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维修管理制度(精选3篇)

施工维修管理制度(通用3篇)

施工维修管理制度 篇1

1、修理电器设备的员工须持有相关上岗证。

2、应熟悉校区各种电力供应的设备所在,如:大楼的电力总闸、每层的电路分线、保险丝、消防电泵制、电表及各水泵制等,并且明了其紧急开关的操作程序,同时必须购置备用保险丝、消防总闸、电表及各水泵制等,以备急修时使用。

3、如部分楼层电力中断,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派人检查修理大楼供电系统。

4、公共使用的电力设备,如电梯、总闸走廊及电梯的电灯、水泵及消防系统的电线等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或过热现象,应立即派人修理。

5、接到供电公司通知停电时,应立即张贴通告,清楚地列明日期、时间及受影响的设备;停电完毕后,张贴恢复供电通告,并检查各系统是否恢复正常。

6、大楼内的总闸房、机房及各层的电表均应保持整洁,不得放置各种杂物。

7、大楼供电系统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查保养,以保证安全正常地供电。

施工维修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为减少设备维修、检修中不规范的行为和操作等原因而引起的各类事故,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维修、检修施工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各部门根据本补充规定,对本部门所有参加维修、检修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及作业票的跟踪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立即整改。

3.2.安管办负责制订和修改维修、检修安全规定,并会同监管会跟踪安全规定的落实及做好平时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部门和员工,监管会、安管办将按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4.内容

4.1进入维修、检修、施工现场的规定

a)为了防火安全,维修、检修时不准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b)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进入工作现场

c)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d)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使用。

e)检修设备时,安全预防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f)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g)进行登高作业时,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固定不牢,不准居高作业。

h)未安装触电保护器的被动式电动工具,不能使用。

i)断电检修的设备,必须挂警示牌,同时要有人在现场监护。警示牌必须谁挂谁取。

4.2动火作业的规定

a)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b)重点部位监护人未到,禁止动火。

c)不与生产系统可靠绝缘,禁止动火。

d)不清洁,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e)不清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f)不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g)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4.3进入容器、管线等设备设施作业的八个必须

a)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b)必须进行安全隔绝。(指容器、管线等设备设施与运行系统隔开)

c)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指防尘、防水、防爆灯)

d)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e)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f)必须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品。

g)必须有人在容器或管线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h)必须有抢救的后备措施。

4.4其他

4.4.1一级防火区为:原料场、链板机、输煤机、纸机干部、瓦楞机、各类仓库(含油库、油站、煤场、成品库、化工辅料库)及其他储存易燃易爆及重要生产设备的场所。

4.4.2一级防火区动火的监护人必须是安保队消防员,其它区域动火的监护人由部门技术员或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安保队消防员负责跟踪防火措施。

4.4.3在上料车间、生产造纸车间办理动火许可证,容器、管线作业许可证必须有调度签字许可。

4.4.4所有的动火许可证;容器、管线作业许可证按本规定附件执行,其它原有的许可证作废。

4.4.5公司所有的维修、检修、施工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4.4.6本规定由安管办负责编制,对检修、维修、施工过程中出现未予明确的其他问题,按照公司现有相关规定或由安管办、监管会现场协调解决。

5.相关文件

5.1安全消防管理规定5.2安全检查管理规范

6.相关记录

6.1动火许可证6.2容器管线作业许可证

施工维修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汽车修理质量,严格控制车辆检验工作,做到认真负责,服务到位的工作态度,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检验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设备运输分公司汽车修理厂接收的所有维修车型车辆,即混凝土搅拌车、车泵、车载泵、地泵等。

第三条:汽车维修检验

1.进厂检验

维修车辆进厂后,检验员应记录驾驶员对车况的反映和报修项目,查阅车辆技术档案,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整车装备情况,然后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__)的`要求择项进行维修前的检测,确定附加作业项目,并把检验、检测的结果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检验签证的车辆,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

2.过程检验

在维修作业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实行维修工自检、班组内部互检及厂检验员专检相结合的办法。过程检验的主要内容是零件磨损、变形、裂纹情况;配合间隙大小;有调整要求的调整数据;重要螺栓螺母扭矩。对涉及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更须严格的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部件,应进行修复、更换,以确保过程作业的质量.过程检验的数据由检验员在检验签证单上完整记录,未经过程检验签证的车辆,厂检验员有权拒绝进行竣工检验。

3.竣工检验

竣工检验由检验员专职进行。必须严格按《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逐项进行检验签证,必要时进行路试。竣工检验的结果应逐一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送检测站检测,不得出厂。

4.检验标准:

(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__)

(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__)

(3)《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__)

第四条: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设备运输分公司设备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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