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管理制度(通用26篇)
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维修经费的来源
1、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每年在实验室经费中留取一定比例,用于大型精密仪器和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大型精密仪器的维修经费由教务处控制使用,一般设备的维修经费由教务处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院系,由各院(系)控制使用。
2、行政设备的维修由学校行政设备费开支。
3、专向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由科研经费开支。
二、办理维修手续操作流程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立即报告院(系)负责人,由院(系)以书面形式报告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以下简称“实管科”),同时填写好“z大学设备维修登记表”(一式三联,以下简称“登记表”)。教务处汇同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检查鉴定,分析故障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校内人员维修的,维修人员、用户和教务处协商修理费,维修配件费经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签字后由用户到实管科登记,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帐。
2、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
(1)、无修理能力的单位仪器设备需要维修,首先要填写好“登记表”。维修仪器设备原值在5000元以下由送修单位实验室主任签字;维修仪器设备原值在5000元以上由送修单位院(系)级实验室主任或分管实验室的院(系)主任签字。对“登记表”填写不全的不接受维修任务。
(2)、有修理能力的单位原则上应自行维修保养仪器设备,做到小修不出室,中修不出院(系)。自修的仪器设备也要填写“登记表”,用户凭“登记表”和发票到实管科签报配件费。对于维修配件,如计算机的硬盘、软驱、打印头和各功能卡等,必须将损坏的部件交维修中心后,才能更换新的配件。
(3)、送修单位将“登记表”连同送修仪器的电路图一并送交维修中心,由维修中心及时提出修理意见。本校能维修好的,指定维修人员(专职或兼职)维修,本校不能修理的,由维修中心签署同意外修的意见,方可移送外修。
(4)、仪器设备的修理零配件一般由送修单位购置,或委托资产管理处代购。由维修中心签字后,由用户到实管科登记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账。
(5)、仪器设备修理完毕,在校内维修的,修理人员应根据收费标准在“登记表”上填写修理工时费以及实际消耗的配件费,经送修单位签字验收后,“登记表”的第一联由维修人员留存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第二联交送修单位主管,以便及时掌握维修经费的使用情况,第三联维修中心留存作为各单位维修费的依据(不包括大型精密仪器的维修单,大型精密仪器的维修单第三联由教务处实管科留存)。送外修理的,根据实际开支(发票等凭证)由送修单位填写修理费及修复情况,将“登记表”返回维修中心,维修中心审核签字后,由用户到实管科登记,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修理费用。
三、仪器设备修理工时费标准:
1、总的原则是维修费收费标准合理,不得高于市场价,根据仪器设备原值和修理难度,按小修、中修、大修收取修理工时费,其标准如下:
仪器设备原值小修中修大修
500一3000元5% 8% 10%
3000一5000元3% 5% 7%
5000一10000元2% 3% 5%
2.1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视其情况以4%以内,由送修单位和维修人员面议定价。
3、大型精密仪器(5万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和2万元以上的国家科委和省科委规定的33种仪器设备)由送修单位、维修人员和实验室管理科在3%以内一同面议收费标准。
4、对于价值在500元以下的低值设备,修理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由送修单位和维修人员面议。但修理费和材料费的总和超过仪器原值的50%,且又不能完全恢复功能的,原则上应作报废处理。
四、附加说明
1、仪器设备的原值,对于大型仪器和多部分组合到一起的设备(如计算机等),只按需要的维修部分计算。
2、能搬得动的小型仪器设备一般由送修单位送维修中心修理,大型仪器设备或不好搬动的仪器设备由维修人员上门维修。
3、此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文件,均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管理、监督,运输服务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服务中心员工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
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具有一定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根据申报项目检验车辆,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维修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
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
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10、本规定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所需的材料试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一砌体
1、水泥出厂合格证(含出厂试验报告)复试报告、
2、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复试报告
3、砂浆试块试压报告
二混凝土
1、混凝土外加剂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复试报告
2、预应力孔道灌浆用外加剂产品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
3、粉煤灰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
4、砂、石料进场复试报告
5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6、混凝土开盘鉴定
7、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8、混凝土土试块试验报告(含拆模强度报告)
9、抗渗混凝土试块抗渗试验报告
10、混凝土试压报告
11、钢筋合格证(出场检验报告)、复试报告
12、预应力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合格证
13、钢筋机械连接件合格证
14、钢筋机械连接型式检验报告
15、焊接材料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16、其他钢材(钢筋)连接合格证、复试报告
注:合格证及复印件应作相应的注明(原件存放处、批号、代表数量、使用部位、人员、日期等)
三、装饰
1、饰面板(砖)产品合格证、复验报告
2、吊顶、隔墙龙骨产品合格证
3、门窗产品合格证及复验报告
注:特种门窗应有生产许可证书、鉴定证书。建筑外窗应有三性试验(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检测报告。
4、隔墙墙板以及吊顶、隔墙面板产品合格证
5、人造木板合格证、甲醛含量复验报告
6、玻璃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
注:安全玻璃应有"三C"认证证书
7、室内用大理石、花岗岩、墙地砖及其他无机非金属材料放射性检测报告、天然花岗岩放射性复验报告
8、涂料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
9、裱糊用壁纸、墙布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
10、软包面料、内衬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
11、饰面砖后置埋件现场拉拔力强度试验报告
12、饰面砖粘结强度试验报告?
13、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14、轻质墙板合格证及型式检验报告
注: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有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防火材料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合格证及复印件应作相应的注明(原件存放处、代表数量、使用部位、人员、日期等)
四防水保温
1、各种防水材料和保温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
2、节能、保温检测报告
五、地质
1、土壤试验报告
2、地表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
3、地基承载力(强度)检测报告
4、地基钎探记录
5、级配砂石检测报告
六给排水
阀门、调压装置、消防设备、卫生洁具、给水设备、中水设备、排水设备、采暖设备、热水设备、散热器、锅炉及附属设备、各类开(闭)式水箱(罐)、分(集)水器、安全阀、水位计、减压阀、热交换器、补偿器、疏水器、除污器、过滤器、游泳池水系统设备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相关检验报告。
对于国家及山东省有规定的特定设备及材料,如消防、卫生、压力容器等,应附有相应资质检验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如安全阀、减压阀的调试报告、锅炉(承压设备)焊缝无损探伤检测报告、给水管道材料卫生检验报告、卫生器具环保检测报告、水表和热量表计量检定证书等。
化学供水建(管)材必须提供质量检验部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属于“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范围内的产品应有“产品登记备案证书”
合格证及复印件应作相应的注明(原件存放处、批号、代表数量、使用部位、人员、日期等)
七电气
1)主要的电气设备和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进场应进行开箱验收。对质量有异议的应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电力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高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控制柜(屏、台)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试验记录。
低压成套配电柜、动力、照明配电箱(盘、柜)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试验记录。
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开关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3)电线、电缆、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风扇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电线、电缆还应有生产许可证。
导管、型钢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
电缆桥架、线槽、裸导线、电缆头部件及接线端子、钢制灯柱、混凝土电杆和其它混凝土制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镀锌制品(支架、横担、接地极、避雷用型钢等)和外线金属应有出厂合格证和镀锌质量证明书。
封闭母线、插接母线应有出厂合格证、安装技术文件、“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合格证及复印件应作相应的注明(原件存放处、批号、代表数量、使用部位、人员、日期等)
资料类
相关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影)印件(第一次核查提供原件
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复(影)印件(第一次核查提供原件)
施工图审查手续及审查报告(含抗震、消防、防雷)(建设单位提供)
勘察监督手续及审查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提供)
计量设备标定证及相关资料(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设施检查记录等)
施工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登记表等
工程施工日志
施工招(投)标文件
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工程预(决)算书
其它资料(如:建设监理单位项目组成人员的相关文件等
一、目的
检查并及时处理供配电系统存在的隐患,满足设备在良好的条件下运行,确保设备性能,保证安全运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专变供电系统的维修工作。
三、内容
(一)职责
1、运行技工负责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设备不停电能做到的电柜表面、地面清洁)、简易维修( 10 分钟内能处理好的问题)。
2、维修技工负责机电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
3、维修主管负责对内部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外委养护、维修的联系、监督检查。
(二)、管理制度
1、运行主管每年 12 月按运行情况制订下年度中修、大修计划。
2、维修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程序、停电管理工作程序。
3、由维修技工负责维修,维修前,由维修主管重述本规程中与本次作业相关的部份内容,并按《电气维修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本次维修的工作重点。
4、配电设备故障维修:影响供电质量及运行时的维修,一般不超过1小时,若在1小时内无法解决的重要部位故障,应将故障原因、解决方案、解决时间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及公司主管领导,限期解决;不影响供电质量及运行时的维修,一般可视其用户生产用电情况确定维修时间。
5、凡是夜间发生的,不影响用户生产及其连续试验的、不会产生其它严重后果的供配电故障,可以由当班维修技工及时维修。
6、维修主管提供工作指导及负责检查监督。
四、相关记录
1.接班人员应准时接班。
2.接班人员应认真听取交班人交代,并查看交接班记录,仔细检查工具和其他物品是否齐全。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交班:
(1)上一班运行情况未交代清楚。
(2)记录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
(3)设备间不干净。
(4)接班人未到岗。
(5)事故正在处理中或交班时发生故障,此时应由交班人负责继续处理,班人协助进行。
1、要搞好预测预防,做到优质巡检,减少维修次数,降低维修率;做到有计划维修,对设备进行周期管理,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提高维修质量,提高设备三率。
2、实行设备包机制,要求分包到人,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块块仪表均有人负责。
3、责任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科学的维修方法,精心维护,认真贯彻“以维护为主,维修为辅”的原则,做到“三懂四会二好二定五运用”(懂结构、懂性能、懂原理;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检修、会排除故障;用好、管好;定时巡检、定时擦洗;运用听、摸、擦、看、测方法)。
4、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启动,运行与停车。
5、要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及时消除跑、冒、滴、漏。
6、严格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⑴保证润滑油质量,对各种润滑油分别保管,不得滥用,混用,必须经过“三级过滤”(入油桶前进行一级过滤;入油壶前进行二级过滤;入加油点前进行三级过滤)。
⑵按“五定”方法,保持油路畅通。(定时:按规定周期给设备注油或换油;定点:明确规定或用图显示出设备需要注油的润滑点;定量:按规定的注油量加油,并有消耗定额;定质:按不同设备的规定使用不同品种规格的润滑油,不得擅自改变;定人:落实到专人负责)。
⑶油具要标记清楚,专油专用,定期清洗,用后放回原处,设备所有润滑油的规格、质量、润滑点、加油时间及换油周期,必须按规定执行。
⑷对润滑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本岗位自存的油品、油具要班班检查,认真交接,做好记录。
7、备用设备要有专人检查维护,注意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要定期运行盘车。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8、要抓变化,出现异常情况,果断采取措施,立即上报。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准盲目开车。
9、维修工要定时巡检,主动向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详细做记录,结合中小修进行消除。
10认真做好设备检修
⑴检修准备工作必须做到九个落实:组织工作落实;施工项目落实;技术措施落实;设备零部件落实;各种材料落实;劳动力落实;施工图纸落实;施工工器具落实;施工方案落实;施工安全措施落实。
⑵检修前要办理安全手续,切断水、汽、气、电、风等,清理干净,方可进行施工。
⑶检修时必须有检修规程(检修项目、内容、检修间隔期、检修时间、质量标准、)与工时定额(备品备件消耗定额、主要料消耗定额、检修任务的分工与细则)。
⑷检修现场必须有检修进度网络图、施工现场布置图,做到规范化。工具、备件、拆下来的零部件分别排列整齐,放在托盘上。
⑸检修完要办理验收手续,现场要工整、料净、现场清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测量数据,承载、承压部件有鉴定合格证。
11、定期检查设备腐蚀情况,建立腐蚀档案,其内容包括:设备各种型号、规格、工艺条件、物料介质、预防措施、定期检修、腐蚀情况检查记录表等,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12、维修工具要齐全、完好、无损。除个人工具外,其他公用工具要有专人保管。
13、定期召开设备维护保养会议,总结经验,互相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14、建立设备及其维护、检修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技术指标;附属设备明细表;设备状况;设备运行检修时间统计;设备检修记录;设备润滑情况;检修计划执行情况;检修定额变更执行情况;设备革新改造情况;设备缺陷及事故记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检修前、检修作业中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定义
设备检修: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资质由引进检修施工单位的处室负责审核把关。
4.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检修前,检修施工单位引进处室、设备使用单位和施工区域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4.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4.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5检修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4.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4.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设备必须经过清洗、置换等安全技术措施后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移交给设备使用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4.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施工区域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4.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可靠的警示标志。
4.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1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4.22设备检修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到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办理《设备检修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5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7《作业票》的管理
7.1作业票填写人员须按《作业票》的项目逐项填写,一般不得空项。
7.2办理好《作业票》后,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检修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作业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处/分公司生产科留存,一联由检修单位留存,一联由检修作业人员持有备查,检修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处/分公司生产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5易燃易爆设备、一级和二级禁火区的设备、检修过程中容易发生中毒等其他事故的设备检修《作业票》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或制造部部长/分公司经理审批,一般设备检修的《作业票》的审批由安全处长/分公司安全生产科长负责。
8考核
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一、基本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本部门工作守则、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
2.诚信敬业,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
3.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处长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组织全处工作人员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基本建设任务。
2.负责全处人员工作安排、奖惩、任务分配等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组织编制上报并组织实施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4.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汇报学校基本建设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5.精心组织,认真考察,规范招标,选择理想的勘测、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
6.定期召开现场管理和业务工作会,布置、检查、督促、落实和总结工作,及时掌握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情况。对技术问题,组织专家会审;对于造价问题,多搞调查研究;对于质量问题,深入实际全过程监督,切实把好质量关;对安全要常抓不懈,勤检查,多整改,杜绝大的安全事故。
7.主管材料科工作。
8.负责协调内外关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9.抓好廉政建设教育,制定并落实廉政制度,定期向校领导、纪委和相关部门汇报工作。
10.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土建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建筑安装的行政法规,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工地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外业的测量放线、桩线交底,沉降观测。内业的技术交底,设计变更,传达公司的有关技术要求。负责工地土建工程技术指导,巡视检查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
3.负责工地的质量管理工作,收集、整理、保存质量管理记录、资料。接待公司领导、质检站领导的检查指导,对领导提出的检查意见作出书面回复
4.负责审查土建专业的预算、结算、中间验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各项施工方案、材料计划。
5.负责收集、整理、编写土建专业的工程简报,及时向领导反映工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6.负责审查土建专业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对设计变更产生的各种影响反复论证,尽量减少设计变更,确保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
7.负责检查指导土建专业的施工单位及时填写收集整理工程资料,保证资料与施工同步,避免遗漏后补。
第一条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二条各涉密单位(科室)应将本单位本科室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第三条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各单位信息中心负责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报废在保密委指定的机构进行定点销毁。
1、线路和设备绝缘有无损坏、老化、裸露,带电部位是否有屏护,警示牌等。
2、室外线路是否有悬垂过大,离建筑场太近,固定点脱落等现象。
3、电气箱、柜盘、接线盒、刀闸空开、灯头、插座等是否有损坏,是否裸露带电。
4、保护接地(接零)干线是否损坏,支线是否锈蚀、断线、串接现象。
5、使用临时线是否办有手续、架线是否合理,开关选用,安装是否正确,有无专人管理。
6、电气设备附近是否堆放杂物、易燃、易爆品,及室外电气设备有无防雨措施。
7、危险环境的电器、线路、照明是否符合要求。
8、检查各商铺有无违章用电现象。
9、巡检中发现设备异常或问题要做记录。
运输分公司大修厂管理制度
一、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厂长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
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三、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进厂检验
维修车辆进厂后,检验员应记录驾驶员对车况的反映和报修项目,查阅车辆技术档案,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整车装备情况,然后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xx)的要求择项进行维修前的检测,确定附加作业项目,并把检验、检测的结果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检验签证的车辆,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
2.过程检验
在维修作业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实行维修工自检、班组内部互检及厂检验员专检相结合的办法。过程检验的主要内容是零件磨损、变形、裂纹情况;配合间隙大小;有调整要求的调整数据;重要螺栓螺母扭矩。对涉及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更须严格的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部件,应进行修复、更换,以确保过程作业的质量.过程检验的数据由检验员在检验签证单上完整记录,未经过程检验签证的车辆,厂检验员有权拒绝进行竣工检验。
3.竣工检验
竣工检验由检验员专职进行。必须严格按《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逐项进行检验签证,必要时进行路试。竣工检验的结果应逐一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送检测站检测,不得出厂。
4.检验标准:
(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xx)
(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xx)
(3)《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
四、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工作,是汽车维修的基础管理工作,也是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
1.汽车维修档案由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二级维护的维修档案一车一档,一档一袋,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签证单、竣工证存根、工时清单、材料清单等;汽车一级维护、小修的资料在维修登记本中保存。
2.维修档案应保持整齐、完整。一车一档装于档案袋中,不得混杂乱装。档案袋应有标识,以便检索。
3.档案放置应便于检索、查阅,同时防止污染、受潮、遗失。
4.车辆维修竣工后,检验员应在车辆技术档案中记载总成和重要零件更换情况及重要维修数据。
5.单证入档后除工作人员外,一般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更改,抽换。如确需更正,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
6.车辆维修档案保存期2年。
五、汽修厂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人力资源是企业竞争力中最主要的因素,人的综合素质又是人力资源中的主要因素。各种形式的培训是提高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随着汽车技术的日新月异,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培训和学习是没有止境的。
1.培训形式:
上岗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联合主办,通过对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的教育,取得上岗资格证。
技术等级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劳动部门共同举办,包括汽车修理各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工培训,考核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技术专题培训:针对某项新技术的培训,由专家主讲,发结业证书。
特殊岗位培训:厂长、检验员、业务员、结算员等岗位的培训,合格者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书。
厂内业务技术性训:由厂内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培训。
2.建立人员档案。编制全厂人员名册,记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籍贯、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住址、电话等基本信息。
3.编制岗位的素质能力要求。
4.每年依据本厂人员情况及岗位能力要求,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和培训种类及本厂自行组织培训的详细计划,并上报运管处维管科一份。
5.参加培训人员应与厂方签订服务合同,服务3年以上的,培训费用由厂方承担,不到3年由本人承担。
6.制定奖惩措施,凡外派参加培训人员,成绩合格者费用按合同规定由达方承担,不合格者,厂方不予承担(应在合同中明确),成绩优秀者应予奖励。
7.每次参加培训的资料和记录,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8.服务合同期满后,人员要求调离本厂的,应在一个月前向厂方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人员调离时应由相关业务科室签署意见,厂长批准。在没有经济纠葛的情况下,应予同意。
合同期未满要求辞职的,则按合同规定办理。
9.人员培训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六、汽修厂配件材料管理制度(汽修厂仓库管理制度相关)
1、自觉遵守厂部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厂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3.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
6、保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7、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由库管员填写材料单,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8、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10、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七、汽车修理厂(厂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
2.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并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
3.确定质量方针,建立质量目标。
4.经常性地向组织开展职工质量、安全教育。
5.建立、完善厂内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和权限,保持内部沟通,确保正常运转。
6.负责对厂内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评审,以期逐步改进、完善、提高。
7.保证获得和保持设施、设备、人员等必需的资源,满足生产的需要。
八、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其它相关技术标准;
3.负责进厂维修车辆的检验、检测、诊断工作;
4.负责维修车辆在维修过程中的各项检验工作,包括过程和竣工检验,严把维修质量关,并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维修质量检验签证单和车辆技术档案;
5.负责维修车辆检测工作,及时进行质量分析,为不断改进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6.做好汽车维修质量状况的上传下达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起到顾客和维修工、领导和职员工间的桥梁作用;
7.参与汽车返修或机务事故原因分析和质量判断;
8.秉公行使质量检验和技术鉴定的职权;
9.完成厂长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务。
九、汽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厂区内不准吸烟,发现吸烟者必须立即制止,各清洁管辖区不得有烟头、油污、垃圾和影响安全生产的杂物。
2、按规定的地方存放油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间,工作间不得存放。
3、板金车间不准用油,其他车间不准用火,却须交替作业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同意后,保持安全距离,作好防范错施,方可作业。
4、焊接带油污的部件,压力容器、油箱和其它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5、掌握消防知识、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按规定挂放在明显位置,定期检查、保养,失效的应及时申报更换。
6、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操作使用各种用电设备及各种机机件设备。
7、须维护和增加用电设施的,必须先申请同意,指派专业人员施工作业,严禁私拉乱接。
8、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义务和权利制止、拒绝和揭发违反安全生产的一切行为。有义务积极参加灭火、救灾、应急突发事件。
9、严禁少年儿童进入工作场所,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公司概不负责。
处罚: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每次罚款50元/100元,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的,赔付一切经济损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作除名处理,并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汽修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2、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3、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职工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4、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5、电焊、气焊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6、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7、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公司安全部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全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2、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3、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4、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5、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四.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公司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2、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
十.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2、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3、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5、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6、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7、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8、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9、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10、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十一、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厂长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
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发动机总成修理,按修理工艺要求,对发动机进行冷磨试,冷磨时间不得低于1.5小时,热试不得少于1小时,且必须主修人员在场随时观察运行情况,并作好应急准备和有关数据记录。
(一)维修服务承诺
1、维修员工一定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以达到维修时能准确判断,处理快速。
2、讲究文明礼貌,注重言行举止,尊重业主,急业主所急。
3、工作认真细致,注意讲究卫生,节约材料,损坏东西负责赔偿。
4、尽力做到当天的维修投诉当天处理完,实在无法完成的.必须向业主解释清楚,做到维修及时率达到99%以上,维修合格率达到95%以上。
5、确保业主用水用电安全正常,维护业主利益,做到有错必纠。
6、所有员工必须定期参加培训,持证上岗,确保大厦内所有机电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7、经常回访,征求业主意见,倾听业主声音。
(二)工程组日常工作管理规定
1、按时上下班,上午11:30分和下午17:30分前不能提前下班或吃饭,中午上班不能迟到。
2、上班时间内无具体工作时,原则上在办公室等候,需外出巡查设备情况时须告知主任,不得办私事。
3、上班时须配戴工作证,穿着整齐,不得穿拖鞋。
4、及时处理维修申请单,不得积压。上午11:10和下午17:10以前的维修单,必须及时处理完毕,有些维修如情况紧急或业主有特殊要求的,不管加班与否,都必须在当天处理完毕。当天无法处理的都必须在'维修情况'栏内注明原因,每个维修单处理完毕后须业主与维修人员签名。
5、上门维修时须带工具袋(箱),必备工具都放在里面,以节省时间,增加工作效率,少跑路,多干活。
6、服从主任安排,每天上班后先在办公室报到,等候分配一些重点的突出的或需多人合作的工作,如无特殊情况处理,各人分头工作。
7、紧急情况时工程人员(接到通知)须立即赶到现场,等候分配工作或作应急处理,直到事故处理完毕才能离开。
8、服务态度作为上门维修服务的一部份,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工作时认真负责,树立良好的敬业精神,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9、工作时务必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讲科学、多商量、不蛮干,配电房、或高空作业等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相关注意事项工作。
10、团结务实,努力工作,遵守本部门之制度。
11、各当班维修人员原则上(除值班人员外)无维修单时应在值班室等候待命。
12、各当班维修人员出去维修,(含有偿服务和公共维修),应注明时间,回来交单时应注明完成时间,并且尽量让业主写上业主意见,以备查单考核,具体见《维修单》。
13、所有的维修,主任(副主任)及维修人员应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来随机处理。
(三)零星工程申报与施工管理规定
1、本物业管理处所辖范围内零星工程须尽量做到自检自修,在人力或技术方面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对外委托施工。
2、零星工程对外委托施工,须由维修责任人申请,填写对外委托维修申请单,由工程主任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查,报经理审批后方可施工。
3、所有外委零星工程申报同时须做好材料预算,工期预计、所需人工费用及施工开始日期等。
4、对外委施工单位或个人须考察其技术力量和人员素质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5、施工前工程主任须组织维修责任人及施工方拟定详细施工方案,施工方人员须按所拟定方案进行,施工时对施工地点是否有水、电、气等经过应作详细了解,如有须作明显警示牌,施工完毕后恢复原有水、电、气等标志。
6、施工前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做到文明施工,如施工中有对行人或车辆等造成安全隐患时,须作相应警示或防护。
7、施工期间维修责任人应对施工全过程跟踪,工程主任应定时巡查,对施工所用材料须严格发放和保管,杜绝材料损失。
8、施工完毕后由施工方申请,由工程部主任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填写相关验收报告呈报经理审批。
(四)客户报修服务管理规定
1、工程维修人员从前台接《维修单》或按口头通知接获维修内容。
2、由前台或工程人员预约大致上门维修服务时间,非特殊情况不得超过预约时间10分钟,特殊情况须与客户沟通并取得同意。
3、上门快捷为原则。
4、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对报修项目进行确认,并向客户告之收费标准,客户同意后才能开始维修。
5、上门维修整个过程应注意文明礼貌,现场清洁卫生,移动室内设施须有业主同意,损坏东西要致歉并按价赔偿。
6、维修工作完成后,维修人员应清整工作现场,检查试用。按《维修项目收费标准》,在维修单上注明各项费用金额,并请客户签名认可。
7、维修人员在《维修单》中维修情况栏内注明情况,并签上维修人名字,将第一联交客户,第二联交回工程部主任存档,第三联交前台转财务部作为计收服务费用的依据。
8、月底对维修内容进行统计,填写《工程部有偿服务登记表》,并对维修内容进行抽查回访,统计零修及时率与合格率。
9、工程组报修处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 维修资格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 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 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维修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 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1.设置目的
手持电动工具是手直接接触带电设备进行操作生产的小型设备,极易发生漏电、短路等问题。为防止手持电动工具造成伤亡事故,保护操作者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凡属下列小型设备均为手持电动工具:
电钻(含冲击电钻);
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电动砂轮机(含角向磨光机、直向砂轮机、模具电磨、湿式磨光机、电磨、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
砂光机(含平板砂光机、圆板砂光机、带式砂光机);
圆锯;
电锤(含电镐);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
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电链锯;
电刨;
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
电木铣和修边机;
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3.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78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4.职责
4.1本制度由设备动力或工具装备部门负责管理
4.2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内容与要求
5.1工具的日常检查内容:
5.1.1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5.1.2保护接地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5.1.3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5.1.4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5.1.5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5.1.6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5.1.7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5.1.8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5.2管理
5.2.1工具应有专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5.2.2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5.2.3在湿热和温度常有变化的区域应缩短检查周期;
5.2.4在梅雨季节前应及时检查;
5.2.5绝缘电阻应不小于ⅰ类2;ⅱ类7;ⅲ类1
5.3保管
5.3.1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由单位工具室统一保管,个人不得长期保存各类电动工具。
5.3.2单位工具室必须严格执行借用制度,严格借用手续,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5.3.3电动工具借出和收回时,工具室应严格检查插头、导线等有无破损、变形、失灵和松动,不得带病借出。
5.3.4各类手持电动工具除日常检查外,每季5日前由工具室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初5日前由本单位电工进行检测绝缘电阻,按检查表填好记录,由工具室保存,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5.3.5.各单位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立台帐,以便安全人员随时检查或抽查。
5.3.6各单位经常使用的电烙铁,可不保存工具室,但必须专人负责。小组统一按此制度进行定期检查。
6.考核
6.1.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规定处罚。
6.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为科学合理规范管理公司车辆,做到高效、节约、安全行车,保障公司用车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1、公司车队负责公司车辆的统一购置、落户办证、保险、年检年审、维修保养、油料补给、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考核、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司车辆除机动车辆外,原则上将车分配到各班子成员、部室优先使用。车辆未用时,车队经请示后可临时调配。如领导出差,车辆归车队统一调配。
3、严格执行车辆专人专车的管理方式,非本车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负责本车驾驶、跟踪维修保养、清洁、证件保管等,严禁转借或私自调换驾驶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予以重罚。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经车队同意。
4、节假日或休息日车辆必须停放公司指定地点,严禁筏作用车,严禁搭载帆司人员,否则一切后果当事人自负,特殊原因需公司车队同意。任何用车部门及人员,必须尊重驾驶员权利,不能指使驾驶员做出违章驾驶行为。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级交通法规和制度,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罚款由驾车人自己负责处理。
6、特殊情况下外单位和公司职工借用车辆必须填写《借用公车审批单》,经公司批准同意后,实行付酬派车。车辆使用费按1元/公里支付。
7、车队长负责对每台车进行单车成本核算,并每月进行公布,单车成本核算是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直接参与驾驶员工资的发放和年安全奖评比。
(1)每辆车的行驶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据车辆车型、车况等因素,确定每辆车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辆车的轮胎消耗量。
8、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燃料油采用一车一卡制,车卡相符,并准确填写公里数。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加油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车辆维修
1、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必须凭派修单到指定的厂家维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维修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2、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1)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测。
(2)一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坚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该级维护为每5000公里进行一次。
(3)二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该级维护为每15000公里进行一次。
3、车辆修按行驶里程15万公里以上或实际情况确定。
4、车辆维修1000元或更换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车队长负责审核同意,车辆维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换配件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车辆维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换配件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的由公司经理审批。维修程序为:
(1)驾驶员报修后由车队长负责检验,确认后再由车队填写派修单。为了更好地对车辆进行管理,堵塞漏洞,节省开支,杜绝因维修保养造成的安全隐患,防止驾驶员在修车过程中采取报而不修,多报少修的现象发生,凡维修部件超过200元的必须回收,交车队验收。
(2)车辆统一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未经车队同意,驾驶员不得到定点以外的厂家维修、如有违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修理期间驾驶员应在修理厂监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厂家作弊和维修不到位。车队长要对帐目进行核实签字,经财务审核后才能付款。
(3)维修质保期限为:一级维护车辆行驶15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3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修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个月内(时间、里程先达到者为准)。
三、报帐程序
1、公司所有车辆的费用开支,均以每台车为单位,单办理报账手续。
2、报账经办人必须是指派的该车驾驶员,特殊情况由非本车驾驶员发生的费用也应转交本车驾驶员统一报销。
3、车辆费用报销程序:驾驶员填写单据→车队长签认→财务部审核→领导批示→财务部报销。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考勤一律由综合办统一管理,无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3次及以上者,罚款50元/天。考勤作假的`,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2、严禁长时间待车开空调,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
3、严禁上班(待岗)期间玩牌赌博和离开公司办私事,违者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4、严禁以各种借口逃避出车,当班驾驶员要求做到随喊随到,如要出车时无法按时到场视作事假并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5、驾驶员必须做到上车系安全带,并有义务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带。做到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得强行超车,转弯不占道超车、不超车,通过集镇或遇雪、雨、雾天应保持车距,减速慢行。违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6、严禁违章驾车,酒后开车,无证开车,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疲劳开车,车辆乱停放。违者责任自负并处以罚款50元/次。
7、严禁在开车时使用通讯工具、抽烟、吃槟榔。违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8、因驾驶员责任造成车辆被盗者,取消全年安全奖并予以辞退。
9、严禁出私车或私自将车借与他人驾驶。违者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10、驾驶员需每天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将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未填写行车日志的,罚款50元/次。
11、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学习例会。无特殊原因的,不得请假,学习迟到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缺课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五、安全事故处理
车队负责做好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将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奖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其中道路事故与机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交警、保险公司或修理厂做出鉴定,并由交警划分责任。
1、不论事故小,事发后当事人必须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以便车队与保险部门联系,减少事故损失,缩小事故影响。同时报警,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严禁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隐瞒实情。
2、事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当事人和随行人员必须组织抢救,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急救伤者移动现场必须设立标记。
3、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做出书面汇报,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4、因公出车造成的责任事故处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xx元以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及全年安全奖;直接经济损失在20xx—5000元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全年安全奖及半年年终奖金;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员受伤者,取消当月绩效奖金、全年安全奖及年终奖金。
5、责任事故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一定责任,在划分责任后,当事人分别按事故经济损失的5%,4%,3%,2%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6、因私出车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辞退。
六、安全行车的奖励措施
全年无任何小事故,爱岗敬业,服务热情周到,遵章守制,车容整洁的按200元/月的标准发放安全行车奖。
七、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综合办。
一、目的
规范机电维修部工具管理工作,确保机电维修部工具完整及各项性能完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处机电维修部的工具管理。
三、职责
1、机电维修部主管负责检查工具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并负责工具的申购及具体负责工具管理。
2、管理处仓管员负责工具的簿房盘点工作。
四、程序要点
1、《机电维修部工具年度采购计划》的制定;
(1)每年的12月15日之前,由机电维修部主管制定下一年度《机电维修部工具年度采购计划》并上报经理审批。
(2)《机电维修部工具年度采购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a、所需工具的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产地;
b、预计费用;
c、购买时间;
d、用途。
2、机电维修部的工具分成两类:一类是个人使用工具,另一类是公用工具。个人使用工具由个人领用并负责保管,公用工具由主管负责保管。管理处仓管员对所领用工具记录在《工具领用登记表》内。
3、个人使用工具和公用工具由机电维修部主管统一填写《领料单》,经服务中心主管批准后,由机电维修部主管到仓库领取并负责暂保管。
4、个人使用工具管理
(1)机电维修部员工正式上岗时,由员工填写《领料单》经机电维修部主管批准后,在仓管员处领取一套个人使用工具。机电维修部员工个人使用工具每年只能补领一次。管理处仓管理员应对员工所领工具簿记在《工具领用登记表》内。
(2)个人使用工具使用注意事项:
a、不准乱打乱撬;
b、用力应适度;
c、测量不同参数时注意正确换档(万用表);
d、注意工具的作用条件(如额定电压、额定电流或承载能力等);
e、用后擦拭干净工具。
(3)机电维修部员工个人使用工具属公司财产,严禁用作私人用途。
(4)机电维修部员工个人使用工具丢失或人为损坏,则应由员工个人立即补上同规格同品质的工具;如属正常使用损坏则可以经机电维修部主管批准后在仓管员处以旧换新,仓管理员应做好登记。
(5)员工辞工、被解雇或转岗时应将个人使用工具全部退还给机电维修部,对于丢失或人为损坏的工具通知财务部扣发相应的钱款。机电维修部主管必须将员工退还的个人使用工具簿记在《组长保管工具登记表》内,并在'备注'一栏注明'退还'字样。员工退还的个人使用工具要设专柜保管并作以旧换新用的工具。
(6)机电维修部主管每月18号检查每个员工的个人使用工具,对于丢失的或人为损坏的工具将责令其立即补齐。
(7)对于换下来的个人使用工具每半年由管理处仓管员进行一次盘点并登记在《报废工具登记表》内,经经理助理批准后上报经理审批。审批后由经理助理公用工具管理。
5、公用工具管理
(1)员工借用公用工具或各部门之间借用公用工具都应在机电维修部主管处借用;主管必须将借用工具登记在《工具借用登记表》上。
(2)公用工具使用注意事项:
a、便携式(小件的)公用工具使用注意事项按4-(2)条款;
b、大型公用工具使用除应遵循便携式(小件的)公用工具使用注意事项外还应每个月进行一次保养:
--对各转动部位加注润滑油;
--调整皮带,对于磨损严重的皮带应更换;
--检查、调整碳刷,如碳刷磨损超过新装时的1/2则应更换;
--检查启动电容,如变形、膨胀或开裂则应更换;
--检查或整修接线头;
--调整机械间隙至合理位置;
--清洁外表,必要时涂上防锈油;
--拧紧所有紧固螺栓。
(3)公用工具属公司财产,严禁用作私人用途。
(4)公用工具如丢失或人为损坏,则应由借用人负责照价赔偿。公用工具如属正常使用损坏,对于小型的(500元以下)经机电维修部主管确认,服务中心主管及物业经理批准后可以以旧换新。对于500元以上的公用工具须先由主管填写《报废工具登记表》经机电维修部主管上报经理助理审核,报经理审批。
(5)机电维修主管工作调迁、辞工或被解雇时,机电维修部主管会同管理处仓管员一起对公用工具进行盘点,发现缺少或人为损坏的则应追究主管的责任。
(6)对于换下来的公用工具每半年由管理处仓管员进行一次盘点并登记在《报废工具登记表》内,经机电维修部主管上报经理助理审核,报经理审批,审批后由经理助理负责报废处理。
(7)对于公用工具中的计量器具或安全用具应定期送检,检验后合格的方可使用,否则应重新申购。
6、管理处仓管员每月25号应将所保管的工具进行一次盘点并簿记在《仓管员保管工具登记表》上,对于需要补充的工具应尽快制定计划申购。
五、记录
1、《工具保管登记表》
2、《工具领用登记表》
3、《工具借用登记表》
4、《报废工具登记表》
5、《机电维修部工具年度采购计划表》
六、相关支持文件
(一)、为确保公司安全平稳供气和用户安全用气,在天然气输配系统和用户用气过程中,出现突发安全事故时,能迅速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凡进行抢险维修的人员,应服从指挥,听从安排,任何人不得在抢险维修工作中各行其是,自作主张。
(三)、抢险维修值班人员,一律应在值班室待命,不得无故脱岗外出。因工作需要,公司员工同样有参加抢险维修工作的义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故推卸。
(四)、抢险工程车必须作到车况良好,值班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得用于与抢险维修无关的事。
(五)、用于抢险维修的工具、设备、灭火机应专人负责,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必须保证抢险、急修工作的需要。
(六)、抢险维修人员接到事故通知后,必须保证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按调度指令或现场负责人的要求进行处置。在尽快的时间内完成抢险维修任务。
(七)、抢修维修人员应佩带职责标志,到达险情现场后,应根据天然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并要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八)、进入警戒区内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九)、管道或设备修复后,应进行全面检查,以防天然气窜入夹层、烟道、地下管沟及建、构筑物内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十)、当险情或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抢险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并要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险情或事故原因和消除隐患并向运行人员交待清楚后方能撤离现场。
1、工程设备档案资料由调度主管。调度主管者应严守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守则。
2、各类档案应按系统分类:强、弱电;给排水;暖通、空调;消防报警;房屋结构;等系统资料由调度主管存放于档案盒内并贴上标签。
3、编制档案目录,内容应与档案盒外标签一致。
4、外单位交来图纸由调度主管统一签收,并将有关图纸交各相关专业核对实物,如图纸无误则由调度主管按系统归档;图纸有误,则由调度主管联系交图单位更正。
5、档案及图纸是工程维修保养的重要依据,应妥善保存。
6、借阅档案须经相应调度主管以上人员批准,调度主管登记并指定归还日期,由调度主管按期追还,需续借的要重新登记。
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常规维修保养是保障设备正常运行、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2、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3、各车间应对所有设备应定时负责常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
4、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5、各车间应提出和制作设备的备件,并有正确的数量;
6、各车间应努力钻研科技知识,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使特种设备使用达到高效,节能;
7、各车间职工应努力节约原材料和辅料,降低消耗,并负责特种设备的防锈、防腐和保养工作;
8、各车间保养人员做好对设备的常规检查和维修记录,提出大修和小修的项目和内容,提高设备的效率;
9、各车间保养人员做好设备的清洁工作,做到维修、保养结束后现场无杂物、无油,搞好文明生产。
1、学校型的基建项目需报主管局立项,通过规范的招投标程序确定,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2、常规维修期初由学校统一规划,总务处具体实施。零星维修由总务处提出方案,经总支员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所有维修项目都必须向县财政局采购办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3、强化基建维修的管理与监督,学校型基建成立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建项目的招投标,签合同及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与监督。常规及零星维修由总务处负责质量管理与监督。
4、加强工程质量验收与工程预算工作,专项工程完工,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问题严格把关。严格按招标文件、合同分期付工程预付款,校基建领导小组应组织力量进行工程预算及对施工方的预算审定,然后报审计部门审定。
5、常规及零星维修结算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结算,凭正规劳务发票或工程维修发票结帐。
一、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技能。
二、设备使用应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养。
三、操作工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的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试设备及注油润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与清洁。
四、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
五、对私自操作设备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
六、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和测量装置的保养细则、保养周期和检定周期。
七、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设备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员验收。
八、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做好维修记录。
九、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十、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报请经理批准。
十一、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员归档,以便检查。
1、根据工种的不同,维修人员常用的工具可由个人保管使用。
2、机房值班工具应放在固定的工具柜内,并排列整齐,工具箱作为交接班内容之一。
3、各种电动工具原则上由专人保管。
4、电焊机等配套工具由使用者负责保管。
5、凡属人为的损坏工具,均应酌情予以经济赔偿。
一.目的
为了保证各管理处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解决业主报修,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各管理处
三.管理要点和内容
3.1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所管辖设备的性能,有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并持有效上岗证书。
3.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如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岗,必须有符合条件的人替岗,并交代离岗时间及去向。
3.3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须密切关注所管设备的.运行情况,按规定做好有关记录,按时巡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3.4如出现设备故障,而当班人员不能处理,应按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
3.5值班人员接到管理处报修通知后,应及时前往维修,在完成维修工作后及时将维修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3.6维修主管负责值班人员安排,原则上为轮班制,维修人员必须按值班表规定进行值班,如需调班,必须报维修主管的同意。在就餐时间,必须将值班室电话转接到移动电话,外出处理报修,必须在指向牌上注明时间、地点等。
3.7值班人员于值班时间内严禁睡觉和打盹。
3.8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时间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9值班时间当天白班下班至次日8:00,其中每天晚上9:30前必须在维修办公室值班,9:30以后可在值班室休息,但必须保证通讯畅通,晚间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处理。公司按每天十五元发放值班费,不考虑调休。
3.10后勤服务处值班维修人员晚间9:30后允许在生活区宿舍休息,但必须保证通讯畅通,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11城市花园、正元、宁安不设维修值班,但必须指定维修人员保证通讯畅通,发生突发事件半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处理。公司按每月每处五十元发放值班费。
3.12接听值班电话注意事项
3.12.1礼貌相待。不论打进、接入,应主动说'您好!欢迎致电纳德物业管理处,如对方未通报,应客气询问清楚,并做好相关记录。
3.12.2使用语言文明,切忌粗声粗气。
3.12.3对重要或较长的电话内容,可请对方复述一遍。
3.12.4对要求打公司领导的电话,首先问清对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姓名,然后婉转回答'请您稍等,我给您找一下'之类的话再处置。
3.12.5对打听事情、咨询等要态度和蔼、礼貌对待、恰到好处地回答。
四、相关文件和记录
《工程维修手册》
《值班记录表》
1、公司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以提高服务水平,便民利民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
2、收费的原则是保本微利、略有盈余,其收入能保证维持服务机构正常动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添置设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服务水平和档次。
3、做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三公开”自觉接受住户监督和上级检查。
4、服务人员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开具统一的发票,严禁收钱不开票或打白条,所收款项最迟在次周周一上午缴财务部,不得挪用。
5、接受有偿服务的业主,有权监督公司收费标准的执行,如果交款后不开发票的,业主有权拒绝交费或向公司投诉。
6、严禁服务人员直接或变相索要小费,严禁收受红包、礼品,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7、业主提出有关服务的要求时,如果是属于有偿服务方面的,公司必须向业主解释清楚收费的原则,避免服务后因收费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8、公司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业主举报或投诉。
1、目的
对公司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进行控制,以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满足施工需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的控制。
3、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计划检修和预防维护相结合”的方针。
4、维修保养的分类
4.1日常维护(例保):操作者在开机前,停机后应做好加油、清洁、调整、紧固、反腐等日常维护工作。
4.1一级保养:使用中机械设备每月或25台班(或按运行时间60小时)进行一次一级保养。其工作内容:
a、对易保养部位和重点部位进行检查、保养。
b、彻底清洗外表,检查磨损情况,更换易损件。
c、加油、润滑、清洗或更换滤油器。
d、调整各部位配合间隙、调整制动力。
e、紧固各部位零件。
f、检查各种安全装置、钢丝线的可靠性,并维护。
g、电气部分由电工负责保养。
h、一级保养以操作工为主,修理工为辅。
4、3二级保养:使用中的机械按下表使用时间进行二级保养,
设备名称
时间卷扬机、加工设备砼输送泵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其它设备
300台班240小时或100台班每工地完或
300台班200台班
或退场后
二级保养的主要内容:
a、一级保养的内容。
b、重要部件、部位的拆开检查、维护。
c、对磨损及损坏部分进行修复或更换。
d、二保应填写《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并在相应的使用原始记录中登记。
e、二级保养以修理工为主进行。
4、4大修理:根据机械磨损与损坏的程度实行动态管理,其主要修理内容:
a、全机拆开检查、维护。
b、更换和修复损坏的零部件。
c、全机油漆。
d、喷印设备的编号
e、大修理应填写《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并在相应的使用原始记录中登记。
5、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计划
5.1各单位每年底制定年度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填写《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表》报公司材料设备部批准后执行。
5.1公司材料设备部每年底审核、汇总司属各单位的《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表》,编制公司年度《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表》,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5、3大中型设备大修后由材料设备部负责组织进行验收,项目设备员负责对小型设备的大修及设备的二保进行验收。大修验收按《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进行。
5、4大中型设备和大修计划机械设备的《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必须报公司材料设备部一份备查。
5.5各单位每季末将维修保养计划完成情况填入《设备维修保养季报表》,报公司材料设备部,每年末将维修保养计划完成情况填入《设备维修保养年报表》,报公司材料设备部,以检查对照计划的执行情况。
5、6大修设备及大、中型设备二级保养计划更换的主要零配件,需经公司材料设备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5、7所有修理更换的旧件(大件)由修理库房负责保管,公司指定专人处理。
6、车辆和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
6.1小车和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其使用人员负责,需送外修理时,由办公室负责。
6.1货车需送外修理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申报修理项目,通知材料设备部人员审核,报公司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送外修理。送外修理应选用技术、信誉好的修理单位。
6、3修理费用经材料设备部审核,公司副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支付。
检修任务书的填写:
第一条:计划检修分为大、中、小修,由厂(车间)、部门编制大、中检修计划,报生产部汇总,平?后,请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由生产部下达检修任务书给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或动力车间等,同时将交检修任务书抄给财务部及供应物流部。
第二条:小修任务书,由生产部下达。
第三条:计划外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与计划检修同样处理。
检修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的检修计划,应该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五条: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负责人等,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的人员交好任务,交好安全措施。
第六条: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器具准备,做到器具齐全、安全可靠。
第七条: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装置、塔釜、管道、沟道);清洗置换、分析检验、办理动火证手续等,由设备所属厂(车间)、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工作程序、标准、审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交接制度:
第八条:生产车间大、中修,必须将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原料、中间体、成品清除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
第九条:设备必须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清洗、置换,直到达到动火要求为上。
第十条:上述(八、九)条任务完成后,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将设备交给检修人员,并派熟悉情况的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检修完毕,负责检修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清点人员,检查检修工具、器材有否遗留在设备、管道内,有没漏掉的检修项目、设备上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以及盖板、栅栏、栏杆等是否按要求复原,场地是否已清理等。
第十二条:在具备试车的条件下,由生产部组织生产车间及检修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试车和验收。根据生产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试运转、负荷试车等。如情况正常、合格,由生产车间接收,转入正常生产。
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焊接动火,必须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焊接动火,看火人由设备所属车间指派。在槽罐内、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构架天车上焊接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第十五条: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mpa(20大气压),乙炔软管需耐压0。5mpa(5大气压)。
第十六条:使用溶解乙炔钢瓶,应按安全生产基本规程“溶解乙炔钢瓶安全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按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善,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绝缘要好,必要时要有护手挡板。
第十八条: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第十九条: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在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第二十条: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必要时应备好防毒面具或口罩。
第二十一条: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进入容器(槽罐、罐车、反应釜、塔釜、沟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不通风处作业,要报请安技处检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检修人员在进入罐内检修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做到以下四不进:
(1)清洗、置换分析不合格,不进;
(2)电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断,不进;
(3)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格,不进;
(4)没有监护人,不进。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罐内检修,必须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重要危险性作业,安技处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监护。
第二十六条:罐内作业要根据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第二十七条:罐内作业中,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的以及容口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禁止向罐内输灌纯氧气。
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禁止进入罐内清理有毒及有腐蚀性残留物,如确有必要,需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罐外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作业因故中断,安全条件业已改变,需继续入罐作业,应重新补办“入罐作业证。
第三十条:罐内动火作业,要办理好动火证及入罐作业证。动火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枪放入罐内,以防乙炔泄漏,
第三十一条: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及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在确认无疑时,方可封闭各入孔。
第三十二条:在不通风处及较深的池、坑、沟、井内作业,必须防止人员中毒及窒息,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风或排毒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电器检修:
第三十三条:电器检修,要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1)供电单位供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定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2)厂(车间)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厂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第三十六条: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接线。
第三十七条: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三十八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三十九条: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第四十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1)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攀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高处作业:
第四十一条:下述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均应执行高处作业制度。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含两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2)在两米以下作业,但有下述情况者,应视为高处作业。作业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沟的;作业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受风雪袭击,机械震动或设备、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溶融物的场所。在有转动机械及其它易伤人的物体。
(3)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场所的作业。
(4)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上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对高处作业人员的要求
(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应按规定栓好安全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检验的安全带。
(3)严禁酒后登高作业,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乘吊笼上下。需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人监护。
第四十三条:对高处作业场所的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场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险地段,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坚固和盖板盖严,并要悬挂明显标志。
(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塑料屋项作业前,必须戴好安全帽,设置安全网,护防栅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3)在化工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化工危险部位作业时,应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建立联系信号,并有专人监护。
(4)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代,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上下抛丢物件,需要时应使用绳索捆扎牢吊运。上下大型物件,必须采取可靠的起吊措施。
(5)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
(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业,要有防滑措施,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抢修抢险需要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亲监现场指挥。
(7)登高作业严禁接电线。作业范围应距离低压线一米以上,距离高压线二点五米以上。
第四十四条:审批程序
(1)由各生产单位,根据作业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作业防护措施,然后向生产部部申请高处作业许可证。
(2)高处作业及监护人员,对有关防护措施业已确认,并经厂委会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检查,主管副总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以下作业属动土作业,应遵守动土制度
(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浪风桩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触及地下电缆,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2)绿化植树,设置大型标准牌,宣传画廊,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地下设施安全的作业。
(3)除正规道路以外的厂内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吨/米2以上,或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物件运载总重在3吨以上的作业。
第四十六条:审批程序
(1)动土作业负责人,在动土前要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手续,写明作业地点、时间、内容、范围、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场所和参加作业的人员,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措施。
(2)动力设备部负责审批一般动土作业许可证,应会同基建部门,仔细审核,并提出补充的安全措施。
(3)重大动土作业,由生产部提出意见,主管副总批准。
(4)动土作业中如要超出审批范围,或延长作业期限,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动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动土作业中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用铁镐铁撬棍、铁楔子等工具进行作业,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2)在挖掘地区内发现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管道或其它不可辨别物体时,应即停止工作,报告生产部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3)开挖没有边坡的沟、坑、池等,必须根据挖掘深度装设支撑,防止坍塌伤人。
(4)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必须坚实,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外表要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避免工具、机械伤人。
(5)挖掘的沟、坑、池等,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设经灯警,工人下沟、坑、沟等,应铺设钉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支撑,顶宽至少大于70厘米。
(6)在有可能出现有毒有害气体的地点作业时,应预先通知工作人员,作好防毒准备,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人员,并报告生产部处理。
(7)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8)如需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起重作业:
第四十八条:本厂暂时尚无起重班及专职起重工,对于一般起重作业,由生产部请厂外起重队进行。
第四十九条:对于厂内零星物件的起吊,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工作前,必须带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麻绳不准用于机械转动。
(2)起吊工作物,应先检查捆绳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垫衬,然后试吊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吊。
(3)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正确,封底要牢靠,不许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4)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垫木块,缓速顶开,随顶随垫。多台顶开时,要动作一致。
(5)使用缆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准系结在电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缆风绳拉紧后与地面夹角应少于45度。需要固定在现场建构件上,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6)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圆、需要用手扳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物件前后不准站人。
(7)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情况下中断工作。
(8)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臂或吊物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边不准站人。
(9)高处吊装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规定。
(10)在化工装置间进行吊装,应防止损伤其它设备、管道。
清理工作安全规定:
第五十条:检修后的现场清理工作,原则上由负责检修的部门进单位行,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生产车间协助进行清扫工作。
第五十一条: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零星材料、工具、管道、阀门、保温材料等。保确有必要,必须设置围栏,布置警戒线,有专人负责警戒,防止坠物伤人。
第五十二条:在清理现场时,应特别注意防止铁器(工具、管道、钢材等)触及带电体(裸露电线等)发生触电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