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装卸运输合同(精选3篇)
买卖合同
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产品名称、单价、数量:
品牌名称
规格型号
产品类别
单价
数量/吨
备注
合同价款:,此价为固定含税单价,含运费、装卸费等全部费用。
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
乙方供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标及相关行业标准并满足需要。
第三条交货方式:
甲方指定人员提前天将所需货物规格及数量告知乙方指定人员。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天内将货物送至,延期每天按该批货物价款10%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产品验收方法:
1、数量验收:乙方交付货物数量以甲方指定人员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
2、质量验收:甲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在收货后个月内提出。若甲方未在个月内提出质量异议,则视为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及数量符合本合同要求之标准,但本条约定并不免除乙方所供应货物在质保期内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货款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每月日前,由甲、乙双方对乙方上月供应货物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对账及结算,结算单经甲方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生效结算单作为结算及付款依据。
2、付款方式:双方办理对账结算手续后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按照乙方上月供货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货款,其余货款。
3、甲方付款以乙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为前提,未收到对应税务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若乙方所提供任一批次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付全部剩余货款,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全部货款并支付甲方已供货物总价款30%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若甲方延迟付款按照银行存款利息支付乙方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办法: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壹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注: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确保万水泉电气化铁路线路区段内捆绑、加固作业安全及人身安全,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基本情况
第二条 甲方人员及劳动防护用品设置
1.驻站联络员:3名,三班作业,每班1名。
2.安全防护员:6名,三班作业,每班2名。
3.安全管理员(由作业队队长兼任):3名,三班作业,每班1名。
4.对讲机:15台,驻站联络员、安全防护员、安全管理员各1台,并每班备用1台。
5.绝缘用品:参与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绝缘靴、绝缘服及绝缘帽。
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甲方管理人员根据发运货物的需要,有权向乙方下达捆绑加固服务任务,并进行监督。
2.甲方驻站联络员要严格执行《呼和浩特铁路局电气化铁路区段货装作业安全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与车站联系确认作业时间、股道后,方可开始作业。
3.甲方管理人员必须在距车列两端20米处设置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执行先防护、后作业的要求,装卸作业必须在安全警示标志之间的区段内进行。
4.乙方作业人员到达作业场地,开始作业前,甲方驻站联络人员和安全防护员员必须确认作业股道正确、作业车辆在安全作业标志内侧,方可开始作业。作业结束,必须确认所有人员、工具及装卸设备均已离开危险区域后,防护信号已撤除后,方可通知车站作业完毕。
5.甲方管理人员如遇雨、雪、雾天气必须进行接触网停电装卸作业,发现接触网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及时上报。
6.甲方有对乙方进行铁路安全常识宣传的义务。
7.对乙方现场作业中涉及安全、服务质量、装卸管理的各类违反规章、规定的问题,有制止、指挥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1.乙方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铁路装卸作业标准》等铁路规章制度和本协议确定的作业地点、范围进行捆绑、加固作业,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和作业安全。
2.乙方作业人员严禁未经电气化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进入电气化站场作业。
3.乙方作业人员严禁作业人员未得到通知,擅自进入站场。
4. 乙方作业人员严禁私自带长大工具进入站场,捆绑加固、调整车门等作业工具,必须经装卸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使用。
5.严禁乙方作业人员越区作业,必须在指定区域内作业,不得在站场内随意走动。
6.严禁乙方作业人员在车列两端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进行作业。
7.乙方作业人员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严禁爬上车辆顶部作业,严禁向上投抛篷布绳索、绳网,严禁用竹杆等物测量货物装载高度、宽度,严禁用水流冲刷车辆。
8.乙方装卸工组在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或进入带电接触网区域时,所携带的长型工具(如铁锹、撬棍、推拉杆等)一律保持水平状态;起重机臂杆、装载机铲斗、叉车门架等距接触网均不得小于2m,驾驶室外禁止坐人或站人。
9.在接触网不停电的条件下进行装卸作业时,乙方作业人员、工具及装卸设备与接触网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m以上的距离,并派人监护,必要时应在车上安装安全防护网。
第五条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判断事故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遇有人员伤亡时,以及时救治为原则,实施对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救护。同时,向公司安监部门和公司领导汇报。
2.人员发生触电立即将触电者脱离电源。
(1)关闭电源开关。一是立即通知车站断电;二是带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按顺序拉开开关;三是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
(2)低压触电时,可采取切断电线、挑开电源线、拉开触电者等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3)对触电者现场进行紧急心肺复苏救治并及时送至医院进行抢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责任造成铁路行车或货运事故、路风事件等有损铁路和甲方声誉问题以及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除向乙方支付的捆绑、加固作业费,情节严重的,移交铁路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2.捆绑、加固作业中途乙方有故意捣乱和违反本协议规定事项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劳动产生装卸费总额的50%;有中途弃岗的人员,甲方有权扣除该人员本次作业所得劳动报酬。
3.在现场酒后作业,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作业。
4.因乙方违章作业、不按规定操作等原因造成人员受伤,甲方不予支付其受伤产生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调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方施工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材料)需要外运处置,特将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外运(场内转运)承包给乙方。
为确保本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运输符合都江堰市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甲、乙双方职责,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地址:第二条工期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预计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单价、总方量
参照 文件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标准的批复,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材料)运输按车厢计方量。
建筑垃圾(材料)小于或等于 公里之内运费单价定为 ,每增加1公里运费单价递增元 ;本工程项目运输价格按 以下的车厢单价定为 /车, 的车厢单价定为 元/车。
合同签署前,由甲、乙双方代表对本工程做估算,本工程建筑垃圾(材料)土方总量约为 。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1、每车运输均应填写结算票(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存根一份),结算票上必须完整填写运输日期、工程项目名称、运输公司名称、运输车辆车牌号、核载方量(单位:)、运输距离。
并由工程工地负责人、运输车辆司机、负责人签名。
结算票必须字迹清晰,如无法识别、涂改、伪造,则票据无效。
双方以建筑垃圾(材料)运输结算票(以下简称结算票)作为结算凭证,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结束后,实际方量按实际结算票数据进行结算,如结算票与估计方量不一致,则以结算票为准。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完工后,由乙方根据结算票作出工程决算书交由甲方进行核对、结算,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若甲方逾期不完成的,则视为对决算书没有异议,该决算书作为最后决算依据。
2、竣工时间以甲方提供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为准,该工程自进场运输日期起(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天)时间期满后无能该工地是否竣工都视为乙方的运输任务竣工,并一次性支付完所有款项。
3、签订合同之时,甲方需按本合同第三条所定价格和土方总量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 %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作为预付款。
乙方收到预付款后,根据甲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车辆进场作业。
4、决算后三日内,甲方应付清所有款项,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所欠款项总额的 收取违约金,直到甲方付清为止。
5、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签订之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大写(人民币) 。
6、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及进度款的,乙方有权暂停运输,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每日按未付款项的3‰计收),直到甲方付清预付款、履约保证金、进度款,乙方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甲方不得擅自安排乙方之外的车辆到甲方施工地进行运输(建筑垃圾(材料)),如乙方发现甲方有乙方之外的车辆到施工地运输(建筑垃圾(材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对该工地停工并要求甲方全额支付该工程已完成或未完的运输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总价3%计收),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8、乙方办理的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线路,甲方必须遵照乙方通行线路运输,甲方不得私自更改乙方指定的线路运输,否则将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需提前七天向乙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和有关施工图纸,并且甲方在运输前做好地下管线、管网、地沟等所有设施设备的防护措施,否则在乙方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且全部由甲方负责;双方并在现场确认对现场标高交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建筑垃圾(材料)运输等事宜,确保工程运输的顺利运行。
2、甲方负责施工作业场地打围,基坑按设计标准规范支护,并在乙方进场施工前清理场内障碍物、场内施工便道,场内排水、地下室降水,提供夜间施工的照明设备及运输车辆出场时所需的冲洗设施和车辆冲洗,道路硬化、进出口棕垫铺设等,解决工地周边有关事宜。
必须做到作业面内工完场清,保持施工现场与作业面的整洁,文明运输。
3、甲方必须提供相应设施和人员确保乙方一切人员、车辆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安排专职的工程现场负责人协调工地相关事宜,配合乙方运输并确认结算单、决算书。
4、甲方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调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相应顺延。
如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延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需赔偿受损方相应损失(原因为不可抗力的除外)。
(1)甲方工程项目设计更改导致停工。
(2)甲方工程项目进展造成乙方车辆无法运输或施工。
(3)连续下雨超过4小时等恶劣气候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5、甲方在乙方协助下于施工前7日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并将这两证提供给乙方办理用于安排运行路线、时段的《 》及通行证。
6、乙方负责办理有关建筑垃圾(渣土)外运的一切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必须自带运输所需的设备车辆并配备相应人员,按照都江堰市城乡建设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该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材料)运输所规定的时间、行驶路线以及运输建筑垃圾(材料)到指定场所。
8、乙方应做到参运车辆车况良好,密闭装置完好,建筑垃圾装载适度,保持车辆能够密闭完好,净车出场,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材料通行证》,并需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无“滴、撒、漏”等问题。
如因车辆“滴、撒、漏”而影响环境卫生、车辆无证参运、私自不按指定路线或车辆资质不合格等,被相关管理部门停运或被执法部门扣车、罚款等处罚,由乙方负责处理,其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9、甲方不可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直接或间接混入建筑垃圾,一经发现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10、乙方参运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违章和事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债权、债务亦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1、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
12、双方各自负责己方生产经营的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各自负责己方生产安全,如在本合同涉及的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则由当事方承担责任及损失并负责解决,非责任方予以配合协调。
13、双方各自在办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时,如需其他方协助的,则相关方需积极配合协助。
第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他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其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
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法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分歧,则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第八条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部分完工,全部款项结清,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后自行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自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备注: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