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岳麓版历史总结知识

人是活的,书是死的。活人读死书,可以把书读活。死书读活人,可以把人读死。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中岳麓版历史总结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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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课爱琴文明与古希腊城邦制度

一。古希腊历史的演变:克里特文明→迈锡尼文明 →黑暗时代→城邦国家

二。爱琴文明:分布于爱琴海诸岛及其周围地区的文明。它包括克里特文明与迈锡尼文明。

1.克里特文明又称“米诺斯文明” (其他略)

2.迈锡尼文明最大的特点是:充满好战尚武气息(其他略)

三。古希腊城邦:

1.含义:希腊的一种国家形态,一般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边若干村社。

2.兴起时间: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

3.斯巴达和雅典是最大的城邦

4.自然地理环境及其影响:地少人多,多山、多港、多岛的地理环境促成了希腊向海外殖民扩张。殖民扩张的影响:促进商品生产和海外贸易;从东方吸收先进文化成果;为创造自己独特文明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四。古希腊城邦政体

1.主要特征:小国寡民,各邦长期独立自治;城邦公民享有较充分的政治权利。

(公民界定:有公民身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的成年男性成员。妇女、奴隶、外邦公民没有公民权。)

2.政体类型:君主制、寡头制、僭主制、民主制、贵族制。

最流行的政体:贵族制和民主制。

影响:城邦公民享受充分政治权力,雅典民主制为后世提供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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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课 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民主政体的发源地)

一。民主政治演变过程:

1.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

2.贵族制与君主制的不同:

是集体领导;实行平等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法治原则;实行任期制和选举制

3.民主制的确立:⑴前594年,梭伦改革,将国家引上民主的轨道

⑵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最终确立(陶片放逐法)

⑶伯里克利统治时期——全面繁荣

二。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人民主权和轮番而治

具体体现在:

公民大会:①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审议并决定一切国家大事,所有公民均有参与、知情、发言、选举和被选举权。

②最重要的程序—就某项事务展开辩论,促进了对知识的崇尚,大演说家辈出。

五百人议事会:①公民大会的附属机构,负责为大会准备提案

②两次公民大会闭会期间,议事会是最高权力的代表,负责监督行政官员落实大会决议

民众法庭:①日常司法机关,终审高级公职人员的任职资格。

②最大限度保持公正,避免行贿舞弊现象的发生

三。雅典民主制的得失:

1.得:A为人类提供了集体管理的新形式,创造出法治基础上的差额选举制、任期制、议会制、比例代表制等民主的运作方式。B民主有利于正确决策、有利于修正错误、有利于监督政府为人民服务、有利于促进文化繁荣和发展。

2.失:A非公民无民主权利B妇女没有政治权利,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C伟大文明的催化剂,社会不公的暴力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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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

一。政治体制的演变:君主制——贵族共和制——帝制

1.罗马共和国:

⑴由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组成。

⑵执政官共有两名,任期一年,权力相等,选举产生。

⑶元老院是国家决策机构,贵族组成,政事共商,少数服从从多数。

⑷公民大会:平民参加,选举公职人员通过元老院议案。

⑸平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机构—保民官

2.帝制的确立

⑴原因:古罗马积极对外扩张,成为地中海霸主,共和原则被废弃,逐渐走向帝制;共和国内部矛盾重重

⑵概况:A屋大维——前27年,采用元首制。实质是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专制。罗马进入200年稳定时期,史称“罗马和平”。

B戴克里先——实行公开君主制。

二。罗马法的形成:

1.《十二铜表法》

⑴编著:前452-前451年,在平民保民官提议下,编订十个法表,为贵族利益服务,前450年,增编两个法表而成。

⑵内容: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是未成文的习惯法汇编。明确维护私有财产和贵族既得利益。

⑶影响:A虽未给平民带来太多的好处,但是平民的胜利。

B贵族不能象过去那样随意解释习惯法

C是罗马法的渊源,始终是罗马的基本法。

2.查士丁尼法典

⑴形成:3世纪后,查士丁尼鉴于西罗马灭亡而编,帝国统治者整理、汇编各种法律,最终形成罗马法体系,代表为查士丁尼法典。

⑵组成:《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总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

⑶影响:A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B保留了古罗马在法学方面的创造性成果,对人的行为做出详细的法律规范,为调解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了法律手段。是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3、公元前286年,罗马确立阿奎里亚法,这是现代民事侵权法的开端。

4、罗马法的影响:

以 《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为西欧大多数封建国家所采用。是现代资本主义立法的蓝本。(是世界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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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英国的制度创新

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1、限制王权的开始:《大宪章》的签署;议会的创立

(13世纪初限制王权,保障贵族,骑士与市民利益)

2、17世纪后,英国王权与议会发生尖锐斗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640-1688)

(根本原因:斯图亚特王朝奉行“君权神授”,阻碍资本主义的发展;结束标志:光荣革命;“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掌握政权)

3、确立:1689年,英国议会制定并颁布《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制定并颁布的目的:限制王权;

内容:A确立了议会主权,限制了国王权力;

意义:标志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4、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意义:此后,英国实行议会与国王集体统治,统治方式从人治转向法治。英国从此,进入稳定发展时期。

二、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1、 形成:光荣革命后,国王“统而不治”,内阁承担实际行政职责。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为第一任首相。

2、 运行机制:内阁全体成员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如果以后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下台,或者宣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

3、两党政治:19世纪中,议会选举成为两大政党权力角逐的战场。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上台组阁。

三、民主化的发展:

1、1832年,议会改革新兴工业资产阶级获得选举权。

2、19世纪后半期,成年男子获得普选权

3、20世纪初,非贵族出身的议员在下院中首次超过半数

4、1918年,30岁以上的有一定财产的妇女首获选举权

四、君主立宪政体的基本特征:

1.君主的地位:国家的元首是世袭君主英国国王,国王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平常仅仅扮演仪式性角色。

2.责任内阁制是君主立宪制的核心,内阁对议会负责

3.首相是最高行政首长,拥有行政权和立法创议权,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

4.民主代议制是君主立宪制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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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课北美大陆上的新体制

一。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

1. 背景:1776年美国独立,建立了松散的邦联。其弊端是:①州权主义的存在,使它无权实行统一的关税政策,英国乘机倾销商品②中央政府无力稳定政治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与主权

2. 制定: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麦迪逊;思想来源: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3. 1787年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

①联邦制原则:宪法规定了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由总统、国会、最高法院组成。最高行政长官,即总统;国会掌管联邦财政,行使立法权;建立权力在各州司法体系这上的联邦司法体系,但各州保留较大自主权。

②分权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分别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行使,互相制约。

③民主制原则:总统和议会议员都由民选产生。

二、联邦制

1.确立:1787年建立,国家主权属于联邦,联邦法律是全国的最高法律

2.巩固:州权主义与联邦政府的矛盾,1861年南方蓄奴州发生叛乱,美国内战爆发。林肯以联邦政府维护和捍卫宪法为依据,对南部同盟作战;北方取胜统一了联邦后,通过了第13条、第14条宪法修正案:废除黑人奴隶制,肯定联邦法律的至上性。有力的维护了国家的统一,美国长期统一与稳定,是美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政治前提。

三、两党制:(民主党共和党)

发展概况:1789年,华盛顿当选为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之后,美国的总统选举受到政党控制。19世纪中期,民主党代表南方种植园主,共和党代表北方工业集团和西部农场主利益。南北战争后,各自基础发生了变化。

作用:两党制成为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政治选举都受两党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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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课欧洲大陆的政体改革

一、法国

(一)曲折共和历程:

政体演变:法国大革命1789年——《1791年宪法》,确立君主立宪制,实行三权分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2-1804年——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1814年——波帝王朝复辟1814-1830年——七月王朝1830-1848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48-1852年——法兰西第二帝国1852-1870年——法兰西第二帝国 1870-1940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二)确立共和——-标志: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

内容:立法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行使,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用普选方式选出(妇女和军人无投票权。);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军队的最高统帅,他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可解散尚未届满的众议院,其命令需经由他任命的各部部长副署;内阁由总统任命,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

巩固:共和派取得了议会选举的胜利。议会对宪法做了修正和补充,确立了国歌和国庆日,并堵塞了所有君主派的复辟之路。

意义:法国确立了共和制,使法国社会得到稳定发展。

二.德国

(一)德国的统一 1864——1870年在首相俾斯麦的筹划下,普鲁士先后进行了三次王朝战争完成了统一。

(二)帝国的成立:1871年,德意志帝国在法国宣告成立。

(三)宪法的颁布:1871年,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实行联邦制和君主立宪制。

(四)宪法的内容略。

(五)对德国近代政体的评价:

1.德意志帝国实际是一个半专制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帝国国会具有民主选举的基础,也提供了现代政党的讲坛,但是帝国国会对帝国政府没有任何监督权,普鲁士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传统在帝国中得以延续。

2.联邦制和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是德国历史上的重大进步,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但是帝国的专横统治,并最终把德国拖进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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