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失利总结(通用3篇)
今天,语文第二单元的测试卷发下来了。我一看,啊!分!怎么这么低?昨天考试的时候还认为蛮不错的,可今天……
我看了看卷子,嗨,又是错别字!光这一项就扣了3分。我哪次考试没有错别字?这可是老毛病了,怎么就是改不了呢?
再往下看,“阅读”也扣了5分。犯错的地方,一是有一个自然段的段落大意归纳的不够好,二是选择题有一个选错了。一个-2分,一个-3分,就这样,5分又没有了。
放下试卷,我掩面沉思。错别字,这可是我每次考试都要失分的地方。细细回想起来,每学完一篇课文,老师都要我们把课后的生字写会。自己生字也写了,作业也做了,可为什么一到考试就老写错别字呢?嗨,我想起来了,前几次考试后,爸爸曾多次叮咛过我:“对于生字,首先要认会,其次要多写,要通过查字典,搞清每个生字的字义,记住它的结构和特点,会用它组词、造句,知道它的近义词和反义词。只有这样,生字就不再生了。”
可我自己是怎么做的呢?每次写生字,每个字只写5遍,多一遍都不写不查字义,不记字的结构,更不用说用生字组词、造句了。每次妈妈说我,我就说:“我都写会了,不用再写了,再说,我还有许多事要干呢!”就这样,爸爸的话我根本就没在心里去。
再说阅读吧。平时每次预习课文时,我先把课文初看一遍,然后拿出《字词句篇》,看着上面的课文分析就抄起来。由于当时只想着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对课文内容也没有认真分析,抄完了,就完事了。所以这次考试时的`阅读,尽管自己把文章内容也多看了几遍,可总结的段落大意总是不太全面,语言也不够精炼。尤其是选择题,几个选择的内容都很接近,自己一时竟没了主意,糊里糊涂的选了一个,结果还选错了。
通过这次考试,我要记取的教训很多。首先,我要端正学习态度,干什么事都要认认真真。尤其是写生字和预习课文,要舍得花时间,认真写,认真读。对每个生字,要多写多练,先查字典把词义搞清,会用它组词造句,还要搞清楚它的近义词和反义词。这样,我对生字就记得住了。其次,学习时要认真思考,认真体会文章的主要内容。这样,我的阅读水平也就会提高的。
嗨,希望下次考试,再不要犯这次的老毛病了!
反思自己就好。毕竟遇到那么多不好的事情,真的会让人更深刻的认识自己,反思自己的不足。当然,你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去改正自己的缺点,面对更好的.生活,取决于你的性格和能力,但我希望你有能力去改变现在不满足的自己。
你可以让自己更有能力成为自己真正想成为的人。做过去的自己真的太让人失望了,而且你很期待自己,你在这种状态下有点对不起自己。当然,你现在的状态也是过去那个懒散颓废的自己造成的,不能有其他抱怨。生气是主动接受和改变,做出改变。
以前有很多人的期待,他们会把很多希望寄托在我这个还没有到达未知领域的人身上,因为未知往往代表着希望,他们觉得因为未来还是未知的,所以可以一直幻想一些美好的东西,他们往往对这个人有太多的期待,但是他们过去确实承受过这样的期待,但是我觉得他们对自己的期待也应该是极端的。他们也应该接受现在的自己,接受理想状态下还没有变成的自己。他们会觉得我应该是什么样的人。他们觉得我不应该,但我还是那个我,他们最终会接受的。
即使是此刻,他们可能也很情绪化,但最终还是习惯了我现在的样子,忘记了当初对我的期望。所以放下别人的话,放下别人的眼光,只专注于自己的脚步,让自己变得更强大,真正依靠自己的观点和能力,成为自己真正想成为的人,而不是别人期待的人。
一、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一)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二)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三)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一)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职前培训制度
(一)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培训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工作的保障水平。
(二)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衔接机制,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
(三)强化宣传舆论引导。
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阐明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积极作用。及时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公告,引导考生和社会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