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规定(通用3篇)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根据_________号《_________》及_________号《_________》的精神,_________市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敬请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乙方)通力合作,共同保障水费款按时回收,以确保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的'正常运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收款方式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委托银行结算水费。
二、乙方授权其开户银行(付款银行)在收到甲方开户银行(收款银行)递交来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后,直接从乙方账户中支付。
三、特约委托收款后,如乙方对收款有疑问时,可在一周内随带付款单与甲方联系,如确属甲方原因的,由甲方负责更正。
四、乙方因银行存款不足退票或不按期支付水费,甲方将依照《_________市____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拆表停止供水。
五、乙方因户名更改,银行帐号更变,需提前一个月到甲方办理更改手续。乙方如不及时办理,造成水费拖欠,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结算手续费由甲方负责。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乙方开户银行(付款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 (简称甲方) 受托方: (简称乙方)
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结算业务咨询服务事宜,经甲乙双方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结算业务咨询服务内容及时间
1、乙方负责编制本工程结算,并与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核对直到收到审计报告为止。
2、与结算有关的工程资料甲方负责完善,乙方配合。
3、协议签定后第二天即开始展开工作,提交结算书的时间在甲方提供详细资 料后三十天内,与业主对帐的时间听从甲方通知,本业务咨询服务终止时间以甲方收到本工程结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的审计报告为准。
业务咨询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业务咨询服务费按业主确定的终审总金额的5‰计算。
2、若乙方尽职尽责并且甲方获得较好的效益应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由甲方 根据情况另定。
3、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 元,提交结算书时支付工程造价的2.5‰(基数暂按送审金额),余款在收到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定报告后一星期内付清。
4、业务咨询费以人民币结算(不含税)。
甲方责任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有关工程结算咨询服务范围内的全部资料,为做好工程结算提供 依据、证据。
2、应授权选派一名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能独立作出决定的联系代表, 为实现工程造价咨询目标予以配合,并负责各相关方的联系组织工作。
3、有权要求乙方尽职尽责,直到终止协议。对乙方提出的要求以书面为准。
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阶段或专项书面成果或说明。
5、履行协议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支付业务咨询费服务费。
乙方责任和义务
1、按甲方要求认真编制工程结算。
2、按甲方安排,及时、准确与业主对帐,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充分利用业务 及各方面资源优势,据理力争地与业主进行核对。在工程结算核对过程中,发现应用不准确标准、定额、计价方法时,全权代表甲方与有关方面交涉,以使甲方获得最佳的投资回报。
3、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工程造价计算规定的人为干涉,但必须以 理服人,与业主等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工程结算核对工作正常进行。
4、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果。所有工程结算资料原 稿完整地交给甲方,但乙方可以留一份完整的复印件,以便查证。
5、乙方向甲方承诺保守工程结算核对全过程的机密,不泄漏与本工程结算业务 咨询服务有关的所有数据资料。
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结算业务咨询服务完成并结清业务咨询 服务费用后自动失效。
2、本协议履行期间,有未尽事宜时双方另行协商。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账户管理基本规定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存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 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上述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结算须知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责任编辑:欧*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