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三十年间,经济出现飞速发展,并且与其它国家交流更加密切,而其中就包含经济贸易,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国际贸易结算中问题的探讨。
然而也不可忽视一点,贸易纠纷却仍然很多,并严重影响国家间的经济交流。尤其是与美及西方国家的贸易摩擦一步步升级,其中就有对结算方式的刻意限制,严重制约中国的出口,给中国带来巨大损失,也使中国商人对国际贸易的信心大大减弱。
信用证是由进口方的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发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
相对来说,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较常使用的方式,因为在交易中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时,信用证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然而当违约风险较少时,使用信用证结算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除了增加了贸易的结算成本,而且还有信用证结算本身的缺陷,其缺陷在于,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效用偏重于促使进口方履行付款责任,而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比较小。
托收是在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方银行通过他在进口方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也就是说委托银行收取票款,进出口业务中,出口人出具跟单汇票,交给其所在地的一家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人交单、收取货款。
但是价格问题不能忽视,因为经常有进口商在出口商的货物出港后,提出降价,这对出口商是十分不利的,倘若双方交易不能持续下去,那么出口商只能转卖他人或者把货运回,有些时候会给出口商带来极大的损失。有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就是不赎单,结果造成了大批的滞港费、仓储费等。出口商不但没有收到货款反而无辜受到损失。如果是采用承兑交单方式结算,很容易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