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哲学化的儒学思想,理学是抽象的、艰深晦涩的。理学是中国古代优秀的思想文化成果。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如下是爱岗敬业的小编惊云为大家分享的宋明理学优秀教案优秀8篇,欢迎阅读。
【关键词】宋代;司法官吏;责任制度
一、宋代案例中体现的司法官责任
研究《宋刑统》和宋代其他文献的法律条文,其体现的司法官责任几乎包括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考察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不仅要分析静态的法律条文,还要结合动态的实践效果,从典籍中记载的案例着手,把法律和实践结合起来来考量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实施情况。
案例一:“鼠弹筝”案
雍熙元年,开封寡妇刘使婢诣府,诉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将死……及解缚,两手良久不能动。帝谓宰相曰:“京邑之内,乃复冤酷如此,况四方乎?”
案例二:王蒙正等多人故入人罪案
知蕲州虞部员外郎王蒙正责洪州别驾,坐故入林宗言死罪,合追三官,勒停,特有是命。……录事参军尹化南、司法参军胡揆不驳公案,各罚铜五斤。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宋代司法官责任的很多方面,其中包括受贿贪赃的责任、出入人罪的责任、断狱稽违的责任、违法刑讯的责任。
案例一中,王元吉被自己的后母刘寡妇告到官府。刘寡妇声称,王元吉在她的饭食里下了毒,想要毒死她。事实上这件事另有隐情,刘寡妇在丈夫去世后,耐不住寂寞,于是就和别的男子产生了,碰巧被她的继子王元吉发现,刘寡妇心虚,害怕王元吉会去官府告发她,于是,她叫自己的使唤丫头抢先一步把王元吉告到了官府。开封知府接到案子后,把案子交给右军巡院审理,司法官宋廷照负责审理,在讯问了相关人员后,案情还是不清晰,没法知道案子的真相。由于王元吉一直不认罪,这个案子拖了许久。知府只好把案子再交给左军巡院,司法官韩昭裔负责审理。期间,刘寡妇赠送钱财给韩昭裔,韩昭裔接受后,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对王元吉动用大刑,使得王元吉屈打成招,承认了刘寡妇指控的事实。《宋刑统》第十一卷“枉法赃不枉法赃”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匹绞,不枉法者四十匹加役流。”此条是对受财贪赃的规定,审理案件的司法官,如果违反法律,收受钱财,枉法裁判的,会被依法受到惩治。韩昭裔接受刘寡妇的贿赂,违反了《宋刑统》对司法官断案时受财贪赃的规定,被罢官。
案例二中,王蒙正任蕲州知州,蕲水县是蕲州管辖的县城,蕲水县知县林宗言因为私占官麻案发,王蒙正与林宗言结怨已久,因此,想借机置林宗言于死地。王蒙正把案情告诉殿直皇甫振,并向他借钱,用来收买审案官员,又派蕲水县主簿郑照搜罗林宗言以前的劣迹。做好这些准备工作之后,王蒙正吩咐办案的司法官,把林宗言判为死罪。此案由两个司法官审理,一个是司理参军刘涣,他对案情有所怀疑,但是没有挑明了反对王蒙正,还有一个是判官尹奉天,他对王蒙正逢迎拍马,急于讨好,逼林宗言就范。在录问的时候,林宗言翻供,原来的供述,但是两个录问官潘衢和苏湮,都没有依法进行重审。司法参军胡揆走了个形式,依照林宗言之前的供述进行判决。录事参军尹化南按照惯例签名确认。结案后,王蒙正画行表示认可,通判张士宗附上署名,案子随后申报到提刑司和转运司,他们都没有发现冤情。宋仁宗得知案情后,十分重视,并把涉案的官员一一处置。
分析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宋代朝廷比较重视司法,一旦发现违反法律审案的司法官就会依法认定其责任,但是,在对他们的惩罚上,由于皇帝最终参与了冤狱的,在案件的处理上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这些枉法裁判的司法官更多的是被贬、罢职,而《宋刑统》中对司法官责任的规定的刑事惩罚也没有被皇帝最终采用。宋代统治者重视司法,掌握司法审判的最终决定权,这也是出于宋代中央集权的需要。
二、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的成因
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沿袭了以往朝代的制度规定,其产生有深刻的历史基础,同时,由于社会环境的不同,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也是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形成的现实基础。
其一,加强中央集权,正是宋太祖出自唐代藩镇割据的思考,而制定出的法律也是为了加强集权统治的需要。宋代由其重视对司法官权力的监督与分割,把全国按路进行划分,路上设提点刑狱官,协助转运使审理民刑案件。地方分为州县两级,由州县的长官负责司法审判。
其二,宋代统治者总结唐代灭亡的经验教训,提倡重文轻武,宋太祖祖训规定不杀士大夫,文人得到厚待,文化发展迅速。宋代的皇帝大都喜欢读书,具有文人习性,爱护人民,体恤百姓,关注司法,不仅重视司法官的选拔,还亲自审理重大案件,冤狱,惩治枉法裁判的司法官。宋真宗时,有人上奏,州、军得司法参军用人不当,使得冤案产生,希望能从通过“明法科”中选拔司法官。皇帝惩治枉法裁判的案例在宋代古籍文献中多有记载,统治者严厉打击司法腐败,为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起到了良好的推进作用。
三、结语
宋代司法官责任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对维护国家稳定有序,防止司法黑暗腐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朝的统治者皇帝对司法官责任制度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学习前人为司法官责任制定的系统的法律条文,在宋朝立法中加以继承,并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吸取纵容官吏贪赃枉法,以致司法黑暗的教训,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监督司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推动当时的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作为一名一线的中学历史教师,在传统与现代教学方式的博弈中我选择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找到适合自己的讲课方式,适应学生年龄特征的历史教学方式。
一、学案教学中的传统教学
传统教学老师课堂上的板书量很大,历史课同一板书我们一般要写六遍,实在是个高强度的体力活。学案教学可以把教师从繁重的板书中解放出来,考察学生的课堂学习效果。名校学案大多是这样的框架:学生先自己学课本,然后根据学案提示找出正确答案,个别难点经过讨论解答不出来的由老师负责做答。上课时基础知识老师基本不讲,由学生讨论得出答案。这样体现了教改中以学生为主体的要求,也改变了一言堂的状况。但这样的课堂很难体现历史教学的丰富性和人文化的特色,我们从一个极端过分关注教师、教科书走向另一个极端过分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在教学中如何才能兼顾主体和主导?学案教学与传统教学如何才能融合好?我的做法是:
精心设计好教学案,师生同用学案。课堂下发,给出一节课的基本知识框架,类似以前教师讲课的主板书,边讲学生边写,涉及逻辑思维、理性思维的部分初中生不易理解时,教师要用丰富的史料、前因后果的论证把要讲的知识点推理出来;基础知识的部分引导学生读书自行找出。如我将七年级上册第18课《三国鼎立》设计的教学案出示如下
导入新课
春秋战国秦汉的大一统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再分裂,简单的图示使学生明确本课在本书及本单元的地位。
教学主体
讲解的第一步给出东汉末年军阀混战的图片,给学生分析东汉末年为何会出现军阀混战的情况,讲解与图例共同呈现给学生,依据老师的讲解会写出第一个填空:“军阀混战。”我想这比光看课本第一句就写出答案印象要深刻。第二步让学生看明白老师给出的结构,指导官渡之战和赤壁之战都是东汉末年军阀混战的表现,至于两次战役的基础知识学生看书就能找出,而其中的难点是每场战役的影响,这时把课前的幻灯片出示给学生,师生可以得出正确结论:官渡之战为曹操统一北方奠定了基础,赤壁之战为三国鼎立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其他的知识点依次类推。
我认为可行的教学案的基本设计思路是:教师把一节课的骨架简单明了设计好,这中间要留有学生自主学习得出答案的空地,边讲边推理,初中学生会对这节课的线索有宏观的把握,这对缺乏逻辑思维的初中生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培养。
二、教师讲授与课件的博弈
传统的历史课堂大多是一支粉笔、一个教案、一片板书。这种课堂授课教师更像一个说书先生,书说得好学生听得很有兴趣,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同时板书与讲解精妙配合,把学生的理性思维和历史线索结合在了一起。传统授课方式在这一层面对讲课教师要求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板书、流畅的语言表达、突出教学中的重难点。
但是不能回避,在对历史地图、对社会文化习俗、对战场上战略意图等分析与讲解时,现代化的教学方式要比传统方式形象生动。例如在讲解七年级下册第11课《万千气象的宋代社会风貌》时,以往只是指导学生看书把宋代人的衣食住行了解,知道宋代的节日和我们今天的节日有何异同就行了。我们没有用直观的图片让学生去感知那段历史。教材中涉及的历史问题,基本属于社会史的范畴,很难用传统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的标准来衡量。现在再讲这一课时加入了很多现代化的东西。如用女真人的服饰和宋朝劳动者的服饰对比明确宋代以来民族间的友好往来起到了丰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作用。另引入《清明上河图》的一部分讲解宋朝的社会风貌,能够直观感受宋朝人的衣食住行。 最后再用简洁的板书概括本课知识结构:
新教学模式下课件做得像好莱坞大片那样吸引人的眼球,但往往忽视了历史课更深层次的东西。所以我们要明确课件的选择是为教学服务的,既要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要让学生从中感知历史,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这就要有提纲挈领的好的板书, 以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中国法制史》作为大学法学专业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占据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中国法制史具有史学的“务虚”特征,因此在以追求“务实”的法学教育环境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已经成为一门渐趋弱势化的学科。笔者从教以来,一直担任《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工作,对该门课程所面临的困境有着深刻的认识,如中国法制史教材以断代史为体例的模式令学生感到内容繁杂且重复枯燥,该学科涉及大量文献典籍及生僻字词让学生望而生畏,中国法制史缺乏实用价值而使学生产生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教师应当采用多元化教学方法,以讲授教学法为主,适当辅以案例教学法、比较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法,从而增强课程吸引力,加深学生对古代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达到改善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本文将以《宋代法律制度》的教学为例,对中国法制史的多元化教学方法略作探讨。
一、运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传递核心知识
由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是以中国法制发生、发展为基本线索,以大量史料为理论来源,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泛且零散、文字艰深晦涩、专有名词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教师在采用讲授教学法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教师先简要介绍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使学生初步了解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位,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不仅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还使得宋代法制文明依然居于世界的前列。随后教师以重点和难点为主线系统讲授核心知识体系,在两宋法制指导思想方面,应重点讲授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对宋代立法思想的影响;在立法活动上,主要讲授《宋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在行政法律制度上,应着重于两府三司的中央行政机构、由御史台和谏院组成的中央行政监察机关、宋代科举制度改革和历纸、磨勘等职官考课制度;在刑事法律制度上,应把重点放在《重法地法》等刑事特别法和折杖法、编配法等宋代独具特色的刑罚制度上;在民事法律制度上,教师讲授的重点是,宋代因佃户、雇工、婢女等有了民事主体资格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范围,婚姻制度受程朱理学的影响而进一步强化了夫权,宋代物权体系以所有权、典权、永佃权等为主要内容,契约制度以担保制度、契约中介制度和竞标缔约制度为主要特色,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户绝继承以及女性、遗腹子、私生子、义子、赘婿等的财产继承;宋代经济法律制度可结合王安石变法讲授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和市易法等,此外还有独具特色的禁榷律法;在司法制度方面,重点介绍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宋代临时审判机构——案议、制勘院、推勘院,还应结合《洗冤集录》、《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著作讲解宋代证据制度。
(二)从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人手,激发学生的浓厚兴趣
很多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时,认为该学科难度高且不容易理解,因此逐渐失去兴趣。但是笔者发现,学生们对他们所熟悉的的背景知识却很感兴趣。因此,教师应尽量以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为切入点,由此展开知识点的传授。在讲授宋代婚姻制度时,可以引领学生赏析宋代词人陆游的著名作品《钗头凤》。宋律明文规定,尊长对卑幼有主婚权和干涉他们婚姻的权利,因此尽管陆游和唐婉“伉俪相得”,但是“二亲恐其惰於学,数谴妇,放翁不敢逆尊者意,与妇诀”。在讲授宋代良贱制度时,通过介绍抗金英雄岳飞父子被害后,其亲属遭到流放而没籍为官奴婢,揭示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在南宋遭到废弃。在讲授刺配刑时,结合《水浒传》第二十七回的记载,刑部官将武松杀潘金莲、西门庆的行为定性为“斗杀”,遂得减死,判“刺配二千里外”之刑,揭示宋代以刺配刑惩治凶徒已是司法中的普遍现象。以苏轼通判杭州时在风流和尚杀人案中的判词为例来阐释宋代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苏轼的判词是:“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空持戒。只因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心,花容粉碎,色空空色兮安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对中国历代具体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从理论到实践,得知其间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变化;我们可以从文本到社会,理解立法与司法二者间的差距。从而激发我们深究导致二者间差距的诸多社会历史因素的兴趣,也使我们得以从中探寻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中国法制史案例浩若烟云,主题多种多样,难度参差不齐,涉及的法律问题各有不同,案例情节长短不一,如何根据教学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并合理运用案例,是成功进行案例教学的关键。
(一)案例所概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应有现代意义
曾经有学者提出,中国法制史“固然让今天的法学院学生们领略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博大精深,但在很大程度上,却无法与他/她们在法学院中接受到的其他主流知识对接”。这样,学生不可避免地对务虚的中国法制史缺乏兴趣。针对这一点,教师选择的案例所概括出来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应尽量与部门法有所对接,使学生深刻体会古代法制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在宋代法律制度的案例教学中,可以选择北宋元绛书证定案的案例,在该案中,永新县土豪之子龙聿盗用同乡少年周整之母的手印,订立契约蒙骗对方田产。县官元绛根据契约上的年月写在手印之上这一不符合客观事理的现象,判决归还对方田产。该案反映出口供的证据地位在宋代进一步下降,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检验笔录等越来越受到重视。再如南宋典主迁延人务案,阿龙将田地出典给富户赵端,八年后的正月,阿龙想回赎田地,但赵端以田地正在耕种为由,要等到秋收后再还地。阿龙见回赎不成,便将赵端告到了官府。宋代法律中有诉讼时效制度即务限法,每年二月初一开始“人务”,即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属于务
限期间,官府停止受理民事案件。到十月一日“开务”,直至次年一月三十日为止,才受理民事词诉。审理此案的地方官认为,赵端要等秋收后还地,以至于阿龙在长达八个月的务限期内无法,而且阿龙很可能在这段时间内花掉收赎的资本,因此赵端“迁延”的目的就是想霸占该田产。依法应对赵端“杖一百”,但考虑到他年事已高,本案就此封止,只勒令他在收到赎田款后退还田业给出典人。该案就涉及宋代特有的不动产制度典权、体现诉讼时效的务限法和刑法中的恤刑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和精神在当今法制中仍有体现。
(二)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意义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学生体会古代中国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律本身等各种因素对不同时期法制的影响,因此教师应当选择能充分反映当时社会本质和社会意义的典型案例。如北宋时期的阿云一案:“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登州知府许遵认为阿云订婚之时,服丧期未满,故与韦某的夫妻关系不能成立,应以普通人处理,并将此案上报朝廷。这个案子送到大理寺以后,大理寺按照“谋杀已伤”的罪名,判处阿云绞刑。但许遵不同意大理寺的判决,他说:“阿云在衙门里接受审问的时候,刚一开始讯问,她就马上全部交代了作案的事实。因此,应当承认她有‘自首’的事实,属于‘按问欲举’,要减二等论罪处罚。”宋神宗就把这个案子交到刑部处理,刑部的官员认为许遵的理由十分荒唐,大理寺的判决是合法的。此案经刑部复核后,奏请皇帝裁决。最后,宋神宗特颁敕令,免除了阿云死罪。尽管这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但是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宋代对疑难案件的司法管辖、对该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争议、敕和律的关系等等,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引起激烈争论,争论范围之广、时间之长、涉及朝臣之多,在中国历史上是非常少见的。通过对该案例的讨论和分析,学生可以了解到北宋法制和司法运作方面的丰富信息。
教师在精心收集和选择案例之后,通过预先布置案例、组织学生分析讨论、总结解析案例三个步骤,将案例应用到教学之中。如果条件和时间允许,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以古代法律规定为基础,以当下法律热点问题为契机,以学生现有法律知识为背景,让学生对案例角色进行分配,参与进来自行断案。
三、运用比较教学法,实现古今融会和中西比较
中国法制史无论作为通识课程还是专业课程,都有必要引入比较教学法,既包括中国古代与现代的比较,也包括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以拓宽学生的视野。
(一)中国古代法制与现代法制的比较
中国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几千年文明积累和沉淀的产物,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继承性,至今仍深刻影响着现代法律文化,因此有必要进行古今对比以引导学生更好地理解现代法治状况。教师在讲授宋代登闻鼓机构时,可以把击登闻鼓这种宋代进京上访的主要形式与当今存在的进京上访进行比较,使学生认识古代的“越诉”和“京控”与今天的上访从历史根源上是一致的,进而认识现今上访形成的原因并深入理解法律文化的继承陛。教师在讲授宋代科举制度时,可以把它与现代的高考制度和公务员考试制度相比较。宋代科举中的别试制度、封弥誊录制度、锁院制度、殿试制度等所规定的闭卷、密封、监考、回避、入闱、复查的方法至今还为现代高考和公务员考试所沿用。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还应当进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既有助于增进学生对西方法律文化的了解,又能突出本国法律文化的特色,从而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以宋代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为例,《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二十八》载:“地原从官地上出入者,买者不得阻碍。宅舍亦开。且新旧间架丈尺阔狭,城市乡村等紧慢去处,并量度适中,估价务要公当,不致亏损公私。”又:“居住原有出入行路,在见出卖地者,特与存留。”在法国,直到约700年后的《拿破仑法典》第682条和683条才有类似的规定:“自己的土地被他人的土地围绕,且并无通道至公路时,土地所有人得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要求在邻人土地上取得通行权……”;“通道一般应在被围绕的土地与公路间距离最短的线上开辟”。再如,对12世纪、13世纪产生的中国讼师和英国律师进行比较。大约在北宋仁宗之后,民间纠纷日益增多,好讼之风初露端倪,到了南宋逐渐盛行。随着民间好讼风气的兴起,一种专门教人打官司的学问“讼学”与职业“讼师”便应运而生。但是在中国士大夫特有的无讼理想法制观念下,讼师遭到宋代官府的抑制和打压,因此讼师无法完成向现代律师身份的转换。而同时代的英国政府则对处于萌芽期的律师持一种保护的态度,将律师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对其在职业道德方面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对其人数予以限制,对其不当行为加以规范,等等。这些措施使得英国早期的律师得以存活并不断发展。通过中西对比,能使学生客观认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族精神。
四、运用多媒体教学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中国法制史的多媒体教学形式主要是使用power point制作课件,其主要内容包括:课外必读与参考书目、授课进程中必要的引文和注释、授课要点与难点、课后作业点评等等。教师在制作课件时,可以适当配合使用图片、漫画、历史故事视频、讲座视频、电子书、word文档等,
但不宜过多和繁琐,以免过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而扰乱正常的思维和思路。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通过展示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使学生直观地感受到宋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通过展示《宋兄弟争财图》,帮助学生理解儒家传统的“重义轻利”观念在宋代受到严重冲击;通过展示宋宁宗嘉泰四年诏颁的《验尸正面人形图》,使学生感受宋代检验制度的完善程度;通过播映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的视频《解密大宋法医宋慈神奇验尸奇法》,让学生形象地了解宋代法医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详细记述的验尸方法。
当然,多媒体教学并不局限于教师在课堂上放映和讲解power point课件,它还包括课外资料的提供、课后的问题解答、讨论等内容。教师还应当利用互联网的便利为学生提供网上课件和教学录像,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和学生进行资料交流和观点论争。
丈夫重婚
女公务员借高利贷打离婚官司
今年44岁的宋某,出生于湖北某个偏僻的县城。从湖北一所财校专科毕业后,不甘从事百货公司会计工作的宋某,经过努力如愿以偿进入武汉大学金融系读书。从武汉大学毕业后,她进入湖北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班,成为一名公务员。
1997年,已经28岁的宋某在父母的再三催促之下,与一位姓阮的男子结婚生子。宋某父母起初并不同意女儿的婚事,因为阮某比宋某小五岁,且没有正当职业。但面对女儿的执著,两位老人只能默默地祝福女儿。
“你老公还有一个老婆,你知道吗?”2012年春节后,宋某的闺蜜小胡,听说阮某已在某地结婚生子的消息后,赶忙提醒宋某。宋某表示,经过核实,阮某确实已婚生子。为了夺取儿子的抚养权,宋某找到一家放高利贷公司,举债借钱打离婚官司,并最终获得儿子的抚养监护权,还与阮某的另一个合法妻子,一起把阮某“送”进了监狱。
逼债疯狂
被“放假一年”,来扬“求包养”
“为了打官司,我借了五万元高利贷,月息5000元。”宋某称,作为工薪阶层的她,由于无力偿还高利贷和利息,放高利贷公司的人经常前往宋某家中,对其疯狂侵扰的同时,还威胁家人的生命安全。
今年春节前,放高利贷公司的人多次前往宋某单位讨要说法。面对放高利贷公司疯狂逼债,单位领导虽然都很同情宋某的不幸遭遇,但为了单位的声誉,最终给宋某放假一年,以处理“私事”。此时,已经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宋某,只好前往外地“躲债”。
宋某介绍,为了“躲债”,她只好投奔远嫁扬州、家境富裕的表姐黄女士。来到扬州以后,为了养活儿子和自己,没有特殊技能的她,想在扬州找一个条件优越的男人,既能够“包养”自己,又能帮助自己偿还高利贷。
步入歧途
包养费太低,她走上了路
“妹妹,我给你找个男人吧?”看透表妹求人“包养”的黄某,在今年2月的某天试探宋某说。得到宋某默许后,黄某在扬州某茶馆里给她介绍了一个中年男人。双方经过交谈,中年男子愿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包养”宋某。对这个价格,宋某认为太低,无法帮自己偿还高利贷,因此拒绝了。
事后,为让宋某自食其力,黄某又帮宋某谋得一个在某洗浴场所给客人端茶倒水的工作。今年5月1日下午,在浴室做按摩的胡某找到正在打扫卫生的宋某说:“有个包厢里的客人要‘小姐’。我们浴室没‘小姐’,你不是要认识条件好一点的男人嘛,我去帮你问一问,对方如果能给你生活费,你就陪陪他。”
“以后我会准时给你生活费!” 在浴室包厢正想找小姐的顾某,听宋某讲完身世后,一边同情地看着宋某,一边“急吼吼”地将宋某抱进怀里……而宋某也认为自己找到了生命里的“贵人”。
终落法网
今年扬州市首例传播性病者被批捕
案件相关承办民警表示,当天下午,接到浴室有人的举报电话后,扬州市公安部门立刻组织民警,前往查处。宋某证实,双方交易才10分钟左右,民警就冲进包厢,将她和顾某抓了现行。民警在浴室包厢的地面上发现散落多张湿巾纸,按摩床上还有一个已经用过的……
因涉嫌犯罪活动,宋某和顾某被民警带回讯问。然而,令民警吃惊的是,检查结果显示,宋某患有梅毒(系前夫传染所致)。承办民警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宋某明知是法律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她不仅知法犯法,还在患有性病的情况下。因此,警方以涉嫌传播性病罪,依法对宋某采取措施。记者从检方获悉,目前,宋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捕。
“传播性病罪,是极其罕见的罪名。”我市相关案件承办部门介绍说,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仍、的行为。根据权威部门查阅的审判案例显示,宋某是今年以来,全市第一例因传播性病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女,也是全市第二例因传播性病罪,而被移诉法院的公诉案件。
(新民网 04)
女子遭“小三”骚扰挑衅 咬断对方手指赔偿20万
婚姻家庭中,一旦遭遇第三者插足,对受害一方来说,真是五味杂陈。小芸是个受害者,面对“小三”接二连三挑衅,在争执中,咬断对方一根手指。这样的做法虽说解气,但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日前,余姚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小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面对丈夫出轨 妻子一再隐忍
小芸29岁,长得眉清目秀,穿戴得体大方,谈吐优雅。不过连她自己也没想到,有一天她会站在被告席上。2005年,21岁的小芸来到慈溪打工,认识了比自己大一岁的安徽小伙阿明。两人在慈溪结婚买了房。婚后不久,小芸怀孕,就回四川老家生孩子,而阿明继续留在慈溪赚钱养家。
今年年初,小芸带着刚满周岁的儿子回到慈溪,却不想隔三差五地接到陌生女人的来电,对方不仅问阿明的动向,还对她辱骂攻击。原来阿明在她生子期间和余姚人史某好上了。小芸伤心、恼怒,百味杂陈。但看到儿子,想到老公低声下气的道歉,并答应已与史某断绝关系,小芸最终决定原谅丈夫,既往不咎。
“小三”骚扰挑衅 原配咬断其手指
不过事情没有就此平息,1月20日,史某打不通阿明电话,又一次来骂小芸,并振振有词地要小芸去余姚当面谈判。小芸忍无可忍,带着老公和朋友到余姚见史某。两个女人一碰面,那是针尖对麦芒,越看越觉得对方不顺眼,随后开始对骂,最后史某先动起手来,抓脸、揪头发,撕扯衣服。
小芸也不甘示弱,顾不了形象了,当街还手,两人打成一团。阿明和朋友想劝架,但两个女人都在气头上,谁也不怕谁。小芸见史某骂声不断,怒不可遏,正好史某的右手食指戳到小芸的嘴边,小芸想也没想,一口咬住,死活都不松口,直到感觉嘴里有东西,吐在地上才看清,原是史某的一截手指。为此,两夫妻赔偿史某20万元。
(张利 23)
花甲老教师猥亵6名小学生 教育局称情节轻微
在庐江县同大镇新渡小学,年近花甲的四年级语文老师周某,假借给孩子上辅导课的名义,在宿舍内对多名女生进行猥亵。前不久,学生小玲因为不堪忍受其骚扰,回家告诉家长,周老师的行为才被家长们知晓。家长们随即报案,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当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仍没有给家长们一个回复。
不堪骚扰,女童哭诉“被欺负”
小玲是庐江县同大镇新渡小学四年级学生。从三年级下学期开始,班里转来一位姓周的语文老师,同时也是她们的班主任。
起初,大家对这位年近花甲的老师印象还不错,觉得和蔼可亲。然而,时隔不久,同学们发现,这位周老师经常喊女生去他的宿舍内“辅导功课”。
“他专门找漂亮的女生。”小玲说,她每次被喊进周老师的宿舍,周老师就将门窗关上,摸她手和身体。
直到今年6月,周老师变本加厉,小玲不堪忍受,回家告诉母亲被老师“欺负了”。
家长震怒,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听到女儿的哭诉,小玲母亲既震惊又愤怒。她赶忙将自己发现的情况告诉其他女生家长。
家长们回家纷纷询问自己的孩子,才知道在一年多时间内,周某已骚扰班里多名女生。
家长们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一位家长告诉记者,初步了解,已经涉及6个女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小学只有两排平房,一排是教室,一排是办公室和宿舍,教师办公室的隔壁是周某的宿舍。
教育局:有悖师德但情节轻微
事发后,周某已经被庐江县公安局拘留。但是,自家长报案之后,这件事情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当地警方和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对此给家长们一个回复。
“有悖师德,但情节轻微。”近日,庐江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取证阶段,鉴于受害学均是未成年,“从保护她们的权益角度出发,教育主管部门不宜公开去学生家中调查。”
该负责人说,事发后,教育主管部门已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等公安机关调查结论出来后,教育局将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对周某作出相应处理。
(法制网10)
抑郁症母亲因疾病缠身家境窘迫掐死患病儿子
邓桂侠现年42岁,与丈夫赵某结婚十几年,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大儿子已经上初中。由于邓桂侠有多年的结核病,家中生活又困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2012年4月邓桂侠又生下一个孩子,孩子生下来以后突发怪病,经常无缘故抽搐、憋气,后经医院诊断为癫痫病。想到丈夫为了生计,常年在外打工,自己身患疾病,家中生活困难,邓桂侠不堪重负,渐渐萌生杀死小儿子的念头。今年2月20日,邓桂侠趁丈夫外出之机,给小儿子穿好衣服,平躺放在床上将其掐死。随后拨通了“110”报警电话,向警察说出全部事实。(检察日报22)
男子网友遭反抗
其哥们帮忙摁住获刑9个月
近日,邳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约见网友引发的案件,李某因帮助朋友实施,构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据了解,二十岁的小艳没事经常浏览各大交友网站,希望找到自己的真命天子。不久前,她认识了一个网名叫“忧郁王子”的小伙子,两人初次在网上聊天便碰出了火花,越聊越投机,不知不觉聊了四个小时,还觉得意犹未尽,小艳当即决定去见网友,当晚便打车来到网友李某所在地邳州。李某邀来好友张某一起陪吃晚饭,饭后李某给小艳订了一间房,因为天色已晚,小艳礼貌地请两人离开,不料这时旁边的张某色性大发,强抱住小艳欲与她发生关系,小艳严词拒绝并不断挣扎,张某随即叫李某帮忙摁住她,然后强行与小艳发生了关系。案发后,李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新华网22)
【关键词】典型案例 校企合作 模式分析
校企合作是指高职院校与企业相互合作,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共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优化人才培养质量,在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员工培训等领域进行合作,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达到学校、企业、学生、社会多方多赢的效果。自2005年开始,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学院与杭州宋城集团以“2+1”订单式人才培养为契机,不断深化校企合作模式。近8年累计输送旅游专业毕业生近240人,为企业提供了宝贵的人力资源,宋城股份也成为首批全国旅游人才开发示范试点23家企业之一。学院的专业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旅游管理专业被评为浙江省高职高专特色专业、宁波市重点专业。
一、校企合作历程回顾
(一)初创酒店订单培养。2005年,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学院与宋城集团名下的杭州第一世界大酒店签订了“2+1”订单班人才培养合作协议,在大一新生中选拔50人组建“宋城班”,双方就人才培养计划、实践教学及顶岗实习等问题达成了共识,实现了校企合作的良好开端,为后续合作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逐渐扩大合作范围。2006-2009年,双方的合作范围不断扩大,由原来的一家企业发展到与宋城股份的杭州乐园、宋城景区全面合作,同时选拔的范围也从酒店专业扩大到所有旅游专业的学生,建立2008级、2009级“宋成班”,进一步完善了分阶段的培训方案,提高了人才培养的质量,为企业的用人提供了保障,宋城集团也成为我院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每年接纳20名左右学生进行顶岗实习。
(三)校企双方深度合作。基于双方长期以来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在原先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在2011级、2012级学生中先后组建“宋城休闲班”。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邀请宋城集团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进行专题讲座,学院统计“宋城休闲班”报名情况后,由宋城集团进行面试,择优录取,组建班级。结合学校“金牌员工”职业素质培养工程,通过创新性探索,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计培养过程,瞄准岗位实际需求,注重学生职业发展,力图实现学生高位就业,成功构建校企双方资源共享,学生、企业和学校三方共赢的深度合作模式。
二、校企深度合作模式特征
(一)职业素质养成全过程融入人才培养。在原先“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由企业与学校共同制定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校“金牌员工”职业素质培养工程的要求,将职业素质养成融入人才培养过程。如下表所示:
在校学习阶段,学生在接受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和基本职业素质养成训练的基础上,也能得到专门的职业素质训练。顶岗实习阶段,学生将在课堂和日常生活中掌握的职业素质运用到实践中,与企业的要求相融合,迅速转化到现实的职业行为当中,内化为职业信念,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二)针对行业需求零距离输送合格人才。该校旅游学院一直在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方面摸索,力求突破传统的专业发展的瓶颈,在充分调研了宁波乃至浙江省旅游业发展及人才需求现状后,确立了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将自己的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旅游业的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在“宋城休闲班”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过程中,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引导学生进行科学职业生涯规划,校企共同打造“金牌员工”,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从而实现高位就业。学生通过了解企业制度、体验企业文化、坚定专业信念,树立职业意识,强化专业技能,自然进入职业角色。在这种培养模式下,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自身的职业发展,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初次就业岗位。
(四)创新合作方式深层次实现校企融合
首先,校企融合表现在双方智力资源的相互利用和开发。一方面,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旅游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参与到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和专业建设中,对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计、教学内容提供咨询意见,并且在教学、科研、学生实习与就业等方面的合作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安排专职教师全程指导学生的顶岗实习,并要求学生的毕业设计与岗位要求紧密结合,通过顶岗实习、毕业综合实践指导等方式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学生在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过程中,学生不但能通过调研、与企业管理人员一起探索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完成毕业设计,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与创新能力。
其次,校企融合表现在企业从招生到录用全过程参与人才培养。学生从入学到就业,要经过通识教育、模块订单、校企联合在校培养、顶岗实习创业就业阶段,每一阶段,宋城集团都提供了相应的培训内容。通过改革,“宋城休闲班”的人才培养方案已经将学校课程与企业培训内容有机融合,在校教师与企业人员成为人才培养方案的共同制定者与实施者。这种融合,能使职业教育的目标更加明确,从而更加积极、有效的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
三、合作展望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高职教育内涵建设的本质要求。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与宋城集团的校企合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学生的职业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毕业生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但受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制约,产学研结合的深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可以尝试从如下方面继续推进:充分利用产学研教育合作联盟,拓宽校外实训基地,打造稳定的就业基地;扩大学生职业素质养成教育的受益面,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企业建立长期的人才输送渠道;通过安排教师下企业,强化“双师”教学团队建设;基于共赢格局,推广校企合作办学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颜彩飞,舒莉。 高职院校深化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以娄底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管理研究,2013(2):41-43.
1913年开春,新生的中华民国百废待举。新一届国会大选业已结束,大获全胜。此时,理事长宋教仁问鼎总理,势不可挡。恰在宋教仁北上之际,却不幸遇刺于上海沪宁车站。
政党领袖身体的消亡,注定演化成政治事件乃至于军事斗争。这看起来像是1913年事变逻辑链条中的第一个环节。多米诺骨牌开始倒塌,民国呈现出一片溃败之势。
但问题在于,“刺宋案”至今仍是一个历史疑问。到底是谁主使刺杀宋教仁,无论是当时还是今天,仍是一个不断被争议的话题。而吊诡的局面,却在1913年并不清晰的“事实”上出现了。刑事案件演化为政治攻伐,进而上升为军事斗争,从而改变了历史航道。
从这个角度来立论的话,刺宋案案情本身,已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各种政治力量,究竟是因何种动因会聚到了宋案之上,并且由此导致了大分裂乃至于大败局。
刺宋
1913年3月20日晚,宋教仁从上海赴京。
这一年年初,在国会选举中获得全胜。宋教仁时任理事长,如不出意外,将北上组阁,成为政府总理。时年,有十年老资格的革命党人宋教仁年仅三十一岁,正处而立之年,组阁之夙愿得遂,正指点江山、意气风发。十余天前,宋氏登杭州之南高峰,看钱江潮起潮落,做诗言志,抒胸中之意,称此时之心态,似“竞上高峰”“欲挽强弓”以成政治伟业。
晚10时许,宋教仁与送行的人抵达沪宁车站。车站有专为议员而设的接待室,宋教仁与送行者在接待室中休息。10点40分,一送行人吴仲华来告,请宋教仁上车。吴仲华先行,依次是拓鲁生、黄兴、陈劲宣、宋教仁、廖仲恺等,鱼贯而行。走至车站入口的剪票处,宋伸手去取收票员剪过的车票,突然想起了一声沉闷的枪声,击中宋教仁腰部。随后又响起两声清脆的枪响,显然没有再击中人。
按照于右任的回忆,此时他正在议员接待室与友人叙话,见接待室中没有宋教仁与黄兴,以为二人已上火车,忽然听见枪声,知有异变,急忙往前查看,见宋教仁倚靠在检票口的铁栅旁。宋教仁痛苦已极,口呼叫“吾中枪矣”。于右任、黄兴等一面安排追捕凶手,一面派人借汽车,送宋教仁前往沪宁铁路医院。当时诸人欲先护持宋教仁,而车站警察也不知去向,凶手竟扬长而去。
一位目击者后来向警署报告称,“身材矮小,着黑色军衣”。当时目击者称,凶手开第一枪命中宋教仁之后,即匍匐于地,随后左右连开两枪,用意为吓唬追捕之人。
另一位目击者当时看到一人自地上爬起来,从月台往外狂奔,中间连跌两次,终于消失在车站之外,该目击者还注意到,当时车站没有巡警,并且案发前一直在水果摊前的两个男子,也神秘消失。
宋教仁送医院后,医生Dr.Culpin(格尔本)断定宋之生死,需四十八小时后再做判断。随后黄兴至医院,按宋教仁口授致袁世凯遗电,语云:
北京袁大总统鉴:仁本夜乘沪宁车赴京,敬谒钧座,十时四十五分,在车站突被奸人自背后施枪,弹由腰上部入腹下部,势必至死。窃思仁自受教以来,即束身自爱,虽寡过之未获,从未结怨于私人。清政不良,起任改革,亦重人道,守公理,不敢有一毫权利之见存。今国基未固,民福不增,遽尔撒手,死有余恨。伏冀大总统开诚心,布公道,竭力保障民权,俾国家得确定不拔之宪法,则虽死之日,犹生之年,临死哀言,尚祈鉴纳![1]
22日晨,宋教仁逝于上海沪宁车站医院。
宋案发生、凶手未逮捕之前,舆论界对于此事的讨论,已经沸沸扬扬,各种说法纷起。《民立报》当月23日刊文即指出当日社会舆论对于宋案的混乱:
对于此事之评论,则无不以刺客为受人指使而来,灼然共见。其议论中约略可分为数派:有一派谓发生于党争者,于议院既占优胜,又主张政党内阁,权利关系,遂有他党生出龌龊之感想,致产生此凶残之手段者;有一派谓议员有定昨晚北行者,因宋先生被刺,立即至车站、船埠取回其行李,视宋先生伤势如何,以确定其趣旨者;有一派谓此系宗社党所指使者;又一派谓此意外事,与总统问题极有关系者;又有一派谓宋先生系极有力之政治家,其北行之职,志在调和南北,反对党之加害宋先生者,正以害国民,自此南北统一之希望,益陷于渺茫之境者;又有一派谓失一宋教仁,将有百宋教仁出,前仆后起,以从事于建设事业,经此一打击,或可益加振作,且打消其从前之暮气者,云云[2]。
这些猜测,虽然互不统属,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是相通的。其一,宋教仁遇刺,不是个人私怨,而是政敌的龌龊手段。其二,宋遇刺,将是民国政治的一大危机,关涉议会、内阁、总统、南北调和乃至改造等等民初政治中最大的问题。
就在宋教仁遇刺次日,就得悉,刺客名为武士英。23日,英租界巡捕就捕获了武士英幕后主使、上海青红帮的首领之一应夔丞。而随着线索越挖越深,案件直接牵连内阁总理赵秉钧与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宋案的漩涡越卷越大,果如案发之初议者所言,民初政治遭遇了严重危机。
刺宋案第一环节:刺客
武士英是被摆在刺宋案前台的小人物,同时,又是辛亥后政局冲击的游荡“兵痞”。
刺客武士英,原名吴福铭,山西平阳人,曾在贵州学堂读过书。辛亥革命前后,曾在云南充当七十四标二营管带。辛亥革命后,南方军队大规模裁员,他就流浪到了上海谋食。
武士英所住六野旅馆旅客供称,武在上海,相当狼狈,“生计极萧索,时出向上海名人乞募川资”。又有报道称,武士英“曾代人销售肉桂三支,偷取两支,又将其一支之售价百数十元吞没,复经告发,为法公堂拘获讯实,拘押一月了事”“又有人见其时时往来沪、宁,忽对人自称参谋员,忽又自称参议员”。总之,这名被裁撤的前滇军管带在上海相当不得意,坑蒙拐骗,无所不为。
南方军人在辛亥之后不得意,武士英不是个案。民国元年(1912年),南北议和成功,随后南方裁减兵员数十万人,却没有办法妥善安置。士兵如何复原,成了一个大的社会问题。这些兵士,在辛亥年,或多或少曾为革命出过力,也对革命功成之后分一杯羹心存幻想。然而,革命之后,非但未有获利,反而被裁汰,混迹社会,又没有谋生的办法,难以立足,讨口饭吃尚且不得。裁兵而成兵痞,对社会不满之心态,正可为人利用。同时,因武士英曾当过兵,会使用枪支,素有军事训练,身手敏捷,也正是刺客的最佳人选。
据事后《民立报》报道武士英供词,武士英杀宋教仁,完全是受人(应夔丞)利诱蛊惑。武士英的供词中,关于宋教仁所属的政党(),并不了解。不过他对作案的动机,交代得很清楚,之所以杀宋,是因为“名利双收”。“名”指的是入共进会之事,而“利”则是应夔丞许诺事成之后的一千大洋。
共进会,是当时上海的一个由前帮会(青帮红帮公口三帮)组成的半政团性质的组织,而应夔丞正是共进会的首领。入共进会,对武士英来说,无疑是获得了一个巨大的社会保护伞。而一千大洋,这在当时也是一笔巨资,对落魄的武士英来说,这个诱惑也相当大。
以民初武士英这样的边缘人物,根本无缘得知宋教仁的行踪,也没有能力独立策划刺宋这样的大案。刺宋元凶,据武士英的初供、在应夔丞家查获的手枪和来往密函,直指应夔丞。
那么,雇凶杀人者应夔丞又是什么人?雇凶目的何在?
早在《民立报》报道的查抄应夔丞家之时,就注意到了应夔丞府第不同凡俗。应府在新北门外文元坊,有房三十余间,甚为豪阔。府门有两块牌子,分别为“江苏巡查公署”与“中华民国共进会机关部”。
私人府邸,同时作为两个机关的衙署,说明应夔丞身份不一般。在后来的一系列报道中,应夔丞本人奇诡的身世经历,也变得逐渐清晰。
应夔丞,原名应桂馨,字夔丞,四十九岁,原籍浙江宁波人。应其人,外观壮伟,出手阔绰,善于逢迎交际,有文化功底,中西文略窥门径。应夔丞早年家底颇丰,因游手好闲,又染上烟瘾,整日沉迷鸦片馆,家道由此败落。因缘际会,应夔丞在鸦片馆认识了清末会中最重要人物的范高头。凭借处事圆滑狡黠的本事,应夔丞为范高头所欣赏,并提拔为得力助手。范高头为清末帮会最为著名人物之一,其帮会主要从事贩卖鸦片、开设烟馆,最盛之时,下辖数千成员。范高头本人,出道之前,为沪上一船夫,未入帮会。故应夔丞拜著名青帮头目李征五为师,排号“大”字辈。
青帮排辈,按“清、净、道、德、文、成、佛、法、仁、伦、智、慧、本、来、自、信、元、明、兴、理、大、通、悟、学”二十四字代代相传。至清末,随着青帮上一代“理”字辈的纷纷过世,“大”字辈已属青帮中辈分最高的人物。时在法租界独霸一方的黄金荣,因未入正式帮会,自称“天”字辈,意为比“大”字辈更高一级。而下一代青帮领袖人物杜月笙崛起于1910年代,其辈分不过是“悟”字辈,与“大”字辈还差一辈。
应夔丞协助范高头打理帮派事务,在清末青帮中获得了较高的辈分,这成了他后来屡次起伏的帮会资本。后范高头在江苏海门与巡江缉私营发生冲突,双方开战。帮会成员在冲突中因杀死官兵,政府自然不会善罢甘休,不久范被拿获正法,其党羽也四散逃匿。
应逃避了一段时间,恰逢山东赈捐,遂花钱捐了一个候补知县。后又因贪污不法事,弃官逃走。遁迹一年之后,应夔丞因通洋务,得了河南一官员的欣赏,改往河南省办差。不久又因为大肆招摇,为同僚忌惮,遂查应在上海不法事。应不得已,又挂冠回宁波,旋又因侵占宗族公祠公产,引发同族公愤,重回上海。
辛亥革命前,应夔丞入同盟会,与陈其美往来密切。同盟会向来重视利用帮会力量闹革命,在资金与人力上,都对帮会有所倚仗。陈其美之所以能在上海站稳脚跟,更与帮会的支持大有关系。应夔丞在青帮中地位高,又广有产业,自然成为陈其美最信得过的帮会成员与得力后援。应夔丞家新北门外文元坊遂成为同盟会中部总会活动的一个据点。据称辛亥革命前,于右任也长期住在此处。辛亥革命中,率部攻打上海制造局的就有青红帮组织的敢死队,据称应夔丞也曾组织敢死队为陈其美效力。革命成功之后,同盟会一方的陈其美与光复会一方的李燮和发生总督之争,青红帮势力再一次襄助陈其美,使其夺得上海都督之位。
应夔丞积极参与革命,自然并不是做赔本买卖。革命之后,陈其美视应夔丞为左膀右臂,任命其为沪军政府谍报科长。孙中山赴上海,也由应夔丞殷勤招待。后应夔丞扈从孙中山入南京,担任护卫队队长,随后改任庶务科科长。因终究不脱帮会作风,南京临时政府北迁之后,应夔丞解职返沪。1912年7月,应夔丞在陈其美的支持下,召集长江上下游青、红、公口三帮,组织中华国民共进会[3],充会长。9月,应夔丞入鄂活动军队发动兵变。鄂省兵变失败,副总统黎元洪通电缉拿应夔丞,获即正法。应又返回沪上,随后结识内务部秘书洪述祖,经洪述祖与陈其美的多方疏通,得江苏都督程德全转圜,注销通缉,并委任为江苏驻沪巡查长。
应的这份履历表之大起大落,好比过山车,让观者应接不暇。前清之际,敢随范高头以帮会之力挑战清廷,又勾连革命党人以敢死队攻击清廷衙署,民初之后,煽动党徒四处活动,甚至于挑动兵变。处在黑白两界,数跌数起,应夔丞这类奇诡人物的生存技巧,也只有处清末与民初国家与社会大变革大动荡时代才有可能立足。不过,应夔丞数度颠仆背后,始终透露出一致的消息:帮会与政权之间的多重关系。
作为前清青帮“大”字辈的大佬,应夔丞在乱纪违法的同时,也有反对清廷的一面。但应的反清,是为“乱”而反,并没有远大的政治理念。而革命党人(陈其美)利用的,恰恰是应夔丞的青帮势力,以此造反。不独上海如此,帮会势力参与革命,甚至主导革命,是辛亥年革命的一大特色,四川、山西的哥老会,云贵的公口、上海的青红帮,都是革命中重要的力量。但随着新政权的确立,帮会势力与革命党人的矛盾就凸显出来了。
帮会势力参与革命,并无建设心态,要的是在革命之后进入政权分一杯羹。但其作风,又难以脱离帮会人员本色,其参与政权的结果,又往往声名狼藉、民怨沸腾。以贵州公口为例,贵州革命后公口林立,会党“明目张胆占据民房衙署以立公口,仪式陈设比于官厅,而头戴英雄结、鬓插杨梅花、腰围战裙、足穿麻儿鞋之辈,招摇过市,有如戏场”“政权匪势混而为一”“一家不入公口号曰漏户,一人不入公口詈以白衣,轻则吊打罚金,重则致死”“官长兵弁四行奸淫,省垣受害之人总在千家以外,凡属良家妇女不敢一出户庭”。会党势力在无政府状态下的猖獗,终究不过是一时。南北议和之后,国家内战分裂危机在形式上获得了解决,帮会势力也就失去了生存空间。新政权一旦稳定,就调转枪口,扫平会党势力。仍以贵州为例,唐继尧在贵州一天之内,就“枪杀帮会分子200余人”。
应夔丞在革命后,受陈其美重用。甚至一度担任孙中山卫队长,高度接近中央权力。但应的江湖作风,却使其无法立足。据称,应任孙中山卫队长,动辄颐指气使,甚有动枪胁迫他人的举动,孙不得已,改任其为庶务长。南京临时政府北迁,应顺势被解职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于是,应夔丞组织“共进会”,是要将帮会力量改造成新型的政团,以避免与政府正面冲突。该会曾在《民立报》上刊出广告,宣称“本会发起就各地原有同志实行联合,共议进行,以期交换知识,增进道德,维持国内和平,振兴各项实业,聚兹民气,蔚为国光”[4]。
1912年9月,新政权严禁秘密结社的通令,打击帮会组织,共进会也在其列。同月,共进会首领之一汪旦庵以上海总部的名义,在《神州日报》上发文为会党求情:“请谅吾人之苦心,虽不表同情,亦请为社会计,稍留余地,弗因莫须有之事即加苛责。”
10月,浙江与江苏两省严令要求解散会党。江浙,为共进会重镇。共进会备受压力。而在此时,原与帮会势力在革命一端有合作关系的革命党人对其却不理不睬。于是,应夔丞不得已,求助于北洋系力量。
此时,北洋力量也介入了帮会的整治。10月16日,国务秘书洪述祖陪同应夔丞前往谒见江苏都督程德全,程德全委任应夔丞为江苏驻沪巡查长。其后,程德全在给袁世凯的密电中如是说:
今晨洪述祖挈应夔丞来宁谒见,当即晓以利害,动以大义,应亦自承情愿效力……现已委应夔丞为驻沪巡查长……惟去年上海光复,应夔丞垫用款项实属不赀,据称亏累十七万余,即孙中山汽车亦应所制备,其他概可想见,其党徒厚望孙中山、陈其美量予位置,今皆不克如愿,仍复聚而不散,察其情形似非月给三千元不能应付,此间因财政支绌,现仅许月给巡查公费一千元……此电达,乞密不宣。
18日,袁世凯回电说:
叶电悉。尽筹周至,掺纵咸宜,造福江域,诚非浅鲜,莫名慰佩。不敷之两千元,可由中央拨付。惟此人迭接武昌文电通缉,须加特赦,统俟洪述祖回京再商办法[5]。
程德全密电说的清清楚楚,应夔丞之所以要输诚,实是因为光复之后,“其党徒厚望孙中山、陈其美量予位置,今皆不克如愿,仍复聚而不散”。应夔丞与内务部秘书洪述祖一拍即合。应夔丞答应解散共进会各地分支,袁世凯给予特赦,并在经济上支持应夔丞的活动。12月,洪述祖陪应夔丞北上,受袁世凯传召,应夔丞并表示原会中的骨干力量将为袁所用,袁不置可否。之后,应夔丞从袁世凯处获三万元活动经费,并再获赵秉钧召见,获国务院密码本一份(即后来的应密本)。
辛亥之后的共和国基本权力架构,是北洋派、立宪派与革命派三足鼎立的联合政权。应夔丞活动于三种力量之间,而至1912年底,因与革命派的分歧越来越大,帮会与革命党在南方的联合已经基本破裂。为谋求生存空间,应不得不倒向北洋系,在南方为北洋刺探情报。应夔丞主谋刺宋,这一极端行为的基本动机,或许就是要报复持稳健立场的革命党人(正热衷于议会政党政治的),并向北洋系投桃报李。以下一段应夔丞庭审时与其辩护律师爱礼司的对话,正能反映出应本人对于革命党的心理:
爱:汝自己有会否?
应:有。
爱:何会?
应:共进会。
爱:为何设此会?
应:因同盟会自合并后,即将从前分子之青洪帮等置之脑后。
爱:青洪帮是组织?
应:与从前之同盟会相同。
爱:青洪帮系何种人组织?
应:前清时贩盐的、当兵的。
爱:不管此种人,为何汝要设共进会?
应:前清时共图革命,今只顾自己做官,且反对青洪帮,故设会保护他们,使有法律保护。
爱:孙文来沪时,汝记得否?
应:记得。
爱:孙到申时,汝曾照料否?
应:曾照料。
爱:如何照料?
应:其时英捕房不认为交战团体,不派捕照料,故住在法界,所有房屋器具及种种用费均是我的。
爱:汝偕孙至宁否?
应:是。
爱:其时即派为庶务长乎?
应:在沪时即委[6]。
一问一答之间,透露出的消息是,应夔丞对于革命前盟友(同盟会—)的“叛变”极为愤怒。应夔丞主谋刺宋,其心理上的动机,更重要的是,应夔丞此时已是北洋系窥测南方一个的马前卒,有向北洋效劳之心。而充当应夔丞与北洋最高层之间的牵线人的,正是国务秘书洪述祖。
共进会试图策动湖北兵变之后,袁世凯政府对于帮会组织颇感棘手,如何令共进会解散且为我所用,成了袁世凯的难题。于是,在南方,尤其是上海具有复杂人脉关系的洪述祖就成了不二人选。1912年10月,洪述祖南下,勾连共进会首脑应夔丞,二人一拍即合,随后就称兄道弟。洪述祖以应夔丞邀功获利,应夔丞以洪述祖谋利转圜。二人的结合,既有利益交换,又有政治联盟。更奇妙的是,应夔丞与洪述祖,同属贪财忘义、目无法度、大胆妄为、近乎肆无忌惮的亡命之徒。这样的组合,只要一个触媒,就能干出惊天动地的大事情。1912年底,随着力量在议会中的不断壮大,立宪派与北洋系在中央的联盟备感压力。随着国会选举结果的公布,洪述祖与应夔丞的焦点,都对准了领袖宋教仁。要在宋教仁身上做“文章”,打击,成了二人的“题目”。
刺宋案第二环节:“毁宋酬勋”
自1912年10月,应夔丞认识洪述祖之后,就与北京方面密电、信件往来频繁。1913年4月25日,江苏都督程德全公布应夔丞处抄获的函件,仅就应夔丞与洪述祖、赵秉钧往来信函电文,就达三十六件。这些函件,起于1912年10月29日,终于1913年3月23日。2月之后的信函,透出应夔丞与洪述祖手段不断升级,最终动用暗杀。
1913年3月13日,事情进一步发酵,洪述祖以密电致应:
毁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
这段文字,历来是洪述祖、应夔丞往来函电中最为关键、也是最为费解之处。其中,“毁”与“勋”做何解释,都是这段文字的难点。不同的解释,完全可以对刺宋案引发不一样的结果。
《民立报》的按语是:毁宋酬勋者,杀宋教仁则酬以勋位也。《民立报》的解释中,“毁”为“杀”之意,对“勋位”则没有怀疑,也没有做别的解释。程德全公布的全本中,对“毁宋酬勋位”没有解释。
倒是洪述祖在该年5月3日的自辩通电中对这个毁字做了解释:
再,毁人二字系北京习惯语,人人通用,并无杀字意义在内,久居京中者无不知之,岂能借此附会周内[7]。
洪述祖对“毁”字自圆其说的说法,有一定道理。《说文》解“毁”,缺也。《康熙字典》,“毁”可解释为坏、訾、折、去等。口毁曰訾。按照洪述祖自辩所说,前电文中的“毁”当释“訾”意。洪述祖的解释,也得到了今人的支持:
以往著述中常以“毁宋酬勋”四字作为刺宋计划出自北京的最重要证据,但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读。“毁”字是指诽谤,并没有杀害的意思,比如民初章太炎见袁世凯,袁辩白说:“吾以清运既去,不得已处此,常惧不称,亦安敢行帝制,人之诬我,乃至于是。”章回答道:“以愚意度之,言公将称帝者,非毁公,乃重公耳。”这里“毁公”与“诬我”对应,毫无疑问是指污蔑,没有杀人的意思。当时以北京话为官话,也以北京话为基础,此处“毁”字即出于北京口语,查专门字典《北京话词语》,“毁”字有两个意思,第一即“败坏他人名声”,比如“我们能捧人也能毁人”,第二为“使人受精神、经济损失”,并没有杀害的意思。因此洪述祖在这一问题上的自辩是成立的,即“毁宋酬勋”是指前面一直在策划的、购买宋教仁在日本诉讼案的证据,以败坏宋的名誉,并非指暗杀[8]。
洪之“毁宋酬勋”一语,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就是袁批准杀宋的过硬证据,但其实经不起推敲。授勋乃国之殊荣盛典,当昭告天下,举行典礼,万众瞩目,非比寻常。应不过是个巡长,即使做得天衣无缝,请问总统以何理由授他勋位?岂不是自动引人嫌疑?酬应还有其他方法,赠以厚款就是最常见、最方便也最不引人注目的方式。袁何以用此大轰大嗡的笨招?
笔者已经在《“毁宋酬勋”考》中指出,其实那“毁宋”的“毁”字在文言中是“毁谤”之意,指的是毁了宋的名声,并非“杀宋”。杀宋的建议是应而不是洪反复提出的,洪在接到应的建议前许愿“毁宋酬勋”,其实是以此催要应曾答应提供却迟迟不寄去的宋的刑事犯罪证据,好在袁面前交差[9]。
上文笔者已经指出,“毁”字其实在文言文中可以有好几种解释,并非只有一种。如解释为“坏”,则可以认为是“杀宋酬勋位”。而将“毁”解释为“坏”,是接受度最为广泛的。《民立报》的解释,取的就是“坏”之意。后世将“毁宋酬勋位”一语做“杀宋酬勋位”解,应该说,并不是望文生意,事实也证明,恰恰是应夔丞“坏”了宋教仁性命。中国最为流行的侠义小说《水浒》中,“莫要坏了好汉性命”,就是一句相当流行的口头禅。我们应注意到,洪述祖的密电,是发给擅长杀人越货的青帮头目应夔丞的,而不是文绉绉咬文嚼字的文弱书生的。
“毁宋酬勋位”一语关键,并不在于北京方面含混的外交措辞,而在于这一信息的接收者如何去理解。洪述祖对于一个青帮头目传达指令之时,在已确知无“宋案物件”的前提下,继续诱导青帮头目应夔丞“毁谤”,并且“相度机宜,妥筹办理”,那反而更有悖常理了。“毁宋酬勋位”一语中,还有一处关键,即“酬勋位”。上引述文字中,评论者认为“授勋乃国之殊荣盛典,当昭告天下,举行典礼,万众瞩目,非比寻常”,所以袁世凯不会用此“笨招”。实际上第一个注意到“授勋位”存在问题的,是赵秉钧,赵在自辩中说:“查临时约法,授予勋位,系大总统特权,然向例必由各机关呈请。其勋绩不甚显著者,则开会评议,取决多数。即中央特授,亦系评决。”[10]
但这里的含义,不能以一种已知结果的态度来讨论其滑稽程度。回到洪述祖的密电本身,“酬勋位”一语,对信息接受对象(应夔丞)起码表明了两种含义:其一,授勋是国之大事,必须有国家元首的肯定,那么,洪述祖试图向应夔丞暗示“毁宋”(暗杀)已获得袁世凯授权;其二,帮会人士处在政治底层,向来被认为是下九流,应夔丞四处寻找可依附的力量,洪以授勋相诱,应岂有不从?在“授勋位”这一细节上,还可以说明一点,应夔丞本人,确实是对于革命有功的,授勋是可以找到理由的。宋案既然是一桩政治谋杀案,那么谋事者的前提,是不被侦破,那么授勋显然可以通过应夔丞革命有功这一点来办到。所以,以事后应夔丞成为重犯的角度来评述“授勋位”之不可能,实际上已经南辕北辙了。
应该说,洪述祖在这里相当机敏地玩了一个文字游戏,刺宋事关重大,洪述祖不敢下明确指示,含糊其辞却又杀机重重。
不过,同日应夔丞的回电,就准确地回应了洪述祖:
三月初九来函及十三号电均悉,别详陈于后……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但事关大计,无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宋,非特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惟中间手续,无米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余产拼挡,足可挪拨二十余万,以之全力从此,急急进行,复命有日(应夔丞致洪述祖3月13日密电)。
青帮头目应夔丞使用的措辞相较于洪述祖的含混,准确无误,是“去宋”。并且在电文中再次与北京方面商讨刺杀价钱为二十万。
1913年3月13日,在洪述祖与应夔丞往来电文中,刺宋的剧本,至此写就了。
刺宋案第三环节:政客
国务总理赵秉钧,是宋案发生后被方面怀疑的第一对象。原因不外乎两点:证据一,在应夔丞处查获的往来电文中,一份为赵秉钧发给应夔丞,三份为应夔丞发给赵秉钧,亦即国务院与应夔丞往来密切;证据二,应夔丞关于“宋骗案”的电文(冬电),是发给赵秉钧的,赵在背后指使洪述祖。所谓宋骗案,是指宋教仁《间岛问题》一事。《民立报》1913年5月6日刊载救炎《宋案勘言》一文说:“当间岛交涉时,遁初(宋教仁)著《间岛问题》,署名‘宋炼’,驻日钦使李家驹延见遁初,阅之甚欢,遂以报告袁氏(袁世凯时为外务部尚书)。袁电李,令遁初进京,许以不次之攫。宋故以川资不足为辞。留学生编译社遂以二百元购其稿,并未兼买版权。当时同志颇有疑遁初,有弍心于满清者。遁初不得已在报纸上登一告白:有‘革命首领宋教仁著间岛问题一书,为某君将去印行,因原书错误太多,故自行集资再印’之语。该社经理遂指为撞骗,向日本警厅提讼,后因‘版权本未买绝’,当然不成罪案。”应夔丞向北洋政府称已购得“宋骗案”底版,依此诈骗钱财。
关于证据一,赵秉钧发给应夔丞的信,时间约在1913年1月:
密码送请检收以后,有电直寄国务院赵可也。桂馨先生鉴。钧手启。
赵发给应夔丞密电并手书嘱咐细节,确实是在官言官,语未及私。应夔丞发往国务院的三份电文中,前两份(分别为1913年1月25日、1913年2月1日电)与宋案无涉。唯一有关系的,是第三份电文,即1913年2月2日电。赵秉钧对这些电文,均未做回应。往来密切之说,也就不成立了。赵秉钧自辩说:“甲乙谋杀丁,甲诳乙以丙授意,丙实不知,遽断其罪,岂得为公。”[11]
赵秉钧在国务院收到电文之后有没有看过,属赵一人之行事,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宋案发生后,当时的国务秘书长张国淦提供了一条关于赵秉钧极为有趣的现场记录,也耐人寻味:
是日,国务院正开国务会议(星期二、四、六日国务院例开会议,总理、各部总长、秘书长出席,旁设一席,以秘书记录),国会选举事务局长顾鳌突进会议室向赵总理报告:“前门车站来电,宋教仁昨晚在沪车站被人枪击,伤重恐难救”云云(宋之被刺,北京得信,以车站电报为最早)。总理大惊变色,当即离座,环绕会议长桌数次,自言自语:“人若说我打死宋教仁,岂不是我卖友,哪能算人?”各总长相顾均未发言。少顷,府中电请总理,总理即仓皇去府[12]。
张国淦身为国务院秘书长,国务院会议几乎无会不与,这条记录,有较高的可信度。赵秉钧听到宋遇刺之后,“大惊失色”,相当失态,并担心别人怀疑其主谋了宋案。
如果赵秉钧对于宋案真的全不知情,那么此时的失态之举,就完全不可理喻了。按洪述祖身份为国务秘书,隶属于赵秉钧管理的国务院,在职责上,无论赵秉钧有无密码本,洪述祖的所作所为,是需要直接向赵秉钧报告的。这些官场基本行为准则与办事原则,几十年宦海沉浮的赵秉钧与洪述祖想必都十分清楚。另外,从赵秉钧的履历上来看,赵一直从事警务工作,行事风格相当严密细致,尤其对于职务之内的机密事件,粗心大意到毫不知情,似乎也不太合情合理。
赵秉钧或知情洪述祖与应夔丞的小动作,但既未阻止,也未推动,而是将绣球抛给了袁世凯,让袁世凯去定夺此事的处理办法。2月12日,赵秉钧将密码本交出,让洪述祖一手经理,也是不想参与此事的一个证明。
宋遇刺后十日,在北京湖广会馆追悼,赵秉钧委派警察总监王治馨莅会并发表演说,王治馨说:
自宋被刺后,获犯应桂馨,搜出证据牵涉内务部秘书洪述祖,应、洪又有密切关系。因此袁总统不免疑赵,而赵以洪时往袁府,亦疑袁授意,乃前日赵与袁面谈,彼此始坦然无疑。惟袁谓:宋被刺前,洪曾有一次说及总统行政诸多掣肘,皆由反对党政见不同,何不收拾一二人以警其余。袁答谓,反对者既为政党,则非一二人,故如此办法实属不合云。现宋果被刺死,难保非洪借此为迎合意旨之媒[13]。
演讲完之后,王治馨还有答问,称“杀宋绝非总理,总理不能负责,自有人负责”[14]。
王治馨为赵秉钧之亲信,算是中国警界元老级人物,为人敢言。王此段话,是为赵秉钧辩护,同时也将矛头引向了袁世凯。袁世凯阅报后,震怒,谓“措辞太不检点,王治馨可恶!赵总理何以任其乱说,说后若无事然,并不声明更正”[15]。后王治馨坐贪赃五百元而论死罪。王治馨将死,赵秉钧遗孀欲救,使者候于客厅。袁不见,及批复死刑,始出。
宋案中的赵秉钧背后,隐隐约约藏着深不可测的袁世凯。赵秉钧的彷徨无措、去官求免、一再自辩,王治馨的不当言辞,暗示了一种可能,即指使者或为袁世凯,赵秉钧有苦难言。
袁世凯有没有应许洪述祖、应夔丞谋杀宋教仁,属袁洪二人独对,外人难以知晓。即便捕到洪述祖,只要袁世凯不承认此事,要判定其为主凶,也无此可能。此后,洪述祖始终没有承认其参与谋杀宋教仁,更遑论承认有更高层人物介入到宋案之中。
单纯从案件发生之后公布的材料本身来说,宋案实际上止于洪述祖。根据王治馨话中透露出的消息,也只能认为洪述祖是揣摩袁世凯心理从而采取了刺宋这种胆大妄为的行为,以从中牟利。
但袁世凯在此案中并非全无责任,袁为总统,放任洪述祖刺探政敌情报。洪述祖与应夔丞的密电中,数度谈到获取情报的价码,这部分钱,肯定不是出自洪述祖本人,而是由袁政府来出。由此,可以推论,袁或许曾允诺给予洪述祖钱财支持。或许,正是袁世凯对“宋骗案”极为关心,使得洪述祖一步步将行动升级,直至提升为刺杀。
本文至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对于刺宋案第一个层面的情况,袁世凯与赵秉钧显然是知情的,赵秉钧默许或者规避,袁世凯则大感兴趣。袁感兴趣,是推动宋案进一步发展的最大动因。而恰好洪述祖并不是一个循规蹈矩、慎始慎终的职业官僚。洪为人,贪鄙好货,做事风格行险侥幸,不按常理出牌。这在洪本人的官场生涯中,已经被反复验证。
袁世凯之相信应夔丞掌握证据,要搞臭政敌,还有一个更大的背景,是民初的政局。民国政治,在1912年至1913年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北洋系与在辛亥年之后的政治合作(或者妥协)为什么在仅仅一年之后就维系不下去了?
辛亥革命开创的政治空间,是在共和的前提下,妥协各派力量。辛亥革命之后,南方政府制定的临时约法,是确立议会制为政体,通过议会—政党制展开政治竞争。内阁制,是南京临时政府北迁之前修改临时约法时确立的,推出内阁制的根本用意,在很大的程度上,是要遏制北洋系——尤其是袁世凯本人。约法出台的前提,是基于南方政府对于北方政府的不信任,必须以法律框架来规范之、束缚之,使其不得伸展其手脚。
1912年,新共和国草草登场亮相,看上去似乎已经换了一番新天地,并且从法制的角度,确立了新政治的展开。但1912年的政治实践,却是暗流涌动。唐绍仪内阁在三个月内即告,陆徵祥内阁组建失败,随后,出现了政治的真空期,国家没有政府几达两个月。终于在各方的妥协之中,赵秉钧内阁在民国元年九月出台。赵内阁,算是、立宪派与北洋力量又一次妥协的结果,由此赵氏内阁至宋案爆发的半年时间内,也维持了基本的稳定。但这种稳定,同样也是短暂的。随着1912年底国会大选的展开,赵内阁随之也进入了风云飘摇的阶段。
1912年10月,宋教仁南下进行选举宣传。至1913年初,在议会选举中大大胜出,在议会中占有了绝对多数的名额。议会占多数的政党组织内阁,这一微妙的政治态势,对于北洋系是相当不利的。按照临时约法,袁世凯将为清一色的内阁所左右,成了一个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1913年2月1日,宋教仁在鄂支部的欢迎会上演讲说:“现在接得各地的报告,我们的选举运动是极其顺利的。袁世凯看此情形,一定忌克得很,一定要勾心斗角,设法来破坏我们,陷害我们。我们要警惕,但是我们也不必惧怯。他不久的将来,容或有撕毁约法背叛民国的时候。我认为那个时候,正是他自掘坟墓,自取灭亡的时候。到了那个地步,我们再起来革命不迟。”[16]
据张国淦回忆称,袁世凯每日有阅读各地送呈剪报的习惯,袁世凯在阅读宋教仁南下讲话之后,相当不愉快,对张国淦称:“其口风何必如此尖刻?”袁世凯之恼怒,从吴景濂的回忆录中也可见一斑:
赵智庵(秉钧)一日来访,谈及宋遁初被害事。智庵说:“宋遁初养病农事试验场(即今北京动物园),我屡去慰问,并代项城致意。遁初表示及个人愿以在野地位帮助项城把国家事办好。项城闻之很满意。遁初将南下,项城属我壮其行色,赠以交通银行可以随地支取的若干万元存折一扣(详数余回忆不清),遁初受了,珍重道别。讵到南方,处处演说,号召必争政权,并对项城种种诋毁,其尾随谍者悉录以报项城。项城屡诘问:‘你说宋教仁拥护中央,何反复乃尔?’ ”[17]
袁世凯起自军旅,前清为督抚大员十余年。袁之掌权,是辛亥革命中南北政治力量妥协的一个结果,袁本人对于新政治缺乏知识,尤其是对内阁制运作规矩,不甚了了。不仅袁世凯本人,当年最有实力的北洋系,上上下下几乎全部对于议会政治活动不感兴趣。这应当是武人的知识特征与政治感觉导致的结果。武人对于喧闹的选举、议会政治,缺乏实践兴趣,他们更相信武力与权力是划等号的。
袁世凯本能地认为议会选举,尤其是选举大胜的结果,已经是危及中央政权了。这个中央政权是谁的中央政权?毫无疑问是袁世凯的中央。而在走议会路线的稳健派看来,中央并不是袁世凯的中央,而是约法制约下的中央。这个中央,是可以通过约法更替置换的。袁世凯与在对于议会政治上,天生就存在巨大的认识差异。在不危及权力的前提下,这种认识差距似乎并不妨碍与民初各派政治力量在议会制的前提下角力。而一旦议会政治要进入到一党组阁阶段,袁世凯的容忍就相当有限了。
宋教仁遇刺案的第一个阶段。应夔丞抛出假证据,而袁世凯信之不疑,许以重金。这既是袁世凯不懂新政治斗争的办法,也是袁世凯习用老派的政治手段使然。既然无法与在议会政治的体系中角力,那么袁世凯只好破坏民国党领袖的名声,以打倒政敌。
综上所述,袁世凯在刺宋案中到底起了什么作用?笔者倾向于认为,正是应夔丞说明他有关于宋教仁的丑闻物件,使得袁世凯非常关心要抛出这些物件,来打击政敌。袁世凯一再向洪述祖询问宋教仁“物件”的下落,并表明他对于宋教仁相当之头疼与反感。在获取宋骗案“物件”失败之后,洪述祖投袁世凯所好,用暗杀手段,帮袁世凯达到铲除政敌的目的。此时,袁世凯与赵秉钧,百口莫辩了。
宋案随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似乎也有意无意偏向了北洋系一方。1913年4月,宋案因洪述祖不获、赵秉钧拒不出庭,陷入死局。同月26日,袁世凯绕过议会大借款,势力极为不满,5月初,江西都督、广东都督胡汉民、安徽都督柏文蔚通电反对贷款,南北冲突一触即发。6月,北京免除江西都督、广东都督胡汉民、安徽都督柏文蔚三人的都督职务,之后袁世凯派北洋军第六师李纯部进入江西。7月12日,宣布江立,二次革命爆发。9月,败,二次革命失败。10月,袁世凯获选正式总统。1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
自1911年10月至1913年11月,一个长时段的辛亥革命结束了。隐伏在革命背景中的对抗格局,也终于消融了。只不过,这一消融,是以革命的失败作为尾声的。
注释:
[1][2][6]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8、42、207页,[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
[3]以下简称“共进会”,与武昌革命之共进会,并非同一组织。
[4]转引自朱宗震:《孤独集》第83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5]李宗一:《袁世凯》第209页,[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6年版。
[7]《否认刺宋阴谋电》1913年5月3日,朱宗震等合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266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8]张 永:《宋教仁遇刺案探疑》,据。
[9] 芦 笛:《是谁杀了宋教仁?》,据。
[10] 转引自朱宗震等合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25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1]《袁世凯为宋案复黄兴电》1913年4月28日,朱宗震等合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26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2] 张国淦:《中华民国内阁篇》,载《张国淦文集》第226页,[北京]燕山出版社2000年版。
[13] 朱宗震等合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258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4][15]张国淦:《近代史片断的记录》,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近代史资料》(第37辑)第15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8年版。
【关键词】宋福祥;故意杀人;不纯正不作为犯
一、案情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进公开审理查明:1994年6月30日傍晚,宋福祥酒后归家,为了一件小事情竟然与妻子李霞大打出手。李霞说:“老是吵架,我去死算了”。宋福祥说:“那你去死吧”。李霞随即就想上吊自杀,然后找寻上吊用的绳子。宋福祥竟然不管她,结果李霞上吊身亡。经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判决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做出如下判决:
宋福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三、研讨
此案发生后,在我国学术界的争议轰然而起,学者或认为有罪,或认为无罪。笔者谨分析具有代表性的陈兴良、张明楷两位教授之观点。
陈兴良教授认为:“本案中宋福祥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行为是否具有等价值性?我认为,没有”。陈兴良教授的论证有以下问题:
首先,陈兴良教授判断标准有误。陈教授认为,宋福祥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于宋福祥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行为是否具有等价值性。宋福祥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等价值性是没有意义的概念,只会增加理论成本。
其次,陈兴良教授没有指出宋福祥是否有作为义务。而作为义务的有无是故意杀人罪成立与否最关键的环节,而不在于他是否故意或过失设定了其妻自杀死亡的原因。这个最重大的环节被陈教授略去了。
最后,陈兴良教授实质上,是将定罪的重心,引导在先行行为的方向,这也是误导读者之处。陈教授认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他妻子上吊死的原因是不是故意或过失而设定的。这暗示宋福祥吵架行为是先行行为,并继而认为先行行为一要出于故意或过失,二要与风险具备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只强调有因果关系,不提出认定因果关系的具体规则,就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没人会认为先行行为与风险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至于是否应对先行行为进行故意或过失的限定,大可不必。
张明楷教授认为:“关于宋福祥案件,我认为应认定为不作为之故意杀人。”张明楷教授的论证过程漏洞更多、更大。
首先,张明楷教授指出宋福祥有作为义务,但根本没交代是哪种类型。这是严重的问题。
其次,张明楷教授探讨作为义务的高低,没有意义。张教授认为,宋福祥的作为义务程度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但这站不住脚。作为义务的有否,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要件,其程度无关紧要。在有作为义务的情形下,即便程度低,也不会因为低而排除犯罪。作为义务的有否,与作为义务的高低,根本就是两个问题,后者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中,没有容身的空间。所以判断犯罪成立与否时,只需考虑作为义务的有否,无须考虑作为义务的高低。考虑作为义务高低,完全是浪费精力。
最后,张明楷教授对作为义务产生的原因认定有误。笔者认为,这三点理由不能说明宋福祥具备作为义务。换言之,如果不是宋福祥,而是其朋友在家中,显然他的朋友也具备这三个理由描述的情形:宋妻生命面临紧迫危险、家里无其他人、朋友可以轻易救助宋妻,难道朋友就因而产生作为义务吗?显然不能。
评析了两位学者的观点,问题的关键来了。宋福祥究竟构成故意杀人罪否?笔者认为,当然构成。宋福祥具备特定近亲关系之作为义务。宋福祥与妻子是近亲属关系,这点使其对妻具备保护义务。而且,不能认为宋福祥具备先行行为之作为义务。因为宋福祥的吵架行为并未制造法益侵害的密接风险(上吊是出于妻子自己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吵架制造的风险),也没有违反义务(谁说夫妻不能吵架?),实在是天下夫妻之间很日常的行为,所以吵架行为不是先行行为。也不能认为宋福祥构成遗弃罪。因为我国《婚姻法》只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而非救助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是合理的,张明楷教授结论是正确的。
参考文献
[1]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法律出版社,2006.
[2] 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2卷)[M].法律出版社, 2013.
第一部分:课标解读、教材和学情分析。
第二部分:根据课标解读、教材和学情分析确定教学目标、评价设计和教学重难点。
第三部分:设计本节课的基本理念和出发点。
第四部分:课堂教学活动预设方案。
第五部分:课后教学反思。
第一部分:课标解读、教材和学情分析
【课标解读】
课程标准对这节课的内容要求很笼统,只要求学生知道辽、西夏与北宋的并立。我认为,这节课不仅要求学生了解辽、西夏、北宋的基本建立情况,还要知道宋辽、宋夏之间的战和关系,特别是战和背景下的经济文化交流与民族融合。
【教材分析】
本节课内容处于北师大版初中历史七年级下册第二主题单元“多元文化碰撞交融与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第一课,这段历史是从唐朝末年藩镇割据和五代十国的战乱,到金与南宋的南北对峙,再到元朝统一这一历史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碰撞交融的一个典型的历史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古代民族关系史和文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历史发展阶段,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学情分析】
经过一个多学期的学习,七年级学生已具有一定的历史学习能力,能够从史料和历史信息中发现问题,但在民族关系史和文明发展史的认识上相对肤浅,再加上以前固有的汉族中心论对他们的影响也比较大,这些都需要教师正确、合理的引导。
第二部分:根据课标解读、教材和学情分析确定教学目标、评价设计和教学重难点
【教学目标和评价设计】
1.通过阅读课文,了解辽、北宋、西夏的建立情况,设计辽、北宋、西夏建立情况简表和示意图,提高收集整理、提取历史信息的能力,阅读历史地图的能力,用不同方法表述历史知识的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
2.以澶渊之盟为例,了解宋辽、宋夏之间的战和关系,并通过讨论两个问题:“假如你是宋朝的百姓,你愿意接受这样的和议吗?宋夏和议与澶渊之盟有哪些相似之处?”提高辩证综合分析能力和客观评价历史事件的能力。
3.通过宋辽、宋夏间的双边文化交流,了解农耕文明和游牧文明的碰撞与交融,认识中国历史和中华文明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中华民族具有巨大的凝聚力。
【教学重难点】
重点:辽、北宋与西夏的并立。
难点:正确认识宋辽、宋夏之间的战和关系及农耕文化和游牧文化的碰撞与交融。
第三部分:设计本节课的基本理念和出发点
【基本理念和出发点】
我认为,这节课绝不是让学生简单地了解辽、北宋、西夏的基本建立情况和他们的战和关系,一定要把这段历史放在中国历史由分裂走向统一的大背景下,放在中国境内的各民族发展与融合的大背景下,放在历史上农耕文明与游牧文明碰撞与交融的大背景下,去理解辽、北宋与西夏的并立关系。
第四部分:课堂教学活动预设方案
【课堂教学活动预设方案】
马克斯・范梅南在《教学机智――教育智慧的意蕴》一书中曾说过:“教育需要转向体验世界。体验可以开启我们的理解力,恢复一种具体化的认知感。”所以,我确定的教学活动预设的原则是:一定要让学生在体验、探究的基础上自然地去感悟历史,根据自己对历史的理解得出自己的结论。在导入环节,我们从外国人对中国的称呼导入新课,这样既尊重当时的历史现状,也便于纠正一些人的汉族中心观念,同时还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历史的兴趣,从而自然地进入新课的学习。
在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环节,我们把整节课的内容整合为崛起、战和、交融三大板块,每一板块均配一句宋朝的诗词来概述这一板块的主题,这种呈现方式既可以跳出传统的教学模式,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又可以清晰地展现历史发展的线索,便于学生理解和把握。
华盛顿大学的一个条幅这样写着:“我听见了,就忘记了;我看见了,就领会了;我做过了,就理解了。”所以,在“崛起”板块,我们通过“自主学习,归纳总结”的方式让学生了解辽、北宋、西夏的基本建立情况;在“战和”板块,我们通过“合作探究,辩证分析”的方法让学生全面了解宋辽、宋夏间的战和关系;在“交融”板块,我们通过“直观体验,感悟总结”的途径来突破难点,全面认识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
在这一环节中,我充分地利用多媒体教学的直观性特点,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给学生呈现适当的历史史料,以帮助学生体验和探究,从而高效完成教学目标。
在感悟和升华环节,我从契丹族和党项族最后融入其他民族入手,使学生认识到:现在的中华民族是历史上各个民族相互融合、不断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民族大家庭,中华文明是在各民族文化相互碰撞、交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创造的。
第五部分:课后教学反思
【课后教学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