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论文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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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论文范文 篇1

[论文摘要]银行承兑汇票在使用和流通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伪造、变造等欺诈行为,银行操作上、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关联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等,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不同风险种类、特点和性质,应分别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和促进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票据业务的迅速发展,承兑、贴现、转贴现规模成倍增加。有效改善了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增强了盈利能力,促进了经营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票据业务对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受到银企双方共同的青睐。但是,随着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应用,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作案的案件越来越多,使有关各方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银行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风险表现形式。因此,如何有效防范票据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常经济秩序,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

虽然各商业银行都基本建立了票据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及转贴现授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承兑汇票真伪及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但在票据业务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风险和问题。

1.企业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中存在欺诈行为

由于票据业务的迅速发展,利用票据诈骗资金是当前金融业务中的一个新的风险源,票据诈骗手段越来越隐蔽,方法也越来越多,若银行审查不严或操作不当,就会落入陷阱形成风险。一是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一方面,利用高科技手段彻底伪造或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付款期限长、金额大和反复多次转让等特点,先签发真汇票,再根据真汇票伪造内容完全相同的假汇票即克隆票;另一方面,用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的办法变造。二是票据调包,以“做生意”的幌子,用事先伪造好的假票据替换掉真票据。三是伪造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关联企业签订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

2.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融资工具,其操作风险越来越突出

由于银行间竞争日益激烈,各行为争揽业务而满足单个大型企业的资金需求,使某些企业过量办理承兑汇票,造成票据集中到期,导致银行垫付资金。具体表现为:一是银行在签发承兑汇票时放松了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大量签发、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或不能确认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规办理承兑业务;二是银行为了多办贴现业务,放松了贴现审查条件,疏于贴现资金流向监控,造成贴现资用于不当用途,使银行信贷资金遭受一定的风险和损失;三是当天承兑、当天贴现,融资目的越来越明显,银行方面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3.商业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加大了银行承兑汇票的经营风险

个别商业银行受利益机制驱动,放松了内控管理,淡化了风险意识,在票据业务经营过程中,为企业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无效商品交易合同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超商品交易金额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出票人和贴现申请人为非贸易合同的签订人,为贸易合同不真实或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办理贴现,为同一号码增值税发票办理多笔贴现,存在较大的风险;由于银行“三查制度”执行不力,企业通过贷款方式,利用信贷资金偿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使票据风险转移到信贷风险上。

4.关联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

现场检查中发现,关联企业之间以虚拟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申请签发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较普遍,涉嫌套取银行资金,有的已形成风险。一是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当日或近几日,关联企业作为持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贴现后,将资金转回出票人;二是企业集团向下属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下属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将资金转回企业集团;三是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之间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马上办理贴现,将资金转给出票人。

5.票据市场的盲目发展和非理性竞争加大了利率风险

票据业务由于其周转速度快,资金融通便利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欢迎,也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竞争的新的业务领域,盲目发展和非理性竞争造成票据贴现利率不断走低,甚至出现了个别低于再贴现利率的违规行为。不合理的利率水平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也使商业银行利润空间大为缩小。有的银行贴现业务量较大,但由于资金不足,难以筹到足够的低成本资金,为保持与重大客户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资金紧张时不惜以高利率拆借资金用于贴现业务,实际上已违背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二、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不同风险种类、特点和性质,应分别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1.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票据诈骗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

(1)尽快补充修订有关票据法律法规,完善对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有关银行承兑汇票规定,承认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增加禁止汇票回头背书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恶意扰乱票据市场的行为制订具体制裁规定,同时制订详尽的有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规程,加强内控制约。

(2)进一步提高银行承兑汇票的防伪、防诈科技含量,以机器鉴别票据真伪代替肉眼判断,使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配备各个商业银行的印模与票样,减少跨系统银行承兑汇票识别难度。

(3)做好宣传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票据支付结算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之掌握《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业务知识,掌握结算票据的各防伪特征,提高防伪反诈意识,增强识别伪造、变造、复制票据的能力。对企业要做好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可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培训,以提高企业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

2.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承兑风险,应采取:(1)各行、社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贷资金风险控制机制,要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列入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授信管理,从签发汇票的环节上控制承兑风险。严格控制承兑总量,防止过量承兑造成的承兑风险;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信贷承办人负责制和审批制,承办人要认真审查承兑申请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对符合条件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人,必须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还应该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若该笔银行承兑汇票款项转为逾期,信贷承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建立监测每一个出票企业经营风险的预警系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健全承兑汇票保证金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

(2)要建立严密、科学、规范的会计内部控制系统。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重要票据,在整个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流程中,潜藏的内部风险主要有:会计签发、信贷审查、临柜复审等环节。因此,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就应当包括信贷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管理等各个环节。应加强会计部门独立的防范风险、检查监督能力,而不仅仅起到银行会计核算作用。还应加强对银行空白承兑汇票的管理,逐步地用计算机签发汇票代替手工签发。同时,要加强会计检查辅导工作,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作为一项重点业务进行检查,及时堵塞漏洞,防止经济案件的发生。

(3)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合规性管理,规范票据市场秩序,加大宣传和指导检查力度,强化对不规范办理票据业务的查处力度,对无法证实交易真实性的票据,一律不得办理贴现、再贴现,加强对票据承兑行和贴现行票据真实性情况的现场检查,建立对违规票据行为定期通报及处罚制度,切实维护商业票据的信誉和流通秩序,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3.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贴现风险,应采取:(1)把握票据的真实性。社会上不乏票据诈骗活动,如伪造票据、变造票据、“克隆”票据、“以假换真”调换票据和伪造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查询答复书等,以此骗取银行资金,因此,必须严格把握所贴现的票据的真实性。

(2)把握票据的有效性。银行对所贴现的票据,应当在票据的各要素、各个票据行为尤其是背书的规范性、有效期限等多方面严格把握票据的有效性,避免资金损失和票据纠纷。

(3)把握承兑人的信用状况。用于贴现的商业汇票有两种,一是商业承兑的,一是银行承兑的。不光对前者要把握承兑人的信用状况,对后者也应当认真对待。当前票据市场上流通的绝大部分是银行承兑汇票,这是因为银行的信用比较可靠。但银行信用也是分等级的,有的信用等级较好,有的较差,对不同的银行所承兑的汇票进行贴现时,贴现银行同样应当认真评估,区别对待。具体做法可由该行总行(或委托专业公司)专门对全国各家银行的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提供本行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票据贴现时掌握,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票据贴现的安全度和效率。

票据法论文范文 篇2

从1982开始,我国票据市场经历了起步、快速发展、停滞、规范发展等多个阶段,并从1997年进入稳步快速发展阶段。2000年全国票据业务总量比上年增长了90%,2001年又在上年基础上增长了88%。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票据市场不仅在量上不断增长,在质上也得到了很大提高,在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在促进经济金融发展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近年来管理层出台的一些管制措施对票据市场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一些地方的票据业务增长幅度急剧下降,票据市场相对萎缩。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以票据业务总量占全国2%的票据中心城市武汉为例,2001年票据业务总量为731亿元,同比增72%;但2002年该地区票据业务总量同比增长小于20%,票据承兑、贴现增幅大大下降;2001年一季度再贴现发生额为21亿元,2002年再贴现业务没有发生一笔,完全停滞。国内其他票据中心城市也出现了类似情况,票据业务发展面临严峻考验。由此,严厉的金融管制约束票据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推动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将成为下一阶段的主题,金融创新作为规避管制和推动业务发展的有效手段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票据市场的现实需求。

一、当前票据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严厉的金融管制

一般认为,金融管制对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防范金融风险起着积极作用。但这种管制必须适时、适度,即符合当时的形势需要,否则会阻碍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健康发展。就我国票据市场而言,近年来已经走上了稳步、快速的良性发展之路,此时首要的是扩大市场规模、培育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票据市场具有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引导规范商业信用、促进银行资产结构优化和作为央行宏观调控工具等多方面作用,其次才是纠正违规和适度管制。2002年我国票据业务量急剧下降,票据市场出现萎缩,与过于严厉的管制有着很大关系,这些管制措施不利于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对市场的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成了当前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瓶颈”。

1.票源管制:5%的比例限制不利于票据市场规模的扩展。2001年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规模不得超过上年末存款余额的5%。出台这一管制措施的初衷在于防范风险,但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却十分突出。(1)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明显限制了票据市场规模的扩展。目前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市场的主要票源,对总量实行比率限制必将导致整个票据市场票源不足,影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而且实践中各商业银行按此要求层层下达比例控制,对票据业务的正常发展产生实际上的损害。(2)无法有效控制票据风险。商业银行依照规定能够将承兑汇票业务的规模控制在5%比例之内,但5%比例以内承兑汇票的风险包括伪票风险、套现风险、无真实贸易背景风险等依然存在。(3)不利于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优化。票据业务不仅为银行增加利润,而且是优化银行资产的重要途径,商业银行可以视资金富裕情况,通过签发承兑汇票、卖出已贴现汇票、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等操作,调节资产流动性、提高资产收益,进而达到优化资产结构防范风险的目的。将银行承兑控制在存款余额的5%以内的规定与原来将贴现纳入75%存贷比例考核相比,银行办理贴现的空间明显缩小。

2.利率管制:过高的再贴现利率剥夺了银行盈利空间。2001年9月,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提高再贴利率的通知》,将再贴现利率由2.16%提高到2.97%,提高了37.5%。这项举措减轻了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压力,但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1)银行和企业办理票据业务的积极性明显降低,票据市场业务量因此萎缩。随着市场的发展,票据贴现市场上已初步形成了以再贴现利率为基础,以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决定的贴现利率,一般在3.3%—3.6%左右,这样对银行而言,其贴现和再贴现之间的利差收益只有0.33—0.63个百分点,考虑到贴现和再贴现过程中的各种交易费用,银行已基本无利可图。如果银行相应提高贴现利率,则一方面加重了企业的利息负担,不利于促进当前经济的发展,而且在另一方面也会导致民间票据市场的滋长,这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现实。(2)再贴现率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具有指导效应,提高再贴现率意味着中央银行在紧缩银根,这与目前我国支持扩大内需,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相矛盾。2002年2月21日人民银行再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唯有再贴现利率没有下调,从而进一步缩小贴现率与再贴现率之间的利差,票据市场利益决定机制再次受损。

3.苛求的金融监管:挤出票据风险的同时也挤出了票据信用。有效的金融监管对规范票据经营行为、防范票据风险至关重要,但过于苛求的金融监管同样会对票据业务的发展形成负面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作为信用基础的商业信用并不发达,实践表明,票据业务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以真实票据为前提,对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将分散的商业信用引导到银行信用轨道上,从而“倒逼”商业信用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近年来人民银行以金融监管工作为重心进行机构调整后,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和贴现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违规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此举对防范信贷风险起到一定作用,但在目前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责任和利益的不对等的情况下,必然影响到商业银行开拓票据业务的积极性,从而阻碍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这种将票据贴现资金等同于信贷资金严禁入市,过分要求银行保证企业贴现资金专款专用和全程管理的做法既有悖于票据的抽象性也不切合实际,苛求的金融监管在挤出票据风险的同时也挤出了票据信用。

二、中国票据市场发展的前提:放松管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金融改革如火如荼,金融监管主体不再墨守成规,而是积极顺应世界经济金融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不断进行金融改革,如美国对商业银行和存款机构的放松管制,日本近年连续推出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等,这些改革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放松管制。从我国情况看,严厉的金融管制对票据市场的发展已经形成瓶颈,制约着市场扩容和功能提升,我国票据市场要摆脱目前的困境和取得进一步发展,从管理层面上来说,应及时适度放松管制。

1.放松票据市场利率管制,适应市场化需要。目前贴现的市场利率在3.6%左右,这是由市场供求双方根据银行贷款利率决定的,反映了以票据贴现方式获取资金应付出的成本。银行作为资金供给方,如果提高贴现利率,则企业的资金需求必然减少,这意味着银根紧缩和票据市场发展受阻;如果不提高贴现利率,则银行几乎没有盈利空间。为加快票据市场的发展,同时给商业银行一定的盈利空间,人民银行有必要降低再贴现利率,对再贴现率定位应由市场供求双方决定,适应市场化需要,而不能由单方确定,另一方被动执行。

2.放松票源管制,取消对银行承兑汇票5%的比例限制。银行承兑汇票的需要量是由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价值量决定,或者说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与银行存款余额并无必然的联系;通过5%的比例限制以期达到降低风险的做法既缺乏科学依据和实践佐证,而且比例明显偏紧。目前我国的票据市场还不发达,银行承兑汇票总量占GDP之比还相当低,说明经济发展对这种信用形式的需求还很大,必须鼓励企业在商品交易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发展票据业务。目前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出现了一些违规和风险问题,有商业银行原因,有企业原因,还有管理制度不适原因,这些问题通过完善票据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大事后监督可以得到解决,客观存在的风险比信贷风险小得多,基本上可以控制,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比例限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和控制风险。

3.放松金融监管,创新监管理念,为票据市场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金融管理当局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通过法律、法令对金融机构实行管制是很有必要的。通过监管,维持金融业的稳定来保持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经济效益的最优化,这是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同时,处在金融监管的环境中,银行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市场竞争和金融管制的夹缝中求生存是一个无可厚非的事实。显然在一个过于苛求的监管环境中二者要达到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平衡是不可能的,必须要有一个高效、宽松的市场环境。对当前的票据市场来说,完善、发达的市场对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尤其是作为资金需求者的企业创造了融资便利,由此形成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从目前情况看,过于苛求的金融监管与票据市场的现实发展需要并不吻合,实际上破坏了市场平衡,导致交易量萎缩、企业融资难度加大,社会经济效益因此受损,必须放松过于苛求的金融监管,实行适度监管,为票据市场的新一轮发展和质的提升创造宽松的环境。鉴于我国票据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实况,应树立边发展边规范和在发展中化解风险的理念,切不可采取苛求监管的做法,以致在挤出市场风险同时将信用也挤出。

三、当前中国票据市场的金融创新思路

关于金融创新的成因,经济学界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金融机构的内在需求,即金融机构为追求潜在利润而进行的金融创新;另一种解释认为是外在供给所致,即金融机构为逃避金融管制、规避风险进行的金融创新。纵观我国票据市场,金融机构将票据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外在环境又存在严厉的金融管制,票据创新的内在和外在诱因均具备。无论哪种原因,金融创新无疑会起到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充分发挥票据市场融资、信用、宏观调控、降低风险的功能,使票据市场摆脱目前的低迷和困境状态,推动票据市场的发展。

(一)放松对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有真实性贸易背景的苛求,将其作为融资性票据发展

融资性票据与真实性票据相对应,是指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商业票据。票据在承兑、贴现过程中不强调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则意味着这种票据就是融资性票据。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信用放款,但比信用放款更为优良的融资信用工具。之所以进行融资性票据业务创新,不强调真实性贸易背景,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要求我国进行融资性票据业务创新。随着世界经济金融的发展,西方国家早已抛弃真实票据要求(即现在我们强调的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企业凭借自己的信用度来发行商业票据已成为基本的票据融资形式。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融资性票据市场已经具有相当大的规模,美国的商业票据市场和欧洲票据市场的主要交易工具都是商业票据,这种商业票据不要求具有真实性贸易背景,企业仅凭信誉就可以签发,是一种纯粹的融资性债务凭证。这些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发展融资性票据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中外资银行竞争的加剧,中资银行迫切需要开办融资性票据业务。

2.我国经济金融转轨为融资性票据业务创新创造了适宜的外部环境。我国一直未主张发展融资性票据主要是受限于1995年制定的《票据法》,而当时中国面临特殊的经济形势,通货膨胀达到了顶峰,整个社会信用、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乱办金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开始实施了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经过6年经济转轨,当时的通货膨胀已转化为现在的通货紧缩,国内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也由于有效需求不足而出现被动收缩,近几年一些银行的新增存贷比连50%都没有达到。而且票据市场已经走上稳步快速发展轨道,在这种情况下,从试点开始逐步开放融资性票据业务就具备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3.融资性票据在我国已经有现实的需求和基础。尽管有关法律对融资性票据进行了限制,但实际上由于我国融资工具缺乏,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常被作为融资工具使用。根据监管部门对票据业务检查,商业银行已经采取开新票还旧票、超商品交易金额签发银票等多种变通方式,对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这实际上是使用融资性票据。尽管监管部门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管制,但效果不佳;同时在一些地方的民间票据市场上,融资性票据业务也有较大的发展。这说明融资性票据在我国已经有较大的需求和现实基础。

4.发展融资性票据可以节约监管成本。目前监管部门对已经有着较大需求和现实基础的融资性票据业务主要采取了防堵措施,事实证明此措施效果不佳,票据“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而且花费较高的监管成本,包括信息收集成本、监督检查成本等直接成本,还包括过度监管带来负面效应形成的间接成本,也就是在挤出票据风险的同时也挤出了票据信用。在这种情况下开办融资票据业务,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加强引导和规范,有效控制风险,无疑能够有效降低监管成本,同时有利于中国票据市场的长远发展。

5.融资性票据更符合票据无因性特征。票据是一种无因的债权凭证,票据的原因作为其基础关系同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是分离的,当债权人持票据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时,可以不明示其原因,只要占有了票据,就可以向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请求票据表示的金额。从这点上说,过分强调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以及严格审查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的无因性特征背道而驰;不强调真实性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则更加符合票据无因性特征,也更能遵循票据演变发展规律。

如同其他金融创新一样,融资性票据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对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带来富有建设性的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存在着负面效应,其中最大的问题亦即推行融资性票据最大的障碍就是创新带来的风险。当然这种创新本身会使金融机构资产结构优化,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但这并不意味着消除了风险,相反发展融资性票据在减少风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风险。因此必须做好配套措施,强化对融资性票据的风险控制。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1.分阶段逐步放开融资性票据,在区域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先进行试点,积累相关经验后由点到面,逐步推广。目前运作成本较低的方案是直接将银行承兑汇票“改进”为融资性票据,即选择一些资信情况较好、经营状况正常、现金流量稳定的大型企业进行试点,不再强调其签发的单笔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然后推广到效益好、信誉高、管理规范的中小型企业;最后是建立专业性的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和规范的票据交易所,通过严格控制票据再贴现,鼓励转贴现和票据转让行为,活跃和培育规范、高效的融资性票据市场。

2.实行“一户一行”管理制度,企业只能在一家主开户行银行签发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这家银行就是企业的管理行,管理行对企业开票情况进行监控,尤其是对开票限额进行控制:(1)销售收入控制法,要求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超过上年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从实际情况看,生产型企业通常应在上年销售收入的1/5以内开票;流通型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10控制。(2)资产负债控制法,要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额与企业其他负债之和要小于企业资产总额,其资产负债比率须控制在85%左右。(3)现金流量控制法,从企业现金流量管理中寻求合理的经济评判标准与监控机制,通过分析和掌握其现金流量,正确评价票据融资的偿债能力和资金周转能力,使票据融资保持在可以控制的安全性、流动性和风险限度以内。应该说这一评判标准较具科学性,因为票据融资的基本功能在于满足企业短期资金流动性需求,通过分析现金流可以预测一个企业未来某个时期的现金回流情况,以便确保票据融资如期得到偿付。

3.银行在签发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如实逐笔将其录入到信贷登记系统中,由于信贷登记系统所有信息共享,当企业签发票据与其现金流量不对称时,银行可以停止对该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4.建立票据融资企业退出机制,约束企业严格守信,对出现银行到期垫款的融资性票据的情况,由监管当局采取警告并勒令还款、黑名单通报直至取消票据融资资格的处罚,淘汰劣质企业,净化市场环境,有效降低市场风险。

(二)应大力推进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

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一种便利的结算和融资工具,在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乃至经济金融发展过程中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在我国,商业承兑汇票发展缓慢,基础薄弱,市场规模偏小,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企业逃废债较严重,企业信誉度很低,加上市场缺乏企业以外的强力推动,这些因素使得由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很难得到社会认同。事实上,从我国当前经济金融发展形势以及票据市场现状看,扩大市场规模,大力发展商业承兑汇票相当有必要:(1)商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国商业信用不发达使得信用发展不是遵循由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演进的自然过程,而是由银行信用反推商业信用的发展。当前通过发展商业承兑汇票这一载体将对商业信用的发展起到助推作用;通过授予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签发资格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逐步改善社会信用环境。(2)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的成本较低。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仅靠企业信用就可以签发,它不需要企业到银行三番五次申请,也不需要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手续费,企业花费的成本较低;另一方面,商业承兑汇票主体较简单,通常只有一对主体,信息容易获取,银行监管较方便,管理成本相应降低。(3)银行能够通过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盈利。商业承兑汇票签发后,银行可以对其进行贴现、转贴现,还可以申请再贴现,这无疑能够增加银行的贴现收入。(4)企业自身也愿意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不仅能获得融资便利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而且能提高资金利用率,支持企业加快发展,还可以树立企业形象。因为企业一旦获得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资格,首先意味着企业拥有一笔很大的无形资产,说明企业形象、信誉度非常高,这对企业的发展相当有利。(5)商业承兑汇票签发的安全度较高。与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必须强调真实性贸易背景,主要原因在于:商业承兑汇票主要以企业信用作保证,而企业信用尚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通过要求真实性贸易背景限制可以大大降低这种不确定性,排除恶意融资行为;而且,商业承兑汇票简单的流转关系,使真实性贸易背景要求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基础,管理层很容易进行监测和控制,商业承兑汇票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要求才能有效提高票据签发的安全度。

我国商业承兑汇票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由人民银行推动,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难题主要是如何规范管理和防范风险。实践证明,通过金融创新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这些创新性制度安排包括:(1)推荐制度,企业的主开户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推荐,为人民银行选优企业提供参考。(2)评级制度,人民银行认定的权威性评估公司对待选企业进行评级。(3)公示制度,由人民银行对候选企业名单在银行系统进行预公布,广泛征求各方意见。(4)审批制度,人民银行对候选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5)管理行制度,企业的主开户行为管理行,监控企业的开票及承兑情况,对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和转贴现,用银行信用弥补企业信用的不足,为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提供保障。(6)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列出企业和管理行名单、商业承兑汇票承兑额。(7)检查制度,人民银行对签票企业及管理行的业务开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规行为。(8)评先制度,定期评选商业承兑汇票优秀管理银行和优秀企业,实行正向激励。(9)淘汰制度,每年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开办不佳、到期未能及时兑付、超限额超期限签票以及签发无真实性贸易背景票据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吊销签票资格。

通过以上制度创新,解决了票据市场上两个极为关键的问题:(1)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推荐制度、谈话制度、公示制度、公告制度的推行,银行可以获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企业借助于管理行可以了解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企业的有关信息,从而大大减少签票企业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机会,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2)风险分摊问题。签票企业通过管理行制度、淘汰制度,受到相应的约束和管制,承担到期不能兑付就退出市场的责任,但企业通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增加了一笔无形资产,同时降低了资金成本;管理银行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企业进行监测管理,但获得了票据贴现的利息收入,权责对称;人民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查和管理,进行市场准入,要花费成本,同时承担一定的政策风险,但通过推行商业承兑汇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因此商业承兑汇票的市场风险和收益实现了高水平的对等,较好地解决了风险分摊问题。超级秘书网

(三)建立票据专营公司

所谓票据专业公司,就是专门从事票据市场交易的法人公司。一般来讲,票据经营大约有四种运作模式:柜台交易模式,就是银行设一个票据交易的柜台;专营窗口模式,就是银行开辟专业性的票据业务窗口;交易所模式,就是建立经纪人共同交易的场所;票据专营公司模式,就是建立法人公司,专业从事票据市场交易。从实际来看,前两种模式我国都已经实行,但成效并不理想。设立交易所则需要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承兑汇票,难以满足金融产品标准化的要求。从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经验来看,票据专营公司是一种较好的可行模式。

从我国来看,由于目前票据市场发展存在多重的制度性缺陷和阻碍,成立票据专营公司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有利于解决我国票据市场发展存在的制度性问题。票据专业公司作为高效率的机构,可以加大票据市场拓展力度,促进业务的发展,提升市场规模;有利于防范票据业务经营风险,实现票据业务的市场化和规范经营;有利于形成票据市场发展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竞争机制和创新能力,为我国票据市场的形成发挥孵化器的重要作用。票据专营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建,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体制,参股单位可以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业务活动范围包括:(1)对企业办理商业票据的承兑和贴现;(2)对金融机构办理商业票据的回购和转贴现;(3)与金融机构开展商业票据的买卖;(4)办理短期信用票券质押;(5)受托办理企业的短期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6)提供短期票券投资和融资的信息咨询服务;(7)充当票据市场票据交易的中介;(8)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票据鉴定服务等。资金来源可以为自筹,或通过再贴现、回购等方式向人民银行进行短期资金融通,也可以向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还可以持有未到期票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参考文献

1.阙方平:《票据市场运作原理与实践》,武汉出版社1997年版。

票据法论文范文 篇3

[摘要]票据融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条有效途径,在具体运作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近年来,票据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正视这些问题,引导中小企业票据融资市场走向规范、有序、高效的道路,其可行的政策选择主要有:切实坚持商业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原则,加强对票据的合规性管理;积极稳妥地发展票据市场工具,在重点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同时,开展融资性票据的试点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区域性的统一票据市场;加强票据融资的风险防范等。

[关键词]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承兑;贴现

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除了股权融资、银行贷款融资和债券融资外,票据融资也将成为其重要的方式。我国票据市场在经历了1998~2000年的发展和2001年的规范整顿之后,目前逐渐进入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对中小企业融资与发展的支撑作用将日益凸现。

一、票据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独特优

票据是具有一定格式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到期由债务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它除了具有支付、结算、汇兑、信用、流通、自动清偿等功能外,还具有短期资金(一般在6个月以内)融通的功能,即票据可以充当融资工具,促使资金在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之间流动,实现资金融通之目的。票据本身特有的功能,使票据融资在我国中小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1.票据融资保证充分,可提升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促进企业之间短期资金的融通。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大多由于达不到商业银行贷款标准与等级,难以从银行及时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各商业银行在加强风险管理后,又纷纷出现惜贷现象。这样一来,就使得资金的需求和供给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票据融资则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商业银行通过对企业票据的承兑贴现将原来计划用于贷款却放不出去的资金不断输入这个较为安全的市场。商业银行在付出现金后可以拿票据向央行再贴现,或向总行以票据作抵押贷款。这样从央行到商业银行再到企业的货币通路就打通了。另外,票据融资过程中还可以进一步引进银行信用,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如由金融机构介入,担任票据的保证人或付款人),从而提高商业信用,增加中小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的机会。

2.票据融资简便灵活,中小企业可以不受企业规模限制而方便地筹措资金。银行目前的信用评级标准主要是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标准设定的,存在着对中小企业的标准“歧视”,从而导致中小企业因达不到信用等级标准而不能顺利申请到贷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融资,则基本不受企业规模的限制,中小企业可轻松地“用明天的钱赚后天的钱”。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中小企业若急需资金,可立即到银行办理贴现,利用贴现所得资金组织生产,从而创造高于贴现息的资金使用收益。

3.票据融资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利用票据融资,要比向银行贷款的成本低得多。如农业银行山东省德州市分行对中小企业开办全额、非全额保证金存款抵押和定期存单抵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只要企业将一部分存款预先存入银行,就可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这不但使中小企业解决了交易和支付问题,扣除办理汇票的手续费(我国目前汇票的手续费较低),还能从存款利息上获利。

4.票据融资可优化银企关系,实现银企双赢。采用商业汇票融资,一方面可以方便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通过办理票据业务收取手续费,还可以将贴现票据在同业银行之间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从而在分散商业银行风险的同时,从中获取较大的利差收益。由于票据贴现的坏帐率只有千分之五,票据放款比信用放款风险小,因此票据业务也已成为部分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中小企业票据融资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问题。现行的票据,不论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都只是交易性票据。交易性票据首先是一种结算工具和支付手段,此类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的依据只能是真实的贸易往来。但是,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不依据贸易背景签发、承兑商业汇票,一些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时未真正坚持真实贸易背景原则的不合规现象屡有发生。2003年,山东省审计部门发现,虽然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履行了审查之责,跟单资料也基本齐备,但延伸追踪检查的结果表明,相当数量的票据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这种把商业汇票作为融资性票据使用,脱离贸易背景签发、承兑的商业汇票实际上是一种短期债券。由于《票据法》尚未对这种情况做出解释和说明,而且市场对这种融资性票据也没有相应的信用评级制度,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2.票据市场工具单一性问题。根据现行《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市场主体只能办理交易性票据业务,不能办理融资性票据业务。而目前在交易性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所占的比重又高达87%,商业承兑汇票所占比重仅为13%.这种近乎单一票据的市场限制了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规模和范围,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于银行信用。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机构防范票据风险和保持票据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3.金融机构对票据业务的内控管理问题。目前,票据贴现、转贴现是卖方市场,商业银行持有票据的意愿较强。一些金融机构为扩大承兑规模,规避承兑保证金管理制度,通过对办理承兑业务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用于其缴纳承兑保证金;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存在无序竞争,故意降低票据交易跟单资料要求;有些商业银行为增加本行票据业务份额,以票据业务创新为由,降低票据交易利率,放宽承兑、贴现标准。比如:买方付息贴现业务将承兑风险和贴现风险集中在同一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客观上造成收票人放松对出票(承兑)人资信状况的核查;同业间以打包和光票形式办理转贴现,实际是同业质押融资;个别银行为争得票源甚至搞逆向操作,先给予贴现资金后办理票据贴现手续,等等。这一系列违规违法的做法虽然客观上增加了银行的票据业务量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总量,但是,盲目扩大承兑、无序竞争的票据市场所带来的风险远远大于它所解决的问题。

4.央行对票据市场的有效调控问题。自2001年再贴现利率上调后,再贴现急骤下降。再贴现余额由2000年末的1256亿元下降到2003年8月末的31亿元,央行再贴现已淡出票据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票据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传导工具作用的发挥,不利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完善和货币政策操作的有效性。

三、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未来政策选择

目前,承兑票据和贴现未到期汇票等渠道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多种资金来源,为其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同时提高了银行资金的使用效益,扩大了业务经营范围。这一业务将是今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新方向,是商业银行发展业务的一个新的重要增长点。为了更好地发挥票据融资的优势,引导中小企业票据融资向更规范、有序方向发展,最终实现银企双赢之效果,近期可以考虑在以下方面做出政策选择。

1.切实坚持商业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原则,加强对票据的合规性管理。坚持商业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原则,是现阶段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首选政策。票据市场的发展尽管尚处于交易性票据阶段,但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必须合法合规,必须依据真实贸易背景。对违规票据行为,尤其是对虚构贸易背景签发、承兑、贴现商业汇票的市场主体,要通过建立通报制度、退出交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同时,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承兑授权管理,严禁发放贷款作为承兑保证金,控制承兑风险。

2.积极稳妥地发展票据市场工具,在重点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同时,开展融资性票据的试点工作。鉴于社会信用环境现状和票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应按照先交易性票据、后融资性票据,从以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为主、逐步推出本票(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业务的政策安排,发展票据市场工具。现阶段,票据市场要再上一个台阶,关键在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使用要有所突破,并使之逐步成为主要的票据市场工具。同时,可考虑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选择一些地区和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试办本票业务,为今后发展融资性票据摸索经验。客观地分析,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之所以禁而不绝,并大量流通于票据市场之中,是因为有市场需求:一方面企业有通过票据市场进行低成本融资的需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投资商业票据进行资产结构调整的要求。严格的禁止,导致了企业想方设法以变通方式披上商业汇票的外衣,进入商业汇票市场进行融资,而银行只要没有偿付风险,甚至会帮助企业进行变通。因此,与其让融资性票据以变通方式存在于商业汇票之中,不如增加票据市场工具,适时推出商业本票,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本票进行融资。这样的政策选择,有利于剔除商业汇票市场交易中的非真实贸易背景票据,净化现时的商业汇票业务,同时也有利于为发展融资性商业票据探索经验,推进国内票据市场由单纯的商业汇票向多样化的商业票据市场发展,最终向国际票据市场看齐、靠拢。

3.尽快建立健全区域性的统一票据市场。目前应积极利用中心城市票据业务发展迅速和制度建设逐步加强的有利时机,通过降低再贴现利率,适度增加再贴现规模,并逐步取消再贴现的规模分配办法,由市场供求决定再贴现数量,增加票据在各地区、各银行之间的流动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区域性统一的票据市场。

(1)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支持票据市场发展。首先,央行通过对票据市场参与主体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管,完善汇票业务管理机制,整顿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改善市场环境,防止金融机构以降低利率等为条件的不正当竞争。其次,商业银行要加强内控,严把承兑关,保证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防范融资风险。同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中小企业办理承兑的条件,降低保证金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敞开银行承兑之门,增强企业运用票据进行结算的主动性。

票据法论文 篇4

1、电子票据概念

电子票据是借鉴纸张票据关于支付、使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利用电子脉冲代替纸张进行资金的传输和储存。它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网络为基础,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之中,并通过因特网以目不可视、手不可及的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传统有纸化票据的功能。所谓“

数据电文”(datamessage)是通过电子、光学或者类似方法产生、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ii]。由此可见,电子票据是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它一般记录于计算机或磁盘载体中,非经技术处理后变成书面文字或显示在屏幕上,是不能用肉眼来识读的。采用电子票据进行支付具有低成本性和高效性的特点。

2、电子票据与票据法理论的冲突

根据现行的《票据法》理论与实践,电子票据与之冲突最大的莫过于票据形式这一方面。票据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票据行为是严格的要式行为,其具体表现之一为票据的书面性。票据为一种有价证券,权利与书面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票据行为人将其承担票据债务的意思表示记载于书面,因此,票据上的权利与表彰其权利的书面有机地结为统一体,不仅权利的转移及行使应当以书面方式,即使权利的发生也以书面为必要。从票据实践来看,这里所说的书面并不是一般法上的书面,必须统一使用由中央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纸[iii]。因此票据具有严格的书面形式。然而电子票据是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电子数据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是数字化对纸面物理化的更替[iv]。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票据讲无法有用传统票据理论上的书面性。

3、冲突解决方法

笔者认为,当前电子票据的效力之所以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关注和承认,主要是基于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问题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这种做法,不能够适应我国迅猛发展的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私法领域“法律全球化”的要求。因此,无论是从我国票据法理论上还是我国票据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是从我国国内其它法律部门还是国际上的一些习惯的做法来看,我们都有必要和可能扩大解释《票据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书面形式”

使其既为以纸面票据为工具的支付,又为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支付提供统一的规则,这是唯一可以解决冲突的方法。

二、《票据法》扩大解释的必要性可能性

1、扩大解释的必要性

要扩大解释《票据法》中的“书面形式”,并非某些人的一时喜好或者意愿所决定的,它是我们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建设和票据无因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入WTO以后加强我国和其他国家经济往来的需要。

首先,我国的金融票据市场急需建立一个统一的服务平台,即电子票据市场。因为电子票据可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使得产业界e化的商业行为与资金流真正接轨;承接了实体票据的特性,可以满足企业财务运用资金调度邓商业需求;提供更具弹性、多功能的支付工具。同时电子票据可以提升全国的支付效率,节省繁复的人工作业,提供企业充分掌握电子票据资讯,可多次交换提回,方便企业资金运用,从而克服当前票据市场效率低下,风险积聚的问题。然而电子票据市场的建立必须是以电子票据具有《票据法》上的合法性身份以后才能展开操作。

其次,在票据法理论中,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承认票据的无因性,认为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迅捷有效和安全的发展,票据在“要式不要因”,“要因不要式”二者之间只能选择前者,无论是德国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概莫能外。只有法国法系的一些国家把票据作为一种有因证券,并不要求有一定的格式,不把票据的文义作为严格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观点已经不能解决各种各样复杂的票据关系,1935年,法国法做了大量的修改,舍弃了法国法以前的做法,参考了德国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要式性始终是票据的根本属性,没有了要式性,票据作为商事交易的一种支付手段,很难得到社会的支持和采用。因此,我们不可能舍弃票据的要式性这一根本属性来迎合电子票据的发展需要。而1992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一份报告也指出,要在法律上完全取消书面形式要求是不大可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将《票据法》中的书面形式进行扩大解释,将电子票据行为纳入《票据法》中进行规范和调整,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方法。

2

、扩大解释的可能性

首先从票据书面形式规定的起源来看,一般认为,票据法之所以设定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无非主要是因为书面文件具有可识读、可长期保存、可复制、可签字确认、可恒久不变、可供日后查阅等特点或功能。而电子票据在这些方面中,只有手写签名的功能不具备之外,其他的功能可以说和传统纸面形式都一样具备的,而签字确认这一功能自2005年4月1日起也将不再缺失。。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条款从正面肯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书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不因为它是一种数字化、电子化的信息就否认其法律效力。而该法将在4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法》的做法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示范法中对于电子签名效力和电子票据的有关规定的宗旨,通过现达的电子技术和相关认证单位的认证来弥补了电子票据的签字确认这一功能。因此对于电子票据的书面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做法,采取“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原则,对票据法所要求的书面形式进行解释分析,即立足于分析传统纸面票据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其次,可以使用法律解释中“扩张解释”的做法。在我国传统合同法领域中,电子合同的形式和效力也是建立在“书面”这一前提基础上的,由于其安全性没有保障,长期以来也存在着争论的,但在今天,人们已较清醒地看到这种“削足适履”的行为实则引发了一系列“提襟见肘”的现象。于是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就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在《合同法》中数据电文已经被纳入了“书面形式”的范畴之中的,而且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并没有什么特别重大的问题出现。并且,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下发的《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中也规定:“电子支付信息与纸凭证支付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纸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生效,纸凭证失效;电子信息转化为纸凭证,纸凭证失效,电子信息失效。”同样属于私法领域的问题,同样又主要是数据电文的形式,又同样有相关的理论基础,我们完全也可以将《票据法》的书面形式进行扩大解释。

内容摘要:人类已经跨入了由原子向比特转变的信息化、网络化的21世纪。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与发展,引起的人类社会的变革,反映在经济上,就是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电子票据是随着电子商务时展的必然产物,相对于电子票据业务的日益普及和发展,电子票据制度中有关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笔者期望通过本文能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促进电子票据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票据书面形式

参考文献

[ii]李建华:《电子商务中电子票据的法律问题》,载《法制与环境》,2000年第3期

iii]汤玉枢:《票据法原理》,中国检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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