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规章制度表【汇编三篇】

员工规章制度表(精选3篇)

员工规章制度表 篇1

一、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条件

1、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本人自愿,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4、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选举任职的,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退休的条件

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退休费计发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xx]75号)文件规定,20xx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四、其他规定

1、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15%。

2、按黑政办发[20xx]75号文件规定执行,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基数,原享受的护龄津贴和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按100%发给。

3、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文件规定,在警察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4、根据20xx年10月18日省九届人大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是职工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加5%退休金,加发后不得超过本人基本工资。

5、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黑人办字[1997]176号)文件规定,因公致残人员,经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一等以上伤残等级的,退休费比例可加发10%;被评为二等以下的,加发5%。加发退休费后,最高不得超过退休前基本工资。对未评上伤残等级的退休费不加发。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

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并携带本人档案及在职工资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审批程序

由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符合病退条件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所在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经市领导签字,附相关佐证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七、离、退休人员福利待遇的审批程序

由基层单位填报相关表格,同时附相关的佐证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1、丧葬待遇。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200元。

2、抚恤待遇。根据民发[20xx]64号文件和黑民优[20xx]66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事业单位干部,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遗属困难补助。由所在单位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带死者死亡证明书及死亡前一个月的工资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4、工龄认定。由所在单位劳资人员携带本人档案及相关的佐证材料,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5、工伤认定。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卫生厅印发关于划分因工伤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黑人联字[1994]11号)文件规定,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呈报申请工伤认定报告,并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表》,及附带相关必备佐证材料,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八、受理

基层单位填报相应的申请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承办人对手续完备的立即受理。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申报单位,要求当面一次性告知;对申报材料有疑义的,要报请主管局长审核。

九、办事时限

手续完备的,随到随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经主管局长或局务会研究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意见。

员工规章制度表 篇2

1.目的: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的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2.考勤范围:

2.1公司在册员工。

2.2特殊原因员工不考勤须总经理批准。

3.考勤方法:

3.1公司实行考勤机刷卡与部门考勤相结合的考勤办法;

3.2考勤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门卫与各部门配合做好考勤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由门卫承担员工出入门、请假等情况的记录、上报等工作。

4.考勤打卡时间:

4.1 冬季:白班 上午7:5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 晚班 17:30至23:30

夏季:白班 上午7:5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 晚班 18:00至24:00

5.有关规定:

5.1考勤规定

5.1.1由办公室为每位员工编制考勤卡卡号,每天上下班应依次排队进行刷卡,每个人只能刷本人的考勤卡才有效,如出现托人刷卡或替人刷卡时,均给予双方各50元的处罚。一次不打卡者罚款10元。

5.1.2因公外出办事无法返回或忘打卡者,次日必须填写出门单说明原因,部门主管确认后由员工本人递交门卫。次日不填写出门单视同没打卡处理。

5.1.3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10分钟内扣5元,1小时内扣10元,以此类推;迟到、早退又不打卡双重罚款。上午下班早退、下午上班迟到、中途离岗,视同迟到、早退处理。

5.1.4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6天,给予除名处理;

5.1.5旷工半天以上者,取消当月奖金;

5.1.6旷工的扣罚标准

旷 工 天 数 0.5天 1天 1.5天 2天 2.5天 3天

扣月工资(含计件) 10% 25% 40% 60% 80% 100%

5.1.7持卡的员工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考勤卡,如发现损坏或丢失,应马上向办公室人员申请补领考勤卡,并支付工本费10元。若丢失后不及时补领,空缺的考勤记录视同无打卡处理;

5.1.8办公室应对考勤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检查、落实,及时协调与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严重违反制度及时处理。

5.1.9上班时间不许串岗闲聊、就餐吃零食,厂区内除经理室与销售部接待室可吸烟外,其他地方一律严禁吸烟,违者一次罚款10元,(休息时间食堂可吸烟)。

5.2请假、外出手续

5.2.1员工因公外出、或请病、事假、事先向部门(车间)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事后补办。5.2.2请假时间二天,由所在车间或部门经理签字审批。超过二天的,车间员工须由生产部经理审批,连续或续请假超过二周需报办公室审批,其他行政管理人员请假超过二天报副总经理审批。技术人员和中层干部请假超过3天的须由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5.2.3请假同意后《请假单》一联交值班门卫后方可离开公司,请假一天扣减一天工资。临时请假(如请假半小时、1小时等)每月进行累计扣工资。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

5.2.4上班时间内,若员工需外出办事,必须凭经部门主管签具的《出门单》方可出门,中层以上干部需经副总经理批准。若未办理手续出门,按离岗处理。当班门卫必须如实记录员工进出、请假、各项记录,报办公室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或失职现象,予以50–200元的罚款处理;

5.2.5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的人员(如销售外勤、司机、采购人员等),可持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特批的出门证出入,不必另行签具《出门单》。

5.3探亲假、春假、婚假、丧假、产假、工资、路费、报销制度

5.3.1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配偶居住外地的中层以上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每年可享受15天探亲假(包括星期天),可分2次休假,路费报销1次来回(温州至配偶地)。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奖金按《绩效工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影响效益工资。

5.3.2外地员工(不包括温州三区及各县)春节期间可享受10天春假,假期工资照扣,奖金按奖金制度执行。凡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半年(当年6月 30日前进厂上班)的外地员工(包括温州市三区以外的各县员工)春节期间探亲,可报销路费1趟。中干、专业技术、本科以上学历可报路费来回。

5.3.3探亲路费报销要凭合法的票据,路程温州至某市某县。县、市内交通费自负。报销标准以火车硬座、普通客车、轮船三等舱为限,不包括市内交通费,超支部份自负;副总、总工可报机票。

5.3.4探亲报销手续:经办公室审核、登记,报总经理审批。

5.4婚假:

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员工,凭合法结婚证,婚假3天,晚婚假期6天。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按《绩效工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影响效益工资。

5.5丧假:

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逝世,可申请丧假三天。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按《绩效工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影响效益工资。

5.6产假: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产假为90天。

工资、绩效工资和效益工资按天数扣发。

5.7销售外勤和其他人员出差、逢节假日补休制度。

5.7.1销售外勤人员出差期间逢节假日回厂后原则上不作补休,但如学汽车驾驶、结婚、病假可以补休,补休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先打补休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累计补休超过12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超出天数按事假处理;

5.7.2补休期间工资照发,但超出时间一律照扣工资,擅自超假作旷工论处;

5.7.3具体考勤办法由部门考核,门卫监督,公司办公室执行。

5.8其他售后服务和技术人员因公出差,逢节假日计算加班费(年薪制除外)委外培训不按上述规定。

5.9本制度**年2月9日修订,**年2月13日开始执行。

员工规章制度表 篇3

一、通 则

(一)总 则?

本章程规定本公司_营业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的机构、权限、运作及处理等等相关事项。

(二)部门的业务范围?

本部门依照总公司营业部门的指示,在独立营业计划与独立核算制度的原则下,负责指导管理所辖管的营业所,并负责辖管区域内的订货契约、收款及企划开拓新客户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三)部门的所在地及称呼?

部门设于全国的各主要都市,在称呼时各冠上该市名称。?

(四)重要事项的决定?

部门的设置、改制、废止,管理区域及经理的任免,皆经由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五)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本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皆经由董事会决定。施行细则则由总公司营业部长决定。

二、机 构

(六)部门的机构?

部门设经理、经理之下设业务及事务二科,管辖区域内设营业所。?

(七)营业所的设置、废止?

营业所的设置、废止及店长的任免,由总公司营业经理经询董事会意见后决定。?

(八)管理者?

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副理及部门顾问。另外,科设科长,如情况必要可设科顾问及股长、主任。?

(九)特别回收科的设置?

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置特别回收科。?

(十)营业部的组织?

营业所由店长、业务主任、事务主任、内勤职员、外勤职员及业务人员等成员构成,人员数目另行规定。营业所可依情况需要,设置副店长。?

(十一)经理的职务范围?

经理所负责的职务范围如下:?

1.企划、指示营业方法。?

2.经常调查、听取营业情况的发展以决定营业方针。?

3.听取部内及营业所的业务报告,并随时监视业务实况。?

4.裁决部内的人事。?

5.举行业务上的磋商会议。?

6.排除业务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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