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在进步,制度在完善,在现实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印章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__%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__%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内容篇2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公司根据员工入职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员工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资料,以便公司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品管部应对入员工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及时向公司品管部传递,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员必须将员工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电子邮件发往品管部邮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则中间出现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伤投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需支付费用。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品管部通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警;
2、发生伤患情况,应立即护送受伤人员到附近医院就诊。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为出现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责人因客观情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第十一条:工伤申报: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级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确认表》;
(2)、员工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4)、病历;
(5)、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6)、费用结算明细表;
(7)、交通、伙食费用原始单据。
(8)、其他应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确定为工伤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承担100%的治疗费100%的按岗位工资
7~30天100%的按岗位工资
30天以上100%的按岗位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100%的按岗位工资
2~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100%的按岗位工资
6个月以上100%的按岗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2、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80%的岗位工资
7~30天60%的岗位工资
30~60天40%的岗位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80%的岗位工资
2~6个月承担50%的治疗费60%的岗位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80%)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①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②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条:员工因工作原因而与公司以外的人、物发生冲突后导致工伤,所发生的民事、刑事纠纷将由公司委托律师进行处理解决。对方所赔偿费用必须上交公司。第十五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住院医疗所发生的费用第一时间从公司的财务中支出。待保险公司理赔过后进行结算。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十七条: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其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条例处理,调解不成的,按照劳动争议的判决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内容篇3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推动酒店工作,保障职工利益,在本市工伤保险政策未正式出台以前,现制定工伤处理暂行规定。
1、酒店员工必须增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工作纪律,减少和防止劳动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发生。
2、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评残、待遇等,参照劳动部发布的《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例执行,够条件的,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保险机构提出工伤报告,进行坚定确认,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3、发生工伤但达不到工伤上报鉴定条件的,即按内部工伤事故处理,具体办法:
(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个人申请、部门填写'员工工伤报告'、医疗诊治材料,一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
(2)工伤较重的,可视情况给予工伤假,休息一周内的按出勤计发工资,超过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内部工伤在指定医院就诊的,给予一次性全额报销,属非指定医院的,就诊费用自理。
4、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违反工作纪律或违犯操作规程
5、本规定未尽事宜,一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内容篇4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伤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治愈,原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给予补齐。
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内容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伤处理程序
第三条工伤处理程序
(一)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二)在24小时内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笔录。
(三)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事故经过,并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事故书面报告、医院方面有关医疗报告及材料。
(四)根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召开会议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所有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递交至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七)受伤员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人力资源部,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八)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并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受伤员工。
第三章工伤处理
第四条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据情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个月的工资,其它薪酬照发。
第五条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对工伤事故起因及潜在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二)通过上述调查,提出应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免类似的`工伤事故重复发生。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内容篇6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季节性用工,试用期内员工)。
二、部门职责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管理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级(即一级)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4、各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二级是指部门培训,三级是指班组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办公室负责工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伤费用审核工作。
6、办公室负责检查和考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并将安全工作业绩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三、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所在班组及目击者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并报告给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
2、事故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管安全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进行现场调查,由事故部门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并于48小时内报办公室。
3、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查处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四、工伤的治疗与休假
1、办公室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医院出具证明,安全事故报告等资料,为员工办理工伤休假事项。
2、工伤假条由办公室审查,未经事故部门负责人同意、办公室审核,员工不享受工伤休假。
3、员工工伤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
4、员工工伤痊愈后,必须经过管理部、本部门安全培训,方可再次上岗。
五、工伤费用报销
1、员工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在工伤治疗的同时也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并且工伤医疗费用和非工伤医疗费用不易划分的,其全部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若只治疗工伤疾病的,依员工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按不同比例报销。
2、员工工伤事故报销原则:
(1)由于员工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等个人原因,引发的工伤事故,企业承担70%,员工承担30%的医疗费用。允许员工休工伤假,但工伤假期间不发工资。
(2)由于企业机器设备失灵等原因,引发的工伤事故,企业承担全部费用,允许员工休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但基本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
(3)员工延期休工伤假的,须提交原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证明,并经公司批准而确定,但批准的延期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0天。
(4)工伤假时间从员工在医院的治疗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3、员工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内的员工是指临时用工,季节工,未签劳动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门认定的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的50%,工伤治愈后,公司视用人部门的意见,并经公司考核后,决定是否录用。
4、工伤治疗费用由员工先行垫付,其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在医疗鉴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门内勤填报票据,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办公室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手续。
5、员工负伤的工伤医疗费用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员工自负。
六、工伤责任处罚
1、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负连带责任。对于本部门的员工在一个工作月内,累计工伤事故达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罚部门主要领导200元,有关责任人另行处理。
2、由于管理部未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培训,而造成的员工工伤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管理部处予50-100元的罚款。
3、由于用人部门未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而造成的员工工伤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用人部门处予相应的罚款。
即工伤在费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门罚款100元;费用在1000-5000元,罚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罚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罚款1000元,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七、以上适用于员工负伤的情况,若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致残、死亡,则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实施后,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规定相抵触的地方,则以本办法为主。
九、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内容篇7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认真做好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员工合法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在职职工。
2、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2.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4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22〕255号)
2.5《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6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22〕128号
3、部门职责
3.1事故当事人或安全员及时按要求报告事故;
3.2生产部负责事故情况的核实工作,并向生产主管安全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工亡或重大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地方安全管理行政部门报告;
3.3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情况
4、管理要求
4.1综合办公室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的费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2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单位在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向公司安全环保科报告或公司领导报告。生产部负责受伤员工抢救协调工作,同时与当地县医院联系进行救治工作。
4.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
4.3.1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4.3.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4.3.3在工作时间,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4.3.5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意外伤害的。医院需将工伤人员的医疗有关资料报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4.3.6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
4.4工伤申报及认定
4.4.1发生伤亡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安全环保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是否属于工伤进行内部认定,对确定为工伤事故的由劳资科负责组织工伤认定资料的收集和申报。
4.4.2劳资科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4.5工伤认定
4.5.1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
4.5.2员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安全部负责准备相关材料,递交给人力资源部。
4.5.3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员工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安全环保科出具的《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职工事故报告单》;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书面证词(二人以上);
6)受伤员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6劳动能力鉴定
4.6.1员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4.6.2劳资部负责向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委员会报送员工有关资料;
4.6.3申请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4.7待遇
受伤员工医疗、康复、护理、伤残等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5、记录
5.1《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工伤认定相关表格。
5.2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6、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属:__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