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愿申请暑假留在学生公寓住宿,并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一、按要求认真填写《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假期学生留校住宿审批表》, 并经家长(监护人)同意、辅导员、系部审核批准,不弄虚作假,诚实守信。
二、离开学生公寓期间,个人的人身、财产等安全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大学生的各项职责。
四、严格自律,出入自觉登记,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障工作,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爱护公物。
五、文明礼貌,与人和睦相处,按时作息,保持宿舍和个人卫生。 六、服从管理员管理,不私自安排外来人员住宿。
七、不违章用电,不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磁炉等违章电器,不乱拉电线,不在宿舍内酗酒、猜码。(一经发现,学工部将取消外宿资格,并进行纪律处分)。
八、晚上11:00点之前按时回所在宿舍住宿,如不按时归宿,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若连续发生晚归或者夜不归宿现象,学工部有权中止住宿协议)。
保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尊敬的老师:
在2月17号晚上,由于我们为了庆祝朋友的生日所以尽兴过头忘记了时间,23点35分回宿舍时被宿管记了晚归宿舍。我们这种晚归的行为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破坏了班级的形象。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纪律良好。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班级的学风建设。同时,也对班级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我们应该去维护而不是去破坏它!对于这件事情,所造成的后果我做了深刻的反思:在同学们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对于宿舍管理制度也没深刻认识。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在此我保证以后不会再晚归宿舍,严格要求自己。我想向老师与同学们道歉,而且我希望能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原谅。
20xx年2月22日
学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公开学院
学生晚归晚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安全,加强对学生行为的引导和管理,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开学院所有学生及学生宿舍的管理。
第二章 晚归
第三条 学院加强对学生的住宿管理,对晚归的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从严,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严禁晚归。学生宿舍实行星期天至星期四每天晚上11:00,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晚上12:30统一熄灯,学生必须在此时间之前回宿舍,按时就寝。未经批准,在此时间之后至次日凌晨6:30期间进入宿舍楼的视为晚归。
第五条 晚归学生必须向校卫、宿舍管理员出示学生证或学院发的学生胸卡,并在宿舍楼值班室处如实填写《学生晚归登记表》,写清原因。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晚归的,必须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并提前到保卫办和学生宿舍管理员处备案。
1、经学院批准自主实习,并住在校内的,由所在系开具实习证明一式二份,并分别交到保卫办和学生宿舍值班室备案;
2、因院、系组织活动导致晚归,必须由活动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并交到学生宿舍管理员处备案;如活动是在校外组织的,还需将证明交到保卫办备案。
3、学生若有其他特殊情况需晚归的,应事先向辅导员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本人在返校进入校门时向校卫出示,最后交学生宿舍值班室。
第七条 因在校内外从事家教等勤工俭学类工作不能按时回宿舍,不可作为晚归理由。
第八条 凡晚归不按规定登记、拒不登记、无理取闹等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先送保卫办处理,然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晚归登记虚假姓名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晚归者,一学期晚归第1次由本人写出书面检讨交辅导员,并由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再犯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三章 晚出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熄灯后外出视为晚出。
第十二条 晚上学生宿舍熄灯后,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宿舍楼和校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熄灯后临时外出的,须征得辅导员同意。
(一)熄灯后由宿舍楼外出的,须辅导员签名同意;辅导员当晚不在校的,由学生本人先电话联系辅导员并经值班的宿管员通话确认,同时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填写《学生深夜外出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存留宿舍楼值班室,另一份在出校门时交校卫,第二天由辅导
员到宿舍楼值班室补签意见。
(二)熄灯后未回宿舍,由校园内外出的,须辅导员签名同意;辅导员当晚不在校的,由学生本人先电话联系辅导员并经值班的校卫队员通话确认,同时在校门值班室登记,填写《学生深夜外出保证书》一份,第二天由辅导员到校门值班室补签意见。
第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晚出,包括编造虚假理由、请人假冒辅导员与宿管员、校卫队员通电话取得批准晚出的,或强硬晚出的,由学院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晚归的情况由学工办每天反馈给相关系,辅导员须及时做好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对给予通报批评的晚归学生,由学工办负责在全院通报;对给予纪律处分的晚归学生,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负有监督学生晚归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应做好表率,督促同学舍友按时就寝。
第十六条 对学生晚归现象严重的班级、宿舍取消“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等的评比资格。
第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从当晚熄灯时间至次日早晨6:30期间未回本人宿舍者,为不归。学生须在学院住宿,按照学院的作息制度按时回宿舍就寝,禁止夜不归宿。
第十八条 学生晚归、晚出、不归在校外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