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制度【精选三篇】

教师申诉制度(精选3篇)

教师申诉制度 篇1

为进一步加强家园联系联系,统一幼儿园与家庭教育对幼儿的要求,共同做好幼儿的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特制定家访制度。

一、家访形式

1、走访幼儿家庭;

2、电子(电话、电子邮件)联系;

3、请家长来校座谈。

二、家访内容

1、了解幼儿家庭状况、成长环境及在家的表现、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个性特征。

2、向家长反馈幼儿的在园情况表现现,指导家长转变教育观念,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孩子,与家长共商促进幼儿发展的教育措施、方法和手段,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价值观;

3、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对家长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双向沟通家校在教育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形式以及总结推荐其成功的经验,争取家长的理解与配合;

5、征求家长对幼儿园及教育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家访原则

家访要分层次进行,全面家访。重点是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单亲家庭幼儿,流动生,心理和情绪不稳定的幼儿等。

四、家访要求

1、班主任每一学期尽量达到全员家访。

2、幼儿因病、事假或有发生问题,应及时家访。

3、家访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明确谈话中心。幼儿在校园的学习、生活、品德等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地采用适当的方式告诉家长,让家长真正了解幼儿在园的表现。同时及时了解幼儿在家表现。

4、家访时,谈话的态度要诚恳、耐心,形成和谐融洽的.气氛,要使家长感到教师对幼儿的爱护和关怀。

5、家访时要注意其家庭环境、家长心情、幼儿在场与否,酌情采取恰当的谈话方式。

6、班主任(教师)和家长应互相留下联系电话,及时通报各自情况。

7、做好家访记录。

五、家访注意事项

1、家访中,应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忌片面孤立地看问题。

2、家访时,幼儿、家长都应在场,个别问题可回避幼儿。

3、注意交流方式方法,切忌告状式家访。

4、尊重家长,抱着热诚欢迎的态度对待家长的意见。

5、牢记安全第一,注意家访中的交通等方面的安全。

教师申诉制度 篇2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副校长、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

成员:教务主任、工会主席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二、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

教师申诉制度 篇3

一、十个务必

1、教师务必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做好实验、辅导学生、检测学生。

2、教师务必既教书又育人、管理好课堂纪律、教室内不得起哄闹事。

3、教师务必理解学校听课、查课安排,服从年级组、教导处及学校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整,听取同事、年级、教导处、学校的意见推荐。

4、教师务必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改善教育教学方法,有效提高教学质量,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5、教师务必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用心配合班主任、年级组、教导处、政教处、学校教育管理学生,敢说敢管遇见的、查实的、反映的学生违纪行为或不良习俗。

6、教师务必举止礼貌、仪表整洁、语言得体、以身作则,在学生面前作好遵纪守法、言行礼貌、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持续清洁等方面的表率,除测试或生病等特殊状况外,应当站着上课。

7、教师务必关注学生学习,倡导“勤奋、竞争、进步”的学风,重视优生、鼓励差生、注重优生弱科辅导和差生转化教育,力求将学生的精力、注意力、心思集中在学习上,营造康中学生“人人都努力、个个有进步”的学习氛围。

8、教师务必尊重学生家长,与学生家长平等相处,对来访或请来的家长,给一张笑脸、让一个座位,加强与家长的横向联系,争取家长的支持与配合,充分利用家庭教育。

9、教师务必依法执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团结协作、谦虚谨慎、相互学习、相互帮忙、关心群众、维护学校荣誉,自觉投身于“礼貌校园、和谐校园”建立活动之中。

10、教师务必遵守“全员聘用制”的相关规定,理解职称评聘分开制度等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新举措。

二、十不准

1、不准口中有酒气上课;

2、不准在教室内吸烟、饮酒;

3、不准在上课期间接打电话、手机;

4、不准在上课期间走出教室干别的事(生病和学校安排除外);

5、不准在上课期间(监考)看与上课(监考)无关的书籍、做与上课(监考)无关的事情;

6、不准在上课时光和学生做与学科无关的游戏;

7、不准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平等对待家庭经济有差异或学习基础有差异的学生;

8、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9、不准犯错教或误导等知识性错误。

10、不准只管教书不管纪律。

三、违纪处理办法

1、违反“十不准”之第1、2、3、4、5、10款,每查实一次,扣当月津贴100元,一学期上三次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扣发学校年终一次性奖励。

2、违反“十不准”之第6、8款,第2款之行课期间在教室内饮酒者,进行停课检查处理;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直接解聘。

3、违反“十不准”之第7、9款的,根据违纪情节、影响程度,进行个别教育、书面检讨、限期整改、扣发津贴、扣发工资、停课学习检查等处理。

4、对不按“十个务必”之第2、5款工作的,每查实一次,扣发当月津贴100元,一学期上三次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扣发学校年终一次性奖励。

5、对不按“十个务必”之第3款工作的,直接停课处理。

6、对不按“十个务必”之第1款工作的,其处理办法由教导处另行规定。

7、对不按“十个务必”之第10款工作的,按全员聘用制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由教导处会同有关部门按月执行。

五、本制度从20__年3月19日起实施。

六、本制度由学校行政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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