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是防洪减灾、调控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的重要措施。工程数量多、规模大、分布广,对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现代水电水运工程建设对水工材料的需求量大,需要研究和开发高性能超耐久、低能耗、节约地球资源的环境友好型水工新材料。为加强水工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经xx部批准,成立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工新材料中心”)。
第二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依托单位为南京xx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宗旨是在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的应用基础和重大公益类研究的同时,紧紧围绕水工程建设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注重开展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为水工程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全称是:“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xx部和有关部门的需求,水工新材料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和行业重大水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运行中与水工新材料有关的重大关键课题研究;
2、承担水工新材料的检测与认证,制定水工新材料的有关技术标准;
3、针对水工新材料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增强水工新材料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为水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4、组织开展水工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缩短成果转化周期,加速其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
5、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和设备优势,通过联合攻关、技术创新和技术辐射,促进形成产业化的科技创新基地;
6、开展水工新材料领域的国际合作;
7、培养水工新材料领域的高级技术人才。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单位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管理司、xx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xx部建设与管理司、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xx部水电规划设计总院、xx部长江委员会、xx部黄河委员会、南京xx科学研究院、长江委员会长江科学院、长江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黄河委员会黄河xx科学研究院等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由xx部批准。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确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总体发展方向和目标;
2、制定和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
3、指导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工作,协调内外关系;
4、听取水工新材料中心有关重大问题的汇报;
6、聘任或解聘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副主任。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关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及其他重大决议,须得到2/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由中心主任提名,征求本人同意后,报管理委员会备案后聘任,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对以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1、对水工新材料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2、对重大研究开发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3、开展水工新材料技术应用咨询;
4、管理委员会或水工新材料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专家委员会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结构见下图。水工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下设:办公室、4个研究室、实验室和中试车间以及新材料公司。组织结构见下图:
第十六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和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管理该中心各项事务;
2、负责组织制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3、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4、主持召开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重大问题;
5、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及职员,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第六章 运营方式
第十七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为社会公益类研究机构,通过承担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委托任务及开展技术开发、咨询、培训等取得收入,维持中心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在运行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的工作关系主要以项目合同的方式确定。
第七章 人事及财务
第十九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实行流动岗位和固定岗位相结合,面向社会择优选聘,注意吸收国外专家参加水工新材料中心工作。
第二十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xx省基因与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
第二条性质:本中心是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组办,为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本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从事基因资源的制备、收集、保存、交流、检测和评估工作以及相关的技术开发和服务,目的是整合乃至全国、全球的基因资源,提高我省基因研究及产业水平,为提高人类的健康水平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中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科技厅和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住所:xx省基因与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医学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城M3组团三楼,邮政编码:。
第二章宗旨与目标
第六条中心的宗旨与目标:依托中南地区雄厚的研发力量、人才优势、综合技术实力,结合新的机制以及强有力的政府支持,充分发挥优势,提高中南地区基因研究能力和水平,促进基因技术的产业化,力争使中心成为我国基因新技术创新源泉和高级人才培养平台,并在技术上对下游基因产业和医疗服务业起到辐射推动作用。
第三章理事会
第七条中心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中心"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理事会有15-20名人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各方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5名,秘书1-2人,下设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时可以连任。各参加方在更换理事会人选时,须通知中心。
第十条理事会决定中心的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听取并通过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3、决定聘用和解聘中心主任、副主任;
4、理事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每次理事会会议须有书面记录,形成决议或纪要。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三分之二理事出席会议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学术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学术咨询委员会应由在本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中心的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咨询意见,选聘和考核项目专家。学术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0-15人。
第十三条学术咨询委员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咨询中心课题设置、评审课题进展、考核项目负责人,向理事会提出调整研究方向的建议。
第五章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中心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中心办公室管理日常行政事务,其他事项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本中心兼管。
第十五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5-7人,主任助理2人,秘书1人。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主任助理由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向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中心主任任期五年,经理事会聘任,可连任。
第十七条中心的财务管理遵照国家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事业单位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九条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本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中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之处,由理事会修订补充,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三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和规定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和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公司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研发中心在公司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特定制本章程。
第二条 建立技术中心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公司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公司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任务是为公司发展提供技术支持,通过整合技术资源和人才资源,强化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和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四条 技术中心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经费由公司提供。技术中心应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通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职责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职责:
1、参与制定和执行公司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的规划和计划。
2、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负责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形成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3、参与公司有关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等重大项目的调研和技术论证工作;组织制定公司重大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实施计划。
4、协助组织召开公司级技术方案评审会和重大技术问题讨论会。
5、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科学和技术资源及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以产、学、研合作为主要载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广泛的、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6、负责收集、分析与公司相关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公司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7、负责组织科技成果上报鉴定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和研究开发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8、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优秀的科技人才到公司开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增强公司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组织科技人员的学习培训,加快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机构配置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高效、精干的原则,依照国家、省市研发中心建设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七条 公司技术创新组织体系由决策层、管理层和研发层组成。
第八条 决策层为公司专家委员会,下设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由公司主要领导组成,论证和审核批准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对研究开发方向和重大技术课题进行决策;制定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政策;确定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年度科技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主要由李鹤林院士及其团队成员以及公司内的副总工程师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一条 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研发中心主任并负责研发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主任负责研发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研发中心设:试验部、设计中心和技术质量管理部。
第十四条 研发中心负责组织技术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管理;编制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公司年度重点科技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公司科技管理体系和考核制度;总结上报月度、季度、月度公司科技统计报表及《企业研发中心评价指标》报表;负责科技项目及合理化建议活动的组织申报工作;负责科技成果鉴定、上报、奖励等工作;负责科技开发经费的管理和运作等工作;负责研发中心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研发中心负责建立科技开发项目立项制度,组织开发项目的申报、审查及立项工作,并定期检查、总结、汇报研究开发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发项目;参与新技术、新产品和公司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鉴定工作;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及技术合同的管理;收集、研究国家和行业的有关科技政策、科技信息及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制定公司科技发展方向。
第十六条 设计室参与组织公司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和调研工作,组织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和技术论证工作;负责公司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信息室负责科技情报的收集整理,负责查询、收集、整理、编辑于公司业务相关的科技资料和信息,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研发层是根据公司发展目标而设下的各类专业研究开发机构(包括项目组)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开发、试验、设计产业化应用、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研发中心要根据公司主导产业的发展,建立直属的研发机构、工作站,作为公司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四章 研发中心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技改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等,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发展方针和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组织技术论证和评审,提交公司决策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研发中心作为公司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负责公司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业务管理和考核;负责研发中心的建设,承担公司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的事实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发中心下设的各专业开发机构采用矩阵式的管理,行政上归公司管理办公室领导,技术业务上由研发中心归口管理。研发中心与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和外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业均以科技项目为纽带,以目标责任书或技术合同(开发合同、转让合同、服务合同、咨询合同)为约束机制,共同承担完成科技项目的计划服务。
第二十三条 研发中心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称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重要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由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提出,按具体要求申报立项,由研发中心整理、初审,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论证。报公司批准后,签订科技项目合同,研发中心根据项目进度和考核情况下拨开发经费。
第二十五条 研发中心的研究开发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引入竞争机制,项目组成人员由项目负责人和科技人员双向选择,项目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研发中心的人员可与公司其他部门人员相互流动,中心内缺乏的急需专业人员可对外实行招聘,以利于研发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 研发中心的管理人员实行定编定员,竞争上岗;研发层的科技人员在项目完成后应立即转入其他项目,采取人员能进能出的开放的用人机制。
第二十七条 研发中心负责编制公司科技开发项目计划,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列计划外项目,必须向研发中心提交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研发中心受公司委托,负责依法与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等高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合作,签订技术合同,进行联合开发科技成果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章 科技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经费的来源:
1、公司自筹的科技经费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应满足科技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并逐年递增,科技收入经费达到公司销售收入3%以上,基本达到国家、省对国有重点企业的要求。
2、研发中心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他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等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收入。
第三十条 科技经费的管理:
1、研发中心专设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科技费用的管理,业务上受公司财务部及审计部的监督。
2、研发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3、科技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执行程序审批。
第六章 研发中心的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每年度按相应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研发中心认定与评价方法》及《企业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每年一月底前,研发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研发中心评价表》,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技术中心。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