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合同(热门三篇)

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合同(通用3篇)

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合同 篇1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拟进行协议产品采购,乙方愿意并有能力向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提供协议产品。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二条定义

2.1"甲方":______________。

2.2"乙方":______________。

2.3"甲方关联公司":______________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由中国____________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2.4"一方":甲方或乙方;"双方":甲方和乙方。

2.5"协议产品"或"产品":本协议第三条及附件【二】中所确定的所有产品、安装材料和备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协议产品应符合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

2.6"服务":由乙方或乙方专家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做出的行为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产品安装(或督导安装)、检测(或督导检测)、检验、支持、搬运等。

2.7"产品运行现场"或"现场":由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确定的对协议产品进行安装和验收的场所。

2.8"延迟交货":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交货至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指定地点。

2.9"验货合格证书":指协议产品运抵现场后,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和乙方将进行开箱检验,如果在开箱检验中未发现协议产品有任何短少、缺损、表面瑕疵或与本协议规定不符等问题时,则由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签署验货合格证书。

2.1"安装验收合格证书":指签署验货合格证书后,乙方按照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要求对合同产品进行安装及验收,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及乙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对产品使用状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签署安装验收合格证书。

2.11"采购合同":指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根据本协议采购协议产品及服务时与乙方签署的供货合同

第三条协议产品采购

3.1甲方代表甲方关联公司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中乙方与甲方达成的所有商业条款和条件,乙方均同意以同等条件向甲方关联公司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3.2若甲方和甲方关联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乙方购买全部或部分协议产品和服务,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条款和条件,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提供协议产品和服务。乙方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应符合本协议附件【二】的规定。

3.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本协议并取消其中选资格。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协议产品价格

4.1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单价为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乙方购买协议产品的最终货到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指定地点单价,未经甲方同意,该单价不得作任何调整。协议产品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产品及其相关附件、辅件和服务的价格(另行约定的除外)。在合同供货期间,如果协议产品及其配件配置更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协议产品价格做相应下调或要求乙方提供更新配置后的协议产品,且价格不得高于原中选协议产品,性能、原料及做工等综合质量均不得低于原中选协议产品。如果乙方违反本条规定,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税务

5.1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务法律向其征收的所有与本协议执行有关的税务。

第六条销售要求

6.1乙方将根据本协议及附件约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关联公司销售协议产品和服务。未经甲方书面允许,除甲方指定的甲方关联公司外,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的甲方关联公司销售协议产品和服务。如果乙方违反本条规定,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销售协议产品和服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终止此次集中采购的协议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工作

第七条B2B互联交易

7.1如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要求,乙方应通过中国B2B互联交易平台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并遵照甲乙双方签署的《B2B互联交易协议》的约定执行。

7.2乙方应按照生效订单要求的数量、时间、地点及价格提供设备。生效订单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7.3生效订单作为采购合同的一部分,与采购合同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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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若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向乙方购买协议产品和服务,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将与乙方单独签署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根据附件【四】(商务规范书)的条款确定。

8.2验货合格证书

协议产品运抵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现场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和乙方将进行开箱检验,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协议产品有任何短少、缺损、表面瑕疵或与本协议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将作为甲方在乙方有责任的情况下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同时,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负费用进行补发或对产品进行修理并送至甲方现场。如果在开箱检验中未发现问题则由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签署验货合格证书,该证书仅视为对合同货物外表完好无缺损的证明,验货合格证书的签署不解除乙方对协议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8.3延迟交货

乙方必须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或接到甲方订单后4天内交货至甲方的指定地点。如果乙方未按采购合同的规定交货,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关联公司支付违约金:从迟交货第一周起每迟一周支付采购合同总价的1%(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不满一周的时间计为一周,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乙方的交货责任。上述违约金总值不超过采购合同总价的1%(百分之十);如违约金总值超过采购合同总价的1%(百分之十),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果乙方未能在交货期内按时交货,从而使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和损失,则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8.4安装验收合格证书

8.4.1协议产品安装及测试完成后,乙方应配合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对协议产品进行验收。协议产品达到附件【二】及验收规范中乙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将签署安装验收合格证书。

8.4.2在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因货物质量或乙方人员行为造成甲方办公区域受损、人员受伤等事件,则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8.5逾期验收

8.5.1如果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协议产品的验收未按采购合同的规定进行,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支付违约金:从逾期完成验收第一周起每迟一周支付采购合同总价的1%(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不满一周的时间计为一周,违约金总值不超过采购合同总价的1%(百分之十)。如违约金总值超过采购合同总价的1%(百分之十),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5.2如果乙方未能按规定按时进行验收,从而使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和损失,则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8.6本框架协议不承担支付费用的责任,付款是由甲方关联公司按照采购合同规定执行。

第九条协议执行与管理

9.1本协议双方应组成固定的团队并提供人员名单;如一方有人员变化,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乙方应每月按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协议产品的供货信息表。

第十条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和甲方关联公司提供的协议产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的产品,并且保证其性能和质量符合本协议附件中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2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测试机构有权随时在乙方工厂、甲方关联公司所在地及甲方指定的检验机关对乙方生产的协议产品进行抽检。如抽检结果符合采购合同及附件【二】技术规范书的要求的,若进行非破坏性抽检,由乙方承担抽检费用;若进行破坏性抽检,甲方承担产品费用,由乙方承担抽检费用。如抽检结果不符合采购合同及附件【二】技术规范书的要求的,由乙方承担抽检发生的所有费用,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对乙方进行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造成的损失。

1.3若协议产品的性能和质量与本协议和采购合同规定不符,乙方应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或替换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和产品(包括清单列表上的所有零部件)并运送至产品运行现场,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对于协议产品向甲方提供的保修期为整体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36】个月(以乙方承诺为准),主要零部件(非人为损坏)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36】个月(以乙方承诺为准),自签署到货验收合格证书第2日起算。

1.5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对协议产品或主要零部件(非人为损坏)出现故障部分进行修理或替换。乙方应从收到故障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修理后的产品或替换产品运至产品运行现场,经检查若需要返厂维修及涉及定制配件情况,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6在保修期内,如果乙方进行了技术改进,且甲方认为这项改进对甲方有重要意义并对产品有实用价值,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这些改进有关的技术文件。

1.7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提供7________12小时电话技术支持;如果出现严重技术问题甲方关联公司要求紧急处理,乙方技术人员应保证在收到甲方关联公司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甲方关联公司现场。若乙方收到甲方故障通知后【5】日内未能排除故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同档次的全新产品,乙方应于【5】日内提供相关产品供甲方临时使用。经检查若需要返厂维修及涉及定制配件情况,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将提供生产厂商的技术资料共享,乙方将在保修期内每年进行客户回访,并向甲方关联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保修期满后,乙方承诺将继续以优惠价格提供以上服务并提供报价。

1.8在保修期内,如果产品功能不能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及应答或者产品不能正常使用,保修期将作相应延长,延长时间相同于上述问题持续的时间。

1.9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乙方予以承担。乙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因产品在保修期间发生的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和/或第三方财产和/或人身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1.1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将签发一份证明保修期满的证书。

1.11乙方保证保修期满后,在保修期满证书签署之日起【1】年内以不高于本协议的价格向甲方关联公司提供协议产品和备件。在上述期限内,如果协议产品或备件生产停止,乙方应在协议产品或备件停产【6】个月前通知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使其能够提前购买协议产品或备件。协议产品或备件停产后,乙方保证以不高于本协议价格的优惠价格向甲方关联公司提供具有同样功能的替代产品或备件。

1.12甲方将根据双方确认的到货验收标准及乙方技术应答(附件二)对乙方供货产品组织到货验收及后期抽检,对于验收及抽检不合格者实施相关处罚方案,具体详见附件二。

1.13在保修期满证书签署后【1】年内,乙方保证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发生故障的产品修理完毕。乙方应仅收取返修件的实际人工和生产成本费用。

1.14在保修期满后,如果出现系统瘫痪,乙方将尽全力帮助甲方在最短时间内进行修理或更换故障部件,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将承担所引起的费用。

第十一条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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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双方应对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等有严格保密责任。信息披露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协议外的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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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均被视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此对另一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12.2若乙方对本框架协议内所分配甲方指定的关联公司产品延迟交货或不交货,乙方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根据延迟供货或不供货的产品数量及对甲方指定关联公司网络建设或日常业务的影响程度,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

根据延迟供货或不供货产品金额计算违约金金额,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至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自本次采购发布中选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该产品采购活动。

12.3若乙方供货产品出现与采购合同及附件【二】技术规范书的约定不符,或出现该产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质量问题时,乙方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根据相关质量指标的关键程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

根据已供货产品金额、产品质量不合格项数量及关键程度计算违约金金额,并按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至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予以警示和限期整改。若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无明显改进,则将被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若乙方对在合作期间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将被直接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甲方对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将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该产品采购活动。

12.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提供的协议产品或服务出现重大的故障,或造成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人身及财产损失,甲方有权利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和甲方关联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如果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______________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等或其他双方共同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期执行,则本协议执行相应顺延。

13.2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出现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出现【15】日内,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书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至对方。

13.3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挂号信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13.4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3】日,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执行问题。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4.1所有与本协议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将该争议交至仲裁机构仲裁。

14.2仲裁在【北京】进行,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执行。该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3仲裁裁决为最终结果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4.5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十五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5.1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的,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持续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公布有关本协议产品的集中采购结果,则本协议至该集中采购结果公布之日终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没有公布有关本协议产品的集中采购结果,则本协议到期后自动延续一年。在本协议自动延续期内,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协议有效期终止:

甲方公布有关本协议产品的集中采购结果的,则本协议至该集中采购结果公布之日终止;

甲方提前15日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至该通知载明的日期当日终止。

15.2本协议正文和附件以中文签署,一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5.3对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15.4任何与本协议相关但未在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协议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附件(略)

附件一:______________【协议产品及价格清单】

附件二:______________【甲方技术规范书及乙方应答】

附件三:______________【报价方承诺】

附件四:______________【商务规范书】

附件五:______________【B2B互联交易协议】

附件六:______________【廉洁诚信协议】

附件七:______________【到货验收报告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合同 篇2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20__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确保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即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企业、配送商(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

甲方须根据乙方在广西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提供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信息,查询需要采购的产品,甲方通过医用耗材网上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在采购周期内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产品。 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产品替

代中标产品。

(二)甲方应按产品合同计划采购量明细表(详见附表)完成中标产品的采购。

(三)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四)甲方必须要求乙方按实际采购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二)乙方按购销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合同计划采购量明细表向甲方供应中标产品。

(三)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要求。

(四)乙方所供应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质量、规格、包装须与中标产品的挂网信息一致,不得更改。

第四条 供货时间

甲方在发出订单后,乙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确认。急用产品要求24小时内送达,一般产品48小时内送达。如乙方在配送过程中只能完成甲方的部分采购计划,不能一次性完成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保证完成配送任务。

第五条 产品有效期

除非甲方对有效期另有规定,乙方所提供产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9个月。

第六条 产品包装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产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产品合格证、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甲方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三)进口产品包装上(包括大包装、小包装等)必须附有名称、批号、产地、规格、型号、消毒日期、有效期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

第七条 采购价格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为该产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公布的中标价格。甲、乙双方均不能以高于中标价格采购或供应中标产品。

第八条 货款结算

(一)甲方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付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二)配送商与供应商的货款结算、配送费用的支付方式等由双方协商,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 配送

中标产品由供应商或供应商委托的配送商负责配送。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

第十条 交货

(一)交货方式一般采用现场方式进行交货,其他交货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现场交货的方式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甲方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所有货物的交货日期以运抵甲方收货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伴随服务

(一)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但甲方必须在订单中明确提出具体的服务项目。

1、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产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及时更换;

4、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产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二)乙方应具备解决紧急问题的能力,如甲方在使用货物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到甲方现场解决。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保证及检验

(一)乙方按合同交付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承认的相应标准,并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使用过程的

安全有效。

(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如果乙方同意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三)甲方在接收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提供合格的产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使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直接损失。

(四)甲方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报告)或与报价时所作的承诺不一致,应及时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药械采购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配送商履约延误

(一)乙方应按照购销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产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和区药械采购中心。甲方或区药械采购中心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

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三)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甲方有权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同时给予乙方不良行为记录登记。

第十三条 违约及赔偿

(一)除本合同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但应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产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二)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三)如甲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货的违约金和(或)终止合同。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货的违约金为应付款或者应收货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一)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

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终止合同

(一)违约终止合同

1、在甲方对乙方因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产品。

(2)甲方认定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4)甲方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货达 天以上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2、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采购其它企业的中标产品。乙方应对采购替代产品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如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二)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七条 转让和分包

除非甲方和区药械采购中心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甲、乙双方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购销合同以外的补充条款,亦须报当地

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柯尼卡X光胶片价格: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为贰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

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合同 篇3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20__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确保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即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企业、配送商(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

甲方须根据乙方在广西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提供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标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信息,查询需要采购的产品,甲方通过医用耗材网上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在采购周期内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产品。 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产品替代中标产品。

(二)甲方应按产品合同计划采购量明细表(详见附表)完成中标产品的采购。

(三)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四)甲方必须要求乙方按实际采购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二)乙方按购销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合同计划采购量明细表向甲方供应中标产品。

(三)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要求。

(四)乙方所供应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质量、规格、包装须与中标产品的挂网信息一致,不得更改。

第四条 供货时间

甲方在发出订单后,乙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确认。急用产品要求24小时内送达,一般产品48小时内送达。如乙方在配送过程中只能完成甲方的部分采购计划,不能一次性完成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保证完成配送任务。

第五条 产品有效期

除非甲方对有效期另有规定,乙方所提供产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9个月。

第六条 产品包装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产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产品合格证、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甲方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三)进口产品包装上(包括大包装、小包装等)必须附有名称、批号、产地、规格、型号、消毒日期、有效期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

第七条 采购价格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为该产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公布的中标价格。甲、乙双方均不能以高于中标价格采购或供应中标产品。

第八条 货款结算

(一)甲方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付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二)配送商与供应商的货款结算、配送费用的支付方式等由双方协商,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 配送

中标产品由供应商或供应商委托的配送商负责配送。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

第十条 交货

(一)交货方式一般采用现场方式进行交货,其他交货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现场交货的方式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甲方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所有货物的交货日期以运抵甲方收货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伴随服务

(一)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但甲方必须在订单中明确提出具体的服务项目。

1、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产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及时更换;

4、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产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二)乙方应具备解决紧急问题的能力,如甲方在使用货物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到甲方现场解决。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保证及检验

(一)乙方按合同交付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承认的相应标准,并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有效。

(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如果乙方同意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三)甲方在接收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提供合格的产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使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直接损失。

(四)甲方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报告)或与报价时所作的承诺不一致,应及时报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药械采购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配送商履约延误

(一)乙方应按照购销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产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和区药械采购中心。甲方或区药械采购中心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三)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甲方有权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同时给予乙方不良行为记录登记。

第十三条 违约及赔偿

(一)除本合同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但应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产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二)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三)如甲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货的违约金和(或)终止合同。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货的违约金为应付款或者应收货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一)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终止合同

(一)违约终止合同

1、在甲方对乙方因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产品。

(2)甲方认定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4)甲方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货达 天以上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2、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采购其它企业的中标产品。乙方应对采购替代产品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如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二)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七条 转让和分包

除非甲方和区药械采购中心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甲、乙双方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购销合同以外的补充条款,亦须报当地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参加20__年度广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20__年度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周期满为止。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附表:

耗材及检验试剂合同明细表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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