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被掉包状告银行返还剩余钱款(精选3篇)
出借人:
贷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万零捌佰元整。
第三条借款账号:建行:现金支付
第四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陆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_年月日止。
第五条借款利率:从借款之日起计算,月利率为2.5%,按月提前付息,即分别于借款当日、__年月日、__年月日各支付一次利息,以此类推。
第六条还款方式:
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七条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4、逾期支付任何一期利息超过30日。
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胯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
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为本合同附属文件。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
第十二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因存折被他人调包,导致朴女士在他人的存折中存入9万元,当时便被取走4.8万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朴女士多次与中国银行和平里*行交涉支取剩余的4.2万元,但始终未果。朴女士起诉要中国银行和平里*行将4.2万元返还并判令支付利息。
朴女士诉称,20__年4月,在出售房产时被骗,存折被他人调包,导致朴女士在他人的存折中存入9万元,当时他人便取走4.8万元。其在得知上当后立即同中国银行和平里*行的工作人员联系将该账户内剩余的4.2万元冻结。后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多次与中国银行和平里*行交涉支取剩余的4.2万元,但始终未果。现起诉要求确认该帐号存款4.2万元为其所有,并返还原告;判令中国银行和平里*行支付利息。
中国银行和平里*行辩称:朴女士确实将9万元存入帐号为其所述的账户内,该账户内现有存款余额4.2万元。但其认为,朴女士所持该账户的存折留有密码,朴女士不能提供密码,故依照有关规定不能为朴女士办理取款手续。朴女士虽称其所持存折系被犯罪嫌疑人调包后的存折,且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证明,但该证明未对双方存取款行为是否存在欺诈等进行认定,故在公安机关尚未侦结诈骗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证明不能作为朴女士取款的依据。另,原、被告的储蓄存款合同与朴女士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侵权关系有着事实上的牵连,本案应待刑事案件审结后进行。现不同意朴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朴女士将9万元存入账户内,该账户的开户资料已被公安机关确定为虚假信息,且朴女士持有该账户的存折及存入9万元的存款凭条,故结合上述证据,应当确认现在该账户内的存款余额4.2万元为朴女士所有,和平里支行应当将上述余额支给朴女士,并按该账户存款的约定支付利息。应指出,朴女士误将9万元存入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开立的账户内,导致本案的纷争,对此亦有过错,故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该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四万二千元为朴女士朴女士所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支给朴女士上述存款四万二千元;并按上述账户所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号文件批准的________项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外汇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外汇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______个月之内分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条 借款利率:外汇贷款年利率为______%,按______个月浮动。乙方每三个月计收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第一次提款日到第一次计息日不足一浮动期限的也要浮动利率,此后利率浮动日即为某一计息日。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利。
第五条 借款支用:甲方根据用款计划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乙方直接将贷款从甲方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
第六条 借款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如下:
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还款,共分______次还清。
第七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________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归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提前支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________‰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须向甲方支付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三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甲方在还清款前,经营中的资金往来,除乙方同意者外,均须通过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办理,不得擅自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3.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4.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5.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不可撤销担保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经借贷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于(地点)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