国家对非税收入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可行性研究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理论依据
1.从本质上分析,社会保障资金与税收都来自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早在100多年以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论及社会总产品扣除原理时就提到,社会总产品在实行个人按劳分配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社会总产品在进行个人按劳分配之前,还得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而设立的基金。”上述扣除中的“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就是社会保障,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于剩余产品的价值,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税收的实质也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与社会保险费的性质相同。
2.从性质上分析,社会保障费也属于公共产品的“价格”。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公共产品是指区别于私人产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消费需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物品或劳务。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缺陷,市场无法有效地提高公共产品,需要政府通过征税方式为公共产品筹集资金,因此,税收就是公共产品的“价格”。而社会保障属于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按受益程度可分为两类,一是受益可分型。即这些物品与劳务的受益对象可以明显地划分确定,如高等教育费;二是受益难分型。对受益难分型则要采用税收方式来弥补成本,这是由于无法准确地确定受益者受益的多少,因而无法向受益者收费。社会保障是社会实施的保证劳动者在遇到风险的情况下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公共产品,对劳动者而言,风险是不确定的,受益也是不确定的,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属于受益难分型的公共产品,应采用税收形式弥补成本。
3.从特征上分析,社会保障费与税收具有相同性。社会保险费的收缴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必须参加;具有固定性,缴费比例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规规定;具有无偿性,不是即刻、直接的偿还,更不是等价的偿还。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实现了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地区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也实行了社会统筹。从1998年开始,一部分地区改革了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体制,由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机构代征保费,这使我国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力量。再加上多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老百姓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1元,比上年增长14.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7%,职工工资的快速增长使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丰厚的税源。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同时老百姓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只有现在交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才能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所以老百姓更容易接受这种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的社会保障税,从而使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一定的群众基础。目前,在世界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中,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所有这些都为我国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得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良好的可行性。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框架构想
(一)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税制的基本原则
1.通盘考虑,分步实施的原则。英、美、德等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表明,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并非单一税种,而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税收体系,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就细分为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老年人关怀保险五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可以划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若干个税目。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需要,成熟一个,开征一个,分期分批实行,最终形成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2.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按照谁负担、谁受益、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国内各类行政与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不缴纳者不受益,缴纳项目、缴税数额的多少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相对应。当然税法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3.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即国家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社会保障资金,其余由单位和个人以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共同负担,以单位负担为主。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则应完全由个人负担。
4.专款专用的原则。社会保障税的收支应建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制度,以保证社会保障税收入能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对于收入大于支出的结余部分可以考虑建立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制的框架设想
1.纳税人。根据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的通行做法,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包括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个人主要包括上述企业的员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方员工和自由职业者。对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收社会保障税,实质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无实际意义,但财政部门应为这些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列入预算支出,划拨给社会保障机构,同时这些单位的职工应认真履行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鉴于我国农村经济水平较低、管理水平落后的现实情况,在农村可暂不开征社会保障税,采取多元化的社会保障方式,待时机成熟时再逐步纳入。
2.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在开征之初不宜过于复杂,可以借鉴英国模式,将各类纳税义务人的全部工资收� 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确定劳动报酬难度较大,根据社会保障税专款专用和负担与受益对应的原则,可以将他们取得的毛收� 课税对象扣除减免照顾项目后的余额,即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可考虑在计算社会保障税税基时,把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3.税目、税率。税目、税率的确定是整个社会保障税制框架设计中的核心。社会保障税税率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单一比例税率;二是分项比例税率;三是全额累进税率。结合我国情况,为了便于管理,可以采用分项比例税率。对于税目的设置,应坚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其他项目待时机成熟后开征。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是整个税制设计中的难点和重点。按照现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的缴费标准,三项合计,大概综合税率在20%~25%。其中,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承担17%~22%,职工个人承担3%左右。
4.减免税规定。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税,可根据各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合理确定起征点;单位负担的部分不设起征点。减免税项目必须严格控制,体现普遍征收的原则。
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应有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属地征收,税务机关征收后,先入地方金库,然后再将税款转作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配套改革。
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必须首先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配套改革。
1.必须尽快制订和出台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规范社会保障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法律依据。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法可明确参加社会保障的各主体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与义务,把社会保障范围、基金筹集、托管运营和发放,以及国家对基金的保障与监督管理等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确保社会保障税收入的稳定增长。通过社会保障法可以规定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安排使用,做到有法可依,税务机关负责及时足额把社会保障税征收入库,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税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安排与监管,满足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需要,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同时,通过社会保障法,鼓励商业性人保业务的开展,构造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改变社会保障收付模式,将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改变为部分积累以至完全积累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增大受益原则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筹集与运用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宋代社会保障综合研究
2005年,郭文佳于新华出版社出版了《宋代社会保障研究》,详细而全面地论述了宋代灾害及相关救助机构,宋代的仓储保障、贫民保障、官员保障、军人保障、医疗保障,以及宋代士大夫的灾荒救助理论与实践等内容。特别是对于官员保障和军人保障的研究,较前人有所发展,更加完善了社会保障的研究体系。
张文《季节性的济贫恤穷行政:宋朝社会救济的一般特征》(《中国史研究》2002年02期)则是从宋代社会救济的季节性特征入手,将宋代社会救济与现代社会救济加以联系比对,指出宋朝政府在春夏两季的医疗救济、冬季的饥寒救济和春季的匮乏救济虽然在救济属性上已发生了较大的改变, 更加注重救济的实效性, 而非救济的象征性,但仍未脱离传统社会救济的统治者恩赐性质。王颜《论唐宋时期社会救助机制的变化及特点》主要从救助机构的制度化和救助经费来源的扩大化两个方面对唐宋时期社会救助机制的变化情况进行系统而详尽地论述,并指出这一时期社会救助对象与救助主体都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基本结构随着各种政治变革、经济变革以及思想变革的变化而变化。陈钟琪《宋朝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比较研究》指出,对于城市,宋朝有着完备的赈灾救荒体系和福利设施;对于乡村,虽然各项机构也有设立,但是其数量和种类都远不及城市,在乡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乡村社会的三层保障圈。张文的《论两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脉络》(《苏州大学学报》2015年第02期)从两宋社会保障发展演变的角度,论述了北宋的救荒制度与济贫制度以及发展至南宋时社会保障体系的新特� 张文《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与历史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综合论述了宋朝社会保障事业的成就。
宋代社会福利与救济研究
两宋时期,各项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制度得到长足发展,相关领域取得了许多重要研究成果。就宋代社会福利事业的保障对象来看,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就宋代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性质来讲,目前学界主要是分为官办与民办两条路线进行研究。
1.官办慈善事业
宋徽宗时代,蔡京当政期间,社会救济制度快速发展起来,且达到北宋以来的最高峰,发展了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等福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从中央至地方,从养生至助葬的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关研究的文论有魏尧排《蔡京对宋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及不足》(《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杨小敏《盛世情结与宋徽宗时代的社会救济》(《兰州学刊》2012年02期)、黄亚明《蔡京的福利事业》(《晚报文萃》2014年)。
张新宇《漏泽园砖铭所见北宋末年的居养院和安济坊》(《考古》2004年第4期)依据考古发现的有关资料得知, 安济坊病员和居养院居养人死后, 尸体被送往漏泽园葬埋,漏泽园墓葬砖铭中提供了不少有关居养院和安济坊的很有价值的信息。甄尽忠《论宋代安济坊的设置与管理》(《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对宋代安济坊的设置、救助对象与内容、管理、作用和不足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阐述。
钱俊岭、张春生《简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保定学院学报》第5期)认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在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破,使其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对古代军队抚恤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宋代的军队抚恤制度并未转化为战果,因在施行时纰漏百出,成了军官逃避问责、滋生腐败的温床。
2.民办慈善事业
两宋时期,由于政府性社会救济主要集中在城市而相对忽略乡村,民间慈善活动在两宋乡村社会中的作用更为突出。关于这方面的代表性论著主要有张文于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内容涉及宋朝民间慈善的基本形式、基本结构及其主体,总结了宋朝民间慈善的意义、特点、功能、动力,体系完备,内容翔实。张文的系列论文也论述了相关问题。
义庄是宋代以后各宗族为了保障族众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属于家族内的慈善活动,在民间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王卫平《从普遍福利到周贫济困――范氏义庄社会保障功能的演变》(《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2 期)论述了宋代范氏义庄奉行普遍福利的原则,以及随着宗族成员的大量增加,义庄收入不敷支出,于是由一般生活救助扩大到资助教育和科举的保障功能的演变。陈璐、温磊《从两宋时期族田义庄看当今社会救济》(《科教文汇》2012年第8 期)分析了两宋宗族义庄的产生背景及面临的问题及对当代社会经济的启示。刘云《论宋代地权与宗族救济――以福建路宗族义庄义田为例》(《闽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论述了宋代宗族地权产生的背景,宋代义庄义田在民间慈善中的作用,�
一、理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及分歧
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问题的研究,理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与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基本一致,并伴随着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推进而发展。目前讨论的热点如下:
1.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改革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下,如何看待社会保障制度?中国需不需要建设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学术界对这些基本问题的看法客观上存在着分歧。不过,绝大多数学者对社会保障制度持肯定态度,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必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利国利民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长期从事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宋晓梧、冯兰瑞、郑功成、何平、胡鞍钢等多数专家、学者均主张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中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亦已成为学术界与政策层面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但也有陈平等人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短视国策”。
在赞成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前提下,不同学者的具体看法亦不尽一致。刘福垣主张大一统论,即以国家财政为基础,提出应尽快统一全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将农民纳入这一体系之中,宋晓梧是城乡有别论,他将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
与此同时,在探讨社会保障体系问题时,必然涉及到对社会保障制度如何界定的问题。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大社会保障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等各种保障国民生活系统的总称,这一界定最早是由民政部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立的,以后成为官方的正式界定,并为理论学术界绝大多数人所认同;一是大社会福利论,认为社会福利制度不仅不应当纳入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而且社会福利制度应当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这一观点主要是窦玉沛、尚晓援等的新主张;郑功成在赞同大社会保障制度论的同时,则提出应当分理论与制度层面来展开讨论,即在理论上探讨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差别具有必要性,但在制度层面上尊重已经约定俗成的界定并无问题。上述讨论并非纯学术探讨,而是隐含着重新界定中国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政策体系及框架之争。
2.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优先考虑的领域。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全方位改革,但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客观上不可能全方位推进,因此,优先考虑哪些制度变革是改革进程中必须抉择的问题,理论学术界已有的成果表明在这一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由于城镇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改革事业的重心所在,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在众多研究者的论著中,社会保险事实 这种倾向与国家近十多年来对社会保险改革的特别重视及社会保险改革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特殊地位基本一致。
在大多数学者主张优先考虑社会保险改革时,也有部分学者对此并不完全赞同。景天魁、杨团等人在其有关著作及论文中提出基础整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就强调以最低生活保障、社区保障为重点而不是以社会保险为重心来构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唐钧亦特别强调社会救助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郑功成则从全球范围出发,将社会保障发展进程划分为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型社会保障阶段、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阶段和以社会福利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型社会保障阶段,
3.政府在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有的论者将其提高到宪法所确定的权益保障层面强调政府责任,有的论者则强调个人及家庭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主流的观点则是建立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即政府、企业、个人乃至社会均应当分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刘福垣就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责任,它应当通过税收来解决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何平则认为社会保障不能搞成一个纯粹的国家福利和政府行为,主张政府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一部分入主张政府财政只承担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时的兜底责任。郑功成认为无论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政府均肩负着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
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国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对此,多数学者认为有创新意义,较单纯的现收现付式或单纯的个人账户式制度更能够适应发展需要。但也有 在承认统账结合模式的专家中,有的人肯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紧密结合在一体,有的主张实行板块状结构(即分开管理),有的主张将这一统账结合模式改成两个独立的支柱。在统账结合的比例上,亦存在着统账均等、大统筹小账户、小统筹大账户之争;在个人账户的缴费责任方面,有人主张雇主分担,有人主张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还有人从长远目标出发,提出将其改造成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和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结构。
在筹资手段方面,单一渠道的资金来源已经被摒弃,主张多元化筹资方略已� 但在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上,却存在着费税之争。除刘福垣是将社会保障看成是国家或政府的完全责任而自然完全需要依靠税收外,包括吴树青等许多学者均主张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以替代现在的社会保险征费制,唐钧、杨良初等人甚至对如何开征社会保险税进行了政策设计;郑功成则通过对中国现行社会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考察,明确主张社会保险费改税缓行,并将这一主张提交给决策层;后来邓子基、厉以宁等从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角度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鉴于农民� 在主张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不同的学者亦存在着观点分歧,宋晓梧持城乡有别论,王延中主张分区域推进,郑功成仍然持分类分层推进的观�
二、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综合评论
1.价值评判。基于社会保障是以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达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制度变革的实质是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显然不是单一学科能够完成的。因此,近十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年来,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精算学等学科的专家均有一些人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问题,专门的社会保障学者也需要运用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与方法,多学科合作与跨学科研究已�
从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要受经济、政治、社会乃至历史文化等多种国情因素的深刻影响,研究中国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紧密结合。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早已成熟但又面临着一些问题的条件下,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和一个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面变革的国家,有着非常独特的研究价值,这种价值揭示出立足中国国情来研究并解决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问题,将为各国改革、完善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新的启示和经验,从而可以对国际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正是中外学者普遍关注中国社会保障改革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
推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这一制度健康发展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基本目标。在近几年的社会保障改革历程中,可以发现学术界的研究及其成果对这一改革实践的影响。如1998年以来,国家的重大社会保障改革方案或政策出台,大多数均有相关的研究成果作为决策依据,决策层对国内外学术界意见的重视,揭示了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日益理性化和极高的应用价值。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贡献,还表现在对社会保障学科发展的推动方面。尽管社会保障作为一门学科还缺乏必要的、稳定的内核,但确实已�
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研究,因其具体内容(包括国民的养老、疾病医疗、失业、工伤、贫困及各项福利措施等等)均涉及到国民的现实生活,必然促使着学者与学术走出象牙塔,进而推动着理论学术研究更加贴近现实和更富人性与人文关怀精神。
2.值得注意的一些倾向。第一,创新不够,学风堪忧。尽管研究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的书籍与文章日益丰富甚至有一片繁荣的景象,但真正具有创新价值的论著并不多见,部分人过于急功近利,在创新不够的同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学风问题。
第二,不做深入调查,照搬国外学说。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可以发现相当多的研究缺乏深入的社会调查,一部分研究成果脱离中国的现实国情,或者过分迷信某些国际组织与国外学说,甚至将社会保障政策视同为经济政策,以至于给社会保障改革的深化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对深层次理论问题关注不够。相当多的研究成果缺乏对中国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宏观背景及现阶段各相关因素的了解与分析,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制理念的发展和特有的人文关怀精神视而不见,对经济领域中的效率优先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优先认识不清,只是针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中的局部问题开出“头痛医头”的药方,这一倾向直接损害了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应用价值。
第四,研究中的失衡性。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主要集中在体系构建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对同样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如对规模庞大的贫困人口的救助)与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研究却较少;对经济保障研究多,对服务保障与情感保障研究少;对城市保障问题研究多,而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研究多,对非国有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改革中出现的农民工或流动人口群体的社会保障更少;对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研究多,对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少;对政府责任的控制研究多,对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研究少;对中央政府的责任问题多,对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以及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研究少;等等。
3.可以预见的走势。首先,多学科交叉研究中国社会保障研究将趋向深化。多学科交叉融合将既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内在需要,也将推动着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研究逐渐走向成熟。当然,在肯定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同时,各学科关注的重点肯定存在着差异,这种格局表明社会保障政策选择过程中对改革研究成果的取舍是否合理,将取决于决策者的政治智慧与魄力。
其次,价值取向与建制理念的研究将更加引起重视,社会保障改革研究将更富人道主义与人性化。以往的研究多从经济效率角度出发,忽略了社会保障制度固有的伦理基础与人文关怀精神。近年来的趋势表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效率至上观念和慈悲意识遭到抨击,社会保障公平理念正在回归,这将使研究成果更加接近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追求,同时更加富有现实价值。
关键词:社会保障 居民消费 储蓄
长期以来,社会保障制度被看作是经济的“内在稳定器”和“减震阀”,发挥着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网络,增进国民整体福利水平还被认为可以改变居民的收入预期和消费行为,进而对经济发展起到相应的刺激作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正由点到面逐步展开,由城乡分割向城乡统筹转变。这种变化和发展必然会使居民消费和储蓄行为呈现出新的特征,给学者提供更大的研究空间。因此,有必要对社会保障和消费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
理论文献中的社会保障与消费
(一)经典理论文献中的社会保障与消费
在西方经典理论文献中,涉及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的理论主要有绝对收入假说、生命周期理论、永久收入理论和预防性储蓄理论。1936年,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Keynes表述了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将收入由边际消费倾向较低的高收入者转移给边际消费倾向较高的低收入者,会提升社会总体消费水平的观点。20世纪50年代,Modiglian的生命周期假说和M.Friedman的永久收入消费理论基本上同时发展起来。前者以在一生中平滑消费来解释居民消费和储蓄行为,认为社会保障体系越完善、水平越高,人们的储蓄意愿也就越弱,消费率就会越高。后者则将社会保障视作永久收入,并 1968年,Leland提出预防性储蓄理论,认为社会保障具有社会保险方面的功能,可降低居民或家庭对未来收入和支出的不确定性,进而减少谨慎性储蓄,主动扩大消费。
(二)后续理论文献中的社会保障与消费
尽管各种学说构建研究框架的假设、分析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大都得出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与居民消费之间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的结论,但西方也有学者对此观点持谨慎态度。1974年,哈佛大学教授Martin Feldstein发表了论文《社会保障,引致退休,资本积累》,提出了社会保障的“资产替代效应”与“引致退休效应”。“资产替代效应”是一种“挤出储蓄”的力量,而“引致退休效应”则会迫使人们为退休时期的延长进行更多的储蓄。
经验文献中的社会保障与消费
(一)得出正相关结论的经验研究
在提出了“资产替代效应”与“引致退休效应”后,Feldstein还以美国1929年至1971年的数据对此观点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美国的现收现付公共养老金计划使储蓄降低了大约50%,显然在美国“资产替代效应”大于“引致退休效应”。1994年,Jonathan Gruber对失业保险和消费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他研究的方法十分独特,分别考察了有失业保险和没有失业保险两种条件下失业期间消费的下降情况。根据他的研究,如果没有失业保险,失业期间消费将下降21%,如果有失业保险,消费仅下降7%。1999年,Ndikumana与Allene利用67个国家七个年份的截面数据,对收入分配和消费规模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发现收入分配均等程度较高的国家,经济增长率和消费总水平也相对较高。而社会保障本身就具有重要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通过社会保障体系转移收入,有利于提高消费。2005年Wouter Zant在荷兰所做的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
(二)得出负相关结论的经验研究
1965年,Phillip Cagan利用1958-1959年消费者联盟中15000位会员的数据来分析养老金对储蓄的影响,发现参加养老金计划会唤起人们的退休欲望,从而增加储蓄,减少消费。1975年,Blinder运用美国1949-1972年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得出了收入分配调整对居民总消费需求没有显著影响的结论,这也就意味着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缩小收入差距,进而提高消费水平的渠道在这一时期并不顺畅。
综上所述,国外学术界对于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仍是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虽然主流观点倾向于社会保障对居民消费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并未取得结论上的完全一致。这一方面源于模型的框架、解释变量的选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另一方面则是源于各国社会保障体系本身存在着重大差异。
我国关于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
1999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分水岭,而关于社会保障与我国居民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也自1999年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如下:1999年之前,学者们大多以绝对收入假说、生命周期和持久收入假说为理论框架,1999年之后,学者们一般以预防性储蓄理论为研究基础。1994年,臧旭恒考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居民消费行为,认为居民消费和传统福利保障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1999年,赵新安、程义全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倾向的变化和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发现二者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总体来说,这个时期研究的内容相对简单、直观。1999年,宋铮对1985-1997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认为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是影响中国居民储蓄的最主要因素,而要想启动居民消费,首先要启动居民未来的收入预期。2000年,龙志和、周浩明基于预防性储蓄理论,对1991-1998年我国居民的储蓄行为进行分析。结果显示这九年间,居民储蓄的预防性动机明显,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越大,储蓄的规模也就越大,消费也会随之萎缩。这两项研究均从谨慎性储蓄的角度肯定了社会保障对消费的积极影响。2006年,韩冰等利用2002年全国各地区消费和收入的横截面数据,得出了社会保障支出与居民消费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171125,仅排在居民可支配收入这一影响因素之后。
除了对全国的情况进行分析外,学者们也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二元性,做了具有针对性的研究。2001年,王丽娜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传统福利被打破而新的社保体系还远不完善,农村居民消费占居民消费的比重从1978年的62.1%下降到2001年的50.1%。2004年,冉净斐以2000年和2001年全国农村住户的调查数据为依据,得出了农村社会医疗保险有利于增加农村居民即期消费的结论。2007年,陶纪坤指出,农村居民收入偏低是制约我国农村市场消费潜力的主要因素,而农村社保网络的建立与完善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消费。
虽然大多数研究都肯定了社会保障对消费的促进作用,但也有学者对此表示了不同看法。如赵卫华(2004)、杨天宇和王小婷(2007)。他们均认为在我国,社会保障的“引致退休效应”要大于“资产替代效应”,因此社会保障对消费的净效应应该是负的。
我国关于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研究的不足
最近二十多年,发达国家对社会保障和消费的理论研究又有了新的进展,给我国相关研究提供了模版和范例。而我国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体制改革背景也要求我国学者不能照搬国外的理论,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研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长期处在学习和探索阶段,存在着一些不足和薄弱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兴消费理论在国内的适应性研究
20世纪80年代末,缓冲库存储蓄理论和目标储蓄理论相继出现,把收入冲击、流动性约束、目标性消费等因素纳入分析框架内,这不仅丰富了储蓄理论,也延展了社会保障与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但国内的相关研究较少。2002年,朱国林等曾经从生存性消费、遗赠储蓄和预防性储蓄动机出发,建立了一个研究消费的理论框架,但这三大动机和目标性消费动机在内涵上有不小的差距。因些可以说,国内对预设消费目标和流动性约束条件下社会保障影响消费的机理分析还很不成熟,并且也缺乏这方面的实证研究。
(二)社会保障与农村居民消费研究
从1991年到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快速增长,由708.6元增加到4760.62元,农村市场也就自然而然的被看作是危机之际拉动内需的主要力量。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网络,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也就具有了特殊的意义。2010年的中央财政预算,已经把农村社会保障作为拉动内需、保障民生的重点来投入,中央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等方面的补贴资金有较大幅度增加,也为新农保试点预留了资金。但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与农村居民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仍在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中,也缺乏对农村低保、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等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方式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比较研究。
(三)社会保障对不同收入阶层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急剧扩大。2006年,世界银行认定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7,越过了0.4的警戒线。而在理论研究中,收入增长和收入分配对消费的影响并未达成一致。Keynes的经典理论认为在收入增长的过程中边际消费倾向递减,但炫耀性消费理论却给出了边际消费倾向递增的消费函数(Walther,2004)。因此,对社会保障与我国各阶层消费之间的关系也不能一概而论。但由于社会阶层的界定比较复杂、各阶层社会保障数据可得性也较差,国内不论是运用时间序列数据展开的长期研究,还是利用截面数据进行的短期研究都比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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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至今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其中三个阶段在计划经济时期。
初创阶段:1949年至1957年,建国初期,国家对社会保障给予了特殊的关注。1950年5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开始了创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195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实施,规定了老年、工伤、生育、遗属等项目的保险办法。以后又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等法令,构成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框架。同期,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医疗、女工保护、退休退职、伤亡抚恤等规定。机关和企业两套社会保障体系的待遇大体相同,与当时实行的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
第二阶段从1958年至1965年,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补充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通过并了大量社会保障的《规定》、《通则》、《办法》等法律文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对社会保障框架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国家从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动保险基金,机关和事业单位则由财政部门负责所需资金,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征集、管理、调整、使用的制度。
第三阶段是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动乱,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一时期遭受严重破坏,最突出的是1969年财政部决定国营企业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社会保障及其他劳保费用在营业外列支。这一“改革”意见完全破坏了社会保障的统筹调剂作用,造成企业间负担失衡,也使积累基金调节人口老龄化负担高峰的职能完全丧失,成为当前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面临许多新的情况,作出了许多变革,正在逐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
1978年到1994年是新制度孕育、酝酿的时期,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第四阶段。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地区差别、行业差别等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加,社会对保障制度的需求也随之增长。根据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包含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待抚恤四个方面的内容。中国政府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看作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次组织了大规模的调查,进行了多方案的人口预测,深入研究了各层次人群对社会保障的要求,在一些地区实施了不同方案的社会保障制度试点,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模式进行定量分析并建立计算机仿真模型,一些研究人员还将人口变动、经济发展、体制转变、劳动就业、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综合起来,形成大系统模型,进行系统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近年来人口老化过程加速,离、退休人员不断增加,企业改革中下岗人员增加,又受到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育高峰期的影响,每年新增劳动力待业人数也在增加。这三个增加形成了对社会保障的巨大压力。因此,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提出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带动其他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方针。许多政府部门曾过一系列有关退休、养老制度、保险工作方面的文件。
1995年至今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革的第五阶段,这一阶段仍未结束。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国务院成立了劳动社会保障部,逐步统一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过去分别由各企业、各行业分头征集资金、提供保障的办法,逐步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以便与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与劳动力跨行业流动扩大的情况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基金的需求日益增长的状况相适应。养老资金的管理模式从计划经济下的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program)转变为部分基金制(patiallyfundedscheme)。在全国许多地区的试点工作说明,采用这种新的管理模式是完全必要的,但也还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由此而引起的双重负担问题(twiceburdenproblem)、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问题及社会保障基金的分摊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正确体现社会保障的劳动属性、分配属性、保障属性、互济属性,同时,还应当解决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的可靠性、保值与升值,资金的易分割性,以便有效地用好资金,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益,保证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二、中国养老保障的定量分析模型及其结论
中国最早的养老保障数学模型及其仿真研究由蒋正华、李惠京、张羚广、朱力为等人(西安交通大学、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于1989年完成。1990年7月通过评审。该模型包括人口、经济、就业、生活、养老金支付等五部分,在模型中还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劳动生命表,作出了其动态参数预测。模型对1988年至2050年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多方案的仿真运算,得到六点结论:
1.按照当时的生育水平,2000年中国总人口将超过13亿,因此必须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但从实际工作条件分析,当时确定的12亿5千万人口目标难以实现,做好工作可能控制在12亿8千万人左右。
2.到2000年,中国将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0.38%至10.60%之间。21世纪中国老龄化速度将超过任何国家,将面临着劳动就业与养老问题同时发出警报的局面。
3.就业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经济的发展,较高的积累率仍需保持一段时间,同时主要应依靠科学进步推进经济增长。
4.到2000年非农业人口中劳动力约为2亿人,农业人口中劳动力为5.4亿人。同期生产部门可提供就业岗位总数为1,8亿个,非农业人口中将有1500万至1900万人不能由国家安置到国有或大集体的企、事业单位就业。农业人口在乡镇企业吸收部分劳力外仍将有近1亿剩余劳动力。
5.在适当时机提高退休年龄可以减轻养老负担。
6.对各种退休金制度的分析结果说明,现收现付制难以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养老负担的沉重压力。全基金制虽可为组织水平较低的农民、城镇个体劳动者接受,但易受通货膨胀的冲击,同时又使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在体制转轨时期承受双重负担。作为折衷,部分基金制(逐步基金制)更适应中国国情。只要根据人口老龄化、就业和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对退休金的基金征收率和退休金的替换率进行调节,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综合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优点而避免和减少其负面影响。
模型计算结果表明,若基金复利率为5%,从1991年起逐步提高基金征收率,到2006年左右使总征收率达到20%,即可依靠基金的调节作用,在总征收率稳定在20%左右的情况下兼顾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
在该模型分析结论中,还就计划生育、为老龄化社会作准备、努力做到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合理解决就业问题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就养老保障体制改革提出了设想,提出在“八五”(1990年至1995年)期间以普及、提高退休金统筹水平,职工个人直接参与分担退休金负担,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基金制过渡作为三大工作重点。
1994年厉以宁等人建立养老金筹集一支付模型,考虑就业政策、经济环境、财政状况和企业效益各种宏观因素的作用,对工资结构和退休金作了测算,提出了三种退休金计发方案。第一种,以退休时点记录工资为计发基数,工龄20年以上者发75%,工龄在15-20年者发70%,工龄在15年者发60%;第二种,以指数化平均工资为基数,工龄满15年者发60%,工龄15年以上者每超过1年增发1%,退休金随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80%调整,在社会平均工资下降的年份退休金不作调整;第三种,按连续最高工资时段计算,以陆续最高三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基础养老金以平均工资的50%计,每工作满1年加发1%。研究表明,在影响退休金变化的因素中,以工资增长系数的影响为最强烈。
1993年,顾志家在他的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市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模式研究与仿真模拟测算》中以上海退休职工万人调查资料为基础对上海采取“统帐结合”的改革方案进行测算,结果认为改革方案适合于上海。
复旦大学国际保险研究所于1999年完成了《上海市社会保障体系研究》,提出八项建议:加快立法步伐;实施优惠政策;规范经办机构的行为;加强宣传力度;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展步伐;选择适当时机提高退休年龄;降低人口赡养率;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开设人寿保险新品种,扩大覆盖面。研究报告还就方案实施提出建立、健全上海市社会保障体制的四条对策。
尽管各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工作,对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仍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国家计委社会发展研究所在1997年完成的调查中发现,1992年以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不断下降,各地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平均水平为83%,普遍高于国家规定的60%的水平。各地改革方案不统一,显示出种种弊端,亟待总结各方面的经验教训,形成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
三、养老保险资金征集中的双重负担和三重负担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全部企业属于国家,企业的所有利润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财政负担,所有资金需求全部按计划由国家支付,因此不需要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多种经济所有制使情况复杂化,劳动者在不同经济所有制之间的流动更增添了资金管理的难度。就是国有企业,由于经济体制的变革,经营状况的差别使职工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发生巨大差别。人口老龄化在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中增加了另一个困难因素。表1中列出了几个国家中人口老龀化的数据。
从表1的数据中可以看到,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是许多国家的共同趋势,其主要原因也相同,都是由于出生率下降,平均期望寿命提高的结果。这两个驱动因素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间在中国仍将存在,因此,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也将继续下去。据作者的预测,65岁及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最高时在中国将出现在2050年前后,这一数字届时可能达到20%左右,远超过目前世界其他国家的水平。这就形成了所谓“双重负担”问题,即在职的职工不但要负起供养目前的退休人员,还要为今后自己的退休积累基金。表2是作者对今后100年中国人口发展的预测,表2中的数字说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过程将是长期的。
看起来似乎互相矛盾的是,在人口老龄化的同时,就业问题同样在近期成为中国需要解决的重点之一。根本原因在于,50年代至70年代,中国曾经出现过两次生育高峰,这个时期出生的孩子造成了巨大的人口惯性,推动中国人口不断快速增长。这些孩子达到入学年龄时,形成对教育机构的巨大压力;达到劳动年龄时,形成就业的压力;达到老年时则形成老龄化高峰和对社会养老保障的压力。80年代,每年劳动力净增加数量达到1400万。90年代,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成功,劳动力年净增减少到1000万人,仍然相当于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总数。可以说,对政府而言,所面临的是“三重负担”问题,解决新增劳动力就业所需的投入也是沉重的财政负担。
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是经济上努力实现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在社会保障方面建立一个稳定、统一、平衡的体制,实施过程中则需要综合、协调、有前瞻性的科学计划。依靠这三个方面的努力,中国有信心解决上述的“三重负担”,并充分发挥三重负担中的积极因素。三个方面中,经济发展是基础,体制完善是关键,科学计划是保证。只有经济的发展才能提供就业机会和深化改革所需的资金,只有完善体制才能使社会保障系统稳定、可靠地运转,只有符合实际的计划才能在各种条件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保持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社会保障体制能够顺利地逐步完善。
养老金制度改革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核心,现收现付制在中国已经明显地不能再维持下去,全基金制对目前在岗的劳动者将造成过高的筹资压力,也是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所难以承受的,唯一可能采取的养老金制度是部分基金制或逐步基金制,根据发展的水平,逐年增加养老金统筹的提取率,使在支付当前需要的资金之外,还有少量积累,为将来的基金作好准备。近年来国家财政收入不断增长,近年每年增加近1000亿元人民币,2000年财政收入增加近2000亿元,超过年初预算数。超过预算的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也投入社会保障基金,从而有力地支持了建立一个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体系。仅2000年一年,从超预算的中央财政收入中补充到社会保障系统就达到数百亿元,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计划的顺利实施。
最近,中国政府提出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其内容主要包括:
1.在辽宁全省和其他省确定的试点地区实行企业缴费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开设个人帐户,两者分帐运行。
2.逐步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并入失业保险。
3.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暂时维持不变,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者,执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原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龄在退休时按机关社会保险办法予以补偿。
4.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5.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6.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养老保险金从原来由原工作单位转到由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退休人员逐步实现由职工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的街道居民组织管理,以利于做好服务工作。
试点方案已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展开,根据试点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包括退休金、在职人员保险福利费、优抚费用、城乡贫困救济、孤老残和养老福利院费用、价格补贴费、住宅投资等,其中养老金约占总支出的一半。90年代,社会保障费用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最高曾达到13.60%,近年来稳定在5%左右,管好、用好这一笔规模巨大的资金并保证其保值、增值是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
四、目前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根据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五中全会的建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提出,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建立起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资金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解决待业人员生活保障,1993年国务院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以后的待遇、安置办法作出了决定。1995年国务院又《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确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1997年国务院《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具体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缴费的比例,即: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统筹的养老金;个人则缴纳本人工资的4%,并逐步提高到8%;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所缴费用全部划入本人帐户,不足部分由企业缴费补满。决定还统一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组成,基础养老金按职工平均工资20%计发,个人帐户按储蓄额的1/120计发。
最近几年,各地区、各行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全面展开。煤炭行业从1995年起实行养老金由省级统筹,1996年起实行全国全行业统筹,有286家企业参加统筹,在册职工达327万人,离退休人员120万人,发放养老金数额占工资总额的29%,由部级统筹后保证了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获得养老金。上海市的养老保险改革始于1993年,现已覆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覆盖面达到97%,保证了社会安定、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表3、表4和表5给出了若干年各种所有制社会保障、退休和辞职人数、养老金发放的数字。
江西财经大学与南昌市劳动局合作,根据国务院1995年6号文件规定,于1997年完成一项研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与结构进行了测算,得到的结果是:当养老金的替代率达到65%时,养老保险的投入需要本人可支配工资收入的26%;替代率为60%时,该项比例应为24%;替代率为55%时,比例为20%。按目标替代率计算,职工个人缴费数额应逐步提高到10%,企业与个人总征费率不超过工资总额的30%,可以考虑由企业及个人合计负担26%工资总额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国家财政投入。这项研究还设计了养老金计发办法,对不同时期就业的职工养老金发放标准作了计算,提出了新、老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方案,并对基金的积累提出了建议。
近年来,社会保障部所属的研究所根据各地试点情况,分析各国社会保障系统的优缺点,根据中国发展的需要,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正在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五、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中国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因此,社会保障事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起就得到各方面的关注,正在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制度。
2.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必须相应地作出调整。社会保障制度转变的标志是1994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根据这项决定,1995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了一系列具体方针、政策。
3.中国养老保险由三个部门分工负责: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企业,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含乡镇企业)。三部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都在持续进行,推进速度最快的是城镇企业部分。
4.计划经济下的国家统包、现收现付、不留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成为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的障碍,因此必须进行改革。新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费用,总的原则是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度积累,以兼顾当前和将来的需要。
5.根据有关部门调查,中国在职职工平均负担1.6人,退休职工平均负担为0.6人,因此,养老金的目标替换率确定在60%左右是适当的。
6.解决因人口老龄化而产生的“双重负担”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小心地设计过渡方案,使各代人之间的负担适当平衡。提取适当的养老基金,由国家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将部分国有资产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三管齐下,可以解决“双重负担”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是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7.国家重视将尽可能多的人群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覆盖的范围之内。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都在进行试点,已经有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应当选择适当时机、逐步推广。
8.尽管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已经获得突破性的进展,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进一步采取措施,不断加以补充、改进。这些问题包括:基金的征收、管理、保值、增值,城镇养老制度的统一;如何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平衡在职与退休职工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的需求等。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保证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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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东欧/经济转轨/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中东欧国家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年以前,中东欧国家普遍实行国家保障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宪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保障权益,所需资金由公共资金无偿提供。保障项目包括覆盖全国城乡的退休金保障、公费医疗、家庭津贴、教育补贴、消费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等。
1990年以后,中东欧国家开始了经济转轨,原来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新的经济制度已不相适应。更重要的是,经济转轨时期连续几年的经济滑坡使社会保障支出难以为继。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之下,中东欧国家开始重建社会保障制度,以独立于国家预算外的社会保障基金取代由国家统包的大锅饭式的社会保障。
新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
在原社会保障制度下,社会保障支出直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负担。转型初期,原社会保障体系依然维持,同时,国家面临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失业加剧、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社会保障支出急剧膨胀。以匈牙利为例,1990年,按照传统社会福利制度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达到28.4%,在国家预算中的比例达到46.3%;加上各种含有社会福利因素的经济补贴,如价格补贴等,使与社会福利有关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例达到34.8%,在国家预算中的比例达到56.8%,国家财政不堪重负。
新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制度为基础,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与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等组成。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照欧盟国家的模式,以社会保险基金的形式运作,基金来源于企业和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生育保险、家庭津贴等由国家福利基金负担。
为了扩大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中东欧各国先后建立起社会保障税。据199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记载,社会保障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是:保加利亚21.7%,克罗地亚31.74%,捷克38.75%,爱沙尼亚32.34%,匈牙利29.23%,拉脱维亚34.49%,立陶宛32.26%,波兰24.31%,罗马尼亚28.7%。此税一般以工薪总额为税基,乘以规定税率。各国税率不一,其中匈牙利60%,波兰50.2%,斯洛伐克50%,捷克45.5%,罗马尼亚43%,爱沙尼亚33%,立陶宛31%,马其顿30.1%。
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中东欧国家人口老龄化问题十分严重,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3。在原体制下,退休年龄一般在女55岁,男60岁,平均退休年龄57.5岁。退休金水平比较高,平均养老金相当于平均工资70%-80%,还有许多免税和特殊待遇。转型初期,失业人口剧增,提前退 养老金支出成为中东欧国家政府预算中最大的项目,占各国GDP的10%-15%。
世界银行在1994年的研究报告《防止老龄危机》中,推荐了多支柱制养老金制度,这种制度包括以下要素:支柱一:公共管理的养老金,以税收的形式筹集,为所有较年长者设计,提供最低收入的强制性公共养老金制度,实行现收现付制;支柱二:强制性的、完全积累的、由私人管理的养老基金,可采取个人储蓄账户或职业年金计划两种形式;支柱三:自愿的职业年金或个人储蓄计划,为那些想在老年得到更多收入及保险的人提供额外保护。
这种多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成为多数中东欧国家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首选方案。拉脱维亚最早建立了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1995年11月,议会通过政府提交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1996年1月1日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开始生效。波兰、匈牙利等国也在1996年以后建立了三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保加利亚2000年开始实行的养老保障制度把退休金分为一般退休金、残疾金、继承性退休金、特种退休金等4种形式。除此之外,保加利亚设立了自愿参加的“退休”基金。捷克国家发放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二为浮动部分,取决于退休者的工龄、工资情况。
在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中东欧国家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原来法定退休年龄偏低,人口老龄化加剧,大量人员提前退休,养老金领取者的队伍迅速膨胀。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带来双重的弊端,一方面加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负担;另一方面,大约50%-70%的养老金领取者在其“退休”后的头10年还在继续工作,他们中大多数人的收入难以被税收网所覆盖。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东欧国家在改革中普遍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波兰政府将退休年龄提高到男性满65岁、女性满60岁,同时要求工龄分别达到男25年、女20年以上的职工才可提出退休申请。1995年匈牙利男、女职工退休统一提高到62岁。1996年捷克实行新的养老保险法,从1996-2007年逐步提高退休年龄,男子从60岁提高到62岁,妇女从53—57岁提高至57-61岁。保加利亚在2009年以前逐步将男子的退休年龄由60岁增至63岁,女子则由55岁增至60岁,但军人和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则可提前退休。立陶宛退休年龄也逐步提高,男每年提高两个月,女每年提高4个月,到2009年达到女60岁、男62.5岁。爱沙尼亚退休年龄提高较快,每年均提高6个月,最终达到女60岁、男65岁。
由于制度转换,人口老龄化加剧,公共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资金严重不足,难以平衡,中东欧各国政府都利用私有化收入的一部分建立养老基金。
转型期间严重的通货膨胀威胁着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了确保退休者利益不受通货膨胀的损害,中东欧国家先后根据通货膨胀率对享受退休金待遇者实行补贴。例如捷克通过立法使养老金的物价补贴制度化。该法规定,消费价格每增长5%~7%,就对退休金进行一次调整,调整的幅度参照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波兰则以混合方式对退休金进行保值,一部分按通货膨胀率保值,一部分按工资涨幅保值,即国家养老金根据涨价幅度进行调整,而投保得到的退休金则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提高。
匈牙利在解决农民养老问题上创造了以土地换年金的方式,解决年迈放弃耕作的农业人口的生活费,年金相当于城市的退休金。匈牙利的土地换年金计划,每期都由国家土地基金管理局实施。第一期解决了3600个60岁以上土地所有者的年金问题,国家通过法定合同收回土地并发给土地所有者年金。至2003年,匈牙利已实施三期土地换年金计划。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十几年来,失业问题一直是困扰中东欧各国政府和老百姓挥之不去的噩梦。2005年初,欧盟委员会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东欧国家中一直被认为状况最好的匈牙利,47%的居民认为失业问题是他们最大的烦恼。2005年初,匈牙利失业人口达到近6年最高峰,超过30万,比前一年同期增加5.2万;失业率达7.2%,比前一年同期增加1.2个百分点。失业者的45.4%已至少失业一年以上,失业时间平均达16.2个月。波兰总理在正式加入欧盟的第二天宣布辞职也与20%左右的失业率有关。
解决失业问题一直是各党派竞选中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经济政策的重点。各国政府一方面采取各项措施扩大就业渠道,帮助失业者再就业,降低失业率,另一方面加紧构建失业保险制度,缓解失业造成的社会压力。
为了解决失业问题,各国相继颁布“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就业与失业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转型期间出现的问题对法律法规进行多次修订,对失业标准、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失业人员的救济、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等问题做出规定。
1989年以后,各国政府都建立了失业救济基金,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以应对大量失业带来的社会压力。匈牙利法律规定,长期失业者(指失业一年以上)最多可 捷克的法律规定,失业者可领取最后工资的60%,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减为50%,期限仍为3个月;半年后仍不能再就业者,可领取一定数额的社会救济。罗马尼亚的失业救济金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3,由国家预算拨款;工人失业后在一年半内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找不到工作者,可再领取9个月的社会补贴。
为了减轻失业者的负担,中东欧一些国家还规定,雇主在解雇工人时,必须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例如,立陶宛劳动法规定,雇主在并非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中断劳动关系赔偿金,赔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长短,一次性支付1-3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不等。斯洛文尼亚劳动法规定,雇主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失业者支付至少6个月的最低工资或一次性支付一笔赔偿金,连续工龄满9个月以上的失业者有权获得原工资70%的失业赔偿。
保加利亚1998年颁布《社会资助法》,在2002年4月和12月两次修订,以规范对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和生活陷于贫困的弱势群体的救助。
对失业者的救济只能解决暂时的困难,真正解决问题还是要帮助失业者重新找到工作。各国政府在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上都下了很大的功夫,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职业培训机构。这些转型国家的职业培训活动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把职业培训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培训的形式灵活多样,便于受训者接受;二是收费比较合理,充分考虑到了受训者的承受能力,并且原企业和工会也都根据有关规定向培训单位提供一定数额的培训费;三是政府还鼓励私人开办各种类型的再就业培训学校,在贷款和税收等方面都给予优惠。
匈牙利、捷克政府将利用外资与解决就业结合起来,对解决就业机会多的外商,或者在解决就业比较困难的偏远地区投资的外商在税收和其他方面给予优惠。
保加利亚还实行了以工代赈政策,从2002年开始实行“保加利亚森林恢复和保护计划”,组织失业者参加植树造林,当年安排了9000名失业者就业。林 同时,政府还采取了“出口”失业者的办法,已同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腊、塞浦路斯等国签订了向这些国家输出劳动力的协定。到上述国家工作的保加利亚失业者多数从事旅店、餐馆等服务性工作。
新的医疗保险体系
1991年前,中东欧国家实行福利社会模式,全民医疗保障。这种医疗体制耗费国家大量预算资金,在转型后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能继续维持。在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的参与下,中东欧国家开始建立市场化的医疗保障体制。由于先前已经实现了全民免费医疗,因此,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是涉及面最广的改革,也是难度最大的改革。
中东欧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共同点是建立健全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将原由国家全额拨付医疗经� 普遍医疗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有权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必须加入医疗保险。建立由专业医院、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组成的医疗网络。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选择家庭医生。减少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数量,以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
2003年1月23日波兰议会通过了《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及普遍医疗保险法》并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新法规,波兰重建了全国性的医疗保险体制。新医疗保险体制的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国的医疗保险经费,使全体投保人员能得到平等的医疗待遇。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取代原来的17个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普遍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所有波兰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不包括驻波兰的外交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普遍医疗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凡是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农民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所有军警司法人员都有义务参加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保险。职工和农民交纳保险金后,其按规定不需另交保险的家庭成员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但与治疗无关的健康体检、疗养、国外进行的治疗等医疗服务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匈牙利医疗保健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对医务工作者进行分流,减少社会的医疗服务成本,解决医生的就业问题。建立专业医院、社区医院和私人诊所的医疗网络。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居民可自由选择家庭医生。减少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数量,以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其次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体制。从1993年开始,实行医疗保险自治,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生活贫困者,经有关部门核实,可继续享有免费医疗。从1993年开始,还推行了自愿的医疗保险制度,设立非盈利性的健康保险基金管理处。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只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居民要享受更高等级的医疗保健服务,可自己选择个人医疗保险基金投保。
匈牙利医疗保险体制的特点是,全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交纳保险金的人所有家庭成员,包括子女老人也享受同等待遇;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地方自治政府交纳。在匈牙利工作的外国人,主要是指那些从事商贸活动的外国人,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医疗保险费用,并与医疗保险公司签订医疗卫生保险协定,享受与匈牙利公民一样的医疗待遇。
1991年捷克开始酝酿医疗制度改革,通过医疗保险法。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由两部分构成,即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和自愿参加的医疗保险。根据医疗保险法建立国民医疗保险公司,每个公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贴。领取养老金者、未成年子女、大中学学生、军人、失业者等,由国家支付保险金。所有医疗保险公司都统归卫生部管辖,并建立了中央协调机构。1993年开始开放自愿医疗保险市场。实行了国有医疗设施私有化,兴办多元化的医疗服务。允许私人和集体兴办医疗事业,并允许公民自由选择医生和医院,国家还鼓励医生提供家庭服务。许多医院将无偿地转入地� 捷克人均年就医次数是欧盟平均次数的一倍,由于医疗费用高,捷克政府医疗补贴数额巨大。捷克在2004年进行了医疗福利制度改革。每个公民每年将需交纳2000克朗(约合72美元)作为医疗福利基金,在生病时享受有关药品费、处方费、门诊费及住院费用等各项医疗开支的政府补贴。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社会救济人员可以申请该基金的返还。
健全家庭津贴制度
家庭津贴一直是中东欧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1989年以前,家庭津贴主要包括儿童照顾津贴、儿童生活补助津贴、职业妇女母亲的保留工资或非职业妇女母亲的生活补助、价格补贴等。
经济转型以后,由于政府财政负担沉重,各国的家庭津贴制度都进行了改革,降低了津贴标准,抬高了享受津贴的门槛。原本实行的免费教育也改为收费教育。1994年底通过了国家社会补助法,并于1995年起正式生效。新法改变了以往大多数家庭申请社会补助的条件和结算的方式,并对申请者提出了严格限制,改革的宗旨是提高每个家庭在自身经济条件下所应承受的责任。波兰1994年颁布《家庭救济法》,重新规定对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的标准。匈牙利在1995年也大幅度降低了家庭津贴标准,严格规定了享受家庭津贴的标准。
转型初期的经济衰退使原本就生育率很低的中东欧国家更加雪上加霜,人口负增长,老龄化更加严重。各国政府又着手健全家庭津贴制度。以匈牙利为例,2001年5月7日政府决定,增加对家庭的辅助性补贴,增加对有子女家庭的纳税优惠并延长生孩子妇女的产后补贴时间。将家庭辅助性补贴增加一倍。对有子女家庭的纳税优惠增加为每增加一个孩子享受增加100万福林的收入免税;延长产后补贴时间,从产后2年享受补贴,延长为3年。增加每月产后补贴;从2005年1月起,困难家庭住房补贴提高一倍。
60年代以前,韩国经济落后,社会混乱,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制度。60年代初,政府把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制订了10多个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但是,当时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没有重视社会保障,那些法律付诸实施的很少。当时国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强烈,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只要有活干就满足,一些政府官员和学者甚至认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容易产生“福利病”,在韩国实行为时过早。
当韩国经济持续20多年高速增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00美元左右的时候,社会保障问题便提到议事日程上。80年代中期开始,“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引起广大劳动人民的不满,要求提高工资、增进福利的罢工运动此起彼伏。政府不得不开始注意社会发展,转向实行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配政策,开始实行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
韩国的福利及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建立起来的。总的来说,建立的时间较短,可以说是刚刚起步。韩国提出建立具有韩国特色的韩国式社会保障制度可能要经过较长的发展过程。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来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60年代为社会福利,70年代为社会救济,80年代为社会保险阶段。
1、第一阶段(60年代)
发动军事上台的第三共和国政府把发展经济和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在宪法里明确提出国民的生存权(第30条第一款)和福利国家义务(第二款),并制定了一批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因此,称这一时期为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大量形成时期”。然而,政府实际上的消除贫困战略是经济增长通过福利政策保障生存权是长远目标。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经济有了发展,但政府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只顾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分配和福利,而且认为靠传统的家族关系和互相帮助比国家的救贫政策更加道德而优越。
60年代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做了努力,但由于国家财政有限和经济发展优先,这一方面的政策停留在救济和抚恤上。尽管制订了10多个法律,但它是巩固政权的政治需要,付诸实施的很少,实行的只有公务员年金、军人年金等特殊部门的社会保险和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而这些还算不上是社会保险,是雇佣主责任的法定化。
2、第二阶段(70年代)
到了70年代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政府拟实行扶贫为主的社会福利政策,制订了社会福利事业法(1970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还设立了国民福利年金特别会计。但由于1973年的石油危机,国民福利年金制度的实行不得不推迟,后� 1976年还修改1963年制订的医疗保险法,准备全面实行。但总统的施行令迟迟不颁布,医疗保险便一直处在试点阶段。其原因是政府看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财政赤字,认为经济发展优先的时期不应该过早的实行医疗保险。
韩国正式提出社会保障是从第三个五年计划(1972——1976)开始的。但有趣的是第三个五年计划里对社会保障制度却只字未提,而计划开始后的第二年突然制订了国民福利年金法。其目的不是为了真正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而是为了筹集发展重化工业所需要的资金。
3、第三阶段(80年代到现在)
实行20年的“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出现了收入分配扭曲、两极分化等许多副作用,要求改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开发战略,重视社会开发。因此,1980年10月27日制订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在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追求幸福权(第9条)、适当工资请求权(第30条第一款)、社会福利权(第32条第二款)、环境权(第33条)等,而且在经济条款中规定了保护社会上的弱者。1982年开始的第五个五年计划也改名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而且就社会保障问题制订了有关法律。但是第五共国的福利政策不是积极的而是消极的,认为实行福利政策的费用是非生产性的。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7年开始出现转机的。韩国在1986年国际收支转为黑字,社会福利从口号转为实施,落实了全民医疗保险、国民年金、最低工资制等三项措施。1988年第六共和国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1989年通过地方自治法,地方也要成立议会,把区域福利问题提到日程上;2)以设施收容保护为中心的社会福利事业开始转向以区域福利和在家福利为中心;3)托儿事业有较大发展;4)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增加;5)配备社会福利部门的专职人员。从而,福利政策从与市场经济原则对立的领域变成了与政治、经济不可分离的领域。
1993年金泳三政府上台后,社会保障方面的重点放在现有制度的落实上,新出台的是雇佣保险,它超出了失业保险范围,包括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改善雇佣结构以及劳动者的能力开发等。
韩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资还少,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社会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1980年0.12%,1985年0.48%,1994年1.0%。1990年整个社会开发费(包括社会保障、教育、人力开发、卫生、环境、住宅等)的比重也只有4.9%。
二、社会保险结构和体制
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从6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有:公务员年金法(1962年)、军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1974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国民年金法(1986年)、雇佣保险法(1993年)等。
1、年金保险
韩国的年金制度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为对象的年金,一是以一般劳动
(1)公务员年金: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由总务处(公务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1989年加入保险者共81万人,受惠者2.12万人,占2.6%。公务员年金由公务员交纳月报酬的5.5%(工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或地方政府负担公务员报酬额的5.5%及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的支出分短期和长期两类共18种,短期包括医疗费、灾害补偿等,长期包括退休金、伤残年金及遗属年金等。
(2)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军人年金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1989年加入者14.2万人,受惠者3.8万人。由国防部(财政局)主管。现役军人交纳月报酬额的5.5%(军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负担军人报酬额的5.5%和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用于退役年金、残废军人年金和遗属年金。
军人保险适用于中士以上军人,保险期为10年。1人1户头,1户头5万圆(1974年12月),1个户头每月交纳保险费300圆,每月交纳的1/3由国库负担。由各军兵种参谋长负责主管,保险费入韩国银行援护特别会计保险帐户。保险期满全额退还,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因病或其他身心障碍而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30%,死亡或因服役而身心受损伤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50%。
(3)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由教育部(私立教职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教职员交纳月报酬的5.5%,学校交纳教职员报酬额的3.5%,国库支付2%及运营费。年金支出与公务员一样。
(4)国民年金。1973年12月颁布过“国民福利年金法”,对老龄、残疾、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者进行保险,但政府未能付诸实施。1986年制订“国民年金法”,1988年1月开始实行。国民年金由保健福祉部(国民年金管理公团)主管,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国民年金加入者分单位加入者、地区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单位加入者原规定雇佣10人以上的单位,是义务加入,1991年改为5人以上单位,1995年7月开始扩大到农村和渔村,农民和渔民也义务加入。目前雇佣5人以下的单位和城市自营业者是自愿加入,计划在本世纪内也实行义务加入。1992年单位年金加入者有500万人、地区年金加入者2.5万人,任意加入者8300人。
韩国的国民年金被视为所得保障制度的核心,在老后所得补偿体系中将起最重要的作用。韩国的国民年金采用公积金方式,1994年国民年金累积额已达13万亿圆,今后20年仍将继续增加。目前对这笔基金能不能像国家财政一样使用,有意见分歧。
国民年金的保险费,从1988年开始每5年调整一次,原则上一切费用由加入者负担。雇佣5人以上单位的保险费由雇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而农民和渔民则考虑到其负担能力,由国库支援一部分。
国民年金制度的保险费率(单位:%)
所得标准保险费率
1988-921993-971998年以后
单位加入者
标准所得月额
使用者
加入者
法定退职金
5
5
-
2.0
2.0
2.0
3.0
3.0
3.0
任意及任意
继续加入者
全体加入者
所得月额
全部
本人负担
3.06.09.0
农渔村地
区加入者
申报的
所得月额
全部
本人负担
1995-992000-20042005年以后
3.06.09.0
国民年金的支出主要用于老龄年金、残疾人年金、遗属年金及一次性偿还金。老龄年金为期20年,是从男60岁(女55岁)开始发到死亡的终生年金。遗属年金和残疾人年金则按老龄年金的一定比率发给,比率取决于加入时间和残疾程度。
韩国的年金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国民年金制度与其他年金制度有差别,公务员等年金制度的补偿支出明显多于国民年金,因为它没有年龄规定,退职就发给。目前,军人年金已严重赤字,公务员年金也再过10年就会出现年金基金枯竭现象,而国民年金在2040年以前不会出现赤字。
2、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原业只是作为“勤劳基准法”(1953年)的一部分,1963年作为单独的法律颁布“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由劳动部(勤劳福祉公团)主管,保险费不是劳资双方分担,而是由雇主一方负担。1987年保险费率根据行业的危险程度分为67种,以0.2%至17.9%,平均为16.4%。开始实行时只适用于矿业和制造业雇佣500人以上企业的8.1万人,1981年扩大到雇佣16人以上的电气煤气业、水道卫生设施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企业,投保人数达345万人,1991年又扩大到雇佣5人以上企业,投保人数达792.3万人,占全国就业人数的30%多。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是在韩国最早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险,保险对象是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病、残废、死亡等进行医疗服务或给予生活补贴(根据不同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或年金)。1991年保险费支付情况是:医疗费(42.1万件)和病假补贴(35.7万件)为最多,残废金多数是一次性补偿(28.7)万件,少数为年金形式的补偿(2600件)。
3、医疗保险
韩国的医疗保险法是1963年制订的,但条件不具备,1977年开始部分实行,1989年全面实行。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单位保险对象为雇佣5人以上的单位,雇佣5人以下的加入地区保险。
医疗保险的支付分为法定和附加,前者为医疗、分娩、体检等医药费,后者为丧葬费及分娩津贴以及本人负担的补贴(本人负担超过规定时给予补贴)。医疗须在指定医院,限于被保险者及其扶养者,分娩保险限于本人及其配偶。
关键词:城乡分立;救济性;现收现付;社会化
Abstract:WhilemakingsocialsecuritylawsforChina’sruralareas,principlesshouldbeheldsuchasseparatinglaws(policies)madeforandappliedtoruralareasfromthoseforandtourbanareas;underliningtraditionalprotection;improvingcoordinationofruralandurbanareas;stressingremedialprotection;andbalancingsocialsecurityandeconomicdevelopment.Socialsecurityforruralareasmayincludemedicalinsurance,calamityrelief,allowanceforsupportoffivesortsofspecificpersons,subsidesforminimumliving,occupationtraining,pensionsforspecialgroupsandallowanceforsupportandmaintenanceofseniorvillagers.ForChina’sruralsocialsecurity,thefinancingmodelof“cash-in-and-cash-out”shouldbepreferredandthefundsaretobedrawnfromgovernmentalappropriation,collectivecontribution,individualcontribution,benevolentdonation,etc.AgriculturalbanksmayserveastrusteesofthefundsandsomequalifiedfinancialinstitutionsmayserveasadministratorsoftheinvestmentofthefundswhiletheRuralCreditCooperatives,eligiblehospitalsandqualifiedprofessionaltrainingbodiesmayhelptorenderrelevantservices.
KeyWords:separationofruralandurbanareas;ofremedy;“cash-in-and-cash-out;”socialization
构建合理而有效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手段。然而,由于“三农”问题固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在我国农村建立起具有一定保障能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任务。本文拟从立法的层面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一、立法原则
(一)法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城乡分立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乡间的互动和融合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笔者认为,由于既定社会结构内部张力态势的改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因此,尽管在市场和政府这“两只手”的共同推动下,我国城乡之间的统筹层次和融合程度将会持续提高,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总态势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将难有实质性改变。城乡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所需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生产方式基础、物质条件基础、组织形式基础、文化观念基础等存在明显的差异:社会化工业生产是城市的基本生产方式,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是农村的基本生产方式;货币化的薪金收入是城镇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的基本物质条件,而农村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的基本物质条件却是土地及其产出物;社区和发达的社会化服务系统是城镇社会成员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组织基础,而农村社会成员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组织基础却是家庭和组织化程度较低的服务体系;社会保障在城镇社会成员中获得了广泛的观念支持和心理认同,而养儿防老、自我保障的文化观念在农村社会成员中仍然占据重要地位。城乡社会保障建立基础的上述差异,决定了城乡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求是不尽相同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该也必须立基于这些客观现实,坚持建立独立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只不过应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建立自由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机制。如果按照一些专家主张的那样在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那势必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入误区,影响甚至阻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建立和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等,也是在城镇和农村分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
(二)以传统保障机制为依托
在长期与各种自然和社会灾害作斗争的过程中,我国农村逐步形成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和组织形式,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随着生产社会化、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不断加深,我国农村以家庭保障为基础、以集体保障和国家保障为必要补充的传统保障机制的保障功能将会逐步弱化,而社会保障的作用则会不断得到强化。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以下事实:第一,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国民收入水平比较低,国家财力有限,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根本不可能在农村建立起能基本取代传统的保障机制的社会保障系统。第二,在我国农村,传统保障机制,如家庭保障等,具有深厚的传统伦理基础和广泛的社会认同度,再完善的社会保障也无法代替上述传统的保障形式,一些基本社会保障,如社会养老保障,事实上也将主要依托家庭等传统保障组织形式来具体实施。第三,在我国农村如果过分看重社会保障从而忽视传统保障机制的作用,将导致严重甚至灾难性后果。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传统的保障机制在我国农村将仍然会发挥基础性作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传统的保障机制的作用。
(三)统筹层次逐步提高
根据社会保障的基本原理,参与保障系统的人员越多,系统本身的共济能力就越强,保障能力也越强。社会保障是一种强制性法律制度,它的参加者不是基于自愿而是基于立法强制,并且实行属地管辖。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系统的统筹层次与保障系统的覆盖面成正比,系统的统筹层次越高参与者就越多,保障系统的筹资能力和保障能力也就越强。换句话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越高越好。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对社会保障基金中个人出资负担的认识和保障待遇水平的心理预期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提高统筹层次,可能会引发统筹区内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在社会保障基金筹资负担分担上的矛盾,影响统筹区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民缴费的积极性,从而降低系统的筹资能力。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应伴随政府调控能力的增强、农民共济意识的提高、经济发展区域差距不断缩小而逐步提高。笔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统筹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保障项目的不同先从县级开始,进而发展到市级、最后过渡到省级统筹。
(四)以救济性保障为基础
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应以救济性保障为目标;也就是说,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应按社会救济的定位来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农村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土地政策和生活方式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农村始终具有一种相对稳定的基本保障机制和功能,村民对社会保障的期望值和心理预期也不会像城镇居民那样全面、普遍;另一方面,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国力基础无法支撑在农村建立具有普遍性特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在保障层次上的正确选择,应是先建立救济性保障,然后伴随农村城镇化、工业化程度的提高,逐渐由救济性保障过渡到保险性保障。
(五)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根据国外建立社会保障的经验和教训,社会保障的水平和程度一定要和本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我国是一个农村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国家,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和待遇水平的确定一定要和统筹区内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笔者以为:低水平,广覆盖,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应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法定项目
合理确定法定保障项目是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的结构安排,还涉及到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设计,以及筹资和负担分配模式的选择和确定。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根据我国农村对社会保障需求的急缓程度,笔者以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可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法定项目:
(一)医疗保障
疾病,特别是比较严重的疾病的治疗,往往需要患者及其家属承担比较大的即时性付款,这对于以实物为主要收入形式、现金储蓄比较少的广大村民来讲,普遍难以承受。2007年6月,广州市统计局曾就社会保障问题在全市进行过一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50.7%的市民希望将“医疗保险”列为首位,而在最担心的问题中,近九成被调查者把患重大疾病时生活得不到保障列为首位[1]。由此可见,我国村民最为需要和希望的社会保障是医疗保障。国家计划在农村首先建立的社会保障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据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截止2006年底,全国已有1451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人口为5.08亿人,4.1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参合率为80.7%,2006年全国共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2.72亿人次,补偿资金支出合计为155.81亿元[2]。不过,笔者以为,在我国农村目前只宜建立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只对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患病村民提供一定的救助,等到条件成熟后再建立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医疗保障相结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灾害救济
我国农村经常遭遇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由于农村财产存在形式的自然化特征和防灾设施的不足,各种灾害事故往往会给村民的人身和财产带来巨大的破坏和损害。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2008年3月22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报告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关情况时透露,2008年1月中旬到2月上旬连续遭受的4次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而有关专家估计,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所造成的损失更是可能高达5000亿元人民币。自然灾害导致的这些损害和困难仅靠农民个人及其家庭的力量根本无法克服,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救济。此论文转摘于流星
(三)“五保”供养
根据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村中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目前全国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供养对象有300多万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我国农村中比较成熟的社会保障形式,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应该将其确定为正式的法定保障项目。
(四)最低生活保障
在我国农村始总会有一部分村民生活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以下,为了确保这部分村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我们应仿照城镇“低保”制度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将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我国将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国务院总理2007年5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全面部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全国农村低保对象已达2067.7万人,全国各地平均低保标准为年人均857元(或月人均71.4元),其中最低的为600元(甘肃),最高的为2560元(上海)[3]。
(五)职业技术培训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任务非常艰巨。目前,我国农村有1.5亿左右富余劳动力,并且每年还要新增600万农村劳动力。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将有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即使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也需要劳动者具有一定的技能。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基本劳动技能。我国有9亿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初中文化程度占48.1%,高中文化程度仅占11.6%,而系统接受过农业职业教育的农村劳动力所占比重更少[4]。因此,为了使从农村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能够尽快地适应工业化的要求,推动我国社会的转型,并带动整个“三农”问题的解决,国家应将对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根据《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规划,2006—2010年,将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2亿多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笔者认为,在我国农村尽管存在事实上的失业问题,但不宜建立农村失业救济制度,而只能代之以职业技术培训救助制度。从长远看,农村职业技术培训可与农村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结合起来。
(六)特殊群体养老保险
根据我国农村目前的社会结构和现实支撑条件,笔者以为,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农村难以建立适用于全体村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只能建立适用于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此论文转摘于流星
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在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条件。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农民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开发和城镇建设,从而失去了保障基础。据有关部门的大致统计,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已超过5000万人,并仍在以每年约200万人的速度递增。为了解除这部分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体现社会公平,政府应给这部分农民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
2.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随着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相对于多子女家庭来讲,独生子女家庭子女的养老负担要重得多,且存在子女先于父母死亡而带来的养老风险,因此,为了使独生子女父母能够获得基本的养老条件,同时为独生子女政策在农村的推行提供配套制度,国家应将这部分村民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
3.高龄村民养老津贴由于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的改善,村民的平均寿命在不断的提高,农民未富先老的问题已经凸现,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使反贫困的任务更为艰巨复杂。2005年,中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就已突破1亿,80岁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比例也在不断增加。农村高龄人口的存在,一方面自身需要更多的养老资源,而另一方面为其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子女因年事渐高,供养父母的能力却反而降低了,因此,国家应将超过一定年龄的村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定期提供养老津贴。
三、基金筹集
(一)筹资模式
从历史的角度和世界的范围看,社会保障筹资主要有3种模式:全额积累、部分积累和现收现付。笔者认为,这3种模式各有利弊,但现收现付模式更适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需要。
首先,如果在农村不建立普遍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农村社会保障的总体负担应该具有较高的可预见性和平稳性。较高的可预见性能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较为准确地确定每年的支付负担,而平稳性则能使代际间的社会保障负担不致畸轻畸重,从而无须通过采取积累模式形成一个储备基金,以应对诸如城镇老龄化高峰期出现的养老金支付突然大幅度增加所带来的资金困难。
其次,由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参保人数众多,保障体系本身具有较强的调剂能力,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保障系统现收的资金应该能够满足基金支付的需要。即使由于出现特大事故,如特大自然灾害等,基金支付出现困难,也可以通过临时财政拨款和接受捐助等方式来解决,无需建立较大数额的专门应急储备基金。
再次,如果选择积累模式(不管是全额积累还是部分积累),将形成数额巨大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而要确保如此数额巨大的基金能够保值增值是相当困难的。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欠成熟,相关监管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也没有形成,我国城镇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已出现令人担忧的问题,大量基金被违规使用,为数不少的基金已流失。农村社会保障在筹资模式的选择上应该充分吸取这一教训。
(二)筹资渠道及负担分配
1.财政拨款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应根据当年全国和本辖区农村社会保障的支付总需求,安排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由于不同地区及统筹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不同统筹区内财政拨款所占的比重应是不同的,但财政拨款在整个社会保障资金中应占有较大的比重,尤其在西部贫困地区和初期阶段。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地区平衡和应急支付,这部分资金不能直接进入各级地方预算中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正式年度预算收入来源,不能直接构成各统筹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
2.统筹区内公共资源收益在我国农村,有一些由全体村民共有的资源和财产,如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乡镇企业等,这部分资源和财产经过使用,如土地使用权转让、水面出租、企业经营等,均会产生一定的收益。这些收益的一部分应按一定程序划转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个资金来源。
3.村民缴费村民个人缴费是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基础。村民在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并符合法定缴费条件后,应按规定的方式和数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由于村民收入形式的实物化、多样化和隐蔽性,实行比例缴费制比较困难,因此,村民可按定额分月、季或年并分期或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障费,并按缴费档次分别享受对应的保障待遇。由于不同统筹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不同统筹区内村民的缴费项目和缴费标准应有所不同。需要特别一提的是,失地农民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直接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并一次性划拨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三)筹资工具
从世界范围看,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工具有两种:一是社会保障税;二是社会保险费。两种筹资工具各有利弊,但综合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选择社会保障�
1.在农村开征社会保障税存在诸多技术难题这些难题包括:(1)管理系统不便确定。目前,我国在税收管理体制上实行的是分税制。农村社会保障税究竟划为国税好,还是划为地税更为合理?从现行的体制看,其确定存在一些困难。(2)纳税人难以确定。社会保障税是以个人为纳税人,还是以户为纳税人?由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一般是以家庭作为收入主体,但村民却以个人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障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这样,纳税人不便确定。(3)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征税首先要确定对什么征税的问题,世界上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都是以薪金收�
2.在农村开征社会保障税会增加管理成本
如果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就必须在税务部门建立一个新的征税体系,配置相关工作人员和设备,这本身就会带来直接的管理成本。而如果采取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办法,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因为,社会保障费完全可以由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来直接负责征管,而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是现存机构,这样至少可以减少机构的运行成本。
3.采取“收费”而不是“征税”更具有妥当性
相对于“规费”,“税收”具有刚性。在实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期,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的很多关系还不清晰和稳定,村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还比较粗浅,匆忙出台法律,强制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可能引起村民的抵触,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而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属于政策层面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那样强的刚性,调整比较容易,执行中可允许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推行的初期,选择社会保障�
四、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笔者以为,我国应建立统筹领导分别管理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农村社会保障应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中。
(一)领导协调机构及其基本职能
各级政府应成立社会保障委员会,统筹协调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事务。社会保障委员会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财政、农业、工会、军队等有关部门和方面的领导及代表组成,社会保障委员会应由本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
中央政府社会保障委员会应承担以下基本职能:(1)制订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基本政策;(2)拟订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行政法规;(3)拟订社会保障预算;(4)协调全国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5)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6)决定涉及全国性或跨区域性的重大社会保障事项。
各级地方政府社会保障委员会应承担以下基本职能:(1)负责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执行;(2)协调本辖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以及两大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各保障项目之间的关系;(3)拟订本辖区社会保障预算;(4)依照政策或法律规定拟订在本辖区内实施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5)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6)决定本辖区内的重大社会保障事项。
(二)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基本职能
根据我国行政部门目前的管理职能分工情况,笔者认为,应由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保障项目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务。其中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养老保障、灾害救济、农村退伍伤残军人优抚、“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项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职业技术培训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障。
中央政府农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主要承担以下行政管理职能:(1)在自己主管的系统内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就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制定部门规章;(3)对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4)负责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5)负责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调研和信息收集;(6)接受有关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申诉、检举和建议。
地方政府农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承担以下基本管理职能:(1)根据本级社会保障委员会的要求,在本辖区内就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组织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组织并监督本辖区内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3)受理本辖区内有关自己主管的农村社会保障事项的申诉、检举和争议。
(三)事务经办机构及其基本职能
笔者以为,可以在各农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下设立相应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社会保障事务。事务经办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主要承担以下职能:(1)接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委托,具体负责相关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经办;
(2)根据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经过同级政府批准的农村社会保障收支计划,组织农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发放;(3)就自己经办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负责选择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4)收集、整理和报告集资经办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有关信息。
(四)服务机构及其基本职能
农村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主要包括
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和待遇发放机构。笔者认为,可以委托农业银行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机构,符合条件并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医院、职业培训教育机构等,可 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基本职能:(1)根据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的托管协议,妥善保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2)根据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的投资管理协议,依法对基金进行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3)依法定期向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委托人报告工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4)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农村社会保障受益人支付或提供社会保障待遇;(5)在规定年限内保管好所有财务会计凭证。
参考文献:
[1]何雪峰。广州近九成市民担心重病无保障[N].信息时报,2007-06-18(A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6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R/OL].(2007-05-09)[2008-07-20]
[3]潘跃。民政部:“全民低保”进入攻坚阶段人均年补857元[N].人民日报,2007-08-09(2).
二要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依轻重缓急优先保障社会救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和阶段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医疗保险、灾害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分别实现不同的保障功能。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安全网”首先是针对贫困所建立的社会保障,消灭绝对贫困现象是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因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分轻重缓急。其中,包括低保、五保在内的社会救助是保障农民以及特殊人群基本生存权利的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应当优先予以考虑。同时,当前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相对突出。“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得了阑尾炎,白种一年田”,“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针对这种现象则要给予医疗保障足够的优先地位,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控制医疗成本,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当前,农民就医的费用和成本较高。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是保证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农村基层卫生网络的建设是保障成本控制的方面。要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改善基层卫生服务设施,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功能,合理引导农民就医选择,减轻不必要的医疗负担;探索有效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有效控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医疗机构诱导需求和过度供给问题;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消除定点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体系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有效约束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新农合药品目录、制定诊疗规范,限制就诊价格、加强处方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推行信息化建设,实施网络监控、动态跟踪和预警控制,提高管理能力和内部运行效率,有效降低筹资、运营和管理成本。
四要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互济功能,推进农村大病医疗保险,降低农民因大病致贫风险。现在农民最怕的就是大病,大病对农民的医疗压力最大。《2008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住院病人平均医疗费用为4,973.8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4,140.4元。大病的风险最大,据专家研究,农民医疗费用如到个人年收入的70%,就可能因病致贫。推进大病统筹体现了农村合作医疗的互助共济特性,增强了农村居民应对巨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有效化解因病致贫风险。推进大病统筹,提高保障水平,大病的省级统筹最关键。提高统筹层次,可以分散风险、增强互济功能,提高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大基金调剂,减少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公平;可以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风险。在推行省级统筹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责任分担机制。
五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的农民工群体区别对待,让完全市民化了的农民工进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率先实现农民工社保的城乡一体化。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长期被排斥在城市经济的体制之外,城市“取而不予”,企业“用而不养”。为此,我们需要高度重视与这一群体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农民工群体内部已经发生了分化,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保制度,必须坚持分类指导。第一,对完全市民化或城市归属意愿强烈或有正规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市社保体系。比如那些已� 第二,对回流性强的农民工,要保障其在城市的基本生存,在以较低标准和流动账户来实现回乡后的保险转换。例如,对老一代农民工,其进城务工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且他们的观念仍然是典型的传统农民思维方式:乡土观念十分浓厚,土地是最根本的保障,因而回流性很强。第三,对一般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设计“便携式”个人账户,降低参保门槛,建立社会统筹部分随个人账户转移的制度,提高参保积极性。
六要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探索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与融合。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分属多个政府部门管理,存在职能的交叉,形成了“多龙治水”的格局。比如,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归属民政部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归属卫生部门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则又归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此外,农业、扶贫部门也分管不同保障制度。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结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疗保险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运行。因而,这种多头管理、多种制度框架的格局,不利于保障资金统一管理和使用,而且还会形成重复参保与低效率的现象。在分治格局下,在外务工农民工、在外的农村学生不仅要参加当地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且还有可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就造成了重复,甚至还会形成部门间争夺参保对象的现象。在医疗保障方面,涉及到人保部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卫生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民政部的医疗救助。当前大部分农民工被纳入到农民新型合作医疗的制度框架下,按照“原籍参合、原籍报销”的办法,农民工有可能成新农合普惠的盲区。如何实现部门问的协调、制度间的衔接显得十分重要。这里,要加强部门之间在财源、信息和管理方面的协调与配合,探索制度问的衔接与融合。
社会保障“费”改“税”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筹资模式改革的方向之一,经济理论界对此已基本达成共识。但目前的理论探讨大多仍停留在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应税率的设计等层面上,对社会保障税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定位,诸如社会保障税的性质、社会保障税在税制结构中与其他相关税种的关系、社会保障税本身的制度缺陷及其相应的应对制度选择等问题却较少论及。本文拟抛开社会保障税实施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仅立足于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从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定位、作用定位以及税制结构定位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相关探析。
一、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定位
对社会保障税的作用定位和税制结构定位的理论前提,是社会保障税本身性质即作用的明确定位。
首先,税收总体上可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在广义上,社会保障税应该是一种对人税,即依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确定税率。然而,不加区别直接实行限额扣缴的社会保障税在实践中却较少能考虑纳税人纳税能力方面的因素。因此,以工薪基数为课征对象的社会保障税在实际上不如说是一种对物税。
区分社会保障税是对人税还是对物税的意义在于判定社会保障税的累进或累退程度。从横向看,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为工薪所得,其对资本所得,如红利、股息、利息和租金等非劳动收入基本上不课及,由此导致了这种税收的累退性。实质上,只要在这种既定的税收制度框架内,“只要将社会保障税和工薪收入联系在一起,社会保障税就将占最低收入阶层支付的总税收中较大的比重,累退就必然产生”。从纵向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规定了应课税工资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的那部分工资可以不纳税。由此,这项制度的外部性产生就成为必然。
其次,税收又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的主体部分即为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税往往按统一税率征税而具有进一步累退性的同时,由于劳动者的工资薪金等劳务所得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共同的税基,社会保障税也因此面临着一个重复征税问题。而在如何规避重复征税负担上的不同制度设计,又必然会对居民的收入再分配产生相应的影响。如何在这一问题上做出最优的制度选择,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二、社会保障税的作用定位
以上分析表明,社会保障税实质上是一种对物税和直接税,具有累退性以及与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收的制度缺陷。这些缺陷不仅会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这些缺陷的应对也必然会对我国的经济运行产生相应的影响。这是我们对社会保障税进行作用定位的基础和前提。
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质是一种转移支付和风险分散制度,社会保障税只是实现上述目的的一个有效工具而已。而进行转移支付就必然会对收入再分配过程产生相应的影响,不管转移支付的基金是来自社会保障税还是其他一般税收。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定位显然是正面的,即对财富和国民收入原始分配所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和贫困扩大化趋势进行抑制。这一点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保障税的第一个功能——收入再分配,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至少不能以扩大收入差距为代价。而这一点显然与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定位——累退性相矛盾。
社会保障税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手段(至少对基础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是成立的,至于其对个人账户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的探讨),这是社会保障税的第二个作用定位。
三、社会保障税的税制结构定位及其制度缺陷的应对
社会保障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是由社会保障税的税基和其本身的性质定位、以及作用定位决定的。
(一)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
1.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角度分析
一方面,社会保障税虽然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累退性倾向,但其初衷仍是向低收入者转移收入,使穷人更“富”一些。与此相对应,个人所得税则是一个针对高收入者课征的税种,可以使富人更“穷”一些,对所得税规定起征点或免税额又是为了照顾贫困或低收入阶层,实质上是对最低生活费的免税,因而具有相应的累进性倾向。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日益严重。“据统计,我国20%的居民掌握着80%的存款,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0以上。”这样,从理论上分析,通过个人所得税为社会保障计划筹资应是最科学、最合理的。一方面,把开拓社会保障筹资渠道的焦点盯在高收入阶层,社会保障基金才能有真正丰裕的财源,
进一步分析,从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关系看,社会保障关系并没有真正理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很大,但“家财万贯的人都能按时领取社会保障金,而相当数量最需要保障、一分不名的贫困人口却无法领到,就如同有人开着轿车抢购经济房一样。”为了解决这种不该得的得到了,该得的却得不到的问题,把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一部分划入社会保障基金并相应实行负所得税制度则是完全必要的。此外,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社会保障对象的最低生存费用是全社会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不管以什么样的形式耗费,它都是这个社会必须产生的成本。而对直接生产过程来说,社会保障对象没有进入生产过程,他们的最低生产费用不是直接生产成本。因此,社会保障基金只能靠再分配,只能来源于生产过程初次分配的结果,即剩余价值M的转化形式——毛利润。由于直接生产过程的成本C+V已经按要素分配给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者,特别是V已经被直接参加生产过程的劳动者补偿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了。因此,社会保障税的来源只能是毛利润。而企业毛利润作为初次分配的结果是归资本所有者所有的,因而资本所有者应是社会保障税理所当然的纳税人。社会保障税对其来说同租金、利息及其他税种一样,都是二次成本。毛利润扣除二次成本后才应是他的纯利润,他为了获得这个纯利润,也必须支付这个二次成本。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适用于工薪所得),在国际上属于较低水平。在中央与地方并征或分享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并把部分收入划入社保基金也不是没有余地的。建议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重新“洗牌”,第一步,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第二步,中央和地方“八二”分成,将其中中央所得直接纳入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若以1998年为基础,按‘五五’分成计算,中央可新增税收496个亿”。因此,在将来开征社会保障税时,如何处理其与个人所得税在基金收支方面的关系也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深入计量研究的问题。
2.从社会保障税重复性征税角度分析
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关联的另一个因� 在该问题的应对上,一种方法是将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合并征收。如1990年生效的荷兰所得税法,就实现了两税的一体化。荷兰的社会保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一般社会保险税”,它对全体公民征收,并用于全民社会保险和福利开支(主要是养老保险)项目;另一部分是“雇员保险税”,专门向雇主和雇员双方征收,劳动者在失业、疾病和伤残时受益。荷兰两税合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统一的税基,对扣除额和宽免额加以协调,采用三档综合税率,第一档为35%,其中属于所得税为13%,属于保障税的为22%;其余两档分别为50%和60%。税额实行统一申报,由国内收入局统一征收,所得的收入按保险税率的比例转移给相应的政府保险机构。另一种方法为通过社会保障收支税务处理来减除重复征税,具体又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即为把社会保障税作为特许项目,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实质上是一种“税收递延”的优惠,即把先作扣除的这部分收入的税负实际推迟到了社会保障税转化为个人收益的时候。第二种形式为在保障受益时,收益人的保障所得不纳入个人所得作为税基,纳税人在这里享受到的实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收入“免税”优惠。也可以两种形式同时并举。如在美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只能享受社会保障收益收入的“免税”优惠,而美国民营保险(401[K)计划)的税收优惠则主要体现在“税收递延”上。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为分类所得税制,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的一体化也只能采用分类一体化,这在目前还不具有技术上的可操作性;而且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后,必然会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制并不完善的条件下,这只能导致纳税人偷税漏税动机的强化,由此带来的税收损失可能违背该方案的初衷;因此,两税合一只宜作为一个中长期的改革方案来探索。在短期内,避免重复征税的制度设计还是以税务减除为宜。在具体的实现形式上,鉴于我国目前工薪收入普遍偏低的现实,可采用“税收递延”的优惠;同时,考虑到我国首次开征社会保障税,对职业年金、商业保险和个人养老储蓄的受益收入则最好采用“免税”优惠,以促进商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社会保障税与增值税
1.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角度分析
对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增值税基本上处于无能为力的地位。
根本原因就在于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税负本身就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即税负会随着人们实际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下降;尤其是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对生活必需品只是采取了低税率而非零税率的规定。所以,在我国目前的税制框架内,提高增值税税率来抵消社会保障税累退性的后果只能是我国税制不公平的问题更为严重。
2.从社会保障税的筹措资金功能角度分析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0%。按此比率计算,我国目前增值税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可以增加二百多个亿的税收收入。如果从筹资的角度考虑,通过提高增值税税率的途径来完善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功能是最有效率的。但制约这种方案实施的瓶颈仍是收入再分配环节的收入差距问题。
从理论上分析,社会保障税税率过高,会引导企业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以及劳动者闲暇对劳动的替代,最终导致产品成本上升和企业竞争力下降的局面;降低社会保障税税率,用增值税为社会保障计划税筹措资金,把税基扩大到工薪收入以外的增值额,使其他生产要素也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从而削减社会保障税筹资的压力以及社会保障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例如,德国政府2000年就通过提高增值税税率的方法为社会保障筹资,日本政府为了应付不断增长的社会福利开支,也准备动用一部分增值税来资助社会福利计划。但就我国居民目前的收入水平而言,方案实施的最终结果可能会由于经济机制之间的连锁反应而违背方案的初衷。原因就在于增值税会通过产品价格,尤其是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提高而转移到雇员或消费者身上,带动物价的全面上涨。如果社会平均工资不随着物价的上涨而同幅度提高,雇员——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的雇员(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主要购买群体)将遭受实际收入下降和税收负担加重的双重损失,这显然有违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如果员工工资通过工资与物价指数挂钩的契约性协议而同步上涨,相对企业而言,人工成本并没有因社会保障税税率的下降而有所下降,社会保障税税率的下降也就失去了意义。
因此,在我国目前收入水平下,如果动用增值税为社会保障制度筹措资金,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我国的税制过度偏向于税负具有累退性的增值税,这显然不利于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平衡。
四、关于社会保障税累退性的进一步分析
导致社会保障税累退的另一因素,即社会保障税税基设置最高应税额和最低应税额的上限和下限,也是值得深入分析的问题之一。取消税基上限对高收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而也是缺乏效率的。因此,降低社会保障税累退性的思路之一就是在税基的下限上做文章。这实质上涉及一个贫困者,如下岗、失业者是否应缴纳社会保障税的问题。一般来说,失业者领取失业救济金,对税收的负担能力很弱。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量隐性失业的存在又使得一部分失业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并不低。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必须缴费到15年以上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因此,这部分人愿意缴纳社会保障税。同时,还有一部分失业者,虽然其收入很低,但为了保障退休后的生活,还是愿意压制当期消费缴纳社会保障税。除上述两部分人外,其他的失业者可能确实是无力负担或不愿负担社会保障税。那么,如果不规定税基的最低限额,则所有人必须强制纳税,这对后部分人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规定了税基的最低限额,则所有低于这个限额的低收入者就会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对此,有的学者主张实行“失业者自愿交纳原则”,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无力负担社会保障税者的保障问题。美国政府已看到了这一问题,其为了降低社会保障税纳税人的负担,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用“勤劳所得”抵免,这种抵免目前最高为500美元,多少降低了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有关的“勤劳所得”抵免在这里实质上是一种“负所得税”的制度设计,即对于个人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人不仅不征所得税,而且给予负所得税补助,以保证其收入不低于一定水平。而有关在社会保障税上的负税作法,实际上是税收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结合的产物,将更有利于政府运用税收机制补助低收入者和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这可能是我国未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
五、本文的政策含义
社会保障税是一种对物税和直接税,具有累退性以及与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收的制度缺陷。社会保障制度的要义在于风险分散和转移支付,因此,作为社保基金筹措手段之一的社会保障税的作用就不能仅仅定位于增加收入,其必须同时注重收入的再分配;否则,具有较大累退性(负向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社会保障税可能会损害自身追求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我们必须尽量降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以在收入再分配和增加收入之间寻找到一个均衡点。而这样的均衡点之一就是个人所得税。一方面我国可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而且尽量把增加收入的重心界定在高收入阶层上;这样,社会保障筹资问题才能有真正丰裕的财源,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也才能真正得到缓解。但这项政策付诸实施的制度前提是我国在相应时期内形成较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另一方面,我国也应考虑在适当时期建立惠及贫困阶层的“负所得税制”,从根本上降低和解决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在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性征税问题的应对上,两税合一的措施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短期内实施可能会加剧偷税漏税的程度。因此,也只能是将来改革的一个方向。目前最好的规避办法应为税务收支减免处理。至于增值税,在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较高、收入差距又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其倒不失为一种高效率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手段。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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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谭泰乾。社会保障税的重复征税问题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1(5)。
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它虽然与历史上的社会保障实践有着渊源关系,却又与旧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无直接继承关系。考察社会保障制度50年来的实践,可以划分为如下五个时期: 一是创建时期(1949—1956)。这一时期以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以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重要标志,加上此前建立的优待抚恤制度,以后施行的救灾救济、公费医疗政策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制度等,到1956年时已初步创立了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套制度对于医治战争创伤、巩固新生政权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是调整时期(1957—1968)。这一时期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中央决定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国务院为此先后颁行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暂行规定》等,卫生部、劳动部、内务部等亦有关决定,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农村五保保障和军属优待制度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其成效是退休制度趋向正常化、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但因受当时政治上日益趋“左”和经济波折的影响,对社会保障的调整任务并未完成。 三是挫折时期(1969—1977)。“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遭受了重大挫折。以1968年底撤销主管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事务的内务部为起始标志,1969年财政部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的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更造成劳动保险从此失去统筹机能并蜕变为企业或单位保障制。作为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统筹管理部门的工会组织亦被停止活动,其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办社会和社会保障单位化,并最终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了相互分割的板块结构状态,即国家保障制、企业保障制和乡村集体保障制三个相互封闭、脱节的板块组成的社会保障模式。 四是修补时期(1978—1990)。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扭转社会保障领域的混乱状态创造了较好的政治、社会条件。1978年五届人大决定重新设置民政部,结束了全国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事务无主管部门的局面;国务院则先后颁行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条例》等法规,有关部门亦制定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等;同一时期,还在部分地区开始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救灾保险等的改革试点。但就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而言,这一时期所做的工作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恢复正常的退休制度,是对挫折时期造成的某些后果进行挽救性的修补。 五是创新发展时期(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确定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从而在根本上触动了板块式结构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如乡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意味着乡村集体保障制失去了现实基础,而城镇经济改革所带来的经济主体多元化、劳动力市场化,均决定了只有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重大变革,才能使这项事关亿万国民切身利益的事业获得真正的发展。因此,在经历一段时期的摸索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90年代进入创新式的改革、发展时期。自1990年起,全国人大加强了与社会保障相关的立法工作,先后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务院则在继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不仅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规,还制定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深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住房福利制度改革政策,制定并实施了大规模的“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等,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此走上改革创新的发展道路。 尽管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过程非常曲折,但50年来的实践却雄辩地证明了它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不可磨灭的作用。 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稳定。新中国成立50年来并未出现过因为灾祸、贫困等而导致的社会动乱。这在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灾害频繁、发展落后的中国,确实是一个奇迹。在这个奇迹中,除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保障功能外,自50年代初期相继建立的劳动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待抚恤、公费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亦使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研究文献 综述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
多年来,我国学者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从未中断过,并且持续不断地发展着,截至目前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中国社会保障……似乎仍然没有形成有效的理论指导与政策实践体系……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面临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的同时,中国的社会保障却迟迟不能脱离‘转轨’的羁绊,长时间纠缠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技术性环节,反而在中国社会保障理论探索方面显得十分薄弱,缺乏长足的进展。”①笔者通过中国知网的文献检索功能,进行文献的统计与总结归纳,进而分析中国国内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现状,并分析结果,从而提出一些建议。
笔者通过中国知网的文献检索,在时间段上以10年为一段,得出了从1949年建国开始到现在,所有含有“社会保障”主题的公开发表文献数量,输出图见下表。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具体情况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阶段。从表中可以看出,在1949~1959年间,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收录的公开发表的文献总数只有90篇。这主要是由于这个时期属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阶段,社会保障建设的主要方向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还很少,而且由于时间比较久远,学术文献总库收录的文献数量本身具有局限性,所以此时期的文献整体上呈现出比较混乱的情况,没有专门的、有代表性的文献出现。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停滞阶段。从1960~1969年间,中国学术文献出版总库总共只收录了36篇文献,这甚至比上一个十年发表的文献还要少。分析其原因,这主要是由于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它“使已经平稳运行了15年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政治冲击而发生制度崩溃。这一时期中国社会保障进入了非正常的停滞阶段。”②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复苏阶段。从表中可以发现,从1970~1979年间,中国学术文献出版总库总共收录了133篇文献,而在1978~1979年就有74篇文献,这甚至比前八年文献的总和还要多。这主要是因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国内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创造了良好的研究环境,从而带来了社保制度研究的复苏。这一时期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主要夹杂于对其他制度的研究中,还未出现专门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文献。但是,国务院在1978年的6月2日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恢复发展。这就为社会保障的研究萌芽的产生提供了良好条件。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从表中可见,1980~1989年的10年间,中国学术文献总库中收录了2270篇文献。对比上一个十年,总数上有了更大的增加,而且从质量上看,有了更多以“社会保障”为专门研究对象的文献,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进入了更加专业、更有针对性的阶段。这主要是由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制度市场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使得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价值得到了很大提升。从研究的成果上看,这一时期开始出现了阶段性的特色。首先,出现了翻译国外的作品,比如许良村翻译的福武直的《日本社会和社会保障》等。其次,开始了对中国社会保障的真正探讨,它们多为宏观性的探讨,但却是中国社会保障研究的真正开端。这方面的代表文献主要有吴晓鸣的《社会保障事业的春天》、陈烽的《论社会保障与福利事业》等。整体上看,这个时期文献的内容庞杂,虽然社会保障各方面的内容都有涉及,但是却没有哪一个方面占据主导位置,专业性普遍不深,因此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太多关注。数量上虽较上个时期有所增长,但增长仍然缓慢。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阶段。表中显示,1990~1999年这一阶段的文献总数为19814篇。与上一阶段相比,文献总数的增长呈现出爆炸式的特点,达到了上一个十年的10倍。这主要是由于当时中国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城镇,从国有经济主导逐渐变化为多元经济并存的社会,使得市场竞争逐渐激烈,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社会阶层分化日趋明显;在农村,随着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集体经济的基础地位逐步丧失。③这些变化就使维持原有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已不可能,这就使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逐渐呈现针对性强、重点突出的特点。
这个时期的文献在具体研究方向上,更加侧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基金、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研究,同时也更加侧重对国外先进社保制度的研究,奠定了后来社会保障研究总体格局。王玉华的《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策略》就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代表文献,文献阐述了如何具体地进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社会保障税方面,金钧的《社会保障税――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必然选择》进行了比较有代表性的阐述;杨飞虎、叶圣利的《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制度保证》从理论层面阐述了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可行性与重要性;而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研究文献就更多,而且一直到现在仍是热点,这一阶段马文兴的《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徐晓雯的《构筑农村社会保障》等约有1000多篇文章,从不同角度、或多或少地阐述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阶段。2000~2009年的十年间,文献总数的增长速度呈现出更快的发展趋势,数量为上一个十年的十倍左右,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已� 在具体研究内容上,基本上延续了上一阶段的总体格局,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这也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及其引起的新变化密切相关。2000年以后,农民工问题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研究成为了一个非常新的亮点,例如吴波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一篇针对农民工保障问题的硕士论文。再如刁一玲的硕士论文《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是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篇典型论文。另外,2000年以后大学生失业问题也日趋严重,失业大学生社会保障同� 从整体研究情况上看,学者们分别从整体上和城市与农村两个维度对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了研究,也有学者从地方或区域角度分析了省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情况。④但是,综观文献总体情况,我国对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在内容上分布还很不均衡,而且有的文献有空谈理论的迹象,而基于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具体探讨的文章还很少,缺乏营造社会保障观念方向的研究。所以,这就不足以从思想上引起政策制定者的注意,在实际工作中也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使研究价值大大降低。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究竟该走向何方,是摆在当代学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我国现行的是一种城乡分割、偏向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一种带有“歧视性”的制度安排。⑤从学术研究上,应该逐步走出这种二元化的、相对独立的研究方向,建立起统一的、适应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研究体系。很多学者热衷对国外社会保障的研究,这是好事。但是,其研究成果大多是将国外的制度生搬硬套地推荐给我国使用,而往往却忽略了中国的现实问题和制度的融合问题。此外,当前中国社会保障问题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比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建制理念与原则该如何界定,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该如何选择,社会保障水平如何更好地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管理体制如何建立等等。
可以说,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之路还很漫长,研究这类问题的学者任重而道远,但是只要能将研究重心放在解决中国当前的现实问题上来,就能够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很大的帮助,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作者单位分别为:西南民族大学图书馆;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注释
①万国明:《社会保障的市场跨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页。
②穆怀中等:《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页。
③穆怀中:《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97页。
④包海花,云苏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文献综述”,《北方经济》,2010年第1期。
【关键词】集散结合;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西方学者对于“社会保障”的概念予以定位,即老年退休人员离开社会群体后,要享有一定的生活保障。虽然社会保障根据不同的国情会有所差异,但是所涉及的内容是雷同的,一般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优抚四个方面,并会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而有所调整。中国早在二十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开启了社会保障,但是所覆盖的群体以城市居民为主,加之二元社会背景的限制,导致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难以统一化管理。
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所发挥的作用
中国对于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界定划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狭义概念是针对于社会保障机构的专业职能而言,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及关于社会保障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其重要的作用是确保社会保障内容的顺利实施,以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广义概念是在狭义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涉及范围的进一步扩展,其中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机构级别的明确划分、有关职能部门间职责权限,以及与社会保障相关的组织机构、各项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等等。
伴随着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而备受重视。社会保障属于是社会安全机制,对于稳定社会局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的国民经济要在现有的世界经济环境中怀素增长,就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占地,以发挥其促进功能,为社会成员创造健康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保障是提升人民幸福感的基本条件之一,中国的保障制度要能够满足全社会成员的需要,就要使其面临社会风险和个人风险的时候,能够获得生存的保障。
社会保证制度是从实践中产生的,经过理论化之后不断完善。特别是目前中国社会中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导致贫富差距问题难以解决。要缓和由此而引起的社会矛盾,就要将社会保障多层次展开,制定符合社会发展且就有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的社会制度,以促进社会协调有序发展,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建立集散结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集散结合,以促进社会保障服务的整体性提升
从中国目前的保障体制运行情况来看,采用集散结合的方式要由于二元结构。对于社会保障进行统筹,从制度的层面要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实施集散结合,就是首先要落实城乡统筹,随着统筹规模的扩大,筹资范围也会更广,使得社会保障的持续能力有所增强。实现集散结合,就是要促进城乡保障的公平。以医疗保险为例,集散结合所实现的城乡统筹,就是要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之间建立起联结,使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合并,获得保障管理服务上的整体性发展。将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实施集散结合,可以提升参保率,使得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增强,从而提升了社会公平的力量。
2.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机制
城乡二元制是社会保障体制难以顺利展开的基本原因。引入国外经验,从中国的国情角度出发对社会保障管理不断地完善,管理体制入手进行经验性改革,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基于不同国家的社会环境不同,在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制定上也存在着差异。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且市场多元化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就要考虑到多种因素,诸如政治因素、社会历史因素、经济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等,按照经济规律进行改革,同时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时还要将区域社会发展水平纳入其中,以建立起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实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战略发展视域审视集散结合,将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直接关乎到国计民生。要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还要通过强化医保管理和监督以降低成本。将可以共享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完善全国性的统筹保费交付,实现了网络化管理的同时,还要综合运用行政、市场、法制等手段,以提高社会保障体制的运行效率。
3.社会保障制度要注重效率、兼顾公平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时效性,要发挥社会资源的有效性,就要将社会中的各项保险制度纳入其中,实现保险制度与保障制度整合,以提升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效率。基于中国的国情,在借鉴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先进经验的同时,还要制定改革发展新思路,以本国的国情以及发展战略目标为出发点调整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的农民是弱势群体,将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农村,并全面展开,是提升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水平的关键。建立统筹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之外,还要引进竞争机制,放宽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市场准入,在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允许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参保途径和参保级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进入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重点。建立集散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实现集中管理。将各项保险制度统一起来,可以避免政出多门,且顺应了中国转方式、调结构的需要。集散结合实现了社会保险集中管理,不仅降低了管理成本,还提高了管理效率,且实现公平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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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校企联合 导师团队 毕业论文 质量保障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5(a)-0192-03
针对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发展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多样化发展,教育部推出了“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简称“卓越计划”),对我国高等学校的学生培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工科专业而言,近年来国内各大高校更是提出以“工程教育认证”为评价与考核标准,要求人才的培B水平与国际接轨。随着“卓越计划”和“工程教育认证”的深入开展,国内各工科高校正积极实施各项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1]。毕业设计是高校学生培养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对学生培养效果的综合评定,其重要性可想而知。然而,近年来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培养效果却受到了质疑,一些学者甚至倡导取消毕业设计培养环节。
该文针对上述现状,提出基于“校企联合导师团队”的工科毕业论文质量保障体系研究。针对当前本科毕业设计培养环节存在的问题,阐述“校企联合导师团队”的内涵与教学模式,构建面向“共赢”的毕业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并结合“工程教育认证”的要求进行实践研究,为提高和保障工科毕业论文培养质量提供思路。
1 当前工科毕业论文教育教学质量现状分析
根据目前我国各工科高校的教学模式,毕业设计阶段的学生培养一般是由指导老师(导师)结合学生的专业背景、学校的教学条件及导师自身的专业背景制定毕业设计题目。根据导师的职称水平,一个副教授级别的指导老师一般可指导5~6个(甚至更多)学生。师生定期进行交流和现场指导,学校从开题、中期检查和毕业答辩几个关键环节对指导过程进行整体把关。这种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教育资源较为紧张,师生比率较高,为此,一个导师指导多名学生,导致师生交流机会不多,影响完成论文进度和完成质量。同时,由于一个导师拟定的多个毕业论文题目,涉及的知识点较为单一,且往往缺乏工程应用背景,加上一些学生对毕业设计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设计过程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性思考。
(2)毕业设计的指导过程缺乏统一的考核标准和激励机制,学生指导的水平往往取决与导师自身的责任心和学生的配合度。此外,由于各个指导老师自身的学业水平和专业限制,拟定的课题往往不能满足当前的人才培养需求,特别是学生所学知识和工程应用之间的融合度不够。
(3)虽然一些高校对毕业设计过程进行了过程监督,并对论文进行率的考核,但总体而言,由于缺乏严格的毕业设计考核机制、指标评价体系和标准,以及各高校片面就业率和考研率的导向作用,学校对毕业论文的把关没有严格执行淘汰机制。
综合上述分析,有学者认为学生毕业论文质量堪忧,毕业设计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2]。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当前的毕业设计存在诸多问题,但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特别是对工科学生而言,毕业设计是学生培养的最为全面的一个环节,是对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也是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关键环节;同时,毕业论文的撰写本身也是对学生专业写作能力、专业知识的组织能力和现代设计工具的运用能力等的提高过程。为此,急需建立和健全工科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保障体系,有效提升学生培养质量。
2 基于“校企联合导师团队”的毕业论文质量保障体系
2.1 “校企联合导师团队”的内涵与作用
导师制是最初是由英国牛津和剑桥大学提出并实施的,国内最早由浙江大学和清华大学等高校引入研究生阶段的培养[3]。近年来,随着本科教育规模和质量提升的需要,一些高校将导师制引入到本科生培养过程中。但是,由于教育资源有限,国内高校师生比高,缺乏合理的导师队伍;其次,由于导师自身的学术和专业水平限制,仅仅依托学校资源建立导师制度,学生的培养往往难以保证“卓越人才”培养的工程化和创新性要求。
该文提出在工科毕业设计培养环节引入导师团队制度,并结合工科院校的自身特点建立“校企联合导师团队”。针对“卓越人才”的培养要求,结合工科高校和各类企业(特别是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企业)的人才培养特点,以不断满足学生个体需要和社会对高端人才的需要为目标,以高校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为基础,将研究生教学中普遍采用的“导师制”和企业人才培养的“传、帮、带”模式严密地组织起来,发挥各专业导师的学科理论优势和企业的实践条件保障,形成一个有明确任务、职责、权限,互相协调、和谐发展的应用性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其优势体现在:(1)学生培养方面,工科学生培养的特点是强调工程应用能力。学校教授的理论知识如果不能在生产实际中有所体现,往往造成学生“学无所依、学无所用”的心理,影响学习的积极性和效果。虽然高校设置了很多实践环节,但离真正的实际应用还有很大差距,“校企联合导师团队”整合了学校导师理论水平和企业导师的应用能力,对学生形成更全面的培养。而毕业设计以实际企业产品为设计对象,更容易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激发创新思维。(2)导师自身能力提升方面。要达到良好的学生培养效果,导师自身的水平和能力也需要不断的完善。“校企联合导师团队”的毕业设计培养模式,充分体现“教学相长、团队互补”,导师(特别是年轻教师)不再是单一的知识的输出主体,也是能力提升的输入对象。高校和企业导师分别通过团队的交流和协作,扫除自身知识的“盲点”,不断优化自身的知识储备和知识结构,提高综合能力。(3)学校和企业“效益”的方面,学校和企业作为学生培养的主体,强调各自的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要求提升自己的“综合效益”。 “校企联合导师团队”制度缓解了高校在毕业设计培养环节中的“师资力量”和“实践条件”的不足;企业在学生培养中锻炼了自身的技术队伍,储备了技术人才,也提供了“产、学、研”合作的契机,从而形成校企间的“双赢”局面[4]。
2.2 基于“校企联合导师团队”的毕业设计质量保障体系的实现
基于“校企联合导师团队”的毕业设计学生培养的实现方式如图1所示。
实施过程重点围绕提高毕业设计的培养质量,从“引导面”,“着力面”和“支撑面”三个角度建立完善的学生毕业设计的培养体系。
(1)政策引导方面:立足于学校和企业的“互惠共赢”,以“产-学-研”多元合作为基础,建立人才培养和科研产出的校企共赢的协同培养模式。挖掘一批有实H工程需求的毕业设计素材,结合企业产品开发实际对学生进行多方面的工程能力培养和提高。
(2)制度保障与支撑方面:项目的实施需一定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学生培养质量的闭环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合理设置各个环节的质量考核制度,从知识体系、导师配置与责任、奖惩制度等各个方面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3)具体实施过程中:明确校企联合的学生培养目标,并以学校当前的人才培�
“校企联合导师团队”模式的构建和毕业论文的质量保证离不开完善的培养过程动态监督机制,对学生毕业设计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动态监督,以保证整个毕业设计过程的顺利进行。学校和企业需充分沟通,建立从主管部门到导师团队的保障主体,对学生毕业论文期间的选题、开题、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进行动态监控,监督和考核的对象不仅是学生,对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也需合理地进行考核与监督。
实践过程中,根据“工程教育认证”对毕业设计环节的培养效果提出的量化指标梳理相应的培养主体,如表1所示。指标涵盖了工程知识的应用、问题的把握与分析、研究能力的培养与职业规划等12项具体内容,具体指标的实现过程需综合考虑高校和企业的特点和优势,进行合理的培养任务分解与指导。根据表1,传统的毕业设计过程一般难以达成“工程教育认证”评价指标,“校企联合导师团队”的毕业设计学生培养过程将高校和企业的优势进行挖掘,更能体现“卓越人才”的培养要求。例如:研究能力和现代工具的使用主要是学校培养内容,“工程与社会”需求、“职业规划”和“项目管理”等是企业的优势,而对“问题的分析”、“个人和团队”协作和“终身学习”的能力需贯穿与企业和高校学生培养的各个阶段。
3 结语
该文分析了当前本科毕业设计培养环节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校企联合导师团队”的内涵与教学模式,构建面向“共赢”的毕业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并结合“工程教育认证”的要求进行了分析。综合而言,“校企联合导师团队”的毕业设计培养模式更好地贴合了工程教育认证的指标体系和要求,对“卓越人才”培养建立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为提高和保障工科毕业论文培养质量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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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良好,但受国际国内形势影响,有效需求不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此,中央采取包括增加发行长期国债、适当扩大中央财政赤字、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等一系列刺激投资和消费增长的政策措施,其中刺激消费增长是上述政策的主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国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消费者个人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储蓄,主要考虑为年老、患病、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留出积累。如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劳动者年老可以从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患病可以由医疗保险支付大部分医疗费,失业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这样就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届时,人们自然会乐于将更多的钱用于当期消费,由此也就可以带动经济更快发展。
二、当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两个确保”。1998年5月和1999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两次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对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作出部署。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两个确保”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方面,国家要求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并通过培训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盈利企业自行安排,亏损企业按照财政、企业、社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1998年全国国有企业共有1219万名职工下岗分流,609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另610万人中,580万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占95%。从总体上看,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基金收缴,使收缴率保持在90%左右;二是动用积累基金,一年来共动用127亿元;三是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目前已有28个省份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各地共调剂使用基金25亿元;四是各级财政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资金支持。一年来,绝大多数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了养老金,有效地遏制了欠发养老金的势头。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基金征缴率。到1998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73%,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占56%,覆盖面偏窄,不仅损害了未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措力度。1999年1月,国务院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我们利用这个大好时机,集中力量抓扩面工作,要求城镇国有、集体、外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经过前一阶段的努力,基本扭转了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连续几年下降的局面。到目前,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达9195万人,比上年净增719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达9380万人,新增1452万人。与此同时,还加大了基金征缴力度,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不断提高。
(四)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我国政府开始着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国务院了《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缴费主体、缴费比例、统筹制度、支付条件、支付项目及标准。条例规定: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由单位、职工和国家三方负担;职工失业后可按规定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1998年,共为358.1万失业人员提供了失业救济,为148.1万企业困难职工提供了一次性救济;有63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
(五)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根据1999年中央12号文件要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水平从1999年7月起提高30%,并相应提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经过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到9月末,这项任务已基本完成,为近600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80万失业人员和2700多万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收入68.8亿元,为460多万企业离退休人员补发了过去拖欠的养老金86亿元。三条社会保障线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改变居民心理预期,刺激有效需求,直接拉动消费。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初步设想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要进一步加快,力争在2000年底前建立起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框架。为此,近期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拓资金筹措渠道,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一是要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收缴率,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二是要拓宽筹资渠道,主要是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开征利息税等办法,充实社会保险基金。三是要抓紧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仅占参保人员的36%。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全部与企业相分离,由社区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样做,不但能够减轻企业负担,更重要的是能够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因此,要大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改差额缴拨为全额征缴。力争2000年全面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变迁政府
前言
我们正处在一个制度变迁的时代,变革的社会对理论支撑的内在需求使得制度变迁理论在被开始引入中国之日起就备受关注,很多学者不遗余力的致力于理论的介绍、评论以及创新。时至今日,制度变迁理论几乎已渗透到经济、管理学内所有学科的理论研究中,在社会保障方面,对理论的探讨和对改革实践的分析出现了很多具有积极意义的成果,本文尝试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借助制度变迁相关理论,对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进行探讨。
一、政府的权威地位
林毅夫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后者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林毅夫,1989)。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必然要求。建国后,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以企业为载体的大包大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随后的40多年里,这种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制度的不均衡,这主要表现为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适应,比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原有的制度显然无法体现效率的要求;再如,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但是原有的制度远远无法满足社会化的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种种不均衡是诱致性创新无法消除的,只能由中央政府以实施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的形式引入和实行新的制度安排来消除,也就是说,只能以政府为主体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来消除。
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作为制度的设计与实施者的政府具有难以撼动的权威,其意愿将
决定制度变迁的目标及路径选择,在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也是如此,下面通过两个例子对这个问题予以说明。
(一)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制
养老保险基金是作为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参与到资本市场之中的,在关于服务质量高低的信息上,其很难与金融服务的生产者处于相同的地位,即二者之间关于这方面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养老保险基金无法获得关于金融市场和托管人市场的充分信息。而上述信息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以私人物品的形式提供给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设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从而以公共物品的形式向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尽可能充分的信息;如果市场机制本身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产权界定能力,从而私人提供上述的信息具有获利的预期的话,政府也可以鼓励私人风险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从而以私人产品的形式生产和提供上述的信息。需要说明的是,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与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呈反向相关关系,如果养老金基金在没有完善资本市场作支撑的情况下进入资本市场,政府的管制作用更显得必不可少。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合法投资工具是国债和银行存款,但是,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个人帐户的逐步做实,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这是养老保险社会化特征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养老保险社会化特征的必然要求。因此,资本市场中的市场失灵也将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营运,其考虑的主要问题是基金的获利能力,托管人主要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和基金中后台日常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而政府除了要考虑基金的获利能力,还要考虑基金对经济增长的长期推动作用。同时,由于在现实世界中无处不在的短视心态的影响,基金的缴费者也有可能只注重短期投资目标,却把长期投资回报的最大化放在次要的位置,因此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分布进行直接的管制在有些情况下也显得非常必要。当然,政府的管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遵循效率最大化的原则。当政府无法在付出可以接受的成本条件下生产和提供充分的信息的时候,或者,作为理性人的政府的行动被其内部目标所支配的时候,对整个经济而言并非最有效率但是却最有利于政府本身的的管制方式就有可能被选择并负诸实施。
综上所述,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市场失灵是政府管制养老基金的根本原因,这是不可否认的,同样不可否认的是,管制的具体方式、管制的程度甚至管制制度本身都是政府意愿的体现,也是其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主导地位的体现,当政府的行为与整个社会的最大化目标相悖的时候,这一结论能得到最充分的证明。
(二)政府的意愿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存在利益的不一致,政府审视问题的角度与农民或者学者的角度不同,后者倾向于尽快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在前者看来,在现阶段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正如邓大松指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农村社会发展的稳定措施,受农村产业本身特点制约,在国家谋求发展主旨的前提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能否优先受到政府的重视,取决于农业发展对整个社会发展贡献的大小(邓大松,2002)。根据邓的分析,政府内在固有的发展冲动和农业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在农业不至过度萎缩的情况下政府会坚持优先发展非农产业,原因在于,相对于非农产业,农业的经济效益比较低风险却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只会继续加强农业技术、科教、水利、交通等农业基础结构方面的投资以保证农业不至于过度萎缩,其他方面的投资则不是政府优先考虑的内容。同时,在目前,农民的社会经济行为并不是以收入最大化而是以产量的作为其目标,他们尽可能的规避风险,而不愿意通过承担风险来获得获取收益的机会。邓还指出: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只能使农户获得生存意义上的经济安全,国家和集体目前还不可能在更高水平上为农户安排社会保障资源。在有限预算约束的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社会完全平衡的发展目标,政府战略目标的优先安排和产业政策的倾斜,是符合理性目标的(邓,2002)。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的意愿会随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如同邓所说:制度转换导致的对农村社会结构的撞击,很可能会诱发出农村社会的动荡……政府改变当前不作为的方式,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已势在必行(邓,2002)。邓的分析不无道理,在整个90年代政府对农村经济、社会问题的长期不作为,以及近年来的逐渐作为从实践上对其观点做出了证明。可以预见,能够为农民所接受而且其不至于因此而承担太大的经济压力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建立、何时建立,仍将取决于政府的意愿和农村的经济、社会形势对政府意愿的影响。
二、政府的权威制度所受到的制约
强制性制度变迁必须依靠政府力量的推动,政府的权威地位在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是不可动摇的,但是这并不表明政府可 在实践中,很多现存的因素影响着政府的决策,使其不能完全根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办事,这些因素要么是早已根深蒂固的思想,要么是难以改变的初始条件,要么是在旧制度长期运行过程中产生并至少在某一个方面能够与政府抗衡的利益集团,下面通过实例对四种主要的因素予以说明。
(一)非正式的制度约束
汪丁丁曾将制度定义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某种“契约形式”或“契约关系”。而任意两人之间的某种契约关系不外乎正式的规则和非正式的规则两种(汪丁丁,1992)。根据一般意义上的理解,正式规则指的是人们有意识的创造并由某种权威组织实施的规则,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一种正式的规则。非正式的规则不需要权威组织的干预,是人们在长期交往的过程中依靠自发的无意识的互动形成的规则,比如,人们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规范、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习惯性行为等。在正式规则形成以前,非正式规则就已经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并维持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正式规则产生以后,非正式规则在正式规则没有定义的地方约束着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从这点看来,非正式规则可以被理解为正式规则的补充,但是更为重要的却是另外一个方面,即,非正式规则所覆盖的范围远远大于正式规则覆盖的范围,相对于正式的规则,非正式规则具有更为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了文化传统的一部分。非正式规则为正式规则确定了较小成本的演变方向,正式规则的演变总是从非正式约束的“边际的”演变开始(汪丁丁,1992)。正式规则的变革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与非正式规则相容,不如此则会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过程中,非正式规则无时无刻不在影响政府的思维方式与决策,比如,中国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使得政府不可能一味追求效率而忽视社会公平,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的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与实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然,追求公平的价值观念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要求的“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并不矛盾,前者正是后者的一个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没能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比如实质意义上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起来,这使得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没有被囊括到社会保障制度范围内,从而无法使收入远低于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参与社会保障所带来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二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无法通过这种方式来缩小。然而,正如前文所述,近几年政府正在试图改变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不作为状态,这恰好能说明非正式规则的作用。
(二)社会保障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依赖
诺斯首先把技术演变过程中的自我强化和路径依赖理论推广到制度变迁中来,他指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所以“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诺斯,1990a,吴敬琏,1995)。汪丁丁对路径依赖的解释是:发展所走过的道路对未来的发展产生的影响(汪丁丁,1992),汪尤其重视文化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他指出:中国的体制改革碰到的最大障碍来自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及与之相适应的文化(汪丁丁,1992)。吴敬琏把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所具有的路径依赖特征分为两种:第一,初始的体制选择会提供强化现存体制的刺激和惯性;第二,现存体制中的既得利益集团会力求巩固现有的制度或者使变革向有利于巩固和扩大他们利益的方向发展。所以,初始的改革倾向为后续的改革划定了范围(吴敬琏,1995)。作为体制转轨题中应有之意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显然也存在路径依赖的问题,比如,长期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自发形成的考虑问题的思路和生活习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供给中的“二元保障路径”、利益集团的影响等。鉴于利益集团在制度变迁中的特有作用,我们将在后文对其进行专门的分析。这一部分的结论是,即便是作为制度变迁主体的政府也会受到路径依赖的影响,其一方面努力寻求打破路径依赖,另一方面却又不得不接受路径依赖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约束。
(三)利益集团的影响
具有非中性特征的制度变迁必然因为改变现有的财富和权力分配而遭到既得利益者的反对,在既得利益者具备强有力的博弈能力的情况下,即便政府力量的介入也难以改变现有的利益格局,如果说为了变迁的继续不得不对其加以改变的话,必须要付出相当的代价。下面通过两个例子来说明。
第一个例子是,私营、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养老保险参保问题。目前,我国大部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大部分从业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在没有外部约束的条件下,企业的参保情况主要取决于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博弈。作为理性人的雇主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在现有的工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增加成本他们显然不愿意为员工投保,而降低具有刚性特征的工资在一般情况下也很难实现。对于员工的情况应作具体分析,可以把其分为两类,一类具有较强的能力或者是专业技术水平并且愿意长期在私营企业发展,这部分员工数量比较少但是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强而且博弈能力也比较强,其一般在制度覆盖范围内;另一部分是普通的员工,在劳动力市场共大于求、就业压力大的今天,这部分员工在与雇主的博弈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因此他们不敢向雇主底气十足的提出参保的要求,同时,由于短视心理的存在以及由此所造成的参保意识的淡薄和合作意识的缺乏也减小了他们的发言权。在这个问题,唯一的解决方式也许是由政府对企业施加外部的约束。但是在雇主与员工博弈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即便是政府有意把员工囊括在制度覆盖范围内,其过程也必将举步维艰。对于这问题,加强工会制度的建设,壮大工会的力量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过程中,工会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瑞典,“瑞典实施的有关社会保障措施很少以立法者单方面的决定为基础,多数措施是作为各种磋商、谈判和公共辩论的结果而通过的……瑞典今年就养老金制度所进行的全面变革,就是在经过长时间征求各方意见后,在议会内各利益团体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的……在供给的一个方面-养老金融资问题上,工会和雇主之间的讨论和冲突曾一度延迟了这一政治进程(王雪梅,2004)。
第二个例子是隐性债务的偿还问题。在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或部分基金制转变的过程中,新制度要承担养老保险体系覆盖范围内所有年龄层次参与者的养老保障。在基金制或部分基金制形成之时已经参加工作者和退休者此前没有缴纳过以个人帐户形式存在的养老金,他们无法按照基金制养老保险制度“自我积累、自我保障”的原则获得养老金,但是他们已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拥有获得养老金的权利,这就产生了基金的筹集和支付的实际情况与基本原则之间的矛盾,形成了基金制养老保险体制下国家对于覆盖范围内退休者和在职者的某种负债,即隐性债务。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也存在隐性债务问题,即政府对新度实施前已参加工作者和退休者存在历史债务,据估算,这笔债务的数额在2万亿到6万亿之间,在从现收现付制度向“统帐”制度转换的过程中,我国政府一直使用社会统筹帐户的资金来弥补上述的债务,社会而不是政府在充当着债务承担者,当统筹帐户的资金不足以承担目前的养老金需求的时候,个人帐户的资金就被动用了,为了避免将来老龄化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的支付危机,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等于是明确了政府的债务人角色,但是债务最终由谁来承担却依然不明朗。根据规定,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是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然而国有股减持工作却遭遇了极大的阻力,作为国有股股东的政府与流通股股 政府主张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同股同价并对其冠以市场定价之名,但是这实质上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因为前者与后者的价值形成机制不同,如果采取这种定价方式,政府会获得相当的“额外收入”,这等于是由投资者承担了一部分应该由政府承担的隐性债务。正是因为这样,上市公司、券商、基金以及中小投资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自发的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虽然其各自的目标函数并非完全一致甚至还存在相当的不一致,但是在面对国有股减持问题上,不管是自发的还是自觉的,却都表现出了相当的合作精神,其最有力的博弈手段是对股市信心的长期缺乏,这带来了股市的长期低迷,虽然政府具有最终的方案选择权,也具备强制推行对其有利的减持方案的能力,但是在股市长期低迷并有可能出现崩盘危险的情况下,其不得不做出让步。
(四)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
在我国政府的管理机构中存在着两个各成体系又密切相关的的委托链条,一个是社会成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央政府之间的自下而上的委托链条,另一个是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地市政府之间的自上而下的委托链条。在此,我们需要分析的是第二个体系的委托问题。省级政府、各地市政府的行为将会对中央政府的决策及其实施效果产生影响,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中央政府的决策。比如,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问题。统筹层次的提高会使基金在更大范围内调剂使用,从而增强其再分配的能力,同时提高其社会化的程度。国务院曾多次发文,明确提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然而,目前省级统筹的进展情况却差强人意。实质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必须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度、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如果严格根据这个标准,目前只有京津沪陕闽五省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其余省份实行的是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制度本来是作为一个过渡被提出并付诸实施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省份停止在这个阶段却无法继续实施原来的设想,而调剂金制度不仅没能实现预期的效果,反而更加强化了下级过度依赖上级的机制,这是与最初的设想背道而驰的。其根本原因不言自明:利益障碍,主要是省内各地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资金节余情况的不同使得资金节余较多或者是预期会有较多结余的地市不可避免的产生对省级统筹的抵制,也就是说是地方既得利益在起作用,其抵制方式如,虽有节余但是不按时足额上缴;擅自提高待遇标准;鼓励提前退休;与地方企业合作,虚报瞒报等。同时,省级统筹意味着省级政府在获得相应的更多的权利的同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其本身的理性程度也制约着省级统筹实现的程度。在各级政府博弈的过程中,有两个因素起着关键的作用,一个是对资金的控制力,一个是对人事的控制力。谁拥有这两种权力,谁就在与对方的博弈中占得先机。在对资金的控制力方面,“5年来,随着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增大以及原行业统筹下放省级管理,在各省范围内,省级机构实际控制的资金量越来越大”(胡晓义,2004),这使得省级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对资金的实际控制力的强弱形势发生了变化。但是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是各地方还掌握相当数量的节余滚存资金,对于这个问题,冯兰瑞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即“……是否可以考虑既往不咎……可以确定一个合适的时点…在此之前,各地方节余滚存的养老基金仍归各地方所有,用于对退休人员的福利补贴”(冯兰瑞,2002),这个方案对于清除利益障碍、减少变革阻力和长期博弈所造成负面作用显然是有利的。在对人事的控制力方面,省级社会保障部门能否掌握各级社会保障部门的人事任命权是新制度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因素。
建立了省级统筹以后,各级政府之间博弈仍在继续,比如责任的转移使得市县政府重视程度降低,甚至将养老保险作为脱贫解困的工具,以陕西省为例,“有的市县把养老保险作为脱贫解困的工具,将无力缴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集体企业硬塞入统筹,将地方困难企业人员大量提前退休,强行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如宝鸡市2002上半年新增退休人员中,提前退休的占77.17%,造成养老保险支出非正常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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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晓义,《关于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札记之二》,《中国社会保障》,2004.1
一、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税的产生与发展
根据20世纪90年代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的定义,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是:“社会采取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以帮助人们度过由于失业、年老、疾病、生育、工伤而造成工资或收入损失的难关”。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最早是在19世纪由德国俾斯麦政府提出来的,当时新历史学派的社会政策思想风靡德国,社会矛盾对立严重,政府不得不在采取高压政策的同时,实施一些改善劳工生活的社会保障政策。自1889年德国正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以来,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他们几乎包括所有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通过什么方式来筹集资金,各国的做法不一样,社会保障筹资的具体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1.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即由雇主和雇员以缴费的形式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而是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所以它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助。实行社会保障统筹缴费的国家一般保障项目都比较繁杂,且每一项目都有相对独立的一套缴费办法。如德国实行的就是这种筹资形式。
2.建立预算基金账户制。即将社会保障金融化,是一种强制储蓄的形式。具体办法是,将雇员的缴费和雇主为雇员的缴费存入个人账户,这笔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其所有权归雇员个人,政府仅有部分使用权和调剂权,因此,这种方法在性质上更接近商业保险。这种形式缴费较高,适用于人口较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目前新加坡实行的就是这种办法。
3.开征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也称社会保险税)。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不仅保障项目简单明了,而且缴纳和支付均需遵循统一的章法即税法,社会保障税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 开征社会保障税与保障统筹缴费、预算基金账户制比较,更符合效率原则,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机制,更能体现公平原则,更具适应性。到目前为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中,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甚至已�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几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被称作劳动者的“安全网”、收入分配的“调节器”、经济社会运行的“减震器”。在此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企业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3月底,我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8963万人、16209万人、11193万人、10407万人和6632万人,分别比去年底增加了197万人、477万人、7万人、139万人和173万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实行统筹管理,企业出钱,国家管理,个人只出一小部分钱。在缴费制度上,它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计量基础,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1998以来国家则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加以建设,“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中之重。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筹资方式不规范,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缺乏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所以我国现行社保资金的筹集方法是政出多门,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筹资比率的方式。而且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的缴费标准各异,费率差别悬殊,负担不均,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也无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及时、足额的资金,影响了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
2.基金多头管理,营运效率低下。目前,我国实际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机构,除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之外,还有人事、民政、金融、卫生、计生、财政、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这种多头的分散管理,使不同部门职能交叉,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资金的统筹能力,极大地增加了管理成本。社保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资营运与监管三位一体的模式,难以形成高效的营运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种违规问题屡屡发生,基金无法做到专款专用。
3.名义费率高,实际费率低,费基核定困难。目前,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职工的工资总额,费率是20%。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我国,劳动报酬工资化、货币化程度不高,统计工序繁杂,使得缴费工资总额往往小于统计工资总额及实际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近期对全国15万户城镇居民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就社会平均而言,职工工资外的工资性收入至少相当于工资收入的30%。这样,统计工资总额只占到实际工资总额的70%多,缩小了30%。另外,据专家推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约为统计工资总额的90%。由此可见,缴费工资总额小于统计工资总额,更小于实际工资总额,两项合并,费基缩小了30%之多。若考虑实物收入,差距更大。费基缩小必然导致名义费率偏高,收缴困难。所以要使名义费率与实际费率一致,必须推进劳动报酬工资化、货币化的改革。
4.覆盖面过窄。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只是覆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而另外一些集体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员工和广大的农民还没有享受到真正的社会保障。
5.筹资方式不统一,不规范。目前的社保基金收缴方式各地很不一致,一部分省、市、区社保基金仍由社保机构负责收缴,另有19个省、市、区的社保基金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收缴,但地方税务局只负责征收环节,既无权确定参保对象、核定征费基数,又无权对缴费基数的合理性进行核查,这种被动的征缴使地税部门的征收人员很难保证征缴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6.统筹层次低,缺乏互济性。目前,大部分地方的社保基金大都局限于地、市级统筹,还有不少尚停留在县(市)级统筹的层次上,只有少数地区实现了省级统筹,这种状况使社会保障的共济性受到限制,分散风险的能力也大大削弱。
7.征缴制度混乱,征缴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只是一个大框架,在征费率等方面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各省、市、区都制定了本地区具体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或办法,致使征缴制度比较混乱,再加上我国社保基金仍以“费”的方式征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约束,刚性不强,征收难度大,欠缴、逃费现象屡有发生,致使征费率不断下降,征收成本不断提高。
8.社保基金缺少有效监督,“空账”额度大,挤占挪用情况严重。按照规定,社保基金是群众“保命钱”,应存入银行或购买风险低的国债,或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其他金融证券。不过,这一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尽管国家对非税收入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可行性研究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理论依据
1.从本质上分析,社会保障资金与税收都来自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早在100多年以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论及社会总产品扣除原理时就提到,社会总产品在实行个人按劳分配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社会总产品在进行个人按劳分配之前,还得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而设立的基金。”上述扣除中的“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就是社会保障,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于剩余产品的价值,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税收的实质也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与社会保险费的性质相同。
2.从性质上分析,社会保障费也属于公共产品的“价格”。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公共产品是指区别于私人产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消费需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物品或劳务。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缺陷,市场无法有效地提高公共产品,需要政府通过征税方式为公共产品筹集资金,因此,税收就是公共产品的“价格”。而社会保障属于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按受益程度可分为两类,一是受益可分型。即这些物品与劳务的受益对象可以明显地划分确定,如高等教育费;二是受益难分型。对受益难分型则要采用税收方式来弥补成本,这是由于无法准确地确定受益者受益的多少,因而无法向受益者收费。社会保障是社会实施的保证劳动者在遇到风险的情况下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公共产品,对劳动者而言,风险是不确定的,受益也是不确定的,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属于受益难分型的公共产品,应采用税收形式弥补成本。
3.从特征上分析,社会保障费与税收具有相同性。社会保险费的收缴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必须参加;具有固定性,缴费比例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规规定;具有无偿性,不是即刻、直接的偿还,更不是等价的偿还。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实现了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地区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也实行了社会统筹。从1998年开始,一部分地区改革了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体制,由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机构代征保费,这使我国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力量。再加上多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老百姓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1元,比上年增长14.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7%,职工工资的快速增长使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丰厚的税源。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同时老百姓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只有现在交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才能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所以老百姓更容易接受这种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的社会保障税,从而使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一定的群众基础。目前,在世界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中,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所有这些都为我国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得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良好的可行性。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框架构想
(一)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税制的基本原则
1.通盘考虑,分步实施的原则。英、美、德等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表明,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制并非单一税种,而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税收体系,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就细分为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老年人关怀保险五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可以划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若干个税目。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需要,成熟一个,开征一个,分期分批实行,最终形成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2.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按照谁负担、谁受益、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原则,国内各类行政与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不缴纳者不受益,缴纳项目、缴税数额的多少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相对应。当然税法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3.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即国家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社会保障资金,其余由单位和个人以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共同负担,以单位负担为主。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则应完全由个人负担。
4.专款专用的原则。社会保障税的收支应建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制度,以保证社会保障税收入能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对于收入大于支出的结余部分可以考虑建立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制的框架设想
1.纳税人。根据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的通行做法,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包括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个人主要包括上述企业的员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方员工和自由职业者。对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收社会保障税,实质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无实际意义,但财政部门应为这些单位所承担的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列入预算支出,划拨给社会保障机构,同时这些单位的职工应认真履行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鉴于我国农村经济水平较低、管理水平落后的现实情况,在农村可暂不开征社会保障税,采取多元化的社会保障方式,待时机成熟时再逐步纳入。
2.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在开征之初不宜过于复杂,可以借鉴英国模式,将各类纳税义务人的全部工资收� 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确定劳动报酬难度较大,根据社会保障税专款专用和负担与受益对应的原则,可以将他们取得的毛收� 课税对象扣除减免照顾项目后的余额,即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可考虑在计算社会保障税税基时,把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3.税目、税率。税目、税率的确定是整个社会保障税制框架设计中的核心。社会保障税税率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单一比例税率;二是分项比例税率;三是全额累进税率。结合我国情况,为了便于管理,可以采用分项比例税率。对于税目的设置,应坚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其他项目待时机成熟后开征。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是整个税制设计中的难点和重点。按照现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的缴费标准,三项合计,大概综合税率在20%~25%。其中,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承担17%~22%,职工个人承担3%左右。
4.减免税规定。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税,可根据各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合理确定起征点;单位负担的部分不设起征点。减免税项目必须严格控制,体现普遍征收的原则。
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应有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属地征收,税务机关征收后,先入地方金库,然后再将税款转作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配套改革。
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必须首先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配套改革。
1.必须尽快制订和出台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规范社会保障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法律依据。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法可明确参加社会保障的各主体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与义务,把社会保障范围、基金筹集、托管运营和发放,以及国家对基金的保障与监督管理等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确保社会保障税收入的稳定增长。通过社会保障法可以规定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安排使用,做到有法可依,税务机关负责及时足额把社会保障税征收入库,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税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安排与监管,满足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需要,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同时,通过社会保障法,鼓励商业性人保业务的开展,构造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改变社会保障收付模式,将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改变为部分积累以至完全积累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增大受益原则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筹集与运用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3.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收支全部纳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也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客观要求,当社会保障预算出现收不抵支时,一般性预算应给予一定的支持,以弥补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缺口。
关键词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全球化收入转移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
(一)经济全国化条件下的社会需求
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多种社会需求的回应。这些需求有些是经济性的,有些是政治性的;有些来自于劳动者,有些来自于当权者(Rimlinger,1971;周弘,1989)。
从劳动者角度看,产业从农业向工业转型伴随着各种收入风险。首先,工业化和城市化给劳动者造成的工伤事故远多于传统农业社会,所以工业劳动者对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医疗和伤残津贴,产生需求。其次,劳动者的工业劳动寿命短于农业劳动寿命,因此年老的工业劳动者对养老保障产生需求。此外,在工业社会,劳动者的收入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市场价格的波动导致某些产品的停产,从而导致某些生产技能的过时和某些产业工人的失业。对于失去传统土地保障的劳动者,失业和老龄都可能构成陷入赤贫的社会风险。不仅如此,由于劳动者开始背井离乡在工厂、矿区工作,传统的家庭保护、小型的社区互助不可能向他们提供有效的保护。由于工业劳动者面临的社会风险与农业劳动者有本质的不同,他们需要不同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特殊保障制度。
从当权者角度看,劳动者从农村流入城市,从农业流向工业,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同时又因为缺乏保护而可能成为社会不安定的根源。如果劳动者沦入贫困而又缺乏可靠的预期,那么他们就可能发动革命。大工业劳动者在集中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劳动,很容易形成劳动者自己的政治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组织和团体为了本阶级的利益而进行斗争,直接威胁到统治者的地位。所以,当权者需要根据社会大生产方式,建立社会保护和再分配制度,调解资产者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防止劳动者的反叛,保证基本生产方式的稳定和发展。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当权者获得的不仅是社会的稳定,而且还可以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控制、命令、管理”,建立社会“规范”和社会“权威”(Allsopp,1984)。
除社会安全外,国家还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满足其他的社会目标。例如国家和国家之间存在着竞争,国家要在竞争中获胜就需要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有时,国家还需要刺激或抑制人口增长。政府以社会再分配政策作为手段,鼓励或惩罚某些国民的某些行为。因此,对于社会保障的多重需求最后汇合成一个多目标的制度: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被赋予包括社会稳定、人力资源发展以及劳动者保护和政治力量平衡在内的多重使命。
(二)全球化条件下的社会需求
在全球化目前的发展水平上,超出国界的社会风险主要来自于世界人口的流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局限,以及与新经济俱来的其他风险。
从流动人口看,人数呈增长趋势。流动人口的情况相差很大,有的在发达国家间流动,有的随资本流动从发达国家向不发达或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流动,有的在不发达国家间或地区间流动,有的从不发达穷国向工业化富国流动。这些流动人口从事的工作不同,拥有的资源不同,社会需求也各不相同。
从发达的福利国家流出的劳动者通常受到比较好的保护。他们的去向如果是另外一个福利国家,在那里享受到的社会保护与在母国相差不多。在社会保护水平相近的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还签订了有关连接社会保障制度的各种协议,就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金的分担、最低保护标准、住房、健康等进行制度安排。如果福利国家公民的去向是不发达或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仍然可以利用“国民资格”,继续享受母国的社会保障。
从不发达国家流出的既有劳动人口,也有非劳动人口。他们有的流入发达的福利国家,有的则在贫困地区流动。流入福利国家的人一部分被那里的社会保障网覆盖,另一部分脱离劳工市场成为“地下劳动者”。目前,在经济合作组织国家中,约有5—10%的居民是没有公民身份的“黑户”。当然,他们就不可能享受到任何保护。大批没有流入发达国家的流动人口是世界 他们不是在失业和老龄时感到无助,需要的也不是工伤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而是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存条件。瘟疫的肆虐、自然环境的恶劣,以及一切可以创造价值的要素匮乏使他们挣扎在饥饿和贫困之中。
可以看出,人口流动给现代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压力是不均衡的。这是因为世界上人们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和水平很不一样,而全球人口的流动冲破了自我保护的福利国家边界,使福利国家的财政不堪重负。结果在福利国家中造成了被迫降低福利待遇和收缩福利国家功能的局面。随着世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社会排斥现象”愈来愈严重,解决社会边缘人的问题成了全球化时代的一种突出的社会需求。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承担着人口流动的压力,而且承受着产品和服务流量增加的压力。世界市场的形成使劳动成本变成一个重要的全球竞争因素,从而产生低劳动力成本国家的产品对福利国家进行“社会倾销”的问题,导致发达的福利国家对于“国际劳工标准”和“反倾销法”的强调(Alber,2000)。
二、构成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素
根据一般的认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起始于西欧的工业化国家。随着工业化在全世界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后发的工业社会根据各自的条件,不同程度地学习、效仿或采纳西欧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要了解这种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全球化,还需要考察构成这种制度的一些最基本的要素,进而探讨这些要素是否也存在于全球范围内,它们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等实际问题。
(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素
概括地说,西欧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因国而异,但都是在具备了一些基本要素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这些要素是:社会化大生产、压力集团、基本社会价值认同、中央政府和专业化管理机构等。
社会化大生产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第一要素。工业化的浪潮打破了生产规模的地区特性,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重新组织生产和配置资源,迫使对于劳动力的保护措施随之扩大。在生产规模全国化时代,任何� 大工业带来了大风险,迫使一贯奉行“经济自由主义”和“小政府”的美国最终走上了由国家承担社会再分配责任的“新政”道路(Wilensky,1965)。在产业从农业向工业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全国化成为保障和福利国家化的必要前提(Myrdal,1960)。
由工会和政党形成的压力集团是西欧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要素。与西欧工业化共生的工人阶级和代表他们利益的政党,利用在西欧普遍实行的普选制度,提出社会政策要求,通过挑战政党的执政地位,对政府的政策纲领形成巨大的影响和压力,使得政府不能不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社会再分配。西欧社会民主主义的工人阶级运动,加上不同国家的政治条件,是早期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的普遍根源(Hicks,1999)。
国家范围内的社会价值认同,也称为“社会团结”,是国家内各种利益集团经过长年的相互影响达成的一种社会价值认同和社会主流意识。欧洲早期的社会民主主义要求通过累进所得制实行社会再分配,自由主义虽然信奉个人的价值和权利,但是也不愿意看到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危及社会的稳定(波普,1992,中译本)。每个党派在执政期间都努力使自己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现在社会政策中,结果政府的社会政策中沉淀了多种利益,无论哪个执政党都不可能完全改变上届政府的政策(周弘,2001)。即使是保守党,也会为了整个社会的稳定而积极地倡导社会保障制度(丁建定,2000)。这种对于基本社会价值的公民认同在国家的范围内形成,并在国家范围内得到实践,因而具有非常鲜明的国家特色,成为国家的社会价值传统。我们现在看到的英美社会保障模式来自于英国的《济贫法》传统,欧洲大陆社会保障模式则来自于德国的《俾斯麦保险法》传统,北欧社会保障模式综合了上述两种国家传统,而东亚的公积金模式来自于这些国家内的“储蓄”传统。
统一国家的中央政府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最关键的要素之一。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西方社会体系中,“国家是惟一最重要的中介”(OECD,1995)。不同形式的社会团结完成于国家。国家承担了预防社会权利不公平和保持金融市场稳定的任务。在国家功能发达的国家里,强有力的政府通过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税收,对全体国民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的力度在美国达到了政府开支的28—29%,在德国达到45%左右,在瑞典等北欧国家超过50%。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收入转移是除了国家的政府以外,任何一个社会行为者都不可能实现的。国家的政府是在逐步获得了军事、警察、政治等权威之后才获得了社会权威的。这种权威赋予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性地推行社会再分配的必要手段。
有效的社会服务和社会行政网络产生于国家的社会权威,又服务于国家的社会权威。国家承诺对国民实行大规模的收入转移,事实上是完成了一场静悄悄的革命。这场革命用社会保障制度把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Polanyi,1957),从而确立了国家的社会权威。国家的社会权威体现在国家对社会进行再分配的功能上,而这个功能通过建立全国性的社会行政体系得以体现。社会服务和社会行政体现了工业社会的新功能和新关系,“在现代社会的制度形式中,以另外一种道德交易,代表交换礼品和相互承担义务的概念,以此来建立和维护社会和社区的关系”(Titmuss,1968),这种关系促进了新兴的社会专业的发展,使得社会工作和社会行政技术成为全国教育和培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使得这些专门的人才成为国家实施社会功能、提供社会服务、维护政府社会权威的必要工具。
以上讨论的是西欧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共有的要素,也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点。生产规模从地方性发展到全国性,就替代了局部的保护措施;劳动者在大生产的条件下组成自己的团体和政党,利用国家机器进行斗争,就对政府的决策产生了政治压力;国家内的利益集团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交互影响,结果形成了普遍的社会价值认同;政府在全国范围内重新配置资源,利用政府权威进行全国性的社会再分配,根据政治制度的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宏观层面上干预和调控经济;而这种建立在经济和政治制度之间的社会制度又要通过建立国家社会行政和社会工作体系得以实施。
(二)在全球化条件下是否具备上述要素
全球化时代的产业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当世界上许多后发地区还在经历着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痛苦时,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了从工业化产业向信息化和知识化产业、从大规模生产向小型化和分散化生产的转型。这种转型的范围如果扩大,将会动摇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这是因为,随着“泰勒制”的生产方式向灵活的生产方式的转移,建筑在“泰勒制”大生产基础上的西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不能全面地反映并保护复杂的现实社会。从收入风险角度看,信息产业的工伤风险大大减少,而数字鸿沟和由此产生的失业风险成倍增加。积累性职业养老基金正在将国家的社会化养老方式退回到传统的职业化的养老方式。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行为方式也发生了变化。20世纪80年代,它们的主要行为方式还是接受驻在国的各项规章制度,尽快地融入当地社会(Gilpin,1987)。90年代后,全球化市场对于劳动标准的压力使它们开始在驻在国的子公司实行发达市场通行的社会规则,并且把对全球市场的控制作为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涉及劳动者的行业规范(OECD,2001)。
国家性的压力集团正在受到削弱。在全球化趋势中,资本流动大大快于劳动力流动,跨国公司虽然带动了职业福利的全球化,但是劳动力和他们的社会组织仍然保留在国家的制度之内。工人党和左翼社会党很难跟随资本的流向,跨越国境进行社会动员。即使在它们各自的国家内,由于生产方式在信息时代的分散化、小型化和家庭化,传统组织也受到了削弱。电脑和网络正在取代人和人之间的直接接触,挑战着传统的社会动员方式。在世界上,里根经济学的成功,伴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和中东欧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向右转,拖曳着整个世界继续向市场化和自由化的方向发展。虽然国际上反全球化的浪潮一波接着一波,但是这些压力集团本身除了反历史潮流的抗议和局部利益要求外,并没有提出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积极的社会保护措施,也尚未形成对于国际资本的有力量和有组织的挑战。
缺乏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标准。全球范围内社会压力的分散化说明,世界政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国家性、区域性和地缘性的。人类在全球的基本利益并不一致。虽然目前全球性的环境和贫困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这些领域里的主流观念已经开始形成,但是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世界经济秩序的不合理,在一些对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的传统领域里远没有形成共同价值观念和标准,也不存在共同观念和标准的必要条件。米尔达的“在全球进行经济规划”,通过“世界公民的资格”的认定来实现“福利世界”等预言目前仍然停留在预言和理想状态。对于世界所有成员的生存条件和生存权利,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只是达成了口头上和纸面上的认同,没有也不可能像在福利国家,就“社会团结”制度本身达成协议。
在全球范围内的世界政府缺位。在全球化时代,产品和服务开始大量地跨越国界,资本的外流和企业的跨国兼并速度也正在加快,甚至劳动力也流动起来。但是,国家的政府功能继续受到国际政治秩序的限制,社会权威仍然是国家化的,它们支配资源、调节收入的功能被其他的活跃要素抛在国内,它们对于资本进行约束和对市场进行补充的功能仍然局限在传统的国家疆界之内。即使是在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组织(如欧洲联盟)中,位于布鲁塞尔的中央政府也没有能力像国家的政府那样,通过普遍税收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再分配(周弘,2000)。
波兰尼描述的用社会制度连接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现代西方国家制度,由于经济因素的活跃受到巨大的冲击,却由于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得以延续。福利国家都在经历着削减而不是废弃的改革。国家内社会再分配的架构依然存在,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再分配因为没有统一和有效的政治权力而无法制度化。没有哪个国际性的组织具备越过国家疆界,直接干预经济政策和社会分配的能力。即使是在欧洲联盟,上述权力也被明文规定为属于国家权力和责任的范畴(周弘,2001)。
在全球范围不存在强有力的提供社会服务的专业化网络。现存的专业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正在扩大在全球的工作和服务对象,同时在它们之间也在进行着网络化的沟通工作。但它们的功能领域十分有限,基本停留在解危、扶贫、济困等补救性的工作范畴内。这种国际组织的软弱无力来自于两个定数:其一是世界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发展不平衡;其二是可能弥补这种不平衡的政治力量缺位。目前,工业国家中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再分配制度,非工业化国家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远未完成,各个国家对于自身发展道路的政治选择也不同,有些国家甚至没有把建立国家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上议事日程,用社会再分配的视角去观察整个世界,得到的是复杂多样和互不相连的制度。
三、“收入转移”从全国化向全球化发展
社会思想家达伦多夫曾提出一个问题:除西欧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外,现代社会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的制度选择,在财富积累、社会和谐和政治自由之间找到新的平衡?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了解社会保障制度依据的收入转移理论、收入转移的具体形式,以及社会成员的行为。
(一)现有的理论根据
“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社会分配合理性”的一个前提。市场本身具有调配资源、提供平等机会的功能。但是经济学家们在考察市场中发现市场的竞争往往是不完全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势力可能影响到市场的公平性,使得缺乏资源和信息,特别是有先天缺陷的弱势群体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市场竞争还导致对于资源的滥用和社会分配的不公。由于市场先天不足是一个定数,政府干预社会,扶助弱者就被看作弥补市场缺陷,使得竞争更为公平合理的工具。在现代社会里,管理社会是政府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边际效用递减”是“政府干预社会分配合理性”的另一个主要依据。根据从庇古到凯恩斯的论证,增加一定量的财富在穷人和富人那里得到的满意程度是不一样的。政府干预社会分配,在保证基本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各种转移支付手段,将一定量的收入转移到有更加需要资源的社会成员手中,可以使社会的边际效益优化。根据这些理论,政府增加了税收,扩大了公共开支,增强了对社会乃至对经济的干预力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在干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
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扩张导致政府干预的过度和效率代价。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西方经济学主流理论认为政府与市场一样具有先天的缺陷,应当把政府的作用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对于政府不足和过失的一系列研究和基本认识导致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在过去20多年中的私有化和社会化改革,改革也涉及政府管理的其他领域。
多年来,关于收入转移理论大多是围绕着政府的作用展开讨论的:要么是论证政府干预社会分配的合理性,要么是质询这种合理性的范畴和限度。过往的大量研究集中在政府功能领域,特别是集中在国家的转移支付功能领域。但是当我们实际地考察当今世界的收入转移形式时又发现,社会保障制度固然是收入转移的主渠道,但是这个主渠道转移的收入比例正在逐渐缩小。
(二)收入转移的形式
在国家,收入转移的核心制度就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涉足于两种收入转移:一种发生在贫富之间,一种发生在不同年龄段的人群之间。社会保障制度占中央政府支出的百分比在美国是不足30%,在德国是45%左右,在瑞典超过50%(世界银行,1997)。社会保障即使是在奉行“经济自由主义”的美国也是中央政府的最大笔开支。如果我们再考察一下中央政府财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又会发现,有大量的收入转移没有发生在社会保障制度内。中央政府财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美国是21.6%,德国是32.1%,瑞典是45.2%(WorldDevelopmentReport,1998/99)。
除社会保障外,其他形式的收入转移包括:通过慈善机构进行的个人之间的志愿性收入转移,通过社区、会馆、邻里、亲朋等多种关系进行的互收入转移,通过地方政府政策和服务设施进行的局部性收入转移,通过各种职业福利实现的行业性收入转移,通过政府政策和个人账户完成的个人年代性收入转移,通过区域化的结构发展政策进行的国家间收入转移。上述这些收入转移形式也都服务于减少社会生产的不可预测性给个人和群体带来的收入风险。
(三)全球性收入转移
在对比了社会保障的需求和要素之后我们发现,作为在一国之内进行收入转移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受到国家的政府规模、功能的制约,所以很难实现全球化。但是,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大到其他各种收入转移的形式,就又会发现,在不受政府直接干预的收入转移领域里,转移存在着很高的灵活性,其中有多数收入转移形式是不受国界限制的。
以志愿性收入转移为例。目前活跃在全球范围内的志愿者援助组织有数百个,它们从国家政府、国际组织、企业和个人那里募集资金,然后通过各种渠道转移这些资金,用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扶贫助学,及其他国际性紧急援助活动。
由政府从事的志愿性转移有时也会受到国际政治中强制性因素的制约,例如由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就受到联合国0.7%指标的舆论压力和援助国俱乐部主流观念的规范。1997年,全球通过官方发展援助渠道转移的资金达到200多亿美元,其中140亿美元提供给非洲国家。根据2002年3月在墨西哥蒙特雷达成的国际共识,全球发展援助资金还要大幅度提高,主要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些直接地用于缓解贫困和提供医药,成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
另外一种流动性较强的收入转移要算行业性和私人的养老基金。公共养老金在多数国家都是现收现付性的,行业性和私人的养老金却是积累性的。现收现付的再分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家内部的“社会团结”和国家政府的社会行政力量,而积累性的收入转移有很大的灵活性。根据世界银行估算,积累性养老金要保证高于实际收入增长率两三个百分点的增长,才有可能提供有效的跨年代性保障(Reisen,1999)。为了保持这种高增长率,积累性基金必然要流向回报率高的新兴经济,成为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资金。这种年代性的收入转移方式目前正呈上升趋势。根据经合组织统计,1992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积累性养老基金已接近6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占3.3万亿美元。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较小,所以私营养老金的比重较大,占了2.2万亿美元。美国现有6百万家私人企业,将近2百万家企业为员工提供这种积累性的养老基金,大约15%的工人受益。这些数字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增长,估计在2000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养老基金就已翻了一番,达到约12万亿美元(Reisen,1999)。
积累性的年代收入转移与产业的转移几乎是同步进行。经合组织的另外一项研究证明,随着产业从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型,服务业的行业性养老金覆盖率也在上升。1979—1993年,美国的制造业工人从占总数的30%下降到20%,而在服务业就业的人员从总数的20%上升到33%。1979年服务业中有30%的工人享受行业养老金,这个比率增加到1993年的35%(Hinz,2000)。
除积累性养老基金外,跨国性的公司还为员工提供其他的福利。它们的跨国子公司甚至在驻在国承担某些社会义务,例如改善环境、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参与当地的慈善事业等。这些行动给驻在国带来局部生活质量的改善,产生跨越国境的影响。
收入转移的多渠道跨国发展趋势使得在这些方面比较滞后的欧洲联盟国家认识到,国家无法在全球化时代包揽一切社会责任。2000年3月欧盟里斯本首脑会议通过决议,明文要求欧洲的企业配合政府实现《社会议程》。这个代表着改革方向的信号直接地来自于欧洲联盟的最高决策者。欧洲联盟是由世界上最著名的民族福利国家组成的。在欧盟的成员国中,国家承担了主要的社会保障和社会转移支付义务。但是面对全球化的挑战,这些曾经被当作世界社会保障楷模的国家不得不采取双重策略:除了改革本国内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根据欧盟成员国之间发展差距较小的特点,采取了一种国家转移支付(结构基金和社会基金)方式,平衡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然后将它们进行对接。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国家化和全球化条件下,社会需求的内容和形式不尽相同,在全球层面上的社会行为者和它们的行为方式与在国家层面上的社会行为者大不相同。不过在全球范围内的确存在收入转移的现象,这些转移的渠道很多,而且数量也十分可观,很多转移超出了国家权力的范围,但是它们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果将收入转移的所有形式都考虑在内,那么关于社会保障能否全球化的问题就有两个解:一个解是以平衡各国社会保障水�
当然,多元的收入转移渠道必然涉及多元的社会行为者。这些行为者出于不同的目的参与收入转移的活动,它们的相互作用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福祉,所以需要研究它们的行为、动机和效果。这样一来,社会保障的问题就从一个国内政治的课题转变为一个国际政治的课题。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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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毕业生 基层 六位一体 心理疏导 网络
在当前就业形势下,毕业生逐渐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带来的定位转变,就业预期趋于理性。为进一步了解毕业生基层就业心理,我们针对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发放了700份调查问卷,重点调查基层就业认知、预期及政策保障。
一、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心理特征
调查结果显示,毕业生在基层就业方面集中表现为就业预期高、求稳、利己和畏难等心理特点,同时在基层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升迁机制、发展空间等诸多方面诉求一致度较高。
1.就业预期高
调查发现,毕业生在就业区域、行业及岗位选择上,均存在较高的预期,并受此心理影响,出现未就业先择业现象。在调查择业区域问题时,有45.21%的毕业生选择了“东南沿海及大中城市”,选择“中西部大城市”的33.28%,选择“东南沿海小城镇、农村”和“中西部小城镇和农村”的比例为12.61%、4.20%,而选择“西部边远地区”的仅为1.18%。
2.求稳
在关于就业单位的选择顺序方面,调查结果显示:第 这表明在单位选择上,毕业生普遍将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作为首选,除此之外其余单位选择权重相差不大。这也暴露出普遍的求稳心理,这也是导致进单位、考公务员“门槛高”的重要原因。
3.利己
调查结果表明,高校毕业生对基层就业政策有较高的了解度,并能根据政策的导向性顺势而为,在投入基层工作的同时,为未来发展奠定基础。其中,也暴露出明显的“求稳”和功利倾向,如选择“积累基层经验为考公务员做铺垫”的占55.46%居最多,选择“部分地区福利较好”和“为报考研究生做准备”分别为37.48%和34.62%,而选择“响应国家号召服务社会”虽有40.84%,但“为自己家乡做贡献”的只有31.60%。
4.畏难
在关于不想去基层工作的调查结果(多选题)显示,64.2%的毕业生认为基层“经济发展缓慢,条件差,发展空间小”,49.24%的毕业生认为“离家远家人反对”, 45.21%认为“不感兴趣,薪资待遇低”,选择“缺乏经验,不了解基层环境”和“政策保障不够,再就业难”的分别为42.86%和41.51%,26.39%认为“心理难以适应”。可见影响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的最主要因素是当地的经济条件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发展机会。
二、构建六位一体的心理疏导网络是开展毕业生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
从调查数据及毕业生就业现状可以看出,在当前就业寒冬下,毕业生纷纷调整自己的就业预期,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积极参加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为中西部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基层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条件差、待遇低及编制、户口、社会保障等问题越来越凸显,导致毕业生在面对基层就业问题时,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因此,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必须构建全方位的疏导网络。
1.构建六位一体的心理疏导网络的必要性
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了政府、舆论、高校、基层等的作用和职能。在调查中发现,毕业生在面对基层就业选择时,会综合家庭、政策保障力度、社会评价、工资待遇及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考虑,在此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心理矛盾并影响其最终选择。由此可见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舆论、高校、基层、家庭及毕业生个人等多要素的共同参与、相互促进,形成正向合力,共同作用于毕业生基层就业这一系统工程,某一要素的缺失或作用淡化,均影响其他要素作用的发挥并导致整体问题。因此,构建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基层单位和个人六位一体的心理疏导网络是解决毕业生基层就业问题的有力保证。
2.各要素积极发挥心理疏导职能
(1)完善制度,重在落实,政府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和政府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做出的战略部署,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自《意见》出台以来,各级政府均加大了宏观调控力度,并逐渐细化,强调政策的落实力度。201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并明确规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了鲜明的政策导向,为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端正择业心态、科学规划个人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环境。
(2)积极宣传,重在引导,社会舆论发挥价值导向作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典型事迹,积极宣扬毕业生的工作和生活现状,宣传各级政府、基层单位关心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事例和经验,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理解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帮助毕业生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端正就业心态,把个人的职业理想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在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3)加强教育,完善服务,高校发挥就业指导服务。调查发现,42.86%的毕业生因“缺乏经验不了解基层环境”而不愿去基层就业,42.18%的毕业生认为高校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基层就业观念”来解决基层就业供求失衡问题,选择应“加大基层就业相关知识教育力度”和“培养大学生对基层的感情”的比例分别是40%和35.13%。由此可见,在毕业生认知中,高校在基层就业方面应进一步提高服务职能,加强就业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分析和引导各种心理误区。高校要加强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通过教学实践、政策解读来加强基层知识宣传,培养学生对基层的感情,培养职业适应能力。要积极宣传往届和应届毕业生在基层就业的优秀典型,引导毕业生合理定位预期,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就业观念。
(4)改善条件,健全机制,基层环境充分发挥物质保障作用。由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毕业生面对基层就业第一反应是“经济发展缓慢,条件差,发展空间小”,由此产生了畏难心理。因此,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需要加强基层建设。要落实中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制度,进一步完善基层相关就业促进政策和配套设施建设,重点解决好毕业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基层要主动做好基层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吸引广大毕业生投身基层建设。
(5)转变观念,及时疏导,家庭发挥心理排解作用。当代毕业生多为独生子女,其个人发展承载着家庭的期望,就业关系到家庭教育投资的回报和毕业生人生发展的重要转折,在就业择业方面,更多地折射着父母的选择。调查发现,49.24%的毕业生因“离家远,家人反对”而不愿去基层就业。因此,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家庭发挥着重要的心理排解作用。首先,家长必须转变观念,全面、冷静地了解国情,客观分析毕业生就业形势,了解政府推动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决心和部署,结合国家政策导向来合理调整家庭期望。家长要顺应时代主旋律,帮助毕业生克服畏难、依赖心理,及时排解毕业生在就业择业问题上出现的焦虑、自卑心理,鼓励他们将个人发展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自立自强,主动到基层锻炼。
(6)立足现实,合理定位,个体发挥心理调适作用。毕业生是就业的主体,是开展基层就业的重要内因,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是基层就业的决定因素。毕业生要充分认识到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认识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大学生的时代要求,转变观念,端正就业心态,合理调整就业预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先生存、后发展的就业观念,主动适应就业要求,合理规划职业生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提高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同时,毕业生要清醒认识到在当前就业形势下,基层为广大毕业生提供了施展才华、服务社会、提高自我的广阔平台,因此,毕业生要踊跃到基层锻炼,抓住这实现理想和抱负的重要机遇,在服务于国家和社会需要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3.六位一体,相辅相成
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政府、社会舆论、高校、基层、家庭及毕业生个人等六要素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在此过程中,各要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既需要政府的宏观导向和对基层的财政支持,需要社会舆论营造积极、健康的氛围并唱响主旋律,形成价值导向;又需要高校加强就业指导服务,为毕业生搭建基层就业的信息通道;而基层的工作条件和配套服务措施完备程度是他们决定去与留的关键因素;同时,家庭鼓励和支持则是毕业生到基层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政府、社会舆论、高校、基层、家庭及毕业生个人等六要素相辅相成,形成合力,共同作用于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全过程中。
参考文献:
[1]刘伟,张宪义。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