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人身保险论文优秀4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首先,在保险实践中运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原因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的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发源于近代的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当时意大利商人通过签订一张船舶承保单,约定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则合同无效;如中途发生损失,则合同成立,该损失就由合同的另一方(保险人)承担,因此在近代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的基本职责就是当被被保险人发生经济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相关的赔偿事宜。海上保险被人们公认为是现代保险的萌芽,因此人们也普遍接受保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解决被保险人难以预测和控制的风险及损失。在世界各国学者对如何定义保险的相关研究成果中,损失学说也就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损失学说将保险看做是一种经济上的制度安排,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在赔偿中应该遵守如下规定:“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不赔偿;损失多,赔偿多;损失少,赔偿少”。所以,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说损失补偿原则是贯穿于保险业务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始终。
其次,根据对保险基本职能分析也可以得出在保险实践中必须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结论。保险职能是保险内在的固有职能,它主要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根据前文对保险产生及起源的分析,保险产生后其发挥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分担风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职能时相辅相成的,补偿损失是保险的最终目的,分担风险是保险处理事故时的技术方法。保险损失补偿职能主要目的是,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在获得保险赔偿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态或物理使用价值,因此保险只是对社会财富进行的再分配,而其并没有增加社会财富。被保险人也就不应该因保险赔偿的获得而实现价值增值、财富增加或者是额外的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特征与内在要求,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需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实践中的基本要求。在保险理赔中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可以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若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而不能得到赔偿,则违背了保险的职能,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反过来,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总额超过了自身实际损失,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超过损失的额外收益,如果在保险实践中对被保险人这种行为不加以限制,则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造成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损失或欺诈保险,给保险人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所以损失补偿原则是对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共同约束及其合法利益的保障。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理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它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摊其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从而使被保险人既能获得充分赔偿但是也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
(二)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时,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后,依法就取得了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与此同时,被保险人就失去了相对应的相关权利。若没有代位求偿原则的约束,被保险人就有可能从第三者和保险人处同时获得了赔偿,即双重赔偿,倘若这双重赔偿的金额超过了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那么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利,这与保险的补偿性原则相违背。
(三)委付原则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早场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三、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分析
在保险业务实践中运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原因就是:保险的本质就是损失补偿,分摊风险。因此损失补偿原则运用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保险具有损失补偿性质。但是,随着保险的不断发展,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宽,保险涉及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因此保险所具备的损失补偿特征也在发生变化。所谓的保险损失补偿性是指: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的目的是使被保险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态。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损失发生前的状态主要来说就是保险标的的使用价值,物理形态等通过保险金赔偿能够得以恢复。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通常就是被保险人的身体、生命、健康等。因此,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很大的不同之处就是两种的保险标的显著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可以用经济价值衡量;而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诸如人的生命、身体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的保险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被保险人发生伤残、死亡等事件对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都不是保险金所能弥补的,保险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缓解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带来的经济困难,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更多的则是体现为损失给付。
损失补偿原则对人身保险是否适用则主要取决于对人身保险的性质判断。若人身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的合同,如健康保险或者人身意外保险中的医疗支出部分具有明显的补偿功能,因此这时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而人寿保险或者人身意外事故的死亡保险则属于定额给付性质,此时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我国《保险法》中对于人身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由于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不能够用金钱价值予以衡量;(2)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已死亡,已无补偿的替代性可言,这与保险代位权所体现的填补损害原则相悖;(3)更有学者认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上的专属性,不能任意转移。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
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美国,各州对保险代位权是否适用人身保险的态度也存在差异,原则上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权,特别排除人寿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对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也不适用保险代位权,但法院对于当事人扩大代位权适用范围的合同自由采取了更加宽容的态度,如果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代位权,则可适用代位权。这种做法已为美国大多数法院所认可。
由上可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并不是完全不能适用的。但是,保险代位权是否能适用人身保险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虽然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填补损害的性质,但是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其人身利益又具有专属性,如果允许保险代位权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适用,那么民法中与人身权益相关的其他规定,如代位权制度中规定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代位行使等是否也要有所改变呢?因此,目前保险代位权是否适用人身保险只能结合各国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作具体的规定。
四、人身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案例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给出结论: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具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人寿保险;适用于具有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如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为了更好地理解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接下来结合一些保险案例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2005年5月,王先生在外出旅游途中所乘坐的汽车被迎面驶来的运货大卡车撞击倾倒,王先生当场重伤,入院治疗后不久救治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在调查后,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货车司机李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后,李某向王某家人赔偿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同时,按照法院裁定,由李某向王某家人支付了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在事故发生前,王先生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此案中,王先生是否可以获得1万元的保险金?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得知,在本案中,王先生家人依法可以从第三者处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与此同时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由于此案件中,王先生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最终死亡,给王先生家人带来了精神、物质上的双重打击。王先生的生命、身体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因此王先生家人可以要求从致害人李某获得赔偿,同时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其赔偿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损失补偿原则在此案中是不适用的。
通过以上分析,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出来的代位求偿原则,主要依据对人身保险中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性质判定,对给付性保险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而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补偿中,保险人给付的目的多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应医疗支出所发生之损失;且医疗费用支出,可以客观衡量,因此具有与财产保险形同的补偿性质,在保费厘定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此类保险不但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应当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润。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存在一定的立法漏洞,与保险的基本原理存在矛盾之处,而且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作者相信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立法必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因此对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立法也将逐步得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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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中面临的环境和机遇
首先,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环境来说,农村金融改革措施的出台,使得金融服务网点延伸到农村地区,贷款余额每年以约17%的速度增加,虽然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提供了更为有效的销售渠道、安全的保费支付和划转工具,但也使得农村金融机构面临更多的贷款风险。因此,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也能为农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在减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维持金融环境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机构基础。
其次,从宏观经济环境方面来说,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连续增加,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实力大大提高。不仅如此,在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下,2011~2013年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本年年递增,年增长率均高于8%,农村经济呈现出好转的发展势头。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意味着一个需求规模逐渐扩张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它为保险公司进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带来源动力。
最后,从政策环境而言,为了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自2008年6月我国出台《农村小额保险试点方案》到2012年出台不久的全面推广方案,无一例外提到了对小额保险的政策支持。例如,保监会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产品减免监管费,根据市场状况允许保险公司自行设定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利率及放宽产品的销售渠道等。种种政策的出台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基础。
(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中面临的挑战
1、保险需求不足带来的挑战。
长期以来,由于养儿防老的传统理念、生活方式及较低的收入水平,我国农民更加倾向于将风险自留。他们常常对风险存在侥幸心理,即使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但因为缺乏对相关保险知识的了解,保险需求不足。
2、农村保险市场本身的特点带来的挑战。
农村保险市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民族分布不一,风俗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销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一定困难;二是农村市场比较脆弱,传染性强,销售误导和无理拒赔的后果要更为严重,有时候甚至是毁灭性的。
3、保险公司进军农村保险市场积极性不高带来的挑战。
保险公司大多热衷于大中城市保险市场,对农村保险市场普遍兴致不高。一方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由于保费低廉,需要扩大覆盖面来实现规模效应,然而农村人口却在不断减少,2013年比2011年农村人口减少2,695万人;另一方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带有公益性质,保费低、保障较高导致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较低,再加上大多数保险公司农村销售网点少,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差,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服务成本,因而营利空间小。目前,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有162家,只有10家保险公司涉足农村保险市场,占比6.2%,其他保险公司持观望态度,制约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
4、保险公司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模式创新性不足带来的挑战。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有其独有的特征,保险公司不能将经营传统商业保险的模式照搬过来。目前,我国经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主要采用的是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很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保险企业的加入。不仅如此,虽然从保监会制定的试点方案来看,政府已经放宽销售资格与销售渠道,但保险公司与多主体的合作仍旧不足,多主体在销售保险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小。经营主体单一,导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创新模式创新程度不高。
二、国外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经验和启示
(一)合作模式分析。
合作模式是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由拥有众多客户,增长潜力大,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公司从上到下都有对保险负责的人,并且有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和较强的培训能力的小额金融机构或类似的保险机构销售小额保险产品。同时,保费收取、承保、理赔服务等均由机构负责。保险公司最为惬意的一种方式是机构通过一张大保单购买团体保险产品,并强制要求其组成人员或客户购买保险产品。该模式涉及三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小额金融机构或机构和低收入人群。从理论上说是一种三赢模式,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机构了解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满足低收入人群转移风险的需要,同时利用小额金融机构的客户资信筛选投保人,提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运营效率。同时,机构也可以通过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摊薄成本。但是,合作机构与保险公司仅仅是合作关系,两者并非利益共同体。而且合作机构往往缺乏专业知识,营销能力较弱。
(二)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分析。
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对保险公司要求很高,同时由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不易控制且业务管理存在困难,国际上一般很少使用该模式。采用该模式比较成功的是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与印度塔塔集团的合资公司(塔塔友邦),但是他们也获得了部分非政府组织的援助。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下,塔塔友邦首先考虑的是与在低收入人群中有良好社会影响的非政府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保险公司通过给非政府组织支付咨询费,由非政府组织推荐当地有可能成为优秀人的人选建立销售团队来推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塔塔友邦的创新点在于开发人模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农村社区保险团队(CRIG)的团体销售方式;另一种是个人销售方式。其中,CRIG是一家根据当地法律注册的合作制企业,成员由当地妇女组成,负责人须是已经取得保险执照的人,其他成员由非政府组织推荐。在这种模式下,非政府组织要负责很多工作,比如将保费汇总后交给塔塔友邦、允许人利用其办公地点开展业务,并且在人培训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可以协助支付保险金。相对于个人销售方式,CRIG的一个显著优点是没有业绩或兴趣的成员可以转变合作关系,从事其他保险服务工作,通过向不同的成员分派不同的工作来尽量避免孤儿保单的出现。而个人销售方式最大的特点在于个人人可能是一位互助组织某办公室的员工,或者是一位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妇女志愿者。
(三)基于社区发展模式分析。
合作模式与自营模式一样,都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产品。但社区模式的保险供给者并非保险公司,而是为了开展小额保险而专门成立的互助组织。他们不以营利为目的,吸纳会员时没有歧视,保险费低。但是,该模式筹集的资金有限,并且缺乏有效的管理,因而运营效率低下。
(四)国外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一,合作模式利用小额金融机构等机构销售保险的方式值得借鉴。
合作模式有很多优势。从金融环境来看,随着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我国的小额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机构的服务网点延伸到农村各个地区,有较好的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开展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因而可行性很强。
第二,CRIG团体销售方式对我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中国人寿驻村服务员模式与CRIG团体销售方式较为相近,只是中国人寿第一在人员招聘方面没有借助当地非政府组织的力量,第二在人员管理方面由于保险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不能做到保险人在没有业绩或没有兴趣的情况下转变角色投入到其他的保险服务。中国人寿的这种模式虽然提高了中国人寿在农村地区的知名度,取得了进入农村保险市场的先动优势,但是更应通过有效利用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来降低经营成本。
第三,我国的个人模式也可以借助非政府组织的力量。
一方面非政府组织人员比保险公司派来的个人人相比与低收入群体的联系更为密切;另一方面他们要求的手续费相应也会较低,有利于保险公司节约经营成本。第四,对于发生频率高、损失程度低的风险可以效仿国外的社区模式,通过互助保险的方式消化损失成本。基于社区的发展模式筹资能力有限,但是由于该模式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为成员节约保费支出,因而适合分散成员损失幅度较低的风险。
三、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比较分析
(一)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
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即由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方,不依赖任何组织和机构,在产品定价、销售、保费的收取、核保、理赔、服务等方面,完全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保险是一种无形的商品,通过有形的网点和机构可以增加农民的信任度。目前,中国人寿销售小额保险的模式为以农村营销服务部为支撑的驻村服务员模式。中国人寿拥有大部分乡镇保险站和大量新设立的营销服务部,不仅可以以乡镇为基地建立农村网点,而且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驻村服务员”,进一步延伸保险公司的服务。驻村服务员主要来自当地有群众基础、有业务能力、思想品德好、交际广泛、热爱寿险业务的人,包括村电工、协储员、教师、医生、村组干部及乡镇政府精简人员等。每个驻村服务员负责新单签订与后续服务,同时保险公司在各个乡镇网点配备专职的售后服务人员,主要负责孤儿保单的管理及销售新单。
(二)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
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是指基于一定的社会管理需要,政府参与组织动员低收入人群投保,但不承担经营风险,由保险公司本着微利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者政府负责建立低收入人群的一个保险基金,保险公司通过获得管理费的方式提供第三方管理服务。在政府支持的半商业模式下,本着“政府补一点、村集体贴一点、保险公司降一点、农民自己掏一点”的原则,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精算、核保、理赔等环节,政府则根据低收入人群的需求状况及社会管理的需要,利用其公信力组织低收入人群投保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财政补贴,使得投保程序简化,提高保险覆盖率。虽然政府参与到小额保险的经营当中,但是主要侧重于销售方面,理赔和服务等后续工作依旧需要保险公司承担,而农村保险市场有极强的市场传染性,如果保险公司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农民不满,那么对这个地区的保险理念和保险需求会形成毁灭性的冲击。
(三)多主体合作模式。
多主体合作模式让与低收入人群有密切联系的金融机构、公共机构、联合组织等各种团体参与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当中去,例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妇联、村委会、工会、残联等基层组织以保险人的身份介入到小额保险的宣传或销售中去,将合适的小额保险产品宣传或销售给他们所接触的低收入人群。保险公司一般支付佣金和手续费给这些团体组织或机构,因而有必要平衡首期佣金或手续费与续期佣金或手续费的平衡,保证后续服务的质量。在该模式下,这些团体或机构会尽量使他们所销售的保险与自身的经营目标以及客户的需求结合起来,这种合作关系可以有效地实现保险公司、客户和机构的多方共赢。在多主体合作模式下,保费由团体机构统一收取,再定期划拨给保险公司。不仅如此,保险的一些管理工作也可以转移给机构处理,从而充分利用机构接触客户的便利条件,甚至可以引入客户代表,有利于保险公司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及需求变化,做出积极响应。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太平洋人寿的安贷宝业务、中国人寿的“联合互动模式”以及中国人寿的“全村统保模式”。太平洋人寿的安贷宝业务以各地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为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在各乡镇、行政村销售小额保险(尤其是贷款人意外保险)。该业务不仅可以增强贷款机构放贷的信心,同时也为低收入群体贷款致富的道路保驾护航。中国人寿的联合互动模式是利用新农合的服务网络销售保险和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如中国人寿湖北省当阳支公司以新农合为平台,把小额保险定位为新农合的重要补充,迅速提高了小额保险的覆盖面,保持了较高的续保率。中国人寿的“全村统保模式”则是依靠村委会向村民宣传和介绍小额保险产品,在农民广泛认可的基础上,用团体保险的方式对全体村民进行统一保险,真正做到“一保单保全村”。
(四)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
在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下,保险公司仅仅是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的一个附属机构,它负责向这个网络的成员及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及服务,并根据成员与客户的不同标准做相应的调整。目标是首先为网络成员提供服务,等条件成熟,再为市场上其他的保险对象提供服务。目前,保监会已经批准中国邮政设立中邮人寿,该公司主要定位于“服务基层、服务三农”。在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的推动下,保险公司可以以邮政在农村的众多经营网点为平台,利用网络优势,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一方面可以降低中国邮政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内化经营成本,提供价格低廉的小额保险,促进小额保险的发展。
(五)国内四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对比分析
1、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
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主体,它的专业能力很强。二是保险公司由于对各个环节亲力亲为,首先是能够洞悉保险需求及其变化的特征,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其次保险公司可以控制各个保险环节的风险,做到稳健经营;最后保险公司可以保持其独立性,不管是核保、理赔还是服务都不会受到销售渠道的压力。三是由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薄利性,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大数法则尽可能扩宽承保面以实现“薄利多销”,这样有利于促进小额保险的普及,同时也能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顾客不满而难以进一步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业务,无法实现其经营目标。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也有其不足:首先是因为传统的保险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为中高收入阶层,他们与低收入阶层的接触很少,很难真正做到“想低收入人群之所想,急低收入人群之所急、办低收入人群之所需、干低收入人群之所盼”,提供出“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或者保险公司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来疏通沟通渠道。其次,采用该模式对保险公司的专业性要求很高,只有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型保险公司才有能力运用该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保险公司涉足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很难充分发挥保险市场的各种力量。最后,由于保险公司的趋利性和农业保险的公益性使得保险公司内部机制与利益取向发生冲突,因而制约了该模式的发展。
2、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
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政府参与到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其优势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增加了农民购买小额保险的信心。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再加上近几年保险营销员素质良莠不齐而导致的市场负效应,使得农民对保险抱有怀疑甚至是抵触的想法。政府的介入,以其公信力增加农民购买保险的信心,消除了农民被保险欺诈的顾虑。其次,政府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费补贴,从而减轻低收入人群购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负担,提高了低收入人群的投保积极性,参保率大幅度提升。最后,政府的支持也是保险公司不断开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动力,既可以降低运营成本,也可以提升保险公司在农村保险市场的社会地位。同样,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也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一,政府的介入使得保险公司的自主性受到影响,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费率厘定、理赔服务等方面有可能会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政府通常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决策,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第二,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模式使得销售的难度和成本有所降低,但是其他环节的专业性要求依旧很高,保险公司运营成本高的问题仍然存在。
3、多主体合作模式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
该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实现保险公司、机构以及客户的三方共赢。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公司借助多主体的力量宣传或者销售保险,一方面节约了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多主体与低收入人群接触较多,可以了解低收入人群真正的保险需求,有利于保险公司随时调整经营策略;对机构而言,不仅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赚取额外的佣金或手续费收入,同时可以通过为低收入群体服务,改善机构的社会形象;对客户而言,多方主体都是他们日常生活中关系密切的组织与团体,因而可信度高。低收入群体通过多主体购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能够满足自身最迫切的保险需求,从而保障农民生活及生产的稳定。然而,多主体合作模式的不足之处不可置否。一是由于多主体参与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宣传与销售当中,使得保险公司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多主体有可能出于自身及客户利益的考虑,出现反保单现象,从而损坏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二是倘若保险公司与多主体沟通不畅或者不充分,那么提供的保险产品很可能不符合实际需要;三是多主体的销售能力与专业性远远不如保险公司。
4、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
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的优势在于,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可以避免佣金或手续费的成本,同时可以利用自身机构分布优势销售保险,增加经济效益和安全保障。不足之处在于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设立保险公司成本较高,同时聘请相关的专业人才,也会增加经营成本。
四、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现实选择
无论是哪种模式,保险公司的参与度都在中度以上,又介于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仍然需要政府的参与。因此,我国可以以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模式为主体,政府支持的半商业模式为辅助,探索多主体合作模式和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等在内的多种模式共存的思路来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
(一)以保险公司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为主体。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经营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完成,既可以发挥商业保险的专业优势,又可以发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社会性,更为重要的是发挥了“看不见的手”,即市场的主导力量。同时,保险市场上存在几家保险公司满足该模式的适用条件。以中国人寿为例,截至2010年底,中国人寿在农村的销售网点已经从2009年的1.4万个增加到1.9万个,县级以下营销员数量相应从40万人增加到50万人,覆盖了全国绝大多数农村。
(二)以政府支持的半商业模式为辅助。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公益性,仅仅靠保险公司自己的力量开发这个市场有一定困难,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才能有效激励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积极性。同时,在政府的支持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能。然而,政府的参与并不代表对保险公司的取代,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动员或者组织低收入人群购买小额保险,为小额保险的发展提供一定支持。
(三)不断探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新模式。
介于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农民数量多且居住分散的特点,在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时,需要结合不同地区的特点创新出不同的发展模式,因而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模式注定不是单一的、纯粹的某种发展模式,而应该是各种发展模式共存的一种状态。尤其是要充分借助非政府组织等多主体以及本地居民的力量来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创新经营模式。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及时了解到农民真实的保险需求,设计出合适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使农民最大限度地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险保障。
一、金融保险专业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调研不细,学生分配岗位不明
从保险技术角度讲,由于多数院校没有过硬的专业基础,在毕业生面对所有的财产险公司和所有的寿险公司情况下,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到我国保险业在人力资源方面有下列特点:其一是人才数量相对不足,其二是人员素质总体偏低,其三是人员结构亟待优化。随着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进入和民族保险机构的境外拓展,保险市场急需大量金融保险专业技能型专门人才。市场需求强烈的四类人才包括:保险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保险专业技术人员、保险销售骨干和评估人。保险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既要懂得理论又要了解具体的实务,作为专科层次的毕业生,刚参加工作不可能就能得到这个职位。如果想从事其它三类人员的工作,具体的岗位是什么,需要承担哪些工作?具体来说,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公司都要涉及展业、承保、核保、查勘定损、核赔、风险管理咨询、职业培训、客户服务、保全服务等相关业务岗位,那么这些岗位的具体职责是什么,了解不细,致使专业课程设置不系统、不科学,教师引导学生的就业方向不明朗,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要求不具体,学生在离校时,对保险行业的认识就比较模糊。
(二)培养目标、学生考核缺乏专业特色
高职院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是既懂专业理论又能具体操作的实用型人才,具体到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素质全面,适应力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创新精神,具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实务经营能力与专业技能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这就要求对学生在知识、技能、素质方面的培养,应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一致。有的高职院校没有把培养目标具体到金融保险专业上来,对学生在知识、技能、素质方面如何培养认识不到位,对金融保险专业缺乏细致的专业培养规划,专业课难以与保险行业要求的从业人员的从业能力相对应,学生考核只注重保险行业的一般知识,忽视保险行业的专业技能,难以适应保险行业对学生的专业要求。
(三)专业教师团队人数不够,努力方向不明确
金融保险专业,有它自身的知识体系,这个知识体系需要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来完成,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金融保险专业的教师团队。金融保险专业的主干课程,它是这个专业的标志,这些课程应该由研究这一问题的专业教师来承担。但现实问题是:有专业,有学科,缺少专业或学科带头人,专业教师之间没有形成一个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的教师团队,缺乏统一的理念、统一的口径、统一的专业方向,没有针对如何提升金融保险专业的教学水平而同心协力。有的院校原来有从事这一学科的专业教师,但迫于这一学科的学时太少,不得不同时担任其它学科的教学任务,主要研究方向上受到了影响;有的院校缺少这一学科的教师,引进教师迫于提升学历、职称的压力,无暇顾及这一学科的具体应用以及这一学科的发展动态,研究方向显现出盲目性。
(四)学生实习欠缺,不能客观了解保险业的业务实际
金融保险专业在课程设置中,实践性教学环节要占教学计划总学时的一定比例。目前,有的高职院校并没有把学生实习作为教学的必备环节,即使安排了学生实习的时间,也没有精心地去组织,放任自流,由学生自己支配实习的内容,因而主动到保险行业实习的学生大约只能占金融保险专业全部毕业生的四分之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采取灌输式、填鸭式教学方式,只顾及如何完成自己计划好的教学内容,没有把讲授的知识与保险的从业情景结合起来。学生在校三年,没有与保险从业人员接触的机会,没有保险爱心与责任场景的再现,再加上媒体对保险纠纷的报道,致使学生不全面地认为:保险从业人员都是那样为被保险人服务的!那么这些学生自然而然地就会站到保险圈外人一边,不会选择保险行业来就业。因此,在现在这个保险圈外人对保险评价不高的大环境下,不注重实习,也就等于学生在选择保险行业就业的渠道上设了一堵墙,自然达不到高职院校拓展就业渠道的目的。
二、提升金融保险专业就业对口率的建议
为了把金融保险专业办成学生和家长满意,以及用人单位认可的专业,以提升就业对口率,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一支优秀的教师团队
1.教师团队成员培养。金融保险专业既需要专业带头人又需要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必须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学科带头人应对本专业主干课程有深入研究,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经历要丰富,教育改革与质量意识要强,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有较全面地把握能力。目前高职院校相当一部分教师来自普通高校,有高学历与高职称,但没有在第一线工作的实践经历,势必会影响到专业教学。因此,院校应与保险公司搞好协作,选派教师到保险公司顶岗实习,要求学生认知保险行业,应从金融保险专业的专业教师开始。
2.教师团队成员专业思想的统一。金融保险专业按照“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精神,将培养目标与学生就业岗位挂钩。教师团队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应从学生就业去向上明确保险业每个岗位的职责所在以及对从事这些岗位人员的要求,明确自己所承担的专业课对相关岗位的价值及作用,因材施教,以团队的协助精神共同完成对学生的培养任务。
(二)主干课程的设置
在目前多数高职院校专业教师不多的情况下,应该抓基本,从上述最关键的岗位上进行突破,设置好专业课程。具体来说,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公司的岗位就是一个最关键的岗位之一,因为展业是保险业发展的瓶颈,保险市场需求强烈的人才中就包括保险销售人才。如何培养销售人才?因具体的业务不同,销售人员所具备的知识也不同,就销售财产保险而言,因财产保险业务相对比较集中但风险因素比较复杂,所以从主干课程的设置来讲,应把《企业风险管理》与《财产保险》这两门课对应起来;就销售人寿保险而言,因人身保险业务相对比较分散但风险比较有规律,所以从课程的设置来说,应把《保险营销》与《人身保险》这两门课联系在一起。有的院校设置了《金融企业风险管理》而没有设置《企业风险管理》,这说明课程的设置只注意了保险的金融属性和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而忽视了保险的服务属性———为客户的风险管理服务,致使学生在保险展业能力的培养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企业风险管理》《财产保险》《保险营销》与《人身保险》这四门课,不仅体现了保险专业的特色,适应保险销售岗位,而且对于保险公司的其它岗位的知识能力迁移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上述四门课的开设将直接影响着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的后续发展。#p#分页标题#e#
(三)把专业思想贯穿到教学全过程
金融保险专业教师通过顶岗实习,深入了解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行业发展,变成一个保险圈内人,将会使金融保险专业的学生产生老师是保险圈内人的感觉,有助于学生专业思想的形成。再将保险人员的从业能力分解成知识、技能、素质,并以培养应用能力为主线,开发设计各门课程。课堂上,以学生为中心,针对学生的特点来授课,不同特点的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积极采用启发式、引导探究式、情景模拟式等富有启迪、创新作用的教学方式。针对学生提出的对保险行业评价的问题,客观、公正地分析,让学生对保险从业人员有一个正确的、全面的评价,将进一步强化学生的专业思想。让学生得到与金融保险专业对应的某一目标岗位应具备的从业能力,既显示了金融保险专业的特色,又丰富了教师的教学内容,还强化了学生的专业思想,何愁学生和家长对金融保险专业不满意,用人单位不认可呢?
(四)精心组织学生实习
高职院校应以“协议合作、互惠互利”为原则,利用保险公司资源进行实践教学,根据学生可能的分配去向,与各地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以满足学生综合实训和顶岗实习需要。这不仅能让学生的书本知识与现实结合,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将来选择保险行业就业的一种策略,真正体现了双向选择。保险行业到底是好还是坏,为什么保险圈内人评价保险行业好,只有让学生亲临其境,与保险圈内人交流,融入保险公司的氛围,让他们耳闻目染,学生才会理解保险从业人员为什么对保险行业评价好,对自己的工作心气足,从而坚定自己的专业思想;同时学生在实习当中,还能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和保险公司运营管理的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完成毕业论文。保险公司在学生实习的过程中,经考核确定学生的工作岗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挑选自己中意的学生作为后备人才来培养。所以,高职院校应重视学生的实习环节,与保险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按生源规划实习基地,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进行实习。这不仅能巩固学生的专业思想,而且也体现了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双向选择,提高就业的对口率,实现高职院校扩大就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