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
放射源发射出来的射线具有一定的能量,它可以破坏细胞组织,从而对人体造成伤害。当人受到大量射线照射时,可能会产生诸如头昏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时会导致机体损伤,甚至可能导致死亡;但当人只受到少量射线照射时,一般不会有不适症状,也不会伤害身体。
国际原子能机构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可能的伤害程度,将放射源分为5类:Ⅰ类放射源属极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种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Ⅱ类放射源属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以致人死亡。Ⅲ类放射源属中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上述三类放射源为危险放射源。Ⅳ类放射源属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Ⅴ类放射源属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在我国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多数属于Ⅳ类放射源或Ⅴ类放射源。
放射源的防护
如何防护放射源:放射源发射的射线有:阿尔法射线(α射线)、贝塔射线(β射线)、伽玛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η射线)等,它们看不见,摸不着,必须使用专门的仪器才能探测得到。不同的射线在物体中穿透能力也各有不同。一张厚纸可挡住阿尔法射线;有机玻璃、铝等中有效阻挡贝塔射线;伽玛射线穿透力较强,可以用混凝土、铅等阻挡;中子射线需用石蜡等轻质材料来阻挡。因此,放射源并不可怕,对放射源无端的恐惧是没有必要的,特别是那些已经采取了安全保护措施,正常使用的`放射源,对人体是基本没有危害的。防止或减少放射源发出的射线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有以下三种防护手段:一、距离防护;距离放射源越远,接触的射线就越少,受到伤害也越小;二、屏蔽防护:选取适当的屏蔽材料(如混凝土、铁或铅等)做成屏蔽体遮挡放射源发出的射线;三、时间防护:尽可能减少与放射源的接触时间。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将上述三种防护手段组合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了加强我单位的放射源管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公司对放射源采取二级管理:山西昔阳丰汇乐平煤业有限公司、班组。
2、公司负责放射源采购计划的审核、放射源的采购,监督、检查放射源的保管、使用情况。
3、班组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监护及维护、维修。
4、建立放射源台帐。放射源从订货、接收、运输、安装、存放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放射源档案,做好记录。
5、建立暂存库,在检修期间、停产期间、放射源购回未安装前和报废后,使用暂存库存放放射源,避面丢失。
6、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安装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7、放射源所在场所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放射源工作现场应悬挂醒目的责任牌,注明现场责任人、放射源核素、活度、编码、出厂日期。
8、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必须有监控、报警系统,采取安全防盗措施,并有专人24小时值守,做好交接班记录。
9、放射源出入库、拆卸、安装,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
10、放射源一旦发生丢失,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公司,并立即上报上级公安、环保部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五条放射性新药是指我国首次生产的放射性药品。药品研制单位的放射性新药年度研制计划,应当报送能源部备案,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
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学的研究。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卫生部门提出申请,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卫生部审批同意后,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临床研究。
第八条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卫生部在审核批准时,应当征求能源部的意见。
第九条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向卫生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井提供样品,由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曰
第十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能源部报送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抄报卫生部。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需要,对放射性药品实行合理布局,定点生产。申请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征得能源部的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筹建手续。
第十二条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手续,经能源部审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第十三条《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部征求能源部意见后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凡是改变卫生部已批准的生产工艺路线和药品标准的,生产单位必须按原报批程序经卫生部批准后方能生产。
第十五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机构,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产品方可出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但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时,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卫生部和能源部。
第十七条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供销业务由能源部统一管理。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订货。
第十八条放射性药品的进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
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报卫生部审批同意后,方得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
第十九条进口放射性药品,必须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卫生部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对于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的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在保证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边进口检验,边投入使用的办法。进口检验单位发现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卫生部和能源部。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二十条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必须安全实用,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标签必须注明药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装量。
说明书除注明前款内容外,还须注明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份、出厂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内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二十四条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剂并进行临床验证前,应当根据放射性药品的特点,提出该制剂的药理、毒性等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该制剂只限本单位内使用。
第二十五条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必须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二十六条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
第二十七条放射性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报卫生部审批颁发。
第二十八条放射性药品的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卫生部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 则:
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 购:
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 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20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性事故应急制度
一、当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及放射源泄漏等放射性事故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辐射工作负责人,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放射性事故情况报告。
二、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要立即保护现场,通知公安和环保部门。积极配合环保、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三、因误操作或放射源受到各种损害,发生泄漏等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当地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确定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并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1、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进行检查、监测,严防对食物、禽畜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及应急救治措施。
3、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放射性事故应急监测、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4、在环保部门监测受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前,不 得解除封锁;
四、污染事故处理完成后,在20日内向负责事故处理机关提交《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工作岗位责任制
为了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放射源的正确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 成立放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组织职工教育,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政策。
2、 放射源保管人员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定期检查及剂量测量的记录工作。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3、 放射源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方法》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现场作业,认真作好记录。
4、 停车检修时,操作人员应将放射源容器屏蔽罩盖好,并固定牢固。不得随意拆卸放射源。如必须拆卸,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5、 长期停车时,首先屏蔽罩盖好放射孔,并将放射源与放射容器和C型架一起入库,由领导小组专人负责保管和检查。
6、 制定《放射事故应急方案》,一旦发生放射事故时可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7、 放射性操作人员应及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8、 如发现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应在2小时内立即报告环保、公安部门,不得隐瞒事故。
设备检修及维护保养制度
为了保证核子仪表准确、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 核子仪表投入运行后,应用润滑剂涂于划轨处,利于仪表操作灵活。
2、 在安装现场要定期标定测厚仪示值,以便正常使用。
3、 当水、杂物进入出射孔造成探头计数严重降低,应打开上盖,露出射孔,倒出污水和杂物,重新安装好,即可正常运行。
4、 当发生放射源出射孔严重堵塞,或其他特殊故障应及时通知供货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5、 每次维护或检修后应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案。
6、 检修时不得将放射源卸下,如必须卸下放射源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为了使放射源时刻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下,特制定本制度
1、 成立《放射源防护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安全培训工作。 2. 有专(兼)职放射性防护人员。其职责是检查,监督和指导辐射防护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与环境保护及剂量检测部门的业务联系;宣传,贯彻辐射防护法令法规。
3、 经常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学习辐射防护知识,进行辐射安全教育。经常检查、严格检修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安全系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 放射性同位素暂时存放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5. 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天巡视,车间每周巡视,公司每月巡视一次。建立巡视记录本,对上述巡视认真记录。
6、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汇报本单位的放射防护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7、 长期停车应将放射源入库,并由专人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治法》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性防护知识的培训,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 放射工作人员要及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放射性知识的学习和教育。
3、 本单位《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要每月组织放射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放射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 每周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杜绝放射事故发生。
5、 新人到放射岗位工作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Y射线测厚仪操作规程
为了保障放射性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射线对人身的辐射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1、含放射源的核子仪表运抵作业现场后,首先应认真检查放射容器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放射性标志及铭牌是否完好、正确。
2、检查放射性容器上放射源出射孔,运输机停车时应在屏蔽状态。
3、安装放射源容器及和探测器时,出射孔应处于屏蔽状态。
4、滑轨及C型架安装完成后,将屏蔽罩移开,露出出射孔此时测厚仪已进入工作状态。
5、按照《测厚仪使用说明书》进行调试。
6、使用放射源处要设明显的放射源标志和警示牌。
7、操作人员要熟悉掌握操作技能,对出现的一般异常现象,能够准确判断,正确处理。
8、拆卸、更换放射源必须由生产厂家专业人员使用专业工具操作,不得用手接触放射源。
辐射安全监测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安全,制定本计划。
1、 监测对象:密封式放射源;
2、 监测范围:以放射源为中心,半径10米 区域
3、 监测布点:反射源安装位置四周0.3米、1米、5米、10米各一个监测点;
4、 监测频次:每月自检一次,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监测单位监测一至两次;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为做好同位素使用管理工作,正常使用同位素测厚仪,特制定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一、测厚仪所用核素名称为镅-241.
二、使用测厚仪的人员要填写使用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测厚仪的人员须持有省环保局培训颁发的辐射培训工作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准使用。
四、使用测厚仪的人员要熟悉放射源的基本知识,认真阅读操作规程,认真阅读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使用测厚仪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
六、使用前要对测厚仪的核素名称、编码、枚数进行核对,确认无误。
七、使用放射源的工作人员要对放射源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详细的登记
辐射防护领导小组
为了做好放射源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避免各类放射性事故的发生,本单位成立放射源使用安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源的使用防护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组员:
电话: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持续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务必有国家统一编号。
二、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资料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三、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职责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职责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职责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四、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五、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公司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保卫部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保卫部报告,并同时报当地公安部门。
3、对使用部门进行年度检测,资料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状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状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状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七、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八、本管理制度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九、本管理制度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二、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贴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务必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务必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资料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职责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职责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职责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到达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状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状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状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资料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状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状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状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1、 装有放射源的铅罐,必须由专人保管,主要射源不得随意取出,如发现丢失,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2、 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位于铅罐的后面,动作要迅速,制止面对直孔往里看;
3、 没有必要带源时必须关闭射源;
4、 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尽量不要在射源区,即直孔方向上停留;
5、 必须带源在照射区时要尽量缩短照射时间控制抢修人员所接受的剂量;
6、 长期检修或放射源不用,应关闭放射源,并将铅罐拆下放在射源储存箱内保存好;
7、 铅罐安装好后,应请有关单位用计量仪检查周围的剂量场情况,划定安全区。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水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公司使用放射性装置的实际情况,为安全使用防护管理好公司放射性装置,各使用单位应制定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二)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责任。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负责管理本部门维护人员的业务学习及专业培训,对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从事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维护工作。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3、遵守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标准工作。
4、负责对放射性装置进行安装、调试、校准及日常维护工作。
(六)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
3、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6、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7、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必须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8、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七)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由市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每年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维护工作人员作定期专业培训及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装置。
3、放射性装置的安装、拆卸、转移、维护、测试由各部门从事维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协调并协同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参与。
4、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应请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计量大小,若测出计量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十分安全完好状态下工作。
6、放射性装置必须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划出安全防护距离,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7、放射性装置专业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市级防疫部门进行专业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相应护放射性装置。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必须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近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12、禁止对放射性装置作抛弃处理。
二、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三、核子秤管理制度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必须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必须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接受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闭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四、核子秤防辐射方法及应急措施
1、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品,关闭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闭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情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情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天观察上位机情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接受检查治疗。
五、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重复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矿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安全,结合水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事故分级
水钢现有放射源为Ⅳ类和Ⅴ类放射源,可能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一般辐射事故。
(二)职责分工
1、公司总调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总体调度指挥。
2、环保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
3、保卫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公安部门的联系。
4、公司爱卫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
5、财务部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资金的落实。
6、供应公司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物资准备。
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包括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习,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应急程序
1、发生辐射、被盗、丢失、失控等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迅速通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启动事故应急程序,同时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尽快撤离至安全地带。事故现场周围要做好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人员伤害。
2、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处理。
3、发生放射源失控时要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处置,以免造成无谓的伤害。
4、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确保人身安全,已经受到辐射事故伤害的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医疗救治。
5、事故处理完成后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1、必须在所取得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购买和使用放射性药物。
2、放射性药物操作人员应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3、定货须慎重考虑,妥善安排,经科主任批准决定。
4、及时了解到货日期,做好使用安排,争取充分利用不浪费。
5、放射源到货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到货日期、核素种类及活度等。
6、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场所,须配备防护措施,入口处设置醒目辐射标志及必要的报警装置。
7、放射源容器须贴标签,标明核素种类、日期、比活度等,妥善保管。
8、记录使用情况,包括用量、余量及使用日期等。
9、每月清点放射源,核实登记,做到帐物相符。用完后应有注销、容器回收等记录。
10、对贮源室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隆源洗煤厂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公司使用放射性装置的实际状况,为安全使用防护管理好公司放射性装置,各使用单位应制定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二)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职责。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贴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职责。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到达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贴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职责。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到达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贴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负责管理本部门维护人员的业务学习及专业培训,对维护人员务必持证从事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维护工作。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3、遵守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标准工作。
4、负责对放射性装置进行安装、调试、校准及日常维护工作。
(六)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
3、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务必距离1米以外。
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务必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务必关掉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6、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7、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务必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8、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七)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由市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每年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维护工作人员作定期专业培训及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装置。
3、放射性装置的安装、拆卸、转移、维护、测试由各部门从事维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协调并协同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参与。
4、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应请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计量大小,若测出计量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十分安全完好状态下工作。
6、放射性装置务必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划出安全防护距离,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7、放射性装置专业维护人员,务必经过市级防疫部门进行专业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相应护放射性装置。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务必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务必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务必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齐,其储存场所务必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近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12、禁止对放射性装置作抛弃处理。
二、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龙源洗煤厂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状况、环境质量状况为次级紧急状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务必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掉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三、核子秤管理制度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务必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状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务必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务必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务必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理解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掉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四、核子秤防辐射方法及应急措施
1、务必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状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务必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务必穿戴放射防护品,关掉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掉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状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状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状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一天观察上位机状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理解检查治疗。
五、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重复
1、认真执行《龙源洗煤厂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状况、环境质量状况为次级紧急状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务必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掉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厂区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安全,结合本厂实际状况,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事故分级
我厂现有放射源为Ⅴ类放射源,可能发生Ⅴ类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一般辐射事故。
(二)职责分工
1、公司总调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总体调度指挥。
2、环保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
3、保卫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公安部门的联系。
4、公司爱卫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
5、财务部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资金的落实。
6、供应公司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物资准备。
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包括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习,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应急程序
1、发生辐射、被盗、丢失、失控等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迅速通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启动事故应急程序,同时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尽快撤离至安全地带。事故现场周围要做好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人员伤害。
2、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事故状况,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处理。
3、发生放射源失控时要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处置,以免造成无谓的伤害。
4、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确保人身安全,已经受到辐射事故伤害的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医疗救治。
5、事故处理完成后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05年449号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6年31号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仪、液位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3 职责
3.1 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
3.2 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b) 按照公司规定对炼铁厂放射源定期检查、检测评价,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考核;
c) 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
d) 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
f) 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g) 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
h) 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
i)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3 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a) 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b)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4 设备科
a) 负责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保证放射源装置及其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b)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
c) 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d) 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e)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
3.6 放射源设备维护(保修)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现场在用的放射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并做好记录;对放射源负有保管责任;建立放射源台帐并上报主管科室;负责放射源更换、移送工作,并做好协助检测工作;负责现场设置放射防护警示标志;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验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申报工作;负责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工作有关规程和制度,并检查和考核。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技术设备科参与铁厂新、改、扩建工程放射源设备和场所的验收,代表炼铁厂提出安全使用和现场防护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设备科要加强对放射源装置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现场检查一次,禁止现场乱放放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4.3 设备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护设施日常运转管理工作,放射性装置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护和维护费用的资金预算计划。
4.4 综合办(保卫)必须制订放射源保卫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4.5 安环科要制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每月对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维修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环科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为放射防护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7 安环科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或协助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工作(持证上岗),培训周期为两年一次。
4.8 安环科协助、配合安环部开展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9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安环科配合安环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对体检有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10 安环科要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维护车间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对现场和班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维护时穿戴好防护用品;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铁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 放射源维护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程,每班加强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搞好交接班,经常检测放射源所在区域,发现射线超标和泄漏要立即向炼铁厂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防护措施。
4.13 现场设备检修时检修人员进入到放射源危险区域前,现场检修单位或负责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关掉放射源光门或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受射线伤害。
4.14 禁止在现场拆卸放射源源体,以免污染环境和伤害现场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更换放射源源体时,换下的放射源不能随意丢在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并及时送交公司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如果移送时,有放射源光门关不严或源体射线超标等情况出现,放射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材料(铅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来单位检修放射源体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检修,禁止外来单位在炼铁厂区域拆卸放射源体。
4.16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放射源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17 放射工作人员检查确定要更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前要先向炼铁厂有关科室报告,待上级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4.18 放射工作人员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放射源丢失的调查。
4.19 现场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炼铁厂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5 检查与考核
5.1 铁厂技术科、设备科、安环科、厂办(保卫)、使用维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放射防护检查。
5.2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每项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扣款100-1000元。
5.3 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领导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 记录
6.1 放射源登记表
6.2 放射源检测记录台帐
6.3 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6.4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台帐
一、采矿公司所属单位在计划、购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之前,除了给环保中心报批外,同时报医疗管理中心审批。购置申请未批准前,不得购置。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竣工验收同意后,可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购置手续。
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健康检查,接受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获得《放射人员健康证》,方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专业,在岗位工作中必须佩带剂量牌,并接收有医疗机构资质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
四、发生放射源事故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医疗管理部门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
五、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规定的项目,在三十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变更手续制度。对车间班组负责人更换,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班手续。
六、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根据本单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危险场所设警示牌标志。
七、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八、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四)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五)从事放射防护管理和现场接触放射线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
九、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一)发生先购置放射源后审批许可证,并已使用的单位。
(二)未经培训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而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而上岗的。
(四)上岗后未进行按规定健康检查,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
(五)对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过期或超过许可登记范围使用、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的。
(六)对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发生放射源物质泄露事故、失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凡有以上情况将按照《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对法人代表和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放射源管理、检修制度
1、 备用放射源存放在专用地点,钥匙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 放射源由专人保管,保管员对厂所有放射源应进行登记。 3. 严格做好交接手续,由保管员做好出入登记和签名工作。 4. 放射源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存放在一起,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5、 对下线的结晶器进行检修时,要先取出‘信号发生系统安装盒’(即放射源盒),存放到专用地点并加锁。 6. 检修或使用结晶器时,如发现‘信号系统发生安装盒’有损坏情况,要立即报告精铸部部长,部长视情况做出处理或上报。
***股份电炉炼钢厂
2009-1-20
放射源使用制度
1、 使用放射源者凭“放射工作人员证”借用,经管理员同意并履行领用、归还手续。
2、 使用者一定要严格按所用放射源物质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放射性污染及人员受照的事故发生。
3、 使用者对放射源应妥加保管,对放射源在使用期间的丢失损坏负责,用后应即时交管理员验收入库。
4、 每生产横班接班时,首先检查‘信号系统发生安装盒’是否完好,螺丝返松的要即时紧固。有其他异常损坏的及时报告部长或副部长。
5、 各横班班长对当班放射源的使用、维护保管负责,每班在作业记录纸上记录每流‘信号系统发生安装盒’情况并签名。
6、 各横班更换结晶器时,要拆出‘信号系统发生安装盒’,即时安装到新的结晶器上,并紧固好所有螺丝。
7、 如果更换结晶器时间较长,要把‘信号系统发生安装盒’锁到专用的源柜里,等结晶器安装好后再安装‘信号系统发生安装盒’。严禁把‘信号系统发生安装盒’随便乱放,违者严惩。
8、 对于玩忽职守,造成丢失或发生事故者,将严肃处理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广钢股份电炉炼钢厂
2009-1-20 放射性事故预防措施和处理报告制度
1、 备用放射源存放于专用库内,由广钢集团武装保卫部保管,钥匙由专人保管。
2、 放射源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3、 严格执行放射源管理、维修制度和放射使用制度,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 如发现放射源损坏或丢失,须立即报告精铸部部长和厂长。部长和厂长在报集团武装保卫部的同时,需立即组织人员查找和处理。 5. 发现放射源丢失而当天找不到时,由精铸部部组织人员写出事故报告,逐级上报同位素主管部门。在上级部门领导下,单位主管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事故处理工作。
6、 事故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彻查事故原因,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制定整改预防措施,认真落实。
7、 事故处理完毕后,写出事故报告上报同位素主管部门。
广钢股份电炉炼钢厂
2009-1-20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配合卫生、公安部门的监督和防护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2、建立、健全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档案,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3、建立放射防护和安全管理组织,设立专(兼)职防护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放射源管理责任制,确保放射安全防护管理人员能接受放射工作法规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并有效地开展工作;每二个月至少对放射源的管理及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有文字记录。
4、严格按放射安全、防护要求设置放射源和防盗、防丢失、防辐射设施,在放射源工作场所设立放射警告、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管理。
5、严格按放射性物质工作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工作,不超许可范围工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放射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换证、复验审查、变更、注销等手续。
6、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及时办理预防性审批、验收等手续。
7、及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按时接受个人剂量检测、放射工作培训,并做好就业前、中、后的。健康体检的组织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8、未经卫生、公安部门批准,不得购买、转让、调拨、借用或自行处置放射源。
9、如发生放射源、设备遗失或者发生放射事故时,及时向卫生监督和公安部门报告。
1 目的
对公司放射源的规范管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放射源。 术语
3.1 放射源:用天然或人工放射性核素制成的、以发射某种辐射为特征的制品。 3.2辐射污染:指排除宇宙间天然本底辐射,而由人类生产、生活、战争所导致的过量辐射。它可以分为电磁辐射污染、核放射污染、化学元素放射性污染、光污染等 职责
4.1 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内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
4.2安全环卫部: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种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管理内容
5.1 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5.1.1 使用放射源,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如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应到市级以上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级以上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5.1.2 放射源的使用,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5.1.3 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5.1.4 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级以上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级以上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2 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5.2.1 放射源使用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5.2.2 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5.3 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5.3.1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5.3.2 应组织管理与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5.3.3 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5.4 日常安全管理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5.4.1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5.4.2 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5.4.3 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5.4.4 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4.5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5.5 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5.5.1 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5.5.2 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5.5.3 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5.5.4 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5.5 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5.5.6 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6 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5.6.1 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级以上环保局备案。
5.6.2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级以上环保局、市级以上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5.6.3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评价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市级以上环保局,同时报市市级以上环保局。 5.6.4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市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邯郸县世通物资有限公司
放射源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放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加强我单位的放射源管理,保证安全储存,使用放射源。避免丢失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邯郸县世通物资有限公司放射源分三级管理:选煤厂生产部门、采购供应、使用车间班组。
2、选煤厂由生产科负责:放射源采购计划的审核,放射源的验收,健全入库台帐,放射源出库登记,监督、检查放射源的保管,安全操作和应用。
3、采购供应部负责放射源采购计划的制定和采购,设专人兼管放射源库房;放射源出入台帐,放射源入库验收,放射源保管和核查,领用手续。
4、选煤厂放射源,每半年清查、核实一次,年底彻底核查,帐物相符,总结上报。
5、未经领导同意,生产科允许,外单位的放射源不得进入本厂,否则后果自负。
6、放射源操作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严禁私自拆卸。
7、放射源从订货、接收、运输、安装、存放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私自存放、储存。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8、仪表放射源处必须悬挂醒目的标志牌,严禁人员长时间在1米范围内停留。
9、运输、装卸在使用单位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证后,须经上级环保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操作。
10、放射源如发生丢失,须立即上报委员会领导并报上级公安、环保部门。
11、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邯郸县世通物资有限公司
2009年6月29日
为防止核子称放射性计量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危害,提高广大员工自身保护意识,增强安全预防观念,制定此制度。
一、使用核子称的车间领导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要制定安全管理职责措施,安全管理职责要落实到人头,每个班组要明确一名组长负责安全预防管理。
二、车间和工段,班组要经常加强核放射对人体健康危害的思想教育,遵守管理制度,提高自身保护潜力。
三、使用单位要成立安全组织机构,落实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
四、安放核放射的部位要有科学的防护措施,并挂警示标志。停产停工期间要放立专门警示标志。
五、安放核放射性的部位,严禁人员靠近和距离射源5m内禁止人员停留。
六、核子称和放射源部位维修时公司要透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操作,非技术人员不准操作和动用放射源。
七、在放射源5m内检修设备时,人员有可靠安全防护措施,或穿防护服,并有专职安全员监督下进行。
八、严禁在放射源的部位乱堆乱放物品。
九、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检查,发生防护等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
十、当班岗位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当班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隐患或放射源丢失及损坏要及时向安全科及公司领导报告。
十一、对无视放射源管理,私自动用放射器的或损坏放射源防护装置的将给予12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发生伤害事故的将从重处罚或依法追究法律职责。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水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公司使用放射性装置的实际状况,为安全使用防护管理好公司放射性装置,各使用单位应制定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二)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职责。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贴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职责。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到达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贴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职责。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到达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贴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负责管理本部门维护人员的业务学习及专业培训,对维护人员务必持证从事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维护工作。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3、遵守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标准工作。
4、负责对放射性装置进行安装、调试、校准及日常维护工作。
(六)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
3、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务必距离1米以外。
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务必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务必关掉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6、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7、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务必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8、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七)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由市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每年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维护工作人员作定期专业培训及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装置。
3、放射性装置的安装、拆卸、转移、维护、测试由各部门从事维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协调并协同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参与。
4、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应请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计量大小,若测出计量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十分安全完好状态下工作。
6、放射性装置务必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划出安全防护距离,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7、放射性装置专业维护人员,务必经过市级防疫部门进行专业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相应护放射性装置。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务必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务必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务必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齐,其储存场所务必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近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12、禁止对放射性装置作抛弃处理。
二、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状况、环境质量状况为次级紧急状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务必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掉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三、核子秤管理制度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务必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状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务必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务必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务必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理解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掉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四、核子秤防辐射方法及应急措施
1、务必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状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务必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务必穿戴放射防护品,关掉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掉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状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状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状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一天观察上位机状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理解检查治疗。
五、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重复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状况、环境质量状况为次级紧急状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务必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掉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矿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安全,结合水钢实际状况,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事故分级
水钢现有放射源为Ⅳ类和Ⅴ类放射源,可能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一般辐射事故。
(二)职责分工
1、公司总调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总体调度指挥。
2、环保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
3、保卫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公安部门的联系。
4、公司爱卫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
5、财务部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资金的落实。
6、供应公司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物资准备。
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包括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习,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应急程序
1、发生辐射、被盗、丢失、失控等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迅速通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启动事故应急程序,同时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尽快撤离至安全地带。事故现场周围要做好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人员伤害。
2、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事故状况,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处理。
3、发生放射源失控时要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处置,以免造成无谓的伤害。
4、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确保人身安全,已经受到辐射事故伤害的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医疗救治。
5、事故处理完成后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05年449号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6年31号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仪、液位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3 职责
3.1 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
3.2 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b) 按照公司规定对炼铁厂放射源定期检查、检测评价,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考核;
c) 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
d) 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
f) 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g) 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
h) 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
i)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3 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a) 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b)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4 设备科
a) 负责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保证放射源装置及其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b)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
c) 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d) 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e)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
3.6 放射源设备维护(保修)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现场在用的放射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并做好记录;对放射源负有保管责任;建立放射源台帐并上报主管科室;负责放射源更换、移送工作,并做好协助检测工作;负责现场设置放射防护警示标志;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验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申报工作;负责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工作有关规程和制度,并检查和考核。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技术设备科参与铁厂新、改、扩建工程放射源设备和场所的验收,代表炼铁厂提出安全使用和现场防护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设备科要加强对放射源装置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现场检查一次,禁止现场乱放放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4.3 设备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护设施日常运转管理工作,放射性装置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护和维护费用的资金预算计划。
4.4 综合办(保卫)必须制订放射源保卫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4.5 安环科要制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每月对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维修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环科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为放射防护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7 安环科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或协助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工作(持证上岗),培训周期为两年一次。
4.8 安环科协助、配合安环部开展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9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安环科配合安环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对体检有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10 安环科要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维护车间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对现场和班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维护时穿戴好防护用品;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铁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 放射源维护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程,每班加强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搞好交接班,经常检测放射源所在区域,发现射线超标和泄漏要立即向炼铁厂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防护措施。
4.13 现场设备检修时检修人员进入到放射源危险区域前,现场检修单位或负责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关掉放射源光门或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受射线伤害。
4.14 禁止在现场拆卸放射源源体,以免污染环境和伤害现场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更换放射源源体时,换下的放射源不能随意丢在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并及时送交公司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如果移送时,有放射源光门关不严或源体射线超标等情况出现,放射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材料(铅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来单位检修放射源体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检修,禁止外来单位在炼铁厂区域拆卸放射源体。
4.16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放射源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17 放射工作人员检查确定要更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前要先向炼铁厂有关科室报告,待上级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4.18 放射工作人员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放射源丢失的调查。
4.19 现场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炼铁厂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5 检查与考核
5.1 铁厂技术科、设备科、安环科、厂办(保卫)、使用维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放射防护检查。
5.2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每项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扣款100-1000元。
5.3 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领导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 记录
6.1 放射源登记表
6.2 放射源检测记录台帐
6.3 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6.4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台帐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
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内容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情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工人身体健康,保持生产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源必须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2、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新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调试后试运行三个月内,向环保厅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厅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时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矿有关领导回报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在购置放射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是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之一,旨在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放射源具有唯一性编码。其作用类似于居民身份证,只是适用对象不同而已。透过放射源唯一性编码可明白放射源生产的国家和单位、放射源核素、该核素的原子质量、源生产年份、源生产的序列号或批次号以及放射源类型等。实施放射源身份管理,使我们能更好地实现信息共享,从放射源源头控制放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无主源及失控源的产生,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
为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保障辐射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编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密封放射源实行分类身份编码管理。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局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状况,于20xx年9月12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密封放射源身份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xx]235号),建立了我省密封放射源身份编码管理制度,要求每枚放射源务必具有唯一编码,放射源编码卡与密封源固定到一齐,始终伴随密封源流动,在放射源从生产到处置的全过程中做到“一源一码一卡”。
1.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
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即自20xx年1月1日后对国内生产的所有放射源,由国内生产单位根据《放射源编码规则》编制12位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对于20xx年1月1日从国外进口的所有放射源,放射源进口单位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时,申领放射源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对于20xx年12月31日以前国内生产或国外进口的所有放射源,由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编码规则和序列号分配表进行编码,所有放射源产品序列号统一排序。辐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编码时应如实带给放射源生产单位(生产国)、核素、出厂日期、出厂活度等必要资料,并对编码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放射源编码卡样式如下:
A.字体均为五号宋体,应为刻印,不得手写。
B.编码卡材料要适合存档和长期保存,推荐使用金属或PVC磁卡材质。C.编码卡标准尺寸为5.6厘米×9厘米,可根据容器大小按比例调整尺寸,但应以便于识别为准。填写说明:
1.国家编码为按《放射源编码规则》编制的编码。
2.核素名称用汉字和核素符号填写。如:钴-60,Co—60。
3.源外形尺寸填写源本体形状和尺寸。如:圆柱体,φ8×10mm,立方体,2×2×2mm。
4.标号为生产单位刻印在源本体或包壳上的编号。
5.本卡不能留空,不清楚的项目填“未知”。
2.放射源编码格式
放射源编码由12位数字和字母组成,其中:
第1-2位:国内生产的放射源,为生产单位代码,用两位数字表示,详见表10;国外生产的,为生产国家代码,用两位字母表示,详见表11。
第3-4位:为出厂年份,用年份后2位数字表示。如20xx年出厂的放射源,则填写04。放射源于20xx年1月1日前出厂且年份不清楚的,填写NN。
第5-6位:为核素代码,常见核素代码见表9。20xx年1月1日前出厂的放射源且本项不清楚的,填写NN。
第7-11位:为产品序列号。
第12位:出厂时放射源类别。分为1、2、3、4、5类源,分别填写1、2、3、4、5,不清楚的填写N。
例:
(1)生产单位排定产品序列号时,应按出厂年份和核素类别分类后,再排定顺序。如: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20xx年生产的Cs-137放射源,由生产单位分配产品序列号为00001,出厂时为3类放射源,则其编码为:0405CS000013;该厂20xx年生产的Po—210放射源,由生产单位分配产品序列号为00001,出厂时为3类放射源,则其编码为:0405PO000013。
(2)对于20xx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产的放射源,各省排序时,可不再区
分出厂年份、核素和生产单位(生产国),而将所有放射源统一排序。如:
20xx年从美国进口的Co-60放射源,在北京使用,如果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在分配的“00001—05000”号段内为其排定序列号为00001,出厂时为4类放射源,则其编码为:US03CO000014;
20xx年北京原子高科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出厂的Cs—137放射源,在北京使用,如果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在分配的“00001—05000”号段内为其排定序列号为00002,出厂时为4类放射源,则其编码为:0102CS000024。
表9常见放射源数据简表
表10国内生产单位代码表
表11部分国家名称代码
(引自《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xx)
3.放射源编码规则说明
A.本规则所称放射源均指密封放射源,但不包括用于医学治疗中植入人体的种子源。
B.半衰期大于或等于60天的放射源(以下简称放射源)务必按照本规则编12位编码,半衰期小于60天的放射源能够不编码。
C.生产单位包括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和利用放射性物质加工或分装放射源的单位。辐射工作单位是指从事放射源生产、进口、出口、销售、使用、贮存等业务且拥有放射源的单位。
D.放射源编码由12位数字和字母组成,分别表示生产单位(或生产国)、出厂年份、核素代码、产品序列号、放射源类别等资料。每个放射源具有唯一编码,同一编码不得重复使用。
E.放射源编码要填入放射源编码卡。对于放射源与包装容器或含放射源仪器设备永久固定在一齐的,放射源编码卡应固定在容器或设备的明显位置;对于放射源与包装容器或含放射源仪器设备不固定在一齐的,在装有放射源的容器或设备的明显位置应设插槽,放射源编码卡插入插槽内。放射源编码卡务必伴随放射源从生产到处置的全过程,放射源发生转移时,“放射源编码卡”务必随放射源共同转移。
F.对于20xx年1月1日后国内生产的所有放射源,由国内生产单位依据本编码规则编制12位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产品序列号应按照出厂年份和核素分类排序。编码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G.对于20xx年1月1日后从国外进口的所有放射源,放射源进口单位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时,申领放射源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编码规则进行编码,产品序列号应按照出厂年份和核素分类排序。
H.对于20xx年12月31日以前国内生产或国外进口的所有放射源,由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编码规则进行编码,所有放射源产品序列号统一排序。辐射工作单位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之间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放射源已按本规则进行编码的,不得再次申请编码。
I.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编码时应如实带给放射源生产单位(生产国)、核素、出厂日期、出厂活度等必要资料,并对编码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J.放射源被处置或由生产单位回收或回到原出口国的,处置单位或生产单位或负责办理废源回到出口国手续的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编码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