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所有动火、用火作业。
外来单位在本公司所属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遵守本制度,若其动火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1、动火作业的分类
1.1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1.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处于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和大型危险品储罐为特殊动火。
1.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为一级动火。我厂各生产车间、物管处的重点防火部位所属区域5米范围内为一级动火区域。
1.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动火作业。
1.5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2.1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电炉、塑焊、使用明火、打水泥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的临时性作业,在非禁火区域的气焊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办理下釜证、登高作业证。在固定动火区设立标志,界定动火范围,制定安全措施,不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检修班长负责管理。固定动火区设立条件:
(1)固定动火区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可燃气体应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质和其它杂物,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6)固定动火区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2.2凡盛有或盛过危化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儲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地沟、阴井、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事故。
2.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
2.5动火作业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特别在延时或作业现场发生变化时应按作业证要求重新逐一检查、核实。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2.6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消防器材。监火人必须亲自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2.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8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7米,二者与动火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2.9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2.10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时,车间主任、安全员、值班长、工段长、主管安全的'厂领导、技安、防火部门人员必须到场,制定安全方案,落实防火措施,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3.1动火分析由专业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儲罐、阴井等部位及其
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检测管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并准确填写分析报告单。
3.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保卫处(消防队)和技安处负责管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三、四〉。
4.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或车间领导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监火人栏由监火人亲自签字),不得空项。跨区域动火作业时,还必须经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或车间领导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经技安、消防部门人员审批签字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3)《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和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
(5)《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所限定的作业时间,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安全员初审签字,经厂技安、消防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的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所在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初审签字后,由技安、消防部门终审批准。
5、职责要求
5.1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2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现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时,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技安、消防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时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5.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情况,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检查与监护,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动火部位负责人:动火单位的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负责人,应对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落实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6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动火作业时,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5.7动火审批人:动火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跨区域动火,其动火作业许可证须经所跨区域单位安全负责人会签。
6、其他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制定:
马东群
审核:
唐柏华
核准:
朱爱强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一、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厂区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测定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区区域内除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
但固定动火区内对盛有或盛过物料、油品、硫酸等的容器、设备、管道、储罐等进行动火作业,仍要按本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三、定义
1、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塑料焊、喷灯、电钻、打磨、砂轮等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我公司为各生产车间、仓库、罐区、气柜区、棚库、污水处理站、固废仓库及其它涉及甲、乙类物料的区域。
3、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的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可不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我公司固定动火区为机修房室内及室外30m区域范围。公司生产区域内除固定动火区以外均为禁火区域。
2四、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动火作业单位为外包施工时,外包施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的施工资质证书,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b)、施工单位必须向园区缴纳“风险抵押金”,为施工人员缴纳“意外伤害险”;(c)、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及《应急处置方案》;(d)、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e)、所有动火作业器具必须交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时凭证领取。
(5)、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应确保安全;(c)、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d)、作业使用的电气焊用具、脚手架、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6)、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动火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动火作业。监火人员应配戴红色“监火人”袖标,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7)、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涉及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其它特殊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8)、动火人凭《动火安全作业证》领用动火作业器具;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0)、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距用
火点15 m以内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11)、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12)、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3)、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4)、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1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不应在烈日下曝晒;
(17)、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由安环部牵头联合生产单位及动火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进行全程录像,并实行“一票一录像”,并保留该录像至少三个月;
(18)、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19)、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1)、在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执行相关的
规定。
2、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各相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六、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环境分析;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七、《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根据作业的危险程度写明作业等级。
2、《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款第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安全作业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5)、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凡是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特殊动火作业提级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涉及外包施工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单独设本,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字并经园区安监监管人员或专家现场确认后方可生效。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小时。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持有和保存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监火人、动火人各执一份,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八、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车间主任(或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安全管理人员
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第五款的各项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九、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化工有限公司
安环部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加强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及用明火照明。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由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时,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要严格按照动火证规定的范围动火,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在加油站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8、加油站若需要动火,应当由站长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上一级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动火作业。
9、在动火作业时,必须经站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内动火。
10、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 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 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 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3. 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 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 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 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 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分级,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防护。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施工、检维修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三、术语解释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其他动火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3.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区设置:实施风险辨识、落实安全措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落实责任人并提出申请。
3.4“四不动火”原则
“提出申请”没有经过批准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提出申请”不符不动火。
3.5“三个一”原则
特级、一级动火严格执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个动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火监护人”。
四、职责要求
4.1安全管理员职责
4.1.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4.1.2对《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4.1.3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车间及时整改;
4.2动火监护人(验收人)职责
4.2.1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现场处置方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4.2.2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动火;
4.2.3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4.2.4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上报;
4.2.5动火作业后,确认无遗留火种,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离开现场。
4.3动火作业人职责
4.3.1了解动火作业安全操作程序,具备相应操作能力;
4.3.2持经审批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要求;
4.3.3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并核实相应对策处理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一切符合标准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
4.3.4对违反本标准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3.5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或及时报告,采取适当措施并迅速撤离现场。
五、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5.1作业前准备工作
5.1.1危险作业基本原则
按照规避、消除、减轻先后次序,尽可能减少动火作业的风险、频次、持续时间和作业人员数量,避免动火作业为首选。
5.1.2明确作业人员
作业过程中参与人员包括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审批
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人和安全监督人员。监护人应由作业车间指定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担任。
5.1.3实施风险辨识
动火作业前,结合作业活动内容和现场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缺陷,将辨识结果填入《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表》。
5.1.4制定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辨识结果,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控制措施填入《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表》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特级、一级动火应制定动火安全施工方案。
5.1.5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制定动火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现场应急措施、可靠的联络方式、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处置方案应与作业所在单位的应急体系保持协调和统一。
5.1.6安全技术交底
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7作业前检查
5.1.7.1作业人员条件检查
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人应了解作业过程面临危害,掌握危害控制措施,持有生产经营单位核发的安全培训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饮酒、患病等不适于动火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7.2设施设备安全检查
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各种设备,作业车间现场负责人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5.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2.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高处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5.2.2作业前,作业车间现场负责人负责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
5.2.3使用的电气用具应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要求。
5.2.4动火施工区域应由作业车间负责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5.2.5现场应由作业车间负责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并设置警示标识。
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六、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6.1.1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现场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6.1.2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应位于避开可燃液体、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并采取隔离围堵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6.1.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1.4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应坚守作业现场,发现违章动火应立即制止动火作业。
6.1.5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地沟等应封严盖实。确保安全。
6.1.6作业中应监控天气条件,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6.1.7动火作业人员、地点、监护人、动火方式等动火作业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1.8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所在部门、安全管理员应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
6.1.9安全管理员应随时检查动火作业现场,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确保作业安全。
6.1.10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2高处动火作业
6.2.1高处动火作业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佩戴好阻燃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6.2.2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在下方铺垫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动火监护人应随时关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
6.2.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6.3应急处置
作业过程中发现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并根据现场处置方案规定程序撤离。
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七、作业后安全管理要求
7.1动火作业完工后,清除残火,10分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确认现场无遗留火种(包括暗火),组织将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清理运走。
7.2涉及临时用电的动火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拆除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
7.3动火作业完工后,验收人对现场进行验收,确认安全后,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7.4动火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加以改进。将总结评估及改进意见会同《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存档于安全管理员。
八、许可证管理
8.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作业,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签字,连同安全施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风险分析结果一起提交到安全管理员。
8.2《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指定地点、指定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两份: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员各持一份。作业完成后,监护人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签字,交安全管理员存档。
8.4遇节日、假日、夜间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固定动火、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升级管理。
8.5动火作业因故取消,《动火作业安全安全许可证》由原审批人签批,并告知各相关方。
九、相关记录文件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一、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动火区要设立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动火,均须办“用火证”,经营、储存场所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暧、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风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和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是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明有效期为6天(2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年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的签名和意见。
九、各项责任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3、动火监护负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和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5、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和周围情况,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动火分析应符合下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掉一段联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炽热焊渣引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公司内部在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厂区。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易燃易爆场所包括原料罐区、装置罐区、油库、锅炉房等生产区域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范围内。
第五条、固定动火区为机动车间三修库房。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级
(一)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二)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四)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前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动火作业负责人
(一)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办理好《作业证》后,车间安全员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第八条、动火人
(一)参与危害因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四)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五)随身携带《作业证》。
第九条、监护人
(一)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二)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三)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四)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条、动火负责人
(一)参与危害因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三)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分析人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二)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现场情况,到现场取样、检测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三)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第十二条、审批人
(一)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二)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四)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终签,一级动火作业由安环部终签,特殊动火作业由生产副总终签。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二)《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一个动火点实行一张《作业证》管理;
3、《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动火车间,动火人、动火点所在岗位各存留一份被查。一级动火和特级动火由安环部、动火车间、动火人各存留一份,《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6、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7、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8、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安环部负责动火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和高处作业证;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2规定执行;
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一)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2、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安环部所有。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