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xx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秘写作网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以xx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落实《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为重点,以规范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宗旨,进一步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范围
(一)目标:
1、有效解决开发遗留问题,年底前整改率达到9;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房屋要及时维修,维修及时率达到9。
2、新建住宅小区推行招投标率达到10;*年新进入市场的楼盘,在商品房销售前要10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3、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要10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
4、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及从业人员的培训,物业企业经理持证率达到10,并建立起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
5、大力推行物业管理,年底前对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化率达到10。
6、加强业主自治自律行为,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年底前要达到8以上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范围:对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24住宅小区进行排查。根据排查结果,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三、工作内容
(一)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地方性规章建设。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通过调研,同时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取得的成功经验,尽快颁布实施《沈阳市物业管理规定》,依法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全力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开发建设单位作为行为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标准,对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从新进行完善,建委、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落实到责任单位,做到谁的问题、谁负责、谁解决。并对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的住宅小区,逐个建立整改档案,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合格后再行消号。特别是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房屋要确保及时维修,年底前房屋维修责任要全部落实到单位、到个人,维修及时率确保在9以上。同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明确住宅区的交付使用制度,杜绝新建住宅小区产生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三)加大对物业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及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xx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招投标制度,建筑面积在x平方米以上的(含x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区,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建筑面积x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区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可以采用邀标和议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同时,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且,及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在商品房销售前10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二是严格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并遵照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同时,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和资质评定,出现违规违诺等行为的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物业管理资质。
三是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和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对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实行实名诚信考评制度,如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出现违法、违规、违诺现象,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扣除相应的分数,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年检和定级的要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沈阳房产信息网予以公布。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与建设部培训中心联合,继续对我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达到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特别是要对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以及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处主任)进行培训,在取得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的基础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国物业协会联合进行上岗培训制度,经过实务操作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中物协《物业管理实务操作专业岗位证书》,不合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四是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积极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根据国家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争取年底前出台《关于加强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充分调动街道、社区的积极性,依据《条例》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引导业主大会,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合法程序选举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进入业主委员会。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市、区、街道、社区职责明确责任体系。对于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要明确由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争取年底前物业化率达到10;对于尚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区,要确定管理单位,实行专项服务,待具备条件后,推行物业管理。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专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各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承担社会管理的责任,为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物业管理方面法规的宣传工作。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分阶段、有步骤、深入细致宣传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引起社会各界物业管理的重视,让广大业主不断了解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促进社会的和谐。
四、组织领导
为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邢
副组长:王
成员单位:市房产局、建委、规划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民政局、各区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抓好具体的组织实施。
五、职责分工
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条块结合、区域负责”的原则,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要针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区政府实施整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相互配合,加强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我市的物业管理水平。
市房产局为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物业管理企业和住宅小区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如:物业管理立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宣传等工作。
市建委、规划局为开发、建设单位的管理部门。一是在进行住宅小区前期规划时,要规划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相关配套设施,以方便后期的物业管理工作;二是严格按照规划对住宅小区进行竣工验收,不按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不能予以验收,并限期整改;三是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积极组织整改,达到合格标准。
市行政执法局、公安局负责对物业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使物业管理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区政府为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针对目前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工作方案,积极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大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整改,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六、实施措施
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为确保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今年要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
(一)排查阶段(*年5月10日至5月31日)
由市领导小组牵头,建委、规划、房产、公安、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物业管理和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
(二)整改完善阶段(*年6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区政府对排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查找根源,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报市领导小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按责任分工认真组织整改。
(三)验收阶段(*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内容和标准,集中时间,认真组织,对整改后的物业企业和住宅小区逐个进行审核,确保达标。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领导要把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市、区、街道、社区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起社会管理责任,切实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密切配合,抓好整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针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确保全部达标。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开展“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活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使广大居民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强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使物业管理逐步走向良性循环轨道。
(四)强化管理,巩固成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把物业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工负责,强化管理。特别是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后,要进一步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1、活动安全教育:幼儿遵守活动规则,比携带危险物品进行游戏(如:剪刀、玩具等尖锐物件),游戏中不做危险动作,(如:头朝下滑滑梯、由下向上爬滑梯、不攀爬等)。
不擅自离开集体,同伴间友好相处,互相谦让,不挤不撞,不(打、推、咬、抓)人。
2、进餐、午睡安全:知道不吃不洁净与变味发霉的食物,进餐时注意带刺带骨食物安全,以及盛热菜热汤时的安全事项。午睡时不玩衣物(如:扣子、珠子、发夹、拉链等),不蒙头睡觉。
3、生活安全教育:幼儿不动插座、电板,以及触电,不将手指放在门、窗处,以防夹伤,注意不玩水、火、肥皂以及消毒物品,教育幼儿入厕时不推不挤,以及撞伤、碰伤。
4、接送安全:来园进班时,要与老师相互问好,不在园内其他地方逗留,离园时必须与老师道别,并说明来接者的身份。不跟陌生人离开或擅自离园。
5、家庭安全:向家长宣传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活动,请家长积极配合幼儿园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家居安全与家居活动环境安全(如:烧伤、烫伤、触电、中毒、摔伤等预防教育工作)。
6、简单的自救方法:熟记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父母姓名等,训练引导幼儿识别方向,告戒幼儿不要轻信陌生人,若一人在家,不可以随意开门。
《幼儿教育纲要》指出:要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学习和生活活动,满足幼儿各方面发展的需要,要让幼儿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知识,学习保护自己。为了使幼儿身心得到更好的发展,我园一直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我们要把安全问题放在工作的首位,减少幼儿身心受到意外伤害的可能性。对孩子要做到:“放手不放眼,放眼不放心。”把安全工作责任到人,尽我们的一切能力保护好幼儿的安全。同时作为幼儿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班教师是幼儿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因此,为确保在园幼儿的身心安全,我们制定了安全工作计划、
(一)教师做到:
1、坚持每天晨检。保证幼儿不带危险物品入园,如有要收回。
2、保证教室通风、干净,保证区角材料的安全、卫生,定期消毒玩具。
3、预防烫伤、外伤、药物中毒,预防异物进入耳、鼻及气管,预防幼儿走失。
4、严格书写交接班记录,及时清点人数和物品与接班教师交代清楚。
5、幼儿午睡时检查是否有危险物品,巡视幼儿是否有不良的睡眠习惯,如蒙头并及时纠正。
6、户外活动时,教师认真检查活动场地的安全性,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幼儿安全, 活动后不遗忘幼儿物品。
7、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与家长密切配合,加强防范意识,让幼儿在有安全意识的基础上,时时提醒自己或他人注意安全、
8、严格执行幼儿园接送规章制度。把孩子交到其父母的手中。有特殊情况须拿来接人字条或有效证件。
9、上下午班教师离园时在班内各处检查,如:水、电、门、窗及贵重物品要入库。
10、 教师在工作中做到时刻高度警惕,把安全放在首位,眼睛不离开幼儿,孩子到哪,教师的眼睛就到哪、
(二)在幼儿方面做到:
1、确保上下楼的安全。幼儿能做到不推拉、不跳台阶。
2、幼儿知道不跟陌生人走,不吃陌生人的东西。懂得不能随便离开大人或集体。
3、幼儿知道不将手放在门缝间、桌子间、椅子间、以免受伤。
4、户外活动玩大型玩具时,不推不挤,幼儿拿器械时互相帮助、保证幼儿安全、
5、知道不能碰电插座等电器,用剪刀时注意安全,知道正确的使用方法。
6、懂得不把纸团、扣子等塞到耳、鼻里,也不能把异物放到嘴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