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毕业论文【优秀10篇】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以下是人美心善的小编沉默帮家人们整编的法律系毕业论文【优秀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篇1

当然,所有学校的开题报告都有着一些相同之处,体现了开题报告的共性。这些共性一般体现在开题报告的组成结构上,其结构包含如下几个部分:

(1)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综述

(3)论文写作内容(写作框架)

(4)论文写作方法和路径

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篇2

一、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自身优势

(一)支配的时间相对比较宽松

相对在职人员而言,大学生的时间是比较充裕的,从第七学期开始很多高校的课程就较少了,甚至开设完毕了。因此,只要大学生关注毕业论文写作、充分利用相关时间,就可以为撰写优质的毕业论文提供时间保证。

(二)身处高校,信息资源比较丰富

一般的大学图书馆都拥有一定量的藏书,且有校园免费电子数据库,为大学生搜集毕业论文资料、撰写毕业论文提供了广泛而有效的信息渠道。

(三)配有论文指导教师

在大学本科阶段,每个学生都有明确的论文指导老师。从选题、开题、论文撰写到答辩论文指导教师都参与其中,当学生遇到疑难问题时都可以求助于其论文指导教师。

二、学生开展毕业论文工作的自身劣势

(一)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不重视、态度不够端正现象严重

根据笔者对学生论文5年的统计来看,重视论文写作的学生不到20%。目前,由于大学生就业压力较大,在做毕业论文时,学生通常会忙于择业或准备考研,难以集中精力从事毕业论文写作;有些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已签约的学生提前上岗,由此很多学生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而且,根据以往学生毕业论文的通过情况(通过率几乎100%),所以很多学生认为本科生毕业论文只是一种形式,随便找点材料整理成符合要求的论文就会通过的,没必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不重视、态度不够端正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毕业论文的质量。

(二)选题带有盲目性、随意性较大、缺乏应用性

据笔者5年的统计,约有50%的学生在既不了解毕业论文设计内容又不了解自己能力的情况下,仅凭兴趣进行选题,结果往往出现选题过大、过难等情况,难于开展毕业论文资料的搜集和撰写;约有70%-80%的学生选题时,避难就易,只求毕业论文顺利通过等等,结果抄袭现象甚为严重,缺乏创新和应用价值。

三、学生开展毕业论文实践拥有的机会

(一)应用型院校的发展需要学生综合实践

普通地方高等院校基本上都属于“应用型”高等院校。应用型院校的发展需要“以专业化的知识应用服务于社会”,培养具有一定基础理论知识、较强实践能力的学生。毕业论文是造就应用型人才目标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因此,应用型院校的发展为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契机。

(二)本科院校评估都很重视论文质量指标

根据教育部教学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构成项目,毕业论文是评估本科院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应用能力的一个综合性重要教学环节。因此,各本科院校都重视毕业论文的质量提高。

四、学生开展毕业论文实践面临的威胁

(一)指导教师方面

1、指导教师数量相对不足。随着高等教育的规模化、大众化的转化,学校招生人数的增加,造成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相对不足,尤其是发展较快的经管类专业。据调查,目前经管类论文教师指导毕业论文人均学生数超过10人,无奈之下一些低职称、低学历的老师也承担了论文指导任务,影响了论文质量的提高。

2、教师疲于应付完成毕业论文指导任务。目前,地方高校急于发展,造成高校年轻教师多,而职称评定要求又较高,因此,多数教师教学和科研任务都较重,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教师常疲于应付完成毕业论文指导任务。据调查约有半数的指导教师只凭自己的感觉对学生进行指导,基本上要求少,缺乏毕业论文的长期阶段性检查。

3、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不高。虽然部分指导教师有指导资格,但很少参与科研,甚至不会做科研,本身缺乏科研实践、社会实践背景,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无法实行有效指导。而有的指导教师虽然本学科的科研很多,但由于部分学生的选题超出了其研究的范围,结果指导水平也受到严重限制。

4、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据调查,约有半数的论文指导教师认为经管类毕业论文不用做实验,到最后一个月就可以把它写出来。平时对于学生论文方面的指导不积极,甚至表示论文都会通过的,消极应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责任心不强,在选题、指导、评审等程序上不负责任,甚至连毕业论文指导记录和指导评语都由学生本人发表。

(二)学校方面

1、毕业论文过程管理力度不够、监控乏力。许多地方高校对毕业论文的认定评价停留在论文的格式、字数、参考文献数目等客观因素上,在过程管理和监控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约束。从论文选题、资料收集、撰写论文、定稿到论文成绩评定,没有明确的标准与合理的成绩评定办法。毕业论文成绩评判过于宽松,答辩流于形式。与课堂教学中的学生评教、同行评价、院系领导评价、督导委员评价和学校领导评价等多主体检查评价相比,毕业论文过程管理力度明显不够、监控乏力。

2、信息资料保障条件不能满足学生实践毕业论文的需要。部分地方学校刚刚花负债迎接完教育部评估,图书馆常因办学经费的问题,研究资料更新不快、缺乏相应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学校电子数据库设备少、上机浏览费用较高;寝室校园网络普及率不高或失修问题严重等等。

(三)外部环境方面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和高校的扩招,目前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地方高校毕业生毕业问题尤为严重。因此,很多学生将主要精力放在人才市场和各类招聘会上,学校鼓励学生外出择业,同时,目前用人单位对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高低也不关心,所有这些方面都制约着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

五、提高应用型本科院校经管类毕业论文质量的建议

(一)提高师生对毕业论文工作的认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针对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师生对毕业论文的消极认识问题,可通过激励和约束双重途径,端正他们的态度。对学生而言,提前一学期召开毕业论文设计动员大会,使学生了解毕业论文写作的意义、目的以及各阶段的任务,强调撰写毕业论文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方案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是获得学位和继续深造的先决条件。对教师而言,通过定期召开论文指导工作会议,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强调毕业论文的指导质量事关教师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与教师的津贴补助和评优晋级等相挂钩;设立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优秀奖,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二)多渠道缓解指导教师相对短缺问题

1、对在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的学生做出免于参加毕业论文写作的规定。在学生学习阶段,如果学生积极参与教师的科研,撰写相关论文,并以第一作者,通常可认为其已经能用本专业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具备了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水平。这样,一方面可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也可部分缓解指导教师不足的问题。

2、聘请校外单位师资力量。为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聘请一些校外单位人员担任论文指导教师,一方面,这些人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可以缓解目前论文指导教师相对短缺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毕业论文工作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毕业论文过程诸环节的管理,学校需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专业定位,对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尤其是对毕业论文时间安排、选题、开题、中期指导、毕业论文的评定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将质量标准、评价依据等都予以具体化。

(四)狠抓过程管理

过程管理是保证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做好毕业论文选题工作。以讲座、报告、开设毕业论文指导课程等形式向学生讲授如何开展毕业论文选题工作,要把选题限制在专业培养方向和论文指导老师的研究方向上,使选题贴近实际。其次,在学生搜集资料、撰写毕业论文期间,学校应组织校内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论文指导检查工作。指出存在的问题,指明努力的方向。最后,改革论文评审、成绩评定和答辩管理。在指导教师给定成绩后,还应由2名以上的教师在不知道指导教师给定成绩的情况下对论文进行评阅评分。采取结构分模式综合评定成绩,即综合评定的成绩由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指导教师评定、论文评阅老师评定、论文答辩五部分成绩构成,学校对五部分成绩评定分别给予详细的标准和赋予相应的权重。在答辩过程中,学生指导教师回避,避免主观因素对答辩成绩的影响。对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者按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对学生毕业论文成绩要严格把关,对学生该严则严,绝不通融。

(五)建立毕业论文评优制度

为激励师生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毕业论文,学校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论文的评优活动,制定大学优秀毕业论文评选实施办法及优秀指导教师奖励办法,并把优秀率控制在答辩学生人数的5%之内。对于获得优秀论文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和表彰,提高教师指导论文工作的积极性。

(六)构建新的适合于地方企业用人和就业需要的毕业论文实践新模式

结合应用型本科院校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构建校企合作联合开展毕业论文工作的新模式。对于直接就业的学生,鼓励其毕业论文与就业结合起来,使毕业论文撰写紧密结合毕业实践遇到的现实问题。这样毕业论文的撰写既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也可以加强用人单位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了解,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对于希望继续攻读研究生的学生可以以理论研究为主,从而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

(七)加大图书馆和校园网的资金投入

为保证毕业论文质量,教师资料室也尽可能地向毕业生开放,同时延长图书馆开发的时间。通过校企合作尽可能地争取资金,加强校园网络的建设,为学生做毕业论文提供良好的信息搜索渠道。

参考文献:

1、陆翠萍。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质量下降的原因与对策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0(5).

2、刘波粒,刘泽军。浅析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滑坡的原因及其对策[J].中国高教研究,2007(7).

法学优秀毕业论文 篇3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是当今社会发展中一门关键的学科,它的应用遍及社会的各行各业,计算机专业的教学就是为社会输送优秀的计算机人才,然而,一方面各大计算机公司常常感叹很难招到令人满意的员工;另一方面各大专院校很多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学生苦于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很多大学毕业生缺乏实践动手能力,尤其是不善于基于计算思维解决实际问题。作为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的大学教师,我们也应该努力进行实践教学改革,为社会培养出更优秀的计算机专业人才。为此,清华大学的王宏教授和吴文虎教授通过“赛课结合”提升大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课堂理论教育是计算机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单纯的课堂讲授与个别化教学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北京师范大学何克抗教授引入了混合式学习方法。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部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上海交通大学的郑益慧等老师提出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近年来,关于计算思维的研究对计算机教学的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不仅有助于提高计算机科学的发展和应用,而且有利于培养现代的科学思维方式。笔者在上述研究的启发下,根据多年在计算机专业教学和研究方面的经验,结合在南京邮电大学的教学实践和尝试,提出一种递进式的实践教学改革方法(cascadeprogressive-likepracticeteachingreform,简称CPTR)。

1递进式实践教学改革的总体方案

计算思维是运用计算机科学的基础概念求解问题、设计系统和理解人类行为。为了在实践教学中体现这个基本思想,我们采用递进式的教学任务分解方法,在实验教学的3个环节中进行具体的实施,其步骤是层层叠加、逐步深入,目标是最终培养具有一定计算思维能力的专业人才。递进式实践教学改革的总体方案如图1所示。首先,课程设计环节主要是通过给学生讲解能够反映计算思维的典型案例,让学生相对独立地求解一些案例,从而培养学生对基础计算理论的应用能力;其次,STITP环节主要是以项目驱动的方式,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参与一个能够反映计算思维应用的、相对完整的子集,在实践中体会计算思维的理论;最后,第3个实践环节是毕业设计,对于一个大学生而言,这是大学期间最后一个综合性的实践课程,教师从校内的科研项目和校外的企业需求出发制订毕业设计的任务书,着重培养学生解决相对复杂的计算和应用问题的能力。

2递进式实践教学改革方法的具体实施

2.1递进式实践教学改革方法的课程设计环节

对于计算机专业的学生而言,在经过计算机导论、数据结构、算法设计等课程的学习之后,进行相应的课程设计是一个运用计算思维求解问题和设计系统的很好机会[8]。以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相关专业的学生为例,他们有一门课程设计是算法与数据结构设计,16学时。为了贯彻计算思维中利用“抽象和分解的方法”控制庞杂的任务[7],在实践教学改革中,我们把16学时的上机实验分为5次课。5次课的总任务是指导学生选择合适的数据结构和算法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考查学生实际的分析、编程、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每次课程又细分为教师任务和学生任务,两种任务相互交互形成一个完整的课程设计实践环节。课程设计环节的抽象与分解如图2所示。由于采用了任务分解和团队合作的方式,每个小组选择一个组长,小组成员的任务相同,但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可能不同。在“问题剖析和疑问交流”部分,学生有了相互交流和独立思考的过程;在“大作业的问答与验收”部分,指导教师根据提交的作业,对不同的解决方案进行一题多解点评,扩展学生对问题的理解深度与广度。

2.2递进式实践教学改革方法的STITP环节

这里的STITP是指南京邮电大学根据教育部相关通知展开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目的是通过实施该计划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为国家建设培养高水平的创新人才。与课程设计环节不同,STITP环节是课外的、以学生为主体的实践环节。STITP的具体实施分为3级的实践创新训练计划体系,即校级、省级和部级。以2012年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为例,南京邮电大学共有378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得立项,包含部级40项、省级45项和校级293项,其中40项部级的STITP是南京邮电大学首次获得国家资助的项目,笔者依托科研项目指导学生申请的项目(0700412017)也是40项部级的STITP之一。这种以科研促进实践教学的尝试有利也有弊。弊在于这些课题对于大学本科生而言有一定的难度,并且本科生的课余时间比较少,同时兼顾学业和STITP项目很有挑战性;利在于项目的申请结合了当前计算机研究领域的热点,使得学生比较感兴趣且有利于学生将来的就业和继续深造。以笔者2012年指导的STITP项目为例,该项目是研究压缩感知理论在无线传感器网络中的应用。项目组的3名学生在2012年6—7月开始学习压缩感知的基础理论知识,在2012年9—11月对压缩感知和无线传感器网络有了一些理解。虽然每周都有多次的交流(包括每周的研究日志、读书笔记、文献讨论等),但是他们有时对理论和算法还是不理解,不知道如何下手作研究。经过查阅国内外的各种文献,参加学术会议,聆听学术报告,他们逐步学会了计算过程的形式化描述、函数及其计算等相关的计算理论和计算模型,体会了计算思维在实际科研项目中的应用,最后通过共同努力出色完成了该项目,并将研究成果WSNsDataAcquisitionbyCombiningHierarchicalRoutingMethodandCompressiveSensing发表在SCI期刊上。从目前的实践教学改革情况看,虽然STITP项目实施过程有一些困难和曲折,但是笔者指导的所有STITP项目均成功结题,学生通过STITP环节的锻炼提高了自己的研究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总体而言,利大于弊。

2.3递进式实践教学改革方法的毕业设计环节

毕业设计是学生对大学期间所学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的重要实践环节。作为指导教师,在递进式实践教学改革中,我们以计算思维为核心,强调“学以致用、围绕应用”,分3个阶段指导毕业设计。首先是前期阶段,我们结合校内的科研任务和校外的企业需求制订毕业设计任务书,给学生提供参考文献,指导学生完成开题报告;其次是中期阶段,我们根据中期考核表检查学生的文献调研情况、进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目前,很多计算机专业学生没有进行深入思考就急着直接编写程序代码,这不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因此在毕业设计的实践环节,指导学生像计算机科学家一样思考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后一个阶段是后期阶段,指导学生通过实验验证,撰写毕业论文,进行答辩验收。考虑到毕业设计是一个有一定深度的综合性实践环节,我们实行分层教学,因人施教,在兼顾大部分学生课题难度的同时,鼓励一部分学生在CPTR第2个环节的基础上展开深入的团队研究。以2013级的毕业设计为例,笔者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团队的毕业设计从百度公司等互联网企业的需求出发,在这些学生前期积累的大学生创新项目STITP基础上,选择大数据领域中相互关联的几个子课题进行研究,主要研究“分布式环境下大数据的存储、分发、分析、挖掘和实时处理”,包括基于Hbase的实时读写方案、大数据领域中的大规模快速分发问题、移动社交网络中的数据分布规律、面向互联网平台的推荐系统、通过分析淘宝等现有网络技术研究分布式实时流数据的处理策略等。这是业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虽然很有挑战性,但是学生的兴趣很高。经过大家的努力,团队成员不仅参与SCI期刊学术论文SemanticOverlayNetworkforLarge-ScaleSpatialInformationIndexing的相关实验,还成功申请专利“一种基于P2P网络技术的计算机集群快速扩容方法”,整个团队还获得2013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本专科优秀团队毕业设计奖。

3相关的应用实例和分析

我们从3个环节对上述递进式实践教学改革CPTR的实践成果进行统计、评估和分析,对于课程设计实践环节,笔者前后指导了6期算法与数据结构设计的课程设计,共157名学生,通过对学生“提交课程设计的大作业”部分书面作业的验收和口头的问答交流,判定最终获得优秀的学生比例为15.29%。虽然优秀的比例不是很高,但是这说明:一方面,实践教学的改革仍然需要继续,可以采取增加师生的比例等措施;另一方面,整体成绩的好坏和学生群体的水平相关,需要教师在新生入学之后就贯彻和执行计算思维教学改革。从总体上而言,CPTR实验教学的方式值得尝试,既能发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又可以充分体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性与协作性,这与何克抗教授的教学改革理念也是一致的。对于STITP实践环节,笔者作为指导教师共指导了11个小组的学生进行项目申请,获得了5个省级以上的项目,其中获得部级项目资助2项。按照表1的统计,我们实践改革获得“优秀”的比例为45.46%,这里的“优秀”数目是指成功申请并顺利结题的江苏省级STITP项目数。以2012年为例,全校立项的STITP总数是378,其中省级以上的项目数是85,此处的“优秀”比例约是22.49%(因为立项的85个项目不是都能顺利结题的,这里取最高值作为近似计算),低于我们实践改革取得的成绩45.46%。改革成功的原因是在项目申请之前,我们以正在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计划等科研项目为背景,尝试以计算思维为核心,通过约简、嵌入、转化、仿真等方法,对科研项目中的任务进行划分,把划分后的一些子课题作为STITP的任务交给大学本科生,让学生在项目驱动的应用实践中得到提高,取得理想的成绩。毕业设计是CPTR的最后一个环节,以笔者指导的毕业设计为例,总共参与的学生人数为34人,获得院级、校级、江苏省级的优秀比例为58.82%,远远高于同等级平均的优秀比例。例如,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2013年共有395人参加毕业设计,其中成绩优秀的为47人,优秀率仅为11%。CPTR的毕业设计环节情成功继续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学生人数为17,占50%,同时也有多名学生成功进入一流IT企业工作,如阿里巴巴公司、百度公司等。由于在实践指导过程中贯彻了计算思维的改革理念,强调了“利用启发式推理寻求解答”,因此,无论是从毕业设计的成绩,还是从学生后续的发展情况来看,这种递进式的实践教学改革是有成效和值得推广的。

4结语

法律系毕业论文 篇4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

晚上好!

我是来自xx大学xx学院XX级法学专业1班的,今天很高兴能够站在这里应聘xx学院辅导员一职。

就如我求职简历中所说的一样:我简单,我自信,我阳光!与此同时,我在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更有着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团队意识。在这三年多来,我担任过班长、系分团委组织部部长及本专业的06级辅导员助理等职,参与过本系的党建、团建各项工作,成功策划组织举办过xx大学xx学院“党在我心中”主题演讲比赛、xx大学xx学院“光荣与梦想”奥运主题知识竞赛、法律系首次“团支部培训”活动及法律系首次“学生干部交流会”等系内外活动,均得到老师同学好评。这让我积攒较丰富的学生管理、政治思想教育及活动开展经验,使我对辅导员一职也了着较深的认识,也让我相对其他来应聘同学更容易直接开展辅导员的各项工作。作为一名xx人,我熟悉这个校园,我热爱这所学校,同时我也喜欢辅导员这个不平凡的职业,我相信自己有能力胜任辅导员一职,也相信评委老师们能给我一次从事辅导员职业的机会。倘若我成功应聘,我一定会在今后的四年工作中交上一份让学院、让师生都满意的答卷!

我简单,我自信,我阳光……

谢谢!

法律学毕业论文 篇5

关键词: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教育改革;目标与模式;法律训练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5702

1关于法律教育目标的不同观点

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决定法律教育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法律教育的首要问题。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从两个侧面展开:(1)在培养学生能力的定位上,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的法律教育(academic legal education)还是从业性的法律培训(vocational legal training);(2)在法律教育的性质上,是旨在提高学生素质的通识教育还是旨在培养专门人才的专业教育。所关注的焦点都在于培养什么样的人。就此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①贺卫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此,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

②苏力认为,“一般来说,法学本科教育的方向是为改革中的和改革后的中国培养带有现代意识的、具有一定学术背景的合格律师,同时注意为法律高级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

③罗国民、王学沛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教育是按素质教育或通才教育设计的”, 但“应该是通才与专才的结合。”

前两种观点都是对法律教育定位所作的规范性价值判断,但结论显然并不完全一致。虽然都肯定了法律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但苏力强调要兼顾学术理论性教育。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定位的客观描述,带有典型的实证性。三种观点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法律教育目标的关键问题

对法律教育改革的目标定位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教育还是从业性职业培训;法律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专业教育。

2.1关于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教育还是从业性职业培训

什么是学术理论性教育和从业性职业培训?概括地说,当人们说法律教育是学术理论性教育的时候,指的是法律教育以学术为导向,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方式、教学目的等方面,着重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当人们说法律教育是从业性职业培训的时候,指的是法律教育以从业实践为导向,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方式、教学目的等方面,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从表面上看,我国现行本科法律教育是一种学术理论性教育。大学法律本科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环节,就是必须完成一篇具有一定学术水准的论文,只有论文成绩合格,才能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毕业论文似乎是四年本科法律学习的最终检验。但是应当看到,我国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对象大多是高中毕业生,他们进入大学后的头两年,主要学习英语、政治、计算机等课程,要到大学二年级以后才能开始专业课程学习,还要除去至少一个学期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用于专业学习的时间大打折扣。由于是在入学前完全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基础,所以,所谓的专业学习主要是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学制为四年的大学本科法律教育,所能做的基本上是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基本的知识背景,还很难谈得上是“学术的”还是“职业的”。因此,从现实的角度,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不存在学术性的和职业性的区分。

那么,法律教育应是学术性的还是职业性的呢?显然,我们已是在价值取向的层面上讨论这个问题。既然法律教育必须服务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那么,法律教育当然应包含职业教育的成份,应为培养对象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奠定知识和能力的基础。这种知识和能力的基础,就是贺卫方所说的“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也是苏力所谓“带有现代意识的、具有一定学术背景的合格律师”所应具备的能力。那么,这些能力中是否包括学术的能力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正如苏力教授肯定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具备更多的学术性,贺卫方所强调的能力中实际上也包括学术能力,因为,他所指的多种法律职业包括法学家。从这个意义上,两位学者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不同。真正的差别也许是,苏力认为现在的法律教育对学术性重视不够,而贺卫方认为当务之急应该恢复法律教育在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本质。

基于目前现状,我国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学术能力上都有很大欠缺。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不宜作学术性的或职业性的划分,应定位于学术和职业能力的综合培养,服务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终极目标。换言之,法律教育应兼顾学术性和职业性的双重需要。

“无论法学院……如何演变,通过不断地冲淡学术内容,是不可能保持其优秀素质的。” 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要的能力不仅有学术的和职业的,而且还必须包括多种综合能力。1996年英国大法官法律教育的行为顾问委员会(The Lord Chancellor's Advisory Committee on Legal Education and Conduct)关于法律教育和培训的报告提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更灵活、更广泛的知识面和能力,高等法律教育应从着重培养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转向培养更全面的能力,基于此,法律教育应使受教育者达到综合全面的学术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intellectual integrity and independence of mind )、掌握核心知识(core knowledge)和背景知识(contextual knowledge)、培养法律价值观(legal values )和职业技能(professional skills )的目标。

2.2关于法律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专业教育

这个问题受两个因素的影响:(1)教育对象。教育对象的年龄、阅历、学历,对法律教育的定位有很大影响。在美国,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已取得理学或文学学位,是正在为进入法律职业行业而努力的年龄较大的“本科后”学生。因此,美国的法律教育是专业教育。相反,如果学生年龄偏小、阅历浅、学历低,那么法律教育很难定位为专业教育。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德国、日本,进入法学院学习的是高中毕业生,他们年龄偏小、不够成熟、阅历不深、学历不高,法律教育基本上是以培养素质的通识教育。(2)法律教育体系。法律教育的起点不同导致整个法律教育体系的不同。美国式的法律教育起点高,是大学本科后职业教育,所以J.D.教育是法律教育的核心,获得J.D.学位的人,通过各州举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就可成为开业律师。德国和日本的法律教育起点较低,主要是一种素质教育。为了弥补大学法律教育在职业教育上的不足,在他们的法律教育体系中设置了旨在培养职业能力的法律训练或法律研修期(legal training),即取得大学法律本科学位并通过了淘汰式的国家司法考试者,必须参加两年左右的司法训练,才能进入法律职业。这种法律教育体系的特点是,在法律教育中把法律素质与职业教育分开。

我国具有与大陆法系相近的法律传统,法律教育对象也与德国和日本相似,因此,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可以认为是一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我们需要理顺法律教育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将法律教育归还给大学,将司法研修还给实务部门”。 法律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广泛的能力和综合素质,法律训练旨在培养和锻炼法律职业能力。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使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既有宽广的能力和良好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可以使本科毕业后的法律学生实现顺利分流,只有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需要参加司法考试并接受法律训练,从而减少人才浪费和法律教育资源浪费。

3以法律教育目标为依据设计法律教育模式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法律教育模式有四种。(1)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博士(Juris Doctor)教育模式:四年本科非法律教育+三年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2)以英国和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 Postgratuate Certificate in Laws)教育模式:三年法律本科教育+一年法律职业深造教育+一年或两年学徒式实习;(3)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法律训练(Legal Training)教育模式:四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资格考试+两年司法训练所教育;其四,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复合法学课程(The Combined Law Program)教育模式:五年双学士学位教育+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法律实践培训。

上述四种不同的法律教育模式,都把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当作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经程序。美国模式把法律教育完全当作职业教育,英国模式则保留了传统的学徒式职业训练方式,德国和日本模式则把司法训练交给司法部门统一进行,澳大利亚模式则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以上模式都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且行之有效的,都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那么应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训练制度呢?改革应以哪种模式为原型呢?根据前文所述法律教育目标,(1)就当前以法律本科为主的法律教育体制下,应以德国和日本模式为原型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训练制度,即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者要进入法律职业行业,无论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都应参加由司法部会同全国律师协会、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组织的,管理和要求严格的统一法律职业训练,训练时间应不少于一年,最好是一年半至两年。只有法律训练考核合格者才能成为开业律师或初任法官、检察官。(2)从长远看,中国教育的终极目的是要从当前的以法律本科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JM)为主。JM是大学本科后教育,招生对象主要是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和已参加工作的非应届法律本科毕业生。本科后教育意味着学生的年龄和阅历的增加,可以更好地领悟作为实践型和社会性学问的法律学,从而改善法律教育的效果。从长远看,法律教育模式将由目前的以法律本科为主转向以JM为主。随着JM法律硕士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模式和效果都将有根本的转变。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观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罗国民,王学沛。法学专业人才的素质构成与课程设置[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法律学毕业论文 篇6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和法律人才。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国家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③。换言之,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能力。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对此,可能有人要问,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学者分内之事。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到国家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总之,只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国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是运用其已经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去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在对真实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和考察其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利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就达到了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水平,满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因此,该课程在功能上和本科毕业论文是一致的。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是可以的。从课程指导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诊所课程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也存在相同之处。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讲授和指导过程中,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配备多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教师以及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选聘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兼职指导教师。我所在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即是如此,我们有专职教师三名,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中也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现身说法,随堂指导。在结课环节,我们要求每一位同学提交一份办案报告,然后三位老师集中会诊,结合日常案件处理或情况,给每一位同学一个合适的分数。这与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模式是类似的。最后,除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比较契合国家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诊所的另一个鲜明特点是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诊所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个法律诊所都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前的2008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就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后,法律诊所与援助中心合二为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课程,又是一项公益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和检验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能培养和考察其法律职业道德。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和评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同质性,也就决定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可以作为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教育部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允许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诊所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改革,法律诊所课程本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提高认识,重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课程自开设以来,一直都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在这里,他们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可以认识鲜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复杂的社会,可以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可以感知胜诉的成就。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而言,每年要求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都远远大于该课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师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参与诊所课程,从而限制了该课程的容量。因此,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也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广大法学教师应当首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其次,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每一个法律诊所就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实现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就应当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建设法律诊所。比如,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个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完善案件处理机制,为每一个案件配备一个主办学生和指导教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结案的案件及时建立档案,载明处理结果;等等。同时,作为一个课程,还应要求主办学生在结案之后及时完成结案报告,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阐述裁决结果。最后,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提供物质保障。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但任何法律服务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比如打印复印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等。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多方支持。据笔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都有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支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但更多的院校是从本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教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为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专项教育经费。

四、结语

总之,以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是可行的;为了适应这种改革,法律诊所课程也应受到重视、规范和保障。

法律系毕业论文 篇7

为增添学生们校园生活的乐趣性,培养同学们对于法学专业的兴趣爱好,引导同学将身边的事物与专业知识相结合,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培养法律意识,特此面向全院同学举办此次活动。

一、活动主题: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二、活动目的及意义:

有助于提高学生们的专业素养及更好的培养学生们对于本专业的兴趣爱好,增加我系相关专业的趣味性;打造本系特色活动,提高本系知名度。

三、活动对象:

法律系全体在校学生

四、活动时间:

20**年5月份

五、主办单位:

很刚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法律系

承办单位:组织部

六、活动流程:

活动实施阶段:20**年5月3日-20**年5月15日

(一)、20**年5月3日进行通知,在系部专业QQ群、各班通知群里进行文件通知,参赛人员开始准备作品。

(二)、5月10日各班班长将各班参赛作品纸质稿进行收集,统一收集后上交置法律组织部。电子稿以《参赛作品名称》+姓名+班级形式命名,制成压缩包以班级为单位发送置邮箱******@。

(三)、5月15日在系通知栏公布获奖名单

2.奖项设置:

将在各参赛作品中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名。

3.征文要求:

(一)、征文题目不限,采用叙述方式,应有具体故事情节,不得以论文方式呈现,字数在1000字以上,一律用A4纸打印(落款在文章最后,写清姓名、年级、专业)。

(三)、标题为黑体二号,正文用宋体四号,行距为25磅。

七、注意事项:

由组织部做好活动总结,撰写活动总结报告

法律系团总支

20**年4月

组织部

法律学毕业论文 篇8

关键词:专业法语 法语-法学 复合型人才

作能力,能从事涉外法律工作,如对外经贸、涉外立法、审判、公证,或在独资、合资企业、海关以及国际机构和组织任职。第二,专业特色和培养要求。中法合作、跨院系跨学科培养全球化需要的复合型人才。⑴法语专业:精简法文系本专业课程,增设专业法语、法国文化等知识型课程。突出语言的工具性效能,加强语言能力的培养。⑵法学专业:精选法学课程,注重法学基础理论及国际法专业知识教学,扩充法语所涉法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增设欧盟法及法国法律等相关课程。要求毕业生具有较高的法语应用能力,较为丰富的法国文化知识以及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国际法专业知识,一定的实务操作能力,使其成为真正懂法律的法语高级复合型人才。第三,学制和学分要求。学制:双学士学位本科学制为四年。学分要求: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应修满:⑴法语专业144学分,其中公共基础必修课43学分,通识教育课10学分,专业基础必修课76学分,专业基础选修课10学分,毕业论文5学分。⑵法学专业64学分,其中专业基础必修课59学分,毕业论文5学分。第四,学位授予:文学学士及法学学士。第五,专业主干(核心)课程。法语:基础法语、中级法语、高级法语、法语视听说、法语写作、法国文化、专业法国、法汉互译。法学: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第六,毕业生条件。毕业生除完成必要学分外,还必须通过法语、法学论文答辩,必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6级考试,才能获得双学士学位。

法律学毕业论文 篇9

关键词:法学专业;就业;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48

自1977年我国恢复法学招生以来,首次法学专业在全国只招收了223人,但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1999年高校开始扩招,加上自1997年“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学专业的发展突飞猛进,成为最热门专业之一。目前,在全国高校之中,大部分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层次从专科到博士后,法律专业在校学生直逼百万。近几年的高校毕生就业统计之中,学习法学的毕业生就业率已经连续几年成为垫底专业,今年各类媒体一度将法学专业定性为红牌专业。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问题困扰着学生、家长和学校。因此,笔者将从各个角度剖析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的原因,期许基于原因寻求走出困境的路径。

1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

1.1 法学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连年落后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已存在多年,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就开始显现,自2002年恶化,法学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在全国200多个专业中成为倒数,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直到2005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跌至倒数第一,此后便一直居低不上。根据麦可思研究院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时至2016年,法学专业因为就业率低下连续6年被列为红牌专业,有此“殊荣”的专业仅有法学和生物工程两个专业。

1.2 法学专业毕业生大部分就业行业与专业不对口

在专业与职业相关性上,一般意义上法学专业的对口职业部门应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处等运用法律的部门。而根据相关统计,位列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前3名的职业分别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和行政助理。此三类职业均不是法学专业的对口行业。从统计中还可看出,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学相关的比例连年徘徊在50%左右,法学专业毕业生要找到专业对口的职业具有相当的难度,大部分毕业生最终的就业行业都不是法学对口岗位。

1.3 法学专业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就业市场供求严重失衡

同法学专业就业率连年靠后形成对比的是,为了造就综合性大学,全国各高校没有法学专业的有条件的纷纷增设法学专业,已有法学专业院校的也一直在扩大招生规模。在1977年刚刚恢复法学教育的时候,全国一共只有3所大学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当年一共在全国招收223人。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连年扩大。据统计,2001年全国共292个高等教育单位开设法学本科专业,到2005年,开设法学专业的教学单位增长至559个。时至今日,全国已有近600多个高等教学单位开设法学专业,法学专业在校生已经逐年增长直逼百万。然而,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却连年遇冷,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人数增长规模同就业市场的法学人才需求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1.4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地域流向不均衡

根据统计结果,自法学专业开设以来毕业生的就业在地域上就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近几年来,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流向东部沿海地区的人数有所下降,而在中西部地区就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人数逐年有所上升,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在西部地区就业的倾向慢慢凸显。这一趋势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对各类人才的需求量逐渐增长,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西部地区的竞争意识慢慢加强,开始通过各类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引进了很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流向西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西部地区就业的人数有所增加,但我国东部和西部两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仍然不在一个层次,对于人才市场的吸引和接纳能力都还存在较大差距,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地域流向仍然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2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原因分析

2.1 法学专业大规模招生导致毕业生过剩

自从我国1999年进行高等教育扩大招生以后,无论是文史院校还是理工院校都一味追求建设学科齐全的综合性大学,都开始设置法学专业,部分学校甚至在师资队伍和各种硬件设施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开始招生。又因为社会大众对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势的认识不全面,导致法学专业成为报考热门,招生容易,于是各高等教学单位就大规模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在各高等教学单位中,法学专业的办学的形式多样,除全日制本科教育外,还有职大、自考、电大、函授等纷繁复杂的形式,办学层次涉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5个,现在法学专业在校学生已有数十万人。这一法学教育现状不但会影响法学人才培养质量,还导致了法律人才的大量“囤积”,为整个法学专业的冷就业埋下了隐患。

2.2 传统法律对口岗位数量少、门槛高

从传统意义上而言,法学专业的对口岗位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等职位,但是,在当前国家对法检系统编制名额进行严格限制,每年法检系统招录的人员都是相当有限的,每年法检系统招录都是报名人数众多而招录名额很少,甚至有的地方出现数千人竞争一个岗位的情形。对于做律师而言,在我国当前的大众法律意识之下,每个地区的案源都相对有限,律师早就陷入僧多粥少的处境,因此,律所能够接纳的律师岗位也是相当有限的。而就仲裁员和公证员而言,受这两个岗位性质和我国对设立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的严格条件的影响,招录公证员和仲裁员的信息几乎没有。另一方面,以上岗位均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且具有较强的法律运用能力,这些门槛的设置对于普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都具有一定的难度。有人认为法学专业毕业生还可以到企业做法律顾问,其实,现在法学毕业生到企业做法律顾问已经不再可能。随着经济发展,企业法律业务已经专业化,大部分企业现在都选择将法律业务外包给专业的律师团队,即使企业内部需要法务对接岗位,都要选择具有一定法务经验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以上现状直接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就业时陷入了多重困难的境地。

2.3 培养模式与就业岗位素质需求不符

从上文所分析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对口岗位不难看出,这些对口岗位都是需要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走在第一线解决具体案件的岗位,那就对毕业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提出了要求。因此,法学专业毕业生需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是不言而喻的,这样才能够为解决实际案例提供理论支持,但要满足我国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不应该仅仅限于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系统处理案件的综合能力的培养才符合对口岗位的人才诉求。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高等教育单位的法学培养方案依然以理论教育为主,甚至有的高校的法学培养方案中没有涉及任何实践训练课程,这样的培养模式一方面导致学生不能够很好的理解理论知识,并进一步研究深层次理论,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只能纸上谈兵,不具有解决现实案件和处理纠纷的能力,难以学以致用。笔者从法检系统了解到,每年法检部门招录新成员后都需要实习或者锻炼一至三年后才能独立处理案件,这一现象的出现同教育单位的教学模式缺陷是息息相关的。

2.4 法律人才地域需求不平衡,法学毕业生就业地域选择观念固化

同经济发展的差距一样,东西部之间在法律人才的需求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方面,东部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较高,经济活动较为频繁,直接导致经济纠纷和其他衍生纠纷较多,这就需要很大数量的法律人才从事风险控制和纠纷处理。另一方面,在法治意识方面,东部地区同样也领先西部地区,因此在出现纠纷以后,西部地区的公民很可能选择如搁置、说理等非法律程序解决,而东部地区的居民更趋向于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这一纠纷解决途径选择上的差异也导致了东西部对于法律人才需求上的差距。正因为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法律人才上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很大一部分法学毕业生都选择到东部地区就业,出现了严重的法律人才扎堆现象。当然,法学毕业生选择东部就业还有以下原因:第一,东部经济发展水平比西部高,因此能够提供的薪资和工作环境就要优于西部地区,这些因素都能够对法学毕业生产生很大的吸引力;第二,在法治建设方面,东部地区同样走在西部地区前面,每一个法律人都愿意在法治环境较好的地区执业。

其实,随着政府的统筹和西部大开发的推进,以上两个方的差距已经有所缓和,但是大部分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毕业之后仍然优先选择东部发达地区就业,这就形成了法学人才的扎堆竞争,而很少有优秀法律人才愿意到西部执业。东西两部形成了法律人才过剩和法律人才匮乏的两极矛盾。

2.5 法律职业准入条件将很大一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排除在外

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都有一个基础的执业条件,这一条件在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里都有明确规定,那就是必须通过国家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改革后称作“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学专业对口的其他岗位,有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如公司法务、企事业单位法务等),但是这些岗位在招录时都会设置“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这一报考条件。因此,法学专业毕业生如果没有通过司法考试,那基本上就没有机会从事法学对口的职业。另一方面,司法考试被人们称作“中国第一难考”,通过司法考试是有一定难度的,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就只有百分之十左右。也就是说,法学专业毕业生中仅有百分之十的人有资格去报考或寻找法学对口工作,而其余人员,要么选择待业再考一次司法考试,要么只能选择其他行业就业,而在选择其他行业就业时,有该专业的毕业生参与竞争,这部分人的就业率就可想而知了。

3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的对策

3.1 严格审核法学专业招生资格,统筹控制招生规模

当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招生一方面规模庞大,另一方面招生类别和层次都纷繁复杂。这不但会使法学毕业生的过剩,造成待就业人数的囤积,也导致了法学毕业生人才质量的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人不符合对口岗位的要求。因此,要改变这一乱象,教育部要进一步审核各个法学招生单位的招生资格,从软件到硬件全面审查现有招生单位的办学条件,对于因为冲击综合性大学而临时设置法学专业等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招生单位,应当及时取消其招生资格。另外,面对当前法学专业人才过剩的现状,国家应当行使人才培养的宏观调控职能,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统筹各个招生单招生人数位,严格限制招生规模,整合教学资源,培养综合性高素质法律人才。

3.2 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和实践能力

当前很大一部分法学教学单位依然保持理论为主,甚至不涉及法律实践课程的培养方案,这一培养模式严重脱离了对口岗位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因此,改革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势在必行,在培养过程中,一方面,依然注重理论课程的教学,增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但同时也要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在课程的设置上增加实践教学的课时,多进行模拟审判、案例演练、案例讨论和法庭旁听等教学实践活动,要进一步引入审判、公诉、辩护等方面的实务课程。同时,需要制定完整的专业见习计划,保证学生有机会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进行专业见习。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学专业毕业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的同时,又能利用理论解决现实案例,做到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迎合对口岗位对具有综合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3.3 加强就业指导,培养法学专业毕业生正确的就业观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一部分原因就是受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如:一味的选择东部地区就业;一定要死守法学专业,不跨专业就业;法学专业的就要进公、检、法系统等,这些陈旧观念严重限制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选择面。每个高校都设置了就业服务部门,但据笔者了解,这些就业服务部门都没有分专业进行就业指导。各个专业都具有自身的专业特色,因此,要实施有效的就业辅导,必须分专业就行指导。就法学专业而言,针对法学专业的就业困境,就业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力度,剔除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不良就业观:在地域选择上,要防治他们地域选择的固化,让他们认识到东西部之间的差距已经逐步缩小,扎堆就业只会加大就业难度;在行业选择上,要让他们认识到法学专业就业的严峻性,一方面法学知识可以运用在不同的行业之中,另一方面这可以扩大他们的就业面;在岗位选择上,要转化他们必进公、检、法的思想,这一思想会使他们的就业选择过窄,失去很多好机会。

3.4 进一步发展西部,平衡法律人才流向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西部各方面都有所发展,但是不得不承认,目前西部同东部的依然存在一定差距。根据统计,法学专业毕业生仍然大部分流向东部发达地区,选择东部意味着选择了较高的工资待遇和良好的工作环境。面对这一困境,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发展西部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还应当在就业方面实行政策优惠,在西部地区引进优秀人才,为引进人才提供薪资保障的同时保证其良好的工作环境。也只有如此,方能促进优秀人才流向西部,进一步促进西部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形成良好的互动和循环。

参考文献

[1]谢飞。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冷的思考[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5,(16).

法律学毕业论文 篇10

[关键词]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实践理性;转向;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贾媛媛,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西桂林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9-0183-03

作为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能力的有效途径、衡量学科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本科毕业论文不仅是高等教育的成果体现,某种意义上,更是大学教育理念与研究方法的一个缩影。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以工学门类为主体,工、管、文、理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也开设了法学专业,且招生和师资逐年增长”。这些依托工科院校优势开设的法科专业既有其学科优势,亦有相对政法院校专业法学教育的局限。为真实描述这类综合性大学的法学教育状况,笔者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力例,对比抽取其与浙江大学法学院2009年至2010年本科毕业生的365篇法学毕业论文,对论文选题和论证方法进行统计和比较分析。尽管由于取样范围的限制,样本覆盖率和抽样科学性未必尽如人意,本文也无意指向全面的描述和分析,而仅是以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一隅为观察中心,透视类似电子专业为主的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的现实面相,并由此尝试探索此类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

(一)定位和立场

英文中,“discipline”是一个很有意味的词,其既有学科的含义,也有纪律、训练的意思。如果不是妄加猜测的话,学科本身就意味着是对参与者的一种智识性实践训练,而非仅仅是一种与知识相关的单项输出或接受。如同足球场上的实战训练,学科的话语实践同样需要正确的定位,于是,训练方向和目标便成为了这场学科训练研究的逻辑起点。苏力教授言:“法律是世俗的。”“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于是,在法律是“实用的理性,而非纯粹理性”(德国公法大师Fomthoff语)的这一立场下,法学教育的实践理性品质也由此确立。但在通往实践理性的训练途中,是走学术型之途还是循职业型之路的争论却从未停止。2009年法学教育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似乎意欲终结这一道路之争:“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识,应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即便那些以学术为主的法学院,毕业生也不会都从事学术活动,更多的将以职业为导向。”然而,对于刚刚达成的共识而言,一直以来被强势的“科学一技术理性”话语所宰制的法学教育显然还没从既有的“学术型”格局中走出。

事实上,法科学生的就业去向业已多元化,就业领域已经由原来传统的职业法律向经济、管理等其他领域延伸,甚至可以说非职业法律领域已经成为法科生就业的主导。在法科生就业率持续走低的情况下①,类似电子专业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法学院在定位为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应当洞察和面向市场,适应社会需求,而非局限于知识体系本身定位法学教育的方向。

法学研究中类型化的、注重原理的科学主义研究路径自然是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但法学并非纯粹理性的、思辨的学科,过多聚焦于对命题的研究、解说和论证,寄希望于具有强烈规范意义的原则或规则体系构建,难免陷入纯粹理性的窠臼。“社会科学的对象是现实的社会现象,这决定了仅以概念的纯粹理论思辨来构筑论文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而从纯粹理性人手的论文写作更是似与法学教育的职业型道路有南辕北辙之嫌。当年轻学人的智识尚不足以应对“宏大的建构”时,当法学教授者按照自己的知识兴趣来“引导”学生的研究取向时,在“为赋新词强说愁”的情景下,法律实践所需要的法律认识和判断便失去了生长的环境,论文写作中的“知识复制”无可避免。法律的实践性学问性格有可能就这样被散居各种孤岛的“知识小众”所掩埋,难以形成成熟的法学教育共同体。散漫化倾向的直接后果便是最终法学知识生产中“伪劣知识无序积累”,真正的优秀成果难以脱胎。

(二)质疑与创新

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的交流就是一种知识的互惠、互补,任何时候人的大脑都不应当仅仅是知识的容器。在知识输入与产出的过程中,思考力是唯一的知识加工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学教育要摆脱教科书式的思维格式化,就不能仅停留于学科知识的浇灌,思维方式和方法论的训练是自我救赎的唯一出路。由此,基于知识和信息的创新思维与方法论探索当为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要义,而反思性的质疑能力则是进行创新思维训练的前提。然而,在对365篇论文题目的逐一考察中,笔者没有发现一篇属于旗帜鲜明的“反思”类的文章,而“制度(立法)完善”类的选题却有146篇。数字的落差在反映法学论文写作的“绕大会堂现象”的同时,也暗示了质疑之声的缺失。

毋庸置疑,法律制度问题构成了法学研究的对象,无论是应用法学还是理论法学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考察的出发点。然而,法学研究同时也当为具有独立逻辑的学术活动,而非政治和立法的附庸。脱离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来思考、观察或建构法律制度,过多引导学生“法律改革家”的“济世为怀”情节,代替立法者甚至政治家以解决制度问题为研究出发点和归宿的研究取向,成为了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一大流弊。陈瑞华教授在《论法学研究方法》一书中,将此类以“改进立法、推进司法改革和促进某一个制度的改变作为研究目的和归宿”的法学研究范式冠以“对策法学”之名,并对之进行了弊端分析。笔者虽不完全同意其理论至上的学术使命观,但对于此类“对策法学”所滋生的“问题意识缺乏症”却有同感。“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对于缺乏时间沉淀的年轻学人而言,目光往往只能停留在浅层次的立法或司法问题上,不及思考现象背后的深层结构和发现真正的理论问题就匆忙投入到问题的解决中,这样的成果实效性无疑令人怀疑,理论与实践的共生状态也难以维系。

对于科学而言,“各种解释结论与学术观点都只是一种假设而已”,任何解释都不可能是最终的权威解释。用波普尔的话说:“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试探性的、暂时的、猜测的:它们都是试探性的假说。而且永远都是这样的试探性的假说……我们

无法确定任何一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因而我们必须做好准备……我们的理论不管目前多么成功,却未必完全真实,它只不过是真理的一种近似,为了找到更好的近似,我们除了对理论进行理性批判以外,别无其他选择。”法学亦无例外。作为年轻的法律学人,做好这种挑战权威的思想准备,当为治学必备的首要品质。法学研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样,并非一种独白的个别行为,而是需要对话与沟通,需要借鉴与批评,在与现有学说的对话和批评中进行学术研究与创新。正如麦金农在与德沃金的色情文艺之争辩中表达其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不同见解和平等权的理论修复,此类思想史的论争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如此的陌生。因为我们的教师与学生都已习惯了没有异说的教育,习惯了整齐划一的教科书式“通说”,并以之作为考试的标准答案,在这样标准答案的思维引导下,作为最终知识产品的毕业论文缺乏反思与质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然而,这种教育模式的弊端尚不仅于此,真正的贻害在于它破坏了年轻人最可宝贵的禀赋一想象力,而想象力正是创新的源泉与动力。没有创新,侈谈真理,更空言教育。

(三)知识与方法

法学方法论和法学知识形态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不同知识形态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采用了不同的法学方法论。法学教育并不是简单的法学知识传授,“比知识更重要的是方法”,更多的是需要通过知识的学习而培养、训练一套法律思维方式,而这种思维方式归结到底是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基础性训练。卢曼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方法总是和问题相伴而生的,我们要善于根据问题的不同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推崇某一种研究方法,唯其马首是瞻。“远行必自迩,登高必自卑”,只有对“道”领悟透彻,方可在“术”的具体问题上有所受益。问题决定了方法,方法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进程和结果。受传统思辨思维的影响,代表“法哲学”层面的逻辑演绎方法在中国法学界一直备受推崇。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曾预言:“法律研究的未来会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工作者,而不属于只研究‘白纸黑字’的律师。”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开始自觉运用实证方法研究法学问题。但对于法学教育而言,这种研究方法似乎并未得到足够的重现。虽然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无法直接造就蜚声学界的理论大师,但倘若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真实的描述,便应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因为,与规范性的研究相比,描述性的分析更能经受住时空的考验。更为重要的是,法学方法的转换可能给理论问题的讨论带来新的视角,而法律方法的恰当使用又可以更好地解决现实当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

(四)结论

上述数据和分析显示,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的法学专业教育目标虽当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但由于路径依赖思维的使然,重理论轻应用的倾向依然明显,与知名综合大学在人才培养方向上没有形成明显差异,缺乏深厚底蕴和品牌效应的特色培养。在应对“法学教育如何能面对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有市场需求的优质产品”的挑战时,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使法学院的产品――毕业生和学术成果(论文)适应法律职业化的需要,为法律实践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法学教育不仅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良性共生,更需要学科发展的路径指引。于是,当中国法学转向“司法定向的法学”时,作为法学知识生产的法学教育也同样面临着一个新的增长点和必然的教育转向:一是经由纯粹理性转向实践理性的定位转向;二是教科书式的“通说”思维向质疑式的“异说”思维转向;三是由逻辑演绎向经验实证的方法转向。而转向的一个前提在于法学家职业共同体和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因为只有法学知识共同体的形成,才能为法学教育的知识生产提供稳固的基础和结构,避免以“知识小众”的私人知识或兴趣偏好设定价值评判的标准。

社会分工决定了不同的法学院系可以各自依自身的资源来追求自己在法学教育上的比较优势。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在探索法学教育改革路径之时,首要的目光应当关注自身的资源优劣,在有能力并准备着认识并纠正自身的弱点和缺点的同时,开拓正确的行走方向。

[参考文献]

[1]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杜,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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