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实用五篇)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通用5篇)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篇1

为了确保加气站正常安全运行,站内压力容器(储罐)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管理职能

由技术员全面负责站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容器的安装、移装、大修或开罐检查后的验收及试车工作必需由技术人员参加,并将验收手续资料存档。

2、站内每台容器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管理内容

1、容器安装竣工之后,制造单位应提供竣工图及采用的制造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证书、水压试验、气密性报告拍片记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由技术员负责资料存档。

2、新容器在投用前,由锅检所进行检验,并办理检验证书。

三、容器的检验和修理

1、容器的'检验应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执行,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和耐压试验。第一次开罐内外部检查一般为使用后1-2年,以后视情况3-5年检查一次。

2、检验单位必须由经质监局授权认可的单位进行。

3、技术员和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协助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站内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4、经过定期检验的容器,由检验单位对所检验的容器作出报告,检验报告应指明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以及需要整改的建议或其它意见。检验报告应存放在容器档案内。

5、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四、容器的使用管理

1、加气站必须加强容器操作人员管理,并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并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2、操作人员必须在工作日报中记录容器使用过程中的温度、压力等数据。

3、容器运行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现象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向站领导反映并由技术员提出维修方案。

五、事故报告

1、事故根据容器的损害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外为爆炸事故。容器由于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附件损坏而停止运行必须修理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2、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公司,除防止事故扩大和抢救人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必须保护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3、发生事故后应认真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篇2

爆炸是压力容器的灾难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应从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压力容器破坏失效及爆炸事故的发生。

1、压力容器选购、安装的安全审查

(1)保证压力容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从安全出发,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必须达到:结构合理、过渡连续、变形均匀、强度可靠、稳定性好、材质适宜等。

(2)根据压力容器的特点不同,选用配备合适的安全附件,并保证安全附件运行灵敏、可靠。

(3)压力容器必须是取得相应压力容器类型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制造,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现场组装焊接的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和原始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申报手续所需资料有:①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②产品合格证;③产品质量证明书;④产品竣工总图;⑤检验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⑥进口压力容器应有

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申报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且申报资料正确无误后,即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并发放新压力容器使用证。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放使用证;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1)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根据检验单位重新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如果安全等级有变更,应及时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到原来负责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2)过户变更

要将压力容器过户给其他使用单位时,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按下列步骤办理:

①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使用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加盖过户标记。

②将过户压力容器使用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

资料,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③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过户压力容器的有关资料,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凡没有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取得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办理过户。

(3)使用变更

要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报废

经检验单位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应有判废书面报告),应及时按下列步骤办理报废手续。

①压力容器报废后,持该压力容器使用证、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向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②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在报废压力容器的关文件资料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③对已报废压力容器进行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4、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后,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压力容器的技术性能制订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等,并严格执行。不任意改变原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工艺条件,压力容器的修理和技术改造,必须保持受压元件的原有强度和制造质量要求。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技术规范要求,制订具体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加强容器现场安全管理,应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监督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严禁超温、超压运行;经常检查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发现有异常现象,如;工作压力、介质温度、壁温超过许用值且不能使之下降;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缺陷;安全附件失灵、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独立操作。

5、按规定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安排定期检验工作。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使用期达15年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期限应予缩短。容器执行检验前,应排净内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剧毒、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并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源;进入容器内部检查时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照明,保持通风良好,指定人进行监护等。定期检验的容器,当检验单位的人员作出检验报告后,应存入容器档案。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篇3

1、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等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公司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公司压力容器的使用、充装和储存必须符合规定,并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

3、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压力容器、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氩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5、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a、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b、各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阀门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c、压力容器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d、各类压力容器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6、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a、压力容器使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方可上岗操作。

b、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c、容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压力、温度条件使用,不得在超温、超压和超负荷下运行。变动温度、压力控制指标,报请领导批准,方可变动。

d、开启压力容器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e、氧气瓶、氩气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f、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g、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h、气瓶等压力容器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i、各类气瓶的减压阀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j、在更换、搬运气瓶时,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7、任何个人不得拆除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气瓶发生爆炸,瓶阀、安全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篇4

1、企业内部的各种型号的热口锅炉,蒸汽锅炉、均按本制度执行。

2、企业使用的'锅炉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的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追查领导责任。

3、企业不准擅自安装新锅炉和修炉(锅炉本体部分)。如果需要安装新炉,和锅炉本体,必须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如锅炉使用说明书、锅炉安装图纸、质量说明书及新装和修炉理由书。安全部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修理。

4、锅炉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凡是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的热水、蒸汽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应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领导负责。

6、司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司炉操作证方可操作;无证司炉人员,一律不准操作。

7、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规章制度都必须张贴上墙。

8、做好炉外水质处理和炉内加药水质处理工作。

9、锅炉房重地,无关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和逗留。

10、严禁在锅炉房内喝酒、娱乐、洗晾衣物。

11、当班司炉人员不得擅自离开锅炉房。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 篇5

【颁布日期】1999-11-30

【实施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20xx-12-01

【法规分类】特种安全设备监察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内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光焕发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光焕发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光焕发器:

2、液化气体汽车缺勤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

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输使用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输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输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四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输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五条新压力容光焕发器的安全善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善等级',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善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光焕发器的使用登记

第七条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条规定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八条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证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办一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经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第十条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是级的在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同省级劳动部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场级以后再教育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扫体罐车,不得使用,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场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另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拮,及时到负现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过户变更

1、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判废

1、经检验证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顺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顺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职责

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严格招待本规则。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压力容器比较集中的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配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按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使用登记工作;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情况。

3、状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按本规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输使用登记手续,应按省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使用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焉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执行本规则发生压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单位、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址到弄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穷人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新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压力容器制造厂装订在产品铭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于一九xx年三月制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订,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起施行。

附件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代号和含义如下:

1--表示1级

2--表示2级

3--表示3级

4--表示4级

5--表示5级

1级: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

(1)新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头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出厂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头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为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不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和强度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在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需要在规定操作条件不监控使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注:

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按有关规定补充后,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一、压力容器类别代号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分类。

1、类别代号

ⅰ--表示第一类压力容器;

ⅱ--表示第二类压力容器;

ⅲ--表示第三类压力容器;

2、压力等级代号

l--表示低压;

m--表示中压;

h--表示高压;

u--表示超高压。

三、用途代号

r--表示反应容器;

e--表示换热容器;

s--表示分离容器;

c--表示储存容器;

b--表示球形储罐;

la--表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lt--表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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