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那么补充协议应该如何拟定呢?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本文是漂亮的编辑为大伙儿收集的合同补充协议书最新9篇,仅供借鉴。
甲方:
乙方:
根据20__年7月31日签订的《保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原合同不变的情况下,就甲方园林绿化养护有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双方约定事项:
1、养护范围: 甲方所有公共区域绿化,包括草坪、灌木、乔木等;
2、养护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支付方式:服务费用为每月6900元,大写人民币为陆仟玖佰元整。每月的5日为结款日,乙方应提前提供服务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经审核无误后随原合同支付当月的服务费用。
二、 双方应遵守的事项:
甲方责任:
1、 甲方为乙方提供园林绿化浇灌所需的水源、电源;
2、 如果在养护中需要更换植物及工具等,乙方有责任提供计划及报价供甲方参考,经甲方同意,方可购置,购置费用由乙方提供发票甲方支付。
3、 在检查时如发现不合格之处有权要求乙方重新保养。
4、 负责协助苗木的看护,防止人为损伤苗木事件的发生。
5、 全面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乙方工作;及时为乙方办理结算,按时支付养护费用。
乙方责任:
1、乙方就甲方所有公共区域内的绿化养护工作分为基本工作和定期工作两部分。基本工作是指一般性地正常维护,即浇水、清理垃圾(修剪绿化时所产生的垃圾)、零星病虫害防治、除杂草和修剪等。定期工作是指全面修剪整形、施肥、除杂草、松土和全面病虫害的防治;
2、甲方园林绿化内的所有支出费用均有乙方全权负责(包括工人工资、工具、施肥、打药以及养护耗材等);
3、规划绿化养护工作要求即检查验收标准如下:
浇水:浇水周期具体视天气情况而定,保持植物良好长势,不出现植物枯萎等缺水现象;
施肥:施肥周期半年1—2次,做到施肥均匀、充足、适度;保证绿化植物强壮、枝叶茂盛;
修剪整形:
①草地:半年平均修剪6—8次,要求草的高度一致,整齐美观,无疯长现象;
②灌木、乔木:半年平均修剪4—6次,要求主枝分布均匀,通风透气,造型美观;
③乔木:冬季修剪一遍;
病虫害防治:防治项目为草地、灌木、乔木等,要求春季每两月防治一次,夏秋季每一月防治一次;
除杂草、松土:草坪等除草每月一遍,雨后杂草严重部位每周清
理一遍,草坪上不允许有开花杂草,花丛中不允许有高于花木的杂草;
清理绿化垃圾:修剪下来的树枝和杂草当天垃圾要当天清运,不准就地焚烧;
保护措施:保护现有绿化的完整,及时修复损坏的植物,冬季应加强乔、灌木的保温,防止植物因天气原因出现死亡;冬季保温所需相应物品由乙方提供计划,甲方支付。
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其他未说明条款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
乙方(公章):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本补充协议作为甲乙双方针对业主的居室所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应按照《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施工。
2、在进行设施、设备安装时,应经过甲方确认安装位置后方可进行。
3、乙方无权擅自更换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有义务妥善保管,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乙方应文明施工,工人不得在现场做饭及居住。
4、如乙方已确认并使用了甲方提供的材料,工程质量出现争议时,乙方不得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理为理由,拒绝修理或赔偿,对于乙方提供的材料,应经甲方及委托代理人进行检验确认后方可使用。
5、乙方在进行水、电路施工时,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合理布线,经过相同位置的线路应采用同质管材或护套包裹,施工长度按单条管线计算,不分别计算。
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如支付工程款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金额重新确定付款额,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应及时到位。
7、乙方承诺在工程验收20日后,由甲方邀请国家环保检测机构对甲方标的居室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提交由该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检测结果不合格,由乙方负责改善不合格项目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在工程验收后,如因乙方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完全修复,不能完全修复的,根据质量检验证明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9、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施工过程中如有项目变更,工期顺延,需甲乙双方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10、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供居室的水、电路布置图及完整施工资料。
备注:双方应认真遵守本协议约定,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之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之附件共同遵守并履行以下事项:
一、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现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及岗位/职务调动。
二、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试用期为______个月,试用期薪金按公司《工资标准》执行发放,试用期内乙方工作表现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同意甲方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不作任何补偿。(此条只适用于试用期员工)
三、乙方同意按公司规定缴齐所有证件后购买社会保险。
四、乙方同意甲方每月薪金发放按以下组成执行:
1、岗位工资:______________元
2、职务工资:______________元(该部份工资已含每月固定加班费)
3、浮动工资:______________元
4、用餐津贴:______________元
5、住房津贴:______________元
6、通讯津贴:______________元
7、交通津贴:______________元
乙方同意按《工资标准》执行上述工资待遇。
五、乙方通过试用期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必须提前天以书面形式申请,如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乙方擅自离职,甲方将以乙方一个月薪金总额代替天通知期,并有权追究乙方违反劳动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甲方是从事_____服务行业,乙方在职责范围内需要超时工作可享受加班待遇;乙方在职责范围外因公司工作需要安排在节假日上班,公司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七、如有下述情况发生,甲、乙双方之《劳动合同》视为终止:
1、在合同期内,乙方所在工作项目若发生撤场情况,甲、乙双方所签订之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2、甲、乙双方所签定之《劳动合同》期届满后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八、本协议、《员工手册》等公司现行的规章制度为甲、乙双方所签订之劳动合同不可分割之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盖章(或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1—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一次性收取________(币)________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元)预收款。
预收款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1—2甲方预租的商品房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___种方案所列条款:
(一)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二)商品非住宅的,取得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商品住宅的,取得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甲、乙双方约定,选择上述第(二)种方案的,则本补充条款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交付与签订使用交接书期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
1—3甲、乙双方约定:
选择上述第(一)种方案的,甲方应在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后的_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并在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的同时交付预租的商品房。
选择上述第(二)种方案的,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________日内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并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
1—4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即为该房屋租赁的起始日。
1—5该租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在房屋竣工后,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甲乙双方约定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包括________%)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甲、乙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
3、在房屋交付前甲方或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在预租期内,乙方不得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的承租权或交换该房屋的承租权。
甲方:
乙方:
丙方:
依据甲乙双方于年5月22日所签订的编号为《房屋租赁合同》中条款,现由于甲方要求予以明确,故补充条款如下:
一、甲方要求明确乙方应收租赁费款直接汇入甲方所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路支行(丙方)所开的账户上。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丙方共同授权,不向其它任何银行支付。
二、乙方明确:放弃购买其所租赁的物业。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年月日
为了使甲乙双方公正、公平、自愿的实现家居装饰工程交易,降低业主的消费风险,充分体现家居装饰监理在家居装饰行业的作用,让优秀企业有更多的经营商机,给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装饰装修服务,倡导环保、质量双达标,特制定本补充条款,望交易双方遵守执行。
1,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和相应法规进行施工,并服从甲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否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应主动向甲方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从事装修需要具备的资格证书,并向甲方指明其经营范围中具有“承揽室內装饰装修工程”一项,由甲方在该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签字。乙方不具有其中任何一项相关资质或者在签订合同前未向甲方出示,甲方得知后向乙方提出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3,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应向甲方提供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名单
4,施工方自行采购的材料须自觉按合同约定进料,对该工地材料质量、施工质量把关,实行自查自检;业主提供的材料,施工方应检验后方可使用(施工方不能以业主提供材料质量问题推托施工质量问题,业主提供材料确有质量问题的须经业主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5,施工方须在下列关键工序完成后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委托的监理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A、材料进场B、隐蔽工程C、水路、电路改造及打压试验D、防水工程及蔽水实验E、细木工衬底工程F、面板、实木收口G、底漆、面漆H、墙、顶面基础处理I、吊顶工程龙骨及面板J、各部位板块铺贴K、工程中期验收L、工程竣工验收;以上分项工程未经监理验收,施工单位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由此造成工料损失及质量问题的由施工方承担责任。
6,施工方所供主材及数量清单:各种板材、龙骨、水电材料、油漆、水泥、胶类、涂料、墙衬、石膏线等必须与施工合同中材质约定相符并在进场时通知甲方委托的监理人员进行核实,同时提供相关厂商发货凭证(建材超市或材料生产厂家办事处)、销售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及环保证明材料等。
7,特殊工种如电工、水暖工须持相关上岗证书并经监理人员查验后方可上岗施工。8,项目变更须有文字约定,详细注明变更数量及价格并经业主和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9,施工方所购材料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业主所购材料施工方认为可能造成环保超标的应及时提出并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工程结束环保检测超标,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保修期内如发现有严重变形或修复后影响整体美观的乙方应承担更换责任。11,此工程不得转包或外包,若发现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2,该工程开工时乙方应出具工程进度表,水电竣工后乙方须出具水电路走向图交给甲方。
13,所有工程施工完毕验收时除制作工艺工程量水路验收外,电路工程验收应打开所有电源开关考验电路承受力12小时。
14,水电路改造所订价格应包含所有辅材,电路包括强弱电,电路应含接插件、控制柜等墙内材料,强弱电护导管品牌为,强电电线品牌为,电话线品牌为,闭路电视线品牌为,网络线品牌为;水路应含墙内各连接件,水管品牌为。
15,工程施工所使用的电不超过度,水不超过吨,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16,业主委托监理人员负责竣工验收不超过2次,超过2次的每多验收一次业主扣罚施工方合同价的1%作为监理补偿,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天处罚合同价的1%。
17,施工工艺标准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xx)、工程验收标准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xx)、环保标准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xx)、同时执行《家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xx、高级标准执行DBJ/T01-27-20xx(高级标准执行建设部110号令),未达到标准的施工方承担不达标项目的赔偿。
18,中期付款的标准为:木器制作结束;厨房、卫生间墙地砖铺贴结束;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水电改造结束。
19,付款方式:材料按照质量及数量进场验收合格支付30%;中期验收合格支付3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30%;保洁、清场后支付5%;其余5%作为保修金;清场发现问题不能修复的,业主可拒绝支付10%工程款。
20,施工企业必须提供《环保预评价》计算表,对材料进行环保分析。业主提供的装修设备到达现场,施工单位经品质、数量验收即负责保管责任,由此造成的安装质量问题或损坏或数量丢失的,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21,禁止非本工地施工人员在现场进餐和私自留宿,由此造成的治安问题由装饰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如有违反的,施工方给予业主合同价1%的精神赔偿。
22,工程量验收按实际量决算,工程中非业主意愿增加项目或属设计计算失误或有意漏项的不增加工程款,工程报价和竣工结算的水电报价误差不得超过10%;超出部分由一方承担(增加项目除外);业主需增加项目的价格参照合同单项报价执行,所有增加项目须由监理审核。
23,施工期间业主或监理人员发现施工队不能胜任本项装饰工作时有权要求装饰企业更换施工人员。
24,水路改造后进行打压试验,实验方法和试验结果要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打压或未安国家标准打压,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施工方承担。
25,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施工现场成品保护,因施工不当,造成业主财物损坏,由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26,每项工程项目未经装修监理验收签字,业主不支付工程款项。
27,由于施工方造成一切安全事故,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28,保修期间业主通知施工方需要维修的,施工方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未到场的施工单位赔偿业主合同价的5%,施工单位同样承担保修期的保修。
29,在未接到业主通知或未经业主同意施工人员在竣工后进入业主住宅的视为骚扰,无论何种原因,施工企业应承担业主合同价10%以上的精神赔偿责任。
30,工程进行中,业主有权对原设计进行改动。在未接到业主书面申请时施工单位无权变动任何设计方案及材料品质。设计方案应包括效果图、平面图、天花图、节点图、制作尺寸详图。凡无以上图纸的现场制作业主有权拒付工程款,其设计知识产权归业主所有。
31,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并以业主委托的监理公司的验收结果为最终验收结果,施工方必须进行家居装饰工程结束后的两项环保检测(甲醛、苯)。环保达标的业主承担费用,反之施工单位负责双倍赔偿。
32,业主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本条款有冲突时以本条款为准。
33,本《补充条款》的内容有效期至保修期结束。
甲方(业主):乙方(施工方):
日期:日期:
甲、乙双方在签订的“嘉裕。财富中心”项目《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就购买车位的具体细节达成一致意向,特签订此补充协议:
第一条关于车位的约定
1、甲方所售的车位依法按停车场规划的编号发售,乙方以现场的标示选择合适的车位(已知悉车位现状并同意以现状购买该车位)并与甲方签定购买该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原合同),同意甲方除按原合同约定外,以本协议为主要成交依据,双方就该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按该协议执行。
2、因本合同项下出售的车位属于现货销售,地下场车设计存在公共设施、消防等设施实属正常范围,购买车位前,买受人确认已对本车位进行考察,确保所停车辆须适度小于该停车位面积,所停车辆型号、高度(限高2.1M)、宽度符合该停车场规定及车位使用要求,不影响相邻车位的使用,且确保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因乙方购买车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按个计价,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对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不构成任何影响;对出现的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双方互不找补。
4、乙方所购的上述车位仅作为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任意改变该汽车位的性质、外观、结构和各类设施,若有损坏或由此产生事故,乙方除应负担恢复原状费用外,还应赔偿造成他人的损失并承担后果。日常使用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及车位管理制度,且交纳相应管理费用。
5、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禁止业主使用车位及享受相关服务。
第二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该车位,且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1、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的变动;
2、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而不能及时解决;
3、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等)等不可抗力情况;
4、市政配套建设导致的延误;
5、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房款和违约金;
6、其他非出卖人主观所能控制因素导致的交房延误。
第三条关于交付车位的补充约定
1、无论乙方选择何种方式支付房款,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则甲方有权延迟交付该车位,且甲方该行为不视为逾期交付车位,甲方不承担延迟交付车位的违约责任。
2、甲方通知乙方交接车位,乙方应按通知规定到甲方车位所在地办理车位验收和交接手续。乙方在甲方通知期限内仍未接收车位的,则视为甲方已将本合同项下的车位交付于乙方,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车位的风险责任转由乙方承担,此后有关该车位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服务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3、由于公共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烟道、电路设施的检查、维修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临时占用本合同下约定的车位,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维修等活动。若由于乙方不配合而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买受人应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办理完毕该车位的交付手续,否则视同为出卖人己经按期交付,该车位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管理服务等费用等自该交付日起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关于车位标准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公共设施、设备发生争议的,由甲方给予解释和说明,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可委托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为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反之,则由出卖人承担。
2、为确保小区整体防火安全,部分住宅、商铺内部或车位周围可能设置或预埋公共设施、消防设施、公用管线、公用设备,非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此部分设施进行损坏或移动,乙方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车位。否则,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交付义务,如该部分设施需进行必要的维护、检修等,买受人同意并予以配合。
3、《商品房购销合同》所附图纸作为乙方购买该车位的参考,是依据该项目的总平面图的设计图纸简化绘制,平面图纸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以经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乙方不得以车位的实际状况与附图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甲方赔偿,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车为。否则,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第五条关于办理登记手续补充约定
1、买受人须在出卖人要求的时限内(出卖人可选择以电话/传真/报纸公告/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的通知均视为有效)向出卖人提交相关资料,同时按政府规定支付应由买受人承担的专项维修资金和办理车位权属转移所需的各种税费并提供全部代办资料。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提出的交付车位请求,同时由此导致的不能及时办理该车位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该车位交付时,如果买受人就其权属办理事项未能完善委托出卖人代办的相关手续,且未及时提供相关代办费用、资料的,买受人应自买卖合同约定的该车位交付之日起每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总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且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关于停车位的补充约定
1、“嘉裕。财富中心项目”项目内未经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及地面规划的停车位的所有权益归出卖人拥有,买受人不得侵犯出卖人对上述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买受人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收费标准(该标准需符合市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使用的地下停车场车位管理服务费或地面租车位租金,具体收费标准由甲方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
2、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出卖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买受人在此承诺遵守该《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其他事项约定
一、关于修改合同的特别约定
1、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乙方产权人或共有人需要增减或变更的,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认可后协助乙方办理,由此产生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关于广告及其他事项效力的约定
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包括相关附件)之约定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有效依据,除此之外的任何要约邀请(如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协议之前或之后,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杂志、户外路牌等各种媒体发布的广告中所描述的内容),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甲乙双方协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均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关于景观、建筑外立面材质及其色彩、相关设施的约定
1、甲方所有广告模型及宣传资料中的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及其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机器色彩效果可能会有差别或局部发生调整,以实际为准。
2、甲方为社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社区场地中选址绿化环境和建设相关配套设施。如植物、消防栓等。
四、办证依据
以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料及认可的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的实测面积结果,作为最后办理房屋产权的有效依据。
五、关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配套设施费的约定
依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在所购商品房交付后两年内至业主通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前。由甲方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全面管理,在此期间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履行业主公约义务。
根据《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乙方接房时由甲方代收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为¥60元/㎡(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甲方设计图纸以外对该项目新增的配套设施,向乙方另行收取适当费用。
六、乙方承诺,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地址等)均真实有效,并同意甲方以此作为通知依据。书面文件送达的唯一联系方式,因联系方式错误导致延误或未收到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联系方式有变动,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乙方声明,已经充分阅读和理解《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本协议,对该两份合同的内容完全明白和同意。
八、本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与《商品房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20__年12月31日20__年12月31日
_______________合同补充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
2、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财务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1 -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发包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挡墙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范围外的新增施工内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及新增内容
1、新增土石方工程
2、衡重式挡墙和重力式挡墙部分的粘土夹片石回填;
3、桩板式挡墙部分的砂卵石回填;
4、地面建筑物拆除工程及拆迁工程引起青苗补偿、线路迁改等工作内容。
二、工期
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书面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以发包方确认的竣工报告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三、质量标准
按原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不变,即工程质量达合格标准。
四、工程量确认
甲乙及监理工程师三方现场按实收方,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后确认。
五、综合单价的确定
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1)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适应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则按该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计价;
(2)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则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3)当报价中无对应项目和参照项目时,按__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调整,人工费、材料费按施工同期《重庆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若同期《重庆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双方认质认价进行结算,总价下浮6%(税金和认质认价部分除外)。
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新增施工部分乙方按确认工程量报送给监理和发包人,发包人每月按确认的工程款70%支付;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在90日内审计完毕后无息支付至经审计确认工程结算金额的8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7日内,支付至经审计确认工程结算金额的9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后7日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100%)。
七、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及保修条款按主合同执行;
八、本补充协议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同原合同。本补充协议一式8份,甲乙双方各持4份,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141618
出卖人: 市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出卖人、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根据买卖双方的实情,签订如下协议:
买卖人向出卖人购买的'zz花园__号楼__房,现出卖人、买受人约定该商品房附带的室内固定装饰,室内家具和电器。总金额___.该项费用双方约定在商品房音交付使用时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方。
一、该项费用不列入商品房办理房产证的发票中,也不要办证的产权总价中。
二、保修责任:土建部分、水电安装由交付使用之后保修半年,各电器在购买时开具的保修单的保质期限之内。装修木工不在保修之列。
三、装修设备的验收(装修标准详见合同附件),由买受人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有在本补充条款加以说明的部分不作变更。
五、本补充协议经出卖人与买受人签名后生效,本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该房装修款共 __元,分四期付清,须于____年__月__日前付清第一期;____年__月__日前付第二期;____年 __月__日前付清第三期;____年__月__日前付完第四期;如买人逾期付款,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的方式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出卖人与买受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
买受人签名:
法定代表:
年 月 日