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场规章制度(精选6篇)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疫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xx行处理。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xx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服务、污染场所进行严格消毒。
六、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四、场房建设有利于消毒隔离,统一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