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矿山出租合同(通用3篇)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法律法规,现甲方将 住房一间有偿出租给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各自责任、权利与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三年合同期,即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
二、甲方与乙方签订 年合同期,年租金: 元,(大写: ),一次性付给甲方,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加收租金。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明确规定出租房管理条例,如出现违法活动所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书后,甲方负责结清合同期签定期前该房产生的费用,合同期内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自行交纳。
五、在合同期内,乙方无转让权,如乙方收取该房转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具有同等协商权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订立合同各方:
承租柜台方:____,以下简称承租方。
出租方:______
担保方:____.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将柜台租给承租方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座落的地点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承租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方干预。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经营范围。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承租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承租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②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③逾期交纳租金,经出租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④承租方严重违反店堂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4.出租方必须尊重承租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5.出租方必须给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纳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七条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法经营和遵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其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经__公证机关公证。合同正本一式__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送__等部门各一份备案。
出租方:____。
代表人: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____.
承租方:____。
代表人: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____.
担保方:____。
代表人: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电话:____.
订立合同地点:____
订立合同时间:____
出租方:
代表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加集体及个人收入,甲方愿将产权属于该 矿山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坐落在 的石矿租给乙方作石子加工使用,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合同的签订之日付租金 元,第二年开始乙方向甲方每年付租金 元,逾期不交视为违约,村有权收回。
三、租赁期间,矿产资源费、水、电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四、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一方无辜解除合同,须向对方缴纳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五、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租赁期间,乙方须用砍伐树木,必须经甲方同意办理合法手续,树木归集体所有,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
七、租赁期间,甲方在三年内如果终止合同,应包补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政策有变,按政策办,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出租、转让,变更合同确须出租转让必须经甲方同意。九租赁期间,乙方因放炮给外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九、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为村里及时义务清理垃圾,拉石子车辆所经过村里道路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
十、合同期满,甲方继续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律服务所留存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