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安置协议书(推荐3篇)

棚户区安置协议书(精选3篇)

棚户区安置协议书 篇1

石拐区棚户区住户搬迁安置协议书

甲方:石拐区棚户区搬迁办公室

乙方:8150617

法定代表人:王威

联系电话:

根据《石拐区棚户区住户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搬迁安置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拆除范围

乙方同意将坐落于X大磁查街道七居委18栋(组)1号的房屋交给甲方拆除,其房屋产权性质拆除范围包括该房屋的附属物,即自己增设的临时服务设施、院内的建筑物(无证自建房屋、凉房、煤仓、禽畜舍、院墙、门楼等)。

第二条、新区住宅楼情况

1、乙方根据原房屋建筑面积,新区可安置户型:67以上(包含67)85以下,X平方米的房屋。

2、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乙方新住宅住民馨家园七区小区16栋三单元607号,面积68.46平方米X平方米,乙方需交金额(大写)伍万零贰拾染元贰角柒分元(¥50.227.27)

第四条、协议的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选择搬迁购置房屋后,如不按期办理交付和结算总价款的自动放弃搬迁安置。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住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石拐区棚户区搬迁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责成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共一页,一式3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经办人:

代理人:

签订日期:X年XX月XX日

棚户区安置协议书 篇2

棚户区改造临时搬迁安置协议书

甲方:茂名市电白区房产管理局

乙方:原茂名矿务局羊角矿区西宿舍区住户

为了加快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步伐,尽快改善原羊角煤矿宿舍区居住下岗职工及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省、市有关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要求和电白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现需对原茂名矿务局羊角矿区西宿舍区的房屋整体拆除进行改造建设。为做好搬迁工作,妥善处理好搬迁户的临时安置问题,确保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改造建设,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是电白区原羊角煤矿西区房屋的住户,因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开展拆迁工作的需要,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自行从以上房屋迁出并自行解决房屋居住及将所有物品搬离。

二、安置方式:甲方同意以货币安置方式给予乙方临时安置,即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每月发放乙方住房租赁补贴500元,每次发放租赁补贴12个月,自乙方搬迁完毕开始,直至甲方通知乙方回迁棚改房的次月止,甲方负责确保租赁补贴按时发放到位。

三、为保证拆迁工作顺利开展,乙方自行做好搬迁工作,保证在20xx年9月31日搬迁完毕。

四、奖励方式:乙方如在20xx年9月31日自行搬迁完毕的,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一次性补贴乙方搬迁费800元(方案原搬迁费标准为500元/户,经向区政府争取同意提高至800元/户),甲方负责该奖励款项落实发放。

五、乙方逾期不搬迁,不予发放租赁补贴及不能享受奖励的搬迁费。如无正当理由,在通知时间内不搬迁的,责任自负。

六、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广东省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茂名矿务局留守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法人代表(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联系电话:

棚户区安置协议书 篇3

棚户区改造安置购房协议书

甲方(安置人):=x公司

乙方(被安置人或棚户区房主或房主代表)

根据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相关政策,为了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下操作,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明确甲乙双方在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以供甲乙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方与属地政府对接,在旗市所在的以政府为主,企业配合,在乡镇所在的森工公司以企业为主实施,在规划、拆迁、建设请政府支持和给予优惠政策,完成棚户区改造的规划、选址、勘测、设计、拆迁、招投标及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

第二条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XX市XX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由甲方拆除,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二、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以房屋产权证或经房产部门认定的有效证件为依据,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居民,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或“异地”安置回迁楼房或平房,或对成片砖结构平房进行维修改造的方式予以安置。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与根据户型补交结构性差价和货币补偿二种方式,分楼房和平房。

三、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户型标准为:楼房:40、50、60和69m2四种户型,平房:50、40、35m2三种户型,根据职工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分配。

四、50型楼房,企业人员交纳元/m2,其它社会人员交纳元/m2;40型楼房,企业人员交纳元/m2,其它社会人员交纳元/m2;超过50m2的部分按当地棚户区改造工程造价全额交纳购房款。原房无偿收回。

50型平房,企业人员交纳元/m2,其他社会人员交纳元/m2;40型平房,企业人员交纳50元/m2,其他社会人员交纳元/m2;35型平房,企业人员不交款,其他社会人员交纳元/m2。原房无偿收回;

第七条属于“就地”安置的安置户,在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原有房屋及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转交甲方,同时乙方要在日内迁出,待竣工验收后回迁。属于“就近”或“异地”安置的,甲方安置补偿乙方后,乙方将原有房屋及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转交甲方。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X年XX月XX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五、乙方需要安置的户型,按第六条要求测算后,共需交纳RMBXX元(大写),其中在年月日前预付房款的70%,RMBXX元,剩余部分待交钥匙时一次付清。

六、异地建设50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扣除国家、自治区、企业补贴(4万元/户),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照当地市场价执行。

七、乙方选择楼房栋号、单元、楼层或平房栋号的顺序,根据乙方交纳房款时间、拆迁时间顺序确定。异地安置的居民按交款顺序选择楼房号。

第十一条棚户区居民足额交纳购房款后,产权归个人,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各类房屋产权手续和土地使用证明等,乙方需交纳必要的手续和工本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需交纳房屋维修基金XX元(XX元/m2)。

第十三条甲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约定的个人承担价格将房屋交予乙方,在此期间如遇建造上涨或下调,户型面积在50m2之内的由甲方承担,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造约定的价格和时间交纳剩余购房款和受领房屋。

第十四条乙方要在公告规定限期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乙方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思想工作拒不搬迁的,经甲方申请,安置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依法予以行政强迁或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无理取闹、聚众滋事、制造事端,干扰、阻碍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安置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被安置人合法权益,给被安置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安置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协议的定立、履行、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执一份,并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所在地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安置时,均适用本办法,各林业局在不违背基本原则、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自定管理办法。

甲方:林业局

乙方:

签订日期:X年XX月XX日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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