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股权投资信托合同(精选19篇)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北京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________国*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_国*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计划、③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________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公司。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________国*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________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________国*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 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银行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4.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5.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时的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乙双方正在就投资入股事项进行商务谈判或合作履约,双方在洽谈或合作履约期间,均因工作需要可能接触或掌握对方有价值的保密资料(不论这些资料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现的),且任何一方均承认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该等保密资料将会损害对方经营相关业务的能力或公司商业及其他利益,因此,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以共同遵守。
1、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是指: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书面、电子文档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资料、价格和报价方法信息、财务状况及预测信息、交易信息,投资项目信息,商业策略、程序、市场策略、营销方法、培训资料,以及涉及任何一方客户或关联企业的信息。
2、双方责任
2.2双方均须把对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必须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2.3如果谈判或投资不再继续进行,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3、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3.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3.2对任何针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时,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法律程序做出答复时,使用保密资料。
4、违约责任
4、2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
(1)受害方为处理此事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业利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润的损失、技术转让费用的损失等。
4、3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对方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具有持续性,难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钱计算出损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责任外,双方确认受害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请限制令和禁令。
5、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6、其他
6、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本协议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______(“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订立并签署。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__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动性投资: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______。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合伙人。
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伙企业委托,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的商业银行。
托管账户:指有限合伙企业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违约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或其他义务的合伙人。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
项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对某个被投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登记册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登记册:定义见第2.5.3 条。
有限合伙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应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 财产份额: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原始投资成本:是指有限合伙企业对特定被投资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即相关投资协议及其修正案(如有)载明的金额。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1设立依据: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2.3主要经营场所
2.3.1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______市。
2.3.2普通合伙人可视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2.4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4.1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4.2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2.5合伙人
2.5.1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共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____人。
2.5.2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______公司,其经营场所为____市。
2.5.3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及住所见附件一所示。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如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合伙人登记册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变化,附件一应作相应修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全体合伙人确认,当普通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变更合伙人登记册并通知全体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权益、责任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为准,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进程对抗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
2.5.4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最多为四十九名。
2.6 合伙期限
2.6.1 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____年。
2.6.2 各合伙人确认,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____年,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为投资期。
第三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3.1 出资方式
3.1.1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3.2 认缴出资额
3.2.1 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3.2.2 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占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3.3 出资缴付
3.3.1 各合伙人的出资在正式签署本合伙协议后,根据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按照其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一次性缴付。
3.3.2 出资
(1) 本协议签订后,普通合伙人应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该缴付出资通知书应至少提前三日发出,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的出资应缴付金额和出资付款日。各合伙人应于出资付款日或之前,将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的出资全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2)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并同意,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在出资付款日或之前缴清全部出资,应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利息,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若任何有限合伙人逾期达十日仍未缴清全部出资及逾期出资利息的,该有限合伙人即被强制退伙,强制退伙生效日为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向其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之日。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当发生前述情形时,由普通合伙人向该违约有限合伙人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并通知全体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该等逾期出资利息和违约金计入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
(3) 在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由其他守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自行选择一位或多位守约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该违约合伙人的出资承诺,或者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普通合伙人应相应变更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 4 )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不影响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尤其是不影响强制退伙的效力,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强制退伙生效日(即首期出资付款日之次日)即丧失合伙人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张强制退伙无效。
第四条 合伙人
4.1 有限合伙人
4.1.1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1.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1.3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 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1.4 对于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议的事项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获得授权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人拒绝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普通合伙人应向其发出催告通知。有限合伙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仍拒绝签署的,普通合伙人依本条款获得授权代表全体合伙人强制该有限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被强制退伙的相关事宜按本协议第13.1条之规定处理。全体合伙人确认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自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之日生效、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定的事项自普通合伙人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并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不受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进程的影响。
4.2 普通合伙人
4.2.1 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 身份转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第五条 合伙事务执行
5.1 合伙事务执行
5.1.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5.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5.2.1 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
(2)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5.2.2 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____ 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同意______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可撤销地行使并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部权力义务。
5.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5.3.1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决策、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 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3)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4) 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5) 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 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8) 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
(9) 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10)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11) 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13) 变更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14) 变更其委派至有限合伙企业的代表;
(15) 缩减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
(16)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7) 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5.4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采取的全部行为,均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5.5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5.5.1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可撤销地执行合伙事务,并指定______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5.6 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关键人士、管理团队、雇员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有限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归属于有限合伙企业。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或办理本协议约定受托事项遭致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有限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5.7 授权和工商变更登记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 本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本协议。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第5.3.1(13)-(15)项规定的相关内容时,或依据本协议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并可能导致本协议进行修改的其他事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凭合伙人会议决议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 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工商设立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3) 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如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生变更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被强制退伙、自动退伙、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发生转让、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等),该等变更事项自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成就日或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之日即对全体合伙人生效。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相应更新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全体合伙人应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不影响上述变更的效力。全体合伙人进一步确认,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退伙生效日即丧失合伙人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张退伙无效;新入伙的合伙人入伙生效日即享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费用
6.1 有限合伙企业费用
6.1.1 有限合伙企业应承担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 开办和募集费;
(2) 有限合伙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费(包括提供审计服务发生的差旅费);
(3) 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4) 合伙人会议之会务费用;
(5) 政府部门对有限合伙企业,或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或对有限合伙企业的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及其它费用;
(6) 管理费;
(7) 托管费;
(8)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顾问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发生的律师费及相关差旅费;
(9) 有限合伙企业诉讼费和仲裁费;以及
(10)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普通合伙人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对于所有因对拟投资目标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财务顾问费用,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促使拟投资目标公司承担,不能由拟投资目标公司承担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6.2 开办募集费
指有限合伙企业之组建、设立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募集顾问费用、筹建费用、法律、财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相当于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1%的开办募集费用。
6.3 管理费
6.3.1 有限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支付管理费: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有限合伙企业按管理费计算基数的2%/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计算基数为总认缴出资额,但当有限合伙企业有项目退出后,自下一个收费期间起,管理费计算基数调整为总认缴出资额扣减该收费期间起算之前已退出的项目投资的原始投资成本。为避免歧义,清算期间内不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每年分一期支付,每一年为一个收费期间。首个收费期间以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成立日为起点至当年12月31日所余实际天数计收(全年按365天计算),之后收费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收费期间的应收管理费金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2.0%。首个收费期间的管理费在有限合伙企业开立基本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收取,之后各收费期间的管理费于每年1月的第1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企业收取。
6.3.2 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管理费承担:
(1) 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 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 普通合伙人在持有、运营、出售项目投资期间发生的差旅费;
(4) 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日常运营经费。
普通合伙人可在应收管理费的额度内指示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支出该等费用,并以之抵扣应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
6.4 托管费
6.4.1 有限合伙企业应委托一家信誉卓著的商业银行(“托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时,各方同意托管人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协商确定。
6.4.2 有限合伙企业发生任何资金支出时,均应遵守与托管人之间的托管协议的规定。
6.4.3 托管费以有限合伙企业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第七条 投资业务
7.1 投资目标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对企业进行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从资本收益中为合伙人获取良好回报。
7.2 投资限制
7.2.1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主动投资于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动产、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股票、开放或封闭式基金等。 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 被投资公司上市后,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被投资公司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的;
(2) 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
(3)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
7.2.2 经合伙人会议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同意对______进行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50%的投资。
7.2.3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除用于项目投资外,只能以流动性投资方式进行管理。
7.2.4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对外举债。
7.2.5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期结束后,不应再投资于新的被投资企业,但是可以继续对已有的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投资及跟进投资。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
8.1 合伙人会议
8.1.1 合伙人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 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 审批批准普通合伙人提出的关于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的议案;
(3) 批准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2.6.3条提出的延长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的议案;
(4) 批准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9.2条提出的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议案;
(5) 更换有限合伙企业托管银行;
(6) 批准超过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50%以上的投资事项;
(7) 批准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
(8) 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本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9) 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10)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不应就有限合伙企业潜在的项目投资或其他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关的事项进行决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合伙人会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8.1.2 首次合伙人会议应当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召开;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组织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年度合伙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第8.1.1条第(1)项听取普通合伙人所作的年度的年度报告。首次合伙人会议及年度合伙人会议召开前普通合伙人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但全体合伙人可以书面方式放弃提前通知的权利,尽管有前述规定,合伙人参加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8.1.3 普通合伙人在经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后,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合计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权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人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包括会议通知在内的完整提议。普通合伙人应在收到提议人提交的包括会议通知在内的完整提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会议通知。
8.1.4 合伙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合伙人参与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本人亲自参加会议,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授权代表持加盖合伙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亲自参加会议。合伙人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以合伙人到达会议现场为参加会议;以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以合伙人拨入会议电话系统为参加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参加会议。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的,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应现场签署表决票或决议;以电话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应签署书面表决票或决议,所有合伙人的投票意见以表决票或决议上签署的意见为准;但对于以电话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如果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参加表决的合伙人对其签署的书面表决票进行公证或认证(如在境内由公证处公证,如在境外则由使馆或领馆认证,下同)。采取现场会议与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对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和未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分别适用前述规定。未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的表决票最晚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的通知上载明的会议表决日后的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如邮寄则以发出的邮戳日期为准),上述五日内合伙人未以书面形式进行提交或提交的表决票未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进行公证或认证的,视为弃权,但如召开合伙人会议时合伙人在境外的,上述五日延长至十日。
8.1.5 合伙人会议之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会议议题;
(4) 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1.6 合伙人会议讨论第8.1.1条所列各事项时,由合计持有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分配与亏损分担
9.1 分配
9.1.1 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被投资公司预分配现金、项目退出所得(包括转让对被投资公司投资的转让所得、被投资公司清算所得)或其他基于项目投资取得的收入,但需扣除有限合伙企业就该等收入应缴纳的税费(如有)。为避免歧义,在进行现金收入的分配时,应扣除预计费用。
9.1.2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项目投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9.1.3 合伙企业出资全部缴纳后,在各合伙人均收回实缴出资额的前提下,如有限合伙企业的累计收益大于或等于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年度回报率8%,则全部收益中低于8%的部分由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超出8%的部分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分配,其中70%由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3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如有限合伙企业的累计收益小于实缴出资总额年度回报率8%,则全部收益由全体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9.1.4 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流动性投资现金收入,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进行分配,流动性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均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进行项目投资,合伙企业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9.2 非现金分配
9.2.1 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9.2.2 普通合伙人按照第9.2条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视同按照9.1条进行了现金分配。
9.2.3 若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为该转让登记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转让登记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9.3 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9.4 亏损和债务承担
9.4.1 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9.4.2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 陈述和保证
10.1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有限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
(1) 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内容之确切含义;
(2) 其缴付至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
(3) 如有限合伙人为机构,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其章程、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4) 其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该等财产份额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等财产份额之上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的,则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或转让其份额;但有限合伙人事先明确披露并经普通合伙人接受的情况除外,在该等情形下,如明确披露并经普通合伙人接受的该等情况发生变化,则应事先征得普通合伙人同意。
10.2 普通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
(1) 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内容之确切含义;
(2) 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其章程、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3) 其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财产份额,该等权益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
第十一条 会计、报告及账户
11.1 会计年度
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首个会计年度为自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至当年之12月31日止。
11.2 审计及财务报告
11.2.1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
11.2.2 有限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有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1.3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普通合伙人应:
(1)于每年8月15日前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半年度报告,内容为半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于年度3个月内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1.4 查阅财务账簿
有限合伙人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财产份额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但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普通合伙人递交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第十二条 财产份额转让
12.1 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
12.1.1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12.1.2 拟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转让申请。当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该转让申请方为“有效申请”:
(1) 财产份额转让不会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2) 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3) 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因财产份额转让引起的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发生的所有费用。
12.1.3 对于一项有效申请,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且无须说明任何理由。
12.1.4 根据本协议第十二条进行财产份额转让时,普通合伙人应相应变更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全体合伙人和/或有限合伙企业授权,与受让方签署同意受让方受让上述财产份额的书面文件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不影响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
12.2 普通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
12.2.1 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财产份额,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2.2.2 尽管有前述12.2.1条之规定,普通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向其关联人转让财产份额,但前提是拟受让财产份额当时该关联人的总资产不少于普通合伙人的总资产。
12.3 财产份额质押
12.3.1 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
第十三条 退伙
13.1 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1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13.1.2 普通合伙人可根据第3.3条约定强制未按约定缴付出资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3 普通合伙人可根据第4.1.4条强制未按普通合伙人指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或未履行本协议下其他义务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4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 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 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3.1.5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规定被强制退伙或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由其他现有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继该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或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
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由现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承继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由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或其监护人、资产管理人)与现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自行协商承继方应支付的对价,并由双方自行结算。
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还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具体金额由普通合伙人根据第13.1.6条确定。
普通合伙人应在退伙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作出上述决定,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13.1.6 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的,应在通知发出日后三十(30)日(“退伙付款日”)内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还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企业退还财产份额由普通合伙人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退还的金额=退伙生效日有限合伙企业的净值 * 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占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比例注:
有限合伙企业已投资但尚未变现的项目净值按项目投资时的原始投资成本计算;
13.1.7 若有限合伙企业的现金不足以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则留待有限合伙企业有足够现金时再行退还。为此,有限合伙企业应以应退的金额为基数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另行支付退伙付款日起至财产份额实际退还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3.2 普通合伙人退伙
13.2.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3.2.2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第十四条 继承
14.1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以下简称“死亡”)时,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其经公证的遗嘱中载明的财产份额的唯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下简称“继承人”),或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财产份额唯一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之日起180天内仍无法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该财产份额的唯一继承人,则该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死亡之日起第180天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企业并应按本协议第13条之规定计算应退还财产份额之金额。该等金额应按继承比例支付给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以公证的遗嘱、法院或仲裁机构终审判决或裁定的继承比例为准),如继承比例无法确定,则该等金额存放于托管账户,待成为该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确定(以公证的遗嘱、法院或仲裁机构终审判决或裁定为准)后再行支付,存放于托管账户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自该等金额中扣除。如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之日,继承比例仍未确定,则该等金额将被提存,提存费用应自该等金额中直接扣收。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视为退伙,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向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相应之金额:
(1)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2) 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工商登记政策规定继承人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退还的财产份额计算依据参照第13.1.6条之规定处理。
14.3 第14.1条及14.2条情形出现时,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为有限合伙企业办理工商及其他变更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执行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2 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出资的,按照第3.3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15.3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6.1 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七条 解散和清算
17.1 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7.1.1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届满;
17.1.2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
17.1.3 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17.1.4 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17.1.5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项目投资均已退出;
17.1.6 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7.2 清算
17.2.1 如出现第17.1条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事由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有限合伙企业正式解散。
17.2.2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届时代表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另行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17.2.3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清算期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再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17.2.4 清算期应不超过一年。
17.3 清算清偿顺序
17.3.1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 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5) 根据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其中对第(1)至(3)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
17.3.2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
18.1 不可抗力
18.1.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单纯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8.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18.1.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18.2 附件
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标题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18.4 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合伙人之间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所达成的所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约定、要约、承诺或备忘录等有关资金募集及设立的口头及书面的协议。
18.5 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18.6 保密
本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有限合伙人并应对其通过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查阅财务账簿及合伙人会议中所了解到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信息承担严格保密。
18.7 签署文本
本协议各方签署正本一式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8 本协议生效日
本协议自附件一所列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 甲方:__________[拟上市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
(2) 乙方:__________[投资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
(3) 丙方:__________[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注册地址:__________
以上三方合称"各方"。
鉴于:__________
1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2 乙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
3 丙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丙方系甲方的控股股东,持有甲方[]%的股权;
4 乙方拟以现金人民币[]万元对甲方增资("乙方的增资"),同时甲方将通过增发股份、现金收购或者两种方式相结合等方式购买丙方的优质资产("注入资产"),上述交易完成后,各方将共同对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和资产重组,并在时机成熟时实现甲方在境内或者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或"上市")之目的;
5 乙方的增资与丙方注入资产可能为不同的环节,各方在实施时具体再协商确定方式与时间。
为此,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
一、 交易概述
1.1 乙方拟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增加注册资本("增资")形式投入甲方。其中第一笔增资为人民币[]万元,于各方签署正式的增资协议后的14个工作日内到位(预计时间为[],第一笔[]万元在7个工作日内到位,第二笔[]万元在余下的7个工作日内到位);其余2,500万元增资的时间根据丙方注入资产相关的工作进度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预计不晚于[])。
1.2 丙方将选择其优质的经营性资产注入甲方,以实现甲方的做大做强。丙方注入资产的范围、价格及注入方式等,由各方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情况另行协商确定。丙方初步计划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GG")全部[]%股权注入甲方,并在日后适当时机将更多的优质资产注入甲方。
1.3 在乙方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增资、丙方完成GG股权注入后,甲方的总资产规模预计将达到人民币[]亿元,而乙方将持有甲方约30%的股权。
1.4 各方同意,在完成上述乙方增资、丙方注资后,将尽最大努力促使甲方在[]年后实现甲方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 交易安排
2.1 乙方的尽职调查
在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自行或聘请中介机构)对甲方及丙方注入资产的财务状况、法律事务及业务潜力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甲方及丙方应配合乙方的尽职调查,并提供乙方要求为完成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与文件,但乙方保证对于甲方及/或丙方提供的资料与文件予以保密。
2.2 交易细节磋商
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立即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具体细节进行磋商,并争取在排他期(定义见下文)内达成正式的交易协议。交易细节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
(1) 乙方增资的具体时间;
(2) 丙方注入资产范围及具体时间;
(3) 对乙方投资安全的保障措施;
(4) 乙方增资后甲方的公司治理、利润分配等事宜;
(5) 甲方在完成乙方增资后、上市前的后续增资扩股事宜;
(6) 各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相关事宜。
2.3 正式交易文件
在乙方完成尽职调查并满意调查结果,且各方已经就交易细节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各方签订正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文件,以约定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的各项具体事宜。
三、 其他事宜
3.1 排他性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天("排他期")内,乙方享有与甲方和丙方就本协议项下交易协商和谈判的独家排他权利。在排他期内,甲方和丙方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投资者洽谈与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同或相类似的任何事宜,除非在此期间内乙方通知甲方与丙方终止交易,或者乙方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意的。
3.2 保密
各方均应当对本协议予以保密,并不应当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内容,但各方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向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的披露,或者一方为履行审批手续而向主管部门进行的披露除外(此时披露方应当确保接受信息披露一方履行保密义务)。
3.3 交易费用
除非另有约定,各方应当承担其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交易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3.4 协议有效期
若在排他期届满之日,各方仍未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达成一致并签订正式的交易文件,除非届时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3.5 未尽事宜
若有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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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同意并接受上述条款: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公章)
授权代表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公章)
授权代表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公章)
授权代表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北京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计划、③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________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________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4.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5.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时的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
3.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4.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6.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________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7.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第八条信托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帐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8)信托发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 = (信托资金 ÷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 )×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数额的3%计提信托费用。
5.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项目公司信托费用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信托报酬。
6.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计算。
第九条信托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存续期为一年,自________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集合运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________信托计划。
2.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4.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5.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贷给自己或关系人。
第十一条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权溢价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 ÷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 )×100%
信托收益率 =总信托收益 ÷ 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 × 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计划期满的____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第十二条 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信托财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2.所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3.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三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信托财产出现重大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
5.受托人如有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信托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甲乙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四条?委托人其他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基本运作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3)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__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
第十七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5.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___________‰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1.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________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________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确属特殊情况,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以上所涉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赔偿的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信托不终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发生,本信托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信托被解除;
(4)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并报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
第二十条 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按本合同记录为准,如有变更,需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________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________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________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特别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信托合同须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委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正式划至受托人指定信托账户时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
于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乙方和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已于20__年 月【 】日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2、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投资协议的基础上就相关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补充协议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提及的词语定义如下:
“会计年度”,指自任何一个公历年度的1月1日起至该年12月31日止的连续期间。
“税后净利润”,指在中国会计准则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
“元”,指人民币元 。
第二条 业绩承诺
2.1乙方向甲方承诺保证公司20__年、20__年及20__年应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如下:
20__年会计年度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0__年会计年度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0__年会计年度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
2.2如2.1条20__年、20__年和20__年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与乙方承诺保证的税后净利润目标相差不超过20%,则视为完成业绩承诺。
2.3如果公司未实现2.1条中20__年、20__年及20__年的业绩指标,则乙方同意对甲方进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如下:
20__年货币补偿金额 = 甲方投资金额 *(500万元-20__年乙方实际净利润)/500万元;
20__年货币补偿金额 = (甲方投资金额-20__年货币补偿金额 )*(1000万元-20__年乙方实际净利润)/1000万元;
20__年货币补偿金额 = (甲方投资金额-20__年货币补偿金额-20__年货币补偿金额)*(1800万元-20__年乙方实际净利润)/1800万元。
2.4若在业绩承诺期间,公司实现了新三板或其他资本市场挂牌交易,则甲方须从股价溢价收入中扣除相关货币补偿款项返还给乙方。
2.5业绩承诺期结束后,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总额超过承诺的业绩总额,则甲方须返还已支付的货币补偿金额给乙方。
第三条 回购条款
3.1如果乙方未完成以下任一目标:
(1) 2.1中的业绩承诺;
(2) 2.3中的货币补偿;
则甲方有权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决定将所持公司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乙方。
3.2乙方承诺,在甲方向乙方提出股权(明股实债)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0天内,将股权收购价款支付给甲方。股权收购价款的计算方法如下:
股权收购价款=甲方投资金额 *(1+8% * n)- div
n--本次股权投资款到账日至甲方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对应的实际年份数,剩余天数不足一年的按零散天数除以360天计算。
div--甲方从公司获得的累计分红及所获得的乙方对甲方的现金补偿款。
甲方需在收到股权(明股实债)转让全部款项的当日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或明股实债的现关财务手续。
3.3乙方承诺自甲方投资款到账之日起至新三板挂牌止,若乙方所持股权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转让等,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四条 特别约定
4.1如在本次股权投资协议签订后,未来任一其他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条件及价格优于本次股权投资的投资条件及价格的,则甲方自动享有该等投资者投资公司的更优部分条件和价格,但下列情况除外:
4.1.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1.2公司给予管理层或者员工的股权激励;
4.1.3其他甲方事先知情并书面同意的情形。
4.2乙方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上市或被整体并购前,不在其他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管理性职务(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除外),不从公司离职,亦不以任何方式(包括设立新的企业)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否则其所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4.3乙方承诺,若公司未来出现被收购或被并购的情况,则甲方拥有优先于乙方及公司其他股东向收购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权利,否则乙方有义务按照收购方提出的股权收购价格购买甲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4.5乙方承诺,当乙方控股股东在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使其丧失公司实际控制地位时,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甲方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五条 其他
5.1本协议各方应对本协议的签署及内容保密。非经国家机关通过合法途径调取,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签署及内容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告知第三人。
5.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各份具有相同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股权投资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3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武汉市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盈利一事,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出资__________元委托乙方进行投资,获取收益。
二、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结算方式
投资期限为______年,每_____收取利息。
以协议到期截止日为结算日,计算收益情况;以甲方账户资金总额减去账户本金后的收益为净收益;净收益有盈利时由双方按____:____的比例分配,净收益出现亏损时,其亏损部分由_____方补齐。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一切损失。
甲方未依照本协定的规定提交出资额,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每月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乙方未依照本协议规定支付乙方本金及利息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每月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依法被终止;
2、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作,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3、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4、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的,乙方可以享有理财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如达到终止条件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进入诉讼程序的部分外,本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
七、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八、其他
1、本协议生效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执行协议,本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_____年。
3、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就乙方投资甲方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二、新认购
1、各方同意,乙方认购甲方________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以____方式出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2、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次股权投资事宜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在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全部出资,即人民币________万元。
3、各方同意,甲方的公司账户是: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支行
4、各方同意,乙方在支付完毕人民币________万元的出资款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
5、各方同意,乙方对甲方的出资仅用于正常经营需求(主要用于________)、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变更登记手续
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并依据验资报告由甲方向乙方签发并交付公司出资证明书,同时,甲方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将乙方登记为公司股东。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甲方承诺,在乙方将出资款支付至甲方帐户之日起的____天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公司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各方同意,本次股权投资完成后,乙方具有以下权利:
若甲方当年实现利润未达到人民币________万元,在未经过乙方的书面批准情况下,甲方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甲方在当年实现利润进行分配时,乙方有权优先获得分红________万元(乙方原始股权投资人民币________万元的____%)。
甲方本次增资扩股后,以任何形式进行股权融资时,乙方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优先认购,且认购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与其他新进投资者相同。
投资完成后,甲方的董事会成员应不超过____人,乙方有权提名____名甲方的公司董事(和甲方的董事会秘书),各方同意在相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投票赞成上述乙方提名人士出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甲方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同时办理董事、董事会秘书变更手续。
如果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或者成本低于本协议乙方的投资价格或成本,则甲方应将其间的差价返还给乙方,或者由原股东无偿转让所持甲方公司部分股份给乙方直至本协议乙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相同。
投资完成后,如甲方给予任一股东(包括引进的新投资者)的权利优于本协议乙方享有的权利的,则本协议乙方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若甲方公司原股东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其股份给第三方,乙方可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原股东拟出售的股份;或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根据原股东及乙方当时的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乙方选择相同条款和条件与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给同一受让方的,原股东应保证受让方优先购买乙方的股份。
投资完成后,乙方在持有甲方股权期间,乙方享有甲方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乙方有权取得甲方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甲方的所有对外投资计划和内部新投资项目价格在人民币________万元以上的,需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五、保证和承诺
各方保证其就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
甲方保证,甲方的原股东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身份)参与设立新的生产同类产品或与公司业务相关联其他经营实体,作为管理层的公司股东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无论该企业从事何种业务。
乙方保证本次股权投资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承诺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违约及其责任
对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本协议及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所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索赔、诉讼、费用和支付,该方应向其他各方作出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
原始股东对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以及本协议需承担回购义务、补偿责任等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投资人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原始股中的一方或几方单独或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在到达其他各方时生效。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要求,都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开始协商后____日内未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应在一方通知争议其他方后将该争议提交仲裁。
各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生效本协议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各方同意豁免相关条件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已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或者加盖各方公章。
已经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人本次投资议案。
就本次交易,投资人已经取得了内部投资委员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至签署日,未发现公司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十、文本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____份,每一份签署的文本均应被视为原件,各方各持____份,其余交由公司存档,以备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用。
十一、保密责任
各方确认,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由于本协议而交换或获得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以及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所知悉的公司业务、财务、技术、法律等信息均是保密专有资料(下称保密信息)。各方应当,并应确保其各自的代表(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股东、代理人、关联方及聘请的专业机构)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资料提供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该资料。
下列情况不视为一方违反保密义务:
(a)该资料是公开资料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取得。
(b)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为争议解决而向仲裁机构提供。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委托投资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秉诚履行。
(一)委托事项
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 )委托甲方投资理财,以求获得收益。甲方对乙方的投资基金使用只能作为甲乙双方协定的项目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或从事违法活动,以求资金使用安全。现乙方将该投资款全部委托给甲方管理,以甲方名义持有其该股份并代为行使相应投资权利。
(二)委托事项交付
乙方投资款全部到位后,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该收据是双方对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交付的确认依据。
(三)委托期限
(四)投资权益
乙方享有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认购权等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以及公司解散或者清算完毕后剩余财产分配所得等投资权益。甲方代为收取投资收益后,需及时向乙方进行移交。
(五)投资风险
甲方基于本协议之委托而行使相应股份权利所产生的经营风险、股权损失和其他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六)委托事项告知
甲方需对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股权的运作和保值增值情况、股东会决议情况、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公司担保事项及公司财务状况,向甲方通告并针求甲方意见。
(七)转委托
甲方将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处理或者行使权利的,需事先经过乙方书面同意。
(八)担保事项
甲方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时,需事先经过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将委托事项所涉股权进行质押或者对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九)甲方责任
甲方不对乙方的委托财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但是甲方在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对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十)委托报酬
甲、乙双方此项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即甲方不就此委托事项向乙方收取任何报酬或者劳务费用。
(十一)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十二)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投资股权协议书【3】
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总则
鉴于甲方欲在中国国内外寻找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指定乙方为全权代表,授权乙方可根据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寻找投资项目,与项目融资方洽谈投资事宜。
第二条 代理
2.1 甲方与乙方协商后,乙方作为甲方的全权代理并代表甲方与项目融资方洽谈项目投资的相关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2.2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单位为其代理人洽谈该项目投资的一切相关事宜。
2.3 根据协议乙方作为甲方委托的全权代理,代表甲方引进开发项目。经乙方联系,项目方与甲方签定项目合作协议,甲方应予以承认乙方的代理行为并支付佣金。
第三条 甲方的职责
3.1 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便于乙方与项目方洽商有关事宜。
3.2 甲方投资意向有所变动,或有其它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资料。
3.3 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有关资金的信息都是真实的、确切的。
第四条 乙方的职责
4.1 本协议期内乙方必须努力与项目方洽谈,向项目方取得最好的开发项目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甲方及时准备投资工作。
(1)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甲方引进开发项目并促成甲方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2)尽全力为甲方的投资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4.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除甲方指定的全权代理人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甲方代理任何事项;
(2)以甲方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甲方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甲方做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业务;
(3)不论以任何方式从甲方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引进项目,服务于甲方所用,不得泄漏。
第五条 佣金
5.1 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引进项目投资总额的_______%的佣金。佣金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_______日内以_________支付。
5.2 甲乙双方同意项目方与甲方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条款时,甲方应根据约定的佣金比例支付佣金,同时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收取佣金,届时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应及时支付。
第六条 协议期间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期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七条 终止协议
7.1 按照本协议规定期满或终止对乙方的委托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协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7.2 按协议规定,乙方促成了项目方与甲方的投资谈判,如果甲方擅自私下与项目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将视乙方代理责任完成。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8.1 在执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条款的争执,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2 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条 附则
凡有关协议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电传、电报等方式传递。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投资方)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 QQ(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操作方)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 QQ(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盈利一事,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________________元委托乙方进行投资,获取收益。
第2条、结算方式
投资期限为____________年,每年收取收入(见)。
最高年收入百分之_________,如果投资收入不足百分之_________的,那么将收入已甲方百分之_________,乙方百分之_________进行分。(注:每次收入,甲方将付10元手续费给乙方)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投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依法被终止;
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作,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的,乙方可以享有理财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如达到终止条件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进入诉讼程序的部分外,本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
七、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其他
本协议生效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执行协议,本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如果投资失败乙方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甲方应明白投资风险。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北京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计划、③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________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________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4.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5.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时的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
3.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4.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6.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________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7.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第八条信托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帐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8)信托发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某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数额的3%计提信托费用。
5.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项目公司信托费用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信托报酬。
6.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计算。
第九条信托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存续期为一年,自________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集合运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________信托计划。
2.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4.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5.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贷给自己或关系人。
第十一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权溢价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某(信托资金÷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某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某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计划期满的____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第十二条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信托财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2.所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3.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三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信托财产出现重大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
5.受托人如有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信托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甲乙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四条委托人其他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基本运作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3)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__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
第十七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5.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___________‰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1.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________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________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确属特殊情况,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以上所涉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赔偿的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信托不终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发生,本信托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信托被解除;
(4)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并报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
第二十条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按本合同记录为准,如有变更,需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________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________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________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信托合同须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委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正式划至受托人指定信托账户时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一、全体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二、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三、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四、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五、合伙目的:从事公司股权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六、合伙经营范围:
七、合伙期限为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合伙期限届满,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延长合伙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八、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____人,有限合伙人为____人,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1、普通合伙人:
(甲)名称: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名称: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有限合伙人:
(丙)名称: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名称: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九、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____________万元。
十、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如下所示: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1)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资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
(2)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资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3)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资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
(4)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资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
3、合伙人的出资在本合伙企业注册登记后______年内缴清。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十一、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企业利润以各合伙人实缴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十二、合伙企业费用:
1、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解散、清算等费用。
2、合伙期间,执行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____%收取年度管理费用。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执行合伙人。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十三、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十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担任,其应具备下述条件:
1、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处理各项事宜。
2、变更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伙代表人。
3、代表合伙企业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4、委派合适人选代表本合伙企业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其他为实现合伙目的需要办理的事务。
十六、执行合伙人应当每____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十七、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十八、有限合伙人应配合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按执行合伙人要求签署各种法律文书。
十九、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拥有的股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十、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的____月____日。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_____%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十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二十二、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可以同时购买、持有相同公司股权,该行为不视为普通合伙人从事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十三、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二十四、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二十五、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超过________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4、其他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二十六、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应履行如下程序:
1、经任一有限合伙人按本协议约定的提起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执行合伙人存在前款规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
2、人民法院做出认定执行合伙人存在前款规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的判决书生效后,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_______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做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的决议。
二十七、若合伙人会议在做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时有限合伙企业未能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做出决议,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二十八、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4、合伙人会议在做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的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做出决议。
5、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被除名之外的合伙人订立新的合伙协议。
二十九、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并向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务。
三十、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三十一、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三十二、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十三、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三十四、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十五、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三十六、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入伙与退伙
三十七、普通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十八、有限合伙人入伙应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其入伙不应减少其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原享有的利益,普通合伙人应将因新合伙人入伙导致合伙企业相关变更事宜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十九、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之前,不得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或将财产份额出质。
四十、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一、合伙期限内,如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未能实现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有限合伙人只可通过转让其名下财产份额的方式退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
四十二、合伙期限内,如合伙企业投资的公司股权能达到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条件,有限合伙人可以要求退伙,合伙企业应进行清算,退还该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方式,退还财产份额的方式应征得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全体合伙人不能达成一致的,合伙企业解散,各合伙人根据其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
四十三、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四、如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如不愿成为有限合伙人,或未取有限合伙人资格,执行合伙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将该退伙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转让双方如对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应清算,清算费用由出让方承担。
四十五、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执行合伙人认可的人选有优先购买权。
四十六、有限合伙人如决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有权指定第三方收购该有限合伙人拟转让的财产份额,转让双方如对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则应清算,清算费用由出让方承担。
四十七、合伙期限届满,如普通合伙人决定延长合伙企业合伙期限,有限合伙人不愿继续合伙,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选择以货币或以合伙企业名下股权方式退还该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四十八、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四十九、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普通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五十、如合伙企业名下股权被全部转让至他人名下,执行合伙人可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五十一、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五十二、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五十三、普通合伙人和各有限合伙人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书面的形式按附件所列明的地址送达,送达前发出方须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接收方。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五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十五、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__________地人民法院裁决。
五十六、本协议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体合伙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二、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即股权投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公司注资,注资额为______元,占该公司______%股权。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需符合下列规定:每月注入______元即______%,注资期限共______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______号起算。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三、甲方的其他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一切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其他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本次咨询服务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七、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八、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一、股权激励池条款
1.各方同意,在其持有的甲方(标的公司)股权中,共计提取10%的股权作为期权池,未来用于进行股权激励或者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股权激励的人员名单、激励方案等由股东会确定。
2.乙方所持代持的前述15%股权在激励给员工或者分配给新投资者之前所产生的分红收益及激励转让份额所得价款,各方按照其股权比例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二、优先清算权条款
1.甲方进行清算(包括惯常被视作清算的事件,如导致控制权变更的并购或重大资产转让)时,甲方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优先向乙方支付乙方清算优先款,清算优先款为乙方投资金额的1.2倍与甲方已宣布但未分配的利润之和。
(2)在乙方清算优先款得到足额支付之后,甲方应向包括乙方在内的全体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若有)。
2.若法律法规对优先清算款的支付另有限制,丙方同意将其清算分配所得无偿转让给乙方,以完成优先清算款的支付,实现优先清算权。
三、优先分红权条款
1.乙方有权优先于甲方其他股东获得本次投资金额按8%(百分之八)/年(复利)计算的可累计的年优先股息。
2.甲方向乙方支付优先股息后,如有剩余分红资金的,应在全体股东之间按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各方应采取乙方认可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方式,以实现上述约定的分红权。
四、反稀释条款
1.若甲方后续增加注册资本(后轮融资),且该等增资的每一元注册资本的单价低于乙方增资价格,则乙方有权要求重新按照转换价格确认增资价格,并以此重新确定其应当获得的乙方股权的比例。
转换价格=(乙方增资价格*后轮融资前的注册资本金额+后轮融资价格*后轮融资增加的注册资本数额)/(后轮融资前的注册资本金额+后轮融资增加的注册资本金额)
2.乙方通过上述方式重新确定后的持股比例与乙方转股获得的持股比例之间的差额,由丙方(各方按照股权比例确定转让的比例)通过股权调整予以补足。具体为:
丙方应当予以配合,以1元人民币象征性价格将丙方相应股权转让给乙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税费成本。若届时上述调整无法以1元价格进行,则甲方及丙方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法律允许的方式使乙方以最低的成本完成调整。
3.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反稀释条款:
(1)甲方执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2)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五、一致行动条款
1.下列事项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制定、修改、解释公司章程;
(11)审议批准公司的任何对外投资;
(12)审议批准公司任何关联交易;
(13)审议批准金额(不含利息)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本数)公司融资借款;
(14)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15)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关联交易;
(16)决定公司保险方案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案;
(17)决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前述授权事项的变更和撤销;
(18)审核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9)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各方股东在处理需要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述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股东会召开时,各方应及时根据公司通知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出席股东会及对股东会议案进行表决的义务,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导致股东会无法正常就行(包括但不限于因出席股东会人数不足导致股东会无法正常就行等);各方方就需要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前述事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
4.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需要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前述事项前,各方应当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采取乙方的意见在股东会上对该等事项共同行使表决权。
5.如果各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出现各方对公司任何前述事项的表决权行使不一致的情形,则各方应当再次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进行协商。若再次协商后四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采取乙方的意见在股东会上对该等事项共同行使表决权。
PS:上述条款为笔者根据实务经验站在投资方立场所拟定且仅为股权投资合同(或者增资协议)中部分条款,请在参考使用时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甲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乙方:______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甲方____与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1、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3、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4、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5、违约责任: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6、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7、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8、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9、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0、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先生(或女士)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签约日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经营范围为:;
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经营范围为:;
乙方拟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投资购买甲方部分股权,同时甲方愿意向乙方出让部分股份。
乙方对甲方的股权投资行为需分为不同的环节,双方具体实施环节之时间与细节另行确定。
据此,甲乙双方就股权投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如下初步意向:
交易概述
甲方同意将其%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乙方同意以甲方股票市盈率倍受让甲方上述股权,最终转让价款将根据上述约定之市盈率条件协商确定。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正式的交易协议中另行约定。
证券形式:
预计交割日为年月日(以下将实际完成时间简称为“交割日”)
在完成上述乙方股权投资行为后,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之总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甲方系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为“总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后,以股权置换方式进入其总公司,具体方式及细节双方另行约定。
为了实现股权投资的顺利进行与最终完成,双方一致同意依照以下时间表逐步推进各环节事项。
序号
工作环节
时间
①签署股权投资框架协议
本协议签署日
②尽职调查
本协议签署后工作日内
③具体事项协商谈判
本协议签署后工作日内
④签署正式股权投资协议
排他期内
⑤资金投入
正式协议签署后工作日内
⑥变更登记
正式协议签署后工作日内
交易安排
尽职调查
在本协议签署后工作日内,乙方有权自行或聘请中介机构对甲方的财务状况、法律事务及业务潜力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尽职调查,并提供乙方要求为完成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与文件,但乙方保证对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文件予以保密。
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如果需要甲方同时享有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的权利,乙方同时应履行配合之义务。
交易细节磋商
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立即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具体细节进行磋商,并争取在排他期(定义见下文)内达成正式的交易协议。
交易细节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入股的具体时间;
对乙方投资安全的保障措施;
乙方入股后甲方的公司治理、利润分配等事宜;
甲方在完成乙方入股后、总公司挂牌前的后续增资扩股事宜;
各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相关事宜。
正式交易文件
在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并满意调查结果,且双方已经就交易细节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各方签订正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文件,以约定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的各项具体事宜。
双方承诺
3.1资金用途
甲方承诺融资所获资金将被用于:
3.2新三板挂牌
甲方承诺其总公司在交割日之后的年内尽全部努力实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3.3债权债务
甲方承诺并保证,除已向乙方披露之外,甲方未签署任何对外担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之债务。
3.4公司治理
甲方承诺投资完成后,乙方有权提名人员在甲方之董事会、监事会任职或者担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提名人数由双方另行约定。
3.5网络平台维护
乙方承诺投资完成后每年至少投入元对其销售甲方产品之网络平台系统进行更新维护以及升级,同时承诺如果乙方丧失网络平台销售资格,甲方有权回购乙方占有甲方的全部股权,具体回购价格及细节由双方另行约定。
3.6业绩要求
乙方承诺投资完成后,双方重新签订网络销售合作合同,就产品年销售额及年销售增长率等相关条款重新进行约定,如到时未能按新的合作协议履行,甲方有权回购其占有甲方之股权,具体细节双方另行约定。
3.7投资退出
甲方承诺如约定的退出条件成就,乙方有权按照约定退出投资,具体投资退出条件及退出之具体方式与细节由双方另行约定。
其他事宜
排他性(根据需要设定该条款)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年月日之前(“排他期”),乙方享有与甲方就本协议项下交易协商和谈判的独家排他权利。
在排他期内,甲方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投资者洽谈与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同或相类似的任何事宜,除非在此期间内乙方通知甲方终止交易,或者甲方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意的。
4.2保密
双方方均应当对本协议予以保密,并不应当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内容,但各方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向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的披露,或者一方为履行审批手续而向主管部门进行的披露除外(此时披露方应当确保接受信息披露一方履行保密义务)。
4.3交易费用
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其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交易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协议有效期
若在排他期届满之日,各方仍未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达成一致并签订正式的交易文件,除非届时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未尽事宜
若有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
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指定联系人
甲方指定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乙方指定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做的意思表示均具备法律效力,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对方。
4.8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4.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至此结束,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以上无正文)
各方同意并接受上述条款: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年月日
签署地点:
转让方:
受让方:
鉴于:
1、某公司为经某部门批准成立的债权转股权公司;
2、根据________资产管理公司、中国________资产管理公司和原________局(后整体改制为某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同签署的《债权转股权协议》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同签署的《出资协议书》,原________局多种经营开发公司及其资产均已投入某公司;
一、本次转让
1、________公司同意向________公司出售、________公司同意向某公司购买某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2、自转让交割日起,________公司享有标的股权及其项下的所有权益、权利,并承担标的股份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指________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变更之日。
3、交割日前股权项下的所有未分配利润以及在该等股权下所有盈利或亏损,亦均由某公司享有或承担。
4、________公司保证截至转让交割日(含转让交割日当日),不存在、也不会发生任何第三方对标的股权享有任何权利,标的股权且未设定也不存在任何质押、委托管理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截至转让交割日(含转让交割日当日),不存在、也不会发生针对标的股权的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等任何法律程序。
二、转让价款
双方同意本协议下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为零元。
三、工作安排和交割
双方将共同采取所有必要行动并签署所有必要文件、文书,以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
四、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进行。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五、保密
双方都应当,并应当促使其代表,对另一方的未公开信息和/或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接受采访、回答问题或调查、新闻发布、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或者其他方式)。
六、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4份,由某公司和某公司各执一份,其他各份报主管机关审批运用或备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本协议文首日期订立,以昭信守。(此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转让方: ________________(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有利于该公司发展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协商,就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股权的转让
1、 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3、 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 ; 将其持有本公司________%股权以人民币________万元转让给
4、 甲方承诺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涉及任何质押及任何争议、诉讼。
5、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 %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承担。
6、 甲方承诺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二、违约责任
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三、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四、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二、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公司注资,注资额为______元,占该公司______%股权。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需符合下列规定:每月注入______元即______%,注资期限共______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______号起算。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三、甲方的其他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一切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其他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本次咨询服务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七、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八、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