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范文【最新6篇】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 篇1

一、引言

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边陲的高原地区,地形多山、农村学校分散、办学条件差,校园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云南省学校师生非正常伤亡统计表》显示:全省平均每月丧失一个中等规模的教学班,在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中,7岁~16岁学生均占到85%以上。大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了无法愈合的创伤。如何摸清边疆农村中小学校园安全各方面现状,探讨出一系列对策措施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已成为全省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者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本论文是教育部/英国政府“双边赠款西部地区基础教育研究”项目之“云南省农村中小学校园安全现状及对策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在综合考虑了地理位置、人口密度、校园安全问题急迫程度等因素之后,我们确定了云南省X地区作为课题研究点,通过对能够代表全区并覆盖城区、坝区、山区安全现状的三个乡镇(11所学校)的基线调研(包括座谈、访谈、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明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对其做出归因分析。制定出富有针对性的、有效的对策措施并切实行动,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全区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广课题实施得出的成功经验,以促进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X地区安全问题研究

1.试点乡镇基线调研结果

城区、坝区和山区的三个试点乡镇分别用A办事处、B镇和C乡来代替,排除自然灾害,从校内和校外两个角度将基线调研得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描述如下:

(1)校内

基础设施:危房问题突出。A办事处中小学校舍占地面积为24449平方米,其中,危房有9001平方米,约占总校舍面积的三分之一;C乡中小学校舍占地面积为24748平方米,其中,危房有12478平方米(全部集中在小学),约占总校舍面积的二分之一;B镇居于二者之间。部分学校教学楼的走道女儿墙高度低于国际标准120CM,学生有跌落的可能。教学楼的楼道较窄,学生在课间操、下课、放学时候容易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大部分学校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无安全通道标志,无应急照明设施。食品卫生:多数中小学校食堂硬件设施严重滞后,远远达不到食品卫生环境管理的硬件设施要求,食堂从业人员不经培训、无证上岗,导致不规范操作。学校保卫:由于经费不足,多数学校无力聘请专门的保卫人员,只能由教师轮班执勤,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疏漏;C乡大部分学校没有围墙和大门,难以管理外来人员。青少年校园暴力、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体育运动损伤等现象时有发生。

(2)校外

交通安全:A办事处车辆较多,B镇逢赶集日便会交通拥堵,C乡学生私自乘坐非客运车辆,三个试点乡镇的学生上、下学路途中均存在交通安全隐患。食品卫生:校外“三无”(无工商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饭馆及流动摊点占道经营,阻碍交通,食品质量不堪一提,却治而不止。校外劫持:不法青年校外拦路抢劫,学生的财产安全难以保障。部分学校附近农户私自将房屋出租给学生,为学生提供了喝酒、打架斗殴的场所。网吧、录像厅、游戏室等娱乐场所为求暴力而留宿非住校学生。靠近水库、河流学校的学生存在溺水隐患。

2.对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归因分析

(1)投入不足

投入主要包括财力和人力。“排危”工作的顺利进行,消防设备、照明设施和食堂硬件设施的添置及保卫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聘请、学校大门和围墙的建设无不与经费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对184名试点学校教师的问卷调查中90.2%的教师认为学校安全工作还需要投入财力。某些校园安全管理的疏漏是由于没有做到专人管理,责任到人。校外周边环境(主要包括流动摊点、娱乐场所、交通等)的整治,需要工商、卫生、交通等部门人员的协助。

(2)安全意识薄弱

大部分学生安全意识淡薄,私自游泳、乘坐非客运车辆、租赁民房、夜不归家、购买“三无”食品等现象极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教师问卷中有93.5%的教师认为“学生安全意识差”是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100%的家长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然而,仍有4.9%的家长认为安全管理是学校的事,他们不愿意参与到学校的安全工作中,参与的家长有96.7%也只是通过“家长会”,形式单一。此外,极少数教师及校长的安全意识还不够强,安全工作的重视度不够,有6%的学校未组织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3)自救自护能力弱

2004年~2005年,全区中小学校非正常死亡主要源于溺水和交通事故,分别占死亡总人数的53%和90%,溺水死亡人数居于首位,平均约占死亡总人数的77%。据调查:全区有98%的中小学校没有配备体育专业专职教师,导致学生缺乏游泳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训练,自救自护能力较弱而导致溺水死亡。学生安全演练没有日常化,学生及家长问卷中有26%的学生回答学校没有经常开展各种安全演练。

(4)心理障碍

青春期这一特殊的人生发展阶段兼有儿童期和成年期的特征,青少年幼稚的心理状态使他们随时可能成为“越轨者”,导致一些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有4%的学生认为学校经常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由于少数教师法制意识淡薄,无法承担学校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压力,变得性情烦躁,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归责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各种纠纷不断,该调查中有97%的家长愿意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除纠纷,然而,学校筹集资金的方式单一,抗安全风险的能力极弱。

3.对策措施的行动干预

针对以上原因,我们提出了如下对策措施并切实行动:

(1)投入保障

从财力上,把安全投入列入区教育局的经费预算,构建了安全投入保障体系。每年定期召开四次安全会议,会议经费纳入教育局的工作经费预算。学校校长培训费、校方责任保险费等统一纳入各学校的公用经费预算。从人力上,区教育局成立了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股,配备3名专职人员督查和指导学校安全工作,使安全监督日常化,聘请了508名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分散到各学校,学校联合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彻底整治。

(2)宣传教育与培训

由于多数学生安全意识薄弱,自救自护能力弱,教育部门在3月和9月两个“安全宣传月”充分利用黑板报、红领巾广播站、国旗下的讲话等形式,对师生进行交通、消防、饮食卫生、用电等方面的教育,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安全演练活动和应对洪水、泥石流、火灾、地震、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以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全面提高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针对家长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形式单一这一问题,学校成立“家庭教育委员会”,使家长与学校之间沟通良好;确立学校(园)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工作责任制,以督促少数不够重视安全工作的校长;对学校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要求各中小学开设心理健康课、建立心理健康协会,暂时没有条件的学校把“举报箱”改成“知心话信箱”,让老师及时掌握学生心理的变化;关注工作和家庭生活压力过重的教师,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的问题;定期举办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和教师心理健康知识讲座。

(4)风险防范

大力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以增强学校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

案例:2006年10月19日下午2时30分,小学五年级学生杨某,课间休息时离校外出游泳,不慎溺水死亡。经当地司法所、村委会和死者家属共同协商,由学校赔偿死者家属2.66万元。因学校投了校方责任保险,2.66万元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支付。

三、结论与展望

1.结论

在X地区安全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将做好校园安全工作的关键概括为:“建好机构、抓好制度、做好教育、关注心理和加强联动”,具体来说:

建好机构,抓好队伍是前提。从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到各中小学校,建立健全一整套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使安全工作日常化。

抓制度建设,突出抓好痕迹管理是基础。出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纲领性文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台账制度,规范痕迹管理。

强化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师生安全意识是关键。通过黑板报、讲座等形式对师生进行交通、饮食卫生、用电等方面的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各类安全演练,全面提高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关注心理健康,加强德育工作是根本。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源于德育工作的缺失。学校应当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各项以提高中小学生道德素质为目标的德育系列活动,形成家长、学校和社会相互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加强部门联动,改善法治环境是保障。中小学安全工作需要众多部门的参与,在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法治效力的同时,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2.展望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 篇2

【关键词】交强险;第三者权利;保护;完善

一、我国交强险对“第三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范围的不足。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是我们纵观世界各国相关立法,很少将财产损失作为机动车责任险的范围。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是保本微利,将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这就为保险公司的财力造成了很大的负担,无疑也增加了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提高了费率。

(二)受害第三者保护范围较小。我国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完全排除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之外,有违《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实践中经常发生车上人员车后被本车撞死撞伤的事件,那么如何认定这些车上人员呢?这关系到损害赔偿的问题,我们可以这么认定即判定是否为车上人员,关键看在事故发生的瞬间是在车上还是在车下,在车下即为第三者,而不是车上人员。

二、交强险中“第三者”权利保护的对策

(一)扩大受害“第三者”的范围。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第三者”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第三者”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第三者”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第三者”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第三者”则各受害“第三者”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第三者”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第三者”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在交强险经营实践中,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赋予受害“第三者”以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第三者”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第三者”的权利,保障受害“第三者”的权益。如果受害“第三者”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在此情形下,受害“第三者”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第三者”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第三者”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宜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第三者”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有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此外“徒法不足以自行”,执行是整个交强险制度的关键,要想充分发挥交强险制度的作用,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贯彻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宗旨,还需要广大机动车保有人的自觉,更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甚至医疗与卫生部门的协同和配合。

参考文献

[1]刘兴丽。从法院判决看交强险的完善与发展[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9(5):62-64.

[2]张小红。对机动车第三者贵任强制保险实施中问题的思考[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1):43-46.

[3]金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研究[J].中国商界2009(7):271.

[4]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A].中国商法年刊(2007)[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63-165.

[5]曾慧,陈汉东。论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交通企业管理,2007(10):27-29.

[6]袁宗薇。保险学---危险与保险[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175.

[7]王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问题探析[J].辽宁警专学报,2008(4):18-20.

[8]丁凤楚。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215.

[9]丁凤楚。保险中介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05.

[10]文杰,尹娜。论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70-75.

[11]倪佳丽。关于建立公益保险公司提供强制第三者贵任险的立法建议[J].大众科技,2006(7):67-69.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 篇3

论文关键词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竞合

自罗马法以来,世界上就存在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从定义上来讲,两者在责任的划分上都比较明确,然而,在实际的生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经常会发生民事责任竞合。由于这两类民事违法责任与当事人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世界各国的法律对这个问题都非常关注。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这两种责任在立法上具有很大的特色,一方面,它在立法上明确的承认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另一方面,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确立。自合同法颁布后,我国的学术界都对都发表了自己的论述。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在违法的行为上,同时具备了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这就使法律上同时出现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行为非常常见,由于行为人同时具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这就需要在法律上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这就需要在竞合的行为上,分析它的性质和类型,而且还要在法律上对竞合的原则、条件和类别进行确定。在法理学中认为,由于法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生改变,而在实践中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也可以说是法发展的新层次,对于这种竞合,学术界有着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请求竞合说在请求竞合说中认为,对于一个具体的事实,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了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产生的这种侵权行为造成的债务不履行的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可以同时并存,对于权利人来说,可以在这两种请求权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将两种请求权同时行使。

(二)法条竞合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德国就有学者根据刑法中的理论,在民法中串联了法条竞合理论。这种理论的任务,也就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他们都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因此,在性质上,两种行为都是相同的。但是,如果构成了违法行为,但是却不履行违反债务以及侵权行为中的规定,就可以将这种不履行的债务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对于这一学说,在德国学者拉伦兹倡导的,他认为,不能将两种法律责任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义务,虽然权利人实体上只有一个请求权,但是基于这个请求权的基础并只有一个,而是两个,一个是侵权法律规范,另一个是合同法律规范,竞合知识请求权的基础,并不能够作为请求权。

通过以上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两者并不是各自独立的历史产物,具有两个义务。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各国立法模式

(一)英国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在英国的法律中,只有诉讼制度解决竞合责任,它与诉讼的形式选择权有很大的关系,在实体法中,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对其并不能造成根本性的影响。在英国法中规定,如果原告作为双重违法行为的受害人,那么他就能够享受到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中的附属利益,但是法律中对这中选择有非常严格的使用限制:(1)选择诉讼应与当事人建立有偿的合同关系,如果无偿向他人借出的物品表面上具有瑕疵,就不得向他人提出合同诉讼;(2)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会构成侵权行为,例如由于疏忽而造成的非暴力行为;(3)由于在英国的普通法中主张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因此,对于诉讼权,不能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

(二)法国禁止竞合模式在法国民法中认为,对于侵权责任,如果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产生,就应在违约场合寻找合同补救的方法。在法国的民法典中比较概括和笼统的规定了侵权行为,若允许当事人选择请求权,那么许多的违约行为就可以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因此,法国民法典采取这种制度。由于责任竞合的现象是在立法上客观存在的,但是法国民法中却在立法中禁止这种存在,虽然对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体系完整非常有利,但是责任竞合的现象却无法消除,这就会导致要牺牲受害人的利益,显然这并不符合立法的宗旨。

(三)德国允许竞合模式在德国的帝国法院案例中,明确指出了判例法中能够使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并存,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义务非常常见,受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并不会受到合同的影响。在德国法中的责任竞合中,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侵权行为诉讼,也可以提起违约责任诉讼,如果行使了一个请求权,另一个请求权就会立即消除,因此,在德国的竞合模式中,并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三、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概况

(一)民事立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分开,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对某些损害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了多重违法行为,受害人就能够按照诉讼和请求的既定方式,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都是按照违约行为来处理的,但是,如果责任竞合案件已经发生,就会按照侵权行为来处理。

(二)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122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当时任发生了违约行为,给对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失,那么,作为受害方,就有权选择按照法律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也可以按照其他的法律,要求对方为其侵权责任负责。在我国的立法中,肯定了民事责任和竞合的存在,债务人有权利按照自己利益诉求提出诉讼。我国的民事立法对这些规定更加完善,而且还引入了侵权行为来保护合同债权,这就使侵权行为能够深入到传统的合同法规规范中。如果权利人选择了一个请求权,就不能再行使另一个请求权,对于这种情况,就会使受害人的权利处于不利的保护地位。在立法例中,虽然它在司法上具有很多的优点,但是却牺牲了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中,存在着放纵违法之嫌。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它的实质是禁止民事责任竞合的。

四、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李某利用假期之闲有甲市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一份集体旅游合同,从而成为了参团人员。但是在旅游的途中,李某乘坐的旅游大巴车发生了车祸,其原因是由于驾驶员在乙市违反了车辆安全操作规范,从而造成了撞车失控后翻车。经过乙市公安机关的认定,交通事故是由于旅行社安排的大客车违反操作规程,因此,应对本次的交通事故负起全部责任。根据司法对李某的伤残鉴定结果,将伤残等级确定为九级,这给李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于是,李某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令其赔偿损失。

(二)案件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已经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这就要求原告和被告必要要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履行双方应行使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此过程中,旅行社并未保护好李某的人身安全,这就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使原告造成了人身伤害,因此,作为被告的旅行社,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起全部的违约责任。

虽然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旅游合同,但是旅游途中的交通工具是旅行社安排的,而且车辆是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的人身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因此,本案应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责任。

但是,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由于只能选择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中的一条,因此,作为本案中的原告,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诉讼。如果原告选择了违约诉讼,人们法律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会按照实际的损失处理,并不会将原告的精神损失列入到赔偿的范畴。但是,如果原告选择侵权诉讼,就可以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很大的不同,侵权行为一般都是出现了过错责任,而违约行为一般则属于无过错行为。如因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最终不能得到充分的救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之外,也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有关。因此,在本案中,作为受害人的李某,就承受着很大的损失。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立法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已不能满足。

五、结语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范文 篇4

为加强公安交通民警执法为民思想教育,打牢民警执法思想,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行为,扎实推进公安交警队伍“三基”工程建设。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全国交警系统开展“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严格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专项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规范交警队、车辆管理所和事故处理岗位执法行为为重点,以查找队伍管理中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通过集中开展“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严格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专项教育培训活动,为全省公安交警系统“三基”工程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教育培训,梳理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落实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大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岗位的正规化建设,使民警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增强,执勤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方法及步骤

专项教育培训活动要紧紧围绕打牢思想基础,苦练基本功这两个重点,把教育与培训相结合,把教育与培训的效果与执法和管理实践相结合,把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与自我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培训活动共分理论学习、查摆剖析、集中培训、总结考核四个阶段,从3月30日开始至6月20日结束。

(一)理论学习阶段。(3月30日—4月10日)

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阐述;结合正在开展的“学习,遵守,贯彻,维护”活动,再次开展先进性教育“回头看”活动;对照先进典型找差距,开展“从警为什么,在岗干什么”讨论;组织开展换位体验、思考等活动。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增强从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二)查摆剖析阶段。(4月11日—4月30日)

排查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

一是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以路面执勤执法、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事故处理为重点,采取自查与交叉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深入排查民警执法形象不佳、执法态度不好的问题;深入排查事故处理程序不合法、办案不规范的问题;深入排查车辆和驾驶人收费不规范、考试制度不落实的问题;深入排查执法违法、索贿受贿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

二是开展一次民警思想调查分析。通过多种形式,掌握民警队伍的思想状况;深入了解民警工作、生活上存在的实际困难。在民警中广泛开展算经济账、算违法违纪代价账活动,剖析近期公安队伍特别是交警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使民警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尤其要在车管民警中开展一次“以案为鉴”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全体车管民警学习部交通管理局最近下发的《交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三)集中培训阶段。(5月1日—6月10日)

对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中排查出来的问题,各级公安交警部门首先要自查自纠,实施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以“一队一所一岗位”为重点,采取“以集中培训为主,岗位练兵为辅”的方式,安排民警参加15天的岗位培训。文秘站版权所有

一是在交警队方面,要抓好一线执勤民警和领导干部两个层面的业务培训。总队将举行大队长培训班,对大队长进行轮训,使大队领导的指挥管理能力和抓落实能力得到增强;各支队可通过建立和完善小教官队伍,编写经验材料,制作示范片,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案例评析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培训形式,对现任中队长和一线执勤民警进行一次交通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疏导交通、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等技能的集中培训活动,使民警的执法管理水平普遍得到提高。

二是在车辆管理所方面,要结合业务岗位特点,分类开展业务培训。总队将对地市车辆管理所领导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和培训,由总队领导进行授课,各支队也要由支队领导对县级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授课。同时,结合车管所等级评定工作,评选出一批先进车辆管理所,树立标杆,以点带面。

三是在事故处理岗位方面,要结合落实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规定,按要求组织岗位业务培训。深入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剖析一起案件”、“开展一次家访”、“树立一批标兵”,进一步强化公正、公平、公开处理事故。“剖析一起典型案例”:要选择一起典型交通事故或事故案件,或组织事故处理民警到法院旁听一次交通事故案例的审理过程,深刻剖析现场勘察、证据收集、调查访问、处理程序、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事故处理民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法制意识。“开展一次家访”:要组织事故处理民警深入到交通事故当事人家中,听取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和改进工作。“树立一批标兵”: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公正、公平、文明处理交通事故,群众反映良好的事故处理标兵,大力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发挥标兵的传帮带作用,提高事故处理民警的整体执法办案水平。培训结束后,各地要根据实际,以注重实效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岗位轮换、重点岗位业务规程、业务监督、警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在程序上、制度上、管理上形成对职务权力的监督制约。

(四)总结考核阶段。(6月11日—6月20日)

教育培训活动期间,要按照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和《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各个岗位的具体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岗位技能考试,对于不合格的民警要重新培训后进行复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将专项教育培训活动作为实施“三基”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教育培训方案,迅速部署。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 篇5

关键词:交通系统工程;教学内容;教学应用案例;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50-01

一、前言

《交通系统工程》是由《运筹学》和《系统工程》两门课整合形成的交通管理工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经过整合后,本门课的内容更加集中反映交通管理专业应具有的系统工程方面的基础知识。因此在这门课程的教学中,应当总结和继承以往教学过程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新的形势,进一步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进行改革,使学生在掌握系统工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高将系统工程的思想、方法和原理应用到交通管理实践中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的整合

《交通系统工程》的教学内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基础知识,应用知识和计算机应用。《交通系统工程》的基础知识是由《运筹学》和《系统工程》两门课整合后形成的。《交通系统工程》也是一门应用学科。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学生不仅要学到系统工程的基础理论,更要具备较强的面对交通问题的建模能力及分析、综合能力。系统工程是以大型复杂系统为研究对象,按照一定目的进行设计、开发、管理与控制,以期达到总体效果最优的理论和方法。

在《交通系统工程》课程的教学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运用计算机解决交通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计算机的应用,使系统工程的理论与交通实践更直观、更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指导学生用所学过的编程语言编写典型算法的计算机程序,提高学生的计算机编程能力;二是在教学中详细介绍多种求解系统工程问题的成熟软件,使学生及时掌握各种软件的使用方法,培养和锻炼学生运用适合的计算机软件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应用案例的编写

着重编写系统工程理论在交通中应用的案例,内容有利用系统工程的有关算法研究高速公路交通控制、交通分配、路径诱导、交通量预测、交通事故预测、道路交通管理评价、交通安全管理评价、智能交通系统评价等问题,使学生掌握解决交通问题的数学方法,培养学生对各种简单和复杂的交通现象正确建立数学模型的能力;同时指导学生运用系统工程的思路和方法研究交通系统、交通管理、智能交通、交通管理规划、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交通设计等问题,以提高学生的分析和综合能力。同时,还整理完成了目前常用的、较成熟的求解线性规划问题的软件的使用方法,这些软件包括:EXCEL、MATLAB、MATHEMATICA和LINDO等。

四、教学内容和应用案例的应用

研究成果已在本科《交通系统工程》教学中得到应用,促进了本门课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更新。不仅如次,为了更好地推广上述研究成果,我们还综合采用了几种新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把案例作为一种教学工具,把学生引导到实际问题中去,通过分析与互相讨论,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和途径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桥梁。结合《交通系统工程》应用性较强的特点,在教学中结合各章节的基础理论,讲授了一些相关的道路交通问题的实际案例,如用系统观点分析交通系统、高速公路多匝道整体定时控制的调节率计算、利用最短路算法进行交通分配、城市交通管理评价体系、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评价、层次分析法应用等,通过实际案例讲解理论、计算步骤和计算过程,将理论教学与实际案例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得教学内容更加生动清晰,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小组讨论法

小组讨论法是将学生分为几个小组,对教学内容进行讨论和交流的方法。通过成立兴趣小组,开展小组讨论、全班交流,有利于使学生更多地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在小组讨论过程中,学生们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分析并解决交通实际问题,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这种方法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培养学生自信心、成就感和团队协作精神。教学中要求学生利用系统工程有关原理讨论熟悉的交通问题,如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究——以系统工程方法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评价系统、关于北京市未来汽车保有量的预测、城市交通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系统方法解决换乘枢纽交通问题、解析结构模型在城市交通分析中的应用等,并要求撰写论文,然后在课堂上做报告。大部分学生都能积极参与,课堂报告及讨论非常热烈,效果比较好。

(三)软件演示法

在传统的教学中,通常只讲授有关算法的原理、解法及应用,并不介绍相关的求解软件。目前,计算机应用已非常普遍,在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运用计算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结语

作为交通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交通系统工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还有许多需要完善和探讨之处。在这门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整合教学内容及其研究、整理和编写系统工程理论在道路交通中应用的案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引导学生独立地进行案例分析,将系统工程理论、相关交通知识和计算机应用三者有机地融为一体,可以使学生深入浅出地理解系统工程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掌握相关的交通专业知识,并学会使用常用的数学软件。

参考文献:

[1]王炜。道路交通工程系统分析方法[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范文 篇6

关键词 酒后驾驶 心理测试技术 意识 可行性

作者简介:黄小英,福建警察学院侦查系刑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测谎技术,侦查心理,侦查学。

一、引言

据我国交通部门报道,酒后驾车的交通事故率比平常人至少高出5-6倍;随着BAC数值的上升,个体在注意力集中、动作稳定性与深度知觉等心理维度方面会受到显著的影响,从而难以应对驾驶过程中的应急情况;朱云凤等人在分析632例涉嫌酒驾血样后指出,虽然发生交通事故率与BAC无正相关,但酒驾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60.7%的交通事故与饮酒有关。基于此,国家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酒驾入刑”政策,通过现场检测驾驶员BAC数值来判定其是否属于酒后驾驶。这一政策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的酒驾事故发生率却实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但是在一些乡镇路段或是检测力度不强的时段,由于酒后侥幸心理和乙醇所致的冒险心理的作用,未能被及时检测发现的酒后驾驶行为还是存在的,这就给后续责任认定带来麻烦。尤其是“酒驾入刑”政策实施后,刑罚处罚的后果会强化一部分人的趋利避害心理,使错失有利检测时机的事故鉴定变得更加困难。

二、酒驾事故鉴定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的原理假设

近年来,心理测试技术凭借其事后检验事发当时真实心理痕迹的技术优势,开始进入酒驾办案部门的视线。该技术由专业人员借助多参量测谎仪收集、分析被测人在相关问题上的心理生理反应以确定其与特定事件的相关程度,从而为谎言识别开启了可能。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未能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者进行BAC检测,特别是如果存在肇事者主观逃避检测的情况,那么当事人事后谎称非酒驾的概率会普遍上升,此时可能就需要借助心理测试技术来识别谎言。但是基于血液中乙醇浓度会影响到驾驶员的意识状态这一事实,因此,能否使用这一技术的关键在于必须考察被测人在事发当时的意识状态。如果事发当时被测人是处于无意识的状态,那么即使事后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其结论也是无从考证的。只有被测人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有所感知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心理测试,哪怕是进行缄默测试。那么酒后驾驶员对事故是否有感知呢?常听被测人在测前谈话时辩解自己事发当时已经“烂醉如泥”了,殊不知,古语“烂醉如泥”形容的是一个人由于饮酒过量而醉得瘫成一团,扶都扶不起来的样子,而任何一个酒后驾驶员既然可以进行驾驶行为,可见其根本没有达到“烂醉如泥”的程度,因此,试图谎称事发当时是无意识来逃避承担事故责任是不成立的,这与因吸毒致幻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早已被界定为犯罪是一样的道理。更大胆的假设是:即使事发当时驾驶员因为饮酒已经快要到达意识障碍的临界点,但是突发的事故对大脑绝对是个强烈的外部刺激,它会将大脑拉回到意识层面上来,从而恢复对自身与环境的感知,而这也正是心理测试技术得以介入酒驾事故鉴定的原理假设。

三、问卷调查显示酒后九成以上个体的意识状况符合心理测试技术要求

(一)研究设计

(二)研究结果

问卷主要针对个体饮酒后的意识状态开展调查,分为饮酒未醉及醉酒后对所经历事件的感知程度,醉酒后行为控制力状况,以及醉酒后主动驾车与被动驾车的经历调查;为进一步了解酒驾事故后逃逸现状,并能够将之与心理测试技术有机联系起来,问卷最后还考察了被调查者在经历无目击证人的酒驾事故后的第一反应以及对心理测试的接受态度。下面是具体的数据说明:

1.个体饮酒未醉及醉酒后对所经历事件的感知程度对比:

如上图显示,不论是饮酒未醉还是醉酒状况,个体对酒后所经历事件有感知的比例明显要大于无感知比例,其中49.1%的未醉个体及35.6%的醉酒后个体表示自己完全记得酒后所经历过的事情,对酒后事件有部分记忆的比例分别为45.9%与53.5%(这里特别强调了假设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对酒后所经历事件完全不记得与选择其它的比例总和仅为6.7%与10.9%。

2.关于醉酒后个体行为控制力状况的调查显示: 38.9%的人表示醉酒后其控制力是正常的,而有51.5%的人认为自己在醉酒的情况下控制力会有些失控,但还是能够完成自己想要做的事,只有9.5%人表示醉酒后自己会完全失去控制力,不能完成正常的行为活动,可见即使在醉酒状态,绝大部分的个体对于自己经历过的事件还是具备一定控制力的。

4.关于酒驾事故后第一反应的分类如下表:

6.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上文所提到的那五位实案被测人在心理测试之前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他们对酒后事件的感知度基本为零,酒后行为控制力差,5个人均表示自己在酒后不会主动驾车;关于酒驾事故后第一反应的回答上,他们均没有选择逃逸;在说谎与否的问题上,他们全部选择不会说谎;在是否愿意接受心理测试问题,只有一个人选择不愿意。

(三)结果分析

1.酒后绝大部分个体可以良好感知所经历事件,并且能够较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未醉状态下95%的人表示如果发生事故会有感知,即使在醉酒状态下这个比例也达到89%;完全不记得的比例分别仅为4.7%与7.8%,这样的统计结果已经不能成为阻碍心理测试技术介入酒驾事故鉴定的充分理由。另外只有9%的人表示自己在醉酒后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那就意味着这部分人已经不具备进行安全驾驶行为的能力,因此,这个数据对于在酒驾鉴定中是否可以运用心理测试技术也就失去否决意义了。

3.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调查对象中有355人为公职人员,他们的说谎率高达60%,远高于非公职人员的17%,这可能跟酒驾入刑以后,刑罚处罚结果对公职影响严重有关系。同时,通过此次在全省范围内的问卷调查研究,为宣传禁止酒驾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尤其是对于接受调查的所有公职人员来说,也是一次深刻的受教育的机会,而这也是本研究的意义之一。

4.另外,上文所提到的五位选择不会说谎的实案被测人均未能通过心理测试,其中3人在测后谈话中做了如实供述;这样的结果与他们在测前进行的问卷调查上的回答是完全不吻合的,而这也正是心理测试技术得以介入此类案件鉴定的契机。

综上,不足一成的个体在醉酒后会完全失去行为控制力,但是绝大部分个体表示如果酒驾发生事故是有感知的。因此,对酒驾事故当事人事后进行心理测试是符合技术要求的。

四、实案剖析证实酒驾事故鉴定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效果明显

由于问卷调查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仅凭上面的数据统计结果仍然无法完全认定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酒驾事故鉴定是可行并且有效的。为了更好地印证这一点,下面将结合近年来接受心理测试委托并成功侦办的酒驾案件,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一)实案一

事故发生在2009年的某一个夜晚,两工友聚餐饮酒后骑摩托车回工厂的路上,为了避让一辆逆行自行车而失控撞向路边的花圃,其中一人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另外一人受轻伤,并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由于幸存当事人事后坚持否认自己是驾驶员,而伤痕鉴定结论虽与其陈述有一定的出入,但也无法确定驾驶员身份,致使案件迟迟无法结案。接受测试委托之前,考虑到没有酒驾鉴定实战先例,测试人员也曾质疑过此项技术是否可以用于考察酒后个体,但是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测试人员做出了如下判断:不论被测人是否为驾驶员,既然他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至少可以肯定一点,他当时意识是清醒的,这就意味着他很清楚事发当时谁是驾驶员这个问题,因此,他就满足了心理测试的前提条件。对幸存者傅某的测试结果表明其在相关问题上存在说谎的倾向,未能通过测试。测后谈话时双方进行了艰苦的心理较量,最后被测人对这一测试结果无异议,并亲口承认为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才谎称自己是乘车人。

这起酒驾交通事故,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责任认定难以进行,给办案单位及遇害者家属造成困扰。心理测试人员在全面分析被测人对事故的感知度基础上,坚持只要经历过事故就一定会有相应的心理痕迹的原则,成功还原了事实真相,从而开启了我鉴定中心应用心理测试技术鉴定此类案件的先例。

(二)实案二

发生于2013年初某个凌晨的这起事故,办案民警接110报警称有一车辆冲上路边导致配电箱爆炸,到场民警联系肇事司机未果(事后司机林某称被朋友送医救治,无法接听电话),只好扣押肇事车辆等待车主到来。肇事司机林某第二天中午才出现,声称自己是疲劳驾驶才导致事故发生,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是基于第一时间报警电话里所称的驾驶员并非林某,而且肇事者未受重伤(轻微脑震荡)却不等民警到场自行离开现场,并且就医时谎称被玻璃门撞到而漏过BAC检测等原因,经办民警怀疑肇事者事发当时存在酒驾的可能性,如此一来,就可能引发二级案件――“骗保”的发生。

此案也是由于未能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检测,致使案件陷入被动的境地。心理测试人员在分析之后认为即使肇事者在事发当时意识模糊,但冲撞配电箱导致爆炸这一事实对其大脑的刺激肯定是很强烈的,以至于肇事者在第一时间里对配电箱爆炸这一后果进行了心理归因,并且主导了上述一系列逃避责任的反常表现。正是基于这一假设,测试人员大胆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并在测后谈话中得到其承认酒驾的供述。

(三)案例分析

上述这两起酒驾案件,均由于错过对肇事者进行血液中酒精浓度测试的最佳时间,给后续的事故责任认定带来了困难。心理测试技术在分析判断被测人在事发前后心理变化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其在事发当时心理意识感知状态,从而为此项技术在酒驾案件鉴定中的应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以上两起案件的成功突破及近年来积累的成功案例,都在证明着同一个问题:酒驾事故鉴定中应用心理测试技术是可行的,只要肇事者在事发当时还没有完全丧失主观意识,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来辨别真伪,还原事实真相还是很有效的。

五、结语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