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设施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一、消防设施器材包括防盗门、应急照明灯、指示灯、各种消防标识及干粉灭火器等。
二、由消防监管员每月按照《消防设备设施月检查记录表》中的巡回路线项目检查一遍,并把检查情况登记在表格中。
三、检查内容:
1、防火门:是否关闭状态,铰链是否灵活,整体有无损坏。
2、应急照明灯及指示灯:电源是否正常,整体有无损坏,清扫表面灰尘等。
3、各种消防标识:安装是否牢固,定位是否准确,整体有无损坏,清扫表面灰尘等。
4、各种灭火器:瓶体是否完好,固定是否牢靠,保险栓是否完好,气体压力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等。
四、相关表格
《消防设备设施月检查记录表》gd/e-qe-001-027-01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落实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工人注意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正确悬挂安全标志,使用统一的安全色,真正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做好施工现场防护设施工作。
第二条、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和条件,按标准搭设临建用房,满足施工现场及项目部的需要,创造良好的办公及工作环境。
第三条、施工现场的.四口”必须按标准进行防护,人行通道口搭设防护棚。
第四条、搅拌机、卷扬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搭设标准操作棚。
第五条、钢盘下料制作,木工作业现场必须搭设标准作业棚。
第六条、采用外脚架施工时,建筑物加周必须用密目网进行立体维护密闭,按建筑物高度设置水平安全网。
第七条、施工现场出入口按标准搭建门楼,横楣为企业名称,两侧门柱书写标语口号,门口外设入场须知和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施工现场、谢绝参观”或”施工重地、闲人免进”等警句。
第八条、施工现场周围用彩板瓦或砖墙进行密封,一定要牢固,预防坍塌。正立面设”两图一表”。
第九条、施工现场内设置橱窗,内容包括、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工程概况表,安全知识挂图、安全须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的内容。
第十条、塔机超过30m高时项部和两端白天用红旗,认间用红色灯做为高度警告标志,塔机正面是悬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标语,白底红字。
第十一条、架体上应悬挂”以人为本、注意安全”,”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等相关警句。
第十二条、下列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标志、通道口设置”安全通道”,高处作业处设置”当心落物伤人”,总配电箱、分电箱、电闸箱门应设置”危险有电”,机械防护棚处设置”小心机械伤人”,木工操作棚处设置”小心扎脚”,易燃易爆物品处应设置”当心中毒”,基坑边缘处应设置”小心地坍塌”,其它危险源部位根据危险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安全标志应统一使用《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色》gb2893—20xx,《安全标志使用细则》gb16179—1996。
第十四条、项目部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及需要品种,数量提出作使用计划,报公司经理审批后,统一组织购买,供货单位、承德市三定商行,所需费用由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和要求配备安全标志,正确悬挂,如不按规定和要求配备和悬挂时,经公司检查发现,扣罚项目经理,和现场专兼职安全员50—200元罚款。
第十六条、项目部提出计划后,如公司不进行落实,扣罚公司有关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由项目经理及安全员负责全面落实。
第十八条、公司由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
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在公司所使用的污染防治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具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公司内的污染防治设备由制造一课主要负责管理,各使用部门协助管理,制造一课与采购课负责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污染防治设备的显着位置。
3、公司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污染防治设备的.,应当委托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当向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己停用的污染防治设备,应向区环保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己停用一年以上的污染防治设备,也应向区环保局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4、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污染防治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污染防治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污染防治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污染防治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污染防治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或委托具有保养资质单位对在用污染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公司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在对用污染防治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使污染防治设备用部门应当对在用污染防治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殊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污染防治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区环保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9、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求援预案。
10、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应进行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设备安全作业知识,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4、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