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章程汇总三篇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章程(通用3篇)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章程 篇1

甲方:____

乙方:____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双方的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双方特签定如下安全合同:____

1、乙方必须安全地将职工及行李从徐州运输到禁止带客上车。

2、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加强运输过程的管理,有秩序的安排职工上车,并安排就坐。

3、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查验职工行李中的`公物和危险品。

4、职工从上车到终点下车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5、运费每位价格肆拾元(其他所有费用:____路桥费、油费等由乙方负责)。

6、____年___日点到名。

7、付款方式:____工人送到后,再到徐州时现金结清,如因甲方没有安排工人坐满车,按满员结算。

8、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____

经办人:____

电话:____

乙方:____

电话:____

日期:____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章程 篇2

甲方:____(以下简称:____甲方)

乙方:________轿车托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下列货物:____

启运地到达地车型数量价格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商品汽车承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

一.乙方应确保“安全、准时、快捷”的将商品车按甲方(或指派的其他方)指定的接车交付与指定的接车人,并将随车物品及有关的资料一并交付。

二.交接车:____甲方向乙方交车时(甲方待运的'商品汽车)双方经办人员应需按承运交接单逐项交、验。交接完毕后双方需在承运单签字。交、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车辆损伤、备件短缺等问题应在承运交接单上注明,并免除乙方的赔偿责任。

乙方向甲方(或指派的其他方)在运达地交车时应依[承运交接单]记录为依据。经已(或指派的其他方)指定的收车人接车后应在承运交接单和送车单上签字(盖章),并作为运费结算的依据。交接验收后,乙方承运责任随之解除,承运车辆再出现的任何问题均无乙方责任。

三.单证交接:____甲方必须将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该商品车运输有关的单证、资料交于乙方,供乙方在运送过程中备查,如因甲方单证、资料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无乙方责任。

四.赔偿:____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以及由此对商品汽车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但需经双方指定人员将商品汽车损伤情况如实地在乙方的[送车单]及[承运交接单]上详细表书并签字后,作为乙方赔偿的依据,非经双方确实的任何损失乙方不负责赔偿。

除乙方之外的任何随车人员,无论任何原因、发生任何情况以及造成的任何损失均无乙方责任。

五.付款方式:____

商品汽车在启运地,完成交接装车后,甲方向乙方以方式,支付起运定金¥ 。商品汽车送到接车地点,经收车人签收后,甲方向乙方方式,支付余款¥ 。逾期未付部分。按银行滞纳金规定补偿责任。

六.待运费支付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开据:____□a.(全额增值税运输发票)□b.(普通服务业运输发票)□c.(无须发票)以快递方式送达。

七.本协议经双方确认的传真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本同样有效。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后终止。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协议的责任方可以免除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签字、盖章)

经办人:____

日期:______年_月__日

乙方:____(签字、盖章)

经办人:____

日期:_____年_月__日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公司名称:

第七条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由股东于20__年6月11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依职权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提取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公司章程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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