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精选三篇】

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通用3篇)

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篇1

赠与人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议定下列赠与事宜,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下列土地及建筑物无偿赠与乙方。

不动产标示:

(1)土地:_______________

坐落于___市___路___号

面积:___㎡

(2)建筑物:

木造瓦屋二层:一楼:___㎡

二楼:___㎡

第二条前条的赠与于甲方死亡时生效,赠与物件的所有权亦于当时归属乙方。

第三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会同乙方办理所有权的移转及保全手续。

第四条甲、乙双方若均死亡,则本契约失效。

第五条乙方若对甲方施予重大的羞辱、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依刑法有处罚的明文规定时,甲方可撤除本契约。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______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篇2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第三方(丙方):

甲乙双方为父女关系,乙丙双方为夫妻关系。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赠与标的物

年甲方购买住宅楼一栋现赠与乙方。该住宅楼位于,面积为。

二、赠与生效的条件

1、该住宅楼仅赠与乙方个人,不与乙方丈夫及孩子发生任何关系。赠与行为在住宅楼房权证所有权人仅为乙方一人情况下生效。

2、丙方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在任何情况下的全部份额的房屋产权,具体包括乙丙双方离婚、乙方死亡等情形。赠与行为在丙方书写签署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产权声明(附协议后)后生效。

三、赠与的撤销

1、所赠房屋房权证上出现乙方以外的人,赠与合同撤销。

2、乙方对甲方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合同撤销。

3、丙方违反其所书写签署的《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产权声明》内容,赠与合同撤销。

四、赠与的收回乙方出现植物人、脑萎缩等丧失意识及死亡情形时,赠与标的物由甲方全部收回。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自愿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书

声明人:,男,出生,现住。

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该房屋(位于)在任何情况下的全部份额的房屋产权,房屋继承权。且在本人妻子出现植物人、脑萎缩等丧失意识及死亡情形时,该赠与房屋产权全部份额归本人岳父所有。

本人清楚自愿无条件放弃上述产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特此声明。

声明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篇3

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关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很多人来讲都是不太了解的,有的人也为赠与是单方面的,只要赠与人答应要赠与,赠与合同就成立。那事实是不是这样的呢赠与合同又有怎样的效力呢

一、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39;义务。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

二、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民法典。

三、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

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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