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7篇

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8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1

在KTV等娱乐场所工作,因其是个服务性行业,所以会有许多严格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员�

1、员工基本管理

(1) 严格遵守作休时间,上下班打卡签退,不无故缺席,不擅自职守,有事请假。

(2) 当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时应服从安排。

(3) 上岗前检查个人仪容仪表,保持精神饱满,情绪愉快。

(4) 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听的不听,不该看的不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 上岗时不吃零食、不吸烟、不会客、不接听私人电话。

(6) 不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费、私收回扣、不随意接受礼物。

(7) 不乱动客人的物品,不乱拿客人遗失抛弃的物品。

(8) 任何情况下不客人争辩,不与领导同事争辩。

(9)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能源。

(10)不依次充好,缺斤短量,不任意变动收费标准。

(11)未经同意员工不得向外界传播内部一切管理资料及有关消息。

2、着装仪容

(1) 服装:按公司规定服装上岗。

(2) 工牌:员工工牌一律佩带于左胸指定位置。

(3) 鞋:工作时间穿指定的工作鞋,鞋面无污,不赤脚穿鞋,女肉色袜,男深色袜。

(4) 头发:应天天洗头,保证无头宵,均贴,不可蓬乱。(男不遮耳、女不披肩)。

(5) 面容:女员工以淡妆上岗,男员工保证随时面部清洁。

(6) 手机、BP机、相关物品一律不得佩带上岗及包含各种饰物。

(7) 班前自检查仪容仪表后方可上岗。 个

3、形体规范

(1) 站姿:坚持站立服务,挺胸、收腹、沉肩、两脚分开15厘米左右,站姿优雅,棉带微笑。

(2) 眼睛平视服务对象,不斜视客人或东张西望,不得依靠任何物品、不插兜、插腰、抱肩及不良毛玻

(3) 两手自然下垂或交*。女性以V型为主、男士两脚与两肩同宽。

4、礼节礼貌

(1) 熟悉掌握问候语言,主动问候客人,能够根据时间、场所、情景、接待对象的不同,准确应用问候礼节。

(2) 熟悉掌握称呼礼节,根据客人应用不同称呼亲切和谐,尽量记住客人的姓氏、职位,以便再次遇见时准确称呼。

(3) 熟悉掌握应答礼节,根据场景,准确回答、反应灵敏,应对得体。

(4) 熟悉掌握迎送礼节,根据迎接、送别,做到讲究礼仪顺序、礼仪形式,语言亲切准确示意得体。

(5) 掌握操作礼节,服务操作规范,不打扰客人,礼貌大方。

(6) 当客人走过时,主动问好,当领导经过主动点头致意。

(7) 对客人时时表示谦虚大方、朴实、表情自然、面带微笑、态度诚恳。

(8) 尊重客人习惯习俗和动作,不评头论足,按客人习惯和要求提供服务。

(9) 与客人交谈时保持微笑,声调平稳,站立直腰挺胸,姿态优美,注重倾听,不插嘴,精神集中,时时表示尊重。

5、岗位职责(服务员)

(1) 熟悉本区域的设施设备,项目特点,负责本区域的接待及安排工作,为客人随时提供有效的服务。

(2) 具有本区域娱乐项目的基本知识,热情大方主动,有礼貌的接待来客,引导、安排客人入座,善于运用语言技巧为客人提供最佳的服务。解决客人要求及疑难问题。

(3) 负责所属区域的清洁卫生,在主管的领导安排下,每日清洁卫生,保持设施设备的卫生,环境整洁,空气清新。

(4) 负责场所每日所需工作物品,保证营业的需要。

(5) 遵守本部门的规章制度。

(6) 与部门和其他的部门员工紧密配合,协作完成各项工作计划和安排。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2

一、建立健全各项预防火灾的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奖惩分明。

二、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的领导要经常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明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

三、单位具体负责防火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四、单位全体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内动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请示防火工作的领导,违者重罚。严禁在禁烟处吸烟。

五、电工要经常做好电源电线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修复,对陈旧线路要及时更换,杜绝安全隐患。

六、不得私自动用一切消防器材,安全通道不得占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

七、更夫和值宿人员夜间必须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部位的巡视,发现有异声、异味、异色时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如遇火情,应立即起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迅速拨打“119”电话,报清起火地点,火势及被燃物,以便消防人员准确到达现场。

九、单位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积极参加防火活动,做好宣传教育。

十、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教育,使每个员工都能做到“一熟悉、三会”(一熟悉:消防器材,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十一、熟悉自己的岗位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摆放位置,懂得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订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 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需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二、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

1. 消防设施配置: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等标准配置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保火情能够及时发现并报警。

2. 设施维护: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不得擅自停用、挪用或拆除消防设施。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巡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等。

2. 防火分区与疏散:

合理划分防火分区,并设置明显的防火分隔设施。

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和距离符合规范要求,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等障碍物。

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3. 用火用电管理: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严禁在娱乐场所内使用明火,如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防火要求。

四、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

1. 消防安全培训:

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2. 消防演练: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能力。

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违规处理与整改

1. 违规处理: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隐患整改: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整改期间要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x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x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

(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店、市场,下同);

(三)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候车厅(楼),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四)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房楼;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在500人以上的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

(五)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

第四条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安监、教体、文广、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教体、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逃生知识列入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责任人。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疏散负责。

第二章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个厅室面积不大于60 m2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但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安全绳、逃生缓降器、垂直爬梯、软梯等辅助疏散器具;

(二)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三)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第八条 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6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内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九条 商店、宾馆、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咖啡馆、茶室、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学生宿舍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需控制人员进出的安全出口应当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第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的设置应便于人员疏散,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二)疏散走道与其它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三)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

第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层数不超过3层,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但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除特殊情况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器具。

第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便于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步布置均匀通畅,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二)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不应敷设空调风管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

(三)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

(四)地下、半地下的楼梯间应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与地上部分分隔并直通室外。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内应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且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第十四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厅室或房间及疏散走道内设置应急事故广播,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急事故广播应能在火灾情况下自动切换,其声音应明显高于背景音乐;

(二)歌舞厅、夜总会、宾馆客房、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报警,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厅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放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或声光报警器。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6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

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1、为了确保集团安全,做好防火工作,使集团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经营秩序,必须采用平时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方式,形成长效的管理模式。

2、各部门必须经常开展自查,坚持柜组每天查、部门每周查、集团每月查,做到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发现问题或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发现问题不放过、督促整改不放过、事后复查不放过)。

3、大区安全职能部门必须每月组织一次部门级防火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前组织重点部门检查,做到“以防为主、防消结合”,防患于未然,并将结果报总部安全部备案。

4、检查内容:

(1)、灭火器、消防栓位置是否正确;灭火器是否有灭火剂;灭火器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消防栓配件是否齐全。

(2)、紧急出口标记、防火标记、禁烟标志、商场紧急疏散图是否完好无损、位置是否正确。

(3)、紧急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4)、火警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5)、紧急事件通讯录是否张贴在明显位置。

(6)、堆积商品、货架、展柜距离消防喷淋头是否至少50CM。

(7)、所有电器开关是否完整无损、库房的照明是否符合要求、配电房是否有易燃物品。

(8)、行政部储物间易燃物品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9)、电力、燃气设备的操作员工是否有上岗证。

(10)、每日是否有消防检查记录和存档记录。

(11)、检查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安全死角是否存在火险隐患,对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和整改情况的是否全部反馈。

(12)、有无私拉乱接现象;有无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而擅自使用热得快等禁止使用的电热器具;

(13)、消防会议是否每周召开;是否互通信息;是否定期更新消防宣传栏并有最新的商场消防组名单。

(14)、防损员以及商场员工是否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演习是否定期进行;各项记录是否存档。

(15)、商品库或小库内物品摆放是否堵塞通道,有无防火间距。

(16)、商场内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堵塞;消防器材和设备有无掩盖和遮挡。

(17)、重要设备的安全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电梯、扶梯是否有安全使用规定和警告标志;配电房、锅炉房是否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记录。

(18)、各区域配电柜、配电箱和照明器具是否完好。

(19)、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各项防火检查和同系统之间的相互检查,对查出问题落实整改。

(20)、对上一次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消防整改措施制度

1、检查出来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应该立即整改。

2、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以《安全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发到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总部安全保卫部,否则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3、对确实难以整改的项目,由集团消防职能部门以报告的形式向上级汇报。

三、商场防火制度

1、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

2、实行各部门各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各部门均要签订《消防责任书》。

3、安全管理部门应设立消防组防火档案、紧急灭火计划、消防演习报告、各种消防宣传教育的资料,全面负责商场的消防预防、培训工作。各营运部门则须具备完整的防火检查报告和电器设备使用报告等资料。

4、商场内要张贴各种消防标志,设置消防门、消防通道和报警系统,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完备的消防器材与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和能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5、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包括门卫、巡逻、逐级防火检查;完善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维护保养,以及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制度。

6、对新老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对消防器材使用培训。特别是消防重点部门要进行专门的消防培训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7、商场内所有区域,包括销售区域、库房、办公区域、洗手间全部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存放大量物品的场地、仓库,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

8、商场内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9、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保险丝等,如有需要,必须由工程人员、电工进行操作,所有临时电线都必须在现场有明确记录,并在期限内改装。

10、商场内所有开关必须统一管理,每日的照明开关、电梯开关统一由防损员控制,其他电力系统由工程部门负责。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门负责,则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对开关的正确使用接受培训。

11、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12、各种电器设备、专用设备的运行和操作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实行持证作业。

13、柜台、陈列柜的射灯、广告灯等灯具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以防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14、货架商品存放要与照明灯、镇流器、射灯、装饰灯、火警报警器、消防喷淋头、监视器保持一定间隔(垂直距离不少于50CM)。

15、销售易燃品,如;丁烷气、发胶、果酒、塞路璐等,只能适量存放,便于通风,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

16、商场内所有小库的消防必须符合要求,包括照明、喷淋系统、消防器材、设备、通风、通道等设备,商场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和乱拉乱接电线。

17、保持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门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和随意占用;定点摆放的消防器材设备不准擅自挪用;灭火器、消火箱、疏散标志前不准堆物和遮盖,商场内如需装修改造,必须经消防职能部门审核。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餐饮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

二、消防安全责任

1. 消防安全责任人: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面管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 职责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依照《消防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包括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订和演练、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等。

三、消防设计与审核

1. 设计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或变更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 审核与验收: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消防安全管理

1. 日常检查:娱乐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 培训与教育:全体员工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3. 应急预案:娱乐场所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人员,控制火势。

五、特殊规定

1. 建筑耐火等级: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应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2. 内部装修: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3. 安全出口与疏散: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规定,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等妨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等不利于疏散的门型。

4. 电气防火: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5.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严禁在娱乐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 施工与维修:严禁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六、监督与处罚

1. 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 制度修订: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2. 实施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第一条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订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先锋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畅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

1、自觉遵守执行司法部及保卫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圆满完成上班交给的各项任务。

2、中控室是司法部保卫处的重要部门,所有工作要对安全保卫主管领导负责,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入室参观。

3、中控室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经消防机关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工作中集中精力、头脑清醒、反映敏捷、快速认真的确认和处理每个报警。

4、在值班期间,中控室必须保证有人值班,如果擅自离开岗位,按脱岗处理。同他人调换班次要双方协商,经领班同意并改写排班表后,才有效,否则出现一切问题,均由原表人员承担。

5、在特殊情况下,接班人员未能准时到岗接班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6、值班人员接到保卫处通知时,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重要事情要在值班日志准确记录。

7、中控室严禁烟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办私事,用餐时,值班人员要轮换就餐,不准脱岗、串岗、空岗,值班期间不准睡觉、洗澡、看报纸、打私人电话、饮酒,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中控室电话为接、报警专用电话,除工作外不作它用,严禁打声讯电话。值班时精神集中,认真观察火灾报警系统的工作状态,按操作规程操作。

10、交接班时,两班人员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交接记录,并将班内发生设备故障,隐患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修理。

11、不准在控制台用餐,饮水。并保证中控室内清洁,控制台干净整洁。

12、掌握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理程序,发生火灾要尽快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常有效的进行扑救及人员疏散,并直接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不准迟报或不报,消防队到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消防人员扑救火灾。

13、熟悉本楼建筑结构、布局和重点部位的位置,检查报警要迅速准确,不能凭经验办事。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中控室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如实填写中控室工作日志及工作记录。

14、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因责任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违反保卫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根据情况接受保卫部门的处理。

15、随时掌握中控室各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积极配合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时刻维护各种设施正常运转。保管好室内消防器材,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6、严禁擅离职守,做好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做到专人巡视,检查和操作,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跟踪、录像,同时应立即上报。

17、建立建全单位的防火档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重点部位设备定人、定时、定点管理。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

为了确保场所内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明确责任人: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订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2、备案制度: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年度计划: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定期培训: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3、培训内容:包括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的性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日常巡查: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等。

2、月度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更为全面,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安全疏散通道和指示标志等。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定期检测: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不得擅自停用: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五、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规范操作: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接电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操作,安装临时电气线路需经审核批准,并及时拆除。

2、定期检查: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定期演练:每半年开展一次整体综合性演练,包括报警、灭火、疏散、检查、总结等。

2、演练计划:拟定好演练计划,确定参加人员,按照预案开展。

七、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设置明确的安全出口:保持安全出口畅通,不堆放杂物或设闸上锁。

3、特殊规定:如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需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12

1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有的灯具表面温度很高,如碘钨灯具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温度可达500℃--700℃,若与幕布、背景等可燃物靠近极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由于用电设备多,连接的电器设备、线路也多,大多数影剧院、礼堂等观众厅的闷顶和舞台线路纵横交错,尚若安装不当,使用不当,很容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往往还需要各类明火或热源,如果管理不当会引起火灾。

2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公共娱乐场所的歌舞厅、影剧院、礼堂等发生火灾,由于建筑跨度大,有的处于垂直或悬挂状态,空间巨大,空气流通,加之采用大量的可燃物料和可燃设备,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速度快,燃烧猛烈,极易造成房屋的倒塌,往往会给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人员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在火灾的发展阶段人员是很难疏散完毕的,即使是小的火灾事故,也会导致人们惊慌失措、争先逃生、相互拥挤,不能及时疏散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同于影剧院顾客随意性比较大,有时人员相对集中,密度较大,加上灯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员拥挤,秩序混乱,如果通道不畅,极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4室内装修、装饰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娱乐场所内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如一些影剧院、社堂的屋顶建筑物件是木质物件或钢质结构,舞台结构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布景等可燃物最集中;观众厅、天花板和墙面为了满足声学设计音响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增大了发生火灾的机率和危险。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

总则

第一条: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宾馆及全体员工。

第二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 消防安全。

第三条: 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人员应当落实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班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班组, 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各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宾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每月一次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六条: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公司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组织管理公司义务消防队。

6.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是以储糖为主的大型物流企业,为切实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公司确定一名行政副职分管防火安全工作,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职工均对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确保我司消防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各驻司单位和驻司民工,必须服从本公司消防安全的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 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法人代表为本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我司建立了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和各部室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保卫部是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有下列职责:1、根据公司实际召开安全例会,宣传、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动、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重点防火季节的专项治理工作。2、组织制定对电源、火源、水源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消知识,提高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研究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并针对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除火灾危害。5、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将消防工作纳入考评。

第八条 根据我司实际,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及实际演练,积极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做到“三懂两会”即:懂预防措施,懂储存商品性质和消防设备性能,懂防火灭火知识;两会:会灭火战术,会使用和排除消防设备、器材的故障。

第九条 我司实行安全值班制度,每天24小时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行政值班由带班长负责组织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5

2)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安全生产纪律、转岗培训和文明生产要求;4)生产现场环境、工作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4.2.4班组培训1)员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器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2)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3)班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4)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事故部位及劳防用品的使用要求。4.2.5培训方式1)岗位培训、会议、报栏、员工手册;2)班前、班后会,例会、管理会议。4.2.6建立培训档案1)对培训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考评;2)建立员工安全考评档案,作为检查总结安全工作的依据。4.3安全生产管理

4.3.1各岗位员工必须熟知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常识方可上岗;

4.3.2员工坚守岗位,禁止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

4.3.3严禁工作场所打闹、睡岗、脱岗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3.4严禁酗酒员工进入工作岗位;

4.3.5修理机械、电器设备前,必须在动力开关前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非工作

人员禁止摘牌合闸(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

4.3.6新安装设备、新作业场所及经过大修或改选后的设施,需经安全验收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4.3.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记入值班记录并上报公司领导;

4.2.8员工因工作失误、失职、违反操作规程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4.3安全生产的奖励措施

4.3.1公司在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对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3.2公司全体员工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敢于制止违章指挥、作业,避免设备和人身事故者,给予奖励:

1)避免人身死亡和重伤的奖励1000—3000元;

2)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奖励:1000元;

3)避免重大火灾事故的奖励:1000—XX元。

4.3.3公司设立安全奖,每个季度对各生产班组实行安全考核。

4.3.4重大安全事故后,公司将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

1)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以个人200—500元的罚款;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6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0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全负责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向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有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 ,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需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 ,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0K 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0K 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 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县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装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各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护和检查工作,并对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指导。

建设、规划、市政、给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负责消火栓的购置、安装和财产登记。

单位和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制度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给排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第九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应当沿道路设置,安装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0、5米,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市政消火栓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井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

(三)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消火栓井施工、安装应达到规范标准,满足防冻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地下消火栓,必须选用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给排水部门应及时对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三条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共同制订计划,由给排水部门逐步更换。

第十四条消火栓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凡是同消防无关的其它用水不得使用消火栓。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给排水部门批准后,方可取水,并保证消火栓完好无损,改装消火栓或把消火栓改为它用,造成消火栓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部门进行维修,使用单位应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承担漏水损失费用。

第十七条经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部门批准利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当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消火栓,以保证火场供水的需要。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档案,定期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修复,保证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火栓。

(二)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消火栓。

(三)埋压、圈占消火栓。

(四)损坏消火栓。

(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加强本区域内消火栓的保护,确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单位或个人对消火栓的监护责任。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有维护和检查消火栓的权力和义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三)(四)(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或罚款。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在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消火栓工作中玩忽职守,职权滥用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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