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书读百遍,其义自见,本页是爱岗敬业的小编飞白给家人们收集的12篇最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仅供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乡村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条 本社性质: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政府主导、供销社主办、农民主体”原则,由本辖区内承认本社章程,从事各类农业生产经营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
本社在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社宗旨: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打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着力改善、优化、提升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引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整合成员社之间的资金、技术、信息、营销、融资互保等资源优势,搭建联合发展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格局,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第四条 本社地址:涉县辽城乡石门村
第五条 本社由志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
合作经济组织组成。各成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各成员社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成员单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六条 本社接受涉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成员社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引领成员社健康发展。协助做好行业管理,搞好综合协调、监督与指导;
(二)探索区域内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规范成员社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成员社争取政策支持,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培育和发展以主导、特色产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国内外市场;
(六)及时为成员社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成员社进行现代化生产;通过牵线搭桥,帮助成员社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
(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成员社驾驭市场的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成员社
第八条 本社成员社为团体社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社章程,热心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并在辽城乡经济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农民合作社、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主体。
第十条 成员社入社的程序:
(一) 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批复。
第十一条 成员社享有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社举办的与之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 有对本社的批评建议权的监督权;
(四) 有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五) 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二条 成员社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二) 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管理;
(三) 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 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 承担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成员社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社办理退社手续。成员社如果超过1年时间不履行本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四条 成员社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成员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社代表大会,成员社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成员社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社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社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成员社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社理事会由成员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成员社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的日常工作,对成员社代表大会负责。本理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理事2名。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成员社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通过的章程和各项决定;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社代表大会;
(四)向成员社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提子苗木购买、种植以及提子的销售、运输等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
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_________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___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绥棱县民意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严平、黄健东、于洪来、刘胜喜、李申、严明宽等人发起,于2014年7月17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绥棱县民意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40万元人民币。严平、黄健东、于洪来、刘胜喜、李申、严明宽各以货币形式出资40万元人民币。
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严平 本社住所:绥棱县长山乡东兴村三组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水稻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成员的产品。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水稻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 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 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 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长,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终了的三个 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三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由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业务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社每年至少与财务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理事长提议;
(三)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明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理事会,理事长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成员大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八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做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上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的2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见人。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个该成员的 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财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 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100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这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二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 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门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八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九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决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惊醒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 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五十一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经营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选出3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解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须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七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15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有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成 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绥棱县民意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第一条本社名称: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从事植保的农民为主体,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章名称、住所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社名称:
第四条 本社住所:
第五条 本社业务范围:为成员及同类经营者提供农作物机械植保服务,为成员及同类经营者提供农作物机械植保信息咨询服务。
第六条 本社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成员资格、入社、退社和除名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八条 凡从事与本社相同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长(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条本社设立登记时共有成员 人,其中:农民成员 人,占成员总数的%;成员出资总额 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十一条 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批准可以退社。退社时,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如经营盈余,则按规定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二条 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长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四章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
(七) 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八)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 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七)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
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长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执行人,理事长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兼任经理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根据成员大会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四)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继承等事项;
(五)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七) 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八)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九)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十)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十一)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理事长负责生产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 长的工作,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的职权如下: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如发现理事长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应提出监察处理意见报要求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并报告有权机关予以处置;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执行监事在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单位成员的委派的代表经成员大会选举可以成为理事长、执行监事。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不得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执行监事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 成员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大会讨论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
(二)盈余分配中提取的公积金;
(三)政府财政直接补助;
(四)接受的捐赠;
(五)合法取得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四条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用于本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财产。
第三十五 本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社可以按照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八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修改章程由理事长提出拟修改条款,并按章程规定的'成员大会召开方式通知和组织召开成员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本合作社公章。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成员大会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本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二、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公告应在本社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内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的事项包括: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时间,成立清算组的情况,告知债权人申请报债权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编等。公告由本社清算组负责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发布。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将制定的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成员认购股金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社经营期限长期。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本章程涉及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长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成员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XXX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XXX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合作社,社址设在 ,第三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社员供应所需生产资料,如: 、 、 等;收购 、 等农副产品;提供机械、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合作社编辑 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 万元,分为 【***】 股份,每股【***】元,其中【***】 入股【***】万元( 【***】股),社员入股【**】 万元(【***】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社员编辑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机构编辑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 【***】 人,任期为【***】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 【***】 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 【***】 人,任期 【***】 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终止清算编辑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附则编辑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在产业筹备小组的大力宣传和项目区广大农户充分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在辅导员的精心辅导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德江县茂盛天麻种植专业合作社,办公地址是德江县高山镇堰塘村。
第二条 本社是以参与世界银行贷款贵州农村发展项目产业链建设的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公司(企业)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第三条 本社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项目办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世行贷款贵州农村发展项目规划设计的产业项目建设内容,严格遵照项目实施手册,在辅导员的辅导下实施项目建设和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主要农产品价值链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实现共同富裕。
第六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组织编制合作社产业投资计划;
(二)制定实施计划,组织社员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
2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和拒绝参与项目活动的(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和劳动力等);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产业规划设计和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比例票制(股权比例)。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比例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五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社员进行培训,组织社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6第三十四条 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 务
第三十五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会费;
(二)社员股金;
(三)世行项目资金和政府支持的其他投资;
(四)国内配套资金;
(五)本社每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六)合作伙伴(公司企业)投资;
(七)接受的捐赠款;
(八)其他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社会费从每年盈余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数额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 元,每股金额为 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 股。农户主要以资金、劳动力和土地三种方式入股,合作社对社员参与的土地或实物进行评估,并以现金的形式折算成股份,便于统一股权标准。社员的利益分配有两层:第一层,将盈利结余资金的70%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第二层,将盈利结余资金的30%按社员股权分红。
本社社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社按公历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初将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的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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