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托运人)
工商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承运人)
工商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集装箱道路货物运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
2、承运人是指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集装箱道路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
3、收货人是指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中指定的提取货物的人或托运人指定的其他人。
4、集装箱包括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
5、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进行道路运输的货物。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
6、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是指集装箱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
7、集装箱货物装箱单是指记载集装箱箱内所装货物名称、数量、尺码、重量、标志和箱内货物积载情况等明细内容的单证。
8、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收到集装箱整箱或拼箱货物时起至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止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自然灾害、战争状态,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运营的气象条件,政府引起的交通管制、行政执法所引起的时间上的耽搁,重大交通事故或道路意外所引起的无法弥补的贻误。
第二条 货物的基本情况:
1、货物的性质:
□普通货
□特种货物
□危险货物 □贵重货物 □鲜活货 □大型特性笨重货物
2、使用集装箱的箱型和数量:
国内标准集装箱:
□1吨箱 □6吨箱 □10吨箱
国际标准集装箱:
箱型: □20英尺 □40英尺 □45英尺 □53英尺 □60英尺
箱类: □普通箱 □冷藏箱 □开顶箱 □罐式箱 □挂衣箱
□框架箱 □平板箱 □危险品箱 □高箱
3、托运人保证 年内向承运人至少提供_________________箱量的货物。
第三条 运输及相关服务:
1、服务区域
2、服务内容
□运输 □装箱 □拆箱 □装集装箱 □卸集装箱
□其他服务
在双方约定由承运人提供其他服务的情况下,承运人为代理人。托运人应当提交办理该项服务的所有文件及委托书。
第四条 运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运费及其他费用按照承运人的《运价表》(附件一)承运人的《运价表》(附件一)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每月 日前承运人缮制上月《费用清单》发给托运人确认,该清单应包括运费、其他费用、代垫费用等。
2、托运人收到《费用清单》后 工作日内,审核后确认发回承运人,承运人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给托运人;
3、托运人按结算期(一个月)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即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运费。
□油价每上涨或下跌 %, 运费相应上涨或下跌 %.
□劳动力成本(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每上涨或下跌 %, 运费相应上涨或下跌 %.
承运人应当将按照本合同计算得出的运费增加数额在《费用清单》中另行列明,托运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工作日内支付。
托运人应当将按照本合同计算得出的运费减少数额书面通知承运人。承运人已收取运费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下一结算期的费用中扣减。
第五条 货物的保险与保价:
1、保险:□由托运人自行办理
□由承运人代为办理
□具体业务具体协商选择并在《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上注明
承运人代为办理保险的,托运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所需费用由托运人另行支付给承运人,不计算在运费之中。若发生保险事故,承运人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协助托运人办理理赔。
2、保价:□ 否
□ 是?单票货物总价超过 元,或毛重每公斤超过 元时,必须保价。保价费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0.7%,由托运人在货物启运前支付。
□ 具体业务具体协商选择并在《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上注明。
第六条 货物的托运与承运:
托运方委托承运人托运货物前,应提前 小时递交《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并提交与货物及运输有关的单证。如托运货物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运输条件的,承运人可以在 小时内要求托运人改正;托运人拒绝改正或无法改正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人的运输要求。
第七条 货物的交接:
(一)拼箱货
交接货物时,交接双方应当根据《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拼箱)》,核对品名、件数及包装状态和标志标识,在交接单证上加以记载。
(二)整箱货/空箱
交接双方对整箱货物/空箱进行交接时,应当根据《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整箱/空箱)》检查箱体、核对箱号、检查封志状况,在交接单证上加以记载。
第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义务
1、托运人应当履行如实申报义务,托运的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等应当与运输合同的规定相符。
2、托运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3、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包装货物,没有包装标准的,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的质量。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安全储运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在货物外包装或者表面制作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识别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应当字迹清楚可认、牢固。
4、托运特种货物的,托运人应当与承运人另行约定运输条件。托运冷藏货物,托运人应当提出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的要求;托运鲜活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要求;托运大型特型笨重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性质、重量、外廓、尺寸及对运输的要求。
托运人对承运人运输上述特殊货物时有具体要求的,应当提交《托运人运输要求说明书》。
5、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6、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费、其他费用及偿还垫付费用。
7、托运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给予书面通知,并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应当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货物的车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证,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业资格证,并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证书、证照或证明。
2、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按照约定的路线或合理的路线,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3、承运人应当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的重量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干净无污染物,无残留物。承运人提供集装箱的,集装箱应该适合装运约定货物,集装箱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4、承运人负责装箱的,在装箱前应当认真检查箱体,发现集装箱不适合装运货物时,应当通知托运人或直接更换合格的集装箱。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严格按照装箱积载的要求,并采用合适的方法对货物进行固定、捆绑、衬垫。在装箱过程中,如发现货物包装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并通知托运方,更换合格的包装后再装箱。货物装箱后,承运人应缮制货物装箱单,按有关规定施加封志,并按货物特殊要求在箱体外贴上运输及有关标志。
5、承运人负责拆箱时,拆箱前应当检查箱体,核对箱号,检查封志,并制作书面记录。拆箱时,应做到以合适的方式拆卸,确保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安全,检查货物的包装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6、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取或者承运人无法联系到收货人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应当毫不迟延地在 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
第九条 责任的划分:
(一)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车辆延滞的,延滞超过 小时后,以 元/小时/箱(车)为标准起算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其他损失的,托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发生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的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的,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 在整箱、拼箱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
(2) 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3) 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
(4) 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托运人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4、在运输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时,承运人因行驶托运人指定路线或者必经路线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承担,但能够证明该额外费用因承运人责任而导致的除外。
5、托运人不按约定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偿还垫付费用的,除上述费用外,并须支付上述费用的 ‰/日的违约金,在 工作日内,托运人仍不支付的,承运人有权留置相应货物。
6、托运人不提供或不能足额提供约定箱量的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支付不足部分运费的 %的违约金。
(二)承运人的责任
1、整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保持箱体完好,封志完整,非因承运人原因导致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除外。
2、拼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3)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
(4)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的情况。
3、承运人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的,由于集装箱隐性破损,造成货物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4、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未按约定时间运达,承运人负违约责任;逾期运达的,超过 小时后,以 元/小时/箱(车)为标准起算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其他损失的,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应将集装箱或货物无偿运到规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集装箱货物起运前,托运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2、集装箱货物起运后,托运人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地、收货人,并承担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3、任何一方变更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保密事项: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不得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记录、通讯、信息和交易披露给第三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政府的命令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强制披露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 ,该期限不受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影响。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选择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划去前款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的有效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届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续签合同。如双方未就延展期限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则本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但若双方在合同期届满后仍实际发生承托业务关系的,则视为接受本合同约束,其约束力自然延展至最后一次的承托业务完成之日止。
第十四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 份,副本 份,甲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乙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签字或盖章后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职位: 职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乙方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车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___,
汽车编号______,数量______,设备新旧程度______。
第二条 运输期限
1、车辆期限为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因工程需要延长运输期限,应在合同届满前__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2、运输计费起止时间
(1)设备运输的计费开始时间按设备进场后的报道开工时间为准。
(2)在汽车运输期间,因甲方原因停工(自然灾害、地震、火灾及政策性因素
等),不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汽车运输计费时间。
(3)汽车退场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乙方接到书面通知后不再按日历天数计算运输费。
第三条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作业区的生产任务,乙方在指定的采场和排岩地点进行岩石和煤矿等其他运输工作。
第四条 工作地点注意事项
1、该车辆营运地点仅限于在中XX里煤矿指定的采场工作面,未经作业区队长同意不允许私自将车开出本作业区的生产区域。
2、车辆装载的数量标准必须按作业区规定的标准执行,由装载人员具体实施。
3、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装够数量,若发现装不满的跑车按规定和情节进行处罚,若是装载人员造成的每次处罚装载司机______元,若是车辆不听指挥私自造成的,每次罚违章车辆______元。具体由作业区队长根据实际情况在现场决定。
第五条 结算单价及方式
一、单价
1、油价保价______元升,低于______元升的依实际单价为准,高于______元升的差额由甲方承担。
2、运费单价按正常出勤25天左右月的车辆全部统计平均后,按油耗比例42%左右、每部车毛利润______元左右核定汽车容积每立方的运输单价(运距在1公里以内,每立方单价______元左右,按车厢容积量计算)。
二、结算方式:每个月的____日为计算日,计算完后当月运费不予结算,在次月____日前款项给予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所有权
1、运输方式:本设备的运输由乙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2、运输设备的所有权:合同中所列运输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运输汽车只享有运输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运输设备的管理及费用
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材料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汽车的毁损和灭失
1、乙方承担在运输期内发生的运输汽车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
2、在运输汽车发生毁损和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运输汽车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运输汽车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运输汽车毁损或灭失至法修理的程度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第九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一)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提供操作人员操作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密切配合甲方的施工生产,满足甲方施工要求、施工管理制度及汽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
2、统一服从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施工安排。
3、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不持证上岗,甲方有权拒绝设备进场施工,如不听取现场施工指挥人员的指挥或无证上岗造成的汽车和其他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果不及时配备操作人员或只配备一个操作人员,甲方将给予罚款。乙方应及时发放操作人员的工资,如果拖欠工资,甲方将给予乙方翻倍罚款,严重者将停止合同。
5、因施工现场地处高原,乙方要保证及时了解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身体状况,一经发现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工区内严禁酗酒、打架斗殴,一经发现,甲方将给予严厉处罚,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6、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汽车状态完好。
7、负责操作人员的工资、设备维修、辅油及配件。
8、与甲方共同办理汽车设备的运输费及扣款的签认工作。
9、负责提供有效合法银行账户。
(二)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乙方有权拒绝汽车设备工作。
2、提供乙方操作司机的住宿。
3、负责主燃油的供应。
4、负责运输设备的进场签认、每月运输费及各项扣款的签认工作。
5、负责运输费的及时支付。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汽车或服务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2、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3.本合同经出租、承租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托 运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运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 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