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是可爱的小编给家人们收集的管理制度范文最新15篇,欢迎阅读。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修的职责、检修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检修作业单规定、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入罐作业安全要求、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起重作业安全要求、电器检修安全要求、抽堵盲板安全要求,动土安全要求、清理工作安全要求,检修设备交接安全要求等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g 23011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2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3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5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7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8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hg/t23008 《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职责
3.1各车间、检修单位在检修前均应认真做好“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 “五落实”(思想工作落实,组织落实,物质落实,施工方案落实,开、停车方案落实)工作。
3.2检修前必须认真制订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措施,并贯彻、落实到每个参加检修的人。明确检修安全负责人,两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明确一人为安全负责人。
3.3检修单位必须在检修前办好手续(如:安全检修作业单、动火作业申请单、入罐作业许可证、电气操作票等),各车间、科室应派专人协助施工人员联系处理有关安全事宜。
3.4对重要的检修项目,检修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生产科审阅,由主管副总批准。
3.5检修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对检修安全全面负责。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检修现场安全管理
4.1.1各车间检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4.1.2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检修方案、检修规程进行检修,必须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4.1.3各工种人员在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1.4电气设备的操作应由持有作业证的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乱动。
4.1.5传动设备与装置检修时,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严禁合闸”标志牌。
4.1.6检修现场应设标记或安全防护栏杆,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施工区。
4.1.7严禁在带压的设备、容器上紧卸螺栓。
4.2安全检修作业单规定
4.2.1作业单由申请检修部门填写并实施管理,全面负责检修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检修安全无事故。
4.2.2凡属检修项目必须填写安全检修作业单,特殊作业在填写本作业单外,还需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作业证(如动火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入罐安全作业票等)。
4.2.3检修分类:
检修项目实行a、b、c三级分类
--a类:属于公司抓重点项目;
主要指特殊动火、高压电器检修、特殊登高作业等特殊作业项目。
--b类:属于车间抓主要检修项目
主要指入罐作业、抽堵盲板等项目。
--c类:属于工段、班组负责检修项目。
4.2.4安全检修作业单填写事项:
4.2.4.1 a类一式三份:由工段、车间、科室三级签发。
4.2.4.2 b类、c类一式二份:由工段、车间两级签发。
4.2.4.3安全检修作业单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填写内容必须做到认真、齐全、准确。特别是安全措施栏目应填写详细,考虑周全,作业单必须在检修前填写完成。
4.3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3.1一切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q/*dh 0261-20xx《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必须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按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3.2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内部的残留物进行清洗,置换,并对易燃性气体浓度等进行检测合格,取得动火作业许可后,方可动火作业。
4.3.3严禁在带压和不清洗置换情况下动火。
4.3.4在气焊和气割的工作场所,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在可燃物品附近进行气割和气焊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一般应在10m以外);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间隔在7~10m。
4.3.5手工电弧焊必须按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经过操作技能和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才能担任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4.3.6焊接时,必须穿戴齐劳动防护用品。
4.3.7所有电焊工具必须安全绝缘,所有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电焊地线应直接接在被焊设备物件上。禁止在工艺管道上搭接接地线。
4.3.8确保动火施工安全,动火申请单位和检修单位应设专人现场进行监护和监督。
4.4入罐作业安全规定
4.4.1一切入罐作业必须严格执行q/*dh 0269-20xx《入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入罐作业必须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按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4.2对塔、槽、罐等设备内的残留物,必须采取清洗、置换等安全措施,并分析可燃物质及氧含量和有毒物浓度分析达到下述标准,并办理入罐手续方可进入检修。含氧:18~ 21%;可燃物:达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有毒物:达到gbz 2-20xx《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标准要求,并取得《入罐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入罐作业。
4.4.3进入带搅拌装置的容器内部工作时,必须由电工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检修,严禁合闸”标志牌,并指派专人监护。
4.4.4进入容器检修,必须配戴齐全的防护器具。
4.4.5进入容器只准使用不超过12v的行灯照明。检修用工具电压超过安全电压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导线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软线,中间不准有接头,要有可靠的接地线。
4.4.6在通风不良的场所进行作业,必须采取通风换气措施,以确保安全。
4.4.7容器外有专人监护,要在能够清楚地观察整个作业位置上进行监视。
4.4.17紧急情况下,监护人员不得进入塔槽内进行应急作业,但应迅速采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4.4.16作业结束经检查后,应关闭检修孔,并卸下检修标志。
4.5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5.1一切登高作业必须严格执行q/*dh 0270-20xx《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按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5.2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审批单》。特殊高处作业须经安全环保科批准后才能进行。
4.5.3凡有头晕、心脏病、高血压等病患者,禁止登高作业。
4.5.4高处作业者,必须牢固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之前必须详细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可使用。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
4.5.5高处作业时,必须有人在地面监护,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禁止一个人单独高处作业。
4.5.6高处作业使用工具,在登高前应认真检查,不得使用有缺损的工具。高处作业应携带工具袋,防止工具和其它物品掉下伤人。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
4.5.7高处焊接火花溅到的地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5.8高处作业区域,应做警戒标志,严禁人员行走或者停留。
4.5.9如遇大风雨等恶劣气候,禁止高处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须报请安全环保科审查,经主管副总批准方可作业。
4.5.10杆、塔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a)上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板线是否牢固,新立电杆在杆基未完全牢固以前,严禁攀登。
b)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整牢靠。
c)脚钉攀登杆塔时,应检查脚钉是否牢靠。
d)在杆、塔上工作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大的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滑出,系安全带后必须检查扣环是否牢固。杆上作业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
e)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或绑牢,踩脚应有橡皮等软物。
f)上横担时,应检查横担腐朽锈蚀情况,检查时安全带应系在主杆上。
4.6抽堵盲板安全规定
4.6.1一切盲板抽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q/*dh 0271-20xx《抽堵盲板安全管理制度》。抽堵盲板前必须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按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6.2盲板抽堵作业前必须取得《盲板设置审批单》,方可实施作业。
4.6.3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系统的管道、设备抽堵盲板前,在系统卸压后,应对要求作业的设备、管道进行置换处理,防止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泄漏。
4.6.4在易燃易爆系统的管道、设备抽堵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4.6.5加上盲板、超过半年未拆除的,必须进行盲板标记的检查。若盲板标记损坏或遗失时,必须由加盲板者重挂盲板标记。
4.7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4.7.1工作前应了解工作环境和起重物的重量、形状和特点,准备好必要的起重器具。所有起重器具使用前必须由专人仔细检查是否完好,必要时进行验算,有缺损的器具禁止使用。严禁超载使用起重器具。
4.7.2起重物的索具(绳子、钢绳等)必须联接牢靠,不准有结扣、扭转现象。起重物的棱角和突出部分与索具之间须垫入垫板或软垫,以免割断索具造成事故。
4.7.3从事起重工作时,必须有组长和有经验的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工作,起吊重物应听从一个人的口令和指挥。当重物离场时,应停留一会,检查各部件受力情况,无问题后方可正式起吊。
4.7.4在房顶上作业时,应事先检查房顶面是否牢固。
4.7.5吊装作业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和围栏等,禁止吊物下站人、行走。
4.7.6利用建筑物作吊装固定,穿洞等事先要经生产科批准同意,否则追查责任。
4.17电气检修安全规定
4.17.1电气检修的准备工作
4.17.1.1计划检修应有电气管理部门下达检修任务书,写明安全要求,检修部门接到检修任务书应按《电业安全操作规程》(下称《安规》)要求填写工作票。
4.17.1.2突击性检查,可用电话下达任务,但检修部门仍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4.17.1.3编制检修计划应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事具有两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17.1.4检修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检修人员布置任务的同时交代清楚安全措施。
4.17.1.5检修负责人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准备好检修工具、材料、备品备件、测试仪表等并运到现场。
4.17.1.6按《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
4.17.1.7开始检修前负责安全的人员还需到现场进一步核实确保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向检修人员交待带电范围。
4.17.2电气检修
4.17.2.1电器检修除按《安规》执行外,还要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17.2.2动力车间变配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其它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生产科负责签发。
4.17.2.3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手上挂有“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准牌,除专职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4.17.2.4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装接。
4.17.2.5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地线,凡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接地线。
4.17.2.6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专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4.17.2.7一般应停电检修作业,确须带电检修时,应经动力车间领导或电气主任工程师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检修人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4.17.2.8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4.17.2.9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临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线路确已停电并挂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4.17.2.10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17.2.11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17.2.12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多回线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工作。
4.17.2.13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用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4.16设备交接制度
4.16.1为了确保检修时的安全,保证设备检修的质量,必须进行设备交接。设备检修前使用部门与检修部门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设备交接工作,将设备运行及缺陷等情况详细交待清楚。
4.16.2设备内部的检修质量和需要检修的另部件,采取边检修、边检查、边记录、边验收的方法,避免设备检修后由于质量上问题而返工影响整个工程进度或危及安全生产。
4.16.3检修后,由检修部门把检修完的设备交使用单位验收,一般设备由生产工段自行验收,主要设备由车间负责组织和监督,按设备的验收质量标准进行检查、试车、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检修部门应无条件的重新返修,对验收合格的设备,由检修单位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在安全检修任务书和交接技术资料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4.17清理工作安全规定
4.17.1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及各种施工工具、残剩材料等进行规整和处理。
4.17.2对于动火施工等危险作业,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借用的防火器具、工具等归还。将施工用具等归拢保管,将施工残材、废材搬到指定地点对施工现场进行收拾、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17.3塔、槽内部作业结束时,必须对设备内是否有人和遗留物进行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关闭检修孔。
4.17.4动火作业结束后,仍必须巡回检查有否会复燃等因素。
4.17.5检修完的设备,管道必须达到完好标准。
4.17.6设备试运转前,对检修设备,配管内混入和积存的残料、铁片、废弃物、泥土等异物,要使用压缩空气、水、蒸气等将这些异物清除出去。
4.16检修设备的安全交接规定
4.16.1检修前、后,车间与检修单位必须按本制度进行检修设备的交接。
4.16.2检修前,车间应按如下规定处理好设备,交付检修单位:
a)检修前,车间必须严格按检修方案停车。设备和容器的降温、降压,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b)传动设备与装置,应停止运转,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有“有人检修,严禁合闸”标志牌。
c)关闭或切断联接设备的配管,并作出明确标记。盲板的使用应符合抽堵盲板安全规定。
d)塔、槽、罐等设备内的残留物,必须采取清洗、置换等有效安全措施,经检测合格后,方能交付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并办理签证手续。
e)把动火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搬到安全地带。
f)向检修单位讲明有关安全事宜。对重要检修项目,车间应派人协助,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5报告和记录
5.1安全检修作业单a类一式三份:一份送生产科,一份交车间,一份交工段留存。b类、c类一式二份:一份送车间,一份工段留存。作业单的保存期为两年。
5.2在禁火区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相关人员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一类动火作业申请单一式三份,安全环保科、动火部门、动火施工人员各一份。二类动火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动火部门、动火施工人员各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分别由安全环保科和车间(科室)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5.3盲板拆除后,应在原填写的《盲板设置审批单》上做好登记记录,并将《盲板设置审批单》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5.4其他检修,必须根据本制度要求,填写相关检修项目的审批单进行审批,其保存期为两年。
5.5本规定如与国家上级标准、规范相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标准、规范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集团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公司服务的分包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通用工器具(以下称工器具),是指应用领域广泛且能够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动、电动、气动和起重等类型的工器具。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体执行其特殊要求。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其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程序,依据出厂说明书结合实际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台帐,并对工器具的配置、保养、检验、维修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物资采购部负责按标准要求采购合格的工器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拒收。
第六条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通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程序,对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工器具的选择和配置
第七条工器具应是具备入网许可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若需采购非入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工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工器具的合格证,以及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的出厂使用证明书。
第九条随机工器具视为合格产品,必须专机专用。
第十条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经各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根据各岗位作业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四章工器具的使用
第十二条工器具使用前的相关安全要求:
1、使用者应学习标准操作程序或使用说明书,观看演示,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
2、使用者应根据作业所用工器具及作业场所的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3、工器具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
4、确认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其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
5、工器具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工作安全分析并经确认合格;
6、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
7、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器具、移动梯子等关键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检查,检查合格并做好标识,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应由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
8、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各单位技术、安全和工器具管理部门许可同意。
9、对工器具和作业场所存在疑问时,不应开始作业并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
10、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其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不要私自摆弄、试验或操作未经批准使用的工器具。
第十四条严禁使用有腐蚀、变形、松动、故障、破损等情况的不合格工器具。
第十五条一些常用简单工器具,如扳手、改锥、管钳等,可按出厂说明书操作;复杂的工器具,如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具等,应按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章工器具的保管、保养和检验
第十六条工器具的保管和保养
1、各单位应建立工器具台帐,安排专人对工器具的类型、发放、使用人、数量、性能状况等进行记录。
2、工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对其进行清洁、保养。
3、手持及小型工器具应放在相应的工器具袋或工器具箱中妥善保管,并保持干燥。
第十七条工器具的检验
1、国家规定需进行安全检验检测的工器具,应按周期送到具有相应资质检验部门定期检验,做好标识,记录备案,受损或报废后,应由工器具保管部门立即贴上相应标签(注明:待处理或报废)并分开放置。
2、所有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器具在初次使用时,均应由合格电工检查、测试,并在每次使用前由使用者进行检查,每次工器具维修后也应进行检查和测试,内容包括:电气连续性、导线完整性、安全罩、开关、合适的转动性(打磨机、锯、钻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各级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办法应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KTV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KTV的消防安全情况。
2.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为KTV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二、防火安全检查
1.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针对KTV的线路特点进行防火知识教育。
3.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电工必须对KTV的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种类及性能,对电气设备性能充分了解,禁止冒险作业。
2.电工每日应定期检查电线、电控制台等设备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3.除临时施工用电或临时采取的措施外,不允许架临时电线,不允许乱挂灯、仪表工具等,应用安全的开关和插座,原电气线路不得擅自更改。
4.按规定对电气设备定期检修保养,不用的电气设备线路要彻底拆除。
5.使用电动工具时,有防触电保护。
四、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为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及完整性,根据gsp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种记录和凭证的编制与设计
1、为保证规范性,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活动记录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凭证,由公司质量管理部统一编制与设计。
2、与质量活动无关的记录或凭证,由使用部门提出,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执行。
二、记录和凭证的印制
1、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记录、凭证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联系印制。
2、财务管理相关的凭证由财务部或行政人事部负责联系印制。
3、公司所有记录、凭证,除行政人事部、财会部外,其他部门不得联系印制。
4、记录和凭证的印制应按经审核的样表式样印制,不得任意改变。
三、领取及发放
1、公司下发的质量管理工作文件,由各部门负责人领取,由行政人事部发放。
2、经营过程的质量活动记录,由各部门指定人员统一领取,由行政人事部发放。
3、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记录、凭证,由各部门指定人员领取,由财务部负责发放。
4、与行政人事管理相关的一些记录,由部门指定人员领取,由行政人事部发放
5、领取及发放应完善领用签字手续,并做好记录。
四、记录、凭证的书写及使用
1、书写
(1)各种记录、凭证不得用铅笔书写,字迹应清楚,内容真实完整。
(2)不得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应在更改处盖章或签名。
(3)签名必须填写全名,不得只写姓氏,盖章应清晰易于辨认。
(4)按表格内容填写齐全,不得空格、漏页,如无内容填写一律用“─”表示。
(5)财务管理所需的记录、凭证按财务管理要求书写。
2、使用
(1)各种记录、表格、凭证应严格按要求使用,不乱用、不错用。
(2)记录、凭证可以为手写,也可以为电脑打印。
(3)电脑系统中的与质量活动有关的记录、凭证,其格式应与公司设计的样表相一致。
五、记录、凭证的保管
1、各种记录、表格不得任意撕毁,丢失或作它用。
2、各部门根据各记录、表格、凭证的使用情况,可分月、分季或按年度成册保管。成册的记录或凭证,应在封面注明部门、日期等。
3、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或质量管理部统一管理的记录或表格、凭证,应全部交该两部门存档。
4、电子记录必须完整,实行授权打开、操作、查阅、备份。
六、监督检查
行政人事部和质量管理部应负责对各部门质量活动记录、凭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问题或缺陷应及时纠正整改。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环境管理,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教学秩序正常,校园绿化、美化,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特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1、根据学校建设的标准化要求和学校整体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努力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促使学生在优良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2、按班级划分清洁区,落实后勤人员卫生包干表,抓好班级值日生工作,坚持经常性的清洁卫生工作,保证校园风无长的杂草、墙壁无涂划、无球印、无脚印、无悬灰,地面上无纸屑、无烟蒂、无果皮、无杂物、无痰迹、垃圾箱内及时清除,屋角屋顶无蛛网灰尘,桌面无新刻刀痕,学校内无卫生死角。
3、校园内环境布置简朴、美观、大方,教室、办公室以及其它各室的门窗玻璃齐全,室内窗明几净,光线充足,桌椅排列放置整齐,各种物品放置有序,楼梯、走廊及校内道路、操场清洁整齐。
4、厕所每天要打扫,定期冲刷,并喷洒药水,使用厕所要讲文明,讲卫生,保持厕所的整洁,减少臭味,消灭蛆蝇。
5、黑板报、画廊、宣传橱窗的布置要落实专人负责,1个月不少于1期,保持美观整洁,内容健康,适合儿童趣味,富有教育意义,开工生动活泼。要定期更换版面,并注意正确使用简化字,注意字体工整,文体规范。
6、绿化、美化校园要有计划,逐年分期实施,校园内要做到一年四季都能见到常绿植物,对已有的花草树木要指定专人养护管理,全校师生要人人做到爱护校园的一草一木。
7、学校各类用房应每月全面检查一次,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中心学校,采取措施进行维修。校园内墙壁、物品要定期粉刷油漆。
8、学校要有健全的校园卫生制度。由少先队组织检查小组和校值日每天两次对全校各室、各清洁卫生区进行检查评比。
9、教育全校师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医生配合下,加强卫生知识宣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校要逐步添置卫生设备,完善学生的卫生保健档案。
校园环境管理“十三个禁止”
1、禁止随地吐痰。
2、禁止随地大小便。
3、禁止乱扔果核(壳)、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等废弃物。
4、禁止乱倒污水和粪便。
5、禁止乱倒垃圾和在露天场所、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杂草、垃圾。
6、禁止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
7、禁止在公共场所,尤其是主干道路上乱堆放物品。
8、禁止带宠物进校。
9、禁止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在非指定的地点乱停乱放。
10、禁止损坏一切公共财物和环境卫生设施。
11、禁止在教学区、办公室烧饭和乱倒剩菜剩饭。
12、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内设摊摆点。
13、禁止攀树、折枝、摘花和践踏草地
学校绿化环境保护制度
1、全校师生应树立爱护校园内一花一草一木的思想。
2、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爱护花草树木”的教育作为日常行为教育的一部分,每学期不少于一次进行集中教育。
3、学生对绿化的态度作为行为规范达标的一个内容,随时检查、评比。
4、开展学校护绿队护绿活动,责任落实到人,并将此活动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由红领巾监督岗进行检查评比。
5、教职工不能利用树木挂、晒衣物。对损坏花木行为,应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6、寒暑假期间有专人负责浇灌,护绿管理。
7、负责学校卫生的教师每月进行一次校园环境检查,记入少先队竞赛和年级组评比。
禁烟制度
1、全体员工应自觉学习健康知识,人人懂得吸烟危害健康的道理,积极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吸烟教师应自觉戒烟。
2、学校齐抓共管学校的禁烟工作。利用健康课、团队活动、班队主题活动、广播等各种形式,经常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使不吸烟成为教师员工的自觉行为。
3、教室里、走廊上、办公室等学生集中的场所,一律不准吸烟。
4、休息室、会议室在会议时间里,与会者一律不得吸烟。凡学生和家长集中的地方,本校教师一律不得吸烟。
5、在学校内的醒目处张贴禁烟标志等,安排专人进行不定期地检查、劝阻吸烟者。
6、全体师生员工把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进行下去,向无烟学校的目标迈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 》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其中疫(菌)苗、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农业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减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种类。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含科研、教学单位的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和三资企业)(下同)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验收工作,并核发《兽药GMP合格证》。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凭《兽药GMP合格证》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药GMP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并在农业部规定期限内达到兽药GMP标准。
禁止任何未取得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七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管部),负责本企业产品的质量检验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管部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质管部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行政或生产管理职务。
质管部应当有与生产规模、品种、检验项目相适应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第九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国家标准或农业部发布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
第十条 兽用生物制品制造与检验所用的菌(毒、虫)种等应采用统一编号,实行种子批制度,分级制备、鉴定、保管和供应。
第十一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所用的原材料及实验动物等应符合国家兽药标准、专业标准或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说明书及瓶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农业部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批签发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将每批产品的样品和检验报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产品的样品可以每15日集中寄送一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接到生产企业报送的样品和质量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可以销售的判定,并通知生产企业。
对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核检验的,可以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其指定的单位、场所进行复核检验。复核检验必须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接到企业报送的样品和质量检验报告2个月内完成。复核检验结束后,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作出判定,并通知生产企业;当对产品作出不合格判定时,应当同时报告农业部。
生产企业取得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的“允许销售通知书”后,方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销售。
第十四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研究、教学单位通过技术转让、有偿服务或技术入股等形式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五条 用于紧急防疫的兽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安排生产,严禁任何其他部门和单位以“紧急防疫”等名义安排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由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
第十七条 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具备与供应品种相适应的储藏和运输条件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必须取得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可以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动物防疫机构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代理商或者其他已取得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动物防疫机构采购预防用生物制品。
第十九条 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动物防疫机构对购入的生物制品必须核查其包装、生产单位、批准文号、产品生产批号、规格、失效期、产品合格证、进货渠道等,并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自购疫苗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代理商和具有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本场自用的预防用生物制品。
(一)具有相应资格的兽医技术人员,能独立完成本场的防疫工作;
(二)具有与所需制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运输、储藏条件;
(三)具有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收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当作出不同意的答复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营非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储藏条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由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并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
第四章 新生物制品研制阶段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研究、田间试验及区域试验,必须严格遵守《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擅自进行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的,其试验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区域试验时,必须注明试验范围和试验期限,并报农业部备案。
区域试验由试验所在地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监督实施。严禁任何实施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不符合规定的,其试验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 兽用新生物制品的中间试制必须在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行。
第二十六条 研制单位在进行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时,不得收取费用,试验损耗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研制单位承担。
收取费用的,视为经营。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销售其已经在我国登记的兽用生物制品时,必须委托中国境内一家已取得相应《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作为总代理商。
外国企业驻中国办事机构不得从事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活动。
第二十八条 进口已在我国登记的或进口少量用于科学研究而尚未登记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单位必须按照《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取得农业部核发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农业部批准擅自进口兽用生物制品。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防疫急需、国内尚不能满足供应的未登记产品的进口,由农业部审批。该类产品只限自用,不得转让、销售。
第三十条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必须按照《进口兽药许可证》载明的品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和口岸进货,由接受报验的口岸兽药监察所进行核对并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 口岸兽药监察所在接受报验后2个工作日内将抽取的样品及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报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对于符合要求的,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应当在接到样品和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允许销售(使用)通知书”,并予以公布。
口岸兽药监察所接到“允许销售(使用)通知书”后核发并监督进口单位粘贴专用标签。
专用标签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制作,并直接供应各口岸兽药监察所。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在兽医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及瓶签的内容及农业部发布的其它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兽用生物制品。
第三十四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使用的兽用生物制品必须核查其包装、生产单位、批准文号、产品生产批号、规格、失效期、产品合格证、进货渠道等,并应有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及技术问题,必须及时向县级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保存尚未用完的兽用生物制品备查。
第三十六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订购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只许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
第七章 质量监督和罚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和质量技术仲裁。省级兽药监察所负责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用生物制品:
(一)无产品批准文号的;
(二)未粘贴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专用标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或者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范围、期限不符合规定的,或者田间试验、区域试验收取费用的;
(四)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其它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
第三十九条 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核发其产品批准文号。
经批准筹建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筹建期间,有非法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不予验收。
第四十条 严禁任何地区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形式限制合法企业的合法兽用生物制品的流通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假兽用生物制品或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该制品,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劣兽用生物制品的,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该制品,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的,并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该制品,没收全部非法生产、经营的制品和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的,并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实施。农业部1996年5月28日发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在总务科科长领导下,负责洗衣房的行政、业务管理工作。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医疗服务的思想,领导洗衣工全面完成医院各种被服的洗涤、消毒、干燥、烫平、折叠等任务。
三、认真执行《洗衣房工作制度》做好被服的`下收、下送,及时满足临床的需要。
四、教育全班工作人员,抓好全班的政治业务学习,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五、做好洗涤、脱水等设备的保养,废旧被服回收利用,节约水电和洗涤剂。
六、及时完成科长交办的临时任务。
医院洗衣房洗衣工职责
一、在洗衣房班长领导下,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洗衣质量,防止发生事故。
三、爱护机械设备,按规定对器械设备定期保养,不超负荷运行。
四、节约水电汽和洗涤剂,注意保护被服在洗涤时不受损坏。
五、严格执行各类被服、包布、工作服等的消毒、清洗制度,防止交叉污染。
六、严格被服的收交手续,防止错、漏和丢失。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各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沟通和推进安全管理,及时了解公司的
安全状态,特制定安全会议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
3. 职责:
3.1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召开本单位的安全会议。
3.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召开每季度末安全会议及年度总结、表彰大会。
4.安全生产会议组织:
4.1 每次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4.2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
4.3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4.4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
4.5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的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4.6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会议召集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5.会议内容:
5.1 由总经理主持会议,宣读当次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针对生产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
5.2回顾、总结、分析车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全厂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纳入本企业年度预算。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在当年度经费预算中,列入重点编制项目,并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五条 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按月提取,年度终了时结算。以本年度实际销
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当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时,按照4%提取;
(二)当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时,按照2%提取; 当月提取的费用列入当月生产成本,并记入专户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开支。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八条 本企业提取安全费用设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九条 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提出计划,按装设备、设施的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施工情况作出预算,1000元以下开支,报总经理批准;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提出计划,开支不足200元的,由企管部负责人会同安全生产管理员一同采购;超过200元以上的开支,报总经理批准。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上报总经理后,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列支。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项目开支,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和主管部门要求,报总经理后,据实列支。
第十条 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十三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改制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十四条 本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凡进入学校的通用技术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2、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使用实行预约制,教师至少提前1天向管理员直接提出申请,由管理员落实,并严格做好预约登记和使用记录。
3、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使用教师,应督促学生注意保持教室清洁,并在教室内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使用完毕应安排学生搞好保洁工作。
4、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使用教师,应向学生明确各种设备的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5、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设备使用时,师生应爱护设备,正确使用,如遇问题应及时联系专用教室管理员。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或软件系统损坏,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6、注意安全,注意防火。使用完毕或离开专用教室时,应及时关闭机器,关闭电源,关灯,关闭门窗。使用教师检查无误后离开教室。
7、管理员定期清洁教室和维护设备,经批准专用教室挪作他用(如作考场、外借等),使用后管理员应及时检查使用情况。
8、教务处负责检查督促通用技术专用教室的使用、设备维护和卫生等情况,并向分管校长反馈。
9、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教师多次未按规定使用,或使用后未做好安全、保洁等工作,教务处有权拒绝该教师的使用申请。
为加强对油库的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服务生产”的指导思想,做好安全防火及油料供给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预防为主,不安全不操作的方针,认真学习安全消防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配齐消防设备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校验,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消防器材、设备等要定置存放,严禁随意挪动存放位置或挪作他用。
3、油库消防设备必须做到人人会使用、会操作。
4、油库内电气设备及电缆禁止破皮漏电,禁止明接头。
5、油库内严禁明烟明火,严禁任何人携带危险品和易燃品进入库房,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库房。
6、油罐卸油时不能加油,雷雨时不能加油。
7、车辆加油时排气管必须带防火帽,关闭引擎并接地,否则不加油。
8、每天下班关好阀门,切断电源,锁好库门。
9、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二、安全操作规程
1、卸油时油罐要接好地线等防静电装置,然后将胶管两头分别接入油罐车放油阀和受油口,检验无误时方可卸油。
2、卸油时严禁烟火,要有防火准备,保管员和司机各司其职,严禁擅离职守。卸油后,收油员要认真盖好地下油罐口。
3、严禁加油机带故障工作,以免发生误差或危险。
4、加油车辆要有防火帽,要符合加油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加油。
5、加油车辆要按加油员指定的位置停车,停稳熄火后接好地线,否则不予加油。
6、加油时,加油员持加油枪,启动加油泵,动作要熟练,严防跑冒滴漏,禁止其他人员持枪加油。
三、有关规定
1、每次油料入库前要提取油样,提取数量不低于1公斤,在样品上要注明供货单位、购货单位、到货日期、油料规格、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两个入库周期),并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以备检验油质。
2、入库计量必须到过磅,过磅后由磅室在过磅记录上加盖专用章,并由司磅员签字。卸油后计量同上。
3、车间建立加油台账,保管员加油完毕后要如实填写加油台账并签字,司机也要在台账上签字。
4、付油后保管员要认真填写油料流量记录,做到加油量与分表码相符,分表与总表相符。
5、车辆用柴油必须使用加油枪加注到油箱内,无特殊情况禁止使用油瓶等工具加油和领油。
大厦水池(箱)清洗管理规程
1目的
规范管理中心给排水管理服务工作,明确给排水管理工作内容。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中心水池(箱)的清洗管理。
3职责
3.1管理中心监控值班人员负责给排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4工作流程
4.1管理中心每半年度应对各水池(箱)清洗一次,并取水样送检,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加清洗次数。
4.2水池清洗前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发出通告,通告内容包括清洗时间、停送水时间,影响范围等。
4.3清洗水池应注意控制进水。
4.4不得在雨季或大雨后地下水位较高时放空水池清洗,更不得放空水池过夜。
4.5清洗工作流程
4.5.1关闭水池进水总阀,开启泄水阀。
4.5.2在进入准备清洗的水池前,用燃着的蜡烛放入池底不因缺氧而熄灭,以确保清洗工作人员的安全。
4.5.3清洗水池照明用电,必须采用36v安全电压或使用应急灯。
4.5.4将漂白粉用水稀释后,倒入清洗的'水池内,用潜水泵将清洗液喷至池壁,并浸泡30分钟后开始清洗。
4.5.5用排刷或扫帚全面清刷池壁池底,用潜水泵抽取漂白粉溶液冲洗池壁池底。
4.5.6排空水池(箱)存水,及沉积物。
4.5.7打开进水管进水30公分后停止进水。
4.5.8用清水将池壁底全部冲洗一次,并排空。
4.6收集全部清洗用具检查所清洗的水池(箱)没有遗留物后,打开进水阀(或启动水泵)供水。
4.7值班人员注意观察水位。
4.8填写水池清洗记录。
4.9管理员通知水务局取样化验。
4.10水质检验报告正本由管理中心存档,复印件在公告栏公布。
5相关文件和质量记录表格
5.1《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记录》
为了加强公司食堂的管理,使公司食堂更方便职� 确保食堂经济、安全、卫生,不断提高饭菜质量,给就餐人员营造一个干净、舒适、有序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本制度适用于祥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食堂工作及就餐的人员均需遵守本制度。
一、就餐时间规定:
1、器材要分类、入帐,做到帐物相符,必须按规定要求登记造册,一式二份通用中心、 总务处各一份,并统一存放到通用中心。
2、 器材应科学分类,合理存放,方便使用,取用应有详细记录。(按《固定资产登记册》上签名)重要器材由专人负责使用,其他人员不得随便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同意。
3、因教学需要器材,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后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用毕及时归还,归还时必须结过检查,如有损坏,要明确责任,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时维修。
4、 通用器材专供电化教学、通用研究和课外科技活动使用,不准非教学使用。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外校借用,必须持盖有公章的借条,经通用中心主任同意、分管副校长批准,办好借用手续后方可借用,并应督促按期归还。
5、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使用通用媒体,就及时填写使用登记表。
6、通用器材室应保持干燥通风,室内应有消防器材。通用器材室做到防潮、防霉、防尘、防火、防锈、防盗、防酸碱。定期对器材进行检查、清理、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7、全体老师要主动大胆使用通用器材,虚心学习有关知识,使之正确、熟练操作。
8、及时填写通用媒体使用记录表,并检查整理器材,确保器材完好无损,及时归还软件。
9、通用人员、教师工作调动应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由通用中心、总务处派人审核,按帐点物,逐件移交,最后由三方签字认可。
10、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各类设备的报废、报损、报失制度。
11、按配备标准和教学要求,及时申购仪器、设备及材料,保证教学正常进行。
一、负责医院各种被服、巾单、回收纱布的洗涤、消毒、制做、修补、干燥、烫平等工作,保证医疗、护理工作的需要。
二、洗涤用品要分别建帐,分专人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严格报废手续,以废领新,做到帐物相符。
三、严格洗涤原料的领取手续,计件下料、节约用料、用水、用电、用汽。
四、收回的污染被服,要及时分类消毒、洗涤、干燥、烫平、折叠分类放置,做好供应工作。凡发现破损被服,应修补好后再发放,做到发放的被服无破、潮和不洁。
五、坚持下收下送制度,收发被服当面点清,随时办理收发单据,防止差错。被服供应要充足,对科室不开支欠条。
六、严格操作规程和分类洗涤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到隔离衣与病人服被分开、妇、儿科与其他科病人被服分开,有色与无色被服分开,棉化纤分开。
七、加强洗涤机构的。维修保养,责任到人。机械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性能、不准超负荷运转或空转。机器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进行维修处理。一般人员不得随意修理,严防事故发生。
八、不准私人洗涤、修补、制做被服。
九、保持车间、工作间的清洁卫生,坚持班前清整周末大扫除制度。
(一)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1、合同专用章由企业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并指定专人保管。
2、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由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总裁等)签章,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
3、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未经法务部核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
4、业务经办人代表企
业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的,需填写“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
(二)不得提供合同专用章合同
1、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不应为以下合同提供合同专用章。
(1)未经编号的合同。
(2)缺少审核及报签文件的合同。
(3)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
2、原则上,合同专用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合同专用章到异地使用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并到印章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会计学习
(三)合同专用章的保管
1、合同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
2、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时请假,应经总经理批准后指定临时保管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3、合同专用章存放在配锁的办公抽屉里,节假日放在安全处,并贴封条,重新使用时应先验锁和封条。
4、合同专用章内容需要变更时,应停止使用并交综合管理部予以封存或销毁。
5、合同专用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领导予以处理,同时,登报挂失作废。
6、废止的合同专用章保存××年。
7、对于违反规定使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